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3

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广大行政法学研究者,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我国的文化发展方向,并以“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作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本文将通过对行政法治建设历程进行回顾,对今后行政法学的发展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学;继承;超越

作者简介:胡旗保(1970-),男,汉族,安徽芜湖人,硕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處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从内容方面上进行分析,通过对行政法学十几年来的回顾,可以看出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对管理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轮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相关理论观点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进一步展开了深化,强化行政法律的关系,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逻辑,从而构建出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随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也得到了认识上的发展。

在90年代初期,学术界就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关讨论,在行政法治原则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相结合。在“依法治国”观念确立为宪法原则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则的也得到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并尝试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进行区分,从而深化法治行政的关系。并且学术界也对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相应研究,并从国外行政法原则中进行引用,从而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进行补充,使得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结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在行政法学基本原则研究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反思,行政组织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便有了行政机关范式与行政主体范式之分,行政主体范式在90年代后处于主导地位,与其他行政机关反省相比,更能够确定行政行为效率,并对行政法律责任能有明确的归属。但随着学术界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和反思,对行政主体理论展开了更为深入的探究,并认为行政主体理论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因此学者运用西方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相关理论进行调整,并逐步开始复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但整体来说,仍然较为单一。

行政行为理论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丰富和发展,将行政处罚作为重点内容,并在后期更为关注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行为,传统行政行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关注,在前期重要争论行政立法性质,后期则对行政立法的等级效力与程序规范展开研究,并开始反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控制,在这一段时期内,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强化了行政行为分类、定义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随着行政方式的多样化,学术界也对传统行政行为进行到了深化研究,开始重点关注非强制政府行为,并关于行政指导、政府采购与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论著,使得人们更为深入的认识到当代行政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对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自90年代之后,我国丰富了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与研究,并开始全面介绍和研究各国成熟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也明确的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应做到传统与创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研究我国法学传统与西方法学传统的不同之处,再对西方行政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引用。二、分析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从幼稚走向成熟,但通过对现有研究现状来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现象较为突出;部分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点;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行政法学的学术积累较为薄弱;研究视野较为狭隘;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等。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对我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进行结合,从而展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意见。

(一)开拓研究领域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部分领域的研究成果已较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领域仍需进一步深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行政法学研究进行纵深发展,从行政指导、行政组织、宏观调控行为和行政许可等问题进行强化。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应当对新问题进行关注,从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领域。

(二)勇于创新

在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里程回顾的同时,还应当对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加以反思,从而明确行政法学现状,吸取经验教学,从而为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应当勇于创新,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并端正学术态度,促进学术风气的良好发展。在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重视实践,勇于质疑和创新。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还应当在探索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人类的自我关怀,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较为迅速,并带有强烈的地域性,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立足于本土资源,对中国的实际问题进行关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发展历程,这些经验和教训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丰富资源。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着应当采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勇于创新,通过开放的思维方式,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学科领域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

通过创新,采用多样的研究方法,能够让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行政法问题,现今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仍需要创新发展,在充分发挥传统法的基础上,引进新的研究方法,并通过转变研究视角,从而建构行政法学的研究逻辑。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根据不同研究内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能生搬硬套,应当根据研究内容的实际情况,对研究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回顾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对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并勇于创新,积极超越和突破。

[参考文献]

[1]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J].行政法学研究,2010(03):19-27.

[2]罗豪才.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J].法学家,2003(05):01-07.

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来源于国外,一般认为,哈佛商学院是管理学方面推行案例教学的先驱。1910年,学校开始实行案例教学法。到1923年,学校已有三分之二的课程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讲授。案例教学法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进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课堂。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在教育理论与具体实践上均不成熟,本文拟结合《国际经济法学》教学的特点和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作一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第一,激发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作为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特点的新兴学科,其发展变化快、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常望而生畏。另外,与传统学科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离学生的生活相对要远一些,学生缺乏足够的感性认识。对学生而言,这门课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概念的灌输,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而开展案例教学则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来源于丰富多彩的国际实务的教学案例,不仅能使学生意识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应用价值,而且能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民主和谐的讨论氛围也有利于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状态下进行探讨,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将知识传授转化为能力培养。与课堂教学中选用的案例相比,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所面临的案例更加复杂,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已经成熟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让学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辨和综合分析能力对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案例教学无疑可以增强他们这方面的能力。尽管课堂上使用的案例与现实的案例相比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结论也相对明确,但与其他课程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的案例还是显得比较复杂,案情描述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因此,掌握如何有效地阅读和分析案例可以很好地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三,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自2002年以来,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成为法学院(系)学生就业的一道高门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法学教育不能不关注司法考试的题型、内容和考核目标。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着眼,全面考查学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并不是传统法学教育方式所能达到的。案例教学法强调对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契合司法考试的要求,促进法学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接轨。

二、《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

1.精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教学目的进行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典型性原则。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实与所探讨的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由于受课时数的限制,国际商法的教学案例在于精而不在于多,关键在于所选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选用案例时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学生分析,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且能够举一反三的目的。

第二,新颖性原则。也就是案例的选择应尽量反映现代生活中所出现的国际经济法新问题。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国际经济法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选取一些新近发生的案例则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之后,笔者组织学生讨论新近发生的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案例,使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解。通过这种训练,可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关心世界和中国经济的良好习惯。

第三,启发性原则。一个好的国际经济法案例还必须蕴涵一定的问题,问题要能启发人们的思考,问题越诱人,就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就越好。因此,对案例的选择应注重启发性。众多的国际经济法案例源于社会生活,教师应以有利于启发学生理解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原则、制度、精神为标准来选取,通过选择具有一定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第四,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服务于教学需要,切忌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选择的案例在内容上要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学生通过讨论可以加深对课堂中某些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起到活跃课堂气氛、画龙点睛的效果。同时,能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国际经济法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而课时数又非常有限,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课堂上案例的选取和讲授要紧紧围绕课程内容来展开,剔除那些无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绍言简意赅,力求知识点的集中,不必面面俱到。

2.运用案例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重要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呈现案例。一个成功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课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以使学生在课前充分地收集和阅读相关资料,进行深入思考。关于案例的呈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口述或者通过板书、多媒体等载体展示;二是教师在课前事先给学生指定案例,让学生自己阅读案例、梳理案情并整理概括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展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第一种由教师展示案例的方法。对于第二种由学生展示案例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使学生在梳理案情的过程中锻炼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法律关系并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将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上,而不必在介绍案情及背景资料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值得推广。

第二步,分析讨论。分析讨论阶段是对课堂效果的检验,讨论越深入、辩论越精彩,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和提高。在整个分析讨论阶段,应该注意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适当予以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适当予以引导。在学生发言不踊跃或观点碰撞不激烈时,教师可以适时进行提示,以促使学生积极发言,让观点激烈碰撞。法学理论在思想交锋中可以渐渐明晰,实务操作能力在唇枪舌剑中得到全面提高。

第三步,总结评述。案例讨论是全班同学发散思维的过程,学生各抒己见,再加上有时对知识理解得不够,错误观点的表述难以避免,必然会出现观点分散的局面。因此,在讨论结束前,教师需要对案例讨论进行客观的总结点评,好的归纳总结是认识升华的必要保证。在总结评述时,教师应侧重于对学生分析思路和结论的评价,指出学生在辩论中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引导学生把握知识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在总结时,教师不要轻易指出学生的观点是错误的,更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针对所讨论的案例还可以启发学生在课后做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3.撰写总结

案例教学课后的总结撰写是案例教学的后续环节,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要求每个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撰写一篇案例总结报告,以此使学生将讨论中迸发的思想火花用文字的形式进一步深化,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过写作进一步论证成熟,对课堂上言犹未尽的问题进一步思考、拓宽思维空间,提高写作能力。教师可对学生撰写的小论文中所反映的问题,从写作技巧、写作规范、理论研究上进行指导和评价。撰写案例分析总结也有助于将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熟悉判决书、公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应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在《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中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与学的关系。不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案例教学法就难以有效开展,难以发挥作用。

一是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方法的确定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一种多元化的结果。在《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确实要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但也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律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学生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原理理解不透彻,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不可能解决复杂的案例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填鸭式”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维相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如果缺少了学生的积极配合,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变成“教师自己推举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的模式。由于案例分析要比一般原理、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难得多,教学实践中,一些学生有畏难情绪,对案例不注意思考,在讨论过程中习惯于当听众,满足于教师给出的所谓“标准答案”,这些都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驾驭课堂的能力,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自由、宽松、和谐的讨论空间,使学生处在情绪饱满、兴趣浓厚、积极主动的学习氛围之中,自觉参与讨论并各抒己见,以期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增刊),2002.

[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焦小英,黄彬.课堂讨论教学中的控制艺术[J].教育科学论坛,2008,(5).

责编:路 童

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就业困境;调查分析

我国高等院校扩大招生人数,高中生考上高等院校成为常态化升学趋势,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近五年,我国登记失业率在4.1%内,就业是头等民生大事,更是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选择热门专业成为当前大学生求学意向,过去,法学专业曾经是高校“热门专业”之一,截止于2008年全国已有634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在校法学本科生人数达30余万人,形成了多层次学历教育培养的局面。广东省就有23所高校设立法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往应用型大学转型的趋势,必然缩减文科招生人数。《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专业成为2017年本科就业红牌专业,意味着法学专业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等普遍偏低,尤其法律事务专业连续三届是红牌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基数依然庞大,满足了就业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法学毕业生就业走向看,因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将大部分毕业生拒在公检法部门之外,企事业单位更倾向于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才,只有小部分法学毕业生从事专业对口工作,激烈的人才竞争必然导致大学生就业形势不乐观。过度教育、准入制度并非毕业生就业难的决定因素,本文以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为研究对象,理性分析当前形势下高校、社会和学生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广东省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本科院校2017届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包括东莞理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韶关学院、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对广东多所高校法学本科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掌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法学专业就业难得困境所在。

(二)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科研论文和报告,提取有价值材料为论文观点做理论支撑,参考文献包括法学教育、就业形势、学生工作等多方面。其次,参考了麦可思研究院《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里面的就业数据,准确还原就业数据。借鉴理论与数据,让研究有理有据,更有说服力。第二,调查问卷法。本次采用了电子问卷,分别对广东多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毕业进行调研,为了更充分了解地方院校法学生的就业现状,设置了多方面的调查内容,例如就业影响因素、当前就业形势、就业意向等。每所高校设置了130-150份电子问卷,回收了1230份有效电子问卷。

二 调查结果

(一)就业现状

通过收集和整理数据得出,当前地方院校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是十分明朗,52.50%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求职应聘的机会较多,但是入职的要求难度大,表示就业形势普遍不容乐观;然而,还有小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16.50%)认为求职相对简单,有机会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表示当前就业形势是可观的。在整体调查人数中,女生人数占据整体的67%,在就业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女生的就业压力比男生大。

大学生教育和就业长期是社会的热点话题。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法学转变,法学专业就业选择面没有理工科开放,国家公检法系统作为法学专业的“对口”单位,人事机制改革使其需求量下降,而就业人口基数的越積越多,行业竞争不及理工科更具优势。从“毕业生认为法学专业竞争优势”的数据了解到,就业时不够竞争力占41.10%,就业时没有任何的竞争力占16.18%;就业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占28.16%,就业时有很强的竞争力占14.56%。

在法学专业就是形势不乐观和行业竞争力不足情况下,毕业生还是希望找到一份专业相关的工作,未找到合心意的单位的毕业生还是处于观望之中。37.86%的毕业生认为有自己有信心去竞争专业对口工作,58.44%的毕业生认为自己能够适应非法律相关工作,极少数毕业生(3.70%)坚持寻找专业对口的工作。据广东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统计,76%的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工作,就业岗位与专业不相符成为法学专业就业常态。

(二)就业意向

在就业意向调查统计中,41.20%的毕业生意向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24.10%的毕业生工作意向是国有企业,16.20%的毕业生希望进入基层单位,5.30%的毕业生期望从事教师工作,可是没有一个毕业生想创业。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倾向于政府单位,很少毕业生会考虑其他单位。在选择工作性质的时候,50.18%的毕业生首先考虑工作是否是公务员单位,30.12%毕业生选择工作单位福利,选择专业对口毕业生有12.10%,根据个人兴趣选择工作有2.48%。公检法系统工作是政府机关部门,这些工作岗位符合法学专业就业,其次政府单位的工作稳定性高且福利可观,但公务员岗位有限,期望的工作与实际是有差距的。反而国有企业更加需要文科类学生,尤其法学专业在国有企业是相当受欢迎,而准入制度也有一定难度。对于基层单位而言,更多毕业生都期望在一线城市发展,选择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人数会较少,不过实际中获得基层工作的机会较大。有小部分毕业生选择了师范方向,考取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工作。

在调查的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学生中,92%的毕业生生源是广东省内,就广东省生源而言,50.14%的毕业生期望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剩余的49.86%毕业生都希望回去家乡就业。通过就业统计反馈,能够留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的毕业生只有14.20%,法学本科在一线城市立足的机会甚少,大部分毕业生流向广东的三四线城市。一线城市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有更高的要求,第一要通过司法考试,其次需要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对工作薪水的期望,62.10%的毕业生都想拿到3500以上的薪酬,与实际薪水对比,毕业生的薪水期望值是适中。

(三)就業指导

调查了地方院校在就业工作的指导情况,学校就业处为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有安排相关课程,如:大学生职业课程、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还包括了实践教学方面,如:大学生职业规划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等,这是一个非常全面的大学就业指导体系。还有些没有纳入课程体系,例如就业宣讲会、就业招聘会等。各个院校在就业工作上各具特色。

经过调查发现,各校就业处针对毕业生群体就业指导工作包括:就业课程、派发就业材料、整理毕业信息、招聘宣讲会、职业资格申报等。就业指导课程主要是让毕业生掌握基本就业技能,用于毕业季度求职应聘;在调查8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里面,39.78%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有帮助,但没实际效果;60.12%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没有帮助,纯粹理论讲授。派发就业材料一般是《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毕竟很多四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都会安排专业实习,很少学生能够有时间参与招聘宣讲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专业资格证书方面,除了等待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有选择师范方向的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上是落实到位,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三 就业困境分析

(一)人才竞争困境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还有普及法律知识,一个法治环境需要长期的建设,这是离不开法学专业人才的贡献。当前法制环境并不完善,社会环境对就业形势是有影响,直接影响力就业岗位配置,公检法国家机构作为法学专业“对口”岗位,这类工作岗位需求量特别少且招考要求逐年提高。例如检察院的招考编制有限,报名考试资格也高,一般要通过司法考试,有些地区要研究生学历。在公检法国家机构中招聘一个岗位,采取1:3的面试比例,出现多人竞争同一个岗位,淘汰的人数肯定不少。

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在产量大、素质高的毕业生群体中,用人单位选材时是择优挑选,注重人才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现在人才竞争就是知识竞争,学历层次代表着知识量,往往高学历毕业生的择业机会比低学历毕业多。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本科层次培养的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例如法学专业学生想往教师方向发展,一线城市小学教师要研究生学历,高校教师是博士学历,就业市场需求对高学历需求成为一种趋势。律师事务所招聘要求和程序比公务员要简单,但律师入行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从极低的通过司法考试率来看,将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律师梦给浇灭了。其次,律师职业的起步期较长,需要工作经验、实践技巧和专业理论知识,但现实工作中培养律师人才年限较长。

(二)就业指导困境

长期以来,高校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才,从数量上补充法学人才短缺的局面,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实际律师职业还是有一定差距。虽然法学是文科专业,但其在实践过程中非常注重理论转化为技巧。本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高校理论课程体系中,既有理论教学,亦有实践教学。理论教学是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以及掌握基础的法学概念。从教学体系分析和师资力量分析,当前法学本科生是以理论偏重教学。实践教学上,主要以模拟法庭、法院见习、专业实习、三下乡实践,然而实践教学环节非常缺乏“双师型”教师,大部分教师立足于校内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与指导不到位。

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梦寐以求的,有不少院校为了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备考,将课程压力迁移到大一、大二、大四。法学专业基本都是理论,要通过大量时间记忆和实践。一年级新生刚上大学,还处于适应性阶段,大量的课程导致出现补考现象;尤其四年级大学生,要面临一学期专业见习和实习,还有兼顾论文等,留给应届毕业是的时间是有限的。要完善课程安排,平衡考试与就业的时间,避免学生有过大压力感。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作为指导应届毕业生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部门,为应届毕业生在职业规划与就业过程中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信息成了应届毕业生的主要就业信息渠道,指导中心作为行政部门,通过上传下达的方式传达就业信息,应届毕业生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并不高。其次,就业指导中心采用宣讲会、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帮助学生就业,缺乏针对性分类指导服务,岗位的应聘率极低。

(三)个人技能困境

社会价值观是一种意识形态,引导学生思想动向,让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尤其重要。在调查结果中看到大部分法学学生倾向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铁饭碗”单位,就业意向与毕业生的个人价值观念有关系。法学专业对口岗位是社会威望比较高的单位,由于法学专业的考证难度大,一度让法学专业学生迷失在理论备考,放弃就业最佳时机和机会。其次,法学教育不仅是本科学历教育,还有研究生、博士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定位,找到合适的岗位才有意义。

在求职的过程中,每个毕业生都有遇到一定的求职阻碍因素。从学生个人角度出发,通过调查毕业生了解到,42.20%的毕业生认为“个人能力”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个人能力”是意味着学生是否通过司法考试,这个考试就是检查学生在校掌握的理论知识;“学历”(29.40%)作为第二个影响因素,第三个因素是家庭背景(19.50%),其他因素(9.90%)考试失误、错过考试时间等。随着就业市场和招聘的规范性,每个公务员岗位招聘都是通过层层考试与面试,因此,个人能力在求职中更加重要。

四 化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正确的择业观教育

加强大学生就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择业观是对未来将从事的职业进行规划的一种思维观念。目前法学本科就业形势严峻下,获取一份稳定的工作来之不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有助于帮助毕业生面对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当前,高等高等教育并非过去精英教育,摒弃学历差距的观念,淡化本科学历优势,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心态去竞聘工作岗位。作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理应帮助学生认清当前就业趋势,树立积极进取的就业竞争意识,准备职前求职材料;树立积累工作经验再择业的理念,在工作中磨砺个人品质,提高求职恐惧的抗压能力。

(二)加强大学生的创业观教育

求职市场竞争激烈,只有提高求职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去适应社会需求,才能获取一线求职机遇。党十八大对大学生就业提出新的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发觉和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还有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敢于创业,创业可以解决就业,还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在创业教育上,首先开张创业教育课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创业理念;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教学,让学生融入创业氛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注重求职者的综合素质能力,包括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与技能的综合表现,淡化学历层次与专业背景,大学期间往往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形成的重要阶段。作为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是个人能力提升的关键一环,也是体现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要注重将理论转化成生产力,培养高效简洁的口语能力;在实践教学方面,通过实践掌握基本的流程,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案件的细节。提升毕业生的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在激烈的求职市场中获得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钟鑫,孙宗锋,邹晓红.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一种视角——TPTM[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5).

[2]康伶俐.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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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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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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