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论文范文

2023-09-19

标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国际劳工标准 发展趋势 对外贸易 国际投资

劳工标准自20世纪末制定,初衷是为了保障世界劳工的基本权益,所体现的是发达国家对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贸易自由推动着发展中国家的跃进。发达国家以劳工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方式已被逐步接受、认可,成为世界性的贸易规范。同时,“一带一路”等区域投资倡议也进一步推动了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在世界贸易、投资模式洗牌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作为国家间贸易、投资协定中劳工条款的风向标,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的发展、完善。

1 国际认可程度提高

国际劳工标准将会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并實施,是国际劳工标准发展的基本趋势。其必然性可归结为三点:

第一,国家间的利益制衡。自1998年6月国际劳工标准制定以来,其所体现的是发达国家对于劳工保护的价值取向。伴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国际劳工标准逐渐演化为发达国家间用以平衡贸易所得的工具。到如今,这一工具不仅限于发达国家间,已经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蔓延。无论是发达国家为了抑制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还是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博弈,都将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国家中的普及。

第二,经济全球化推动。不难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力的跨国界流动将成常态,在国际贸易这一催化剂的作用下,国际劳工标准将会越来越普及。

第三,人道精神驱使。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初衷是保障世界劳工的基本权益,无论在贸易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所附带的政治经济色彩有多么浓重,标准制定的出发点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当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已经打破国界,相应的标准所附带的人道精神也应当被广泛传播。特别是随着标准的国际认可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国际劳工标准的认可队伍,这也将带动剩余国家的自主加入,产生良性循环。

2 逐步发展成为超国家的协调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该协定是由多国政府缔结的国际性多边协定,其中对贸易规则及关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协议的逐步完善,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所涵盖的贸易种类较关税总协定来说更为丰富,除去关税总协定涉及的商品贸易外,世贸组织还涵盖服务及知识产权贸易。

比照世贸组织,随着国际劳工标准被普遍认可,劳工标准不再只是发达国家意志主导的产物。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担任常任理事国,参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修改。使国际劳工标准在各个方面加以完善,朝着世界性组织的方向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完善的、超国家的独立性组织,用以协调世界贸易中的劳工问题。以保障世界劳工基本权益、促进劳工无国界流动、最大化劳资和谐为宗旨。

与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的宗旨不同,超国家的协调组织更多的在于协调完善劳工标准,用以解决国家间贸易的劳工纠纷,从而保障劳资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磨合完善,从而探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的国际劳工标准。

3 标准更加细化

现存的国际劳工标准由八项核心劳工标准组成,分别是: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以我国为例,我国现在通过的核心劳工标准共4项。部分核心标准并不适合我国国情。这是由于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受众国是发达国家,随着发展中国家甚至是新兴国家的加入,标准不可能适合所有国家的国情。

在经济性劳工标准方面并未存在详尽的标准,多是根据国家各自的劳动法而定。事实证明,在国家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首先产生的分歧点多在于劳工待遇方面,即经济性劳工标准。而政治性劳工标准所产生的影响往往稍显其次,且多附带一定的政治色彩。

那么,综合国家文化、宗教、教育程度、经济发展程度、贸易对象国国情等等因素,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更加细化、详尽、全面的改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更加细化完善的国际劳工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为劳工保护以及贸易制衡的工具,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加能够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分配,促进劳动力全球化,以及全球贸易体系的发展。

4 实施方式灵活多元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共187个,几乎囊括了世界上90%的国家。但通过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确在少数。确实,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无法满足多元的国家需求。每个国家或者是地区,有其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也有其独立的经济发展轨迹。在细化完善的劳工标准成型之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允许特定的国家劳工标准在不同类型国家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国家实际经济发展、历史文化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但能够加速国家和地区通过国际劳工标准的步伐,更加能够在灵活多元的实施过程中探索劳工标准的完善方向,更快、更好地发展国际劳工标准。

5 深度嵌入国际贸易

基于实际情况,劳工标准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发达国家的强制推动下,现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协定都已以条款或约定的形式纳入劳工标准。

以我国为例,根据国情,在贸易中更多的嵌入国际劳工标准势在必行。从道德层面看,发达国家获得先发优势,以人道主义自居,宣扬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未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对劳动人民的压榨。所以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添加劳工标准条款并逐步提高我国劳工标准向国际劳工标准看齐,是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刚需。其次,考虑到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优势已成颓势,远不如其它发展中国家,譬如印尼、孟加拉、柬埔寨等,顺应发达国家要求,在贸易中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贸易转型发展也有益处。最后,由于我国属于出口导向型国家,发达国家设立蓝色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在种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下,在贸易中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利大于弊。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深度嵌入国际劳工标准对国际风向的影響也不容小觑。发达国家出于利益最大化诉求的考虑,牵头促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深度嵌合,发展中国家迫于压力或是顺应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紧跟步伐。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贸易条款中,所以在贸易协定中纳入国际劳工标准几乎是半强制性的。未以条款或约定的形式纳入国际劳工标准的区域协定将不复存在。国家为了避免遭遇严重的贸易壁垒,逐渐将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考量作为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重点之一。与此同时,不同国家类型间的贸易也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向更加多元、完善的方向发展。完善的国际劳工标准将会吸纳更多的国家主动实施。最终国际间的贸易协议将会越来越多添加关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条款,导致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不可分裂性。使得国际劳工标准成为在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用来保障全球劳工权益并辅助各国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

6 投资协定中纳入国际劳工标准条款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外关于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争论便从未休止。在经济全球化促使劳动力跨国界流动的大趋势下,劳工标准应当纳入国际贸易协定已无需再作争论。投资作为资金跨国流通的重要手段,其与劳工标准挂钩的问题,学界谈及甚少。无论是一国对外投资,还是引进外商投资。不可避免的,将会涉及到外籍员工的雇佣或是本国员工的外派问题。当所涉劳工数量以及雇佣频次逐步提高,如何保障这个庞大的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会成为决定投资收益甚至是投资成败的关键之一。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核心内容。通过“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也给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截止到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扩充至71个,所经地区包括中亚、南亚、中东、北非、中东欧、东南亚以及独联体等。以“一带一路”为契机,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将实现互联互通。2013年提出至今,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外投资额增长至1200亿美元。但就“一带一路”而言,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和合作项目的增加所面临的劳工纠纷也在增多,例如肯尼亚马赛人攻击内马铁路、2017年雅加达万人示威等。

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牵扯到劳动力,那么它所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国家的基本国情了。以文化差异为例,国家文化差异的微观体现即一国人民通过历史衍生和选择得到的传统思想观念、价值观、社会认知以及行事态度的总和。所以,各国文化差异在对外投资上最本质的体现,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即我国劳工与东道国劳工的差异。海外劳工作为东道国文化的微观表现主体,在宗教、语言、教育、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不仅会使劳工自身权益难以保障,也会给企业投资带来诸多限制和威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囊括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以及我国的传统儒家文化。宗教冲突往往由极细微的事件引发,夹杂着政治和经济考量,解决不慎,便呈呼啸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以“一带一路”为开端,跨国资金投资愈发频繁。相应的,以保障劳工权益以及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国际劳工标准也将成为必然。

7 与标准挂钩的监管体系成型

任何用以协调利益的标准都需要适度的监管保证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随着国际劳工标准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通过并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同时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国际劳工标准在国家间经贸协定中随处可见。用于规范和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标准的相关法律、机构将会逐渐成型。并随着世界贸易、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而完善。

除了以经济手段半强制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外,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的监管体系以超国家的协调组织为主体,拥有完善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监管体系。无论是在国际公法中纳入相应的法律规章,或是建立独立的国际劳工保障法,其宗旨都是为协调组织提供强制性手段去维护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公平、公正。该法律除了规范实施外,需要具备奖罚机制。积极维护和促进法律实施的国家将会获得外贸优惠或者其它奖励。相反的,违反该法的国家也将受到制裁。良法善治,优秀的法律需要严格的监管体系以及完善的执法程序。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成熟和完善。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世界各国就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正进行着深度的磨合。本着保障人权以及促进劳资和谐的宗旨,世界贸易和投资最终将催生出成熟完善的国际劳工标准。

※ 基金: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常态下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D04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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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课程标准;职业岗位技能标准;高职教育;课证融通

作者简介:陈晓琴(1968-)女,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船港电气化、工业控制网络。

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符合职业岗位需求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随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示范性建设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阶段,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越来越引起各高职院校的重视。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重构和教学内容改革。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从传统的学院式教育模式向政府主导下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型,加强校企合作推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受到广大高职教育工作者的认同和研究。工学结合优质核心课程标准的制订是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的保障,是以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优化课程内容落到实处的保障。课程标准作为课程的质量标准,为教学主客体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是课程实施、课堂教学和学业成就评价的依据。课程标准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课程改革的方向,对于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高职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促进学生学习过程的良性发展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其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实现课程改革整体性突破的切入点。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的研究和建立还比较欠缺。整体上没有国家统一的、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标准,只有在各学校层面上的一些单一的课程标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由于其职业性,有别于基础教育。同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没有达到一定规模,课程标准的需求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二是只有当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果、达到一定深度、课程改革的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并需要全面推进改革的时候,课程标准的研究和建立才具有了基础和条件。因此,对于各高职院校来说,如何实现内涵发展,制订符合自身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职业需求的、基于工作过程的、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特点的课程标准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高职课程标准的内涵及功能

(一)高职课程标准的内涵

关于课程标准的内涵,国内外的相关机构和学者做了多种解释。本文采用崔允郭教授的观点: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教科书);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不可及的;它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即教师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课程标准的范围应该涉及作为一个完整个体的发展的三个领域: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1]。

作为为评估学生学习而设计的课程标准,上述的阐述既适合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同样也适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课程标准是对高职学生“学习结果”和“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等的描述,它有别于教学大纲,是在一定层面上制订的对课程具有规范、指导、评价和组织的一种指导性文件。然而,高职教育由于其本质属性——职业性,与基础教育、普通本科教育课程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其教育课程的任务是使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学生获得更有效的工作岗位的职业资格创造条件。或者说是连接职业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结构与职业工作岗位的职业资格结构的桥梁。

因此,高职课程标准必须能反映其服务对象如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社会以及学生等多方面的要求,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同,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就业并发展将来的职业生涯。所以,高职课程标准是由社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制定,是企业标准与教育标准的融合。

(二)高职课程标准的功能

高职课程标准一方面对课程具有规范、指导、评价和组织等功能;另一方面是构建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重要基础。随着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不断深入,各高职院校面临如何从传统的学院式教学模式转型,如何建设工学结合所需要的教学情境、学习领域、师资队伍、教学评价以及教学资源等一系列的问题,高职教育教学究竟按照怎样的标准和规范来实施,从而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这些问题将在课程标准制定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和体现的。

二、职业岗位技能标准的内涵

高职院校课程建设是一项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系统性工程。在新形势下,只有实施校企合作,围绕“课证融通”构建高职课程体系,不断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手段与模式,建立课程的评价、激励与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适应社会需求的课程体系,才能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制订课程标准的初期就应该考虑“课证融通”,将职业岗位技能的标准纳入到相应的课程标准中。所谓职业岗位技能标准是某个职业岗位针对劳动者的素质水平提出的具体要求[2]。

目前主要是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方面来体现。岗位培训与院校教育相比,从教学动机、教学性质、教学内容、教学效益以及教学结果等方面都有些不同。岗位培训相对于院校教育具有更明显的职业性和定向性,解决的是劳动者岗位素质的需要,培养的是某种岗位所需要的专项能力,传授的是某个岗位规范要求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获取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

应该说,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对职业技能的要求更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因此,我们在制订高职课程标准过程中,适当引入职业技能标准,一方面符合“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将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制度相结合,实行“双证书”教育;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形成新的课程内容,搭建新的建设基础与运行平台。

三、重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的前提是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所谓课程体系即是指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互间的分工与配合。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研究,笔者认为高职课程体系的解构与重构的依据是职业岗位任务和能力要求。在打破学科型课程体系的基础上,重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其实质是对职业领域中工作任务进行剖析、选取、序化和教学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工作任务与课程内容的对接、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的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

(一)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的对接

课程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进行职业领域(岗位)典型化工作任务的剖析与研究。首先,由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团队到行业企业生产一线,以“从业人员所承担的事”为出发点,了解和跟踪目标岗位(群)的实际工作任务;然后,由专业教师团队、行业专家以及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反复论证与研讨,从众多的实际工作任务中选取典型工作任务;最后,将典型工作任务与专业课程进行一一对应,形成学习性工作任务。实际工作任务不是简单的“企业的活”的集合,应该能反映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历程、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是构建课程体系的基础。而从实际工作任务中提炼出典型工作任务具有挑战性,应该具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典型工作任务在整个企业的工作大环境里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能呈现出该职业的典型的工作内容和形式,具有结构完整的工作过程(计划、实施以及工作成果的检查评价)。作为专业而言,各门课程所选取的任务是相互协调的,学习性工作任务的集合是学生将来面对任务的综合能力,因此,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课程序化应遵循人的职业成长过程而不完全是职业工作逻辑。

(二)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的对接

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除了考虑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的融合之外,还必须制订各门课程的标准。课程内容的选取依赖于典型工作任务,来自于职业工作逻辑。因此,课程标准必须与职业技能要求相适应,课程标准的制订可以充分借鉴各行业各职业的技能标准。目前,不同的职业岗位(工种)都有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与技师等不同级别的培训、考核与鉴定相对应。在原有的课程大纲基础上结合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出新的课程标准,并据此标准开展教学,通过三年的学习,学生在学业和职业技能上均达到相关专业教学目标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毕业时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实现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零距离”。事实上,部分高职院校已由多年的课程与证书相加的“体外循环”过渡到课证融通的“直通车”实施阶段。课程与证书融通——这一学生培养与训练的成功做法,势必将在更多的高职院校、更多专业领域里推广与采用。

(三)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

人才培养方案是关于人才培养的蓝图,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它说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包括了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进度安排、课程标准、师资分配、条件配备以及机制制度等要素。高职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以及社会能力,是人们从事一门若干相近职业所必备的本领,是个体在专业工作、社会和私人情境中科学的思维,对个人和社会负责任行事的热情与能力。这些能力只能是学生在真实工作情境中,通过完成工作任务练出来的,而不是老师讲会的。可见,只有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按照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高职教育才能培养出满足职业岗位能力需求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人才。

四、“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内容

(一)“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结构

高职课程标准是对高职学生“学习结果”和“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等的描述。因此,高职课程标准应明确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明确学生应达到的程度与水平;反映对师资以及学校、社会所提供的其他资源(如教材、实践条件等)的使用情况[4]。高职课程标准的核心是内容标准和考核标准。课程内容标准是对课程的定位、目标与任务、内容与体系、组织与实施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教学基本要求、课程内容体系、职业行动领域(典型工作任务)、主要教学环节的安排、使用的教材和主要教学参考资料;课程考核标准是对课程在知识、能力、技能、素质等方面提出的“质”和“量”的标准,包括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等级等。

(二)“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关键要素

在制定课证融通课程标准过程中如何体现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标准的融合与对接,主要落实在课程体系结构、实训(实验)装备、职业行动领域以及教材、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四个关键要素。高职课程体系的课程设置一方面考虑要学科体系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考虑职业岗位技能知识的要求。如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设置以“理论够用”为原则,更多侧重于学科体系、理论知识体系的需求。专业课程的设置则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来设置。将工作过程进行分解,提取工作过程知识,也就是职业岗位能力所对应的知识与技能,由此构成课程内容。而职业岗位技能要求可以参照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在教材的选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环节都可以借鉴职业(或岗位)技能培训的教学资源,将传统理论体系教材中缺失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资源吸收过来,并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新的教材和教学资源。“职业行动领域”的描述是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体现工学结合的关键要素,要求以真实的工作任务或产品为载体来实施课程整体设计。

职业行动领域又称为典型工作任务,典型工作任务的选取应融入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兼顾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涵。具体做法是在进行课程整合、典型任务选取时,应积极听取教学专业委员会成员和劳动厅(局)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意见,认真吸取社会上能工巧匠的经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做的定期邀请企事业单位直接参与学院的课程设置,使学院的课程具备浓厚的企业背景。实训(实验)装备是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现阶段高职院校实训(实验)装备建设应该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只有构建理实一体的教学情境,才能以真实的工作任务或产品为载体来组织和实施教学,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中做、做中学”。同样,实训(实验)装备的配备可以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用的实训设备,也可避免教学设备与考证设备的重复建设。

五、结束语

高职教育由于其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课程标准不可能像基础教育那样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制订、由学校负责实施。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级、省级示范院校示范性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示范高职院一定会在课程建设理论研究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总结出各自的课程标准研制的成果。到那时,国家就可以对高职各专业制订统一的专业总纲,而各科目课程标准应该还是以各高职院校为主体进行制订。加强校企合作,围绕“课证融通”构建课程体系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由之路,随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深入,课证融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高职院校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也只有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需要、职业岗位的变化,兼顾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内涵,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朱伟强.“基于课程标准”:内涵和意义[J].当代教育科学,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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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晓欢,向丽.高职课程标准基本问题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杂志,2009(4).

责任编辑 夏焕堂

标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课程定位;设计理念;内容选取

课程标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选择教材、确定考核方式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课程标准必须依据职业岗位需求进行准确描述,结合教学实践进行改进,依据职业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做到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内容标准和考核标准细化,效果评价充分。

新版GSP借鉴了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对药品流通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流通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活动都必须符合GSP的相关要求,弥补了以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空白。

新版GSP管理规范出台后,与之相应的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的课程标准也将随之发生变化,需要适时修订。下面就以药房药品管理实务课程为例,介绍一下高职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标准的制定。

一、课程定位

药房药品管理实务是药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药房经营管理流程为主线,以药店选址与开办、库房管理、药品陈列管理、店面销售等工作任务为核心,全面培养学生从事药房工作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一门综合应用性课程。

二、课程设计理念

针对药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药品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密切合作,分析药类行业职业岗位(群)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培养学生的质量意识和药房工作能力为重点,基于药房药品管理岗位工作过程,开发和设计本课程。形成以“课程就是工作,工作就是课程;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通过工作实现学习”的教学理念。

三、課程设计思路

社会调研→确定课程教学目标→确定课程内容→序化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确定考核方式。

四、课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药品采购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认定工作;掌握药品验收流程;掌握药品仓库分类存放原则;掌握药品养护措施;掌握药房药品陈列原则;掌握药品流通过程质量管理。

(2)熟悉药店选址、布局及人员配备;熟悉药品外观鉴别内容和简易鉴别方法;熟悉药房药品销售技巧;熟悉药店药品盘点、收银过程及要点;熟悉GSP认证程序;熟悉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3)了解药店的开办条件和程序;了解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了解药品召回制度;了解营业员服务规范。

2.能力目标

能够自我策划开办药店;能根据药品库存情况制订采购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药品采购;能对药品进行外观鉴别和简易鉴别;能够根据药品品种及性质进行合理的药库分类存放;能够根据药品性质进行合理养护;能够对不同药品进行合理的门店陈列,能够对药品进行销售与售后管理,能够进行药品盘点与收银工作;能全程监控药品质量。

3.素质目标

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岗位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领悟性和执行力;养成团结协作、沟通顺畅的职业素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协调管理能力。

五、课程内容选取

六大项目,分别为开办药房、药房药品采购管理、药房药品验收管理、药房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药房药品销售管理、药房药品质量管理。

六、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1.教学模式

本课程采用“理实一体”教学模式,其教学流程为“①创设情境提出任务→②告知学习内容及目标→③知识学习→④任务实施→⑤讨论评价→⑥任务整改→⑦职业素养教育→⑧布置新任务”八个环节。

2.教学方法

药房药品管理不是“教”会的,而是“做”会的,综合运用解决问题式、课堂讨论式、角色扮演、课堂演示、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不但要教授相关知识,训练药房药品管理工作的能力,更要传授学生学习方法,同时促进学生相互沟通、相互协调。

七、教学考核与评价

本课程采用过程性考核方式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过程性考核由学习态度、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学习态度权重为25%(出勤5%、作业5%、课堂提问15%),阶段考核权重40%(自我评价10%、小组互评15%、教师评价15%),期末考核的权重为35%。

按照课程顺序从前往后,两个任务为一个阶段,将考核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考核,取三个阶段的平均分计入阶段考核成绩。

参考文献:

袁丽娟,腾步洋.高职GSP实施技术课程实训教学研究[J].价值工程,2013(34).

项目来源: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国家新版GSP规范下的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的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JG20130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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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的优势,为了能够更好的配合政府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会计系统首次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能够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政府会计系统越来越偏重于对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运用。本文就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对权责发生制与政府会计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后指出了政府会计实施收付实现制所存在的问题,之后对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实践进行了讨论,最后指出了我国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引入后的实施难点,并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政府 会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政府工作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由对经济直接干预转变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这样一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就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政府日常运营。2001年财政部第63号文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正式提出了对权责发生制的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说明了政府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运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存在着一定不足,引入权责发生制是政府会计工作未来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研究意义在于使政府会计工作效率迅速提高,为政府全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权责发生制与政府会计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政府会计是指建立在政府预算管理工作基础上的会计管理系统和手段。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核算、监督、决策,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对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合理判断。

(二)权责发生制的概念

权责发生制也可以被称为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这种会计确认基础是以交易或事项本身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作为确认标准,如果业务收支在本期发生,无论是否收付款项,均在当期进行确认,如果业务收支不在本期发生,即使在本期进行收支,但业务并不在本期发生也不属于本期业务。

(三)收付实现制的概念

收付实现制也可以称为现金制或现收现付制,是指在发生现金收支时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确认,在业务发生时但现金收支没有发生时不进行确认。这种会计确认基础实际操作较为简单,生成信息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易于理解,能够准确的对现金流量和余额信息进行反映,但是随着政府日常工作方式的转变,业务趋于复杂化,一些经济业务工程项目难以用收付实现制来反映。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对比分析

(一)会计要素影响对比

收付实现制在资产会计科目上既不进行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具体来说,固定资产方面收付实现制始终以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为计入价值,但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存在损耗的,随着年限和使用频率的变化就会出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情况的发生。无形资产方面,虽然我国政府部门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不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原先必定会有一定提升,收付实现制难以体现出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利于单位和部门对自身实际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而权责发生制则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则按年限进行摊销;在负债方面,收付实现制借款、付息都按照借款支付金额计入,而权责发生制则是确认所有已经形成的负债并按期计提利息。同时,收付实现制在对负债反映时过于片面只能够对现金流量存在变化的负债进行反映,而对于一些诸如一些工程项目没有在账面中体现拖欠的款项难以如实反映,一旦出现资金链紧张情况,单位部门没有应对措施直接影响其正常运营。而权责发生制则能够在账面中将每一笔债务情况予以体现,准确反映出项目负债情况;在政府收入支出上,政府日常运营资金主要是由财政拨款,收付实现制在经费支出上具有一定随意性,不能全面反映出单位部门工程项目非现金交易情况,因此不能进行有效的收支配比,难以为单位部门业绩考评提供一定依据。同时,收付实现制对担保支出既不确认也不披露,而权责发生制则是在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方面收付实现制根据实际缴库情况对收入进行确认,而权责发生制则是根据可靠估计数对收入进行确认。

(二)政府会计操作层面影响对比

相对权责发生制来说收付实现制操作起来较为简单,但是利益相关者更认可权责发生制。在信息反映情况上,运用收付实现制只能够以静态的方式对其截止某一时点(一般是年末)的财务状况进行反映,财务报表资产项目的分类和列报过于简化,报表的实际价值并不高。而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总体信息,而收付实现制仅仅能够将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反映;权责发生制相对于收付实现制来说更能够为政府财政战略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对比分析

(一)有利于提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财政部门在对综合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中已经几次提出了信息合并范围,从理论角度出发生产综合财务报告最直接的方式是将资产负债表、资金运营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但是在实务中各个单位、部门在会计基础、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样所得出的数据信息难免也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性。特别是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导致大量财务信息缺失的情况下,政府会计在生产综合财务报告时还需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估算,不利于推动政府会计、预算和财务报告三者的协调发展。引入权责发生制可以进一步提高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为政府决策的准确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有利于对财政风险的防控

权责发生制由于是以交易或事项本身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作为确认标准,所以这种会计确认方式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将一些负有直接偿还责任债务单位和部门的实际负债情况,便于这些单位部门分析偿债风险时予以考虑,提前安排工作,尽可能地降低财政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

2011年国务院对三公经费使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对自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以便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运营成本进行监督。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可以将单位部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情况进行及时反映,不仅可以避免由于支付的总价款都作为当期的支出造成支付期的成本过高情况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前后期信息的对比,充分体现出信息的连续性,控制和防范个别单位部门利用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的漏洞擅自报废或以低价转让资产情况的发生,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

四、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实践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单位发展L单位对会计确认基础进行了改革,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用于会计核算。这样一来,L单位会计部门就必须对自身会计科目进行必要调整。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加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取消了“暂付款”;负债类会计科目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对原先“暂存款”会计科目进行了细分;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加了“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等;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调整了科目名称将以前“拨入经费”改为“财政拨款收入”,以进一步会计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反映实际运营情况。

(二)具体会计业务核算的操作

本节以资产类科目为例对L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后的会计业务处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L单位购入一批设备用于日常业务,设备入账金额为12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单位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120000,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 120000,借:经费支出12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000;单位对该项资产按月计提:借:累计折旧 2000,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 2000;3年后由于设备老化无法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48000,累计折旧 72000,贷:固定资产 120000,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48000,累计折旧 72000,贷:固定资产 120000。

五、我国政府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的难点及措施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存在的难点

1.缺乏成熟的政府规范要求。尽管财政部于2014年正式实施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但是这只是一个大方向,政府部门和单位在过渡时仍然存在着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细则的支持使一些单位运用权责发生制处理业务、编制报表时存在一定随意性,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不充分的合规性。由于受到政策、制度、财力、人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权责发生制的合规性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引入权责发生制只能满足政府对财务信息的一部分要求,如何充分体现合规性信息还有待探索和尝试。

3.配套条件不充分。成熟的成本价值体系是权责发生制合理应用的基础条件,但是现阶段政府资产评估机构项目评估存在一定滞后性,资产管理制度也存在着很多漏洞,一些单位部门资产处置不规范、账实不符现象严重都对全面实现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影响。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措施

1.制度层面进行完善。财政部应当积极收集引入权责发生制后各个地区单位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反馈,通过可行性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内容,明确会计业务具体操作细则,使政府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这样不仅能够增强会计业务处理的统一性,而且还能够为政府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2.制度层面进行完善。首先,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政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仅要为其讲授最新的会计业务法规和处理方法,而且还要提高其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价值的认识,转变其消极套用制度的不良思想,提高其应用此会计确认基础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政府单位部门的决策者也要积极配合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工作,不仅要主动去学习权责发生制下会计业务处理方法,而且还要对其他部门提出一定要求,确保其全力配合会计部门的工作。

3.完善配套条件。财政部门要重视客观环境,不仅要不断调整、健全、完善政府资产评估机构项目评估内容,扩大评估范围,而且还要采取一定措施严惩一些单位部门资产处置不规范、账实不符现象,监管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而加快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改革步伐。

结束语

我国政府会计工作已经趋于复杂化,以往的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满足政府会计工作需要,要想从根本上构建一个完善的会计体系顺利开展政府会计工作必须从基础工作出发引入权责发生制。这项工作不仅是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改革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其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改革,而是意味着政府会计职能上根本性转变。本文针对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的应用进行了探究,认为引入权责发生制更能够促进政府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政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柳宇燕.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2).

[2]李宏仁.刍议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有效对策[J].知识经济,2013(4).

[3]王金秀.论我国新一轮政府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年(8).

标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 刑民交叉 程序 先刑后民

一、刑民冲突的根源

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

(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具有位阶和位序上的优先性,这是诉讼规律的体现。

3、避免裁判不统一。刑事判决既判力高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基础。这就是位阶上的刑事优先,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当高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既决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决,相反,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民事的判决应该遵从这种既判力,保证裁判统一。

4、节省诉讼资源。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

5、从法律依据上看,“先刑后民”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则。例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先刑后民”原则。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二)质疑该原则的学者认为,“先刑后民”以及“刑事优先”原则既没有法理法律依据,又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一种制度缺陷。

1、“先刑后民”原则有悖于“私权优先”的现代司法理念。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公共权力是为私人权利服务的,私权优于私权。相应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是保障私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首先要保障民事诉讼的依法行使。而刑法和刑事司法本身有“谦抑性”和“补充性”的要求,它意味着只有当其他前置性手段不足以制裁某种行为时,才能动用的手段,而且刑法较之民法是一种保障性法,可以称之为“二次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由于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而跃升为犯罪,应为保护原权利来源而存在。

2、诉讼并非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最有效途径。根据有限理性原则,司法程序往往限于时间、认识、证据等外界因素的制约,通过司法程序往往很难能够查明真相,但根据法律要求,在真相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这时候需要法官通过其他机制(例如证明责任的分配)及时果断定纷止争,从这个角度讲,司法程序最大的使命或者存在的价值就是解决纠纷或定纷止争而非查明真相。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是针对解决不同的诉求而区分的,故不能以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能发现事实真相而在位阶和位序上进行排序,或者干脆前者代替后者。

3、同一事实无须追求判决的一致性。由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标准的原因,出现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也是正常合理的,无须避免。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

4、固守“先刑后民”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反而降低了效率。按照“先刑后民”的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等情况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时,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进行,使民事诉讼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寻求及时救济。另外在民事诉讼当中甚至在起诉前,为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固守先刑后民,会使侵害进一步扩大。

5、“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出现“以刑止民”的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为名,行“地方保护、干涉经济纠纷”之实。例如某些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的要求或利益的驱动下,以“先刑后民”为由恶意立案,限制和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正常行使;再如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恶意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

6、先刑事后民事无现行法律依据。其实,“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除了最高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基本没有法律根据,只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并且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仅仅能够在经济犯罪中适用,不能扩大适用。

三、处理刑民冲突的程序设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孰先孰后的问题,不应固定一个处理模式,应以事实为依据,判断标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即把另一法律责任当做附属问题或者先决问题来看待的,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存在多种处理模式。

1、先刑后民。第一种情形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中,但是否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应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刑事被害人欲寻求民事权利的救济,只能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对此我们应该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为中心来改造该制度,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抑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尤其在因为被告人潜逃而无法到庭,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先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另一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的处理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的条件下,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刑后民”。

2、先民后刑。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刑”。这类案件通常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确权案件,另一类是商业秘密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处理这类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的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此时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调查确认后会对查清刑事案件的事实起到保障作用。

3、刑民并举。第一种情形就是就是刑事与民事互不影响,均不是对方的先决问题,或者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依据民事证据能够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可以分开进行。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互相依赖,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刑民并举”,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第二情形就是刑事诉讼将过分拖延民事诉讼,中止民事诉讼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

4、合署审理。例如深圳法院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三审合一”改革,这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即涉及到法律责任交叉的案件(例如交通肇事等)可以适当灵活地打破刑事、民事审判庭,实行统一审理。

(作者:李玉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贺永威,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城关庭副庭长)

标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实现“民汉兼通”的双语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对新疆少数民族自治区小学段双语班少数民族母语文课程的师资队伍、教学设置、教材、教学状况、教学效果以及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研究,为改进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提供客观依据。

【关键词】母语语文 双语教学 问题 对策

母语与个人和民族的关系都十分密切,它是人们最初“习得”的民族共同语,是人们交际和思维的“自然”工具,这种“自然”有别于外语。母语教育不仅仅是使受教育者获得语言技能,更重要的是使受教育者认同母语文化。所以,根据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对学生学习母语语文识字与阅读、写词、写话、口语交际等方面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还未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总目标与阶段目标,其中主要原因表现在幼儿园和学前教育阶段纯汉语授课模式对哈萨克儿童掌握母语语文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学生对母语的掌握不牢固;学生的课外阅读量特别少;家长缺乏让儿童用母语来表述客观事物的目的性的指导;家长无法配合母语语文老师的工作等方面。

我们的共同语(汉语)以达到顺利进入主流文化的现代化社会,同时还要通过学习本民族语言与文化从而较好地保留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落实与发展以民族语和汉语为主的“双语教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哈曼指出,语言是民族的象征,是一个民族从事一切精神活动和维持社会联系的必要基础;一个民族的语言,记录着该民族走过的漫长的历史道路。他说,热爱母语,就是热爱民族、热爱祖国。繁荣一个民族的文化,最关键的是普及教育和发展教育事业,而普及教育的最有效途径则是母语教育。母语表达的思维习惯及母语存在的文化环境,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对于接受本民族传统文化,学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都是最适宜的。它对少数民族的智力开发有着不可替换的作用。从过去的教学经验来看,少数民族学生母语水平高的,对汉语的理解和掌握能力就相应地比较高;反之,难度就大,所以母语教育不仅不妨碍汉语学习,而且可以促进汉语学习。母语教育可以促进汉语学习,而且还帮助本民族人民形成特有的认知、思考和表达方式。母语教育的首要目标是使学习者开发智力,认识自然和社会,加强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一个热爱本民族的人,意识到本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他就会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爱本民族与爱祖国是一致的,精通民族语言与掌握汉语也是一致的,这就是我国多民族文化和多民族语言的多元一体格局。

一、师资状况

小学民族语文课教学中,教师队伍还较强,教师的职称,学历,教学经验都能胜任民族语文课的教学,教师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教师的汉语水平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师培训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强调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强调,加大对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师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教师的培训力度,继续提升民语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少数民族母语文课时安排情况

目前自治区规定双语班民族语文课程为每周5学时,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各学校课时安排并不统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教材偏难,普遍反映自治区规定的课时数偏少。

四、对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的重视程度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工作在学校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学生学习母语文的兴趣很高,希望更多地了解自己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

少数民族双语班民族语文教学是双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实现“民汉兼通”双语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度重视双语班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工作。小学段少数民族双语班民族语文课教学师资、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现状良好并呈现出来较好的发展趋势,但在师资、教材、教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提出改革措施,以保证教育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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