宪法感想范文

2023-09-19

宪法感想范文第1篇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1

绎如是我的名字,是我学法律的妈妈从《诗经》中觅得:“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缴如也,绎如也,以成”。“绎如以成”指的是连续不断,最后完成乐曲。好吧,今天我就女承母业,绎如以成给大家来一曲:《聆听,我的宪法乐曲》。

第一乐章,初识宪法。

与宪法初次相识,源于我的奶奶。她出生在山村,在她那个年代,读书是“少数人”的权利,所以奶奶像我这么大的时候,从来没有走出山村,只认得自已的名字。直到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奶奶终于有了读书的机会,后来,奶奶考取了县城师范中专,成了飞出山村的金凤凰。毕业时,她却出人意料地选择回到了山村,成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我曾经问过奶奶:回到山里,一教就是几十年的,您不觉得枯燥吗?奶奶淡淡一笑,思绪仿佛回到从前:嗯,每一届教的孩子都不一样,我觉得很有趣。当他们能够走出大山,放眼世界时,我觉得很值得。

奶奶是幸福的,她用平凡的一生,践行了自已的理想,给予孩子们爱与榜样,努力让每一位孩子享受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她把宪法的种子播撒开来,也种在了我的心里。

第二乐章,见证宪法。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妈,你在练什么呀?”

“我在练习宪法宣誓呢!这是今年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进行宪法宣誓。”

“为什么呢?”

“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宪法宣誓”就是让自己铭记坚持,让他人见证监督啊。”

“那我也要去见证!”

在妈妈宪法宣誓的现场,我听着她铿锵有力的誓词,看着她制服肩上的国徽,我对妈妈的理解更深了一层。此时,宪法的种子不知不觉间已经萌芽破土、快速成长起来。

第三乐章,宪法维权。

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安排我和班里最调皮的男生昊天同桌,“五下六上成绩对小升初来说最重要了,影响你学习怎么办!”妈妈火急火燎的要去找老师。我非常着急,因为大家都不愿意跟昊天同桌的话,他就得一个人坐在课室最后面了。急中生智,我跑去书房拿出《宪法》单行本,亮在妈妈面前。

“妈妈,您不是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吗,宪法是不是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呀?”

妈妈一下愣住了。

“妈妈,您平时也身体力行、倡导平等的,在家里你提倡男女平等,让爸爸分担家务;您送我去上学,培养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昊天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啊,他只是调皮一点,难道就该受歧视吗?”

妈妈一下脸红了。

“小丫头,会拿宪法来压我了。

期末考试我的成绩首次进入全班前三名,昊天的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妈妈终于放心了。经此一役,宪法已经在我的心里长成了一棵小树,给予我坚持自己的力量和勇气。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2

不瞒大家说,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我曾纳闷,我还是一个小孩,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带着这个疑问,我求教我最信任的人。

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都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

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正是它,使人类远离丛林法则,创造今天灿烂而辉煌的文明。就像河流离开河床就会泛滥,大雁离开雁阵就会坠落,电脑离开防毒网络就会瘫痪一样,我们人类如果没有“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就不会通畅,如果没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社会就会混乱,甚至走向消亡。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安全网,覆盖着我们生活的天空。

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教育和培养守法意识同等重要。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将来成为一个文明、诚实、守信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们是青少年,明天我们就是国家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3

我们的家由爱撑起,我们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经久不衰,就因为我们——以和为贵。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有义务维护国家的“和”,就有义务去了解和维护能够让我们家融国和的根本——《宪法》。

在许多人心里,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似乎离我们很遥远,30岁的小张曾经也这么想,直到……

从他出生开始,他就受到了宪法的保护,他和其他人一样有了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人”的权利,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随意地伤害他、虐待他;6岁,他上小学了,他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18岁,他成年了,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他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了;22岁,他大学毕业了,要找工作啦!曾经的“熊孩子”也要独立劳动维持生计了,他要行使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了;23岁,工作一年的他第一次休年假——劳动者是有休息的权利的;26岁,他牵着心爱的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有了“小小张”,小张不仅要赡养父母,也要养育“小小张”了,因为婚姻、家庭、父母、儿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29岁,他买下了自己的房子,虽然很辛苦,但是生活也多了一份踏实,多了一份幸福,因为他的房子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30岁,也就是现在,小张的父母退休了,俩老人来到小张所在的城市,他们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这退休的老俩口的生活也受宪法的保护。

30岁的小张转变了想法: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法之母,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呢?是无数“小张”中的一员,从呱呱坠地,宪法就像一把无形的巨伞,时刻保护着我们,让我们倍感安全、幸福,让社会愈加融洽、和谐,让国家日益强盛、繁荣。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4

12月4日是国家12月4日日,1982年的今天,我国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__年修订,自20__年起,12月4日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20__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国家宪法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而且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的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利属于人民,权利服从宪法。公职人员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通过学习宪法等其他法律,我们明白了应该怎么做?我认为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是知法。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我们,作为文明的传播者,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法制思维,才能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是不该做,这样我们的人生道路就一清二楚。

第二是守法。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了法律,我们就应该明白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我们的权利,而不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我的笑料,因此我们应该遵守她。其实我们有两个选择,要么违法,要么守法。违法就意味着你愚昧无知,你没有社会责任感,你根本不知道你的行为给你的家庭,给整个社会甚至给全国全球造成了多么恶劣的影响。你为了一己私利,不仅伤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如果没有宪法来规范,那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社会,简直就是人间地狱吗。当然你也有另外一种选择—守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反省自己,其实在你守法的过程中慢慢就养成了法制思维,你心中装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你的亲朋好友,祖国的大好河山,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美好品质自然就形成了,社会自由了、平等了、公正了、法制了,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还会远吗?第三是用法。当国家、集体、他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要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上述合法权益!

第四是护法。

法制的尊严也在于我们的维护,看到有人公然触犯法律,违犯宪法等法律时,我们可以制止劝告、可以挺身而出、也可以检举揭发,用自己的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的嚣张气焰,维护宪法的公平公正,使得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公正、和谐的阳光普照大地!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范文5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宪法感想范文第2篇

摘要: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含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由此决定了政治活动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政治概念在西方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分别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动与追求政治理性的两个极端,而唯有马克思主义才使得政治回归到了其现实生活的根基之中。

关键词:政治概念;政治活动;政治价值;政治理性

对“政治”这一范畴,由于观察立场、实践地位等不同,人们常常有各种各样的解释。追问“什么是政治?”将不会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本文试图从不同视角来阐述人们对“政治概念”的理解,并说明“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二元结构。

一、政治概念的思想追溯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是参加城邦的活动

在古希腊时代,政治活动都与城邦有关,城邦,原来是指“城垛”(the citadel)所在或指涉城垛内外居民全体,慢慢变成一个强调“全体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后来,所有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概念都由“城邦”衍生出来,例如,希腊文的polites是指享有参与城邦事务权利的公民politeia是城邦的宪法、政体或生活形态;polkeuma是掌握城邦统治权的统治团体politikos是政治家等等,政治也就成为与“私人”相对立的“公共领域”。《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来自于家庭:家庭集聚为村落,村落发展成了城邦,这是人类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城邦的出现,除了促进相互利益的极大化外,更主要的是为了“追求最高的善”,达成“自足的生活”。“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明显,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最高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包括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誉)、身体诸善(如健康、美貌)及灵魂诸善(如勇敢、节制、良善)等,其中以灵魂诸善为最重要。而城邦乃是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好场所。

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方式,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所以,在古希腊,政治是公民践行德性的最好方式。“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二)霍布斯:政治是一种权力活动

在15-16世纪,马基雅维利首先将政治学与道德分离开来,主张从现实经验和人性出发观察政治问题,认为统治者应该顺应形势变化,采取不同对策才能取得政治成功。霍布斯由于确立了个人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概念,被视为近代政治概念的奠基者。

霍布斯采取了与古希腊相对立的角度思考政治问题。亚里士多德从宇宙目的论角度来阐释政治,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生活”,而霍布斯采取机械论的思考方法,从感性出发,使利己主义成为说明政治行为根据的心理学基础。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这一说法,认为社会起源于相互需要或追求荣誉,而非天性。他说,人是自利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猜疑、争斗,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身心条件大致相等,甚至连好恶的事物也约略一样。人人都想扩大利益,保全性命,争取荣誉,于是出现战争。幸亏大家都有理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所以,自然状态必然会向社会状态过渡。霍布斯所说的政治,指的就是依据人们的自由意志的判断,以平等的方式缔结契约,建立至高统治权的过程。

古希腊政治向近代政治的转化是“应该怎样”向“实际怎样”思维方法的转变。古希腊提倡“应该是什么”角度(即善)来说明政治,而近代不关注“应当”(即善),更多的是关注“实际上是什么”(即正当),因而是从“人性”而不从“神性”立场出发,根据因果关系推导政治的概念。

(三)施密特:政治是敌我对立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一本专门讨论政治概念的著作。施密特不从实质性的活动或目标来定义政治概念,而是从某种非实质性的层面人手,“政治的定义只能从发现并界定政治特有的范畴来获得。对比于人类思想行动中各种相对独立的活动(特别像道德、审美、经济等),政治自有其判准,而这些判准可以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施密特摆脱了从名词角度来看政治问题,而以形容词化的名词来看待政治本质问题。施密特认为,“政治不过就是精神一教会与世俗一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推导说,“道德领域是善和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为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

当然,施密特强调他所谓的敌人并不是一般的竞争者或对手,更不是我们私下里憎恨的人,“我们与政治上的敌人对立,战斗,甚至加以铲除,不需要出自个人的恨意,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是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

(四)奥克肖特:政治是一种“暗示”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书中,奥克肖特考察了两种“政治”概念的理解。一种是经验政治观,即认为政治是一种经验活動,它只是追求当下的目的和欲望,而没有政治的计划和目的。“将政治理解为纯粹经验的活动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根本没有揭示一种具体的活动样式。它还有附带的缺点,即似乎鼓励无思想的人去追求一种参加他们社会的安排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有不幸的结果;试图做内在地不可能的事总是一件有破坏性的事。”另

一种政治观是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在这里,“政治”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抽象目的。“人们假定政治意识形态是理智预先策划的结果,因为它是一批原则,本身不是由于参加了一个社会的安排所致,它能决定和指导那个活动的方向。”“最简单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是单一的抽象观念,像自由、平等、最大生产率、种族纯洁,或幸福。在那种情况下,政治活动被理解为保证一个社会的安排符合或反映所选的抽象观念的事业。”

奥克肖特反对这两种政治观,特别是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政治活动当然要追求某些理想和目的,但这些理想和目的不是通过抽象演绎出来的,而是应该在我们的生活中“暗示”出来的。将政治理解为一个独立地预先策划的活动是一个误解。“简言之,先有政治活动,政治意识形态随之而来;我们正在研究的对政治的理解在严格意义上有本末倒置的毛病。”他用了较多的篇幅来批判这种政治观,并分析了其原因。在他看来,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就是“理性主义”的政治观,而所谓的“理性主义”的理性,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近代以来流行的技术理性,这种理性是可以学习和继承的“知识”,也是专注于确定性的“知识”。技术理性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结果是理性主义的“政治”成为了技术政治的替身。

在批判两种政治观后,他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是一种“暗示”,“政治是参加一批人的一般安排的活动,这些人由于机遇或选择而走到一起,在此意义上,家庭、俱乐部和各种学会都有它们的‘政治’。……这个活动是除了儿童和疯子外,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份和有责任的活动。”

二、政治概念的哲学分析:政治概念的逻辑悖论

“政治”概念的多歧性,大致都可以把它规定在“活动”概念之内,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对待。而作为“活动”的政治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例如:第一,政治活动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如果把政治当成一个公共领域来看待,这个领域该如何划定?第二,如果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看待,这种活动的特质是什么?它有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功能?第三,政治的本质是理性的吗?政治之中该不该讲理性?等等。人们认为,作为“活动”的政治关键就是要处理“个人活动”与“公共利益”、“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关系。

在古希腊时代,个人包括在城邦之内,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在城邦中反映出来,或者说,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公共利益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只具有次要的实在地位,“个人行动”并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或经验上优先于社会而存在。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但是,“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而在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有一种本体上的优先性,社会属于次要的地位,个人具有“天赋权利”,而政府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而不是相反。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私人权利不能被侵犯,个人拥有自由权利,但“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对于卢梭来说,现代个人的境遇是自相矛盾的:个人必须依赖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但现代人被迫与他人合作(公共利益)而又一心考虑自身的利益。卢梭的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直接导向了“公意”的产生。他认为,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在于“公意”,“公意”是每个人的“共同利益”。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公意”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部分构成的。但每个人在向公共领域转让所有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还是在继续拥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活动实现了“同一”。“公意”永远是正确一致的,“公意”通过主权得以实现,所以,主权也就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但是主权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当权者常常以“公意”的名义为借口,对他人实行奴役。再说,“公意”本身的虚幻性,也不利于人们进行自由权利的保护。

故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出现了两大政治思想流派,一种是洛克等人所开启的,经由密尔至哈耶克等人所强调的“公民自由权利至上,以法治约束政府,崇尚的是代议制的民主”这一流派。另一种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经由黑格尔到阿伦特等人所强调的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流派。强调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与强调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是政治哲学家们一直试图解决但难以解决好的问题。

奥克肖特等人试图从政治与理性的关系角度来解释政治概念本身的矛盾。在奥克肖特看来,政治活动又是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它之所以成为知识的可能对象,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时变化的,它经历的变化潜伏在活动之中。“没什么会长期不变,一切都是暂时的。”在政治事务上,只有猜测和纯粹意见,而没有普遍必然的真理。所以,在奥克肖特那里,理论是一个起事后解释与回应的应声虫,而政治活动本身也无非是一个没有长远目的的“大海航行”。在政治活动中,人们是在一个无边无际的大海上航行,既没有港口躲避,也没有海底抛锚,既没有出发地,也没有目的地。“暗示”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一种导向作用的反思而已。在他那里,政治概念仍然是被片面化地理解的,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的关系仍然相脱离。

其实,不管是政治概念的何种概括,都必然面临着政治活动的两面性。根据康德的观点,每一种活动都必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表示与客观相联系的必然性的法则;二是把意志对上述行为作出的决定的原则主观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参与活动具有了意义,成为了该行为的动机。政治活动也处在“既要求把规则当成外在的一致,也要把它当成行为的一种动机”这样一种二律背反的处境中。例如,在古希腊时代,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城邦这一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意义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政治具有内在的价值。但是,人毕竟是社会中理性的人,而政治也必须要服从一定的规则,对政治的价值追求不能代替政治的理性追求。遵循政治的規则中,人们又把政治当成一种外在的目标。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恰好是片面化地理解了政治概念。近代人在对政治理性的追求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肇始于近代的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的极度扩张,使政治价值理性被湮没,促使多数人在政治生

活中无法找到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如霍布斯所言:要确保智慧成为现实,就得肃清怀疑论,还真理一个绝对可靠的基础,在所有已知的科学探讨中,只有数学是成功的,因此,新的教条主义哲学必须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建立。“笛卡儿决定性地把培根对古人的革命转变为一种数学和科学的形式。……笛卡儿式的方法,正如在《规则》中所描述的那样,必然导致把人所建立的规则强加给多种多样的研究对象,或者在自然之光的目光下的东西,从而使之屈从于研究者理智的统一体,但也屈从于其意志。”理性主義“政治”相信人类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设计、监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似乎保证了人类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理性是决定事物的价值、观点的真理,或行动适当与否的力量。近代以来人们对政治理解的片面化,必将导致把政治划分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个独立的领域,从而将政治工具化,使得政治生活脱离大多数人的生活世界。

三、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

对“政治概念”的误解必然导致政治远离人的生活本身。在文德尔班看来,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事实世界,一个是价值世界,事实世界是表象(现象)世界、理论世界,价值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世界、实践世界。与这两个世界相适应,他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范式,前者追求的是严密的理性逻辑、普遍的真理和知识体系,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后者关注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其理论形态表现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政治哲学显然属于实践哲学范式。所以,在政治中,政治不能没有价值追求。这种追求是哲学的,因而是终极的,它所要追问的不是政治活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但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并不能脱离生活,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因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具有客观性,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而且,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体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理性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更加有益于人,以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价值一方面具有意义的向度,另一方面又不能离开理性的向度。人们在追寻意义的同时,不能忘记,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使客体的属性功能合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政治价值是反映政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它通过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认同或排斥、支持或反对、构建或废除的政治实践活动反映出来。政治的价值蕴含着实践的目的性,主体通过实践活动能够获得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使之赋予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同时,这种实践的意义还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即实践就是通过一定的人类理性协作性活动方式,在追求这种活动方式本身的卓越的过程中,获得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实践的价值关系中内含有价值与理性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与奥克肖特理解的实践不同,实践并非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的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在政治中的作用也并非是对政治活动的回应的应声虫。在马克思主义这里,政治实践本身就是政治价值与政治理性的统一。

在政治实践活动中,不应该把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分开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种哲学或理论,其根基都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并受制于生活实践。但是,马克思视实践为本原,并不否认理论的作用,他“反对理论哲学的方式,但却并不一般地反对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否定理论活动主体能够绝对地超越于现实生活,并不否认理论主体能够相对地超越于现实世界。”相反,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和批判功能。“如果否认理论对于现实生活的任何超越性,把生活世界视为终极的东西,那么,理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种现实生活的应声虫。”

政治活动既是经验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经验性政治概念告诉我们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指涉哪些现象,经验性的定义是用来帮助我们察觉日常生活中哪些人、事、物与政治有关。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建议我们理想的政治应该意味着什么。规范性的定义是用来描绘一种美好的图像,鼓励我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以之为标杆,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趋完美。政治的经验性与规范性是不可分离的。

责任编辑 刘荣军

宪法感想范文第3篇

西方的宪法发展要远早于东方国家, 下面简单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的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始于英国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 虽说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但其对英国甚至整个世界的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它明确了法律至上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在20 世纪末21 世纪初期, 英国加大了完善宪法体制的力度, 并在2005年通过《宪法改革法》, 2009 年10 月正式成立英国最高法院来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先行者, 在宪法领域的影响也远远超过了美国。1775 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 并于次年7 月4 日在费城通过了《独立宣言》。1787 年5 月, 制宪会议的召开使得美国宪法终于在9 月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的成文宪法。自1791 年以来, 美国宪法已有27 条修正案, 其中1791 年通过的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德国虽然1870 年才成为统一的国家, 但其宪法从统一前就开始出现了。德国在普鲁士王国时期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日本和我国清政府的立宪有着重要的影响。德国宪法的特殊地位主要是由《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立的, [2]前者被普遍认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 在整体上是比较先进的, 对德国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其不足导致了后来法西斯的盛行, 后者是德国统一后受多数德国人民尊重和接受的基本法。

宪法的发展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的发展, 因此我国要切实做好宪法方面的相关工作。我国宪法开启于清末, 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性质以及清王朝的“不作为”, 清末立宪并不尽如人意, 但是它开创了中国立宪的先河, 是有历史地位和贡献的。从清末至今, 我国立宪已走过一百多个年头, 在这期间我国的社会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 宪法的变动也相当频繁。纵观古今中外, 我们必须要推进宪法的发展, 大力弘扬宪法的精神, 形成全社会遵守、信仰、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二、宪法的特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有着其特殊的作用。就当代中国而言,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 通常被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具有其他法律所难以比拟的广泛性。

宪法具有广泛性, 但不是事无巨细都可以写入宪法, 宪法所规定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 这就揭示了宪法的根本性。宪法作为集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当仁不让地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权威是社会和平有序的重要保证, 社会的文明进步要求在公共生活中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飞跃, 宪法就具有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

三、宪法与公民的生活

在很多人眼中, 宪法是遥不可及的, 但是事实上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是与我们的生活分不开的。

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的具体表述是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比如2005 年海南省高考状元李某无缘读一本的事件就引起了不少人对平等权的质疑与反思。就我国现在而言, 尤其应重视平等权, 保障平等权的实现。无论是贫富悬殊还是城乡差距的解决都不能缺少平等的思想。当然,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了实质平等观的要求。可以说, 平等与自由是社会和谐的支柱, 两者相辅相成。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宣布了实行义务制教育, 这一举措不仅深入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与人才强国战略,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内容, 既有利于落实宪法中的国家教育政策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什么会有这一政策? 那是因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三种权利通常简称为社会权。[3]我国宪法中规定了许多社会权, 比如: 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等。这些权利的规定, 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和保障。我国历来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 并且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确立了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的战略; 文化活动权是人们在公民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也体现出文化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强公共文化建设。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 宪法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条例给了人们指引, 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从宪法推行实施的结果看来并不令人满意, 所以今后我们要将宪法生活化、大众化, 使其能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它赋予了国家机关权力, 让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以后的发展中要更切实际的发挥宪法的作用, 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建设之路。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所以我们要对宪法的本质有所理解, 实际发挥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民主,历史发展

参考文献

[1] 秦强.宪法的本质与宪法规范的价值定位[J].兰州学刊, 2007 (4) :89.

[2] 李占荣.宪法反映的两种世界观及其可能的发展路向[J].河北法学, 2009 (9) :8.

宪法感想范文第4篇

学习宪法体会,收获很大!

中山市第二中学

邹远雄

2015/3/18我在中山二中阶梯室收看了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马俊军同志以《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宪治国》专题讲座。学习宪法体会,收获很大!

马教授讲座通过运用事例,进行深入讲解,大力营造学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懂得如何运用宪法;讲座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面透彻,内容详尽,对准确领会和把握四中全会精神具有很好的启迪和引导作用。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从“中国宪法的历程”、“如何认识宪法”、“如何推进依宪治国”三个环节深入的了解和领悟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听完讲座之后,我收获很大!我觉得在在工作、生活中“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宪治国”,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尽力而为!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听完讲座之后,我收获很大!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

宪法感想范文第5篇

宪法修改的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轨迹,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证明,也是中国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宪政事业持续进步、宪法作用逐渐增强的真实记录。

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创办人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当时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而当时在浙江东南面,以温州“八大王事件”(八位个体户被举国通缉)为代表的经济整顿搅动得大半个温州城噤若寒蝉,个体户与私营老板,人人提心吊胆,无不担心“八大王”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温州市工业在1980年增速为31.5%,到1982年却下滑到-1.7%,其后3年一直徘徊不前。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当时的认识,私营经济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它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对公有经济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

“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听说“傻子瓜子”后明确表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兴办各种企业,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久,“温州八大王”得以平反。

顺应时代潮流,引领私营经济发展,宪法修改势在必行。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次修宪,肯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这次修宪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93年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还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又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将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体系中。2004年第四次修宪一口气提出14条意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在宪法的确认与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思想禁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修宪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勾画国家发展宏图

宪法不仅描述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更勾画了国家发展的伟大宏图。无论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还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定的“八二宪法”,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指引国家建设未来方向的航标。

1993年第二次修宪,国家根本任务又一次修正方向,从而开启了中国“富强”之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是对国情的科学判断,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寓意深刻。在宪法的普照下,“富强民主”成了时代中国的最强音。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成为党领导下的华夏儿女激情澎湃的奋斗目标。2004年修宪,明确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更为光明的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共和国的宪法上留下了辉煌的足迹。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再到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多长”、“改革道路会不会变”等疑虑,四次修宪,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与时代同频共振,强力地推动着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辉煌未来。

保障人权与私产

“人权”在中国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西方产物”。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为耀眼的条款,人权这个政治概念首次被提升为宪法概念,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次修宪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权入宪带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在2012年3月,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再度出现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人们发现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人权价值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之中。

从刀“制”到水“治”

从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1999年修宪中,一个非常耀眼的亮点,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了一座崭新的丰碑。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而非“法治”。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制”与“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法律制度,还强调宪法和法律要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的精髓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入宪,正是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打造了一具坚固的“笼子”,同时也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了一道坚实屏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宪法感想范文第6篇

[摘 要]一百多年以来,英国著名学者戴雪的《英宪精义》,对于我国的宪法学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此书的主要贡献是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宪法的概念。此外作者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且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由此得出英国宪法自身的特点。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分析和了解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宪法;中国宪法;宪政

英国宪法毋庸置疑对全社会宪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英国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典型代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要想研究英宪的宪法理论,只有在宪法惯例、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法律中来探索,这样的研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难度。然而《英宪精义》的作者戴雪不畏艰难,打破传统宪法的束缚,由此为宪法学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局面。他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客观而深刻的批判,与此同时也注重吸收其进步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构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古典宪法学。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囊括了其理论精髓。直到今天,这部书仍然是现今学者研究英国宪法的权威。

英国宪法“不成文”的特性, 使得学者们缺乏“成文宪法”的明确对象,因而增加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难度。然而打破传统思维,另辟蹊径,从宪法的实质性入手,在众多文献中探寻出,英宪的三大精义——议会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正如作者在序文中讲到:“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

一、宪法学人的职责

宪法学者的天职和使命是什么?怎样成就伟大的宪法学者?一名宪法学者怎样为其民族和国家做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怎样发现研究对象?这都是那些致力于宪法学的人士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戴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戴雪说:“凡是英宪的学生,其所有本分,既不可信口雌黄,亦不可纯然敬畏,惟应博学与审问宪法的真相,凡是英宪的教师,其所有职务,既异于批评者所为,亦异于解嘲者所为,惟在于祛疑辨惑,与阐明法理。”①

由此可见,戴雪对于宪法学人的天职的论述具有鲜明的分析法学的痕迹。简而言之,就是体现了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奥斯汀的《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专门为我们解释什么是法律。边沁把法律的研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二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边沁主张,真正意义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然而,戴雪从这些观点着手,以至于把解释宪法当做《英宪精义》的首要任务。

二、英国宪法的定义和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定义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含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分配和行使所有规则(Rules )。论述了宪法的内容后,戴雪强调要注意该处的措辞:此处是规则(Rules),不是法律(Laws)。同时,戴雪说,这样严谨的用词是刻意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英国用法而言,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不同的原则和准则。当中有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在法院当中经常得到应用,包含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这些都构成了适当意义 上的宪法,被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外一套规则包括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通例(Practices )和惯例(Conventions)。尽管它们也制约主权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 ,所以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戴雪说,他绝不认为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低于宪法法律,在这本书里作者这是想着重强调宪法是由法律和惯例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组成,同时这两者的区别不同于成文和不成文的差别。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惯例的区别。

而现实中,就算是有着完备的宪法文本的国家,就宪法学者而言,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宪法文本。真正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只需要研究宪法惯例就足以。同样在一些宪政国家,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也不能小觑,比如,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在美国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要。戴雪认为,宪法学者的对象,只是法律,和惯例没有直接联系。惯例的重要内容是政治,而不是法律,不需要法律学者的涉足。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应该真正关注的。

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宪法规则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即被法院所承认和使用的规则)。仅是这一点,就能让宪法学者花费毕生精力。从这本书的书名:《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就可以看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其中在宪法的法律。然而惯例还是在此书中占了一章。也许读者会觉得困惑,认为存在矛盾的地方,对此戴雪做出了解释:第一,惯例的确重要,法律家要想完全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就必须关注宪法惯例,不然连宪法的法律方面也会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宪法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法律,违反宪法惯例就必将违反宪法法律,进而会受到制裁。因此,实际上,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法律的分性质。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戴雪认为英宪不是机械不变的,而是政治社会中一种有机体的组织。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证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并同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英宪本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可以随时被议会修改,这是与法国的的刚性宪法完全不同的。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的特点。英国具有改革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而遵守成规无疑是英国宪法的别具一格的特点。由此推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个特点是由英国民族生活的连续性决定的。最后,英宪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也就是理论与实际经常不符。众所周知,英国的立宪政治是从之前的独裁政治发展而来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某些法律,典则并没有与时俱进,所以理论与事实不同步的情形则经常发生。英国宪法的这些特点是宪法学人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英国宪法对于宪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戴雪在《英宪精义》首次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论证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议会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之间的联系。其宪法理论都是英国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杰出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论证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然而这些都是其形式上的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关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三、对中国宪法与宪政的期待

尽管距戴雪的《英宪精义》问世已有一百多年,但书中作者的观点以及研究宪法的方法和态度对于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一部成文宪法并经多次修改, 这为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带来了便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应该去追寻我国宪法的真实存在。戴雪在著作里提到的治宪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书中戴雪指出:“我们的态度既不是批判也不是歌颂而是理解。一个以讲授宪法为职责的教授应当作为一个社会的角色,要求于他的既不是一个宪法评论家,也不是一个宪法检讨者,更不是一个歌功颂德派,而仅仅是一个说明者。他的职责既不是攻击宪法也不是保卫宪法,而仅仅是分析指明其中的法则。”学习戴雪的研究方法,到宪法习惯、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当中去探究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应该从宪法文本背后,从宪政事实中去寻找真实的宪法。要像戴雪一样, 在繁复的宪法判例、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习惯中找寻我国宪法的几大精义(原则)。

戴雪曾认为,美国宪法不是法律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宣示;英国宪法不是一种宣示,而是一种法律保护人权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这样经典的结论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原因是,美国宪法中也有法律生长的结果,同时英国宪法中也有权利宣示的部分。权利保障的结果和原因其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若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不外乎是抽刀断水,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过整体来说,戴雪的这一论断是比较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宪法为一种理想,而英国宪法则是脚踏实地的现实。

[注释]

①[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7.

[参考文献]

[1][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韩大元.外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龚祥瑞.宪法与法律——读戴雪<英宪之法的研究导论>比较法研究[D],1995,(3).

[4]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5]韩新林.解读<英宪精义>[J].法律研究,2006,(2).

[6]李俐.常晓波. 论戴雪的议会主权思想[J].中国商界,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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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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