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

2023-10-23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股权投资差额的本质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计价偏低或存在商誉,通过对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商誉三者的比较分析,可以正确理解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投资企业通常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调整,消除由于被投资单位利润虚增而对投资企业利润的影响。现阶段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但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商誉合并价差

作者:吴小蒙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韩国于2008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志着韩国社会养老正逐步取代家庭养老。本文通过介绍韩国护理制度的形成背景、覆盖面积、服务内容、筹资比例、运营方式等内容,强化对护理保险制度的认知。这些对人口已步入老龄化的苏州关于妥善处理老年生活服务问题具有借鉴价值,推进苏城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地域特色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韩国;苏州;长期护理模式;城市特色;分析借鉴

中国自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以来,全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到1.53亿(2008年)[1]。因为各个城市老龄化发展程度不同,本文选取老龄化发展较快,经济发展迅速的江苏省苏州作为研究对象,苏州因为成功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老龄化浪潮来的较早,程度也较高。并且,苏州地区“四二一”家庭结构十分普及,更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新型的护理体系已成为完善苏州养老制度的当务之急。

放眼亚洲,韩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最为人所瞩目。针对老龄人口的增加、高龄老人生活不便以及老年性疾病发病率增加[2]等社会现状,2007年,韓国通过了《老龄长期护理保险法》,该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韩国因此成为继日本(2000)和新加坡(2002)后通过立法形式引进长期护理制度的第三个亚洲国家。

1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作为第三个将长期护理构想正式加以规范的国家,韩国是处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而作出的改革,主要原因共可分为三点:老龄化程度太高、妇女职能的转变、旧的制度引发社会矛盾。

1.1 老龄化程度高和出生率低并存

韩国自21世纪初就开始面临着人口年龄分布严重不均衡的困扰。据韩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韩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数量超过了500万人,据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但同时,韩国人口出生率却很低,近十年的平均出生率仅仅为1.08%,这就导致了人口结构的严重逆差,被联合国列为危机国。

1.2 家庭结构中妇女职能的转变[3]

韩国是典型的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思想根深蒂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原先只会在家做家务、伺候老人为主的韩国妇女开始逐步走出家门从事劳动工作赚取经济酬劳,这直接导致照顾老年人的工作基本落在了配偶身上,但仅仅依靠老年人之间的相互照顾显然并不现实, 护理者本身的老龄化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

1.3 传统老人护理制度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韩国护理保险法建立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和护理问题,出现了大量老无所养的案例,这就要求韩国政府针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出台新的护理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护理制度加以社会化。韩国在借鉴日本护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引进了护理保险法,将护理老人的家庭自觉模式通过社会保险这一社会契约形式加以规范化、社会化、制度化。

2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2.1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韩国护理制度险由隶属于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进行管理,该公团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服务费用、统一的保费标准,并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统一办理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此部门运转于韩国护理流程的始终。

2.1.1 制度覆盖对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必须是有收入的人群,初步定为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龄人,或者65岁以下的身体机能衰弱的人群提供服务。面对被保险人和家属的大量申请,“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通过专业的44项检测指标判断护理需求者属于五个护理级别中的哪个等级,只有前三等级的患者才有资格申请护理服务,初衷是首先以最重症的老人为对象给予护理援助,其次扩大到患有中轻度老年性疾患的老龄人。这一项项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目前该护理服务覆盖不到3%的韩国老人。

2.1.2 护理服务内容

从服务内容上看,韩国的护理保险法能够真正满足老龄人多样性的护理需求:在服务种类周到细致,主要分为日常生活护理和特别护理服务,服务时间合理妥善,基本能保证24小时的全程服务。具体来说,护理服务可分为包括家务、医护、全天看护和暂住照料的家庭服务和包括在家护理、特殊护理和团体家庭组合护理的居家护理服务,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政府还提出了特殊服务[4]这一理念,最主要指被保险者向护理机构提出特殊护理要求,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老人的现实情况提供相关服务。

2.1.3 筹资和运营方式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与传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相同,采取“三方”付费制,负责健康保险缴费的保险机构缴纳25%-35%,政府财政在预算范围内支持40%—50%,被保险人即福利享受者承担15%-20%的费用。2010年韩国保险福利部的统计发现,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的保险费是整个体系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约占总运营资金的一半以上[5],说明政府在国家的长期护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起到主心骨的作用。

2.2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影响

总的说来,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个良性循环的系统,如图1所示,由政府宏观调控,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通过三方筹资获得财政积累,并把相关资金提供给医疗单位或护理机构,由相关人员为受保障者根据其自身需求提供医疗服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以立法的方式将以往的老年护理政策进行整合,基本实现了护理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从家庭养老过渡成社会普遍意识的养老方式[6],减轻了家人的照料负担,越来越多的老人及其家庭希望接受这项服务。同时,护理保险制度弱化了服务界限,允许各种服务主体参与其中,将以往分属于老年福利和老年医疗领域各自独立的护理服务统一起来,老龄人群的晚年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3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对苏州建立新型护理体系的借鉴意义

韩国护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处于相同社会背景,有着相似的传统道德文化和生活习惯的中国苏州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思路。

3.1 完善地方性老年护理法律体系,提高护理对象覆盖率

随着苏州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苏州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老龄人护理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通过立法将护理保险做出明确的规定,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护理保险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改变了以往老年护理保障无章可循局面,选择苏州某个区(县)试点,而后逐渐将各个区(县)的老龄人都纳入护理服务体系中,为苏城的老龄人提供幸福安稳的老年生活。

3.2 护理保险制度应由多方参与,完善监督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由多方参与:其一,苏州政府部门在护理制度的指導、调控、监督等方面应该发挥政策性主导作用。其二,鼓励具有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机制优势的私人保险公司的参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老龄病患提供快捷便利的专业化护理保险服务。其三,保险受益者在该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服务享受者,又是制度监督者和意见反馈者。苏州可以开设专门的信息反馈邮箱和网站,每一笔开支必须公开透明,苏州市民对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保险公司各项赔付行为正确得当等行为进行监督,减少护理纠纷。

3.3 按社区管理护理机构,强化社会工作者的职能

苏州可将城区划分为多个社区,生活在一个社区的老人们互相沟通,社会工作者定期前往指定的社区和老人谈心,帮助他们处理生活上的琐碎事情,丰富了老人们的精神生活,这也是长期护理制度中不可获缺的一项活动。同时,按照社区进行管理便于老人们集体活动或一致行动,保障了苏州受保人享受同等的护理服务,维系了社会公平的纽带。

3.4 培训专职护理人员,充实苏城护理行业后备力量

现在许多大中型城市已经开始重视护理人员的职业性,不少高校也专设了相关专业。苏州也应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快护理行业的培训和进一步发展,经过专门正规化培训的护理工作者在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时会有很强的职业素养。

为了护理工作更加有序的开展,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护理工作咨询师,当投身于护理行业一线的工作者遇到较为棘手的问题,护理工作咨询师可以向他们提供无偿的帮助,这对苏州的护理行业走向正规化、体系化有着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

3.5 建立护理独立机构,实现特殊性护理工作

在苏州刚刚出现护理模式雏形时,采取的是统一护理,共同参保,也就是说,受保人的服务待遇是相同的,不存在针对个别情况开设的特殊护理治疗。但随着护理制度在苏城逐步发展起来,我们也应该关注参保人之间不同点,参考被保人提出的特殊服务议案,结合护理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整合出符合被保人需求的护理方案,更好地为苏州护理保险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3.6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人健康护理方式,做到老有所养

韩国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者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而日本是地方自治团体,运营管理机构有所不同。因此,选择运营管理方式时有必要根据本地社会保险体系选择[7]。苏州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繁荣的经济发展现状、独特的政治发展格局将城市市民划分为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人群,为了提供更加周全贴心的护理服务,苏州应该实施护理需求人员的等级划分,保证护理保险的服务能够按需满足老龄人的护理需求,同时避免保险金额的超额给付,造成保险公司运营负担过重和保险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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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R].2006.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通过对养老护理员队伍稳定性的调查研究,了解长护险制度对于养老机构护理员队伍离职意愿的影响,为提高护理员队伍稳定性、促进队伍良性发展提供长护险政策优化对策和建议。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调查研究办法,对上海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采用SPSS23.0软件统计分析调查资料。结果显示,在长护险制度背景下养老机构护理员压力趋多、负担趋重、薪酬公平感降低,队伍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建议通过缩小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员之间的薪酬差距,建立居家养老护理员实地培训基地,注重护理员队伍的培育和素质提升问题,优化护理员考核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优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护理员;稳定性;T检验法

一、问题提出

(一)上海老龄化问题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老龄人口(65岁及以上)约占总人口比率为12.6%左右,而上海则高达16.6%,这就意味着近五个上海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且有十分显著的上升趋势。

上海老年人群具有一定的地方特点,如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且发展速度快,许多老年人退休很早,“未富先老”,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失能失智需要日常照护的老人多,无子女或与子女分居的“纯老人”多等。预计到2025年,上海65周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峰值400万,约占总人口数的29%,其中10%是8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上海人口年龄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上海成为全球十分罕见的超大型老龄人口城市,由此可见,未来上海将面临的老龄化压力非常巨大,而养老护理员队伍的数量、质量和稳定性也将直接影响到上海的养老服务状况,随着上海人均寿命的逐年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需要专业的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如何培育、壮大养老机构护理员队伍并提升其队伍稳定性,是本文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养老护理员的重要性

养老护理员作为养老服务体系中最大的职业群体,对养老服务的发展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短缺问题不仅仅是老龄化速度愈发加快的中国正在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球问题,联合国国际老龄问题研究所所长马文·福尔摩撒提醒,养老护理人才职业化,对中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至关重要。[2]

截至目前,《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各项目标任务都在稳步推进过程当中,唯有“全市养老护理员数量”一项远未达标。[3]为什么我们留不住养老护理员?为什么大家都不愿意在养老机构做护理员?他们的工作压力、照护负担是否与他们的收益回报成正比?如何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护理员队伍?这些问题都亟需运用执政智慧加以解决。

(三)长护险制度在上海的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为行文方便,以下皆简称为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推行多年,有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和较好的效果。

2017年1月,上海在金山、徐汇、普陀三区进行长护险试点工作。2017年2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铺开并推行长护险政策,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失能失智老人居家护理问题,也分担了养老机构的床位压力,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新政推行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拟从长护险政策对养老机构护理员稳定性影响这一切口入手,研究长护险政策的优化空间,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者对于不同国家的长护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探究,总结了长护险制度在这些国家能够成功的原因及其启示。目前研究最为集中的是德国、日本和美国三个国家。

德国长护险制度体现了四大理念:一是国家集权与地方分权治理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二是制度覆盖遵循以护理需求为基础的普遍性原则;三是制度给付实行预算原则和费用控制原则;四是制度筹资中强调福利多元主义理念。但它缺点在于,地方政府既有所撤退又繼续承担责任,制度既有普遍性覆盖又要进行预算控制,处于一种“矛盾的平衡”中,而一旦失衡,其收支便难以为继。[4]

日本长护险资金采用“现收现付”制,资金一半来源于保费,一半来源于税收,收缴的资金被用于向参保人员提供不同形式的护理服务。被保险人被分为七个护理等级,为其提供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预防性服务以及社区密集型服务。它实现了国家、地方和家庭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上的责任分配,充分发挥了养老护理服务市场中各个主体的作用,但也面临着运营费用急剧增加、老年人群体负担不断加重等一系列挑战。[5]

在美国,长护险由保险公司作为公司产品进行销售,可直接卖给个人,也可通过团体保险计划获得。保险提供的护理服务包括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如诊断、预防和康复,以及家庭护理服务,主要是为失能者提供一些日常活动的协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优势在于:自愿参保,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较为灵活、多样、自由,其劣势也十分明显:较多居民承受能力有限,难以承担高额保费。[6]

(二)关于养老护理员的研究综述

龙玉其认为,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供给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优、素质不高、专业不够、流动频繁的问题。其原因包括: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低、劳动强度大、条件差、护理人员地位不高等。[7]陈涛、肖云通过调查访谈发现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问题存在政策扶持不足、培训体系不完善、激励措施过于单一等问题。[8]胡芳肖、贾冰鑫、王育宝认为,文化程度对机构养老护理员的留职意向会产生负影响,技术职称和护理工作年限会产生正影响,高龄护工留职倾向明显高于低龄护工,工资待遇、日均工作时数、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空间与护理员留职意愿显著正相关,而职业培训和激励措施影响不大。[9]

田义华等对重庆市养老机构护理员工作认知与离职意愿进行了相关性研究,发现护理员的工作认知水平对离职意愿的影响较大,其中职业认同感是最大的影响因素。[10]李绍明分析了居家养老护理员的素质现状,认为法治意识有待增强、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较低、工作态度较差是居家养老护理员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11]

三、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2019年7月~8月,笔者采取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和个别访谈办法,对上海地区居家养老护理员(91人)和养老机构长护险护理员(97人)进行护理员队伍稳定性调查,回收问卷188份,对无效问卷进行剔除,所得有效问卷为171份,有效率为90.9%。

(二)测量工具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和访谈提纲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压力量表、离职意愿量表、组织公平感量表等共38个条目。调查表经医疗保障、养老护理、居家养老方面专业人士审阅后在小范围内进行预调查,并对调查员进行了简单培训。由于护理员大多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在问卷填写过程中加以解释和指导,确保问卷有效度。

1.养老护理员个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针对护理员工作特点,对可能与护理员离职意愿有较密切联系的因素进行调查,包括年龄、从事该行业的时间、技能培训意愿、家人支持、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天数、月平均收入、单位缴纳社保情况等。

2.工作压力量表

包括工作是否影响了自己的业余时间、是否使你感到压力很大、影响与家人朋友的关系、影响健康等11个问题,衡量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护理员在工作压力上的区别。

3.离职意愿量表

包括是否有辞职想法、是否愿意立刻辞职、是否准备在半年内辞职、是否在寻找其他工作等四个问题,衡量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护理员对待离职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区别。

4.组织公平感量表

包括收入公平感、领导方式公平感和组织流程公平感共计13个问题。

(三)调查方法

运用现场定量调查与小组定性访谈等方式獲取相关资料,调研人员经过前期充分准备,为保证数据质量,采取调研前说明沟通、调研中解释指导、调研后审核数据等方式,确保回收问卷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到的资料运用描述性分析、相关分析和T检验法对两组人员(受长护险政策影响的机构养老护理员和未受影响的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分析。

四、分析与论证

本文运用SPSS23.0统计软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T检验,此次数据比对选取的居家养老护理员均不提供长护险42项照护服务,而机构收住老人多为失能失智老人,故机构护理员统一提供长护险42项照护服务,且多照护的是5级、6级重症老人。在这样的大前提下,首先对比居家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护理员在个人基本情况方面存在的差异(见表1)。初步分析可以看到:一是养老机构护理员更为年轻。平均年龄在46.7岁左右,居家养老护理员平均年龄在53.8岁左右;二是子女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机构护理员“有子女,但子女未婚”居多,居家养老护理员“有子女,子女已婚未育”居多;三是其他收入上存在差异。机构护理员“无其他收入”居多,而居家养老护理员仍有一定其他收入;四是护理老人情况尚存在差异。机构护理员照护5级、6级重症老人居多,居家养老护理员护理2~4级轻度老人居多。

比较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护理员在工作压力、离职意愿、组织公平感方面存在的差异(见表2),可以看到:

(1)每日工作时间存在差异。居家每日工作时间多为4~8小时,机构养老护理员多为8~12小时。

(2)护理技能培训意愿存在差异。居家养老护理员更愿意参与培训,这也与她们的目前持证情况呈反向相关状态。

(3)家人支持情况差异显著。居家养老护理员家人“非常支持”居多,机构护理员家人支持情况仅为“一般”。

(4)每日工作时间与每周工作天数存在差异。这与机构翻班制情况有关,总体而言机构养老护理员工作量更大、工作时间更长。

(5)工作压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表3中可以看到,居家养老护理员工作压力基本为零,而机构养老护理员普遍存在压力感、烦恼、业余时间受到影响、健康受到影响、对老人不知如何是好等负面情绪,这些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6)辞职想法方面存在差异。居家“从未有过辞职想法”居多,机构护理员“有时想辞职”居多,并有一定的辞职准备。

(7)组织公平感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居家养老护理员多认为自己的薪水与他人相比是公平合理的,且与自己的工作表现、努力程度、工作量、工作责任是相当的;但机构养老护理员在组织公平感尤其是收入公平感方面呈“极为不满意”状态。

综合上述数据,每日工作时间、家人支持情况、工作压力、薪酬公平感与离职意愿的相关性较强,且每日工作时间、工作压力对离职意向有正向预测作用,家人支持情况、薪酬公平感对离职意愿有负向预测作用。这与苏吉儿等“社会支持对养老护理员的离职意愿影响较大”的结论一致。[12]

在长护险制度实施以后,养老机构护理员在完成原来的工作之外,护理员还需要对所服务的老人每月设计护理计划、每日勾选照护项目、定期考核照护能力,且由于医保部门并不对民政管辖的养老机构护理员提供长护险补贴,导致机构护理员工作量增加、压力变大、组织公平感尤其是薪酬公平感相较居家养老护理员出现了明显差异。

定性访谈中,我们发现:机构护理员普遍反映在长护险制度实施后,工作强度更大了,在完成每日照护任务后,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做功课”,填写长护险42个项目表。但工作量的变化并未带来任何薪资待遇的提升,导致护理员队伍的薪酬公平感大大降低。与此同时,对于机构护理员的长护险定期考核标准完全沿用了医保部门对医院系统护师的考核标准,但护师与机构护理员无论是人员素养,还是从业内容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考核标准有一定的不适用性。护理员们普遍反映,考试变多了,压力变大了,工作难度增加了,辞职想法更多了,长此以往,长护险制度对养老机构护理员队伍的稳定性影响很大,不容小觑。这一问题与刘田静在研究中发现的“护理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一致。[13]

养老机构负责人反映,在长护险政策实施前,本身就面临着护理员“招工难”的问题,基本属于“流失一个,少掉一个”。长护险制度实施以后,养老机构出现了许多让他们感到十分无奈的现象。有的护理员把机构当成了护理能力的“培训点”,由于部分护理站要求从业人员有一定的养老护理经验,她们会选择报名进入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在有了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实操经验后辞职,从事居家养老长护险服务。但培训一个护理员也需要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这样的人员流动不仅让机构“很受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护理员队伍的稳定性。此外,退休后的护理员被返聘回院内继续工作的意愿大大下降,也出现了辞职跳槽变多的问题。由于机构护理员专业性强、有多年护理经验,养老机构经常选择退休后返聘的方式延长护理员的工作时间。但长护险制度以后,退休的护理员几乎百分之百拒绝了返聘要求,选择从事长护险居家养老护理工作。原因也是显而易见:收入更高、压力更小、工作时间弹性、护理更为轻松。原本辞职的护理员多为家庭原因,如父母身体、第三代出生等,但现在由于长护险居家护理工作的种种优点,使得一些机构护理员队伍的稳定性问题受到了一定影响。

长护险政策自推行以来,有效解决了失能失智老人居家照护问题,缓解了此类家庭的照护负担,避免了老人身体状况的恶化,减轻了养老机构的入住拥挤问题。虽然是利民惠民的好政策,但受限于政策推出时间较短、政策酝酿时间不长、政策考虑受惠群众多于服务提供者、政策可参考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不多等各种原因,长护险政策目前只能呈现出一个在能力范围内的“较优解”状态。从目前的数据收集情况来看,长护险服务的提供者——养老护理员队伍正面临着稳定性受影响、未来发展不容乐观等问题,将制约长护险政策的良性发展和影响的扩大。从目前调查和数据分析不难看到,长护险政策使得养老机构护理员工作量增加、压力变大、薪酬公平感变低、离职意愿增强。这与陈培等得出的“员工感到分配公平时离开组织的动机大大减少”;与张新庆等得出的“较差的薪酬公平性影响医疗队伍稳定性、降低其工作积极性”等结论一致。[14]

五、结论

长护险政策稳定、可持续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养老护理员的专业照护、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数量上的持续增长。作为一个新推出的政策,长护险有一定的调整空间,笔者就调查中發现的问题拟出以下四个意见建议。

一是缩小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员之间的薪酬差距。这一问题当中涉及到多头管理,因此既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医保部门是否可以探讨将长护险护理考核与薪酬奖励挂钩制度,由于机构护理员一般具有更高的专业素养,也更容易在考核中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考核奖励的方式发放长护险补贴,能够缩小机构和居家护理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会提升护理员的技能培训意愿,对护理员的技能提升有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护理员实地培训基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养老机构一定的培训补贴。既然出现了“把机构当培训基地”的现象,说明这当中存在着需求,也有一定的合理空间。医保部门可通过在养老机构挂牌、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在机构专门、专人、定时定点开展长护险护理项目的实操培训课程,通过邀请富有经验的机构护理员上课的方式,给予机构和护理员一定的经济补贴,也可以为居家护理员提供系统性、高效率、专业化的实操培训。

三是重视护理员队伍的培育和素质提升问题,使得政策更具前瞻性。从长护险资金池内拨付更高比例资金用于护理员队伍的技能培训、职业素养提升等课程,同时,鼓励专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设养老护理类专业,并可以通过签约(承诺在机构服务达到一定时间)的方式减免学费等方式,建立院校-机构的正向流动,将专业人才导流至养老机构,确保机构护理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优化护理员考核评价标准。应针对三类不同护理员(居家、机构、医院)设计相对应的考核评价标准,切实考虑到护理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考评体系,综合考量机构护理员的工作量和业务压力,适当减少文书档案和书面考核要求,用更简便、更实操、更贴近机构实际情况的考评标准使机构护理员的考核压力更合理化,考核结果更贴近她们的实际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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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张新庆,王志杰,李红英.全国80家医疗机构工作满意度差异性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4):34-35.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新会计准则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个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核算,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 商誉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本文围绕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两大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新旧准则中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差异。

一、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在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公允价值可能有失公允,所以对其使用是很谨慎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发展趋势靠拢,所以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引入的公允价值。

1.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仍沿用原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的要点在于,应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就说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才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的处理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成本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计入商誉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增加商誉这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为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核算方法相比金额减少,减少部分全额计入商誉。其次,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会超出原准则下核算的金额,其超出额为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果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会使利润增加。

3.权益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权益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利润额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旧准则是将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按期进行摊销,将其摊销额调整各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因此也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额。

二、商誉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商誉是无形资产,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要依托企业实体,并且该主体不允许他人随便占有且应严加控制;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使用中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1.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的核算

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计量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商誉只存在于新成本法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我国新准则在对商誉后续计量的做法是对商誉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该观点主要认为:(1)摊销期限的确定没有理论依据,商誉的资本化和摊销都是主观的,会存在人为调整利润。(2)摊销会使企业在与外国公司合并时,提供较低的盈利报告从而处于不利地位。(3)摊销会使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2.商誉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誉要在期末按规定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金额,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成本未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则不作处理。由此可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未必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净资产将减少,但由于以后商誉不再摊销,企业以后利润将增加。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将减少企业的净资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商誉可能不会减值,企业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提高,而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佳时,商誉会大幅减值,企业当期利润将可能大幅降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黄桂杰:《公允价值的困境解析及其对策》.《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第3期

[3]企业会计准则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企業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另外本文着重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处理以及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变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规定对以下两类长期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前提和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未达到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分别处理。

2.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再按照权益法的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可见,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此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2.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推断的情况。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由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关系后,根据《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推断,此时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改权益法的条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份额增加,从而实现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就需要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进行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①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②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应说明的是,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3)对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环节产生的相当于商誉部分或者是营业外收入部分要综合考虑:重点是两次投资是确认不一致的情况,两者金额要相互抵减,按照两次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相互抵销后的净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其中第一种类型是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大于(或等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和,对于这一类型的追加投资,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追加投资的实际成本确认,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第二种类型是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和,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均为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减去已入账的原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差额,如果是由原投资形成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追加投资形成的贷记“营业外收入”,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都形成差额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营业外收入”。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减少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精髓在于初始投资和出售投资之间剩余投资部分对于应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为基础来进行追溯调整。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构成了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但是不构成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变化。因此在追溯调整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净损益的把握和对于资本公积的调整,而且在分析的时候不能直接找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份额的有关数据,只考虑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最后,因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所以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对被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系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而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

综上所述,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转换。应此在转换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追加投资前按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注意该投资收益仅限于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企业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处理时应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分别处理。

2.如果按成本法核算的时间跨度长,比方说五年、十年,然后再改按权益法处理,用以上方法来做调整分录的话工作量就比较大。

参考文献:

[1]胡亚洲:《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会计之友》,2006年第7期

[2]余克源:《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简析》.《科学论坛(管理科学)》,2007年,第1期

[3]王 琪:《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财会经济》,2007年,第5期

老年人长期护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出于长期持股的目的被购入,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变现,在分析该项目的质量时,应重点关注其盈利质量,即投资回报,所以决定未来投资回报的影响因素是我们的分析重点。

【关键词】 长期股权 投资质量 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期超过1年、因对外出让资产而形成的股权。该项目通常核算四种权益性投资业务: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的投资(单独控制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共同控制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重大影响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1. 投资目的与投资方向对投资质量的影响

1.1以巩固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投资

企业出于战略性考虑进行对外长期投资,如通过对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兼并来消除竞争并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通过对重要原材料供应商的投资或了解当地市场的承销商的投资而使企业的价值链得以完善等。这些投资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对受资方产生实质性贡献。为此,其未来的投资收益是值得期待的。

1.2以分散经营风险为目的的多元化投资

按照财务管理理论,企业的投资方向越是多样化,企业的经营风险越小,企业获取稳定收益的可能性越大。但多元化经营的前提通常要求企业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防止因过度多元化而分散有限的资源导致投资损失。

1.3以资本运作为目的的投资

某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为自身的融资空间已经饱和,于是将有限的资源投资于子公司(或新成立子公司),从而改善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目的是由子公司进一步进行股权或是债权融资。这种投资通常没有明确的经营战略动机,仅仅是为了融资。这种情况在财务报表中通常表现为:伴随着当期投资规模的增加,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会大于合并报表的金额,表明母公司主要是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母公司根本没有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而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增幅较大。这种以融资为目的的投资,通常很难期待会有正常的投资收益。

2. 投资所运用的资产种类对投资质量的影响

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由于货币资金具有投资方向不受限制、使用灵活的特点,企业投资方向的可选择性较强,对企业投资方向的多元化具有直接贡献;企业以表内的非货币资源对外投资,有可能是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但其投资方向受原有资产结构和质量影响较大,受资方可能与企业的原有经营活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种投资的收益与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企业以表外资产对外投资,应该被认为是企业表外资源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而这种投资的收益会以为表外资源价值的波动而受到影响。

3. 投资收益的构成及质量分析

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通常由以下部分构成:出售投资而获得的转让收益、债权投资产生的利息收益、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获利收益、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有两类: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和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报表分析中应了解不同的投资收益具有不同的质量。

在成本法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通常仅反映初始的投资成本,此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投资发生重大的、持久性的、不可逆转的贬值时,才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作减值处理,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当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发的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可见,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会有效为确定的现金流保证,收益的质量一般较高;成本法的缺陷在于对受资方减亏状况的信息反映得不够充分。

在权益法下,受资方接受投资后获取利润,不论是否分配现金股利,投资方均按照持股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的增加。在受资方分配现金股利时,则视同投资收回,相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从整体来看,受资方不可能将其实现的净利润全部作为现金盈利进行分配。由此,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会大于对应的现金流量,甚至出现没有现金流量的投资收益。可见,权益法对受资方盈亏状况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但该方法容易导致利润的现金流的脱节,容易引发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中不能利用的“泡沫”成分,值得关注。

综上,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质量判断,可以借助于报表附注中关于投资收益构成的明细说明,以及利润表中“投资收益”与现金流量表中“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之间的差异规模进行分析。投资收益的现金实现能力越强,通常说明其质量越高。

4. 投盗核算方法的滥用对投资质量分析的误导

现行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调整:对单独控股的投资由原来的权益法按成本法核算,在子公司取得盈利的情况下,母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与原来采用权益法相比会有所下降,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业绩进行自我粉饰的空间,使得母公司的经营业绩变得相对真实。同时,由于改用成本法使受资子公司的业绩状况在母公司的报表中难以反映,此时应借助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中的核心营业利润的差异来判断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对投资质量的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商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后,应当将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其他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慎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台计期间不得转回。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提情况是我们分析其质量的又一观察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会计准则对该项目的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企业无法再通过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从而使得利润操纵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6. 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实质性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着实质性影响,将有助于我们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把握。

6.1长期股权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企业长期不能直接控制的优质资产

我们已经知道,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方对受资方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情况,可分为无重大影响投资、重大影响投资、共同控制性投资和单独控制性投资。对无重大影响投资,投资方仅有到期收取受资企业盈利的权利;对重大影响投资和控制性投资.虽然投资方对受资方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但投资方与受资方毕竟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投资方的影响力和控制权的行使与直接支配有关資源仍有重大差别。

6.2长期股权投资代表了企业高风险的资产区域

这里的高风险,是指按照账面金额回收投资的风险以及企业获取稳定收益的风险。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企业为有限责任制的情况下,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一般不能从被投资方撤出。投资方如果期望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变现,就只能转让其股权。而转让价格将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及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就是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么不能收回,要么以不确定的价格转让。这就使得投资方在回收投资中的损益难以预料。在持有收益方面,股权投

资方获取股利收益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被投资方有可供分配的利润;②被投资方有用于利润分配的现金。可见,股利收效的获取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刘嫦,李立新.新疆冠农股份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分析[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2] 吴小蒙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3).

(作者单位: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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