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

2024-03-01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1篇

99 期

山西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09年1月2日

【经验交流】

▲永和县圆满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呈现出三个亮点。截止12月23日,永和县79个村顺利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班子。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呈现出三个亮点:一是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县村委会主任党员76人,比上届提高20%;村委会主任平均年龄43岁,比上届降低5岁;高中以上学历增加12人,学历层次提高了15%;女干部由上届3人升为10人。二是战斗力明显增强。全县44个村实行“一肩挑”,占到总村数的56%;一次直选村委51个,占总村数的65%;有158名“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占 “两委”干部总数的67%;有6名大学生村干部进入村委会班子。由

于推进交叉任职,提高了“一肩挑”比例,班子成员少了,战斗力增强了,一大批优秀农村基层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为农村“两委”班子增添了新的活力。三是实现平稳过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平稳”的换届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干部作用,在提高选人标准的基础上,方法步骤力求做实做细,程序力求严格规范,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日程实施,确保村委会换届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阳高县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对驻村干部实行“三严”。为了加强对驻村干部的管理,促进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阳高县对驻村干部实行“三严”:一是严肃工作纪律。驻村工作队不得随便请假,不准擅自离岗,玩忽职守。二是严禁宴请吃喝。驻村干部不得接受候选人的宴请吃喝,不得接受候选人赠送的任何物品。三是严禁乱开口子。对不懂和不清楚的问题不乱表态,保证选举程序不走样,不变调。

报:张宝顺、王君、申联彬、任泽民、杜玉林、金道铭、王雅安,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省委组织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成员。

发:各市、县(市、区)委书记,各市组织部,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2篇

一、为了规范村民代表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接受XX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本村确定村民代表

名。同一家庭成员不宜同时担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能自荐报名参加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宜被选举为村民代表。

1、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或未戒断3年以上(脱毒)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6、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五、村民代表选举以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选区,由选区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若遇参加选举的户代表数达不到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由村党组织将因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户单独建立外出人员选区(或将一个选区划分为若干个小选区,每个小选区按比例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由选区户代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六、村民代表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1、每个选区村民代表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一次投票的办法,每户一张选票。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与不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必须区分开来。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在选票上相应职位空格内直接填写要选人的姓名,村党组织成员村民代表职位栏直接填写符号,表示同意的写“√”,不同意的写“×”,弃权的不做任何符号。户代表须直接参加选举,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户代表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2、设监票人名,计票人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党组织提名确定。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3、选举均设置秘密写票处和固定票箱1只。选民领取选票后需当场填写并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和计票,宣布当选结果。

4、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且收回的选票数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选举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得票数最多的当选为村民小组长。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或由其协商解决)。

七、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产生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并填写《村民代表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留存归档。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党组织处理。

九、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向全体村民公告。 选举机构领导成员

姓名

本村职务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3篇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8]36号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1998-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9月14日渝府令〔199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5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外出1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0%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0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5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4篇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人民服务的村民。

三、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过2/3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推选会议。

四、召开推选会议时,每个村民发一张推选票,由村民无记名推选1人为本组组长,公开唱票计票,得票最多的始得当选,如果得票多者票数相等时,则应就得票相等的人选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五、推选村民小组长采取秘密写票方式进行。

六、不参加会议的选民作弃权处理,不能委托投票。

七、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村民小组长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苗头性信息,及时调解村民间的矛盾和纠纷。

4、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本组计划生育信息。

5、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森林防火、卫生防疫、防灾救灾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6、组织好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7、维护好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管理好本组的公共财产。

8、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9、做好本小组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10、做好其他工作。

(五)村民小组长的权限和决策程序

1、财务审批权。各村民小组均应成立由3人组成的理财小组,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字,方可报销入帐。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200-2000元的,报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重大开支(2000元以上)应先报村委会审核,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公决,同意后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布一次,可采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2、事务决策权。日常事务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处理,一般事务由村民小组长征求本组党员、骨干意见后决定,重大事务要提请本组村民会议表决。重大事务包括:(1)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兴办、维护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3)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4)本组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6)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应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公决一般由户代表参加,可采用会议集中公决或分散公决的形式进行。公决程序:(1)提出议题。由村民小组长或1/3户代表联名提出议题。(2)拟定方案。召开本组骨干会议拟定初步公决方案。(3)审核方案。村民小组将初步公决方案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后对公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4)讨论表决。对公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采用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过半数为通过,作出决议后要形成书面记录。

(六)村民小组长的报酬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5篇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人民服务的村民。

三、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过2/3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推选会议。

四、召开推选会议时,每个村民发一张推选票,由村民无记名推选1人为本组组长,公开唱票计票,得票最多的始得当选,如果得票多者票数相等时,则应就得票相等的人选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五、推选村民小组长采取秘密写票方式进行。

六、不参加会议的选民作弃权处理,不能委托投票。

七、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村民小组长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苗头性信息,及时调解村民间的矛盾和纠纷。

4、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本组计划生育信息。

5、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森林防火、卫生防疫、防灾救灾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6、组织好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7、维护好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管理好本组的公共财产。

8、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9、做好本小组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10、做好其他工作。

(五)村民小组长的权限和决策程序

1、财务审批权。各村民小组均应成立由3人组成的理财小组,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字,方可报销入帐。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200-2000元的,报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重大开支(2000元以上)应先报村委会审核,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公决,同意后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批准。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布一次,可采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2、事务决策权。日常事务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处理,一般事务由村民小组长征求本组党员、骨干意见后决定,重大事务要提请本组村民会议表决。重大事务包括:(1)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兴办、维护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3)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4)本组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6)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应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公决一般由户代表参加,可采用会议集中公决或分散公决的形式进行。公决程序:(1)提出议题。由村民小组长或1/3户代表联名提出议题。(2)拟定方案。召开本组骨干会议拟定初步公决方案。(3)审核方案。村民小组将初步公决方案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后对公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4)讨论表决。对公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采用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过半数为通过,作出决议后要形成书面记录。

(六)村民小组长的报酬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范文第6篇

选举结果的请示

公司工会:

日 XXX 分工会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到会员(代表)

名。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得赞成票数: XXX ( XX 票)。

XXX 同志当选为XXX

分工会委员会主席。 妥否,请批示。

分工会筹备组 (行政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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