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

2023-10-02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媒体因为利益考虑和体制约束,对应当向消费者公开的信息而未进行公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发挥媒体、消费者组织等民间力量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困境;出路

前言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所拥有的基础性的权利,是消费者维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费者只有在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妥善选择商品、服务以及交易对象,实现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只有在此条件下市场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知情权是因消费者问题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和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发展,由美国总统提出来的。1962年3月2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的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明确提出消费者应具有4种权利,其中包括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确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和保障并非一帆风顺的事情,许多情况下消费者处于“无知”的状态下,其财产甚至人身皆因该项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受损。因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经营者利用其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消费者隐瞒有关信息

对于很多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并不了解其质量,甚至在使用之后也未必清楚其质量。消费者基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对于消费品只能检验其外观和数量,对其内在质量并不清楚,事实上也不可能对其检测。因此即使消费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也未必能知晓。而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生产过程由其控制,因此生产者掌握的信息要比消费者多的多,这是工业生产带来的必然现象。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消费者消费知识愈加贫乏。消费者信息获取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基本上有赖于生产经营者的披露,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种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成为了一道难题,生产经营者垄断了信息而导致欺诈消费者的可能性。消费者,尤其是落后地区的消费者,在信息上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生产经营者在信息的传播和拥有上占有主动地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做到客观公正适当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反而可能故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2.媒体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存在障碍,致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存在的问题

若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在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后的八个多月里,几乎所有的媒体都陷于失语的状态。三鹿奶粉事件的媒体议程呈现了报道时间滞后,峰值迟线的特点这不仅使媒体错失了为社会危机议程设置的最佳时间,为三鹿奶粉事件从企业危机上升到社会危机埋下了伏笔。同时也让人们因知情权被亵渎而积累的民愤日益加深。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媒体的信息公开,消费者的就不会理解到产品和服务是否出现了问题及存在怎样的问题。知情权是美国人民的贡献。在20世纪40年代起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一位叫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 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库柏在演讲中提到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的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逐渐由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实际上,离开了媒体和信息公开,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媒体具备监督主体、信息加工者、宣传者三种角色。在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中,绝大部分媒体都是扮演了信息加工者、宣传者的角色。我国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着眼点在于宣传上,而非在于监督上。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媒体要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并对此负责。因此媒体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要受这一体制的制约。当媒体监督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的时候,媒体就会失声,或者会选择报道视角。媒体的话语在形成霸权的同时,也形成监督渠道的单一化。一旦这些大众媒体的陷入失语的状态,就形成了监督的真空。造成社会信息沟通不畅,受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象这次的三鹿事件中,在事件曝光前的半年多时间内,就有很多肾结石患儿的家长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呼吁对三鹿奶粉的质量进行彻底检查,但是没有引起广泛影响。主流媒体失声,而消费者反映三鹿奶粉的问题又没有畅通的渠道予以披露,因此三鹿奶粉问题只能局限为为少数知情者了解,而未能被广大消费者知悉。

媒体进行监督,也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因为媒体在发现问题时,往往是问题初露苗头的时候,其原因和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而新闻又具有及时性的特点。如果媒体贸然监督,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面临各方面的压力。因此媒体在事情未明朗之前,会选择沉默。媒体监督对于媒体而言也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

3.政府规制失灵,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政府的监管能力有限,在政府监管上,存在多部门管理的格局,但是个部门也有自身的利益,部门争利,错位和缺位并存。同时,政府作为市场规制者,也具有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大的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对于地方的GDP,对于地方官员的政绩,都有重要的影响。如果企业出现的严重的问题,则影响地方政府和领导人的业绩,大型企业的危机很可能转化为地方政府和地方领导人的危机。因此,对于企业出现问题产品以后,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捂的策略。这样一捂,就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损害,消费者不能及时了解到消费品存在的问题。政府也在追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会利用自己对媒体的影响力,或者对信息的垄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出现政府规制失灵的局面。一些政府部门受到利益的驱动,在实施法律和政策时以自身的利益为中心,或争权夺利或放弃职责。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存在官员因接受了问题奶站工作人员的吃请、贿赂而对问题装聋作哑的现象。根据规制捕获论,该理论从规制的受益主体和规制效果来分析政府规制,力求剥去政府规制代表公共利益、规制中立的虚假面纱。认为政府规制仅仅保护主宰了规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益处。政府规制表面上市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成为默写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这样的政府是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的政府,这样的规制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捕获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一些损害消费者的事件中,政府部门担心发生社会问题,传统上习惯于外松内紧,就是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的传统,也在无形之中压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职能和提供消费信息的职能难以发挥,影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从规范意义上来讲,消费者协会应当是一个民间性的组织但是,从当前来看,我国对于社会团体控制的比较严。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团体,政府不可能让消费者协会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纯民间的社会团体,失去对消费者协会的控制。消费者协会必然在国家权力的触角之下。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出路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生产经营者履行告知的义务,而且还有赖于媒体履行社会监督的义务,政府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公布消费信息等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项社会性的权利。不仅是生产经销商,而且政府、媒体、消费者协会都有义务予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非仅是民法上的权利,而是经济法上的一项权利。

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此局面无法改变。中国消费者群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无法在一夜之间提高。那么,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其出路何在呢?正如邓正来教授指出的那样,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需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加强自身的行政能力建设、实行政企分开,还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公众(包括消费者)公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信息发布的主渠道控制在政府手中。社会团体和媒体作为民间力量,其发布信息的权利并不被政府认同,政府对社会团体和媒体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消费者知情权作为经济法上的一个问题,仅凭法律、政府和市场并不能解决,还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解决。为了媒体和消费者协会能在发布消费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发挥作用,应当对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的特点进行实事求是、客观的认识。由于信息发布应具有及时的特点,只要媒体和消费者组织客观描述了事实,没有扭曲真相,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应当承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培育民间力量,将对生产经营者监督的一部分职权转移给社会力量,自身集中精力于宏观事务。只有理顺消费信息传播中的不科学的环节,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才能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文帅.社会危机报道的媒介议程特征和优化——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消费导刊,2009,(9).

[2]刘定琴.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三鹿事件引发的知情权的深思[J].科技促进发展,2008,(11).

[3]王芙蓉.由三鹿事件看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困[J].采写编,2009,(4).

[4]吴家庆,高翔.对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思考——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2).

[5]吕忠梅.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邓正来.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位——以“消费者权利”法学研究为个案的分析[J].中国改革,2005,(9).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法律清楚规定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知情权,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迅速成长的电子商务行业里却屡屡出现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条例还是不能完全适应于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消费在日常生活中占比越来越大,所以国家应就电子商务制定更符合其特性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条例。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消费;法律

1、相关概念的定义

1.1什么是电子商务

IBM公司是最早提出“电子商务”这个概念的组织,之后不同的研究机构和组织就“电子商务”这个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是就已有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狭义与广义。

把传统线下销售改为运用互联网的线上销售,能使商品跨区域运输,商品除实物外也可以是虚拟产品,此类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如京东,淘宝,拼多多)。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除了狭义电子商务包含的内容外,还包括其他通过电子手段完成的商业活动和各组织之间存在交易的活动。

1.2消费者知情权由来

“获得商品正确资料的权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提到的四条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里的第二条,提出时间为1962年,是已知最早出现消费者知情权概念的文献。国际消费者联盟还把该文里涉及的四条权利设定为最基本工作规定,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后来各国也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更为实用的权利规定。

1985年“是消费者获得足够的资讯,依其希望及需要选择”权利在《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得到肯定,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3现代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

和传统销售交易方式能够实际触摸了解产品不同,电子商务是通过视频、图片、文字等方式了解产品进行交易活动。这样的商品了解方式就存在商家为提高商品价格和销售量对商品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叙述,误导或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使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的不足,现代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利益维护还是比较困难。

2、消费者知情权在电子商务里被侵害的原因

2.1卖家信息不够完善

传统销售商家有完整的注册流程、严格的审核要求和实体店,在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有明确的责任人,电子商务就是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各平台商家注册审核不严格,需要的资料也不够全面;第二,卖家信息相关数据(好评,积分)可以使用人为手段进行伪造;第三,卖家无实名、简单实名和乱使用资料注册,出现消费纠纷后追责困难。

2.2 无法分辨商品消息

上述商家注册信息不完整难追责的问题一般还会伴随着商家发布商品的虚假信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等,商家发布的商品详情与实物不符合,在与消费者沟通时往往会用词含糊,其中包括但不限以下这些问题:过度美化商品图,型号码数不符合,抬高原价再进行无意义的折扣活动等。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让消费者对这些虚假信息难以进行分辨。

2.3 消费者对知情权权利不了解

大部分消费者对自己已有的权利不了解,商家在售卖时也有意减弱关于消费者退货退款等维护自己权益途径的存在感。我国现在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其中的法律条例分类还比较模糊、不够详细,而且其中的条例针对责任体只是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為管理暂行办法》在2010年出台后解决了一部分上述问题,但是推广执行效果不够。总体来说我国电子商务知情权规定法律对消费者保护还是不够,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加强对自己权利的了解学习。

2.4缺少政府干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就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六个法规,初看六个法规还是比较全面,但是就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第四章34条对侵害消费者有一些惩罚规定,但是没有标明在受到惩罚后会对这些经营商实行披露,政府没有直接披露行为加大了其他消费者知情权再次被侵害的可能性。

3、他国是如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

3.1美国

美国有一个专门收集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投诉的网站,此网站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文简称为FTC)成立,网站里收集到的证据为后期的消费者维权起到积极作用,而FTC为消费者保护追究具有重要地位,因为FTC可以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获得一系列的维权保护。在美国,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政府监管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3.2欧盟

欧盟的重点在于让经营商按已出台的规定如实填写自己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下举例几项:经营商的真实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详细特点、明确运费收费标准和对各步骤工作的时间安排与限制。除此之外,还给予了消费者撤销权,消费者在交易产生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行使此项权利,如果经营商没有按出台规定里的要求提供资料,此项权利可以延长至30天,以上所说条例规定内容都来自《远程销售合同指令》里。

4、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里消费者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思考

4.1经营商的信息披露要规范和完整

4.1.1经营商的信息披露规范

所有提供的关于自身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改变应该要在一定期限内更新,因为基数较大,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不定时随机抽查来进行监督,所有资料信息应该通俗易懂且容易获取,不应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信息隐藏的目的,为自己开脱找借口。

4.1.2经营商的信息披露完整性

可以像实体店一样实行三证通行,办理具有法律效应的商家证书,因为电子商务特殊性,可以办为电子档来方便出示;除了商品本身和经营商本身信息外,还要标明购买商品后相关服务的时间节点、费用清单和具体方式;不同领域的经营商要办理该领域的专业证书证明,还需标明主要责任人和管理机关。

4.2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推广

提高电子商务保护的立法层次;多举办普法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强行要求把消费者相关权利明细添加进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需要签订合同,在合同里应该标明消费者的权利。

4.3政府加强电子商务监管

政府对经营商信息的核查反馈和管理更加重要,因为政府具有公信力和强有力的惩罚能力,能够更好地引导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而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了最好的保障。比如现在的电子商务对商品的来源价格售后有了一定规范,但是还存在一些平台信息不规范,这就需要政府的强行介入来实现。

5、结语

总而言之,近几年就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力度相比较之前几年有了很大提升,一些国外实行的办法国内已有参考执行,但是总体来说各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欠缺,所以我国还是需要在实践中找到欠缺之处,通过从实际情况出发,多方面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秋雁.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05,167.

[2]胡浩.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5):254.

[3]史建颖.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信息安全,2014(8):54-55.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22)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一、人事档案的定义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按照党的干部政策, 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 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事档案管理现状

被制度锁在笼子里的人事档案。很多人问:我自己为什么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正因如此, 一直以来, 人事档案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保护”下渐渐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也逐渐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对于很多普通人可能从一参加工作自始至终在一个单位工作直至退休, 而他的人事档案在档案室也就这样静静地躺了几十年。除了档案管理人员不定期的对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之外, 几乎没有人能接触到他们, 以致很多人甚至已经淡忘了自己还有人事档案的存在。

三、人事档案信息对个人开放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接受个人监督, 保证人事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客观性。目前,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管, 主体是上级组织部门和本单位主管负责人, 而且他们的监管方式主要以业务指导为主, 档案监管为辅。因此, 管理人员可以轻易地对档案进行修改和整理, 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引入本人参与人事档案的监管, 一方面可以做到对档案进行针对性地监管, 另一方面对档案管理人员也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从而保证人事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 有利于人事档案的开发和利用。现如今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不利于人事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例如, 很多人在填写履历或者加入党团时间的时候, 由于时间久远想查看下原始材料。但由于受到不允许个人翻阅查看档案管理规定, 很多人只能凭借模糊记忆填写, 而所填写的材料恰恰将来也要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这样就造成了档案记载时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变成了简单的材料收集, 失去了它的参考和利用价值。而自2014年至今,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部门进行的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其中一项就是对记载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审核发现, 有大部分是因为记不清楚而造成的填写前后不一致。因此, 人事档案信息对个人的开放有利于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也可以达到档案利用的最大化。

(三) 有效避免大量死档、弃档的出现。一方面由于管档部门和单位对人事档案的过度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 由于个人对档案中的情况不够了解, 人事档案渐渐成为了“鸡肋”, 从而出现了大量的死档和弃档, 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和管档难度。因此, 人事档案对个人适度的开放, 可以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增进个人对人事档案的了解, 有效解决大量死档和弃档的出现。

四、档案信息对个人开放的支持

(一) 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是人事档案对个人开放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证。为了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 人事档案对个人提供开放服务的途径必须采用电子信息化的方式, 即将档案内容数字化和信息化, 使个人在查询个人档案相关信息, 了解保管情况时不用直接接触档案原件即可完成。这样, 即保护了档案原件, 又达到了利用和参考的目的。

(二)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是对个人开放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证, 而有力的资金支持则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电脑、影像采集设备、管理软件、人员培训、后期维护等产生的费用。这就需要档案单位负责人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 档案对个人开放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对档案管理人员操作流程、个人查阅范围、审批流程、查阅登记制度等方面建立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是档案对个人开放的制度保证。原本被重重保护起来的人事档案对个人开放, 无论对于档案管理者还是个人无疑都是一个新课题和新生事物, 在开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制度和流程制定的过于严格和教条则达不到理想效果, 过于简单则不利于人事档案的保护。因此, 制度和流程是否科学全面, 决定了对个人开放工作的实效。

根据工作需要对管档单位负责人、管档人员以及个人设置不同的权限是档案对个人开放工作的技术保证。

(四) 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人事档案对个人开放后, 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更加严格。管档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档案对个人开放工作的成功与否。这就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在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 上级组织部门应该加大对管档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力度, 为人事档案对个人开放工作筑起一道坚固的堡垒。

摘要:笔者认为, 在一定技术条件支持下, 部分人事档案信息可以为个人提供开放查询服务。本文对人事档案信息对个人开放的必要性, 以及档案信息对个人开放的支持进行了论述。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 民主意识的发展, 我们正走向一个赋予每一位公民至高无上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 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其中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人们首要的基本权利, 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 可谓镶嵌于浩瀚文明星空下的两颗散发着神圣不可侵犯气息的人权之星, 彰显出人权灵魂之所在。

正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主题, 深藏于“深闺大院”里, 封闭在“金库石匮”中的档案, 纷纷跳出“龙门”, 接受利用者的检阅, 为利用者提供宝贵信息, 并且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再一次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我国档案开放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 经过不到30年的发展, 如今已经形成燎原之势。但是, 档案开放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 没有形成完整的开放体系, 并且在实际开放工作中侵权现象屡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档案开放工作的进程。因此, 尊重档案开放中的人权, 即维护档案利用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档案中涉及的隐私权以及均衡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 成为今后档案开放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研究意义

(一) 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2006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 我国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这一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规划纲要》, 体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精神, 2006年1月26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了《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2006年工作要点》, 其中强调要切实履行好保管利用和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两种职能。档案开放工作正是档案部门行使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也是我国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一个缩影。

(二) 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 档案部门、档案工作、档案人员得不到社会的重视, 就是因为档案工作的内向性, 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交流, 档案开放力度不够, 造成社会影响度不够。现在档案开放工作开始进入发展阶段, 但同时一些问题也伴随发展而来, 特别是侵犯公民权利而引发官司的现象屡有发生, 这不仅阻碍了档案开放的进程, 不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 而且也违背了档案开放的为人民服务的本意。如何合理地开放档案, 为社会服务, 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 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内在需求。

(三) 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档案是一种控制在政府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 政府决定大力开放档案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发布问题, 它还涉及到国家政治文明建设、民主化进程以及构建公正透明行政管理体制的努力。一方面对公众开放档案, 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开放并不是毫无保留, 要注意对档案中涉及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有保护好公民这两种权利, 才能加快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步伐。

三、研究目的

(一) 开放工作提供一种思路。虽然档案开放对于档案部门来说, 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但是由于一些问题的困扰, 严重阻碍了其发展的进程, 没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 文章意图通过对档案开放中涉及的民主权利问题的分析, 为档案开放工作的完善提供一种思路。

(二) 档案开放工作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提供一定的启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要做好档案工作,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直至今日, 这个问题仍然显得格外重要。文章诣在从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入手, 总结出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三种矛盾冲突, 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原则, 从而为解决这个矛盾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四、文献调查研究

(一) 文献的时间分布。从1980年国家提出积极开放历史档案是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到目前为止, 论及档案开放的文献将近有200多篇。自1987年以后, 几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开放方面的文献。可见,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 颁布, 正式宣布档案开放的法律规定后, 档案开放研究开始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档案开放工作开始提上日程。

相比之下, 涉及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文献数量就显得较少, 其中隐私权共有18篇, 并且除了1988年《档案时空》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做好档案的开放工作,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纪念《档案法》颁布一周年”的文章, 其余都是2000年以后发表的。涉及知情权的也仅有9篇, 都是2003年以后的。这表明虽然档案开放一直都有学者关注, 但是隐私权和知情权却是一个较新的话题, 于近些年开始引起大家的探讨。

(二) 文献的主题分布。按照档案开放文献内容的侧重不同, 可以归纳为以下5个主题:隐私权和知情权;综述和评价;现状与对策;法律制度;实践与案例。在档案开放问题的研究上, 绝大多数都属于理论研究。其中又以综述为主, 多是发表对档案开放的认识或评价, 而实践与案例、法律规定以及公民权利维护方面的研究较少。特别是针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解决的文献几乎没有, 唯一查到的一篇关于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文献, 并不是关于档案开放, 而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而且论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文献都是从保护其中一种权利的角度来论述。

五、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一) 档案开放中知情权的概述。由于档案开放本身就是一种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方式, 所以很少有文献直接讨论档案开放中知情权的保护, 多是在谈到隐私权的保护时, 提到知情权。

倪红提到“改革档案开放工作, 以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一, 档案管理部门要强化档案开放意识。第二, 切实尊重公民知情权。第三, 在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同时, 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最后, 档案管理也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使之形成体系。”

朱丽认为“公民在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的同时, 又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想知道的东西, 包括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其他人的隐私。所以在档案利用中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从两者间的矛盾入手。”

可见, 档案开放的程度如何, 正具体表现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要想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就要处理好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 档案开放中隐私权的概述。档案开放其实就是在满足公民知情权, 然而档案的开放利用必然会涉及到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所以不少文献都集中探讨了隐私权保护问题。

魏丽平认为“做好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工作, 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 尽快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二, 加强隐私权宣传教育, 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第三, 提高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安全性。第四, 适当延长个人隐私档案的封闭期限, 建议将个人隐私档案的封闭期延长为60年以上。

李扬新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是封闭的, 而档案开放是将封闭的档案解密, 使社会大众都能方便的利用。档案开放受到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必须从开放档案的期限、范围与鉴定、方式等具体措施入手, 谨慎对待隐私档案的开放。”

程艳认为“针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不足的现象, 为清理保护档案隐私权的思路, 应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 对我国档案隐私权的保护加以立法, 以明确档案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张兆忠认为“第一, 要增强保护公民隐私的责任感。第二, 要明确档案记载的公民隐私事项。第三, 要落实保护公民隐私的措施。关键是把好四关:档案利用目的关;利用档案对象关;提供档案内容关;开放档案关。第四, 要推进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制化。”

张宁认为“要完善档案法规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个人信息的保护, 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执法力度并借助其他法律手段。”

宋艳萍认为“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度公开、合理利用的原则;利用情况适时登记原则。”

可见这些文献从不同角度提到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类是从档案部门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求来规范开放行为, 一类是想通过档案立法来明确公民隐私权的维护, 还有一类就是提出档案开放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 档案开放中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首先, 从法律角度来讲, 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两项重要的权利, 它们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 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李茂春认为“冲突的表现分为: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之冲突;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之冲突。解决途径分别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必要限制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权利协调原则。”

颜林和刘志强认为“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方法有:第一, 当公民对国家官员的知情权和国家官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国家官员涉及政治生活有关隐私权内容应为克减。第二, 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 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第三, 当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应分三种情况来解决。”

任志豪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 公权范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是指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 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盾。其二, 私权范畴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为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以及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其次, 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档案开放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朱丽认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档案利用中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公民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第二, 普通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第三, 普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普通自然人隐私保护保护之间的冲突。”

所以, 一般学者都将档案开放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概括为不同的方面, 然后分类解决, 提出不同的平衡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档案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强, 人们对档案的开放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档案开放力度的加大和范围的扩大, 在逐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 不可避免地会给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因此本文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文献调查、相关研究等几方面综述档案开放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关键词:档案开放,知情权,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倪红.关于档案开放与公民知情权的思考[J].法学, 2005 (5) :128.[2]

[12] 朱丽.档案利用中公民知情权维护问题的思考[J].兰台世界, 2005 (7) :28.

[3] 魏丽平.档案开放利用中公民隐私权的思考[J].兰台世界, 2005 (7) :31.

[4] 李扬新.论档案开放与公民隐私权保护[J].山西档案, 2001 (1) :22.

[5] 程艳.试论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保护[J].兰台世界, 2006 (5) :35.

[6] 张兆忠.档案利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J].档案与建设, 1999 (8) :18-19.

[7] 张宁.试论档案法中的隐私权保护[J].档案学通讯, 2000 (4) :20.

[8] 宋艳萍.档案利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档案, 2005 (1) :10.

[9] 李茂春.知情权与隐私权之冲突及解决途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2) :39.

[10] 颜林, 刘志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与解决[J].广西社会科学, 2003 (1) :99.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试验用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验用户编号_____________(试验人员填写)

目的

您现在所参与的系统试验是有偿实验,其目的是帮助我们测试我们的系统是否简单、易学、好用。试验的目的是研究您将来要用到的辅助设计系统,我们不是在测试您或者是您的能力。 试验收集的数据

试验的观察人员将记录您是怎样使用本系统的,例如,本系统的某一部分是否简单易用。在试验中您需要回答一些问卷调查,在试验后可能还有一个简单的问卷调查。在试验中您提供的信息,再加上其他试验用户的信息,将帮助我们找出改进系统设计的方法。

同意和弃权声明

您使用本系统的过程将被录像和录音。在这个同意书上签字表示您同意我们在评估和演示系统时可以使用您的声音和录制的图像。但我们不会使用您的名字。 舒适

如果需要,您在试验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暂停,您只需要告诉试验员您要求暂停就可以了。 保密

在试验中您所得到的任何关于本系统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并归我们所有。您在试验中得到的信息仅仅为了试验的目的,在这个同意书上签字表明您同意保守秘密,不将产品的信息泄露。 退出试验的自由

您参加本试验完全出于自愿,您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 如果您同意以上的条款,请在下面签字。谢谢您的参与。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情权探讨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

乙型肝炎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并可弓引起多种器官

损害的一种传染病。乙肝是我国病毒性肝炎的主要流行型,病程迁延,易转变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和肝癌,是威胁人群健康的严重传染病。

一、接种禁忌症

1.已知对该疫苗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甲醛过敏者。

2.患有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严重皮肤湿疹、严重脏器畸形等病人、妊娠期妇女。 4.对未控制的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二、接种注意事项

1接种后在接种单位停留30分钟,观察孩子的反应情况,无异常后离开。 2接种后适当休息,多饮开水,注意保暖,避免进行剧烈的运动。

三、接种程序

免疫程序为3针,分别在0、

1、6月的接种。

四、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反应

接种乙肝疫苗很少有不良反应。极个别人可能有中、低度发热,或注射部位微痛,这些轻

微反应一般在1-2天内消失。极少数人可能会出现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可请医生给予对症治疗。

必要时应及时与接种单位联系。

五、接种效果

到目前为止,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90。少数人接种后未产生保护力,或者仍

然发病,与疫苗本身特性和受种者个人体质有关 预防接种门诊提供的乙肝疫苗有两种

种是国产的乙肝疫苗,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免费接种。 一种是进口的乙肝疫苗,是二类疫苗,需要自费接种。 家长可自恳选择接种。

请您认真仔细阅读知情同意书,如同意接种,请在下面签字

疫苗生产企业名称 疫苗批号

儿童姓名 所在村街

家长签名 日期

接种单位:霸州市煎茶铺中心卫生院 自费(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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