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

2023-10-07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财经类院校属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视,对实践教学的要求也比较高,作为财经类本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必须与学术型的本科教育有所区别,必须创建以能力为本位的模块化教学模式。探讨的是将模块化教学模式应用于合同法的教学中,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内容予以归纳,分成几个教学模块,将分散的知识点联系起来,侧重于对学生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模块化教学;合同法;教学模式

财经类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以及在学生的培养目标上都与综合类大学有很大的区别,其专业主要以金融、会计等专业为主,在学生的培养目标上也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已不再适用,应该创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来适应学校的培养目标。模块化教学模式就是根据应用型本科高等教育重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下,把教科书上的章节打乱,将有内在联系的内容设定为不同的模块,通过各模块课程间合理的搭配,培养学生合格的专门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法学》也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希望学生通过对合同法原理及其现行法规的学习,使其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并使其能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中发生的问题。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标。本文欲探讨模块化教学模式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现状

目前,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仍然采取的是传统法学的教学模式,即主要是课堂上的对教材的按章节的理论讲述,同时又由于课时等方面的限制,对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无外乎就是在讲述理论的同时配上几个相关的案例。此种教学模式存在诸多缺点,诸如课程与课程之间被人为地分割,缺乏联系,导致学生无法把前后学习的课程联系起来而且还会导致内容的重复讲述等诸多问题,这样不仅造成教学效率低下,而且很可能每一个老师对于自己所讲授的那门课程都没有讲得很透彻,原因是一个教师通常单独负责一门或几门课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教师可能更加倾向于关注自己那门课程的内容而会忽略其他课程的内容及课程与课程之间的联系。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在不断地奔波于各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不断地进行各种类型的资格考试的过程中,大学四年下来,疲惫不堪但是对于学了什么,对于自己以后的工作有多大帮助根本就不知道,就更别说解决实际问题了。这样,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发布法学专业人才缺口一百多万的消息,另一方面有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人才的需求与供给在知识结构上的错位[1]。

由此可见,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使教师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淡漠理论内容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可能是教师希望通过学生的实习及毕业设计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到了这个时期,大多数学生都会面临着非常实际的问题——就业,在就业的压力下,实习就变成了走过场、毕业设计也都是很仓促地完成的,基本上达不到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

二、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模块化教学的特点

模块化教学就是围绕一个能力和素质的教育专题,在教法上强调知能一体,在学法上强调知行一致,集中开展相关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以及活动方式、方法、方案的同步式一体化的教与学,以实现具体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2]。模块化教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各模块间相对独立, 模块能力与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

2.任一模块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均贯穿于该模块的教学始终,每一模块能够锻炼学生的一种能力,并且能够直接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中发生的问题。

3.每个模块在讲授之前,教师会将该模块所要学习的主体内容绘制成模块图,这样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学习内容及每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培养目标和最终可达到的综合能力,这样学习目的更加明确。

(二)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教学方法的确定需要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契合,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与学术型的综合类大学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应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动手与实践能力,也就是学完之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除了需要掌握理论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能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模块化教学的这些特点,能够使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教学体系更具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之一。因此,在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模块化教学模式运用于财经类院校合同法教学中的具体方案及对策建议

(一)合同法模块化教学的具体方案

结合本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本人精炼整理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内容,尝试从合同的各个阶段来归纳教学内容。

概括而言,本文拟将该课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实训项目模块,分别是(1)合同法概述: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合同法与民法其他部分内容的联系,以及合同法的总体内容,为后面各模块的学习与实践打好基础。(2)合同的订立: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要约、承诺及相关的要求,合同订立必须包含的条款,以及大量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学完本实训项目,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审查合同。(3)合同的效力: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备的条件,及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后果。(4)合同的履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充分了解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各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因为只有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实现。学生还需掌握合同履行需遵守的原则及具体规则。(5)合同的终止: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6)违约责任: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7)几种常见的合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几种常见合同的具体、特殊适用规则,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法教学中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教师问题。本科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对教学模式的探讨与改革的热情及主动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个人已承担教学工作量的多少、个人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兴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教学模式改革的支持。

法学教学采取模块化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教师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现在的法学教师基本上对于理论内容很精通,但缺少实践经验,比如,讲合同法的老师并不知道如何订立和审查合同;讲金融法的老师并不懂得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讲票据法的老师并不懂得票据如何填写。这种情况下的教师是无法适应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的法学教育的。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到实践部门进修的投入并将教师的进修常规化和制度化。

2.教材问题。模块化教学法目前还处于实践及不断的完善阶段,从目前已出版的教材看,很少有能够直接用于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成型教材,大多只是在原来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践部分而已,并没有模式上的突破。因此,采取模块化教学的老师需要自己科学合理地设置任务模块,编写合适的经典教材。

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以激发学生主动研究、主动探索为目标,精心策划与设计各个教学模块内容,例如每个模块任务中可以设置(1)相关知识点的罗列,根据该知识点引入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2)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3)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讲解;(4)本案纠纷的诊断分析;(5)实践处理。

每个模块任务中的前三项可以由任课老师引导和讲授。其他部分则只进行思路上的引导,由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老师最后点评解疑,也可以根据由知识点设计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这样的设计模式,既可以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也在每节课堂里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因而使理论学习与法条的解读有了驱动力,使学生乐在其中[3]。学校应当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尝试模块化教学并在实践中取得有效成果的教师与相关就业企业合作开发模块化校本教材,并予以推广。

3.接受问题。从教育学角度讲,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进行一个内容的学习会导致学习效率以及学习兴趣的下降。模块化教学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一个模块内的知识比较单一,不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教师需要对教学进程进行合理的安排,使学习内容不至于单调,并引起学生的浓厚兴趣,从而保证学习效率不是下降而是上升。

参考文献:

[1]刘巍巍,韩颖梅,李欣铭.财经类本科院校民诉法课程应用的重新构建 ——以模块化教学法为依托[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4).

[2]李海涛.模块化教学条件下课程体系的构建[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3]代义.高职民法课程的模块化教学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9,(1).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教学;法学专业就业;地方本科校院

为更好地引导就业,促进法学教学,笔者针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毕业生的特点设计了系列调查问卷,在地方本科院校湖南理工学院法学专业的2013届毕业生中随机选取样本,以了解他们对就业与教学的看法,并据此作出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学教学改革建议。

一、问卷调查与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90份问卷,实际有效问卷为86份,问卷总有效率为95.56%,其中男生22份,女生64份,这与法学女生入学率显著高于男生密切相关。

调查内容主要从本科毕业后的出路、专业对口、就业地点、单位性质以及薪资期望,从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所认同的有效教育模式、就业难的原因、需要提高的能力等九个方面来考察,毕业生的回复情况列表及简要分析如下:

表一中,男生以及男女生综合的高居榜首的考研选择、女生尝试寻找其他类型的工作都表明:(1)仅仅本科教育无法支撑毕业生的对法学专业的就业信心;(2)相较男生而言,女生对法学专业的就业信心更显不足。

表二中,男、女生比例大致相同的选项表明:(1)男生与女生对法学专业对口都抱有希望,有一定的法学理想;(2)但他们都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着大量不对口的现实,并且愿意接受这种无奈的现实,法学理想不够坚定。

表三中,男、女生都高选项的沿海地区和城市、女生相对男生较低比例的选择以及更多选择籍贯地表明:(1)法学专业应用与发达的经济存在着某种联系,就业存在更多的机会;(2)女生相对于男生而言更不愿意接受新环境的挑战而倾向于安定。

表四中,高比例的公检法和律师职业的选择、较低比例的教育文化行业的选择、以及低比例的创业选择表明:(1)男、女生都希望从事法学专业对口、职业稳定的工作;(2)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学学术理想和自信。男生较女生较高比例的律师选项及较少的其他公务人员选项表明:男生较女生更倾向于接受具有挑战性的法律职业。

表五中,高比例选择3000~5000元段的薪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等稳定职业的合理预期,与对高比例公检法机关就业单位的选择相吻合,这表明:男、女生,尤其是女生,在接受大的挑战方面还缺乏足够的信心。

表六中,男、女生都高比例的理论性太强、实践性太弱、缺乏职业技巧训练、教育模式单一选项表明:(1)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学术理论功底相对较弱,他们的就业应当主要定位于法律应用;(2)现有的课程设置与法律应用的就业方向有偏差;(3)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模式不受学生欢迎。男生较女生在上述选项相对更高比例的选择表明:男生相较女生更为活跃、更不愿意被动接受,而倾向于更为活跃的法律应用。

表七中,男、女生选项比例都大致相同,其高比例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选项、较高比例的实务教学选项及较低比例的与课堂教学相关的传统教学及案例教学表明:(1)法学应用需要必要的理论支撑;(2)法学应用教学需要走出课堂,需要从社会实践中去学。

表八中,男、女生都高比例的无工作经验选项、本科知识能力欠缺选项以及较高比例的眼高手低选项和法学毕业较多选项表明:(1)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信心主要依靠法学应用能力支撑;(2)法学专业的应用需要更高阶段的学习。女生相对男生更高比例的对法学毕业生太多的担心表明:一方面为法学女生心理相对男生脆弱,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为法学专业男女生比例失调使得女生面临更大的心理挑战和更大就业竞争压力。

表九中,男、女生都较高的法律实务能力、人际交往能力选项表明:(1)目前法学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的薄弱;(2)法学素养是一种综合的人文素养,法学学生期待,法学教学不仅应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而且应当培养其他人文素养。男生较女生在上述选项上更高的比例表明:男生更倾向于活跃的法律应用和人际交往。

二、法学教学改革建议

根据上述问卷调查与分析,笔者根据地方本科院校的特点,提出如下法学教学改革建议:

1.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特点,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

本文表四的职业选择,表六、八的实践性教学的薄弱及对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表七、九的对实践性教学认同及期待,这些表明: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是地方本科院校真正解决法学毕业生就业出路、培养合格法学毕业生的基本前提。

在满足教育部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地方本科院校在相应的法学课程教学规定中应当明确实践性教学的课时比例。不过,在计算实践性教学时,不能模拟法庭和课堂案例分析拿来充数,因为实践性教学不同于课堂案例教学,它往往“使用的是正在发生的案例”,而后者往往“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 有时教师为了教学的需要对已有的案件进行先期处理, 事实与证据都被确定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 不像真实案件在处理中会遇到许多未知情况和突发事件, 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1]虽然两者都可能是范例,但实践性教学所面对的走出课堂的不确定、活生生的现实,是正在演变的范例,而不是已固定的范例和逝去历史。

2.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特点,应当延伸法律专业硕士点的设置。

本文表一的考研选择、表八中本科阶段的知识能力不够,以及表九的法律实务能力和人际交往提高的期待,这些表明:本科四年的时间有限,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培养人文素养的同时,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相对于知识的传授而言,实践需要更为漫长的时间过程,因此要培养法律应用合格的毕业生,还需要补充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美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为本科后的教育,[2]恐怕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在满足教育部关于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地方本科院校应当根据其法学毕业生就业的特点,补充以案例研讨和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法律专业硕士课程,为其进一步的实务练习提供平台。

3.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特点,应当补充其他学科相关课程设置。

本文表二的对专业对口的务实选择,表三的趋向经济发达地区,表八中对法学毕业生太多的担心,表九的人际交往提升的期待,这些表明:一方面法学毕业生需要拓宽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以获得更为宽泛的就业面,避免法学毕业生就业竞争中的过分压力;另一方面法学素养作为综合素养,需要其他学科知识及人文素养的支撑,在经济发达地区,更特别需要经济素养的支撑,对此,有教师就提出了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关联的必然性和必要性。[3]

在满足教育部关于法学的专业课程设置基础上,还应当补充其他学科相关课程,特别是经济、财会、审计相关课程的设置,并可以参照专业律师发展方向的方式,开办工程建设、金融等专业方向的课程。

4.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学生的男女生分布状况及就业特点,应当特别针对女生开设相应的职业辅导课程。

根据本文表一、三、四、五、六、八、九的分析,女生比男生入学比例虽然要高,但相较男生对职业信心和挑战上表现出弱势。现实当中,法学专业女生在就业问题上也强烈地感受到性别歧视所形成的极大困难,这一方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对用人单位加强相应宣传,

另一方面也需要女生自强自立、学校强化实践教学与加强知识的复合培养。[4]

为使法学毕业生男、女生得到均衡培养,扭转女生的就业劣势,地方本科院校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规定,把专门针对女性的就业辅导课、心理辅导课列入作为法学专业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从容,雷兰.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江西教育科研,2006-10.

[2]张敬峰,李效民.美国的J.D.教育[N].山东农业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8.

[3]罗宏达.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J].当代经济,2012-4.

[4]李茹春,陈苇,高伟.女生就业的比较与分析[N].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

[作者简介]杨忠明,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专业;左平良,男,湖南衡阳人,湖南理工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毕业论文;判解模式

引言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一直是教育界的高呼声,近20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国家方针政策之外,更是推崇由单一的模板化教育转变为实质化的素质教育的教育改革理念。本科毕业论文是考验高校本科生在大学四年内学习所所获得的学习能力、思维方式、综合素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发展,法学(法律类)高等教育专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由原先的部属政法类专业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逐渐发展到地方性的众多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法律类本科专业。本文主要通过调查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法律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状况,对其存在的弊端进行挖掘,同时,对论文模式进行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多年在地方性高等院校法学教学中发现,大量的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和雷同现象。因此笔者针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现状,随机对某地方三所高校的法学本科大四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不是自己对法律问题思索的结果占33.3%,毕业论文选题仅仅是任务要求的占16.7%,论文选题胡乱拼凑的有4.7%;2.有没有过抄袭(非标准内注释、引用)行为问卷中,整段文章更改语句的占21.4%,借用他人论文大纲有47.6%;3.对毕业论文撰写毫无感兴趣的占19%。4.支持改变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要求的占92.8%。通过对法学毕业生对毕业论文撰写的现状调查,笔者发现这些非政法类专业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地方性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考核模式应当引起重视并有必要研究考核体系改革了。

笔者列举一些问卷调查结果:

1. 毕业论文结论是对现实的矛盾或者问题提出了你思考的解决办法吗?

图1

2. 你搜集的论文资料在你论文的字数中占据的比例是?

图2

3. 你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有着兴趣吗?

4. 你支持用其他更灵活的毕业考察方式替代毕业论文吗?(如翻译文献、实习报告、团队合作等)

二、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及有关研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中国)全国的高等院校中拥有法学专业的有650多所,许多之前不曾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需要重新增加法学专业,而随着大学数量增加,传统政法类大学录取人数有限等原因,选择非政法类地方高校就读法学专业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而影响他们选择取向的更多的是法治社会的熏陶以及自身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选择非政法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同样越来越多,据调查统计某区域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增长比率逐年上升。

然而,非政法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与政法类专门高校相比,专业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师资队伍水平上有差距;第二,课程设置和培养体系不合理;第三,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落实不到位;第四,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不够;第五,学校法律院系与社会法律实践部门联系不足;等等原因。

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在现状上主要表现为:由教师提出选题、学生搜集资料、拟定提纲撰写,这样僵化的套路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抄袭,浪费时间和精力,导致学生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恶劣评价,最终导致厌学逃避。具体表现为:“学生按照选择的题目与指导老师建立了联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与步骤范围内,与指導老师相互配合完成论文写作。但纵观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现状:形式上看,参考文献的格式不规范,参考文献在论文正文何处,一般的学生在指导老师多次修改的情况下,方能够正确标注;参考文献与注释不区分;标点符号欠规范;错别字、论文排版、字号大小、字体及整齐度等也是常见的问题。内容上看,一般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问题:1.不明确摘要如何概述,关键词为何不知所云;2.结构似教材,没有问题意识,常见的论文只是对命题的基本理论、或知识点做一般性梳理或介绍,无深度与创新可言;3.论证不力,缺少内在严密的逻辑性,体现在:一是从理论到理论,缺少必要的和充分的事例和数字的依据;二是引用、分析理解法律条文、法理基本原则不准确;三是材料很多,但在选材和组织材料上欠佳,缺少周密严谨的逻辑性;4.绪论和结论写作不当。有些论文的绪论,篇幅相当大,却写了一些与毕业论文没有多大关系甚至无用的话,没有很好地起到导引本论的作用;有的论文的结论也不符合写作要求;有的论文根本没有结语,有头无尾,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或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专业毕业论文模式的主要现状进行探究,归根结底还在于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经验缺乏。若在实际教育中更注重能力的培养,而并非只是传教式的教学模式,则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法律类)本科生不仅可以具备相当法律素质,将学习到的法律功底用于武装自己,而且现实中的许多法律问题都可以依法而解。

为此我国学者对我国法学教育展开了众多的宏观研究探索,但对法学(法律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如何定位和改革研究不多,目前对法学(法律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模式研究主要有:河北经贸大学王韬博士《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目标下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训练模式研究》、武汉刘晶老师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答辩模式的改革与探索》、哈尔滨师大梅奕敏副教授《导学模式提升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蔡英博士《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等等。他们一致认为:传统的法学(法律类)本科论文写作偏重立法论角度、采纳教科书式的阐发,属于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他们提出的改革模式有:1.司法适用模式。训练目标注重法律适用方法,成果形式采纳案例研判模式。2.模拟法庭式。即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扮演、分析自身感受和经验,阐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3.系列化、一体化模式。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模式具有强化实践的意识,但是有的改革模式(如系列化、一体化模式)没有根本上革除传统的学生被动式资料搜集、抄袭为主的弊端;另外模拟法庭式和本科教育教学差距太大,在本科法学学生中未必具有可行性,亦或是实践中投入巨大,现有的高校师资和设施难以胜任。只有司法适用模式在目前我国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现状中具有实际意义,但有些操作模式仍需研究。

三、法学(法律类)本科(法律类)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内涵特征

案例判解模式是指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生通过将自己的毕业论文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选择法院的判决案例作为学生自己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把司法适用的解释推理模式应用于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中,围绕法院判决中的经典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知识而展开分析阐述,同时深入阐述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学知识理论前沿问题,最终形成法学理论和案件实例相结合的法学知识解析和前沿探究式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旨在探索贴近司法实际和革除传统法学(法律类)本科教育弊端的论文指导模式,旨在调动法学(法律类)本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把毕业论文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紧密联系,以法律解释、司法适用为灵魂,改革传统的毕业论文体制。

案例判解模式主要包括选择案例、模拟审判、分析法律适用、相关法学知识阐述、前沿探讨等步骤。一方面,强调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毕业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角度去审读案情,并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具有极强的实际性和目的性,有效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能够锻炼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将案例解析与法学知识前沿相结合,突破纸上谈兵的纯粹抽象,让学生通过法院判决过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其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模拟审判。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已成为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日常教学环节中模拟法庭的特点是是进行法律职业性训练,让学生适应角色转换。但与教学实践环节不同,在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中,除了法院程序之外,更重要的是实体法律内容:

1. 法律适用的视角。案例判解模式要求学生把自己分别放在原被告律师、法官的身份角度分别分析案件事实。从中发现法律适用的线索、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难题。

2. 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案例判解模式,重在对法院判决的解读,法院判决的核心部分就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推理过程。

第二,案件法律适用总结。完成了案例的判决推理并不意味着毕业论文已经完成,学生必须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扩展性分析和总结,另一方面,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前沿,让学生更深入地提高法律实践技能与现代法律素质。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扩展性分析和总结主要有以下类型:

1. 评论型。这种类型的学生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深入解剖,结合案件事实要素详细地分析法律适用要素,并对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最后,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总结改进,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2. 分析型。学生深入挖掘案件中一个法律点,围绕问题,然后分析问题,结合专业深入探讨,提出解决办法,最后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考察国内外的发展方向。这种类型不仅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强调观念的创新,要求学生具有创新思维,整体对毕业生的要求较高。

四、结束语

本科毕业论文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改革和科学化、合理化,对法学(法律类)本科四年的课堂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促进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案例判解模式主要包括选择案例、模拟审判、分析法律适用、相关法学知识阐述、前沿探讨等步骤。一方面,强调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毕业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角度去审读案情,并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具有极强的实际性和目的性,有效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能够锻炼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将案例解析与法学知识前沿相结合,突破纸上谈兵的纯粹抽象,让学生通过法院判决过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法学(法律類)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的提出和构建,对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作了尝试性的探索,也为培养新型法律人才指明了一个方向。

注释:

[1]何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几点认识——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

参考文献:

[1]高泉.以司法考试为时角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改革[J].中国电力教育,2012,22.

[2]刘晶.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方式的改革——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学理论,2013,11.

[3]段书臣.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2,11.

[4]韩冰.从结果-倒推-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6,09.

[5]赵霞.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提升作用[J].高教学刊,2015(23):103+106.

[6]李静梅,刘杰,张国印,等.衡量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的研究[J].高教学刊,2016(07):106-107.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开放法学,多维交互,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法律实践是对学生法律人格、法学素养的综合训练,是实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教学不但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专业能力培养,更要注重学生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自主学习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锻炼。然而,由于教学观念、办学条件、环境、教学对象、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又成为开放教育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选择合适的实践教学模式至为重要。本文以现代远程教育理论为依据,结合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索适合法学专业特点的“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

1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确立及其内涵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以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必须以此目标为引导,充分考虑远程开放教育的网络教学环境,符合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教学的特点,保证开放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1.1理论基础

1)“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Carl R.Rogers)针对传统教育的种种弊端,大力呼吁教育改革,并把心理咨询中“患者中心疗法”的理论推广、应用到现代教育改革实践,形成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2)自主学习理论。它是在学习者内在动机的作用下,在学习活动之前自己确定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选定学习的内容、策略、方式、时间和地点,自己控制学习过程、学习资源和物质设备条件;对学习结果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并对自己的学习行为进行调节和修正,以致学习目标的最终实现。

美国心理学教授齐莫曼(Zimmeman)认为“在实际的学习情境中,完全自主的学习和完全不自主的学习都是较少的,多数学习是介于这两者之间。”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的自主学习,不是学习者完全的自主学习,而是通过教育机构提供的学习资源、设备、场所等条件,在教师指导和支持服务下的自主学习;

3)混合学习(Blending Learning)理论。该理论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数字化、网络化学习(E-Learning)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习者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针对学习者原有的认知基础和学习目的不同,学习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各种媒体的适应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学习媒体和学习方式,将传统的学习媒体方式与现代的学习媒体和方式结合起来,使二者优势互补,使学习者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1.2内涵表述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中心、以实践环节教学为特色、以教育者导学为前提、以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和服务助学为基础,通过课堂内或课堂外的案例分析、模拟审判、法院旁听等活动,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从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方式。该模式既体现了远程教育的特殊规律,即“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 突出体现了学习者的主体性;又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通过教育者导学、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助学、多元立体教学评价设计等教学要素间的交互关系。同时,该模式体现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强化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强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应用型高等法学专业人才。

2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它是一种教学思想或理论的具体化、过程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实践教学,就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法学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善于思辩、善于表达。

2.1讨论式案例教学法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成年期后人的感知能力,如听力、视力、味觉力、肤觉力等较成年期前有所下降,机械记忆力也有所下降,但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则有所提高,且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实践教学要充分发挥成年学生活跃的思维能力和丰富的想象力,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为基本特征的教学。案例教学又称判例教学,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案例教学通常采用说明式和讨论式两种方式。开放法学教学倡导的是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案例教学在开放法学中的运用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首先,选择典型案例,建立平台教学案例库。案例教学本意即为典型事例的教学。选取具有典型性、真实性、疑难性、针对性、综合性强的案例上传教学平台,供学员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还应在网上给学员提供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其次,分组讨论,撰写发言提纲。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网上BBS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样,形成并营造一定的前期讨论效应。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讨论时可能会有多种观点,将观点相同或相近者分成一组,以小组为单位,集中分析讨论,力争每个人都能在小组发表意见,小组做好记录,形成本组意见;再次,集中发言、教师点评。面授辅导时由教师主持,依次由推荐的学生有选择地对每个案例进行集中发言、自由讨论,之后由面授教师点评。只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准备,课堂发言通常都比较踊跃;如果教师的点评针对性强,师生通过纵横的课堂交流,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与交织,学生既开阔了专业眼界,又学会了分析、评价案例的方法;最后,课后网上延伸讨论。由于课堂讨论的时间相对有限,不少学生意犹未尽,课程主持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网上BBS讨论区发表自己对案例的进一步看法;甚至还有学生把自己收集到的与讨论案例有关的信息在网上转贴,从而引起“案中案”式的连环讨论。

2.2实战性模拟法庭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情,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通过精心准备,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以将习得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应当指出的是,当前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不仅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事先已经定位,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做出的言论、乃至动作、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针对这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不足,笔者认为, 现在的模拟法庭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模拟法庭转变,以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真正锻炼和提高。

“模拟法庭”教学要求组织者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专业素养。为避免某一教师知识的单一和局限,专门设立法律实践活动指导小组,部署工作计划,落实模拟法庭方案。模拟法庭的运作一般分为如下步骤:案例的选择;人员的确定;材料的准备;法庭实战辩论;总结。首先,对案例的选取一般考虑时效性、专业性、疑难性、综合性的要素;其次,人员的确定采取自愿报名,自选角色,适当调整;再次,案件资料人手一份,大家分头各自熟悉案情、体会角色,各自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情涉及的其他知识资料,备写案件审理所需法律文书;最后,实战抗辩,分析总结。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反应。庭审结束后,马上请老师和专家进行现场点评,总结成败得失,为以后的课程学习和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由于学生自己主导整个实践过程,参与者、旁听者均对这种生动、直观、仿真的教学方式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有的学生还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一些问题和思考。

2.3法庭旁听法

一位前苏联教育家曾经说道,“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组织开放学员参加法庭旁听活动,既是学员亲身参加法庭审理,感受控辩双方的你来我往,唇枪舌战的庭审程序的过程,也是学员用自己所学知识去判断是非曲直,加深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理解领会,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

旁听案例的选择应遵行一定原则:首先,法庭审理程序较完整。完整的法庭审理程序,既可以为学员进行一个简单的案情回放,也可以使学员熟悉法庭审理程序;其次,要求选择能够反映社会热点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在旁听过程中,要求学员做旁听记录,尤其是把双方争执内容、争执焦点记清。旁听结束后,由教师专门针对旁听内容进行案情分析、讲解,共同讨论案情焦点,分析法庭审判程序上有那些缺失,在审判方式上应有那些改进,从而指导学生进行旁听体会的写作。组织学员参加法庭旁听的这一实践形式,在整体组织程序上比较简便,可以使学员近距离接触到法庭,接触到法制的前沿,感受法学在社会上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神圣地位及法学理论在法律践行中的指导作用。

3 实施“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保证

3.1明确培养目标,健全管理机制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以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这就要求必须改变教育观念,明确培养目标,健全管理机制。首先,学校领导和教师必须提高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真正把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保障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并注重体现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统一领导,设立对内组织和对外联系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做到既有学校的统一管理,又有教师的具体指导,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

3.2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是“双师型”人才。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已经被多元化,教师始终是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同时,肩负帮助学生消化相关知识、学会案件分析方法、训练实际操作能力等职责。如果教师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学生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指导或帮助。因此,从事开放教育的教师,要求一专多能:既要懂实体法、程序法、庭审规则,又要懂教学管理,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这就要求教师有自我训练、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主动性和迫切性,以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需求。

3.3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开放学习崇尚学习者主体的自主学习,但在开放学习中,师生时空分离,没有了教师对学生面对面的实时监控或权威辐射,学习变得没有监控。学校要把提高学生学习的自我监控能力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地调动学生自我监控——包括激发动机、端正态度、调动情绪、调适心态、改善方法等,往往比帮助学生解决几个具体困难或问题更具有本质的、长远的意义。教师要从以课堂教学为重心转移到更多地注意跟踪、监控学生的学习过程,注意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反馈的非智力因素的信息,促使学生自觉参加面授辅导,自主地进行个体学习,自觉地完成作业和练习,有效地开展学习小组活动。

3.4建立和培育相对稳定、规范的教学实践基地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开放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但缺乏锻炼的机会和场所。为了满足个性化学习,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建立相对稳定、规范的教学实践基地十分必要。关键是教学部门能否愿意投入财力、物力建立相对固定的实践基地或其他平台,满足实践需要;能否有效地督促、检查课程教师进入实践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笔者建议:①利用学校现有的网络技术力量在网上建立虚拟法庭,以适应开放教育学生自主学习的需求;②在学校,争取建立相对固定的“模拟法庭”并购置相应道具;③在校外确定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2~3个固定基地;④将教师投入实践所需时间,纳入计划课时,课程责任教师提前提出实践方案,由教务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并施以必要的奖惩办法,使平时实践切实落实在教学过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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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志远.远程开放法学教育案例教学初探[J].广播电视大学报,2007,(1).

4 王秀玲.开放教育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评析与思索[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

一、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在本科教育阶段,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确立怎样的教育目标是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式的前提和关键。关于法学教育目标问题,就目前有影响的学说综合而论主要有:“精英说”、“通识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二元结构说”等等。应该说近20多年来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一方面,缺乏高端的法律人才,如缺乏国际国内经济事务上的法律人才。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有关国家经济问题的立法,扮演主要角色的往往是一些经济学家,却较少看到法学家的影子。在未来,很可能还会欠缺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另一面,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统一的条件下,司法者必须尽可能使法律适应当地的情况,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是现在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现有的教学方式从法学院获得的知识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与此同时,在中国东部,特别是沿海城市,已经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法学院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其中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而被一些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状况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即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理由是:

第一,社会需要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应用型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学术型人才。在任何一个国家,学术型人才终究都是少数人。法律职业多种多样,可以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实务职业工作和法律理论职业工作,但从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情况看,对法律实务职业人员的需求比对法律理论职业人员的需求数量要大得多。从现有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总量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数量远大于从事法律理论工作人员的数量。毕竟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

第二,学习者的个体需要是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内在准则。应当看到,大部分学生选择法律作为学习专业,还是以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理想的。事实上大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的确把选择去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主要去向。

在法学教育极其发达的美国,其法律教育理念就是把法学院看作是造就律师的作坊,而不是法学家的摇篮。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对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灵活运用和操作能力。目前,从客观上看,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的,法学教育将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合司法实践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角度上看,在大学法学本科教学中就应始终贯穿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有缺陷,相应的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到其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曾撰文指出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方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应该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运用实践教学方式以达到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对于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进一步重视:

(一)强化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是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对案件审判的模仿,是将学生控制在既有的事实框架下,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以模仿的身份扮演特定的角色,完成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性教学较有成效的方法之一而为各学校普遍采用。目前模拟法庭训练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学校并没有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课程予以开设。在实践中,不少教师与学生仅将其视为是一项课外活动,而且活动开展的频率极低,参加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学生为了达到表面上好的效果,庭审开始前已经有过几次排练,模拟法庭只不过是学生穿上各种制服演戏。这些作法实际上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对学生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应当作为教学任务以一门课程的形式开设,要有详细的课程计划,在每学期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也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程序演练,而是对案件进行系统、全过程的训练。学生必须从教师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完成相关角色的法律文书。学生应该参与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整个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每一位学生均有机会参与并实现相应角色的体验,完整地完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全部工作,这对学生法律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无疑是有效的。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可以由教师或聘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以加深学生的印象。

(二)法律诊所教育

中国一些高等院校实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一种较好的实践教学方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在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在学校里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又有客户来咨询,像个诊所一样,故得此名。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有这种教育,开设了这门课程。2000年中国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取得一些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

来教学的教育方式。作为一门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它是以办案为主。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学生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就像一个律师。其教育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法律职业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法律诊所课上,活动的主体始终是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性质的教学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除诊所式教育外,实践课程还可以延伸至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延伸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法律工作部门,但必须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而不像传统的毕业实习那样流于形式。例如,可以设计这类课程的检验和评分制度,将学生实践成绩的最终检测权交给法官、检察官。实践的方式应该是在相应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实际工作。例如,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裁定,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检察院,学生可以练习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参加诸如起草、审议法律议案,执法检查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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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互联网+”之兴起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应与时俱进完成转型,逐步实现培养目标的分层化、培养方式的多样化、培养内容的复杂化、培养结构的均衡化,以满足信息化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之需求。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本科;人才培养

作為创新2.0下的互联网演化新形态,“互联网+”之兴起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掀起了革新热潮。大潮冲击着传统高等教育,也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推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之转型已然是大势所趋,这主要表现在培养目标的分层化、培养方式的多样化、培养内容的复杂化与培养结构的均衡化。

一、培养目标的分层化

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上,长期以来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强调学生法学素养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因而,学界通常将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精英教育,着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高等院校通过系统化教育帮助学生储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养成基本的法律技能,使学生能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领域,进而为社会输送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合格人才。“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这种单一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难以满足当今法治建设对不同层面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本科学生多样化的职业道路选择。因此,应将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分层化,在多层面培养目标引导下培养多样化的法律人才,以适应“互联网+”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的革新需求。

第一,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该目标之实现离不开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建功立业。人才培养以教育为先,我国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便是培养人才,法学本科教育肩负着培养与输送合格法律人才的使命。因此,在本科教育阶段,应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培养,通过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本理论;应当沿袭传统培养模式对专门化、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要求,综合提高法律人才的知识素养、专业技能及实践能力,适应法律职业工作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合格人才。

第二,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 “互联网+”背景下,各种新的行为、新的事物、新的现象不断涌现,各种人际关系的交汇更加多元,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愈加复杂化,这给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对一系列新事物进行系统化研究,需要针对“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进而为依法治国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撑,这都离不开法学界人士的贡献。因此,法学研究型人才是法治昌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对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之起步阶段,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基础环节。在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对学生法理思维的培养,强化法学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学生知其然进而通其所以然,使学生初步具备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素养与专业功底,从而为未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培养创业型法律人才。“互联网+”之出现不仅催生了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新的龙头企业,而且在中国大地掀起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法律人才也已成为创新创业浪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众多法科毕业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社会提供多样态的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能够借助法律知识防范与规避法律风险,助力创新创业类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因而是创新创业团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律人才的孵化器,应当重视创业型法律人才之培养,积极探索创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构建适应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这就要求高校不仅应在课堂教学中帮助学生夯实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基础,更要注重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为学生毕业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条件。

二、培养方式的多样化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培养方式单一、手段固化。在这种培养方式下,学生主要是从教师的讲解中被动地获取法律知识,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以养成独立自主的思考能力。虽然课外实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但由于课外实践之开展受地点、时间等限制性因素影响较大,加之常常缺乏必要的支撑条件,因此对学生能力之培养的效果也参差不齐。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普遍采用与“互联网+”之兴起,这种受时空条件限制而存在的培养瓶颈正逐渐被打破,培养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已然形成。

一方面,互联网与教育的融合带来了教育技术之变革,视频公开课、慕课、微课程等在线教育方兴未艾,这使学生获取知识的途经更加多样、更加便捷,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突破了教学时间、地点固定化的传统教学方式的束缚。另一方面,“互联网+”能为人们公开地提供数量庞大、种类丰富的教学资源,[1]学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地查阅与利用。如中国知网等平台中浩如烟海的电子期刊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法学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学生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网站查询实际案例以及裁判文书,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实践运用。因此,“互联网+”背景下教育领域的种种变革打通了专业学习的各种渠道,为培养方式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在此情况下,高等院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机遇,推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式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在保留传统课堂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将“互联网+”背景下O2O商业模式中的部分理念借鉴到教学中,将课堂教学与互联网有机结合,不断拓展课程的广度与深度,促进教学理念的更新与教师角色的转变。

就教学理念的更新而言,“互联网+”提供了多种新型教育技术,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合理适当地运用这些技术更新教学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高效学习的迫切需求。比如,教师可以通过在线教育平台进行在线答疑与作业检查,无论是文字性描述、语音解答还是图片表达,均可通过在线教育平台实现。这样能够使学生在自主预习、复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得到尽快解答,不受时间、地点之局限,教师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体现。再比如,在线教育平台还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学生可以通过点击观看国内外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优质教学视频,便捷地听取不同老师、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的讲解,丰富知识储备,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互惠。

就教师角色的转变来说,随着“互联网+”之兴起,课堂教学中教师角色应由知识的灌输者转变为引导者。[2]教师不应再沿用以往事無巨细的讲解传授方式,而是有选择性地侧重于知识重难点的梳理与答疑,将大量基础的、普通的、常识性的内容放入在线教育环节,由学生自主学习。这种教师角色之转变不仅能提高学生掌握知识的效率,同时还可提升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进而适应未来社会终身学习的实践需求。

三、培养内容的复杂化

“互联网+”之兴起使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融合加快,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的革命性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经济领域存在网络欺诈、虚假促销、互联网支付异常等问题,这对财产安全、交易公平等造成很大威胁;在人身领域,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一系列侵权行为。[3]此外,互联网的普遍运用也使犯罪形态、犯罪方法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出有针对性的变革,与之相对应,这也必然导致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内容的复杂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源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围绕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展开,但“互联网+”触发的新问题是已有核心课程无法完全涵盖的。因此,必须推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内容向复杂化转型,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社会问题多样化的现状。

一方面,应在当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嵌入“互联网+”因素。首先,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增设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课程。“互联网+”背景下,国家已经制定众多调整不同领域新生事物的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安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并且处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教学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将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入课堂。其次,以“互联网+”为主题,将现有法律基础课程体系打破重组。[4]这意味着从“互联网+”出发,对商法、经济法、合同法等部门法中涉及互联网新领域的内容体系进行重新组合,构建一个清晰的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框架体系,使学生更加清楚地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解决互联网普遍运用所带来的新问题。

另一方面,应增设与“互联网+”有关的非法学类专业课程供学生选择。从实践出发,法律专业人才只有对社会现象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方能找到症结进而对症下药。当代社会,互联网自身具有的抽象性、全球性、隐蔽性以及互联网与传统社会形态的融合增大了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难度。由此出发,高等院校的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理解“互联网+”背景下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能力,具备较为娴熟的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与较强的复杂问题解决能力。这就需要在教学内容上大量增设与“互联网+”有关的非法学类专业课程(如互联网经济、互联网营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等)供学生选修,使学生了解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存在状态与运作机理,弥补知识技能的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四、培养结构的均衡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成就斐然。然而,法学本科教育却长期停滞不前,问题众多,乃至于有学者称之为“整体上的失败”,[5]这种失败表现之一就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对社会法律人才的供给存在重要缺憾——高端合格人才“短缺”与低端普通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6]大量毕业生既“不能满足中国法律的高端需求,同时也不能满足农村或者经济落后地区的法律需求”。[7]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是囿于培养体系、培养方法、培养内容等的雷同,国内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学生同质化现象严重,因此应当着力实现人才培养结构的均衡化。

一方面,针对法律市场差异化需求,鼓励高等院校构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与培养模式。基于转型时期的特有国情,我国法律市场需求的差异化特征极为明显。以法科学生未来就业的区域为例,大中城市人才饱和现象严重,而广大乡镇、农村,法律专业人才则较为缺乏。媒体报道显示,“截至2013年7月,全国共有174个县没有律师,其中既无律师事务所又无律师的132个,有律师事务所而无律师的42个,涉及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此外,还有92个县(市、区)只有1名律师。”[8]尽管在司法部的干预和重视下,174个县没有律师的现象已经消失,但毫无疑问,广大乡镇、农村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现状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性改观。因此,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位于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高等院校,应当回应这一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修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专业法律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针对各高等院校现实情况,鼓励高等院校在基本尺度统一的基础上突出专业特色。毋庸置疑,作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当较好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这一尺度是衡量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不能降低或忽视。但与此同时,如前已述,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现象,在严管、严控、严退的基础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政策,鼓励各高等院校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具有特色的行业人才。比如,外语、外贸类大学的法学院系,应当强化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引进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材、教师、教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本科毕业生;理工类大学的法学院系,则可结合本校特色,考虑在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電子证据法等方面发力,培养高科技背景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财经类院校、金融类院校、医学院,也应有针对性地将法学知识与财经知识、金融知识、医学知识进行嫁接,走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这样,既可以避免高校之间的同质化竞争,使不同类型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各得其所、优势互补,也能满足当代社会专业分工细化、交叉融合趋势加快对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有效对接。

总之,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人才之培养应当与时俱进,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结构等方面向分层化、多样化、复杂化、均衡化方向转型。唯如此,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合格法律人才之需求。

参考文献:

[1]曹伟.“互联网+”时代的互动式法学教育[N].光明日报,2015-10-13(014).

[2]杨爽.“互联网+”时代的大学教师角色转型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6(10):61-64.

[3]胡晶.“互联网+法律”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21):255.

[4]董倩.法学本科教育与“互联网+”融合教学改革探讨——以浙江某高校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6(15):175-176.

[5]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116.

[6]廖旺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教育与职业,2013(23):111-112.

[7]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61

[8]刘子阳.174个县无律师已经全部解决[N].法制日报,201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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