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

2023-09-29

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1篇

[摘 要]素质教育对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革新传统的“灌输式”讲授法,创造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新型讲授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培养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级应用型经济法律人才。

[关键词]素质教育 讲授法 案例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

[作者简介]苏永利,郭长军,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00)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这一决定的实质就是强调将单一的应试教育教学目标转变为素质教育开放多元的教学目标。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构建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这就要求经济法学教学也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突破传统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束缚,适应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经济法律人才。

一、革新传统的讲授法,赋予其现代教育的新内容和新形式

由于种种原因,当今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学生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成为教师的附属物,被动地接受教师讲授的内容,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与素质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而讲授式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我们的教学实践所离不开的。特别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发展中的新兴学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相比,经济法的学习难度最大。学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把握离不开教师的讲解和分析,要求我们必须肯定讲授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变革,使其符合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需要。

第一,优化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为讲授法提供科学的内容。经济法是一门内容繁杂的综合性学科,囊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诸多领域。我们通过对其进行选择、精简,立足阐释最能体现经济法内涵的内容,发掘这些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经济法(或国家干预)属性,使之体系化。在保持内容全面的同时,力求重点突出,使学生可以获得关于经济法最基本的知识和系统的认识。

第二,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法来讲授相对抽象的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实践中,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大障碍是对经济法兴趣的弱化。很多学生怀着满腔热情来学习经济法,但一遇到相对枯燥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就会失去热情,产生挫折感。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把抽象的理论变为直观的经济现象,学生理解起来就相对容易一些。例如,对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差别问题,很多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引入经济学的“增量与存量”的理论来解释,指出民法解决的是经济存量问题,经济法解决的是经济增量问题,就如一个是解决分蛋糕的问题,一个是解决作大蛋糕的问题,难题迎刃而解。运用一些生动有趣的经济学常识往往可以深入浅出地说明经济法学的原理,从而使讲授法的效果得到加强。

第三,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创新讲授法的形式。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必须改变传统的一块黑板、一支粉笔的单一的教师讲授方式,在不改变授课内容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讲授内容通过图像、声音、数据等不同媒介显示,使学生获得综合感知,摆脱枯燥的课本说教,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运用讲授法,切忌“满堂灌”,要给学生留有思考和反馈的时间,加强师生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学生更深入细致地掌握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并将其消化吸收,变成自己的知识,为深入学习经济法学理论和实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运用案例教学架起经济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

讲授法作为经济法学理论教学的主要方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讲授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在强调讲授法的同时,必须辅之以其他教学方法来弥补其不足,以适应素质教育对经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案例教学法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一)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教学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经济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并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具体来讲,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与传统教学模式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 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现实的案例把抽象的经济法原理、概念具体化,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恰当地掌握它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并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得到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这种知识的积累为处理实际问题奠定了牢固的根基。

2 与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实行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与发展,而不仅仅是获得固定的原理、规则,并且指导学生如何用更有效的方式获得这些知识。

3 案例教学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传统的经济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就疑难案例展开自由讨论和辩论,从而达到教与学的互动。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仅可以从中获得知识,而且有助于提高其思辩能力,增强其面对困难的自信心。

4 案例教学大大缩短了经济法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拟制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与传统灌输式讲授法相比,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

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成为沟通经济法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案例教学法作为沟通经济法学习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桥梁,无疑可促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更快地适应未来工作的挑战。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必须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案例教学与经济法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两个关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准确与典型的案例。经济法涉关案例众多,不是任何一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对案例教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认为案例选择必须注重典型性、代表性和新颖性,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逻辑性与生动性的协调,将学理性的抽象理论寓于鲜活的案情介绍之中,法律的严谨精神展现在对个案的条分缕析之上。具体选择哪一个案例取决于教学的内容和目的,这就要求教师要准备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案例,并建立案例库,供课堂教学及课外练习使用,从而发挥案例教学应有的优势。

2 引导学生正确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实际上就是授予学生分析方法。讲案例要有针对性地让学生预习有关法律原理、原则,向学生交待案情时提示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如何运用基本原理、原则去分析、推理、判断、论证。在最初的案例教学阶段,教师的示范极为重要,因为教师的思维模式将对学生今后的法律思维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教师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来引导和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

3 创新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仅停留在课堂上为解释成文法条而进行的案例评析是不够的。要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还应组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课来深化案例教学。经济法学课程的授课对象是大学二年级学生,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备了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的能力。教师可以根据所讲经济法课程需要来组织案例讨论课。在讨论时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只是引导,不要以自己的思维定式去影响学生,尽力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引导学生自觉地对经济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归纳,更深刻地理解其立法原理和基本精神。模拟真实的法庭开庭场景,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氛围是案例教学法又一重要形式。模拟法庭教学是针对具有典型性、疑难性的案例,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事实认定、证据的有效性、法律适用等做出判断,最终对案件做出判决。通过案例讨论课和模拟法庭的演习可以巩固所学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对法律事实、法律运用的推理能力,培养独立思维和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从而实现符合素质教育理念的经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三、积极探索诊所式教学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长久以来,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造成了现阶段的经济法教育侧重于理论学习,使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忽视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经济法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正如近代法律教育家阮毅成曾批评过的,在“条文主义”的法律观念下,只能培养出一些“墨守成规、不知活用的谨愿之士,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的偏倚之士,对于现代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的保守之士,对新发生的事实与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的凝结之士。”素质教育要求对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不仅应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更重要的是应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一个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法律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代理真实的案件,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在传统的法律实习、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结合各自院校和学科的实际创造了多种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以说,诊所式教学法是目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中最为有效的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性学科,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原有的教育实习、观摩审判等实践活动基础上,教师必须要结合教学内容,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把诊所式教学模式与经济法学教育实际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特别是对于实践性较强的经济法中具体法律制度的教学采用诊所式教学法更适合、更有效。可以利用法学院已有的法律服务所的资源,积极开设配套的法律诊所,为学生实践提供合适的“练兵场”,进行经济诉讼的实战演习。如,建立经济立法诊所,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为地方经济法规的制定提供法律调查和法理论证。让教师和学生通过共同参与经济立法过程,研究和学习法律,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实现经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开设消费者保护法诊所,配合地方消费者协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与诉讼、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公益法诊所,关注和代理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为困难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救助。这些经济法律诊所,既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得以应用,又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了法律执业技能·培养了法律职业道德,从而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正是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把学生看作课程教学运行的核心。由于案例是真实的,有针对性的,因而学生也乐于去探讨、去钻研、去完成。法律诊所既是法律教学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通过“在实践中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法律素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熟练的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可见,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符合素质教育开放多元的教学目标要求。

总之,在推行素质教育的背景下,要求经济法学的教育目标多元化。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多途径培养学生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实务能力,使学生的经济法学理论素养和执业技能得到整体提高,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2篇

[摘 要] 食品安全基于自身的属性,其安全问题历来都是人们共同所关注的焦点。自美国芝加哥肮脏加工肉产品、日本毒大米、欧洲发生的“疯牛病”“马肉风波”事件,在不同程度上均显露出世界各国在其保障机制上所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本文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几点建议。

[关键词] 经济法学;食品安全;成因及建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07. 097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因化学添加剂和残留农药导致我国显性中毒的消费者人数超过10万人。21世纪初,冠生园月饼、苏丹红、三鹿奶粉等恶性事件的出现,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广大消费者尤为关注的焦点。在广大消费者千呼万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颁布实施了,但没有像广大消费者所期盼的那样美好,随后又出现了瘦肉精、地沟油、美素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都在拷问着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一次次地冲击着消费者的心理底线,由此不难看出该法律及其所属的配套制度,在有效预防问题食品过程中还存在其自身的缺陷。

1 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阐述

1.1 食品安全内涵的界定

此前,我国实行的《食品卫生法》只是对食品要求很笼统的泛指为无毒、无害,具有色、香、味并应具有相应的营养成分,而对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危害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如转基因食品、加入过量添加剂等。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是按用途在生产和制作中没有超出规定的有毒、有害剂量的物质的加入,不会使消费者及其后代由此受到急性和慢性的危害及不良的影响。此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做出了明确界定,即能够供人饮用、食用的成品、原料,但不包含用于治疗的药品。同时,在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无毒,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类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对“食品”内涵的一个质的升越,这不仅表明法律对广大消费者人文的关怀,也彰显了法律“防患未然”的特有属性。

1.2 经济法对食品安全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①消费者的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具有在采购和使用其商品以及在对其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合法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还包括,经营者所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要求;②消费者的知情权。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知情权,之后国际条约和世界各国结合本国实际对此都做出了相应而又明确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宗旨是为了解决消费者自身局限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规制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2 从经济法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成因

我国市场不断发生问题食品导致伤亡事件屡见各种媒体,这种问题食品的产生从表面上看似矛盾,追其根源是有着很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2.1 市场规制失灵的成因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制措施的约束,不法生产经营者会不择手段地将成本降低到最小化,甚至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在经济活动中不努力把企业做大,只图占有市场的大份额,这种经营策略最终会引发对市场规制的失灵。在经济学中对市场规制的失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市场自身调节能力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也是引发市场规制失灵的重要成因。①信息不够对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经营者,还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来说,他们都是最为理性的“经纪人”,也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因此,两者只有在获取同等充分的信息时,才能真正做到实现市场资源最优配置;②外部问题。外部问题是指基于经济行为对外部所产生的影响,而造成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企业或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相互偏离的一种现象;③公共物品供需不平衡。公共物品在经济学中是针对私人物品而言的一种产品,且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 Nonexclusion in Consumption ),其含义是消费资格不是以某个人是否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而决定的;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 Noncompetition in Consumption ),即某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消费时,不排斥其他消费者同时消费同一种公共物品,而且该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数量也不会因为其他消费者的消费的增多而减少对自身供给的减少。

2.2 政府管控失灵的成因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客观存在的缺陷,其很难对市场资源有效地调节配置。正是由于此种原因,社会性规制作为控制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便应运而生。社会规制是规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性规制是指对社会的劳动者、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防止灾害的保障为目的,对所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质量等所产生的一切活动而制定相应的标准并限定行为的管制。①利益博弈理论。法国哲学家埃尔维修( Claude Adrien Helvetius )认为“利益”是整个社会生活的根基,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动力和造成社会矛盾的源头。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一切错综复杂现象都能从“利益”中找出合理的答案。利益,通常是由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某种需求和需求的现实条件,是指社会一定的主体生存、延续和发展以及享受并实现自我的需要,也包括了实现这些需要对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外部条件。可以说,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以利益博弈理论分析“政府失灵”问题的成因。在市场食品领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者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所做出的一切决策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都是客观生成的理性经纪人。所以,这种博弈在这个环节中形成3种博弈结构。第一种生产者、消费者两者间的博弈;第二种生产者、监管者之间的博弈;第三种监管者内部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从理论上,在规制食品市场层面看,监管者与消费者有着利益上的根本一致性。执法部门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信息既对称又充分的市场,以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以最小化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满足。

3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议

3.1 转变模式、有效整合监管机构

我国食品监管模式一直都是采用分段管控的理念,多个执法部门分别把守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家质监、工商和食监部门按其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看起来分工明确,但其实质上却隐藏重大的监管缺陷。陈君石教授一直从事营养与食品安全的研究,他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性的改革,是其最大的遗憾。①从各环节中就有一定的监管交叉、也有空白现象,这是客观存在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缝隙;②各执法单位凭其现有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市面上所有食品进行监管是力不从心的,很难做到全方位的监管;③要求相关执法监管人员掌握各种食品的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履行职责时肩负检查和处罚两项职能,由此很难实现信息专业化。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变分段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家负总责,对食品的分类、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计划作出规定,研究制定信用体制的建设以及各部、委、办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间职权关系问题的处理。

3.2 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

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缺失共享机制、信息资源缺乏等,《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风险评估制度,以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但该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①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制。WTO框架中的SPS协定指出:“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适用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由于风险评估的专业性以及重要性,必须由相关的专家进行,并对其作出细化,保持其特有的独立性,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结果;②制度的发布。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红绿灯规制的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将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卫生行政部门还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消费咨询站”,消费者从网上通过该机制就能轻易地了解到食品安全的风险度,这会促使生产者加强自律意识,从源头就做好防患未然的预防。

3.3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我国一直采取的是以政府为核心和主导地位,忽视了发生供求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严重地削弱了具有原动力特性的社会力量可能对其做出的贡献;②对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第一安全人的理念, 但对执法者却没有规定其责任问题,一旦有问题食品的发生,生产者便成为众矢之的,而对执法监管者问责的却很少。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对执法人员的问责才进入法律视野,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再次出现,落马官员也再次复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陷。

3.4 健全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

在高昂的诉讼费面前,低廉的食品成本显得微不足道,加上消费者“坐蹭车”的心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学界对私人执行法规调研表明,私人诉讼有利于提高规制效率,完善机制等作用。 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诉讼时法律可以做出有倾向性的保护规定,如可以采取诉讼时效的延长、举证责任的减轻、加大受制主体的赔偿责任等,使消费者最终能降低诉讼成本。综上,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①移植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相对个人来讲,集团诉讼最为核心的特点是一次性解决大量小额具有共同争议的请求,达到低廉化和效率化的目的;②建立公诉制度。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来,发现问题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监管以及诉讼,这样会从更广泛的层面有效地进行社会监督;③在审理程序给予特殊规定。问题食品是具有争议明确、证据充分的特点,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该设立“绿色通道”,尽早审结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尽快使受害的消费者得到赔偿。

4 结束语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共同所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在此问题上不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等方面都在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本文在此简要地从经济法的视角阐述、分析了问题食品的成因,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面对现实,规制问题食品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关系到政治、经济、道德、技术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所以对问题食品的规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长期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

第9号)[Z].2009.

[2]曾祥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化与法制化[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9.

[3]李长健.利益多元化语培下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以利益博弈为视

角[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9.

[4]张芳.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修正[J].东方法学,2011(2).

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体制转变;经济法;经济法学;转变

0引言

通过事实证明,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法的辅助起到了很大作用。除此之外,在对经济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之后从而总结出的经济法学也对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效性作用。甚至,经济法的实施还需要经济法学。由此可见,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积极借助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知识。但是如今经济体制正在不断转变,在这一背景下就需要及时将现有的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转变。本文现就这一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首先概述了经济法在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其次,就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途径进行分析,旨在为日后的实践活动提供积极的帮助。

1概念

1.1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经济价值是以经济法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其对人类社会的价值,更多的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了解经济法的价值范畴,必须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价值与经济法功能之间的区别,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建设,实现市场经济发展对经济法的需求。具体而言,经济法的价值范畴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经济法的一般价值与基本价值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从本质上来讲,经济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其在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财富分配以及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这一发展目标,经济法更加注重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协调与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发展秩序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应用价值。经济法通过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序的价值规范,进而促进经济关系中其他功能的正常发挥。经济法维护经济秩序这一应用价值现已成为其他价值实现的前提与基础。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经济法用主体制度对经济关系进行强制性规范,以促进经济管理主体责任与义务的践行。经济法的另一价值是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就经济法而言,其公平价值大于效率价值。经济法提供的公平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这一中介性质所决定的,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其更多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从当前评价社会发展的指标来看,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所强调的是社会关系的公正、平等,其通过对社会公共资源、财富进行合理分配,最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实现。

1.2经济法的重要意义阐述

当前经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直接影响了经济法认识对象的模糊,人们对经济法的理论更多以描述性内容为主,并试图在这种描述中探寻经济法的本质。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催生经济实践的背景下,经济法更需要来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只有真正的经济实践才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目标和动力。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实现国家计划、完成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控制,出台了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个时期的经济法虽然名义上为法,但是缺少法的确定性、稳定性与相对独立性,并被异化为国家经济的管理工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国家政府开始在正式场合明确强调经济立法的重要意义,开始逐渐使用经济法这一字眼。随后,经济法开始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活动提供保障。

2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途径

2.1分析国家管理经济生活以及法律调整间的特殊关联

如今经济法转变成为了必然趋势,而且出现了诸多的经济法结论与研究内容。以往实践中,往往为把握经济法学而借助经济关系的主体以及联系,典型案例就是借助财产关系以及管理关系掌握到经济法内涵,与此同时意识到财产关系与经济管理息息相关。由此可见,必然会使得诸多主体误解成经济法的实施需要借助经济管理以及经济关系。事实上,该理念是不合理且不成立的。就目前来讲,我国正积极减少直接干预的程度与范围,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作用不仅仅是调整经济关系了,它还可以对有效促使国家干预手段得到合理化的规定与适当的调整。

2.2及时准确地把握经济法学

在法学发展的进程中,比较普遍性的方式就是借助法律现象得以准确把握法学内容。这一现象在欧洲地区极为常见。比如,在欧洲中世纪产生的商事法,违反了劳动法的内容,但是随着18世纪劳动法产生,商事法就逐渐净化,学者也在这个过程中,更加明确了商事法的内涵,更加准确的把握了商事法。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经济法除了固有的内容,还包括了环境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在这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是很难找到经济法规律探索方向的。然而在该地区劳动法的发展之后使得商事法得到了一定的净化。有关研究者便认识到了商事法的真正内涵,当然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也就能够全面、合理的使用商事法了。就我国而言,经济法中的内容已经有了明显的丰富,其中富含着合同法以及环境法,除此之外还包含着产权法以及劳动法等。面对丰富的法律体系往往不易探索出经济法的发展方向。由此可见,及时净化经济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即经济法学研究者就必须认识到净化的机遇,做好深入研究的积极准备工作。

2.3探究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很长时间之内并不被人们所注意。但是,根据经济法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产生背景,能够明确经济法中规定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者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对经济法的实踐背景以及作用范围进行全面的研究之后,便可清楚地知晓经济法中所涉及的国家干预内容,了解到国家的具体干预范围与手段。除此之外,还能够认识到经济法的作用包括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范与确认。之所以能够确认经济法本质,关键在于经济背景以及法律背景。就前者而言,市场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即无法准确及时地推动经济发展,可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然而政府干预只是重要举措之一,还必须及时将市场机制激活,确保其能够帮助市场发展。由此可见,市场机制以及国家干预均需存在。就后者来讲,通过对商事法以及民法的全面探究之后,我们能够清楚地知晓经营主体是具有自由权利的。然而当其自由权得到肆意使用之后,最终必然会导致社会公平等问题,即能够限制到市场的公平竞争事宜。为解决这一现象,我国有关部门就需要及时管控其自由权的使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实现有效干预的目标。

3结语

由以上内容可知,日后经济法学工作会有更加积极的发展,其内容会更加全面详尽。经济体制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确保其得以高效发展就需要及时借助经济法。经济法学是促使经济法得以完善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然处在转型期,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法来促进体制改革,而经济法学则能保证经济法的发展处在正确的轨道上。通过加强经济法学内部的统一,能够有效促进经济法的发展,保证经济平稳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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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J].中国法学,2017,(4):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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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劳务输出工作。一是成立了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推进小组,由一名县处级负责人任组长,每年都召开大型劳务输出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劳务输出工作。二是加强考核。县政府两次派员对全县29个乡镇苏木进行了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对已输出人员从业地点、从事工种、性别、年龄结构进行了分类登记,建立起了全县劳务输出信息库。对其他剩余劳动力也从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向等方面进行登记建档,做到了劳务输出情况清、底数明。在此基础上,县政府分别与29个乡镇苏木及就业、团委、妇联、工会签订责任状,把劳务输出工作纳入实绩目标考核。三是完善劳务输出工作体系。在县就业局成立了劳务输出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劳务输出工作。工会、团委、乡企局成立了职业介绍所。29个乡镇苏木都成了劳务输出办公室,311个行政村建立了劳务输出工作站,目标细化分解,层层明确责任,形成了由政府调控,劳动就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苏木)、村具体实施的“打工经济”产业链条,建立了“上下互动、责任共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劳务输出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的产业,对于我们这个农业基础薄弱的贫困县来说,更是一条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我县有15万剩余劳动力,劳务输出潜力巨大。尽管受旱灾、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影响,农民增收缓慢,但部分农牧民却不愿“背井离乡”,对土地过分依恋。为此,我县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大张县鼓的宣传,在县电视台、敖汉报开辟了劳务输出宣传专栏,劳动就业部门创办了就业信息,印发了上万本外出务工手册,各乡镇苏木利用电视插转台宣传劳务输出的重大意义,宣传打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先进典型。今年,县劳动就业部门还与广播电视部门共同制作推出了“组织领导、脱贫致富、在外创业、回乡发展、打工情景、问题探索”的劳务输出系列报道,逐步转变了农牧民“小富即安”、“宁愿在家受贫,不愿外出打工致富”的观念,全县上下营造了一种“外出打工光荣,劳务输出快富”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完善输出网络

一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县就业局组建二个中心,即组建“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输出输入地的劳务合作和信息传递;组建“维权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苏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一名领导主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专责。各行政村都明确了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代办点的工作,专门负责信息传递和调查统计工作。工会、团委和妇联等团体的中介组织都在现有的基础上,拓宽输出渠道,增加输出总量,发挥了劳务输出主力军的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如民委、扶贫、工商、 税务、统战、民政、科技、教育等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乡镇站口和个人依法成立职业中介组织或创办劳务输出经济实体,扩大劳务输出组织范围,扩大与外地劳务输出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三是建立驻外劳务联络站。今年,我县将在呼市、沈阳、大连、海拉尔、北京五个大中城市建立劳务输出联络处,联络处一方面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维护务工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向县内反馈务工者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劳务动态和发展趋势,同时可以与基地直接达成输出协议或与外商洽谈招商项目,开展劳务输出和招商引资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筹备之中。我们还将在一些用人需求量较大的城市或用人单位设立信息联络点,聘请劳务信息员,形成内外呼应的信息网络,延伸信息触角。

四、实施外出务工人员培训工程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素质,拓宽择业空间,增强其市场竞争就业能力,谋求长远发展。几年来,我们把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整合县内外培训市场,建立了市民族技校、市商校、县电大工作站、县教师进修校30多个培训基地,开设了纺织、印刷、建筑、缝纫、家政服务、保安、食品加工等20多个培训项目。基本形成了以县就业训练中心为龙头,各职业学校为主体,乡镇苏木及基地企业网点为依托的培训网络,县委、县政府设立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口、城镇下岗失业困难家庭人员的培训费问题。在培训内容上,一是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教育。重点从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社会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二是开展技能培训。按照“以需定供,定向就业”的路子,向企业输出合格人才。近几年来,全县各类培训机构累计培训外出务工人员8万多人。培训后的外出务工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他们以诚信、勤劳、有技术、能吃苦在北京、大连、沈阳、呼市等大中城市树立起了“*劳务品牌”的良好形象。

五、建立基地,搞好协作

劳务输出基地具有输出人员集中、就业周期长、便于管理服务、合法权益有保障等显著特点,我们把开展劳务考察、开辟劳务基地、为全县提供输出岗位作为大事来抓,先后对北京、大连、天津、青海、沈阳、哈尔滨、呼市等30多个大中城市进行了劳务考察,与235个企业建立了劳务协作关系,达到了巩固老基地,开拓新基地的目的。在辽宁营口的华晨、青花两大耐火材料集团,每年都有1000余名*人在那里务工,有的整户迁到那里。在北京望京新城,活跃着一支以敖汉人为骨干力量的几千人的保安队伍,被当地居民誉为“望京守护神,居民好卫士”。在青海锡铁山铅锌矿有800多名敖汉外出务工人员,

六、搞好服务,保障劳务输出健康发展

一是构筑信息网络,拓宽劳务输出渠道。我县先后在东北、华北、华南三大劳务协作区建立了500多个信息联网点,聘请1000余名信息联络员,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苏木、各中介组织也积极开展劳务信息交流活动,广泛收集劳务信息,近两年共收集各类用工信息近2000条,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8万多个。

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5篇

1.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来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原票据全额的支票。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 3. 4. 5. 6. 7. 8. 9.

10.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2.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

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13.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分的凭证。

15. 合同: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1、 简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简述定金罚则的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采用定金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柢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务偿还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 2.协作履行的原则 3.经济合理的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物,亦称有体物,2.行为 3.智力成果

证券法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志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普通合伙 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内容: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法学经济法知识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就业困境;调查分析

我国高等院校扩大招生人数,高中生考上高等院校成为常态化升学趋势,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近五年,我国登记失业率在4.1%内,就业是头等民生大事,更是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选择热门专业成为当前大学生求学意向,过去,法学专业曾经是高校“热门专业”之一,截止于2008年全国已有634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在校法学本科生人数达30余万人,形成了多层次学历教育培养的局面。广东省就有23所高校设立法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往应用型大学转型的趋势,必然缩减文科招生人数。《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专业成为2017年本科就业红牌专业,意味着法学专业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等普遍偏低,尤其法律事务专业连续三届是红牌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基数依然庞大,满足了就业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法学毕业生就业走向看,因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将大部分毕业生拒在公检法部门之外,企事业单位更倾向于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才,只有小部分法学毕业生从事专业对口工作,激烈的人才竞争必然导致大学生就业形势不乐观。过度教育、准入制度并非毕业生就业难的决定因素,本文以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为研究对象,理性分析当前形势下高校、社会和学生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广东省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本科院校2017届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包括东莞理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韶关学院、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对广东多所高校法学本科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掌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法学专业就业难得困境所在。

(二)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科研论文和报告,提取有价值材料为论文观点做理论支撑,参考文献包括法学教育、就业形势、学生工作等多方面。其次,参考了麦可思研究院《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里面的就业数据,准确还原就业数据。借鉴理论与数据,让研究有理有据,更有说服力。第二,调查问卷法。本次采用了电子问卷,分别对广东多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毕业进行调研,为了更充分了解地方院校法学生的就业现状,设置了多方面的调查内容,例如就业影响因素、当前就业形势、就业意向等。每所高校设置了130-150份电子问卷,回收了1230份有效电子问卷。

二 调查结果

(一)就业现状

通过收集和整理数据得出,当前地方院校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是十分明朗,52.50%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求职应聘的机会较多,但是入职的要求难度大,表示就业形势普遍不容乐观;然而,还有小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16.50%)认为求职相对简单,有机会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表示当前就业形势是可观的。在整体调查人数中,女生人数占据整体的67%,在就业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女生的就业压力比男生大。

大学生教育和就业长期是社会的热点话题。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法学转变,法学专业就业选择面没有理工科开放,国家公检法系统作为法学专业的“对口”单位,人事机制改革使其需求量下降,而就业人口基数的越積越多,行业竞争不及理工科更具优势。从“毕业生认为法学专业竞争优势”的数据了解到,就业时不够竞争力占41.10%,就业时没有任何的竞争力占16.18%;就业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占28.16%,就业时有很强的竞争力占14.56%。

在法学专业就是形势不乐观和行业竞争力不足情况下,毕业生还是希望找到一份专业相关的工作,未找到合心意的单位的毕业生还是处于观望之中。37.86%的毕业生认为有自己有信心去竞争专业对口工作,58.44%的毕业生认为自己能够适应非法律相关工作,极少数毕业生(3.70%)坚持寻找专业对口的工作。据广东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统计,76%的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工作,就业岗位与专业不相符成为法学专业就业常态。

(二)就业意向

在就业意向调查统计中,41.20%的毕业生意向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24.10%的毕业生工作意向是国有企业,16.20%的毕业生希望进入基层单位,5.30%的毕业生期望从事教师工作,可是没有一个毕业生想创业。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倾向于政府单位,很少毕业生会考虑其他单位。在选择工作性质的时候,50.18%的毕业生首先考虑工作是否是公务员单位,30.12%毕业生选择工作单位福利,选择专业对口毕业生有12.10%,根据个人兴趣选择工作有2.48%。公检法系统工作是政府机关部门,这些工作岗位符合法学专业就业,其次政府单位的工作稳定性高且福利可观,但公务员岗位有限,期望的工作与实际是有差距的。反而国有企业更加需要文科类学生,尤其法学专业在国有企业是相当受欢迎,而准入制度也有一定难度。对于基层单位而言,更多毕业生都期望在一线城市发展,选择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人数会较少,不过实际中获得基层工作的机会较大。有小部分毕业生选择了师范方向,考取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工作。

在调查的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学生中,92%的毕业生生源是广东省内,就广东省生源而言,50.14%的毕业生期望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剩余的49.86%毕业生都希望回去家乡就业。通过就业统计反馈,能够留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的毕业生只有14.20%,法学本科在一线城市立足的机会甚少,大部分毕业生流向广东的三四线城市。一线城市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有更高的要求,第一要通过司法考试,其次需要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对工作薪水的期望,62.10%的毕业生都想拿到3500以上的薪酬,与实际薪水对比,毕业生的薪水期望值是适中。

(三)就業指导

调查了地方院校在就业工作的指导情况,学校就业处为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有安排相关课程,如:大学生职业课程、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还包括了实践教学方面,如:大学生职业规划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等,这是一个非常全面的大学就业指导体系。还有些没有纳入课程体系,例如就业宣讲会、就业招聘会等。各个院校在就业工作上各具特色。

经过调查发现,各校就业处针对毕业生群体就业指导工作包括:就业课程、派发就业材料、整理毕业信息、招聘宣讲会、职业资格申报等。就业指导课程主要是让毕业生掌握基本就业技能,用于毕业季度求职应聘;在调查8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里面,39.78%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有帮助,但没实际效果;60.12%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没有帮助,纯粹理论讲授。派发就业材料一般是《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毕竟很多四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都会安排专业实习,很少学生能够有时间参与招聘宣讲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专业资格证书方面,除了等待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有选择师范方向的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上是落实到位,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三 就业困境分析

(一)人才竞争困境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还有普及法律知识,一个法治环境需要长期的建设,这是离不开法学专业人才的贡献。当前法制环境并不完善,社会环境对就业形势是有影响,直接影响力就业岗位配置,公检法国家机构作为法学专业“对口”岗位,这类工作岗位需求量特别少且招考要求逐年提高。例如检察院的招考编制有限,报名考试资格也高,一般要通过司法考试,有些地区要研究生学历。在公检法国家机构中招聘一个岗位,采取1:3的面试比例,出现多人竞争同一个岗位,淘汰的人数肯定不少。

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在产量大、素质高的毕业生群体中,用人单位选材时是择优挑选,注重人才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现在人才竞争就是知识竞争,学历层次代表着知识量,往往高学历毕业生的择业机会比低学历毕业多。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本科层次培养的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例如法学专业学生想往教师方向发展,一线城市小学教师要研究生学历,高校教师是博士学历,就业市场需求对高学历需求成为一种趋势。律师事务所招聘要求和程序比公务员要简单,但律师入行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从极低的通过司法考试率来看,将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律师梦给浇灭了。其次,律师职业的起步期较长,需要工作经验、实践技巧和专业理论知识,但现实工作中培养律师人才年限较长。

(二)就业指导困境

长期以来,高校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才,从数量上补充法学人才短缺的局面,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实际律师职业还是有一定差距。虽然法学是文科专业,但其在实践过程中非常注重理论转化为技巧。本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高校理论课程体系中,既有理论教学,亦有实践教学。理论教学是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以及掌握基础的法学概念。从教学体系分析和师资力量分析,当前法学本科生是以理论偏重教学。实践教学上,主要以模拟法庭、法院见习、专业实习、三下乡实践,然而实践教学环节非常缺乏“双师型”教师,大部分教师立足于校内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与指导不到位。

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梦寐以求的,有不少院校为了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备考,将课程压力迁移到大一、大二、大四。法学专业基本都是理论,要通过大量时间记忆和实践。一年级新生刚上大学,还处于适应性阶段,大量的课程导致出现补考现象;尤其四年级大学生,要面临一学期专业见习和实习,还有兼顾论文等,留给应届毕业是的时间是有限的。要完善课程安排,平衡考试与就业的时间,避免学生有过大压力感。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作为指导应届毕业生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部门,为应届毕业生在职业规划与就业过程中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信息成了应届毕业生的主要就业信息渠道,指导中心作为行政部门,通过上传下达的方式传达就业信息,应届毕业生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并不高。其次,就业指导中心采用宣讲会、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帮助学生就业,缺乏针对性分类指导服务,岗位的应聘率极低。

(三)个人技能困境

社会价值观是一种意识形态,引导学生思想动向,让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尤其重要。在调查结果中看到大部分法学学生倾向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铁饭碗”单位,就业意向与毕业生的个人价值观念有关系。法学专业对口岗位是社会威望比较高的单位,由于法学专业的考证难度大,一度让法学专业学生迷失在理论备考,放弃就业最佳时机和机会。其次,法学教育不仅是本科学历教育,还有研究生、博士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定位,找到合适的岗位才有意义。

在求职的过程中,每个毕业生都有遇到一定的求职阻碍因素。从学生个人角度出发,通过调查毕业生了解到,42.20%的毕业生认为“个人能力”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个人能力”是意味着学生是否通过司法考试,这个考试就是检查学生在校掌握的理论知识;“学历”(29.40%)作为第二个影响因素,第三个因素是家庭背景(19.50%),其他因素(9.90%)考试失误、错过考试时间等。随着就业市场和招聘的规范性,每个公务员岗位招聘都是通过层层考试与面试,因此,个人能力在求职中更加重要。

四 化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正确的择业观教育

加强大学生就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择业观是对未来将从事的职业进行规划的一种思维观念。目前法学本科就业形势严峻下,获取一份稳定的工作来之不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有助于帮助毕业生面对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当前,高等高等教育并非过去精英教育,摒弃学历差距的观念,淡化本科学历优势,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心态去竞聘工作岗位。作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理应帮助学生认清当前就业趋势,树立积极进取的就业竞争意识,准备职前求职材料;树立积累工作经验再择业的理念,在工作中磨砺个人品质,提高求职恐惧的抗压能力。

(二)加强大学生的创业观教育

求职市场竞争激烈,只有提高求职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去适应社会需求,才能获取一线求职机遇。党十八大对大学生就业提出新的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发觉和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还有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敢于创业,创业可以解决就业,还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在创业教育上,首先开张创业教育课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创业理念;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教学,让学生融入创业氛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注重求职者的综合素质能力,包括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与技能的综合表现,淡化学历层次与专业背景,大学期间往往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形成的重要阶段。作为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是个人能力提升的关键一环,也是体现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要注重将理论转化成生产力,培养高效简洁的口语能力;在实践教学方面,通过实践掌握基本的流程,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案件的细节。提升毕业生的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在激烈的求职市场中获得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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