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呈現出裹挟之势,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体系和实际市场效果。如何强化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机构经营管理的问题分析入手,对其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经营风险 问题 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代理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代理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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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稳抓改革机遇实现跨越发展——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J].西部财会,2015,28(04):78-80.

[6]刘亚杰.财产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激励问题研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例[D].中国人民大学,2013.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绝大部分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具备较为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保险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因此,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股东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实证检验

一、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构建保险公司控制体系的基础,形成一套管理科学、运作高效、授权明确的监督、执行、决策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别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企业高管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分析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并提出假设。

(一)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其权益构成的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资入股以及股权集中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提出假设。

1、保险公司公司快速成长必然离不开雄厚资本的支撑,由于政府拥有强大资金实力与良好信誉,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假设1:政府持股会积极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2、积极的吸引国外先进保险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保险公司股权比例分配。假设2:引入外资入股提高保险公司绩效。3、股权集中很容易使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刚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见,并损害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决策资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设3:股权集中度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

(二)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管理机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指导决策的执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会行为、公司领导结构等五个方面讨论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提出假设。

1、小规模的董事会更有利于董事成员之间有效沟通,降低協调成本,快速做出经营决策,而规模较大董事会沟通成本高,降低决策效率。假设4:董事会规模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2、独立董事通常是聘请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等来担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因而他们所做出的决策更客观,而且更能有效的发挥监督高管层的职能。假设5:独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绩效。3、董事性别多元化由于拥有非传统特质,从而使董事会变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况下与男性相比,女性风险厌恶度更高,在决策过程中分析的更细致、思考更冷静,而且做出的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假设6:女性董事对保险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4、通常而言,董事会积极有效的做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更好。董事会的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各种必要的职能委员会来表现,如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等,本文通过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必要委员会的个数来衡量董事会的积极行为。假设7:董事会积极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积极影响。5、董事会领导结构通常有“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两种。“一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这种结构虽热有利决策与执行效率,但很难防止董事长控制整个董事会与公司的运营;而“二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分别由两人担任,在这种结构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公司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两项职能分离,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业绩效。基于此,公司应该采取二元领导结构。假设8:一元领导结构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二元领导结构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

(三)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是分离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经营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经营者总是想少出力并获得高薪酬,从而导致二者目标不一致,如果给予经营者一些股票期权,使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的目标越趋向一致,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机制中的监管成本、提高企业绩效。假设9: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二、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样本来源

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43家,根据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刚成立的安信财产保险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农业类保险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研究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绩效,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

2、解释变量。股权结构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国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资持股用外资股比例(FOR)度量,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会特性的度量。董事会规模(DSIZE)用董事会中董事人数来表示;独立董事(IND)用独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行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会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中至少一个,就确定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如果没有设置任何委员会,则认为该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行为用虚拟变量BEH表示,当BEH=1时,表示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当BEH=0时,则表示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领导结构(LED)用虚拟变量LED表示,LED=1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当LED=0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员兼任。

3、高管激励机制的度量。本文根据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人员是否有长期激励机制(如年金、期权等)来考查高管激励机制,并用虚拟变量SALARY表示,当SALARY=1时,表示该公司存在长期的高管激励机制;当SALARY=0时,表示该公司尚未实施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

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偿债能力充足率(SOL)和赔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选取

内部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绩经营效影响的模型选取:

(四)实证检验

1、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数据看出,各保险公司之间总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2.44%,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为51.34%,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外资持股平均比例为2.59%,表明保险公司吸引外资的水平低;股权集中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47.02%,大多数第一大股东就是政府持股;董事会规模中董事人数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会人数最多为18人,最少人数则只有5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平均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平均值为18.48%;有41%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的行为积极;有81%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由两人担任。

2、实证检验结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归过程中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2所示:

(1)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分析

在股权结构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与假设1一致,保险公司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政府拥有雄厚资金,说明政府持股对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保险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资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与假设2刚好相反,说明引入外资并未发生预期效果,这很有可能与引入外资的比例低有关;第一大股东持股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与政府持股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2)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分析

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规模在15%水平上对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产生负相关影响,与假设4一致,说明董事会规模大不利于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的协调和组织成本会高于人数增加的边际成本,因此可适当降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关系,与假设5相反,说明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6一致;董事会行为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与假设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会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领导结构在1%水平上对公司资产总收益率呈现正相关,与假设8一致,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很好的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经营影响分析

高管激励机制中,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资产总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假设9相反,激励措施并没有提高保险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都还是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普通薪资模式,工资浮动比例较小。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

(4)公司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回归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各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发生作用是同步进行的。模型结果显示,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10%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在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综合作用下,政府对保险公司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外资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进一步验证现阶段外资股并未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各治理机制,第一大股东对保险公司绩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股权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都会对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董事会董事人数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多增加了董事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还是没有显著相关性,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發挥积极监督与提供技术建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女性风险厌恶度高,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化领导结构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说明二元领导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绩效。董事会行为、高管激励机制与保险公司绩效仍并无显著相关性。(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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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波.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控实证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 邢婷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D].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3.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学者对保险业这一内蒙古金融重要元素整体研究较少,了解内蒙古保险行业发展现状,预测内蒙古保险业未来状态,对内蒙古金融业乃至经济增长有其重要意义。利用内蒙古保监会和中国统计局官方网站搜集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业相关数据,运用统计描述方法分析内蒙古保险业整体现况、分类险种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状况以及与全国保险业数据进行对比,并且使用灰色预测模型2016-2019年内蒙古保险业数据并对模型方法进行对比,发现并得出:内蒙古保险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保险结构有待改善;经过预测内蒙古2018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突破500亿大关、2019年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突破200亿。

【关键词】内蒙古;保险业;灰色预测

1.引言

1.1 背景

保险业是内蒙古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自上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内蒙古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1980年原保费收入98万发展到2015年395.48亿元,年平均增长26%,保险公司数量也有大量的增加,而且保险险种也由原来简单的几种发展成为更加细分、更加明确事故、更加人性的多险种、多模式、多样式的业务方式。

2010年之前,国内还有很多学者在整体上研究内蒙古保险行业的状态,但是之后大多数的学者在具体分类方面研究内蒙古保险业,出现比较多的成果。为了更好地、整体的把控内蒙古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在中国统计局官方网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下载2006-2015年全年相关数据,运用统计描述法掌握发展现状,利用灰色预测模型预测内蒙古保险行业未来的收入与支出。

1.2 模型与方法

1.2.1 灰色预测模型。

灰色预测模型是基于灰色模型理论建立的一种方法。1982年,中国学者邓聚龙教授创立的灰色系统理论,是一种研究少数据、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的新方法。灰色系统理论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系统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对“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开发,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对系统运行行为、演化规律的正确描述和有效监控。社会、经济、农业、工业、生态、生物等许多系统,是按照研究对象所属的领域和范围命名的,而灰色系统确是按颜色命名的。

GM(1,1) 预测模型是最常用的一种灰色动态预测模型,其建模原理是:设有一组所需要预测的指标的原始序列X(0)=(X(0)1、X(0)2、···、X(0)n), 对原始数列进行一次累加生成处理,得新数列X(1)=(X(1)1、X(1)2、···、X(1)n)。

设X(1)满足一阶微分方程

其中,a、u 为辨识参数,a为发展系数,u为灰色作用量。辨别参数通过最小二乘法拟合得到

其中,数据矩阵:

由此得到预测模型:

2.内蒙古保险业现状分析

2.1 内蒙古保险总收入与总支出

2007年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统计,因此,本文描述与分析时不引用2006年数据。

通过保险业总收入与总支出状况折线图(图2.1),不难发现,原保费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由2007年97.75增加到2015年的395.48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6.8%,2011年保费收入出现增长的最低点(7%),这可能是由于80后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力,经濟形势出现严峻态势,而且房价在2010年前后迅速上涨,且青年需要置办房产等家庭固定投资,造成了保费收入2010年之后短期的低增长状态;原保险赔付支出在2007年到2015年期间逐年增加,从32.22增长到124.54亿元,但增长率由下降的趋势。经过计算发现,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赔付支出费用占总保费收入33%左右。

2.2 内蒙古保险业结构分析

2.2.1 内蒙古保险业总结构。

2015年内蒙古保险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人身保险,占保费总收入的62.25%,而保费赔付支出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其占总保费赔付支出的60.67%。这种状况是由于所有人对人身保障存在较大的重视,而对财产保险的重视程度相对较轻,特别是普通民众的态度更加淡薄;人身伤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因此保费支出是较小的一部分,相对而言,财产损失是在现实生活常见的损失灾害,比如火灾、失窃、损害等等都造成财产的损失,因此财产赔付占比较高。由此可见,整体的内蒙古保险行业结构需要不断完善。

2.2.2 内蒙古财产保险结构。

由于相关网站和数据年鉴中都没公布细分险种后的保险水平,因此本文研究财产险和人身险时使用2015年内蒙古统计年鉴数据进行分析。在2014年内蒙古财产保险金额占比最大两个险种分别是机动车辆险(占37.17%)和企业财产险(35.19%),两个险种之和占财产保险的70%以上;保证保险和家庭财产险是2014年财产保险中占比最小的两个险种,由于家庭数量庞大、信用等保证需求随着时间增加越来越多,这表明该两种险种在内蒙古地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财产保险结构需要不断完善。

2.2.3 内蒙古人身保险结构。

人寿保险依然是2014年内蒙古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占比为85.27%,健康保险占比排名第二(12.35%),意外伤害保险占比最低(2.38%)。表明大众依然对人寿保险认可度非常强,但是对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认可度或者关注度非常小,这是内蒙古人身保险之后发展中增长最重要的两个环节。

3.内蒙古保险业实证分析

3.1 内蒙古保险灰色预测

本文利用灰色模型预测软件GM,用2007-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和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数据对内蒙古保险业总体预测。

将原始数据进行GM(1,1)建模,获得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赔付的预测时间响应序列分别为:

其中, 表示保费收入的预测值, 表示保费赔付支出的预测值。

利用时间响应序列公式,获得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业灰色预测模拟值结果如表2和表3。

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的相对平均误差分别是4.573%和3.258%,模拟值与实际值误差相对较小。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赔付预测模型精度:

该模型的精度较高,可进行预报和预测。又根据灰色预测模型原理可知:a被称为发展系数,反映了灰色系统发展态势的大小。当-a<0.3时,所建立的灰色模型可以用于长期预测;当0.3<-a<0.5时,所建立的模型适于中短期预测;当0.5<-a<1时,模型不能进行直接预测,需要改进模型后在进行预测,比如DGM模型;当-a>1时,模型不能进行任何预测。本文在建立灰色预测模型后获得保费收入模型发展系数-a=0.13,保费赔付支出发展系数-a=0.14,都小于0.3,因此模型可以进行长期预测,由于本文涉及灰色预测与指数平滑法对比,且指数平滑法适于短期预测,因此本文预测2016-2019年保险情况,结果如表4(2016-2019年内蒙古保险业预测值)。

4 .结论

4.1 内蒙古保险业未来趋势

经上述论述,内蒙古保险业一直处于持续增长趋势下,但保费收入增长率较高的年份,保费赔付支出增长率相对较低,保费赔付支出较高的年份保费收入增长相对较低,保费收入基本上是保费赔付支出的3倍,并且可以发现2018年内蒙古保费收入将突破500亿大关,保费赔付支出也将在2019年突破200亿大关。

4.2 内蒙古保险业建议

促使保险市场更加规范,险种随需求增加日益增多。

第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内蒙古各保险公司都在不断吸收和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而且内蒙古保监会需要不斷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保证群众和企业保险权益。

第二,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结构优化和经营渠道结构的完善。在产品结构方面,保险公司致力于开发价值含量高,适应市场不同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使险种多元化,满足客户需求。在经营渠道结构方面,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充分利用相关行业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三,保险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更加体现保险作为一种服务业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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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海霞,范淑芳. 内蒙古保险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0,06:104-108.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保险发展比较早的一个险种,自投放市场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家庭财产保险在自身宣传、市场营销、产品创新及提高投资能力等方面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 创新 发展 对策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具有费率低的特点,对于防范家庭财产风险,降低财产损失,保障家庭财产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在居民生活中,离居民比较近,但在投保率上,却比不上机动车辆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业务。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发展规模不大、同期占比不高、居民投保率较低等问题。以2012年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为例,我国财险保险市场保费规模为5331亿元,家财险保费规模仅28.47亿元,保费占比仅0.53%。为什么和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家庭财产保险竟受到如此待遇,笔者认为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发展的重视程度,在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少,对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缺乏经营的积极性,没有将家财险归入到整体业务范畴里。比如同是个人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的保单费用不到车险的保费十分之一,但做成的保单时间成本和难度,却不相上下,家财险保单多、保额小,经营成本相对其他财产保险来说比较高,家财险费率低,保费少,赔付率又高,因此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家财险积极性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第二,保险公司缺乏对家财险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家庭的收入千差万别,生活水平、财产结构存在很大的区别,针对家庭的不同状况,家财险产品理应当多样化。但家庭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仍停留在传统范畴,缺乏对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产品设置不尽合理。险种结构不尽完善;保险公司提供险别与客户需求相脱节等,尤其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社区服务水平费率差异度不高。保险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客户的需求,也不能有效吸引客户投保。

第三,家财险销售渠道有限,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家财险在保险公司的众多险种当中仅是一个小险种,整体业务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险种。销售渠道不畅家财险每单保费金额小,提成少,营销员主动推销家财险的热情不高,家财险的销售渠道很不通畅,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家财险的发展。

第四,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家财险配套服务不足,服务不够,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如客户在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客户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由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且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更让客户烦恼,这一系列的弊病,多方面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第五,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家庭财产保险的展业力度不够。家庭财产保险数额分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财险,85%的人对家财险不熟悉,居民的保障知识缺乏,保险意识淡薄。居民不知家庭财产保险应投哪些险种,怎样投保,投保后居民得到哪些保障以及出险后如何申请理赔等。

第六,在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二、我国家财险改变目前被动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适应市场需求

保险公司要有战略眼光,提高对家财险的认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大胆创新,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对职工管理引入竞争机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个人收入一律与个人业绩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进行家庭财险产品创新,迎合家庭财险需求

通过客户分类,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保险公司应认真分析本地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的需求,研发出具有广泛保障范围、符合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推出家庭财险险种时,通过对投保的宣传,险种的推荐,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品种,以刺激客户的消费需求,让家庭财产保险这一险种能为客户熟知,能真正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制定合理费率,开发投资型产品

保险的风险大小,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例关系,风险越大,费率越高,交纳的保费就越多,制定出适合保险市场的费率,投资型家财险兼具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双重功能,有利于产险公司聚集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提高巨灾年度的偿付能力。

(四)渠道创新,打开销路

网络营销交互性强,节省了投保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销售服务,并将客户范围拓展至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网销是非常适合于分散型家财险销售的代理渠道。

(五)提高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保险工作力度

家庭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代表保险公司的形象。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跟上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家庭保险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形势教育,才能使其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六)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宣传推广家庭财产保险的手段多种多样,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利用电视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到社区、农村开办家财险知识讲座;到商场、学校、车站等人群集聚的地方开展发宣传但,建立家庭财产保险网站等,建议保险公司与电视台联合在黄金时间推出《家庭与保险》等栏目,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知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家庭财产保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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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志忠,彭喜峰编著.《保险学概论》.学苑出版社,2000.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对财产保险的基本定义与业务范畴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别从财产保险在家庭财产保障、农业生产保障以及社会稳定保障三个方面的作用详细论述了其对民生改善方面的主要作用。同时,针对当前财产保险产品和营销方面存在的不足,从财产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应的创新策略,为充分发挥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作用起到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财产保险;民生;保障;产品结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032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 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 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 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

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代理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代理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代理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 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 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代理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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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瑞武,卢米,颜蕾.海南财产保险市场运行中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1).

品牌经济财产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关于“受益人”约定的效力亦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理论基础和操作实践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权益,为抵押财产保险提供实务指导。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抵押

1 问题的提出

某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将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当地银保监分局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给予了处罚。

我们尚不去探讨监管部门处罚依据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随着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在实际财产保险实务中不断出现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购买汽车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的情景,购买人或者贷款人以其汽车或者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银行为防止抵押标的物在贷款期间因意外事故损坏或灭失带来的利益损失,通常都要求贷款人对其抵押标的物投保相关财产保险,并要求在签订的财产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实务中,承保银行抵押财产保险的时候,都会在签发的保险单直接约定“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某银行”,依照上述处罚依据,出具此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将都会遭到行政处罚。

保险受益人是商业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实现保险目的的关键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约定影响了何人具备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在实务中常会产生纠纷。随着商业活动中资金融通需求的不断迸发,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似乎已成为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开的一个现象。那么在财产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应该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呢?

2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司法认识

法律界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两点。

2.1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理论基础规范认识不同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保险法》全文中没有提及相关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说法,据此,可以认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概念。但《保险法》全文也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禁止性规定,这为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留了一定空间。

从《保险法》中的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采纳受益人概念,会造成实际受领保险金的人与遭受保险事故损害的人不一致,一般认为受益人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从保险法学概念理解,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极为密切关系的人,或对于保险合同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2.2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实务操作不同

(1)支持说。赞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的观点认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在财产保险中引入保险受益人制度,可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保险实务需求。主要依据为:一是从意思自治原则,援引中国法院网刊载杨琴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行为的一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自身的收益权具有自由处分的意思自治,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在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给予他人的情况下,强制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意志的违背。且财产保险功能是损害补偿,贷款机构因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约定贷款机构作为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尽管《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此规定是定义式描述,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可必然得出“禁止财产保险设定受益人”的反面解释。三是从实务角度来看,指定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交易实践的产物,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立保险受益人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成本,对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产生了特殊保护,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借贷双方并无好处。四是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是随着交易方式的变更而诞生的,此情形是客观大量存在的,是保险风险防范的方式创新,未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之嫌,一味否认尚有不妥。法律具有滞后性,如以滞后的法律约束新兴交易行为,显然是不利于交易发展。

(2)反对说。法无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设定受益人,即合同约定“受益人”无效;受益人设立目的是解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无人领取保险金的问题,财产保险中不会存在此困境,因而无存在之必要;违背财产保险补偿原则,认为受益人作为合同的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受到实際损害得到保险补偿而不当得利;设立受益人涉嫌胁迫,如银行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不提供贷款为由胁迫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此行为违背了投保人意志;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法人指定的,相应的被保险人随时可以变更受益人,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需要受益人的同意,也不需保险人同意,所以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并不真正保障受益人(贷款机构)的权利。

(3)区分说。财产保险设定“受益人”的有效性取决于保险标的是否全损。一是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情形下,直接赔付受益人(第三人),违背了保险宗旨,比如在抵押房屋受损情况下,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将影响房屋及时修复,可能会导致标的物彻底性灭失及对房屋周边第三人产生安全隐患,既失去了投保的意义,抵押权人也可能会因抵押物的灭失未能达成要求抵押的目的。二是如保险标的全部受损,此类情形下还需区分对待,即受益人与保险标的抵押权人是否一致的区分。二者一致情况下,抵押权和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一致,不会产生实际礼仪冲突。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因抵押权属物权,保险金请求权属债券,根据不得对抗之权利保护顺位规则,遵物权优先债权行使,受益人约定无效。

3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实务指导

面对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的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签订含有“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或保单是否属于合法?涉及此类财产保险合同实务该如何操作,才能合规合法?

3.1 债权优先受偿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失或者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设定了抵押权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同时也能够保证抵押权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以在保单或者合同中约定“该保险标的已在某某银行抵押,如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该标的受损的,在支付赔款或保险金时,应取得抵押权银行的书面同意的凭证。”

3.2 协议约定赔偿金申领方式

规避在保险单中对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约定,避免突破《合同法》和《保险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借款方(本文中指的是被保险人)与放款方(本文中指的是抵押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约定对因抵押物毁损,申领保险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明确。

3.3 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的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抵押与质押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有从抵押或者出质的财产价值中有限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因债权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处置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就比如,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而建议,可以直接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进行变更,把被保险人从借款企业/个人直接修改成放款机构或银行,或者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直接改成放款机构或银行。

3.4 类似保证保险作为替代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借鉴此类保证保险的定义,约定借款人/义务人或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赔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方/权利人遭受损失的,由保险人在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为限先行垫付,再由保险人发起追偿。

3.5 保单明示标的抵押权人的权利

设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即抵押人在无法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按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支付保险赔偿金。

3.6 开发银行渠道专用抵押物财产保险产品

结合《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抵押物保险的专用产品条款,类似企业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而要求保险的,可以修改现有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增加“本保险的第一受益受益人为该财产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本保险的赔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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