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2024-03-19

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与国家领导人愈加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在此基础上高校法律教育获得良好成绩,也赋予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新的使命。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指出: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为高校思想教育中法律教育完善提供支撑。基于此,以主体间性理论分析,法律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教育是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关系,不可缺少。在法律教育的具体实施中,需重构顶层结构、优化教学方法,实现固本求实、知行统一,旨在通过此更好地为我们法治国家中人才的培养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地位;实施方法;

一、法律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教育扩展出的主体间性途径

(一)什么是主体间性理论

主体间也是主体技,是多种主体关系,其实质不是一般人与人的联系或者主客体关系,也区别于通过主介体完成与客体联系的关系形式。而是实现了主体到主体的直接关联或者是主-介-主的多联互动形式。主体间性理论包括:第一,主体间性是一种关联性,可以改变自身以外的事物,并都作为客体的单一状态,实现两者或者两者以上主体之间的一种交互关系。第二,主体间性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将此放在人际关系疏导时,可加强对他人的尊重与理解,并能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以此平衡自身追求。第三,主体间性理论的产生到运用,都以主体生存为基础,若脱离生存,主体间性就丧失作用,体现主体间性自身的哲学价值。大学思想教育中实施法律教育,就实现了两个主体的互通与认同,令思想与法律看似主属关系的教育分割成两个主体,增加共同属性。所以将主体间性当作主体发展的进步,此作为当下哲学中,是新兴起的理论基础。将主体间性联系到思想教育领域,先从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地位分析,两者是平等的,然后从两者联系角度分析,通过主体间性理论,为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提供更加畅通的沟通渠道,完成教育与受教育者的互相交互。最后,从思想教育的目标分析,借助主体间性理论便于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实现其全面健康发展。

(二)主体间性理论下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互相渗透

思想教育作为一个广泛的概念,总的来说就是对大学生教育的过程,令其综合性思维发生变化。主体间性理论下的思想与法律教育统一于思想政治课程中,并一直在进化、演变。令学生从思想道德修养向“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进化。思想教育一直贯彻其中,但是法律教育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思想教育的变化,延伸出来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高校教育中将思想和其中法律教育当作基础教育的“主力军”,对大学生思想与行为都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目的相同,从教育观念分析是让大学生具有正确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对于人才的培育,思想教育与其中的法治教育在培育社会主义人才上的目标有通性。思想教育与其中法治教育在教学中的不同为:思想教育更加关注大学生思想状态,然后進行对应的思想指导,法律教育则是以国家宪法为基础,是刑法与民法等几大主体结合的律法,可以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另外思想教育与其中的法治教育的目标也各不相同,前者广义上是塑造态度积极、三观正确的人才,促使其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综合性对大学生的思想进行规范与完善的过程。而法治教育则更有针对性,是单一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基于两者相同点与不同点的分析,可知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是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法律教育是思想教育的基础,思想教育是法律教育的延伸。法律教育重视对学生法律思想的培养,旨在形成法治观念,并在实际生活学习中转化为法治行为。从教学内容分析,思想教育作为思想课堂的主要内容,而法律教育又是思想教育中的一个分支,先塑造学生法治思想,然后升华为思想教育,可见法律教育是思想教育的一个基础。面向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不能单纯考虑其思想的变化,还要结合国家法律发展形势,对大学生进行对应的价值观教育。当下我国治国理政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此也将要求高校加强对学生法治教育,令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充分统一,以法律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进步。

二、大学生思想教育中法律教育实施方法

(一)思想教育中法治教育体系重构的顶层设计

法律教育在高校经历近三十年的发展,教育体系以初见规模,“05”方案中法律教育更加倾向思想教育观念,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机制重要性的加强,近几年法律教育与大学生实践需求方面发生愈来愈大的冲突,需要对高校思想课堂中的法律教育进行重构,从顶端设计解决法律教育问题,改变还存在法律教育笼统化、知识结构单一;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课堂中不突出;法律教育缺少适合的实践课程教育等问题。基于思想教育中法律教育机制重构后具备的战略意义与实践运用角度考量,为保证当下社会对大学生提出的高素质要求,提升思想教育水平,可从两方面进行法律教育体系的重构:

一方面,保证思想教育中法律教育顶层设计的合理性。依法治国思想已经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说明法治精神在国家建设中有重要作用。思想教育的创新首先要从法律教育思想与体系上进行,从顶层设计做起。此也是优化当下法治教育弊端的有效方法。因为从顶层设计角度分析,法律教育思想与体系发生变化才能推动其教育的本质变化。并且从法律教育顶层设计思路分析,先确定教育核心思想,然后将重点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将法律精神外化,作为学生法制行为的教学目的,进而摒除之前教育中目标不明确的弊病。另外在法律教育中重新构建教育机制,提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此形式令法律教育实现提升法治素养的目标,并内化到大学生日常行为中,转变之前教育低效的特点。因此只有合理设计思想教育中的法律教育顶层结构,才促使思想课程方向的正确性,贯彻依法治国精神,发挥思想课的运作用。

(二)教学中倡导固本求实、知行统一方法论

思想教育的方法上,需坚持固本求实、知行统一方法论,此同样适合与法律教育中。“固本求实”即教师讲好思想政治课中的基础法律,并随着新法律的产生,随时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提升其法治理论基础。其中的“求实”指教育准求实效性,可借助创新教育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等形式,提升法律教育的效果。“知行合一”则是大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理论,以多种形式与途径,转换为行动,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思想教育中的法律教育重构的体系中运用“导固本求实、知行统一”方法体系,从理论与行为上提供了指导作用。线下思想教育中的法律教育比较重形式、轻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归根到底是因为教育方法失误,而固本求实、知行统一则是教育教育方法的改革,也是高校法律教育的必然需求。

综上所述,法律教育的好坏关系到国计民生,做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有效实施思想课程,是重要又困难的工作。经过对法律教育在思想教育中的地位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从教育体系结构与方法上进行创新,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制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会芸,冯晓玲.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发展研究(2006-2018)[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9(06):68-73.

[2]高丽婧.论如何提升辅导员在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话语权[J].中国文艺家,2018(09):225.

[3]布音克西克.法治中国视角下南疆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路径探析[J].智富时代,2018(07):75.

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 校园贷 课程改革.

一、“校园贷”在高校发展现状及危害

(一)“校园贷”发展现状

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于父母,除了生活学习的一些开支,也并无更多的结余,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到处充满的诱惑,而大学也正处于价值观塑造的一个重要时期,面对网络媒体充斥的种种诱惑,囊中羞涩使得一些大学生将自己的这些欲望寄付于“校园贷”平台,校园各个角落都张贴着各式各样的小广告,不需要任何抵押,也不需要实质性的担保,零利息,先拿钱后还贷,仅仅需要一张身份证、一张学生证、若干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等一些简单的材料即可轻松借钱,但是事实上涉足校园贷的学生到手的金额却以手续费、服务费扣除大半,为了达到自己内心虚荣心或者其他欲望,去平台借更多的钱以满足大学生的需求,据统计,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实现的消费能力带动了学生的消费欲望,消费欲望的不断高涨也带动消费能力,在两者的相互带动之下,直接就推动了校园贷的兴起发展。

(二)“校园贷”危害

1.学生本人逾期拒绝还款,面临被起诉风险

绝大部分大学生当违约发生时,大部分选择拒绝还款,因为高额的利息、手续费、催讨费已滚成一个巨大的债务雪球,重重的压在这些借贷者的身上,当面对巨额债务时,学生已陷入深深的恐惧,这时他们想到的就是逃避。据调查发现,借贷学生所借债务在校园贷借贷平台逾期时,他们更多的是采取逃避或者是在其他平台借款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解决逾期问题,他们这时已然失去理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逾期不还款的行为已然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其中合法的债权时,只能向法院起诉借贷学生,寻求法律帮助,实现债权。

2.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实现债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当债权人不能实现自己的债券时,讨债方式无所不用其极,恶意电话、威胁短信、骚扰亲朋好友同学、甚至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等,在面对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实现债权时,他们并不知道面对恶意追债行为时应寻求法律的保护,学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的缺乏使得一些大学生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来保护自己,当他们面临非法追债时,他们并不知道如何去、以何种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面对恶意催债的时候认为这些仅仅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是自己逾期未还款造成的,在他们潜意识里,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这时候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法院会不会判决自己偿还所有的债款,天平会不会倾斜于债权人,寻求法律帮助的后果会不会带来的是向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甚至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这明显是法律素养低下的表现。大学生网贷平台违规催收行为,“裸条”贷以公开裸照等方式要挟借款人的催收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1]他们并不知道当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如电话短信轰炸、曝光“裸照”、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亲朋好友等行为催讨债务的行为已然违法,而且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并不完全合法,法律只保护合法债权,非法债权如高额手续费、服务费、违法利息、催讨费等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现状分析

(一)课程设置流于形式,未注重实用性

现如今,未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各院系法律课程设置上存在着浮于形式的现象,教材选择内容上设置不合理。纵观各高校频发校园贷事件,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程设置以及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上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课的设置,有些高校并没有高度重视起来,比如在课时的设置上,课程安排的时间上以及授课教师的专业性上。由于一些学校对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意义缺乏了解,在课时的设置上相对较少,大学期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的机会少之又少,特别是一些基础法律的学习,即使开设一定的法律课程,也缺乏一定的实用性,更多高校只在大一选择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学生学习的时间也仅限于大一的第一学期,在短时间内学生难以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学习。较少的课时也使课堂内容难以延伸,学生在短暂的课堂学习并不能的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公共课的属性使得更多的学生忽视系类课程,并不受学生重视。

(二)教材法律内容过于浅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理论知识往往滞后于现实实践操作,当然高校法律教材的课程内容设置也是如此,如现今社会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课程教学中并没有涉及,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學过程中,按照课本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授课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现实需求,教材内容的设计过于宏观,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当然法律内容的教学需要宏观内容的设计,但是也需要一定与现实生活有连接点的实用性内容。“校园贷”近年来异常凸起,学生只能通过网络获取相关信息,课堂已然无法获取其中相关法律知识点,教材内容的陈旧以及相关知识的滞后并不能让学生很好的去认识到校园贷的潜在危害,越来越多的学生身处违法的边缘,甚至以身试法。各高校在教材选用上多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课堂内容的讲授也就限于书本的内容,并不能结合非法“校园贷”来传授相关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类的较为前沿的知识教材中从未涉及。[2]

(三)授课教师法律知识储备相对匮乏

非法律专业的院系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选用上并不是很重视,甚至有些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院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选用上也不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在未开设法律专业各高校,对于刚入学新生开设的相关法律基础课程并未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团队,而是由具有思政教育背景的教师兼任,高校思政教育背景的教师担任;不难发现,一个学校的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薄弱与该校配备的法律专业师资力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高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很大的因素在于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师资力量,对于那些开设法律课程的高校,因没有培养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导致开设的一些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就整体而言,师资力量是影响目前高校开设课程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身陷非法“校园贷”的囹圄无法自拔,高校法律课程设置以及相关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针对各高校现存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各高校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设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基础课程内容的匮乏对于大学法律教育是非常不利的。

大学是大学生人生的一个新的起点,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对于大学生新生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各高校在开设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时,对于教材的选择上,不要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可增设面向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教材,内容应更具有丰富性,不要在内容的选定上完全是宏观上的法律知识设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课程设置的预期目标,教材在内容的设计上应有更多的实例,基础知识也应更贴合学生的实际生活,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法律知识融合于实例中,实例的设计上应更多包含现实生活、网络热点案例,结合案例去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样会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各高校也可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开设的相关法律公共课的内容进行设计补充,完善教材内容。另外在课时安排上要与课程内容达到一定的均衡水平,切不可重思想道德修养内容教学,轻法律基础内容的教学。

(二)打造专业法律课程师资力量,充实法律课程教师队伍

现今各高校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由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思想政治教育背景的教师进行授课,在师资力量缺乏一定程度上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各非法律专业在选用任课教师时,应对各教师的专业背景有所考虑,至少任课老师有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样教师在授课时,对于“校园贷”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让学生了解校园贷的法律危害,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哪些是違法行为,从而使得学生不敢以身试法的同时,也知道面对违法行为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对于那些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授课教师,高校应该定期进行专业培训,聘请法律专业的专家学者做相关讲座,如针对校园贷一系列法律问题做专题讲座;也可选派教师去其他高校学习;当然任课教师也应该不断的提升自己,多与其他高校多学习、交流,巩固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形成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

通过推动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与教材改革,让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从内心深处信仰法律,让他们知道当他们逾期还款的时候,已然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同时也让他们知道面对债权人恶性讨债行为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结才.“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探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7(01).

[2]陈健,邹丹.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现状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0(09).

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素养;大学生;法治中国

一、导言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他还提出:立法者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教育青年上。

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通常认为包括三个层次:一为法律知识,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二为法律意识,即对法律有敬畏,有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即从内心确信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法律文化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法律同民族精神相关联,就像空气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不是静止不动的,现在依然有意无意地被人们重复和认可。在构建法治中国这一大背景下,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养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和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涉及到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和中国梦的实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丰富的“给养”,一些法律理念、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就影响着周边国家和地区,有些经过几千年的沿革一直延用至今,如“天人合一”、“德主刑辅”等理论无不闪烁着耀眼的思想光芒,我们应有这种文化自信,善于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并用它来对当今大学生进行“教化”,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担当起实现中国梦的时代大任。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不容乐观: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淡漠,规则意识缺失,人际交往缺乏诚信,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复旦大学投毒案以及之前发生在高校的多起刑事案件让人至今难以忘怀,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触目惊心。一项针对全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是有本事的人,有80.96%的人认为当法律和亲情发生冲突时则表现出非常难选择。如此结果表明大學生在进行法律活动时,很难完全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非法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能挺身而出,自觉站出来维护法律尊严。一个国家的未来是掌握在青年一代手中的,这个群体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面向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面向法治未来,强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已刻不容缓。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而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依然贫瘠呢?这严峻形势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1. 教育模式的不合理

严格说我国大学生的真正法律教育是缺失的。上大学前,由于升学压力大,同学们较少接触、正式地学习法律知识,常常将法律课当做“副课”,从教学内容看,多年来忽视对法律知识,尤其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宣传,学校和家长都是以升学率和高考为中心,从未真正重视法律素养的培育。进入大学后,法律知识是放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里一起学习,且全国统一教材,课程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都不强,学生学的积极性和老师教的积极性都不高,导致实际操作起来的效果非常不理想。据调查有超过一半的学生觉得这门课作用不大,而且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已基本成年,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已经养成,使得老师教育起来常感力不从心,收效甚微。

2. 法律信仰的缺失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在不少大学生对法律知识都是一知半解,抑或不重视,抑或不相信,导致即便碰到问题也较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反而倾向于通过旁门左道去解决。据调查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同学在碰到问题时会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更无从谈法律信仰了。

3. 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如腐败、不公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加上一些没有善恶标准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不良媒体的推波助澜,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和社会环境尤其对青年大学生的成长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地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观。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可用一个字概括:“和”,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深深刻上了“和”的烙印。老子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一争两丑,一让两有”,“礼”与“法”并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道德文化,礼即为法,法即是礼,礼法相融,互为表里。

(一)德法相依

传统中国极为注重道德和法律,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曾评述: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就是道德与法律。从西周的“周公制礼”,到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唐代《唐律疏议》,历经上千年的演化,道德与法律实现了完美统一,即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礼则入刑”,从个人自律到国家治理,道德力量无处不在,而法律常常作为道德的补充和实现方式,即所谓“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二)礼治秩序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礼俗社会”,在缺少变动的乡土社会中,以民间习俗为基础,以礼治为主导进行社会管理,而此时法律内涵则更多地被理解为“刑”,是为保障实现“礼”而采取的一种刑罚措施,凡事更多强调的是社会道德的事前预防,而非国家法律的事后惩罚。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按照自己的“名分”(即社会角色)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各安本分。“分”由伦理道德和法律来确定,道德即是法律,法律也即道德。我国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给全社会带来了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也推动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三)自然和合

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论语.学而》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社会各方面都遵循“礼”制,进而达到和谐状态。在社会交往中,更是要讲信修睦,调处息讼,至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仍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以调解作为主要解决问题的方式,注重矛盾的化解。

四、探索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新途径

中国人善于从历史中汲取智慧,获得解决当下问题的思路。我们要学习先人礼法并用,以礼为先的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又是存在于个人内心的法律。针对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贫瘠的现状,依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采取传统与现代相融合的方法,努力使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润物细无声”地植入学生的心中,形成其牢不可破的法律信仰。须知:建设法治中国,目标恢弘,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我们必须着眼当下,从培育和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着手,提高其规矩意识、法律意识,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方能促使其当担起时代大任。没有切切实实的落实,建设法治中国只能是一句空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一)注重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

1. 法律教育和专业教育并重、相融

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应当与专业学习相融合,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应打破公共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割裂的现状,借助专业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将法律教育融入各专业课程的学习中,使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培养起了对自然法则的信仰,同样法律教育也须注重社会科学规则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如老师在进行专业知识讲授的时候融入对知识来源及相关权利的介绍,并在专业学习及后期的考核中加入法律意识的培育,将道德教育、法律知识的传播及如若触犯法律所应受到的惩罚融入课堂教学中,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是靠死记硬背的,不是仅仅停留在试卷的高分上,而是在潜移默化之中。当学生知晓抄袭不仅违反道德还触犯法律、认识到考试作弊不仅丧失诚信还破坏了公共规则的时候,法律意识于无形中就植入学生心中。同时应将如《弟子規》等传统文化中关于“礼”的学习渗透至专业学习中,使同学们自然地将“礼”化为其自觉行动,如针对个别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长辈的行为采用“礼”对其进行教化,使其懂得“或饮食 或坐走 长者先 幼者后”、“称尊长 勿呼名 对尊长勿见能”的道理,有了这些基本认知后,其道德水准就会提高,其守法意识自然就会提高,就会将一些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社会犯罪率就会下降。

2. 营造校园法治氛围

在校园中积极营造法治氛围,首先学校做到依法治校,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合法,是大学生建立法律信仰的最直接感受,在与同学们切身利益密切相连的事务上,如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发展党员、勤工助学、纪律处分等方面完善程序、健全内容,依据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公示公开,发挥积极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日常学生活动向学生传递法治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学校还应该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提高大学生依法治校的热情与参与度,如让学生参与一些校纪校规的制定,理解校纪校规的意义,从而真心接受它、遵守它,而非只是被动的被管理者和校纪校规的接受者。

学校还应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实践和锻炼机会,如借助于每年的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开展辩论赛、热点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参与法院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让学生感受法律氛围,从而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作用,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在这些小集体中,那些违背规则的行为受到怎样的对待,是默认、嘉许还是受到鄙视,对同学们的影响很大,因此在高校众多的学生社团中,须着力营造弘扬正气祛除歪风邪气的舆论氛围,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从充分发挥图书馆“第二课堂”的影响力,尽可能多地订阅法律类和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报纸、杂志、书籍,引导学生阅读。继续加强“礼”的教育,定期开展关于“礼”的演讲、辩论赛等系列活动,让“礼”深入同学们心中,礼法相融,这些对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培育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学校要营造法治氛围,家庭、社会、政府更要同步,有了整体的法治氛围和社会思想基础,大学生才会从内心对法律有认同感,才会自觉培育内在的法律素养。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形成的内在原因就来源于民众对法律自觉的认同和推崇,法律的权威来源自人们内心的真诚拥护和信仰,利用好网络和平面媒体的力量,利用新媒体,创建专门宣传法律知识的网站、制作优秀的法制节目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可以让大学生感受到“法治”就在我们身边,当同学们碰到问题时,首先会想到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还应当加强精神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学习先人的礼法相融,提倡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谐共处。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及权利的相对性,明白行使权利以不损害他人为底线,才能现在较好地处理和室友、同学及老师的关系,明天处理好和同事及领导的关系,才能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提高学习、工作效率。只有正确地行使权利,积极地履行义务,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学生知道:知其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同时加大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多宣传具有正能量的典型事例,少一些会对同学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如此方能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减少犯罪、稳定社会,促其更好地健康成长。

(三)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新理念

大学生法治教育最终应当以树立法律信仰为核心,使法律素养上升为其内在需要。在这种境界下,使外在规则内化为人的基本素质,形成其内在的自觉行为,这其实是一种道德修养,仅靠法制教育显然是不够的,须存有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这种敬畏的源动力来自于理性及人文精神,要具备这些素质,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中“礼”的教育,此点也正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要义,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优化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使大学生成为具有独立的“公民人格”和法律素养,成为有学识、敢批判、明义利、存良知的人,使诚实守信、追求公平正义、服从法律的精神深人人心,成为其灵魂的一部分。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提倡一个人先要做好自己,在家守孝道、爱家人,在社会忠于职责、诚信对人,方有资格、有能力去治理国家。通过接受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深浸润”,使今天的大学生能够在宿舍里、教室里、食堂里、图书馆里、运动场馆等任何公共场合,真正做到“自治”,守好本分,那么相信明天的教师、医生、公务员、法官、工程师等也一定能守好自己的本分,做到人和人、人和自然、人和自己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五、结语

一个国家或民族若丢失了自己的文化,其本质是消亡的。保留自己的文化精髓,学习他人的文化才会发展得更好。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当代大学生的使命。当代中国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且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均取得了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效果,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各行各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而我们软实力的提升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目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时期,大学生群体是当今社会最年轻、思维最活跃的群体,其法律素养的高低是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法治中国的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进程。让我们个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各方联动,重拾经典,建立起我们的文化自信,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内化为我们的行动自觉,“礼”“法”相融,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的语言,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真实信仰和忠实践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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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当前,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活动。但就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因此,我国应从法律法规制定、政府功能地位、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以及高校的创业法律知识传授等几个方面来构建和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服务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体系

一、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有关部门相继提出多项举措,来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活动,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顺利地进行创业,以此更好地带动大学生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

2.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更加细化

早在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的在于“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目标下,该《规定》进一步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并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进行创业,以实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9月26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意见,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包括: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了落实该《通知》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便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2010年5月4日,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教育改革来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二是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打造全方位支撑平台;三是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等等。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当前,在我国处于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仅仅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其缺乏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规定。就大学生创业方面而言,相关规定仅仅以《通知》和《意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处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并且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措施和细则,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承担起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重任。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融资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现在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了一些财税、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在大学生创业融资时给予提供贷款、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安排,工商方面免交工商证照费用和一些管理费用,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减免,但相关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如从税收优惠方面来看,目前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多局限于收益税,且税收优惠期限较短。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额较少,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基本上是车水杯薪。[1]在融资方面,政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门槛较高且期限过短,如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这对于初次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难度大,帮助小。[2]

3.学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知识传授是决定大学生将来自主创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所在高校应为大学生提供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当前,一些学校对将自主创业作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的重要性还不是非常重视,甚至有些学校,为了不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将“不准经商”作为对大学生的禁止性义务。[3]在这种教学管理理念下,学校并不热衷于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一般仅限于大学一年级时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创业所需要的一些法律知识,如合同法、企业与公司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知识产权法无从开设,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严重缺失。

4.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之所以感到创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创业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视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培养,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表现为:其一,缺乏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同学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当初的承诺和合同条款于不顾,违约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使自己的经营诚信丧失,进而最终导致创业的失败。其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缺乏对必要的创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应有的损失;同样是因为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注意对自己应有权利的保护,如商标不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等;进一步讲,由于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格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结而言,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就我国当前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处于法律层面上的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且该法律并非仅仅针对大学生就业而言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直接针对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如《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以使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这会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5]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相对原则化和抽象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由此形成多层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来带动就业,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创业环境。[6]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基地创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更好地服务。

3.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首要推动力。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更多地为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成本,政府应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以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大学生创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大学生创业3年内应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免征期结束后,对大学生创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率要低于正常的税率水平,同时,对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应提高,以便使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4.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学校应转变那种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会影响学业的偏颇思想。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安排尽可能多的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为大学生开设合同法、企业组织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课程,即使课时紧张,学校也应为大学生至少安排经济法这门课,并对上述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授。通过创业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树立起守法创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培训他们在创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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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史红光.浅析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政策对完善大学生创业环境的启示[J].黑龙江教育,2011,(9):104.

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不断改革法律教学,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为社会培养更多遵守法纪的优秀人才。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分析了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改革高校法律教学模式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引言

近些年来,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影响下,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我国在逐步构建民主、法治的社会。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处于发展阶段,我们应从根本教育抓起,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尤其是大学阶段的学生处于发展的关键期,高校应不断改革法律教学模式,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有效减少大学生违反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帮助大学生更好的步入社会。

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新时期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每个公民都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可以规范每个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以促进和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为此,高校应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学生个人角度出发,随着新课程教育改革的推广和实施,学校越来越注重学生的综合发展,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涵养,高校法律教师不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还可以帮助学生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时期社会背景下,各行各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就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足够的综合素质。大部分高校的大学生即将面临就业的问题,为满足社会对全能型人才的需求,高校法律教师应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加强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

除此之外,从学校角度出发,高校教师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新闻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我们平时在各大媒体平台上经常会看到大学生斗殴事件的新闻,情节严重的还会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出现。例如,近期发生的两伙女大学生斗殴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该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被叛刑2年6个月,这不仅对这两名大学生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也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诸如此类事件在各个高校屡见不鲜。为有效改善高校管理混乱的现象,高校教师应不断改革法律教学模式,让大学生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2.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課程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虽然我国高校已经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而且高校也加强了对法律专业的重视程度,但法律课程的设置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首先,一些学校和教师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所接受的法律课程教学课时有限,导致教师在课堂上不能有序的完成法律课程教学目的。由于大学生没有深入的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也没有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其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除此之外,部分高校的法律课程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融合起来一起给学生进行讲解,一些高校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比较注重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培养,并且教师也没有将法律教学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而导致大学生在生活中不能合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教学理念有待更新

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很多高校教师在开展法律教学活动时,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导致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相对较弱。法律教育的本身要回归生活,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引导学生用法律制度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还要让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传统的教学理念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除此之外,很多高校的法律教师为刚毕业的博士生,这些教师虽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但缺乏教学经验和社会阅历,所以很少在课堂上引用自身的实践经验,导致法律教育偏离生活,这不仅不利于教师课堂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改革高校法律教学模式的有效措施

3.1提升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

提升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是加强大学生对法律重视程度的最直接的方法。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在改革教学模式时,应适量增加法律课程在大学教育中的比重,从而让大学生在课堂上可以充分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此外,教师应高度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引导学生正确的分辨法律教育于道德教育的差别,这不仅可以帮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还可以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例如,“校园贷”这一现象在大学中经常遇到,一些犯罪分子会借“校园贷”的名义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今年在郑州地区审理的“校园贷”犯罪组织案件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受害人涉40余所院校大学生。为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教师应提升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从而增加学生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

3.2合理运用案例式教学法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大学生的思维一般比较活跃,对新鲜有趣的事物非常感兴趣,并且接受能力非常强。一些大学对单一的传统教学模式存在抵触心理,所以当高校法律教师在用传统灌输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知识讲解时,学生难免会产生枯燥乏味的感觉。为改善这一教学现状,教师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科目,因此教师在法律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合理运用案例式教学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同时也将法律教学和学生的实际生活有效结合,让学生能够从生活角度出发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可以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法律教学向生活化方向发展,从而提高法律教学的时效性。为此,高校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历的人才到学校的法律教师队伍中,并让教师将实际生活中的遇到的案例和实例充分渗透到法律教学中,结合实际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相关的知识。另外,教师应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直观性的案例,并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层层剖析,从而将其中蕴含的法律相关知识传递给学生。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利用相关的案例来举一反三,从一个案例例举出和这个案例相似或者相反的案例,并引导学生借鉴之前的方法来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让学生更深刻地掌握法律知识。

4.结束语

由此可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高校教师的工作重点,为此高校应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改革教学模式,更新教学理念,并合理的设置法律课程,这就需要高校教师提升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合理运用案例式教学法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还可以促进校园和谐,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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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缺陷;措施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成普遍现象,据调查,六成以上大学生受访者做过兼职[1]。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学者对山东省部份高校805名兼职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有65.6%的大学生承认曾有过被侵权经历[2]。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法学理论上讲,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是合格的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保护[3],另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与雇主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4]。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援引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带来不确定性。(二)大学生兼职的渠道混乱

大学生大多通过网络、中介、传单、小广告及介绍的方式寻找兼职机会,而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兼职结构相对较少,兼职渠道的混乱易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学生兼职容易遭受来自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诈骗,如,骗取保证金、押金,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扣押学生证、身份证等侵权现象频发。(三)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无保障

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工作时间没有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作环境无保障等问题,国家标准工作时等规定在大学生兼职中被流于形式,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大学生兼职的报酬、保险无保证

由于大学生兼职普遍时间较短且分散,流动性也比较大,兼职所得报酬较低,甚至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兼职报酬得不到及时、完全的支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兼职过程中,基本保险得不到保障,出现工伤等人身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缺陷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主要存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缺失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定性上不清,导致在解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维权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当。(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

据对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法院解决[5]。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也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三)劳动市场以及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

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市场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很好的受到保障,在大学生兼职中体现则更为明显。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也对大学生兼职维权有较大影响。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但实际上大多都是针对校内兼职,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管理得较少,并且在法律人员的配置上也不健全,这就导致对大学生兼职渠道的管理、兼职情况的了解以及兼职维权的帮助上发挥的作用较小,没有充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措施(一)修改和完善立法,准确适用法律

在立法层面,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否认大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且在时效上也与现行服务型政府不适应。因此,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现在,应该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

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分大学生用工性质对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应当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范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程序中,也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的特征,减少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以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等方式增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期间和便捷,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

在学校教育上,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树立权利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另外,需要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维权技能。让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机会时,能够辨认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了解兼职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学会防范基本的合同风险,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选择恰当有效的维权方式,并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三)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大学期间学生的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很多大学生出现过度兼职的现象。因此,高校有必要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进行管理,以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为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帮助和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为勤工俭学中心配备就业指导教师和法律教师,为大学生提供兼职指导和法律咨询、帮助;第二,建立大学生兼职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大学生兼职时间,管理大学生兼职情况;第三,建立兼职信息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兼顾校内、校外兼职,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途径;第四,积极扩展校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基地的发展,将兼职与专业知识结合,做到学有所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严格把关校外兼职用人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等,为大学生兼职提供可靠的保障。(四)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与维权的作用。人社部应加强对招聘大学生做兼职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严格规范聘用大学生兼职的程序,加强聘用期间的监督,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时间短、分散、流动性大等特征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提供工伤保险,保证其兼职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能得到有效救济。为大学生设置绿色通道,并与高校勤工俭学中心建立直接联系,以快捷、有效的解决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避免大学生因维权影响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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