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

2024-01-25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1篇

主要农作物育种

本刊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部署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5月13日,科技部农村司召开了主要农作物育种重大科研攻关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会。

本次规划将围绕发展现代种业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需求,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蔬菜7大作物为对象,针对种质资源、品种创制、良种繁育、种子加工流通等重大技术环节,对育种研发进行全产业链系统布局。规划年限为2015-2020年,为6年规划,由总体规划和7个作物规划组成,突出需求导向、品种导向,强调产学研融合,多部门协作,注重机制创新和商业化育种体系及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与会人员对规划大纲进行了深入研讨。

我国将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政府农民共担成本

本刊讯 水利部教授级高工汪安南日前表示,中国将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建立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水价成本制度。

汪安南表示,中国水资源紧缺,农业用水量占60%以上,是节水的最大潜力所在。现行农业水价标准低,远低于供水成本,且实收率低,水费难以维持灌排工作的正常运行,难以发挥促进节水的经济杠杆作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遵循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

汪安南表示,一是,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科学制定供水价格。二是,建立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水价成本制度,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标准和方式,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三是,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农业水费收取要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快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配套,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全面实现计量供水。

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

工程建设

本刊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决定大幅增加国家创投引导资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会议确定,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的要求,在今明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工程建成后,将实现新增年供水能力800亿立方米和农业节水能力260亿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7800多万亩,使我国骨干水利设施体系显著加强。一要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突出抓好重点灌区节水改造和严重缺水、生态脆弱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二要加快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强化节水优先、环保治污、提效控需,统筹做好调出调入区域、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用水保障。三要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增强城乡供水和应急能力。四要实施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综合考虑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保护等要求,提高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五要开展大型灌区建设工程。坚持高标准规划,在东北平原、长江上中游等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地区新建节水型、生态型灌区。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农产品进出口整体井然有序

本刊讯 今年我国外贸形势复杂严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19号文),被称作稳外贸新“国16条”。5月20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张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新“国16条”政策内容与突出特点进行了解读。

谈到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张骥表示,今年以来农产品进出口整体上井然有序,较为平稳,将严格按照入世承诺,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针对有些农产品国际、国内价格时有变动的情况,在保持自由贸易的状态下,希望对市场产生一些积极作用,防止出现大的价格波动。

专家分析宏观调控效果

本刊讯 5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祝宝良介绍了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对农产品价格情况进行了分析。

据祝宝良介绍,今年1~4月经济增长态势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处在可调控范围之内。虽然GDP增长速度、工业增长速度略有下滑,但就业情况良好,全年1000万人的就业目标能够保障。同时,CPI基本稳定在2%左右,没有超出上限。从经济增长、就业、物价上来看,经济运行基本处于合理区间。但从需求结构和产业结构上来看,依然存在经济下行的压力。 在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继续保持紧平衡的状态下,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平稳是政府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猪肉价格上,过去猪肉价格波动3年一周期,价格上升下降幅度都较大;而在散户养殖比重下降、集中养殖增多产量提高的生产方式转变中,猪肉价格波动幅度将逐步缩小。5月份猪肉价格已经有所回升,在“紧平衡”的基本特征下,猪肉价格还是会上升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迈出新一步

本刊讯 为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灾害补偿,帮助恢复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充分协商,5月1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在京签署《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战略框架协议,双方将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宣传动员、组织投保、保费收取、承包理赔到户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为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约定将适时安排高层领导会晤,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双方也将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定期沟通协商机制,通报有关信息,沟通合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013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量增质升

本刊讯 近日,受农业部科教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发布了2013年度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主要农业知识产权类型为对象,系统测算了截至2013年底,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农业行业知识产权密集度,以及品种权、农业专利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趋势、质量状况、地域分布、行业构成、热点领域和优势单位等。结果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总体态势继续保持“数量稳增,质量改善”的特点。据悉,2013年,全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为128.29%,比2012年增加28.29%。

2014年“粮食科技活动周”启动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发展缓慢。农民参保意识不强,投保率低;乡村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行政推动力度小;保险公司正在建立农业保险网络,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加快发展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显得非常重要和相当紧迫。其路径主要有:政府强力推动;典型示范激励;创新缴费模式(四种模式);健全保险网络;加快土地流转;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关键词: 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困境;加快;路径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种植业是农业的基础部分,加快发展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快发展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灾害频繁。近年来,极端气候经常发生,农户积极投保已成客观需要。2008年,巢湖市庐江县也因风灾、虫灾,11个乡镇受灾面积2万多亩,保险公司赔付了83万元。以为旱涝保收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了。其次,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仍然不高,各地仍然有抛荒或隐性抛荒现象存在。没有粮食安全,保增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农业保险可解除农民惧怕种粮高风险的后顾之忧,使其敢于扩大种植规模、提高技术含量、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这无疑是吹响了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号角。

二、当前推行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一)农民参保意识不强,投保率低

巢湖市投保率较低,平均为12.13%。其中水稻投保率仅为4.9%。仅含山县投保率为29.7%,市开发区投保率为22.2%,其他县区均在20%以下,与宣城、马鞍山、安庆等市投保率50%以上相比,差距不小。

1.农民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解不透,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旱涝保收,不愿意多花钱,这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心理障碍。

2.对乡村干部的信任度不高,担心赔偿麻烦,赔偿少。由于诸多原因,农民对乡村干部的信任度并不高,而这次保险,又主要靠行政部门推动。不少农民没有理解政府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图,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解不够,有时出现抵触情绪。有些农民担心参加保险,交了钱,要求赔偿时,却“求爹爹,拜奶奶”,麻烦多;有时还认为乡村干部在“找钱”,便少了投保兴趣。

3.农民收入低,进行选择性投保。据2008年安徽省统计公报,全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结余仅918.4元。一些农户虽有投保需求,但因收入较低,影响了其投保意愿,从而导致农户出现选择性投保等现象。

4.农民认为保额偏低,小于成本。由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户投入的物化成本逐年上升,比如水稻每亩赔付300元,仍难抵销投入的物化成本,难以化解农户的种植风险,因而农户投保意识不强。

(二)乡村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行政推动力度小

1.思想认识有误区,工作主动性不强。一怕上访。部分乡镇对农业保险重视程度不够、畏难情绪较大。巢湖市某县17个乡镇有5个没有参加保险。其原因不外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心搞不好,村民责怪,会闹上访。“为了群众的事,自己倒了霉,那才划不来呢!”这是“舍大家,顾小家”,要不得。其次认为收缴农户每亩3元左右的保费,要付出很大的行政成本,因小失大。基于这个认识,许多乡镇便产生了消极情绪,表现在没有将之放在当前工作的应有位置,行政推动力度不大,导致农户投保率不高。

2.宣传不深入,政策导向不明确。是“自愿保险呢?”还是“国家交多数,个人交小数,政府不但补钱,而且不强求参加保险,还要求农户自愿参加呢?”这两种宣传效果截然不同。宣传的根本目的,是发挥明确的政策导向作用,让农户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觉自愿、心甘情愿去参加农业保险,而不是不做好深入宣传动员工作,只过分强调农民自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说,那不仅会断章取义,而且会导向相反。

3.农险工作没有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之中,因而政府的压力较小,其推动力度有限,严重制约农险工作的积极开展。

(三)保险公司正在建立农业保险网络,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1.机构不全,没有建立网络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主要在乡镇。而保险公司机构网络覆盖面不足,服务难以到位。很多乡镇没有保险人员、办理场所等。网点建设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2.防灾减灾、查勘定损理赔较难。由于网点建设没做好,目前存在勘查不迅速,农民不满意、对付不及时的情况。调研中常听到的一个词“两难”,即缴费难、理赔难。缴费难,难在涉及到政府的推动与否和农户是否积极参与。理赔难,难在查勘定损较难。种植业出现灾情,经常“与时俱进”,如虫灾定损难,因为它随时变化,很难判断,即使能判断,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利润不大,主动性不强,保险公司有畏难情绪。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处于试点阶段,政府不允许较大的盈利,保险公司又要大量的投资,两相比较,心理落差较大,难免存在消极态度,表现为工作主动性不强。

4.道德风险难以防范、控制。目前计税田亩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保费计算不一,带来赔偿计算不同;有的农户选择易受灾田亩投保,其他地块不保,理赔时产生麻烦。此外,由于种植业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力的植物,风险因素较多,而且主体因素难以确定,加上保险网络在乡镇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防范控制道德风险的难度。

总之,当前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主要矛盾有两点:一是政府推动是关键,二是保险公司落实是重点。二者工作的焦点是让农户真正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从而使其积极自愿投保。

三、加快发展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径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主体,一般来说至少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个主体。因此,要设计出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均满意且可持续发展的联动方案。

1.政府强力推动,宣传落实政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最大不同就是,投保阶段政府给予推动,各级财政拿80%配套资金,保险公司具体经办,农民只需支付20%的保费。且赔付超过一定限度时,政府予以赔偿。现在保成本,今后还要保产量、保收入。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调研时,市县保险公司领导深切感受:没有政府强力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寸步难行。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建立健全县、乡、村工作网络,保证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及时到位。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重点在基层,要赋予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农业保险推广职责,并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尤其是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需求,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通俗易懂的形式教育群众,通过宣传,将“多年致富,一灾返贫”、“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花小钱买大安”的道理深入人心,让农民真切的感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确实是一项惠农政策和民生工程。

2.典型示范激励,吸引农户参保。种粮大户投保积极性高。庐江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鸿斌投保后说:“我这一旦受大灾,可不是几万块钱的事情了!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好的政策,真正给我们搞农业的买了个心安啊!”政府可以组织陈鸿斌等现身说法,动员农户投保。另外,让个别积极投保的农户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使农户看得见,摸得着,心甘情愿。此外,由于农户投入的物化成本逐年上升,为减轻农户负担,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中央政府应逐年提高保额标准。同时对未发生灾害理赔的种植户,在续保时逐年给与保费下浮的优惠,以激励农户积极续保。

3.创新缴费模式,提高投保概率。当前的缴费模式可以称之为农民自交式,即农民自己交保费的20%,各级政府拿80%,农户每亩只要交3元左右,即可以投保。事实显示,农户投保率并不高。应该创新缴费模式,切实提高投保率。以下四种模式,可供选择。

其一,种粮大户代理式。由于种粮大户投保积极性高,可以发挥其传帮带作用,劝其代理农户投保业务,明确其投保责权利,这样对缴费、理赔都有好处,更能加快发展某一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二,行政村代理式。行政村可以发挥其集体组织的功能,全权代理村民投保业务。当然,除了制定相关的政策外,经办人员一定要务实勤快,群众信得过。其三,政府代扣式。由于收缴每亩3元的保险费,需要投入大量的行政成本。而对农民的粮食直补资金也是通过政府发放。因此,可以化繁就简,从中代扣。当然,一定要跟群众讲清道理,并公布所扣项目、资金。让群众一目了然,心服口服。其四,政府代交式。由于田亩数不明确,在发放粮食国家直补资金时,引发很多负面效应,政府政策意图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可以结合农业保险,来核实田亩数,然后公平发放各种惠农资金。国家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代替农户上交保费,以查清农户土地的真实数据。这样既能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又能获得真实的土地数据,可谓一箭双雕。所花费用,也不占多大的资金盘子。

4.加大保险力度,吸引农户参保。保险公司要尽快健全网络,及时查勘理赔,让农户切实感受到投保的好处,使其心甘情愿主动投保。

5.加快土地流转,加快发展保险。农户居住分散,且人均土地少,即使全部参加保险,保险公司也难以应付。从实践来看,查勘、理赔的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这难免制约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影响农户的期望值。政府应该在开展农业保险的同时,加快土地流转,培养种植大户,这样既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户收入,又能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6.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提供法律支持。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作用也应以法律形式予以具体明确。西班牙农业产值50%以上来自于种植业。1978年,该国《农业保险法》颁布后,农民参保意识明显增强了。

参考文献:

[1]方华.保障稳产增收 政策性农险欲加快步伐[EB/OL].金融时报,www.cnfol.com,2009-02-04.11:11.

[2]《巢湖市200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调研材料[R].(责任编辑/ 李璐瑶)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3篇

一、引言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单个农户更难抵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种植业和畜牧业又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抵御自然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客观上需要有效地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即发展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也表明,农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WTO的有关协议也明确规定允许政府在财政上支持农业保险。

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对政府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也提出了现实要求。我国于2007年安排10亿元资金在6个省份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又安排60.5亿元资金在全国继续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理应能够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意愿,但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保险补贴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补贴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施红,2008)。

现有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有对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冯文丽, 2004),有对农业保险及理赔、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析(张跃华等, 2005)。二是关于农业保险险种和费率厘定、风险区域划分的分析(邢鹂等, 2006;陈妍等, 2007)。三是关于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宁满秀等(2005)采用概率单位模型(ProbitModel)对影响新疆玛纳斯河流域部分团场和乡镇棉农购买棉花保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张跃华等(2007)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四是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定量分析。邢郦(2007)利用历年分省农业生产和价格数据模拟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和补贴方案对农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投保前后农民收入差异进行了显著性检验;施红(2008)从保费补贴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影响因素。目前为止的相关研究中,关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需求(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尚属少见。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

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随后连续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08年则安排60.5亿元保费补贴。继2007年打开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大门之后, 2008年中央财政将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试点范围,种植业保险品种享受补贴的省份从原来的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份扩至全国主要粮食产区,补贴品种除原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及大豆等,新增花生、油菜。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增加至2008年的35%。表1为我国部分省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政策所涉及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补贴资金来源依据各地种植业特点而有所不同。各省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时对投保人所在地区或种植规模有一定限制.

总之,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起步较晚,尽管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推动下,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迅速开展,但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一,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财政兜底(庹国柱、王国军, 2002)。其中,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开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结合不紧密。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看,多数国家采取与其他补贴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并未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支农政策相结合。

3.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仍有限。我国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水果、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较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限制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4.调查地密云县的农业保险采取政府鼓励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形式。但是由于农民通过村里广播获知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相关信息,对具体操作细则包括理赔情况等并不了解,从而影响农民做出购买决策。另外,部分村将保险理赔款进行平均分配不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农户在灾害不严重的年份获得略多于保费补贴的理赔款后表示愿意继续购买农业保险;当遇到严重灾害时农户所得理赔款不足以用来恢复生产,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原理及作用机制。

此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到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的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概言之,农业保险是集众人之资解一家之难。因此,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农业保险覆盖率的正是单个农户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的情况。从世界经验看,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在实施初期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从实践方面说明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有一定影响。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会导致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保险形式转移农业风险,农户必须支付一定的风险费用即农业保险保费。然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某些方式提高农户对保险的需求。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政府作为风险承担主体,使得农户转移农业风险成为可能。

如果将农业保险看作一种商品,则商品的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相当于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价格,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意味着由农户承担的保费将减少,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理论上,农业保险补贴从这样两个方面会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

(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户主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的户主对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需求。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及补贴政策较为了解,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农民对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的评价分析表明,被调查者认为自然灾害对农户家庭收入影响越大则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大;反之,认为自然灾害对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3)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4)地区虚拟变量。农业保险及补贴政策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主要渠道为村里的广播,由于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是村委会的人员,这样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向农户的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地区虚拟变量对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

四、主要结论

(1)近几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

一、体系不够健全、种植业保险补贴品种有限等问题。

(2)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3)农户在生产中遭遇的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农户认为在农业生产中遭遇自然灾害越严重,则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反之,则较少购买农业保险。

(4)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低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有显著影响。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4篇

曾玉珍

2011-05-17

摘 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 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农业损失,现代农业

从2004年开始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学术界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直至目前仍鲜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文献,且还未能达成共识;二是有些文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单地等同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认识不清,甚至将彼此混为一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利于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因此,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界定和辨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目前在国外文献中尚未找到能完全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的称谓,关于国外对其定义的界定也无从谈起。在我国,近几年已有多位学者分别从多个视角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庹国柱和朱俊生( 2004)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为,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施红( 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指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李海军( 2009)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段胜( 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庞在礼( 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农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经营者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基于上述研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特征,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

1.特定政策目标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特定的政策目标而服务的,因此,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选择,还是保险责任的确定,抑或是实施方式和实施范围的确立,都是围绕着提高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而设计的。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随着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共财政的能力和重点目标、产业政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会呈现出动态发展性和差异性。相应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和实施范围等内容也会随着其实施目标的转变而发生一系列的调整与变动。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某一特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通常也并不是唯一的,更多是一个具有共同取向的目标群。如我国目前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也并不是仅仅为了管理农业风险,或稳定农民收入等,而是包括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稳定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产品供给等内容的一个多目标集合。

2.经营目标多元化。从产业经营层面分析,农业保险属于经济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是具有高风险、高成本和高价格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在完全市场机制中不能自发形成市场均衡。同时,这些险种的开办与经营又是政府实现特定经济或社会等政策目标所必须的,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直接参与或介入这些险种的运作过程以保障其政策目标的实现。由政府职能决定,政府参与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首要目标并非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应是最大程度地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同时增进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3.经营模式多样性。从经营模式视角,受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等因素影响,政府介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实践中,目前主要有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经营模式;政府通过指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其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代办经营模式;政府与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合作,按比例分担保费、承担赔偿责任的联办经营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政府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相应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以诱引相关业务的稳定发展。

4.承保风险弱可保性。保险业持续稳定经营必须满足的要件之一就是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所谓可保风险,简单地说,就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风险;更明确地说,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独立性、偶然性和意外性等要件。然而,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许多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系统性,如农业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不但可能会同时造成较大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损毁和灭失,而且还会引发其他农业风险的发生,甚至造成农业巨灾损失,由此可能会导致农业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因此使得这类农业风险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要件。同时,在保险实践中,农业保险也呈现出了高成本、高赔付和低利润的显著特征,进而导致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均衡数量较低甚至不存在的局面。然而,从宏观经济及社会层面,此类险种所涵盖的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参与到该类险种的市场活动中,从而促使一定规模的市场均衡的实现。因此,从风险可保性角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大都是无法单独依靠市场而转移的风险,即属于弱可保性风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

目前中外学者对保险的功能认识基本达成一致,普遍认为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本质核心,也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其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分支,同样具有保险的这些功能。不仅如此,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实施范围所决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更为明确而具体(见图1)。

图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路径

注:①椭圆内表示参与主体,实线框内表示功能,虚线框内表示作用;②实线连接箭头显示功能传递路线,虚线连接箭头呈现相应功能的作用路径;③内环虚线框内表示基本功能,内环虚线框与外环虚线框之间属于衍生功能区。

(一)基本功能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由其自身内部活动所产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环虚线框区域所示)。

1.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该项功能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主体,通过其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建立起保险基金,将某些少数农业生产经营者所遭遇的特定农业风险分散在所有参保主体间,以实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分散与转移;另一方面,当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保险有效期内,由约定的农业风险导致农业损失发生后,政策性农业保险人将在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损失补偿,履行补偿损失功能。其中,分散农业风险是补偿农业损失的手段,而补偿农业损失则是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因为如果不能做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有效分散,就不可能对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在现代农业建设与发展中,虽然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部分农业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或减弱,但与此同时也增添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风险,而且农业风险损失程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增强。如随着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设施一旦遭遇风险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等功能更为重要。也正因如此,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不仅是赋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最核心的功能。

2.规避与消减农业风险。虽然从表层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能通过其特有的运作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并不能将农业风险化为乌有或减弱。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遵循的是“防赔结合”的风险管理理念,即保险公司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不仅会在承保时对承保标的所处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而且在整个保险期间都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检查与监督,以及实施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通过保险公司专业风险管理者的指导与帮助,以及得益于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实施的减灾防损措施,如农业技术培训、人工降雨等,都会促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防灾防损的水平与能力,减少农业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降低农业风险损失程度,进而从客观上起到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的功能。因此,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功能。

(二)衍生功能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衍生功能,也即是由其基本功能所派生的功能,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外部所产生的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外环虚线框之间区域所示)。

1.激活与融通农村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收取保险费而积聚大量保险基金资金,并通过对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以促进农村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推动农村资本流动,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该功能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所衍生的功能之一,并将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国,通过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传统上所形成的以储蓄作为单一投资的理财方式,进而分散农村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而且还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承载支农惠农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通常都是具有“高损失、高赔付、高费率”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因此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类业务,由此造成此类险种不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而完成市场交易,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这样不仅使农业因高风险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而且也会使整个农村经济与社会处于高风险与不稳定状态。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实现农业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以促进农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险运作机制,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保险费数额和缴纳比例、保险费与保险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设计与管理,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与扶持。同时,这也是WTO规则下各国常用支农惠农的重要工具。

3.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项重要的衍生功能,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对受灾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损失补偿,不但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村居民生活安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而且还利用保险赔偿机制实现了所有参保农户间的收入再分配,缓解了社会矛盾,消减了农村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应急能力,减轻了政府对受灾群体进行救济的财政压力。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不仅增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而且还通过其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督促与示范,提高了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灾减损的能力,减少了社会财富损失,有效地承担了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路径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功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有利溢出效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不仅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一)促进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诱导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发展的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降低农业风险预期,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将不确定性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了出去,稳定了农业预期收益,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借助农业、畜牧业和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指导与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规避和减少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农业投资预期收益。这不仅会促使农业生产者增加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高级生产要素的合理投入,而且还会刺激与吸引社会对农业的投资,非常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本的形成,加速发展以高效、生态和精准农业为主的现代农业,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可以有效诱导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通过设计特定目的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可以有效诱导某一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同时又通过保险运作机制,转移与消减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壮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为稳定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尽管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其可获得的最大纯收入。但同时,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也减少了因损失发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可能性。Yamauchi( 1986)及Kraft(1996)分别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证实了农业保险在影响农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和收入稳定方面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一方面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或再保险机制等规避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臣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改变“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对险种的创新设计,还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补贴农民与扶持农业的有效工具,进而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而且,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如此反复就会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之中。

(三)激活农村消费市场,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

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与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具有高度联动性。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不仅会直接带动农业产前、产后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农民对工业品、服务等产品消费需求的增加,进而驱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Leatham等(1997)通过对美国北达科他州的实证研究证明,1美元的农业保险赔款带动该州的商业销售额增长了2.3美元,带动个人收入增长了1. 03美元,使该州总产出增加了1. 14美元,并增加了51.6个就业岗位。同时也表明了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乘数效应。因此,通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在提高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效率的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驱动力。

(四)提高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促进农村金融体系高效有序发展

在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者受收入低微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等因素制约而无力购买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农民只能依靠储蓄、亲属援助、救济或贷款等方式恢复生产与建设。这不仅使农民经济收入低下而且也无保障,甚至会导致原有贷款因无力偿还而拖欠或产生新的债务。加之由农业风险特性所决定,一般农业灾害影响范围都较广,由此可能会导致许多农户陷入上述困境。同时,农村信贷机构将因农民的违约遭受损失或因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低下而缩小信贷规模,降低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后,一方面通过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进行,提高农民收入,进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信用地位,帮助农业生产者冲破原有的农业生产投入资金难以获得的窘境,可以有效解决农业资金投入的瓶颈制约,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稳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流动资金,分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效率,对促进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与能力,减少社会损失,减轻政府救灾救济财政压力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等特征决定了农业的脆弱性与损失的严重性。然而,在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受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科技水平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普遍存在着“轻风险管理过程、重损失补偿”的现象。一旦农业灾害损失发生,只能通过农民动用储蓄自救、社会救助、商业性农业保险赔偿和政府救济等方式渡过难关。然而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自救能力非常有限;社会救助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无论是保障范围和程度,还是覆盖面又明显不足,对损失赔偿微不足道;最后只能依靠政府财政救济尤其是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救济,这一方面必然导致政府背负沉重的救灾救济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还往往难以有效弥补农业损失,从而导致部分灾民陷入因灾返贫的困境。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将部分灾后救助资金转变为事前参保资助或保险投入补贴,不但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提高各主体尤其是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引导其科学管理农业风险;而且还可以动员和集结多方力量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提高抗灾救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风险防范措施制度化,从而减轻政府农业灾害救济的财政压力。

(六)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农村稳定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履行补偿农业损失和承载支农惠农工具等功能时,可以有效补充国民收入在农业与其他产业,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首先,政府无论是通过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费补贴的方式,还是通过对保险人进行补贴或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将使一部分国民收入传递给农民。Goodwin( 2001)利用1988~1999年期间的美国数据实证分析了农业保险对农业部门转移支付的效应。根据其测算,在该期间农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险费,就可以收到1. 88美元的赔偿。这无疑从客观上起到了对农业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的作用,实现了整个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间的再分配,进而缩小了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通过对受损被保险人农业损失的赔偿,不仅实现了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而且通过介入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理,履行了社会管理职能,有效减少了社会摩擦,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结论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5篇

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三)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奶牛品种、畜龄以及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6成。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不超过4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奶牛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奶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奶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奶牛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

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O℃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奶牛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6%

二、保险费

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论文范文第6篇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是指是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所在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一年或达一年以上,非因本意愿而离开单位的失业人员。如:因企业破产清算、减员增效,用人单位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等,被迫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在失业后6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其证复印件(正反面都复印)3张、5张一寸照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其它证明自己被迫失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法院破产裁定书),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失业保险费征收大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个人求职登记表》。

经审核合格后,区失业保险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建设银行卡一张,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当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从第二个月起必须每月20-25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由本人持《失业证》、《身份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失业保险费征收大厅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并按规定签到,无正当理由不按月签到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未签到者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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