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9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的日期填写,要求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不得前后跳跃开具。

2、单位名称的填写,要求写全称、个人、个体写姓名或商铺名称。

3、大小写金额写写全写一致。

4、收款人签字写全,交款人交钱人签字

5、日期、交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以上任何一项填写错误,不允许涂改、描写、划掉,一定要三联齐全打作废,重新填写一张。

5、当手中还剩一本收据时,需要将以前使用完的收据拿来验旧换新。

二、发票开具

1、CNG站及宽河如有要开发票的企业,及时统计汇总到财务统一开局,每月封账以后不再开具发票。

2、有汇款的单位及时通知财务,从网银上查询到帐后再开具发票。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发票(收据)开具

第三条 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开具对应的发票(收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

(一) 领购发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等证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购买发票卷,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税务事项的专人办理。

(二) 外出经营领购发票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条 开票申请和审批

经办人应填写《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发票(收据)申请单按发票开具要素填写申请信息。

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后附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向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七条 禁止发票(收据)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

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九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抬头要写明受票单位的全称,不得简称,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十一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06〕156号)开具。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需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十九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二十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其管理及销毁方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应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专柜保管好。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章 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并且指定专人报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内部收据使用后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发生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

2、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3、销货清单

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人: 领票人:

审核人:

批准:

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单位:元

审核人:

批准:

申请人: 领票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销售方名称: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收款收据管理规定

修改号:0文件编号:FNLCWC07005页码:

1第1条:目的

为适应公司发展,规范财务部资金、票据及账证管理,避免财务人员同时担当不兼容职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收款收据的适用范围

收款收据是基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需要,自制的(三联、四联)或外购用于证明收取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内容的收款凭证。只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种业务,具体包括收取员工胸卡押金、胸卡工本费、归还个人借支及退还多余出差借款,各种服务费、货款(收取货款时应在收据的收款内容或项目中注明已开发票,未开发票或须开发票但不开发票的字样)及出车风险金等。

第3条:空白收据的保管

公司收据应由财务科作为主管部门,空白的收据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进行保管,并逐本登记在财务部备查登记账上。本公司收款收据一式三联。

第4条;空白收据的领用

1、领用人领用收据时,保管收据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备查登记账上进行逐本登记,领用人在备查登记账本上签名确认。收据的数量按每月计划使用量领取,并须按规定的期限交回保管收据的会计人员办理核销手续。

2、 用时,保管收据的会计在收据封面的左边记录收据的起止页码,双方签名确认。领用的收据连同账本送财务科长(或系长)及财务部长签名确认。

3、司内其他部门因业务需要确需领用收款收据的,需向财务科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且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配合财务科严格做好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5条:收据的使用

1、收款时,根据收款金额,由会计根据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接收现金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2、收款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若有作废,必须加注作废标记,且三联全部保留在收据本上,不得有缺号或缺联。

3、除收据存根联外,其余各联均加盖“富田-日捆储运(广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否则,接收方(包括会计记账联)应当拒绝接受该收款收据。

4、据使用部门对所领取的收据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外借。

5、为了加强内部物资外销的管理,交款人须凭相关业务部门开具的收款通知单,至财务科办理收据开具及交纳款项的事宜。

6、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6条:收据的核销

1、各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收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科。用完的收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整本收据使用完成后必须到保管收据的会计处进行核销。核销时保管收据的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复核收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有无缺号和作废,并记录在收据封面的右边,使用人和保管人签名确认并送财务科长(或系长)及部长确认。同时登记备查登记账。

3、收据领用采用验旧换新方式,规定在每月领取新收据时需交销原收据。旧收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收据。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已核销的收款收据的管理参照会计凭证的方式。 第7条:附表 收款通知单 第8条:附加说明

1、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财务科 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xx财字第【2010】06号

《内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公司各车队: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财务部对公司的收据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收据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存在管理风险,为了加强对内部收据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现有各车队使用的内部收据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部作废,2011年元月1日起启用新的收据。为不影响正常工作,从下文之日起各车队可将已使用完的收据整理后到财务部换取新收据,用完后以旧换新,领用数量根据各车队实际使用状况由财务部核定,旧收据全部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对以前的领用情况进行清理。

二、财务部负责收据的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工作,要建立领用登记簿,加强收据的缴销管理,收据管理人要对各车队缴销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车队在缴销收据时要将使用情况表一并报回。不允许各车队私自印制或购买其他收据。

三、各车队对收据的使用要按顺序进行,不允许拆本使用,不允许颠倒顺序使用,收据存根要保留完整,收据项目要填写齐全,收据各联次要复写一致,并在全部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上要注明收款类别。作废收据必须在收据所有联次都注明作废字样。收据在使用时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允许将财务专用章盖在空白的收据上。收据必须要有经手人、出纳、会计、记账人签字或盖章。

四、建立收据使用登记簿,各车队要责成专人负责收据的管理,对每一本领回收据要按编号逐一进行登记,要将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每个季末要将未缴销的收据使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回财务部(见登记簿格式)。

五、收据的领用

将每本收据的号码分别记录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收据号码、领用单位、领取人姓名及签章发放人、核销日期等。

1.新收据领用后,出纳员需将每本收据的号码一一记录。

2.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领取收据:

出纳、统计、会计。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领取收据。

3.基本领取数是三本,或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增加领取数量。

4.出纳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

六、收据的开出

在开收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出纳只能对现金收款开出收据。2.收款内容应确切陈述在收据上。

3.收据附联:第一联:存 根第二联:交款人

第三联:财务记账

附件:收款收据使用情况登记簿

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 分类与使用范围 1) 2) 收据分为:①房友圈代收款专用收据;②电商退款凭证。

房友圈代收款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客户团购费。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客户联,此联须加盖我司的收款专用章,在放款给客户时“客户联”要收回。第三联为记帐联,此联须在放款时作为放款依据提交财务部。 3) 电商退款凭证:公司代收款项的所属关系发生转移或放款时,交易双方所签的凭据。电商退款凭证由客户签名并按指模以示确认。 4) 以上收据均由案场人员开具,并必须确保款项收妥后方能开出。

2、 印制及领用

1) 收据由公司统一印制,财务部设专人管理收据。

2) 各项目不得使用自购收据,所有的收据必须由运营人员统一到财务部签领,由驻场经理再向运营部签领。

3) 各项目每次只能领用二本收据(代收款收据及电商退款凭证各一本)

4) 整本用完后方可领用新收据,旧收据在佣金结转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核销。 5) 整本用完而收据红联并未全部收回的情况,拿齐存根联给财务核实后,方可领用新的收据。

3、 收据使用 1) 启用整本收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缺漏页、重号等现象,应及时向财务部收据管理人员说明,并换取新收据。 2) 严禁将收据带出项目开具,特殊情况下需要带出项目开具的,报批部门负责人及房友圈运营部后,由案场主管带出,且每次只允许带出一份。 3) 收据必须序时连号使用,不能跳号、漏号,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注明收付款方式,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 4) 项目领用时,运营人员须将编制好的《房友圈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表》打印给驻场经理,并告知其日常管理办法,驻场经理须根据要求记录收据使用情况以备运营人员核对。 5) 代收款收据客户联收回后需区分情况分别注明“收回”和“作废”的字样。 a) 如不慎填写错误,一式三联均需写上“误填作废”字样或盖“作废”印章,作废的收据应联次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b) 交易完成后,需将开出的收据红联收回后才能开出发票,收回后在客户联上注明“收回”字样或盖“收回”印章。如客户不慎将收据遗失,要求客户填写《遗失收据证明》。

c) 开具收据后如发生退款,应收回原收据客户联,在客户联上注明“收回”字样或盖“收回”印章并写明原因。

d) 如因客户其他原由,需要重新开具收据,需将原收据客户联收回,在客户联上注明“收回”字样并写明结转至新开收据的号码。

4、 收据核销

a) 收据在送至财务核销前,运营人员应检查收据的使用及录入情况,确保作废的收据需一式三联齐全;如客户不需要发票,运营人员同样要在当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开出发票,并将发票与收据的存根联夹在一起注明核销。

b) 对银行入款与开出收据金额不符的,其差额部分由收据开具人负责,理清后方可核销。

c) 收据使用完及时交回财务部,由票据管理员审核后注销有关登记,并可领用新收据。对未按规定使用的收据,不予核销。

d) 收据交财务部核销后应要求收据管理员签收,运营人员应将该签收记录存档备查。

5、 管理失当

1) 未按要求跟进管理签收表和使用情况表内容

若运营人员未按要求核对跟进签收表、使用情况表内容,导致收据管理缺失的,将对运营人员计1次个人考核不合格记录。

2) 未经许可私自调用收据,将对双方驻场经理各处以50元/次罚款,两次以上视情况加重处罚。 3) 遗失收据

a) 如代收款收据遗失,必须获悉后当日上报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需注明其编号,刊登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如遗失电商退款凭证,遗失人填写遗失证明的同时,必须通知客户补签以作退款凭证;

b) 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经查明是因运营人员保管失职而造成的遗失,属于运营人员工作失职,公司作书面通报批评处理,两次以上将视情况从重处罚;

经查明是由于驻场经理对收据保管不当而造成的遗失,属于驻场经理工作失职,处以罚款100元/份,两次以上将视情况从重处罚;

c) 如因其它特殊原因(非人为控制)造成的遗失,则免予处罚。其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d) 遗失收据,必须向公司递交遗失证明或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复印件后方准予核销;

e) 须退款或换开发票的情况下,因客户原因造成红联遗失,由客户出具遗失证明以作凭证;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10年7月7日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年度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lO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购,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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