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

2024-04-0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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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

措施。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浏览。若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直接与邳州市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 邮编:221300

电话:0516—86261610)。

一、概述

我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条例》和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我局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安排,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坚持以打造透明烟草、法制烟草、服务烟草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及时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人事变动,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以文件形式出台了《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力推进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及时对本局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梳理。

2、按规范编制、公布《邳州市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指南》和《邳州市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目录的内容。

3、对信息的发布由专人专管,对上网的计算机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保证了信息正常发布。

(二)认真组织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1、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及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以及软件使用方法等内容,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要求组织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经审核后,统一编制、组织录入并上网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局通过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邳州烟草门户网、市局的内部报刊《服务天地》、行政服务大厅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开了政策法规类、机构概况类、业务工作类、行政职权类等信息456条。除此以外,我局还积极开展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局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暂施行免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五、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1年我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少数科室人员没能正确处理做好日常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因而缺乏主动公开的意识,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发布量少,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与不足,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改进: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培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开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质保量地深入开展。

2、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推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的公开,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将评议工作常规化、日常化;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痕迹化管理。 主题词: 政府

信息公开

报告

抄送:局(分公司)各领导。 邳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打字: 周际

2012年2月4日印发

(共印1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 、2011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分工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督促按照八项制度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并做好材料送交、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信息更新发布等工作。

二、组织培训,规范信息公开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并将《条例》内容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和发布,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网站,拓展公开形式

本单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在机关办公场所设置公开栏,公开单位职能、组织机构、办事指南等情况。为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我们充分利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民族工作的信息公开及宣传,为全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1,本未受理到依申请公开件,未收到公众申请要求公开的其它方面政府信息,也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步计划

(一)存在主要的问题

2011年,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无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业务水务有待提高;网上公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等。

(二)下步工作计划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12年5月24日)

同志们,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为落实好这次全国会议精神,省政府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今天我先简要地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抓好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4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这次的电视电话会议,马凯国务委员又代表国务院作了重要的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要抓紧做好传达学习,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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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5月18日,在全省“行政程序年”动员大会暨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姜大明省长明确指出,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断拓宽公开领域,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姜省长特别强调,要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八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对这八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都明确了具体承担和牵头部门。希望各有关对口部门认真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推动这些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三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自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开展,总体形势是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做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基— 2 —

本义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通过制度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四要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工作水平。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一方面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和表达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吃透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提高应对处理新型问题、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这项工作平稳健康的开展。

同志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事业心,认真学习,提高能力,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推动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年,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特点:主动公开意识增强,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形式丰富多样,公开内容重点突出。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我乡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传达贯彻县一系列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里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所属行政村开展工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办公室,确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承办其它职能处室配合的组织推进体系。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宣传推动力度加大。

为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进一步关注和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

(三)政府信息及时录入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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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年3月10日制定上报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2月至5月,全面梳理****年至2008年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报送政府信息*****条。为扎实做好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乡还制定印发了《***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程序和职责。

(四)做好政府信息审批和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对该公开的一律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按照《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数量

****年,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条。

(二)主动公开内容

****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重大决策草案等5大方面内容。

(三)公开形式

1、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村级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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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规定》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村级政府信息公开村级查阅点***个,每个地方都放置信息公开查询申请表,方便群众申请查阅。

四、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 组织引导工作仍显不足。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其尚不熟悉,需进一步加强宣传。

2.公开形式的便民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基本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够丰富。

(二)下一步打算

1、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信息查询的渠道。

2、继续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步确立了一定的雏形,然而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其仍然暴露出种种问题和缺陷。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一、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救济方式,凸显了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和制度,打造“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现实决心。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在当前中国的法制框架下,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对接,面临着诸多诉讼困境。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指(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 包括拒绝公开及部分公开)或不作为( 包括不予受理及不作决定) 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救济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救济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现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9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将行政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最终救济方式,从而在形式上完成了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但由于该《条例》欠缺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具体规定,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条例》的施行缺乏充分准备,导致我国的政府公开诉讼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管辖及审理方式等方面。

(一) 受案范围

法院应当受理的五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

(二)被告的确认

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做出答复的行政机关即为该诉讼的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的,以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为被告。若对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则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2、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3、和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被告拒绝更正,对拒绝理由举证。

(四)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可见,对于该类行政案件,没有严格的审理方式限制。

三、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随着民主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均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美国在1966年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其后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法律文件,已经形成较为完备有效的诉讼救济制度体。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亦有突出表现,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围绕着《行政案件诉讼法》及《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展开。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已逐渐发展和形成了诸多法律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管辖及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方面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有规则,为世界各国所纷纷仿效。

基于人权保障及监督行政权的双重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均采取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美国对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模式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其《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开请求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全部文件。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依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任何人申请机关提供文件遭到拒绝时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即没有起诉资格限制。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是一种客观法律制度’即使不存在权益保护的必要时,国民或市民也可广泛地行使信息公开请求权。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即使是与请求人的主观利益无直接关系的文书,也能成为请求的对象。关于具体的信息,虽然没有固有的主观性利益,却广泛地对居民承认请求该信息公开的权利。信息公开制度的特色就在这里。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一) 有关《条例》及《规定》的法律位阶方面

在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最高法律文件仅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这样一部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应以更高的姿态呈现,否则当其与上位法冲突而上位法不利于当事人权利行使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 有关原告资格方面

对于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借鉴美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只有具有利害关系之人才可以起诉,而在依申请而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应赋予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任何人请求政府公开信息遭到了拒绝,都应有权提起诉讼。

(三) 有关举证责任方面

《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一进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中有关“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一条,我认为不妥。在政府和原告明显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原告承担提供该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显然是增加了原告负担,原告很难证明。而调去证据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程序性权力,[3]因此我认为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不必原告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应主动以职权调取证据。

(四) 有关不予公开的情形方面

我国《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字面上来看,这一条并无不妥。但究竟何为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中什么程度就算国家秘密,《条例》和《规定》均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可以不依赖《国家保密法》等法律而专门在《条例》中写明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定义,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对人理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4)

[2]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周勇.”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证明困境的解决路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作者简介:

薛亮,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12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困境 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

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是其他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官员受传统文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较深,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视作其自身责任,政府的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起公民的普遍共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公民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去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很多政府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主观性强,报喜不报忧,对正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多,负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少;第二,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实用性不强,对公民不关心的内容进行连篇累牍地公开,或者只是部分公开,实质上的公开较少;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对事情的结果进行公开,较少对事情的过程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

首先,全国各地区之间信息公开程度在横向上差异较大。从公开方式跟公众回应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化采用的公开方式更多且公众回应度更高。其次,各个行政级别之间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活跃度来看,由于缺少专业团队的运营和技术支持,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出“空心化”和“僵尸化”。省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从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县级及其以下级别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好。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有效实施信息公开与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果是极其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府调查处理的答复期与时限。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其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做出处理以及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各级行政人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困境的完善策略

(一)政府和公民都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内化在政府行政文化和社会文化之中,在政府和公民心中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是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首先,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其应该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改变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自己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做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政府应该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让公民充分地了解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放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首先,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改变以往“形式化、片面化、重结果”等行为,要着重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质量。其次,政府要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公开内容的语气上改变“打官腔”的语气,做到官方与朴实结合,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最后,就公开信息本身来说:第一,政府应不允许信息发布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应该做到客观与真实的统一,以免引起负面社会舆论和公共危机;第二,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公开决策的结果,而且还应公开决策的过程;第三,政府在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公开,多公开民众切实关心的事项。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考核机制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人员积极主动性不高等情况,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首先,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专业人员支持、资金支持等,从而让各级行政人员变被动地适应性公开为主动地积极性公开。其次,在考核机制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完善,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防止信息失效引起公众舆论;此外,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中,要应明确地规定对没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其次,在监督方式上要坚持国家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统一。国家内部监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社会外部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人民监督等。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走向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吴根平.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52-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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