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范文

2023-09-14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第1篇

1 案例教学的含义和必要性

1.1 案例教学的含义

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 尤其是独立学院培养目标来看, 法学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具备在一线职业领域的适应、创新能力,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 他们既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 更要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 要达到以下目的:第一, 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第二, 要能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活动;第三, 要具备基本的法治理念。基于以上理由, 笔者认为, 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 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 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

1.2 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独立学院的教育定位、理论讲座式教学的被动灌输性和实践案例教学的主观能动性的较量、独立学院大学生自身的特点等, 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在课堂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探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式, 首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弄清独立学院的教育定位“培养理论应用型的人才, 实施应用型本科教育”, 这与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是相符的。与研究型大学培养的学生相比较, 应用型独立学院培养的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不作过高要求, 但是学生的实际才能的培养不容忽视。于是, 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案例能力的案例教学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就更为重要了。

独立学院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二批录取分数线的低端, 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学习的兴趣与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从近两年来的独立学院教学实践中得出, 独立学院的大学生更喜欢和更容易接受实践性教学模式, 他们更注重运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 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运用

正因为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于训练学生的思维, 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实际教学中应合理地加以运用, 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教学方法必须有所创新。

2.1 精选案例

在上课前, 老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精心挑选案例。一般来说, 案例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差异性。根据教学进度选择不同的案例, 先易后难;第二,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要紧紧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选择案例。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应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 而不是根本不会发生或多年难遇的案例;第三, 案例要具有严密性。教学用案例主要通过案例使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利用理论去解决现实中相似的实际问题。所以案例教学必须要经得起推敲, 推理性较强, 能够用已确定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去论证和分析;第四, 案例要具有综合性。是指案例要包括已学习的多个法律知识点, 以达到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2.2 教师角色的转变

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教师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往往是在教师介绍案情之后, 主动提出问题, 在得不到学生响应的情况下, 主动回答问题。学生们得到的仅仅是教材之外的新鲜信息。“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差别, 学生们的头脑并没有得到思维的洗礼。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包办代替”了。因此,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 如果老师由传统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 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在上课之前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 使其有充分的查找资料的时间, 并对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 这样, 学生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前, 是带着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过程及结论的。至于教师的作用, 主要是在课堂上, 承担组织课堂讨论、回答学生不解之问题以及提出本人的倾向性观点。“教”是为了“不教”, 这种“教”才是最高级的交往互动和理想的自主建构境界。

2.3 案例讲评

讨论完毕, 教师应对讨论的结果及问题的答案作出详细的总结和点评。给出案例分析的标准答案。如果答案不能确定, 老师应给出有倾向性的意见, 同时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涉及的法律原理和知识点, 指出学生讨论的不足之处和成功之处, 并应指导学生学会在理论和现实不一致时如何解决问题, 使学生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作出反思, 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工作, 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 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 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

3 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和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趣味性具有独特的作用, 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案例教学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不能使得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有深刻的理解, 这可能导致学生发展后劲不足。我们引入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我们不能为了进行案例教学而教条地实行案例教学。因此, 笔者认为,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仍应以讲授式教学为主, 辅之以案例教学, 把课堂讲授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摘要:本文对案例教学的含义, 独立学院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运用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第2篇

摘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案例教学法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司法考试也必将对法学案例教学法产生引导、促进作用。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对策,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高泉(1971-),男,河南南阳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101149)

随着司法考试制度自身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必将对法学教育的观念、模式、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等方面产生日益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一、司法考试与案例教学法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向司法考试输送合格的考生,甚至建议将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比例作为衡量法律院系教育水平的指标之一。但也有学者对司法考试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表示了强烈的担心,认为弄不好法学教育会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1]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同时法学教学应当改进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促进和引导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案例教学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于19世纪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创建并被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2]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毫无阻碍地确立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将判例教学法移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目前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也不必要在审判活动中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今后的发展来看,中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3]基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的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4]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并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从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形式要求分析来看,其考试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大案例”、“小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查的重点在于考生能否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客观差距,决定了有必要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调整与改革,而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可以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适应司法考试、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和认识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观念与认识上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将案例教学法混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低估乃至否定讲授式教学法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虽然名称相近,但性质不同。首先,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大量分析先前判例,主要用来归纳判例所创设的法律规则。而案例教学法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发掘成文法中有待改进之处,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和完善。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就是法院的判例。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不研读判例则无法了解其法律的精髓。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例教学法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律教育任务。否则,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他们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了解就难免支离破碎了,也不能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且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基本上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尚未形成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所以在比较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之前,根本达不到案例教学法所期望的目的。[5]

2.案例选择方面的问题

案例选择上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课堂上运用多少案例的问题。有人认为既然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那就应该多用案例,而且越多越好。而实际上简单的堆砌案件容易把案例教学变成“故事会”,甚至有的教师在课堂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很热衷介绍 “新奇”案例,将案例教学变成了“猎奇会”,这和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相去甚远。其次,在教学案例的组织与选择上,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真实性、典型性、新颖性不足。目前,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素材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并非每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使用,案例选择如果真实性、典型性、和新颖性不足,与课程内容结合不紧密,也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3.课堂组织方面的问题

在课堂组织上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简单变成“举例子”,学生参与程度较低,双向交流性差。在案例教学实践中,很多教师是将案例作为示例加以运用的,教师运用案例通常是为了解释、印证所讲授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课堂上很少有同学的激烈辩论,教师注重对案例结果的分析,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这种方法仍然没有摆脱偏重传授法律知识、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但是“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6]显然,简单的举例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也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4.政策与资金支持方面的问题

首先,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往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做准备,无疑将增加工作量和工作负担。目前,很多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案例教学,但很少对教师从事案例教学给予政策上的必要支持,比如在课时工作量和报酬、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教师从事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其次,从事案例教学,需要建立丰富的案例数据库,教师与学生对图书和资料的要求更高,需要印刷必要的材料发给学生做准备工作,有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聘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做兼职案例教学老师。这些都需要一定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如果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案例教学的开展也会面临着实际困难。

三、改革与完善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对策

针对案例教学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用以下对策加以解决,以改革传统案例教学法,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法学教育更好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1.注意案例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的有机结合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来看,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单纯采用案例教学并不能够满足国家司法考试要求。因而,在应用案例教学法时一定要注意适度,不能轻易否定讲授式教学法在构建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和完整知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而应注意案例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的有机结合。当然,具体应在哪些课程中,分配多少比例的学时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还需要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2.根据教学目的,精心组织与选择案例

根据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选择合适的案例要坚持以下两个标准:首先,关联性和合理性标准。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与课程内容紧密结合,而不在于案例数量多少,案例是否“新奇”。同时,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适应司法考试的测试目标,即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其次,真实性、典型性和新颖性标准。案例的内容应是源自于真实世界中人们所遭遇到的问题,而非虚构的故事。案例应有适度的典型性和复杂性,能引发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锻炼学生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另外,从适应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历年试卷,也有助于提高案例选择的合理性,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卷显示,即便是单项选择中的案例也是一环套着一环,需要深入好几个层次分析以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案例选择不当,就很难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

3.规范和细化案例教学环节,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在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上,如果把案例教学法简单变成“举例子”,这种简单组织手段难以吸引学生注意力。一个完整的案例教学一般要经过这样几个环节:教师布置案例,分发案例资料;学生研读案例资料,发现和提出问题;教师总结和归纳案例中的重点、难点;组织学生讨论和争论;点评总结。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要体现学生的主动参与,充分调动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提倡学术自由和民主。当然,在倡导学术争鸣与学术自由的同时,针对司法考试试卷中的“大案例”、“小案例”试题来说,都是有所谓 “标准答案”的。这时候就需要教师在点评总结过程中,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引导学生准确认识和理解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对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评价。

4.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为案例教学提供保障

首先,要对从事案例教学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政策优惠,鼓励教师更多地从事案例教学。比如,现在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主要以科研成果和教学量为主,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则不太重视。若职称评定的标准能适当多注重一些教学方法和效果,必然会引导教师多投入一些时间从事案例教学的研究和实践。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真实案例教学数据库,丰富案例教学资源。为此,教师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获得真实案例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组织、编辑、分类、管理,建立持续更新的案例教学数据库。同时,也要加大投入建立专门的法律图书馆或法律资料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Z1).

[2]李楯.在清华法学院做案例教学[J].法学家茶座,2003,(3).

[3]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曾文革,唐仙丽,等.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5]吴海珍,李笑盈.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若干理性思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4).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宋秀丽)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来源于国外,一般认为,哈佛商学院是管理学方面推行案例教学的先驱。1910年,学校开始实行案例教学法。到1923年,学校已有三分之二的课程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讲授。案例教学法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进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课堂。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在教育理论与具体实践上均不成熟,本文拟结合《国际经济法学》教学的特点和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作一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第一,激发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作为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特点的新兴学科,其发展变化快、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常望而生畏。另外,与传统学科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离学生的生活相对要远一些,学生缺乏足够的感性认识。对学生而言,这门课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概念的灌输,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而开展案例教学则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来源于丰富多彩的国际实务的教学案例,不仅能使学生意识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应用价值,而且能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民主和谐的讨论氛围也有利于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状态下进行探讨,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将知识传授转化为能力培养。与课堂教学中选用的案例相比,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所面临的案例更加复杂,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已经成熟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让学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辨和综合分析能力对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案例教学无疑可以增强他们这方面的能力。尽管课堂上使用的案例与现实的案例相比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结论也相对明确,但与其他课程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的案例还是显得比较复杂,案情描述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因此,掌握如何有效地阅读和分析案例可以很好地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三,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自2002年以来,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成为法学院(系)学生就业的一道高门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法学教育不能不关注司法考试的题型、内容和考核目标。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着眼,全面考查学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并不是传统法学教育方式所能达到的。案例教学法强调对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契合司法考试的要求,促进法学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接轨。

二、《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

1.精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教学目的进行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典型性原则。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实与所探讨的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由于受课时数的限制,国际商法的教学案例在于精而不在于多,关键在于所选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选用案例时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学生分析,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且能够举一反三的目的。

第二,新颖性原则。也就是案例的选择应尽量反映现代生活中所出现的国际经济法新问题。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国际经济法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选取一些新近发生的案例则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之后,笔者组织学生讨论新近发生的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案例,使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解。通过这种训练,可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关心世界和中国经济的良好习惯。

第三,启发性原则。一个好的国际经济法案例还必须蕴涵一定的问题,问题要能启发人们的思考,问题越诱人,就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就越好。因此,对案例的选择应注重启发性。众多的国际经济法案例源于社会生活,教师应以有利于启发学生理解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原则、制度、精神为标准来选取,通过选择具有一定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第四,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服务于教学需要,切忌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选择的案例在内容上要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学生通过讨论可以加深对课堂中某些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起到活跃课堂气氛、画龙点睛的效果。同时,能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国际经济法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而课时数又非常有限,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课堂上案例的选取和讲授要紧紧围绕课程内容来展开,剔除那些无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绍言简意赅,力求知识点的集中,不必面面俱到。

2.运用案例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重要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呈现案例。一个成功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课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以使学生在课前充分地收集和阅读相关资料,进行深入思考。关于案例的呈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口述或者通过板书、多媒体等载体展示;二是教师在课前事先给学生指定案例,让学生自己阅读案例、梳理案情并整理概括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展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第一种由教师展示案例的方法。对于第二种由学生展示案例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使学生在梳理案情的过程中锻炼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法律关系并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将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上,而不必在介绍案情及背景资料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值得推广。

第二步,分析讨论。分析讨论阶段是对课堂效果的检验,讨论越深入、辩论越精彩,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和提高。在整个分析讨论阶段,应该注意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适当予以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适当予以引导。在学生发言不踊跃或观点碰撞不激烈时,教师可以适时进行提示,以促使学生积极发言,让观点激烈碰撞。法学理论在思想交锋中可以渐渐明晰,实务操作能力在唇枪舌剑中得到全面提高。

第三步,总结评述。案例讨论是全班同学发散思维的过程,学生各抒己见,再加上有时对知识理解得不够,错误观点的表述难以避免,必然会出现观点分散的局面。因此,在讨论结束前,教师需要对案例讨论进行客观的总结点评,好的归纳总结是认识升华的必要保证。在总结评述时,教师应侧重于对学生分析思路和结论的评价,指出学生在辩论中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引导学生把握知识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在总结时,教师不要轻易指出学生的观点是错误的,更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针对所讨论的案例还可以启发学生在课后做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3.撰写总结

案例教学课后的总结撰写是案例教学的后续环节,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要求每个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撰写一篇案例总结报告,以此使学生将讨论中迸发的思想火花用文字的形式进一步深化,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过写作进一步论证成熟,对课堂上言犹未尽的问题进一步思考、拓宽思维空间,提高写作能力。教师可对学生撰写的小论文中所反映的问题,从写作技巧、写作规范、理论研究上进行指导和评价。撰写案例分析总结也有助于将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熟悉判决书、公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应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在《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中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与学的关系。不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案例教学法就难以有效开展,难以发挥作用。

一是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方法的确定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一种多元化的结果。在《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确实要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但也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律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学生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原理理解不透彻,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不可能解决复杂的案例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填鸭式”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维相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如果缺少了学生的积极配合,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变成“教师自己推举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的模式。由于案例分析要比一般原理、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难得多,教学实践中,一些学生有畏难情绪,对案例不注意思考,在讨论过程中习惯于当听众,满足于教师给出的所谓“标准答案”,这些都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驾驭课堂的能力,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自由、宽松、和谐的讨论空间,使学生处在情绪饱满、兴趣浓厚、积极主动的学习氛围之中,自觉参与讨论并各抒己见,以期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增刊),2002.

[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焦小英,黄彬.课堂讨论教学中的控制艺术[J].教育科学论坛,2008,(5).

责编:路 童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第4篇

摘 要:《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准绳。民法相关的课程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尤其在法学教学以及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民法实践课程的教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中笔者以日常教学经验为依托,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希望对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的优化落实有所启示。

关键词:法学教学改革;民法实践;教学;改革策略

在中国,法学历来是热门专业。目前,高等教育体系中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但为了保证其先进性,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特征不断对其进行优化改革。需要重视民法实践教学的改革工作,着重分析当前民法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原因、正确评估民法教学的基本现状,并以此为参考制定出完善的改革措施。这方面的实践需要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模式,真正做到立足于实践、追求创新。当然,这方面的改革实践需以分析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为前提,以下是笔者由此展开的分析探究。

一、现阶段国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简述

具体来说,当前法学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重知识获得,轻实践能力培养

重知识获得,轻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在法学教学工作之中“由来已久”,教师大都将教学重点放在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律发展历史以及法学学科分类比较等知识之上,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课上,教师仍沿用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只能被动地听。等到期末,为了能够通过考试,学生就只能疯狂地背书,而教师只要判完卷、给完分之后便可以“皆大欢喜”。这种机械、呆板的教学模式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学习知识只是为了通过考试,不仅对各类法律条文、知识一知半解,而且不知道该从何处着手深究。民法是与日常生活联系非常密切的一部分知识,虽说内容繁杂、看似没有重点,但其实只要尝试换一个角度分析便能够“豁然开朗”,最终让学生实现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但现行的教学模式根本无法达到上述效果。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下,学生在考试时获得的分数成为了衡量其综合素质能力的唯一指标,为了得高分,学生只能按照教师给出的方向进行学习、练习,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当前,只有极个别的法律类院校开设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因此,学生在毕业之后将难以适应社会需求,这类问题最终也会影响到学生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二)现行的教学模式不符合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经济、金融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国家的联系逐渐密切。我国企业有了更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将愈发深刻。基于此,我们需要对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着重突出国际法应用以及各国法律异同点的比较研究。

由于历史环境的限制,国内法学教学中存在重史论而轻部门法的问题。民法教学的重点也大都停留在条文以及理论知识的讲解之上,因此,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涉及到经济领域方面的课程虽说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但却缺少了对国际金融环境的介绍。所以很多时候学生往往学习了相关领域的法律,但却不知道它们是如何运作的。民法适用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上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几乎影响着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实践教学需要教给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单让他们熟悉法律条文、知识点。因此需要在法学教学改革背景下,对民法实践教学进行优化改革,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民法实践教学与现实脱节的原因

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一直都是民法实践教学的主导者,从教学方法的选择到教学内容的确定完全由教师一人决定。虽说这种模式能够让学生快速掌握知识,并围绕着特定的知识点组织其实践探究活动,但却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以及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尤其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死读书”将难有发展,最终学生会沦为学习机器。基于宏观层面分析,长期沿用这种教学模式将不利于学生分析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更违背了民法实践教学的初衷。具体来说,民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课程性实践教学、集中性实践教学,以及案例性实践教学三大类别,三种实践教学类别各有侧重点,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都是必须要遵循的原则。教师要从转变教学观念、更新教学理念出发,进一步对民法实践教学的细节进行优化改革。

司法考试通过案例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查,今后实践教学的改革工作也可以尝试向这一方向靠拢。民法在内容与体系上的复杂性决定了教师想要在短时间内让学生理解复杂的知识并熟练运用,几乎是不现实的,很多时候教师能做的也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将理论知识传递给学生,而无法引导其就特定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因此,学生学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需求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综合能力的提升更是举步维艰。

三、民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策略

(一)推进师资队伍实践能力建设

优化民法实践教學需以提高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为切入点,这方面的改革优化需要民法教师能够以理论为基础进行深入的探究与思考,着重分析实际教学环节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尝试从抽象的实务问题中概括提炼出具体的理论。民法等部门法的教育从业者要提高对于实践问题的关注度,要引导学生在实践中积累、探究问题,并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008年,政府相关部门对本科应届生参与司法考试的时间进行了调整。新一轮的司法考试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为了让学生更好地适应这一大环境的变化,我们也需要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循序渐进地提高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在招聘或选拔法学教师时,应突出“多元化”的原则,在关注选拔对象学识以及学历的基础上,也需要重点考查其法律实务能力。可以尝试在招聘“学院派”教师的基础上选拔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具有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律从业者,从而,提高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为民法实践教学的优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要营造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明确教学目标,并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

(二)推广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民法实践教学改革工作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过去虽说基层教师已经认识到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展开推广应用,但却没有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尝试从以下层面着手推广实施案例教学法:①出示案例,教师引导。由教师利用投影、录像以及讲义等手段将案例展示给学生,并引导学生探究案例的内涵。②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分析案例。给学生限定时间,让他们在精读案例的基础上完成对于案例内容的思考与分析,这一环节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让其能够形成自己的看法与观点。③讨论交流。在形成结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对特定的案例内容进行讨论交流,为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也可尝试通过分小组的方式来完成这一环节的交流讨论。④教师总结,深化案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的回顾总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教师需要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学生的讨论交流进行简练的评价,并在必要的细节上进行升华。

民法实践教学的改革是一个新命题,在法学教学改革以及司法考试制度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这一环节的优化改革,从而为学生搭建培养综合实践能力的舞台。

参考文献:

[1]王洋.司考改革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与创新[J].现代经济信息,2017,(21).

[2]段星宇.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J].亚太教育,2015,(12).

[3]章礼强.民法精神论[J].池州师专学报,1996,(2).

[4]晏子璇.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7,(31).

[5]管洪彦.论民法教学中的体系化思维与运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7,(12).

[6]馬韶华.民法原则的司法功能分析[J].法制博览,2018,(9).

[7]王瑞全.民法精神溯源——兼论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J].北方论丛,2005,(4).

[8]徐燕峰.《民法总则》视角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探讨[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5).

[9]李晓粉.民法精神与小康社会[J].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7,(1).

[10]管洪彦.论民法教学中的体系化思维与运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7,(12).

[11]孟俊红.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12]秦祖伟.论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6,(11).

法学案例教学范文第5篇

【摘要】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应用型法学;能动教学法;教学改革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强调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用性,同时又强调理论深度,通过系统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高校法学常用的教学方法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教师的讲授、学生的学习、技能的操作方面仍然没有协调起来。为此,笔者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能动教学的基本要点

能动教学法即把教学活动著力放在提高学生兴趣、兴奋学生思维方面,从以教师为中心真正转移到以学生为中心上来,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教学法。一方面要求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是知识的引导者,其存在的目的不是通过自己的表演达到教学目的,而是引导学生在思考、行动中学会总结,体会,进而提高技能;另一方面注重学生在学习中主体地位的发挥。教师要逐步帮助学生消除学习中的被动性和惰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行为。能动教学法能较好地使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行(动)结合起来。

二、法学中能动教学的应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笔者主要是考虑将能动教学法应用于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以及法律实验室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中。

1、改变模拟法庭教学的“戏剧式”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案例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条。按照案例学生被分配不同角色,然后进行不断的模拟演练,其结果学生只是机械地复述,被动地接受知识。基于此,笔者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提出运用能动教学方法突破上述弊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自行分析,教师引导学生自主运用法学相关知识分配角色,全面思考问题,针对一些重要的专业知识点的运用,教师通过监督学生方案设计的方式,不时提出质疑或是设置思考障碍,使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

2、消除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的依赖性

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要点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式教育主要有模拟课堂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等方法。但是在该教学模式中学生表现出了极大的厌烦感和惰性。特别是在遇到问题时,很大程度上都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老师,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对模拟课堂习以为常、对真实案例表现出思考和动手上的惰性。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结合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如何去行为而不是直接给学生分配具体工作将会有较好的效果。例如笔者在讲授专利法课程运用该模式时,首先结合真实案例引导学生自觉分析,当其遇到困难时引导其观看视频材料、主动查阅相关判例,这样避免了学生对教师讲课式教学的反感,通过行动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惰性消除,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也显著。

3、重视法学实验室教学方法的运用

目前在法学教学中大多把法学实验室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让学生自己观看案例材料或是网上模拟操作法律程序。因教师对实验室教学方式的认识不足,并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利用该现代化技术学习的主动性,大多数学生仅仅是 “去实验”,但没有“得到经验”。很多无非就是熟悉了电脑的操作技能,但专业能力提高不大。针对这一问题利用能动教学方法,将课程的难点、重点由教师结合实验软件系统资源进行设计,使学生能结合问题操作,不同的操作设置不同问题,每一个操作的完成就是一个问题的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学的目标完成。

三、能动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能动教学法的宗旨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在运用该教学方法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定位教学目标,合理确定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决定着教学方法的选择。很多院校把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计标准。诚然,司法考试有很强的实践能力测评的目的,但这并不能作为教学的主要标准。法学教学是系统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要求学生不仅仅是简单的迎合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来进行课程设置是应试教育模式,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本着既能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也利用学生司法考试的学习的原则合理制定教学计划。

2、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能动教学是一种手段,但是理论学习仍是其基础。教师在不断提升教师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同时应不断较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只用具备掌握前沿法学知识和法律动态才能为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才能有助于学生的各项能力的提高。学生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只有具备较为宽广的知识背景,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去主动思考问题。

总之,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中能动教学法有着使教、学、用能协调起来,融会贯通的作用,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主动行为,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彭锡华, 贾林娟, 操旭辉. 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5).

[2] 宋海珍, 宋海明. 《力学》教学中的能动教学法探讨[J]. 南都学坛(自然科学版), 1998(6).

[3] 杨桂生. 主体能动教学法初探[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998(3).

[4] 邓建鹏.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J]. 当代法学, 2012(6).

【作者简介】

郝俊锋(1979—),男,河南汤阴人,法学硕士,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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