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范文

2023-09-22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1篇

对进场的各工种劳务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主持、劳务分包负责人或班组长协助组织,其教育内容包括:

1)介绍本班组本工种的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安全保护设施及操作知识等。重点介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可用一些典型事故实例去剖析讲解。

2)讲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使劳务人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要求劳务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到不违章作业。

3)教育劳务人员处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应对机制,其应对机制为及时报告班组长、领导或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紧急处理险情。

4)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培训教育结束后,由项目部或劳务分包负责人、班组长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2篇

2017春运期间出行安全注意事项

春运期间,车流、物流、人流高度集中,雨、雪、雾天气增多,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平安出行。

一、做好出行前的准备

1、增强冬季行车安全意识

冬季霜多、雾多、雨雪多、气温低,环境复杂,对行车安全有较大影响。驾驶人员应提高对冬季安全驾驶的认识,加强冬季驾驶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做到防冻、防滑、防事故,掌握处理冬季驾驶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方法。切忌在冬季仍以其他季节的驾驶习惯行车。

2、车辆换季保养

要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行驶系及气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为车辆装备必要的防冻装置,按规定添加机油、齿轮油。

(1)防冻液。车辆在日常维护过程中,有可能在防冻液中加入过普通水,则必须更换防冻液。冷却液不足的要补足,否则会使发动机水温过高,导致发动机机件的损坏。更换防冻液要严格按产品使用方法操作,关键是要注意尽可能地放干净水,尽可能地排完气,不要产生“气阻”,要尽可能地加足,待发动车辆运转一会后观察情况,适量补足。要做到勤检查,勤补充。

(2)蓄电池保暖及充电。汽车的蓄电池多为铅酸电池,在严寒的环境里往往会因受冻而降低功效,可采取适当措施为蓄电池保暖和充电。

(3)注意检查轮胎。冬季气温寒冷,橡胶在低温环境里相对变硬、变脆,因此气压是否合适直接影响轮胎寿命和行车安全。气压过低,会使轮胎壁折曲度增大,加上低温很容易使胎壁橡胶发生断裂;气压过高会使轮胎抓地力降低。要注意检查各个轮胎的充气是否均衡。也可以考虑在冬季将车辆轮胎更换为冬季轮胎。

(4)冰雪天气安装防滑链。冰雪天气,应在出行之前安好防滑链,不要在遇到冰雪路面之后再安装,因为临时停车安装防滑链比提前安装麻烦,也不利于安全。安装、拆卸前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带。如在繁忙的路上,需要设置必要的交通警示标志。安装防滑链后,行驶速度一般不要超过50Km/小时,并注意尽可能避免突然加速或减速。并可考虑携带铁锹、铁镐等防滑工具。

3、多给车辆做冬季“体检”

冬季行车对车辆零件的损耗较多,应当经常对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如转向、制动、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关键部位,从而消除安全隐患。着重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1)检查燃料、发动机润滑油、制动液等液体情况;

(2)检查所有的车灯,包括照明和信号装置;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胎冠有没有破损;

(4)检查发动机软管是否有破裂或者渗漏现象;

(5)检查风扇皮带有无损伤,松紧程度是否合适。

(6)检查有否安装防滑链,也可携带铁锹、铁镐等防滑工具。

4、及时了解路况信息

驾车出行前,提前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掌握路况信息,提前作好应对准备。

二、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注意事项

1、冰雪道路行车谨慎最重要

机动车在冰雪路上行驶,由于冰雪路附着力小,车轮容易产生打滑、侧滑、空转、方向失控、制动距离增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雪天行车,首要是慢,其次是和前车保持足够的距离,行驶中注意前方和三个后视镜,并注意左右两侧的车辆。再有要提前刹车,如果速度较高或需要尽快刹车,可以直接减档并刹车。冰雪天气行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雪地行车中,积雪覆盖的道路,有时沟壑被积雪掩盖,道路的轮廓难以辨别,行车时应根据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低速行驶;有车辙的路段应循车辙行驶,不可急转转向盘,以防车辆侧滑偏出道路。

(2)平稳驾驶。为了防止驱动车轮滑转,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比平时高一级的挡位起步。起步时,要尽量平稳地松抬离合器(手动变速),或缓踏加速踏板(无级变速),缓慢起步,防止起步过急时车轮滑转或侧滑。行驶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要保持低速、匀速行驶,缓转转向盘,轻踏缓抬加速踏板,以免驱动轮产生侧滑。转弯前要适当减低车速,适当增大转弯半径(俗称“转大弯”),以防离心力增大引起侧滑。不得空挡滑行。

(3)超、会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段靠右侧慢行,适当增大两车的横向间距,且与路边保持一定距离,必要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跟车行驶应与前车保持较大的纵向距离,一般为正常道路条件的1.5~3倍;遇前车放慢速度,后车需要减速时,可采用间歇缓踏制动踏板,同时使用驻车制动器的方法,切忌将行车制动器一脚踏到底,或者急拉驻车制动器。在结冰的道路上会车时,应提前减速,稳住转向盘,适当增大两车的横向间距,且与路边保持一定距离,必要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山区冰雪道路上行车,发现前车正在爬坡时,后车应选择适当地点停车,等前车通过后再爬坡;在山区低等级冰雪道路遇坡道时,上坡车应当让下坡车先行。

(4)减速应利用发动机的制动作用降低车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也不能采取急转向的方法躲避,以免发生侧滑或转向失控。行车中车辆发生侧滑时,应立即缓慢、适当地向后轮侧滑的一方转动转向盘,可连续数次回转转向盘,以便调整车身。冰雪雨路面附着系数低,为防止制动不当造成侧滑或甩尾,无论汽车是否安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ABS),制动时都要握稳转向盘,尽量保持直线行驶时制动,并轻踏制动踏板,避免紧急制动。

(5)由于冰雪路跟车纵向安全距离是干燥路面上的3倍,跟车行驶应与前车保持较大的纵向距离,一般为正常道路条件的1.5~3倍;遇有前车放慢速度,后车需要减速时,采用间歇缓踏制动踏板附以驻车制动器的方法,切忌将行车制动器一脚踏到底或使用驻车制动器过急过猛。

2、雾天行车要提前做好警示

雾天在公路上行驶时,由于能见度降低,突然停车或突然加速都很危险,往往会引发群车追尾的重大交通事故。雾天行车,应及时打开防雾灯和近光灯,降低速度,严格遵守靠右侧通行、各行其道的原则,车辆之间及行人之间都要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尤其是通过村庄、路口、车站及行驶于山路转弯处时,应仔细观察周围情况,适时鸣喇叭,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做好避让停车的准备,以免发生碰撞和刮擦。雾天能见度在30m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浓雾能见度减至5m以内时,应及时靠边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小灯、尾灯或示宽灯,待浓雾散后再继续行驶。当遇到高速公路起雾时,应及时打开防雾灯和近光灯,降低速度。如果能见度过低时,应暂时驶离高速公路,将车停到附近的服务区。不能驶离高速公路时,应选择紧急停车带或路肩停车,并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放置停车警告装置。

3、雨天行车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注意观察雨中的行人和骑车者,由于行人头戴雨帽,致使视线、听觉都受到限制,要预防其突然转向或滑倒。遇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刮水器的作用不能满足能见度要求时,不要冒险行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示宽灯,待雨小或雨停时再继续行驶。雨中跟车、超车、会车时,与车辆及道路边缘适当加大安全距离。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车,要防范路基出现疏松、坍塌等情况,尽量选择道路中间坚实的路面行驶。行车过程中遇到积水路面时首先要观察。一是观察水的深度,漫过车轴就不宜继续行驶。在入漫水区前,要注意与前面车辆保持较大车距,对不熟悉的路面,沿着前车走过的路线行驶,以免水中遇到障碍。入水要使用低速挡,平稳供油,用较慢的速度匀速前进,在水中不要停车。车辆行驶出漫水路面后,不能马上高速行驶,要在行驶中多次踩试刹车,走走停停,通过磨擦使刹车片干燥,确认刹车有效后方可正常行驶。

三、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1、冬季更加注重防范疲劳驾驶

冬季,车内使用空调保温,长时驾驶时,驾驶人易产生疲劳。疲劳导致驾驶人的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增加操作失误,导致换档不及时、不准确,有的甚至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驾驶人感到疲劳时就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减轻疲劳后再继续驾驶车辆。解除驾驶疲劳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如休息或小睡,用清凉空气或冷水刺激面部,喝一杯热茶或热咖啡,吃或喝一些酸或辣的刺激食物,到驾驶室外活动肢体,收听轻音乐,做弯腰动作、深呼吸,用双手以适当的力度拍打头部等。但这些方法只能是暂时缓解疲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除疲劳。睡眠是缓解疲劳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防止疲劳驾驶的几点建议:

(1)出行之前要有充足的睡眠;

(2)不要服用使您困倦的任何药物;

(3)驾驶车辆每3-4小时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

(4)行车中保持驾驶室空气畅通、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噪声干扰。

(5)感到疲劳时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减轻疲劳后再继续驾驶车辆,并尽量不在深夜

2、切勿酒后驾驶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难免会喝酒助兴,但是饮酒后千万不可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会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被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映迟钝、行动迟缓等现象,易引发因转弯不够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将其撞伤、无视交通信号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迎面相撞、转错转向盘而迎面撞上驶来的车辆等事故。因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3、超速行驶危害多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精神紧张,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视力降低、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变差,直接影响驾驶人的操作稳定性,如遇紧急情况,驾驶人往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碰撞、翻车等交通事故。同时,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容易造成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大量交通事故证明,行车速度接近交通流平均速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最低,而行车速度比交通流速度高得多或低得多的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会增加。

4、夜间行车,减速慢行

夜间即使开着前照灯,可视距离也比白天短得多,遇到危险时,驾驶人的反应和处置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在夜间行车时,车速更应适当放慢,保证车辆的制动距离在前照灯照亮的距离之内,从而能及时应对危险情况。夜间行车应尽量避免超车,必须超车时,跟近前车后,连续变换前照灯远光、近光,在判定前车已让路允许超越的情况下方可超越。夜间行车需注意以下几点:

(1)行车要适当降低车速。

(2)夜间行车要注意休息,切勿强忍睡意行车。

(3)驾驶人集中精神,仔细观察前方车辆的尾灯,保持与前方车辆差不多的行驶速度,保证足够的行车间距。遇对面有车时,应变换灯光,使用近灯光或让灯光向下照射。如对面来车灯光刺眼时,应避开对面灯光直射,将视线移向右侧路肩,并做停车准备。

(4)除万不得已,夜间行车应当避免在路肩上停车,如确因故障抛锚,可将车辆停放到路肩上合适的位置,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5)夜间行车中,要密切注意路上落物。以避免因发现落物太迟或根本没有看到导致猛转方向盘,使车辆发生侧滑或撞上其他物体,酿成车祸。

四、行车应急避险措施

1、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怎么办?

驾驶人因事故或车辆故障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或修车时,极易发生被撞的事故。因此,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法把车辆停在路肩、紧急停车带等安全地段,并设置停车警告标志、打过求救电话、报警;驾乘人员不要留在车内或车辆附近逗留,迅速退到护栏以外等安全地带等待救援,尤其在雾天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应尽快从右侧车门离开车辆,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2、车辆爆胎怎么办?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突然爆胎,尤其是前轮突爆,极有可能引发车辆失控而倾翻。轮胎突爆时,车身迅速歪斜,转向盘向爆胎侧急转,此时驾驶员要保持镇静,切不可采取紧急制动,应全力控制住转向盘,松抬加速踏板,尽量保持车身正直向前,并迅速抢挂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使车辆减速。在发动机制动作用尚未控制住车速前,不要冒险制动停车,以免车辆横甩发生更大的危险。当前轮胎爆裂已出现转向时,驾驶人不要过度矫正,应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踏制动踏板,使车辆缓慢减速。

3、转向失控怎么办?

转向机构突然失去控制,致使驾驶人无法掌握行驶方向,后果极其危险。遇转向失控时,要沉着冷静判明险情程度,尽快减速,在采取制动措施的同时,注意及时将危险警示信息传递出去,提醒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以及行人注意避让。车速较高时,不可紧急制动降速,否则车辆容易发生侧滑,甚至倾翻。

4、车轮陷入泥坑怎么办?

一旦发现车轮陷入泥坑,可以将油门缓缓踩下,一旦汽车能前行或后退,则保持加速踏板位置不变,以低速开出泥泞路段。如果车轮陷入泥坑后汽车无法前后移动,应下车仔细观察陷车状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果车身没有擦地,一般情况下,通过自救,可以将车驶出泥坑。如果手边有工具的话,可以将车轮前后的泥土铲去,将泥坑修成缓斜坡状。如果坑里有水,应设法将水除去。这样,汽车就很容易开出来了。如果手边没有工具,试着往泥坑里填石块、砖头、树枝等,可以增加车轮与地面的附着力,使汽车开出泥坑。对前置后驱的汽车,可以尽量使汽车重心后移?增大后轮与地面的附着力,将汽车开出泥坑。

五、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1、请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是发生事故时减轻受伤程度的安全防护装置,被誉为“生命带”。事故发生时,若未系安全带,人体将会与车辆顶棚、前窗玻璃、转向盘、仪表盘等部位发生猛烈撞击,从而对人体造成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研究表明,使用安全带可使受到伤害的机率降低50%,在事故中存活的机会是不系安全带的2倍,有效地减少人员伤亡。因此,驾乘机动车时要系好安全带。

2、不乘坐超员车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道路交通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在这个车如流水马如游龙的社会里,自从有了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交通规则就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一切。街道上各式各样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机动车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目前在我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也是我们中小学生的“第一杀手”。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无法消除的精神伤害。所以,为了保障每个人的生命,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对人们尤其是少年儿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面对如此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但还是有些人因贪一时之快而冲红灯;有些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或没看清楚两边有没有车驶过来,就匆匆忙忙过马路了;有些人骑飞车、横穿马路、拦截车辆;还有些人在马路上乱跑、玩耍。这些都是常见的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交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些人身上,所以大家必须改掉这个坏习惯,加强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生命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古代,史学家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我们应该用有限的生命创造更多的奇迹,可是又有多少人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呢?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样的死就轻如鸿毛,死无价值。如果人人都这样,改变祖国落后、贫穷的面貌,使祖国变得繁荣富强诸如此类的话就是空话,因为没有人便不能创造一切。可见交通规则对我们的生命是多么的重要啊!我们应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我们就无法约束自己,那我们的生活就会混乱不堪,许多时间就会耗费在混乱的无休止的车来车往之中。我们的人生目标就会像断了线的风筝,放任自流,随风飘荡,随波逐流。如果没有交通规则,街道上车水马龙而横七竖八,这时马路上的嘈杂声就会在空中不停的回荡,我们的生活就不会那么的安宁和舒适。这样一来,我们的生活质量就会江河日下,可见交通规则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一个国家就无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一个国家连交通规则都没有的话,这个国家的人又怎么会在外国人面前抬起头来呢?当其他国家的重要人物来访问时,看到马路上乱糟糟的一片,他会对这个国家产生一个良好的印象吗?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国家怎么可以在现代化的社会里傲立于世界之林。可见交通规则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形象。

在日常生活,大家要注意遵守以下几条常见的交通规则:第一,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看清楚两边有没有车驶过来,不要冲红灯。平时,我就看见有一些同学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有的没有走斑马线,就在马路中间笔直走到对面,还冲红灯呢,有时甚至出现惊心动魄的场面,真是险象还生。第二,走路时要走人行道,不要走入机动车道。第三,不可以在马路上骑飞车、横穿马路、拦截车辆。第四,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追逐、玩耍。有一天,我看见两个小朋友在机动车道你追我赶,差一点儿被一辆货车撞到,真是有惊无险。除了做到以上几点,学校也应该多组织些交通安全知识的活动,加强同学们的交通安全知识。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为了家庭平安,也为了他人幸福,我们要时时记住“安全”二字,人人都应该学习交通规则,懂得交通基本常识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们必须要懂得交通规则,千万别莽撞,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一定要做到 “一停、二看、三通过”,那么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了。我们要珍惜生命,就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总之,交通规则与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人生、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形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需要交通规则,需要遵守交通规则。

政治小论文

遵守交通规则,保障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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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王瑞萍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臵、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臵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臵设臵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不停车电子收费专用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最左侧车道行驶。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两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 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开启车灯。

第二十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臵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臵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设臵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臵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臵;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臵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口和出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臵。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臵。

第三十二条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臵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开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臵,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隧道进口处设臵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计、建设高速公路气象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养护工区、救援中心等地配备、配足道路抢险救援需要的清障、除雪等设备以及融雪、融冰等物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隐患或者险情的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臵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放臵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应急抢险施工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养护施工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在施工五日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规定设臵公告标志牌。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医疗急救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臵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快速处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复交通。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臵警告标志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事故处理、救险、清障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罚款收据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五)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六)使用依法扣留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车辆的;

(八)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未放臵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

(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臵、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遮挡、污损车身反光标识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八)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九)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臵警告标志牌的;

(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 (二十三)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二十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运行不正常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二十五)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发生长时间拥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章 附 则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5篇

1.要制度健全、学习且承诺保证。要建立车辆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制度、运输车辆安全调度制度、场内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

要在全项目开个交通安全制度会, 邀请所要人员参加学习制度, 学习完后, 制度给大家发一份, 让大家签上字, 让大家认真落实。

2.要建立责任制、学习且承诺保证。要建立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员工交通安全责任书, 让人人建立起安全交通责任制。

要在全项目开交通安全责任制会, 邀请所要人员参加学习责任制内容, 学习完后, 交通安全责任书发给大家签上字, 一份在项目部存档, 另一份给个人存档, 以此让大家认真落实责任。

3.要开展安全交通教育, 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要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日常行为规范、看看交通安全教育视频, 请交警讲课等, 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4.要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为防止意外要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安质部编制, 要给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 给项目经理审批, 最后给专业监理审核且总监审批, 项目部执行预案。预案通过后, 项目经理要组织大家进行演练。

5.要做交通安全交底。要编制有针对性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交底、行人安全技术交底。

要在全项目开安全技术交底会, 邀请所要人员参加了解在本项目上的交通安全隐患并会防护及应急处理, 交底完后, 发给大家签上字, 一份在项目部存档, 另一份给个人存档。

6.要进行车辆交通情况检查并考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要每天检查车辆交通情况, 项目部每星期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 对车辆部件全不全、灵不灵, 一定要看制动器行不行, 别开带病车, 要行驶速度要慢, 别穿拖鞋开车, 停车后要检查保养好, 车子上面要贴反光条等要检查。每月进行对驾驶员和其它人员进行落实制度、责任、安全交底和行为进行考核评分。

在行业内不断完善应急项目处理制度, 定期组织竞赛活动, 使得员工们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实现自身价值, 带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机务段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业务状元评比活动”, 完善激励机制,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 对广大职工起到激励的作用, 保证应急工作任务得到全方位有效开展。活动的核心要义在于树立先进模范, 鼓励全员参与, 不断把培训效果应用到实践中去。

任何一项竞赛的开展, 对于参赛选手都需要做好岗前技能培训工作, 在比赛中也不光要看成绩和分数, 更应注重体察竞赛项目在规范措施实际执行过程中和风险防控落实进程中是否有利于运输生产安全效能的进一步提升。能够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预见提“速”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真正达到以赛促练和同步提升安全风险过程管理规范与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

7.公路交通标志设计。公路交通标志主要以图形、符号活文字形态呈现, 可将较多法定信息传递至驾驶人、行人, 有管制、警告与引导作用。从其设计的原理看, 主要表现在使道路通行能力提升, 降低公害, 使路容美化, 设计中要求做到符合醒目、易读与公认等要求。具体设计中, 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若需将多种标志同时设置在同一地点, 可考虑取一根标志柱设计, 且安全标志应控制在四种以下, 可采取一定的顺序标志牌。若涉及解除限制、让行与先行等标志, 避免同其他标志混设; (2) 安全标志凸显, 由于标志的作用在于引导、警告与管制等, 需保证标志在位置、高度、角度与照明度等各方面设计都较为合理; (3) 协调一致性, 由于安全标志本身有一定的约束力、严肃性, 设计中应保证空间内的所有标志与设施都满足协调一致要求, 如有左转导向箭头设置于路口车道处, 安全标志设计中避免再次进行左转向标志的设计。 (4) 护栏形式的合理选择护栏设计中首先要求做好护栏形式的选择, 选择中可遵循安全、经济、可靠、美观等原则。常见的护栏形式主要表现为: (1) 普通波形梁护栏。该类型护栏本身为半刚性护栏, 在吸收碰撞能量中主要借助横梁、立柱与土基的变形实现, 若护栏部件受损, 可直接更换, 在视线诱导、外观美观等效果上都较为明显。 (2) 混凝土墙式护栏。该类型护栏为刚性护栏, 应用原理表现为在吸收碰撞能量中, 借助车轮转动角变化、车体变形、车辆与护栏摩擦、车辆与地面摩擦等实现, 设计中主要选择车辆行驶可能越出路外的路段。 (3) 绳索护栏。与刚性或半刚性护栏区别, 这种护栏为柔性护栏, 设计中需取数根有初张力缆索固定于立柱上, 一旦有碰撞能量产生, 在缆索拉应力作用下可直接吸收, 且可有效抵抗车辆的碰撞。

8.其它。处在项目大建设之中, 运输车辆很多, 车辆在现场来回穿梭尤其车辆在施工出入口穿行, 这要求我们行驶或者是行走要特别小心, 尤其在交叉路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别突然跑到车辆前方, 出入口要空旷, 要清除障碍物;对于我们车子拉土要有专人指挥交通且布置交通安全设施, 车辆行驶要慢行, 有扬尘要洒水灭尘。

拉货车很多, 对于这么多车辆尤其要提防交通安全, 施工队要配合项目部做好每台车辆备案。

对于行驶便道不要坡度陡、地面凹凸不平且宽度要宽, 在便道临边做好临边防护且设置警示标牌提醒车辆慢行。

在与外单位交叉路口拉土要专门派人穿反光衣、戴安全帽指挥交通且设置警示标牌提醒车辆慢行。

各施工队队长要对自己的人员进行开交通安全会, 严格把会议精神传达落实下去且上传相片给安质部备案。

对于项目部车辆要求专人专管, 出车要经项目领导同意, 开车要系好安全带, 别开急车。

人人要注意交通安全, 确保零事故。

摘要:现如今每个工地项目机械车辆多, 外界车辆也多, 因此工程交通安全事故多, 对信息发达的今天, 一旦发生事故就立即曝光, 对个人和单位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最重要的是它给个人和单位带来不少的损失、甚至生命, 所以对于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项目工地有必要谈谈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6篇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缺陷,体现为立法的疏失滞后和实施的消极无力。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办驾驶证、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道路和电动三轮车定义等方面问题尤为突出,亟待《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新一轮修正。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律实施;缺陷;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八年来,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硬伤”、“软肋”。既有立法的疏失滞后,更有实施的消极不力,若不正视并及早解决,延宕过久恐令交通参与者行为失范,执法管理者困顿被动,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本文梳理评析该法及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一轮修正。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九十八条明确了针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就投保、赔偿、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来看,有以下明显缺陷:

1.保险强度不够。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2006版为6万元(有责赔偿限额6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万元),2008版(目前仍适用)为12万元(有责赔偿限额12.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元),这样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一般而言,在一起有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损害赔偿金额少则30—40万元,多则高达近100万元,区区12万元根本不能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如果肇事者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或无其他赔偿能力,则事故善后处理将无法进行,以致现实中经常发生因损害赔偿不到位受害人一方堵路、闹事、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因此,一些机动车(主要是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化解风险,在投保交强险外不得不另行购买30—50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相当多数的车辆出于经济负担和侥幸心理仍只投保交强险。

2.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难。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强制投保,而且表现在强制承保,任何一家保险机构皆有义务和责任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附加条件和拒绝承保。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赔偿限额由国家保监会按不盈不亏、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审批,有别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险。交强险实行初期,投保、承保情况比较正常,但从2008年提高赔偿限额以后,各家保险公司考虑摩托车事故率高、赔付多出现亏损的情况,承保变得消极,由多家多点放开承保变为各家“轮流坐庄”、撤点限售交强险,有的甚至借故刁难投保人,以致大量摩托车所有人很难购买交强险,车辆不能通过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无力赔偿。这种状况具有普遍性,农村地区更突出,摩托车的按期检验率低于50%,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1)

3.未投保的法律责任落空。机动车不投保,不仅不能注册登记和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而且要承担违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由于不同种类的机动车缴纳的保险费额不尽相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根据保险赔偿盈亏情况相应调整保险费额,所以该项罚款不是一个统一和确定的数额。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均依照上位法重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但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制定明确的罚款数额标准,导致本条款有名无实,一直未能实行,客观上纵容了逃避交强险的行为,不能做到应保尽保。

为使交强险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应采取如下针对措施:一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进一步强化交强险的作用。以2008版为例,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基础保费950元,两轮摩托车(50CC—250CC)基础保费120元(皖苏两省调为156元),如保费翻番,将保险赔付最高限额提至30万左右,应是合理可行的。这样既未超出被保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目前营运客货车实际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险种每年耗资超1万元),又有利于增强和发挥保险的功能。二是尽快量化对不投保交强险罚款的金额。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不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直接明确该项罚款金额,但可在地方立法中,针对主要车型分类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罚款,原则上既坚持两倍保费的罚款原则,同时兼顾不同时期保费的可能调整,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弹性,避免随着保费的变化频繁修法。三是根治投保难。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开放承保,禁止限量、推诿、轮流摊派等做法;保监会加强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规范内部运营管理,严控非政策性亏损,适时监测调整费率使之总体处于不赢不亏水平;严格执法,对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监会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关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2009年9月,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也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试行情况看,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展迟缓不平衡。目前仍有天津、安徽、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青海、贵州等地未制定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未建立省级救助基金,陕西、河北省虽然筹集了部分资金,但未投入使用。地市、县(市)一级有的地方在上级迟迟没有动作的情况下自己“找米下锅”,建立了本级救助基金,但资金规模、来源和运转欠规范。二是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不成熟。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史无经验可鉴,各地有关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基金的级次规定不一。重庆市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为基金的主管机构,专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筹集、垫付、追偿等使用管理工作;江苏省只设省一级救助基金,市、县(市)不设,省政府成立协调小组作为主管部门,协调小组在财政厅设立办公室作为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山东省则由省、市两级筹集管理基金,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为同级管理机构;甘肃、浙江、江西省设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作为主管机构,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财政部门)履行管理机构职责。何种模式既便于资金筹集和统一管理,又利于提高救助效率,尚未定型。三是基金来源渠道受限。按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七个方面,(2)实际主要依赖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拍卖机动车号牌款和孳息四种,社会捐款、追偿资金很少,而对未投保人的罚款几乎没有,指望政府另行安排其他财政补助或获取其他资金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无可能。

进展落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本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筹集建立基金。广拓基金来源,在固化保险提留资金、财政补助、孳息等渠道的基础上,重点将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收入和拍卖机动车号牌款作为持续稳定的基金来源,同时借鉴广东省将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的经验,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安全稳妥地运营增值。[1]比较优化管理模式,基于发挥各自优势和提高救助效率,笔者倾向基金由政府领导协调、财政部门监管、专业机构运营、交警部门审批开支,基金设立省、市、县三级,根据事故救助额度大小分别适用省、市、县实施一级救助,或者采取省市逐级下拨补贴而由县级基金具体承担救助。

三、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能否直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申请、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的有关事项,但考证与培训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参加正规学习培训驾驶是否是考证的前置条件,法律语焉不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和声音,甚至引发行政诉讼。

2007年3月7日,广东深圳市民樵彬在深圳市车管所,未经驾校培训以个人身份申请驾照遭拒,依据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要求初次申请驾驶证或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樵彬遂提起行政许可不作为行政诉讼。2007年11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确认深圳市车管所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干预下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停止执行。[2]

2011年1月17日,云南昆明市民姚勇东将昆明车管所告到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受理他申请“直考”驾照的行为违法,限期为他办理“直考”。此案经一审、二审,姚勇东均败诉。法院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两部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授权。行政法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首先应当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后再进行驾驶技能的学习,并规定了对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里程达不到规定的不予受理考证。昆明车管所不受理姚勇东的“直考”申请,已充分权衡公共交通安全利益与姚勇东“直考”个人利益的冲突,符合行政法理论上的“比例”原则和“行政公正”原则,行为合法。[3]

2011年5月4日,安徽安庆市民徐苗苗因同样遭遇将安庆市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所诉至宜秀区人民法院,案件目前尚未宣判,徐苗苗也未 “直考”。

以上是迄今全国范围内仅见公开报道的3例有关“直考”诉讼案,2起审结而宣判结果迥异,案例虽少影响却大,具有标本意义。深圳案例揭示的法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考证条件主要限于年龄、身体等条件,并未与必经驾校系统培训挂钩,地方政府部门私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无效。昆明案例告诉我们:《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培训考证的具体规定为排除“直考”提供了地方法规依据,这与广东行政部门文件法律效力不同;私自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当于无证驾驶,已是违法;从公共安全利益考量,私学驾驶不能鼓励和允许。依笔者观察,当下对能否允许“直考”存在争议,局面有些混乱无序,必须厘清和统一。至于如何认识、解决这一问题,需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一,法律因素。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部规章虽然对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有规定,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经过驾校正规培训才能申请考试。这为争议埋下了伏笔。第二,现实因素。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仍然实行先经驾校培训再集中报名考领驾驶证,也有湖南、河北等省的部分城市放行直考,但直考的范围有限制(一般限于考小型汽车和摩托车证,以及只需考科目一的部队和境外驾驶证换证、注销原驾驶证不超过2年的恢复资格考试),并且存在自学驾驶缺乏训练场地和教练车、训练不系统、学时不够、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除摩托车驾驶基本是自学外,大多数人对其他机动车驾驶还是选择正规学习培训再考证的途径。第三,安全因素。机动车驾驶学习考证具有不同于其他知识技能学习考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无人教练自行上路学驾车是很难完成的(学摩托车相对容易),个人自学和不系统的应考式“自助菜单”散学,对己对人构成了直接安全威胁,有潜在和现实的危害。当个人选择便利的自由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个人利益必须让位和服从公共利益。为此,从保障法制统一和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兼顾实际需求和认可摩托车驾驶自训的事实,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将考证与驾驶培训衔接起来,规定除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和只考科目一的情形外,初次申请其他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其他机动车准驾车型须提供一定学时的有资质驾培机构的驾驶技能培训记录,否则不予受理考试。(3)

四、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停与行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矛盾,有停必有行,不解决好停也不利于行。为保障停车场地供给能适应和满足停车需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做了原则性要求,各地方法规予以进一步细化,甚至明确了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职责,但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却一直是制约交通管理的“瓶颈”。

随着城市现代化和机动化进程加速,机动车拥有量以年均超过10%的增幅呈井喷式增长,我国大中城市无处停车和停车难、停车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大量路内占道停车蚕食有限的道路资源,导致交通拥堵,公安交警部门无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主要原因:一是配套技术标准落后。现行的标准包括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建设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公安部建设部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前两个国标对停车场(库)的指标要求比较粗略,对非道路、非居民区内的其他建筑和场所配建停车泊位没有规定,而后者是1988年公安部、建设部根据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制定的,其中的标准和要求明显偏低,已不能适应20多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拟订的新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尚在征求意见,迟迟不能定案;二是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对停车场短缺的严峻形势及衍生的危害认识不到位,以为仅是一般的交通问题,没有从攸关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未充分考虑停车场问题,有的没有制定系统的停车场规划,有的虽有规划却未真正落实。政府在公共停车场建设上不能投入足额资金和供应用地,一些社会单位和个人在新改建建筑时不愿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监管时执法把关不力,有标准不执行或打折扣。缺少激励停车场建设的扶持政策、合理的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和先进的停车管理技术设施。三是违法责任缺失。对停车场隐患不及时报告处理,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变用途,《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

缓解和治理停车难,是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项重大任务,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要在法律法规中加大各级政府和社会单位(个人)承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义务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建立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城市道路、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泊位)达标的一票否决机制,完善停车场(泊位)规划建设的技术标准、使用管理规范,增设相应的违法惩处条款。政府要扩大相关资金、用地的保障供给,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不同时间地段的差别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多建多用停车场,力争“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研究应用停车管理疏导的科学方法技术,改进停车管理设施,促成停车场建设使用的产业化、社会化。

五、关于“道路”定义和电动三轮车定性

(一)“道路”外延有待拓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定义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存留模糊空间,实践中对一些地方是否为“道路”颇有争议。一是村村通公路。《公路法》规定,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包括所谓的村道,而近年来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村村通公路,除其中部分可归入乡道外,大部分是不能算为“公路”和“道路”的。这些公路路幅窄(一般硬化路面3.5米宽)、修建标准低,弯道坡道多,会车困难,缺乏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安全隐患大,人员伤亡、车辆损失事故时常发生。一方面,村村通公路频繁的交通活动客观需要有关车辆、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但事实上因为不属 “道路”而未纳入交警部门管理;另一方面,对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义务的行为却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而免于行政处罚,即便发生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也不能追究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二是住宅小区道路与宾馆酒店的停车场。如今大多数住宅小区内都通行机动车,无论小区是否对社会车辆开放,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是基本和一致的要求,如果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即不视为道路),难道小区居民无证驾车、饮酒驾车就不违法、不危害安全而被允许吗?另外,宾馆、酒店的停车场若只供自用和前来消费的人员车辆使用(属一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是否属于“公共停车场”说法不一。安徽省安庆市2011年曾发生过在某宾馆停车场醉酒驾车导致物损事故的案例,最终因公安、检察机关对该停车场确认为道路依据不足,撤销刑事立案。这样的处理结果虽不违法,却有悖情理。建议将村村通公路和住宅小区道路、宾馆酒店的停车场列入道路范畴,亦即这些地方的交通行为同样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但这并不表明一定要交警承担其日常管理(如现行定义中“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也不皆是交警管理)。

(二)电动三轮车定性不明。电动三轮车面世于上世纪90年代,久无相关技术标准。或许是该类车辆结构简单、安全性低、技术未定型、发展前景不明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提及。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定义,电动三轮车似乎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的列举种类中,有动力装置的只明确具有特殊用途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以两轮为特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属此列,对“等交通工具”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而电动三轮车虽然是以蓄电池为动力驱动,在车速、外形尺寸上与正三轮摩托车相似,具有机动车的特征,但未入国家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不能为其注册登记、发放牌证和购买车辆保险,因此,电动三轮车长期身份不明。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其生产、销售、管理几乎失管失控,由此导致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普遍,严重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频发,且因车辆无保险带来事故难处理的后遗症。实践中通行又矛盾的做法是: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将电动三轮车视为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默认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则对其进行结构、质量、车速、外观等特性鉴定而认定为机动车(当然这并不是能上牌证的合法机动车)。

2009年,国家标准委员会终于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技术标准。依此为据,电动三轮车的定性趋向明朗。第一,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现行的电动三轮车基本可归入电动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动力没有限制(包括电动),因此,电动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中的三轮摩托车类;第二,公安部有相关解释。公安部曾答复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4]目前,四川成都市明确将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管理。2009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除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外,其他内容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但时隔两年,未有后续动作和预期效应 ,电动三轮车仍不能“落户”。国家要尽快整顿清理电动三轮车生产秩序,督促实施标准的强制入轨,实行生产准入许可,淘汰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禁止其销售和上路,同时早日将电动摩托车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并公告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产品,使其身份名正言顺(正名为电动摩托车)。

注释:

(1)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资料,2010年全国摩托车按期保险率只有36.5%。

(2)“七方面”具体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3)2012年3月23日,公安部下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公交管(2012)77号文),部署增加考试内容和难度、落实驾培质量全过程监管、建立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制度等17条措施,其中明确提出: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广应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10月1日起,对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不予受理考试申请。督促驾校应用指纹、视频等监控手段,实现身份的唯一确认,落实培训学时、里程。这说明,国务院公安部门还是非常重视和强调考前系统培训的,实际上是把落实培训学时、里程作为允许考试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 广东千亿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N/OL].[2012-3-21]http://gd.nfdaily.cn/content/2012-03/21.

[2] 深圳市民打官司挑战驾校强制培训制度胜诉[N/OL].[2012-3-25]http://news.china.com/zh_cn/news100/11038989/20071114/14471170.html.

[3] 曹红蕾.昆明中院:不受理直考合法 全国首例驾照直考案二审再败.[N/OL].[2012-3-21]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7/29/content_1746166.htm.

[4] 陈翔.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N/OL].[2012-3-21]http://www.txjtlawyer.com/.

(责任编辑 吴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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