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

2023-12-05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蓝湾环保社团是由化生学院生物科学专业发起组织的理论、实践、学习型社团。协会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化生学院李裕红博士作为我们的指导老师。 蓝湾环保社团的建立,期待以社团的方式,广大宣传,使对泉州湾保护深入人心,唤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投入到保护的行列中来!它服从校院团委、学生会工作处的领导,严格遵循《泉州师范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泉州师范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草案)>>开展活动。

第二条:蓝湾环保社团的宗旨:“保护蓝蓝泉州湾,守护共同的家园!”。

第三条:蓝湾环保社团的主要任务:

1、开展定期的活动:如红树林巡护工作、出版报纸等。不定期的举办会员间的团队活动,交流心得。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如对红树林底栖生物、湿地保护等研究工作。协会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期待以自身的行动带动人们更好的投入保护工作。

3、根据节日及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安排,适当组织活动,如与学生会、自律会、及其他社团等合作举行活动,加强协会与外界交流,更好提高本协会的方方面面。

4、为加强会员对知识的积累,定期收集最新环境生物等方面知识,复印发给会员阅读。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任何关心环保事业,以环保为己任的朋友,均可以申请加入蓝湾环保社团。

第五条:加入蓝湾环保社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登记注册,报办公室备案,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的知识培训、讲座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报刊、宣传资料等的权利。

3、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接受评优和奖励的权利。

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维护本协会权益和形象。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协会,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不断扩充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投入到保护泉州湾、保护环境的工作,以身

作则!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各职能部长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各职能部长;

3. 审议办公室的财务预算;

4.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奖励或处分;

5.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协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协会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不得借用协会名义作损人之事或有损协会及泉州师范学院的事情;

3. 为经理事会批准,不得挪用协会资金;

4.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佣金和赞助费;

5. 理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若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使代表协会或者理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当事先表明其立场和身份

6.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赋予的权利,接受协会成员对其履行

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协会理事低于法定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理事及余任理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二条:理事会批准理事的报告后,理事的权利义务方为结束。否则,因理事擅离职守给协会造成的损失,由该理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理事成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且未能履行相关手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按有关程序予撤换。

第十四条:协会会长,各职能部长从理事会选举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人事调整机制:理事任期1年,换届时间为每年的9月,任期届满,可连连任期;非换届期若需调整,由半数以上提出,经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方可调整;理事在任期界满以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安排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组织部、实验部5个部门。其主要职责:

1、办公室是本协会的综合管理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 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的起草并负责各种资料、

文件的收集,分类存档;

(2) 管理协会资料;

(3) 负责协助组织召开协会会议;

(4) 做好会议记录,保存书面资料;

(5) 整理财务,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6) 调度物资,清点物品;

(7) 做好会员的注册工作和人员档案管理;

(8) 负责每届新生的入会工作,登记好新会员的详细资料,并将其归类和备案;

(9) 对会员进行编制管理,制定会员奖惩制度;

(10)定期收集最新时事、营养、健康等方面知识,复印发给会员阅读;

(11)对非干事的会员进行管理,与他们进行信息沟通交流。

2、组织部是本协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协会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活动过程中进行认识安排;

(2)据协会发布的各项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好每项工作;

(3)做好有关协会方面的人员的详细联系方式,方便日后开展工作;

(4)组织协会成员召开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各项活动的协会出勤工作,以及

做好考勤录。协调好协会内部的各种关系,密切与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负责协会有关组织方面的对内对外工作、接待来访工作;

(6)根据本协会决定,负责购买协会所需实物和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按时做好资

金报销工作;

(7)及时对不完善的工作进行整理改进和重新分配;

(8)其他应该由组织部行使的职权。

3、宣传部是本协会的风采展示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活动前后,通过横幅、展报、海报、传单等对活动进行宣传;

(2)编制协会期刊等宣传资料;

(3)设计会旗、会微等;

(4)其他应该由宣传部行使的职权。

4、外联部是本协会的对外交流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联系企业、环保机构,为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经费来源;

(2)嘉宾邀请与接待,外事安排;

(3)联系其他类似组织,加强对外交流与沟通。

5、实验部是本协会的综合实践部门,进行一系列研究性工作。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代表人,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主持召开例会,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

(2) 组织和协调好各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各部门部长。

部长:做好本部门的本职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聘请顾问、指导老师,为本协会提供组织建设和知识指导。

第二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本协会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并且至少由5人联名支持。经理事会商讨,最后提出修改的章程,并由本会会员投票决定,过半数即通过。

第二十二条:社团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本会的基本经费由赞助商提供,大型活动由外联部以拉赞助等形式来支持本会活动。财务制度明确,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建立明确的账目,由办公室里专人负责,所有账目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年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账目细致明朗。任何谎报经费开销者、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情节严重,得废除其会员资格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报院领导、院团委、学工处批准后,自颁布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蓝湾环保社团理事会。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 二 )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三 )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四 )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3篇

“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草案)

一、基金宗旨

资助公司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奖励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得全日制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倡导受助(奖励)学生自强自立,建立其回馈社会的意识。

二、基金来源

公司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所有资助

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1、公司行政拨款万元,工会拨款1万元;

2、公司员工中的个人捐款;

3、基金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基金款项管理

1、在工会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

2、接受捐款必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账户,对捐赠300元以上的个人赠与荣誉证书;

3、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4、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5、工会负责对该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每年一次在职代会上向员工代表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四、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由党、政、工、员工代表五人组成。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至两次管理机构人员会议,检查基金会开展情况,审定每年受资助学生名单,并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五、基金资助对象

公司员工子女中符合资助要求者: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子女且全日制在校生(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者);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

六、资助金额

1、经济困难员工子女的助学,每学期小学为人民币300元,初中为500元,高中为800元,大学为1000元。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春、秋开学之际。

2、受助、受奖学生申请

符合如上资助、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限公司“爱心助学”基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3、审核评定

工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常情况者发放资助(奖励)金。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九、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资助金。

十、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1日

[1]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其英文名称全称为“yichun city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YCSMB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政府引导与支持下、以小微企业为服务互助对象、由伊春市小微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伊春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服务小微、服务伊春、服务社会”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推动伊春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伊春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场所:伊春区通河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伊春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维护小微企业整体利益。

(二)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小微企业专业专职职业经理人;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三)成立小微企业研究机构,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伊春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四)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市场合作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小微企业运行基本规范、提高会员企业质量。

(六)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筹集资金,通过建行助保贷,农行小微贷,邮储银行小额贷,会员互助贷,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

(七)聚合优秀会员企业的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优势,选择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会员投资合作,让小微企业互通有无,抱团取暖,互利共赢,实施小企业办大事策略。

(八)设立商会网站、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整合利用传统媒体,组织专题论坛,承办会员企业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大力宣传推广会员产品、品牌和企业文化以及先进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扩大会员与商会的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和商会的凝聚力。

(九)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回报社会。

(十)设立公共关系部,收集了解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扶持政策,协调小微企业和各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让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反映小微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设立法律维权部,保障协会运行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全程专业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

(十二)积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围绕伊春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开展各种宣传、教育、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且是行业内的合法经营者;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投融资平台、企业依法维权、媒介宣传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按入会时间的对年对月收取); (五)向本团体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行业信息资料; (六)向商会推荐各类项目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声誉及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团体的会务、政务及商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人,由_____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会设主席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成员_____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_____至_____名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_____。(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文第6篇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德中学社团部的日常管理,促进社团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国家、学校对社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部属于明德中学,在明德中学学生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在明德中学教育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明德中学社团部视同学们的兴趣和需要为自身宗旨,以“为同学服务”为根本任务,为全体同学提供知识、娱乐的平台,使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明德中学全体社团成员必须明确明德中学的社团宗旨与根本任务,努力做到: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条 丰富同学们的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使社团部成为弘扬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第六条 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团结协作能力,以全心全意,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七条 谨记坚苦真诚的校训,努力将社团部建设成一面明德中学的旗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能 第八条 组织机构产生原则和方法

1、 学校将由通过社团部干部讨论产生成立若干个基础社团,相关决定将在讨论后公布于众,届时有意者可与该社团工作人员联系申请加入。

2、 各年级对社团活动开展有兴趣的同学,可自发性组织成立社团。社团注册申请书应交由社团部相关人员审批,申请通过后,社团方被承认(注:社团申请书上应注明社团类型,社团名称,社团成员,社团活动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组织机构管理

各社团成立后应制定该社团相关规定及社团目标,建立起一定的社团机制,以便于社团日后的正常运行。

社团内负责人应有组织地带领各成员进行社团活动。并对活动开展做好相关记录。定期交由社团部干部评论,审定。社团内部应定期进行调整与改善,以确保后期活动的在序开展。 第十条 各社团社长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社长是社团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及组织能力,责任感强,有团结协作意识,负责全社的社团活动开展及监督管理工作,把握社团的发展思路,明确社团活动开展目标,有目的,有组织地带领成员开展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副社长负责新老成员入社和退社的工作,成为构建社团先进体制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社团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社团开展的任何活动

(三)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四)入社,退社自由 义务

(五)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六)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七)遵守社团规定的一切社规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利用海报、广播、宣传册等手段宣传本社团活动,吸引广大同学入社,定期召开社团活动,学校每学期将举办一至两次社团开放活动,向广大师生展示社团成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及社团调整 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分

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集体,学生会社团部将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表彰。先进个人由社团内部选举产生,先进社团由广大的师生朋友在每期举行的社团开放节中选举产生。

对违返管理,违返纪律者,经多次教育批评仍不悔改,或者做出有损集体荣誉及利益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个人警告批评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社团制改进与调整

对于社团体制相对落后的社团,社团将关闭一段时间进行内部的总结与调整,等社社团体系重新确立后,方可再对外开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对明德中学全体师生适用。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生全社团部颁布。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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