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

2023-09-22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1篇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与面临的法治困境

(一)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界限不清

从本质上分析, 形式法治指的是实行法治的一种形式、工具, 侧重的点是法治程序性与外在性。形式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安定, 而且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信服和认可。实质法治是指法律统治, 每一项社会法规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突出的是法律权威性与法治的关键性[2]。然而在现今的法治背景下,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界限不清, 导致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变革的过程之中, 不能通过科学、明确的法治思维加以引导, 而且创新过程之中也容易发生理念彼此碰撞、抵触问题, 成为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创新的绊脚石。

(二) 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与变革大环境不良

为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变革, 就需要保证经济稳定、可持续运行。然而受中美贸易战的深远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波荡。

二、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创新之中法治维度的有效把握

(一) 法治外在维度的准确把握

法治外在的维度实质上就是指以法治思维至上性与优位性作为刚性约束, 要及时清除所有的非法治思维。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与创新, 准确把握法治在外维度具体如下: (1) 以《宪法》等作为基本框架, 科学明确行政体制变革和创新的基本目标与发展方向。立足于公共利益维护, 将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作为目标, 通过合法性思维实现行政体制的创新。 (2) 关于一切的非法治思维要予以摒除, 将宪法法律作为基石, 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共同意志, 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的顶层设计;根据法治逻辑、法治精神有效落实行政权力结构体系的整合、优化, 以及权力科学化配置工作;以法治作为框架, 建立行政管理体制新的运行机制, 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准入机制进行合理规范, 完善行政权力课题的相应配置机制[3]。 (3) 以法治思维作为视角, 科学解决维稳思维、善恶思维以及效率思维等之间的关系。其中维稳思维就是指政治思维, 侧重的点是利弊权衡, 而通常不会关注合法性方面的评价;善恶思维就是道德思维, 侧重的点是善恶评价, 而通常会高于合法性方面的评价;效率思维就是经济思维, 侧重的点是投入与产出比值分析, 而通常会淡化合法性方面的评价。所以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创新过程之中, 法治外在维度的准确把握必须以法治思维作为刚性约束, 及时清除所有的非法治思维, 切实发挥法治思维孕育的正能量, 有效化解政治思维、道德思维以及经济思维产生的不利影响。追求法治思维外在维度准确抱我的同时, 实现不同思维之间的科学、协调运行[4]。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进一步深化行政决策方面的参与度、公开化以及民主化等。

其次, 促进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间的深度融合, 完成法治双重价值的科学协调与统一, 具体如下: (1) 以形式法治作为主体, 制定政务公开、服务高效的新型服务政府作为形式目标, 规避一切的有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6]。 (2) 以实质法治作为有效补充, 制定以人为本、责任清晰、公正廉洁、无私奉献的新型服务政府作为实质目标, 规避一切以合法形式面目诱发的非法行为。

(三) 法治综合维度的准确把握

始终把守合法性思维下的法治思维底线, 针对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创新进行外在刚性约束。新时代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创新需要以法律作为依据, 尤其要在宪法等相关法律的框架之下实现顶层设计, 并且由顶层设计为起点进行逐层推进。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创新之中“试错方式”要进行严格把控, 特别是需要进行重大变革的法律, 需要利用法律授权的形式予以实现。针对权力的合法保留, 我们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主体, 条件, 范围和方式, 而不是突破法律思维合法性的底线。

始终秉承合理性思维下的法治思维根本性目标, 以保证价值理性、内容妥当为前提, 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创新的外在柔性约束[7]。而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变革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 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只见起点, 尚未见终点。所以, 行政体制的创新不仅要坚持合法性思维的底线, 还要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高度来规划和实施行政体制的创新。

三、总结

基于新时代背景下,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创新承载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热切希望, 也真实的反映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对此,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创新, 必须要准确把握法治维度, 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新体制, 从而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相关链接】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 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 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 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 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行政管理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 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 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

最广义的: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广义的: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

狭义的: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又称为公共行政。

摘要:深化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促进发展、化解纠纷、维护稳定, 是新时代对领导干部法治实践工作的新要求, 也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与创新的保障。纵观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创新实际情况, 发现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 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界定不清等。而为了挣脱困境就应贯彻体制创新与变革的法治维度, 以法治思维规范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创新, 把合法性与合理性思维作为基本导向, 实现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构建。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思维,维度,体制

参考文献

[1] 王红霞.论法律实施的一般特性与基本原则--基于法理思维和实践理性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 24 (04) :167-189.

[2] 张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8, 20 (04) :74-80.

[3] 段瑞群.法治中国建设与我国人权理论体系完善--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视角[J].人权, 2016 (04) :5-18.

[4] 段瑞群.党委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以党委政法委功能定位为视角[J].法学杂志, 2016, 37 (03) :87-97.

[5] 张森年, 张光紫.法治思维方式的确立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7, 32 (01) :67-75+99.

[6] 徐兰兰, 李芝兰.法治化背景下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之路--以广东省濠江改革为例[J].中国法律评论, 2015 (04) :115-125.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2篇

从之前的“齐二药事件”、“铬超标胶囊事件”到最近的“山东毒疫苗事件”, 我国的药品安全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是因公众的药品监管意识整体不强,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上存在漏洞。如何变“安全性监管”为“风险性监管”?如何变“形式性问责”为“实质性问责”?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完善。

二、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况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由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制定的, 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前提是要对政府负有的药品监管责任进行界定, 责任不明确就谈不上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良好的责任政府, 都具有较强的责任回应性, 都体现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政府对人民负责。

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虽然起步较晚, 但仍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公务员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行政监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都为我国建立、完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

三、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权责划分不清

对同一个社会问题, 在法律上往往存在着多个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一般要受到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协同管理, 前者负责广告批准文告的核发和广告发布的监督, 而一旦广告在本身的宣传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 则要由后者去查处, 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权力交叉问题如何使得责任容易明确。另一方面, 监督权和执法权往往要分置到两个部门, 两个部门在执行权力时必然会导致监督环节与执法环节出现衔接上的问题, 由此衔接引起的药品安全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二) 问责对象不清楚

我国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条例来阐释行政问责对象的具体范围, 即使在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 也只是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类字眼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规定往往具有很较主观性, 到底具体到哪一个级别才算是主管人员, 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就更模糊了, 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假如一个案件问责范围非常广, 涉及级别也参差不齐, 依据这样的法律又该如何将对象规定清楚。

(三) 过分依赖于事后问责, 忽视日常监督

目前, 我国往往是对已经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进行追究, 而对日常工作中的问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果一直是相关政府迫于媒体和公众对药品事故的压力才启动问责程序, 那么这种行政问责只会是一种事故后的被动善后程序, 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

(四) 信息不对称导致问责结果失去公信力

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对药品安全的问责一定要坚持信息公开。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公布一下处分的人数以及处分的级别, 人民对于这样的问责结果并不满意。所以, 政府不仅应罗列出问责对象的基本信息, 还要阐述一下问责的原因及需要承担的必要后果, 使问责过程透明化。

四、完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细化法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明确责任落实, 确保落实到每一层次, 每一职级, 每一岗位。

(二) 全面推动问责制度法治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改革也要做到有法有据。从制度化向法治化迈进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但是也只有做到在法律层面思考行政问责机制的策略和方式并切实的落实, 才能真正实现。而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改革第一步就是要规范问责的依据。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的问责依据, 所以必须结合我国药品监管的发展现状, 制定一部可以参照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三) 建立前瞻性问责和加强全面问责、过程问责

药品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药品的质量得到保障, 如果只是一味地依赖于事后问责, 根本显得毫无意义。因此, 引入前瞻性的药品安全问责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前瞻性问责即要求药品安全监督部门、保障部门联合起来, 在事故前及时洞察存在的问题, 科学规划, 继而解决。更重要的是加强全面问责, 过程问责, 着眼于事前的督促而非事后的惩戒。

(四) 坚持问责结果公开化、透明化

目前药品监管部门总是在事故发生后, 为了缓解人们的情绪才公开发布少数相关信息, 而对于问责过程与结果并不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只有积极调查事故, 并将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各个细节都向公众公布, 积极回应质疑, 积极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才能使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法治化顺利进行。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问题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 同时药品安全问题又具有广泛性、公共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 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切实有效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进而推动其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

参考文献

[1] 张成立.试论行政问责立法的基本理念[J].齐鲁学刊, 2014, 05:92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3篇

一、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核心目标

去行政化是一项带有明显综合性特征的改革, 是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对于公立医院来讲, 去行政化不仅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同时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 去行政化带给医院的“痛苦”是暂时的, 给医院发展带来的益处则是长远的。然而, 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 去行政化改革的开展必须首先明确目标, 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才能治标、治本, 确保去行政化取得良好成效。

2013年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此次会议明确指出, 当前形势下, 必须重视推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并尽快实现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去行政化。依据此次会议精神, 并结合我国医院改革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 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核心目标是:理清公立医院和政府的关系;消除行政级别;采用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公立医院的实际问题, 比如机构臃肿和人员冗余等;在人事、绩效机制等方面加强创新, 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 更好地满足社会民众对医院服务的要求, 规范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秩序, 确保公立医院的健康运行。

二、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途径探讨

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牵涉面广, 其中存在不少的阻力和障碍。从近期来讲, 医院去行政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采用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管办分开。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 在当前公立医院管理中应积极采用。公立医院采用法人治理结构, 可以实现“管办分开”, 对于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负责决策的理事会、负责监管的监事会、负责医院实际运营管理的管理层三者组成, 是一种具有较高科学性的管理方式。理事会主管公立医院的关键决策, 享有决策权, 属于医院的主要决策机构;监事会则享有监督权, 肩负着医院各项财务情况、管理者行为的监督责任, 属于主要的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层是医院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决策执行和经营活动管理, 享有实际管理权, 具有执行机构的性质。因此, 在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中, 三者权力范围和职责划分非常清晰, 实现了权责统一。并且, 由于实现了责任分工, 在医院运转中, 它们就可以各行其职, 避免了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等情况的出现。法人治理结构的三部分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医院系统的正常运转需要三方的配合和协调, 缺一不可。同时, 三者之间也因此形成了互相牵制的关系, 不同层级、结构之间的制约关系, 反而使得各方利益主体能够维持微妙的平衡。另外, 法人治理结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管理流程, 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 改革员工管理办法。人事制度改革是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目标是建立聘用管理制度, 实现公立医院由传统人事管理到社会化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转变, 具体实现应包括:1.一线员工方面。笔者建议, 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中, 应对不同员工实行区别管理, 对于新进员工以及现有合同工, 应实行聘用制, 对于医院的老员工, 实行聘任制还是保留编制, 应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 医院员工福利和奖励等方面应侧重于聘用制员工。2.管理层方面。与别的单位不同, 医院对管理者综合能力要求很高, 其除了要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之外, 还必须掌握一定的医疗卫生知识, 因此, 管理人才培养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 传统的公立医院管理人才部分来自政府部门。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笔者建议, 公立医院在短时间内对现有管理层的待遇等暂不变动, 对于新晋升的管理层, 应实行聘任制, 取消编制。另外, 在绩效管理方面, 绩效制度改革应与人事制度改革配套进行, 完善薪酬制度, 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使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享受更合理的薪酬待遇。

三、结语

公立医院是我国重要的事业单位, 是维持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基本保障, 但是, 公立医院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行政特征, 不仅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医院的服务质量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新时期背景下,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中应重视取消行政级别, 真正实现去行政化, 消除发展中的管理障碍, 推动医院的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对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的核心目标进行了简要阐述,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实现目标的途径。

关键词: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核心目标,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志刚.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的文化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7 (01) :56~62.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4篇

[摘 要]广义上的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事务管理和财产会计管理;从狭义上来分析,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以行政部为主来开展所有的行政事务和办公事务。我国主张依法行政,在法治视角下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本文将从坚持依法行政,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等三个方面来浅析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策略,并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法治视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策略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内勤和外联组成,内勤主要包括制定并推行工作制度、日常办公事务与办公用品管理、档案管理、文书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管理和车辆管理;外联分为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在法治视野和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不断创新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本文将审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简单论述法制构建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意义,从坚持依法行政,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等三个方面来浅谈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并探索创新法制行政管理的方式。

一、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审视

传统行政管理是通过建立一个固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以人工管理为主导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在信息时代和法治视角下,传统行政管理方式普遍存在管理体制落后、执法力度不足、法制环境有待优化和行政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也说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不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

二、法制构建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性分析

在法制社会背景下,中国提出依法行政,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保证。依法行政也称作行政法治,要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有法必依,创建公平、合理的法制环境。但是,传统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还相对薄弱,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僵化,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促使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民主化、高效化方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三、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核心思想,推动行政管理创新活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加强行政的执法力度,做好依法监督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违法和腐败现象。管理办公用品时,必须严格控制采购资金,禁止资金浪费或者公款贪污。其次,要做好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文献资料泄密。而且要管理好社会福利基金,确保福利制度的公平性,禁止擅自使用公共车辆。另外,要不断完善行政法,整顿行政机构,优化行政管理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应明白行政法是管理公共行政权力、程序和职能的法律,应用于所有的公共官员和公共机构,行政当局的权力是根据法律法规来颁布规章制度、授予许可、允许实施政府的事业行为、对于申诉和发现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并除去弊病、通过发布命令来指导各地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建立高效、合法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为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最完整的规范与方案,辅助行政管理人员优化工作流程,拟定科学的工作路线,简化工作途径,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二)融合中国社会主义理念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必须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知行统一,确保行政队伍的廉洁性,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此外,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必须整顿行政管理工作流程,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纪律和思想作风,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抗腐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内涵与本质,熟知社会主义是私有财产和收入分配收到社会控制的一种社会组织体系。在工作中,坚持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观点,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本国和发达国家的行政体制及其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与科学判断,建立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理论体系。

(三)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

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思想意识,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行政管理机构应采用案例研究法、讲授法、情景模拟法、拓展训练法、角色扮演法和远程培训法等现代教育模式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服务意识,塑造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精神,从而建立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行政管理机构应引导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办公事务时注意采用剔除法、合并法、压缩法等措施简化工作程序,节省时间;采买办公用品时必须制定科学的预算方案,加强行政管理力度,节约采购资金;管理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则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确保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的完整度;处理会议工作则需要依据会议规模提前选择合适的会议场地,写好会议文书,美化室内环境,解决噪音问题和车辆保管问题,做好会议总结工作;对于涉外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全面做好公务接待、公文收发和信息交流与收集方面的工作;开展生活福利管理工作时应该先明确福利的含义以及影响生活福利的因素,熟知福利(Welfare)覆盖范围广阔,属于政府与单位为国民提供的物质待遇与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是一种间接性补偿。广义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单位福利,法定福利是政府通过立法必须实行的福利,例如养老保险、带薪休假,单位福利没有立法政策规定,像交通车、工作餐和员工俱乐部等。福利是按人分配,具有均等性、共享性和保证性等特征。执行生活福利管理工作必须细分影响福利的四大因素,即福利经营理念、政府的法规与政策、税收状况和财政状况。首先,福利经营理念必须合法,如果单位组织没有根据政府的法规与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就属于违法行为,行政管理机构应对于这种行为采取应有的惩处;虽然福利不需要纳税,但是,提高福利有助于降低税收,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福利管理工作时应注意查看福利待遇是否符合税收体制的标准,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现象;财政状况是决定生活福利的前提,如果国家财政状况不容乐观,行政管理人员就要合理的削减福利。其次,行政管理人员要熟悉生活福利的类型和内容,区分法定福利与补充福利、公共福利与个人福利、经济性福利与非经济性福利的差别。法定福利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实行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特殊工资支付、额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的基本福利之外,由组织自定的福利项目,这种福利项目的多少、标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影响。常见的补充福利有免费住房或者房租补助、工作午餐、通信补助和集体文化娱乐设施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补充福利管理工作时需要注重补充福利项目的合法性,并予以适当的改善。公共福利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实施的福利,像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属于集体福利,像公共食堂、幼儿园、俱乐部、图书馆等。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即所在单位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福利。经济性福利主要包括住房性福利(例如房租补贴)、交通性福利(像交通车、上下班交通补贴)、饮食性福利(工作餐)、医疗保健性福利(免费体检)和文化旅游性福利(集体旅游、文化娱乐设施)。非经济性福利包括咨询性服务(例如免费提供各种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保护公民的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加强公共车辆管理不但要禁止任意使用公共车辆,而且要发挥公共车辆的作用,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除此之外,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工作观念,学习行政管理知识,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文化内涵,提升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使自己成为做好国家行政工作的主导者。

(四)如何创新法制行政管理方式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首先要设置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人事部、行政部与外联部等各部门的责任,纪律必须严明,管理工作应到位。行政部门理应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办公事务、办公用品、档案文献、文书资料、会议、涉外事务、生活福利和公共车辆的管理工作,而且要对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其次,要创新行政管理文化,制定结构清晰的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行政管理工作导向,制定科学的近期工作目标和长远的行政管理计划,并逐步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树立良好的行政管理部门形象,创建民主行政风格和人文环境。要注意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这两种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体现,反映了民族意识、心理、品格和气节,为行政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而且,在21世纪,国家也应该赋予行政管理文化与时俱进、奋勇争先、求真务实的时代精神文化,推动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以振兴当代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思想,完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为民行政,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以及行政能力。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应优化管理系统,改善管理模式,借助计算机技术、自动监控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落实每一步工作程序,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化和法治化。而且,要发挥办公室的作用,在处理工商事务、社区事务、政府事务、卫生事务、文字信息事务和后勤事务的基础上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科学的拓展与细致的管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必须予以适当的改革和创新,全面做好日常办公事务、办公用品、档案文献、文书资料、会议、涉外事务、生活福利和公共车辆的管理工作,对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依法履行行政当局的权力;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抗腐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确保行政队伍的廉洁性;做好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服务意识,树立行政管理人员的敬业精神,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明确人事部、行政部与外联部等各部门的责任,借助现代技术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为民行政,全面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商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王澜明会见美国行政管理学会负责人[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

[2]赫郑飞,文宏.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2年会暨“行政管理机制创新”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13(04).

[3]杨军.基于平衡记分卡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J].现代教育管理,2010(12).

[4]容泽文.基于胜任力模型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体系建构[J].学术论坛,2013(08) .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5篇

一、行政法治与观念更新(为何依法行政?)

▲关注“行政违法”的新形式。判断行政违法不仅限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治思想和法律规则的违背,同样是行政违法。我们当前行政执法中违法现象,已经从直接的、简单的、粗暴的和赤裸裸的违法,到隐蔽的、复杂的、无知无畏的违法,甚至是主观上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但客观上却是违法了。

▲关注“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当前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依法行政状况从上到下依次递减;(2)用人治的方法推进法治建设;(3)把依法行政当成“工作”去做。依法行政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制工作”,依法行政是个观念!它要求我们按照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法治规则,去做好职责范围内“普普通通”的行政事务,按法办事,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观念决定行动。

▲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度导向。当前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政府行为都有导向作用。例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法治政府建设创设了新的“行政规则”。《劳动合同法》是公权干预私权的新形式,需要建立稳定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物权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构建了新型的物权规则。《行政许可法》是划定公权干预私权的界限,目的是规制“有限政府”的行政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了阳光透视下的法治政府,宣告了行政公开的新时代。

(一)更新行政法治的观念

1、法治视野之中的法律

(1)法律是规则;(2)法律是平衡;(3)法律是程序;(4)法律是和谐。

2、法治视野之中的权力

(1)权力是管理;(2)权力是监督;(3)权力是责任;(4)权力是服务。

3、法治视野之中的法治

(1)信仰法律。(2)法律平等。(3)良法之治。

4、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1)有限政府:(2)法制统一。(3)透明廉洁。(4)公正诚信。(5)便民高效。

(二)行政法治思想与观念

1、基本的法治观念:

(1)权力观念。(2)权利观念。(3)制度观念。(4)人权观念。

2、当前的法治思想:

(1)依法行政;(2)法治政府;(3)执法为民;(4)尊重人权。

二、依法行政的基础(何为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法治内涵

1、依法行政的涵义

合法的简易识别:(1)有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依法:遵守法律+法定程序。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1)依法行政的依据;(2)依法行政的职能;(3)依法行政的内涵。

2、行政权的特征

(1)基础性特点。(2)功能性特征。

(二)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

▲实体合法: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1、程序合法。

2、形式合法。

3、方式合法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如何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

1、用法治观念进行思维。

2、法律制度的信仰问题。

3、程序具有独立价值。

4、特色之中法治本色。

5、个案公正与制度公正。

6、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价值。

7、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

(二)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

1、法律关系优于社会因素。

2、普遍规则优于特殊规则。

3、合法判断优于客观事实。

4、形式合理优于实质合理。

5、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既是一种社会防御措施,也是一种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还牵涉到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模式从整体上呈现出二元双轨的制度格局。其中,《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归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精神卫生法》则将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实施。相较而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无疑更加符合司法化的要求,但其具体规定中仍然有当事人权利不足、审判程序虚化等明显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更是存在性质定位错误,当事人权利保护堪忧等严重缺陷,亟需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关键词:强制医疗 精神病 司法 刑事诉讼

如黑格尔所言: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所以《刑法》只能将已经丧失意识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归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过,基于社会防卫目的,大多数国家仍会采用强制医疗的方式来解决精神病人社会危险问题。[1]虽然强制医疗性质上存在司法处分与行政处分两类观点[2],但这只是理论上的争议,世界上主流的做法是强制医疗需要经过法庭审理并以裁判的形式作出决定。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4章和《精神卫生法》第3章也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除学者们普遍指出的法律条文较为简陋的问题之外,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化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非常明显的不足,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社会防卫目的实现均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迫切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强制医疗问题时虽然采取了诉讼的方式,要求强制医疗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做出决定。然而,从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并不如普通程序那般重视庭审的作用,造成诸多规定偏离了司法化的要求,行政色彩浓厚。因而,完善路径应当以司法规律的要求为依归,对强制医疗程序作重新构造。

(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利

任何可能受到审判影响的人都应当保障其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因而,首先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必须改变现行以被申请人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规定,保证被申请人只要具有相应的受审能力,就应当亲自参与法庭审理。这就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应无一例外地会见被申请人,听取其关于强制医疗的意见,并结合专业医师及鉴定人意见考察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同样如此。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时,应该对被申请人进行讯问,以帮助确定是否要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另外,由于精神病人权利维护能力有重大缺陷,所以,《刑事诉讼法》可以比照未成年人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做法,赋予其更全面的法律援助。

其次,《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重视被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制医疗并非刑事制裁措施,其目的更多地是预防而非惩罚,当被强制人不再表现出明显的人身危险性时,被强制人就可以解除强制,回归社会。因而,从利益角度讲并非不可以接受。所以,与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强制医疗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绝对的对抗关系,双方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仍然有社会危险性,而非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但就查明事实来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这种默契显然不是一件好事。因而,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作为第三方利益代表,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不仅不应该被削弱,反而应当更加加强。只有赋予被害人质证、辩论、申请重新鉴定等权利,审判法官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才能避免应当承担刑责的人逃脱刑事处罚,被害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才能有的放矢。

(二)坚持开庭审理

强制医疗程序虚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审理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申请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本应当是审判程序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缺乏开庭审理环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就无法进行,直接言辞原则就不可能实现,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就难以保障,所谓的审判实质化就成为空谈。因此,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开庭必须进行,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动摇的原则。二审法院同样也必须如此。

(三)贯彻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由于法官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一旦涉及其他领域的专业问题,就不可避免需要求助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这在精神病医学方面尤其如此。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强制医疗决定不是一项医学判断,而是一项法律判断,人民法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可以借助司法鉴定,但又绝不能过分依赖鉴定,更不能将自己的裁判权力简单地让渡到医生手中。为正确审查和利用司法鉴定意见,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同时在审理刑事强制医疗案件时,可以邀请精神病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以及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发表看法。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四)裁判方式改决定为裁定

裁判结论用决定而非判决、裁定是强制医疗行政化最为明显的特征,也是诸如不开庭审理、当事人权利受限的原因所在。不改变该裁判方式就无法使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得到正确的认识,司法化的努力也会事倍功半。将强制医疗决定改为强制医疗裁定另外一个有利的地方就是被申请人、被害人等可以通过上诉而不是现在的复议来寻求救济。这样一方面既可以敦促二审法院采取开庭审理而非书面审理的方式来对待当事人的诉求,保障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还可以阻断一审法院决定的立即执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强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司法控制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与普通程序中的逮捕相似,都是为了防范社会危险,保障诉讼进程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接受司法审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决定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应当在3日之内报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性的约束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临时性的约束措施申请时,应参照强制医疗条件进行。通过检察机关的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防止临时保护性强制措施的误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出公安机关在强制医疗申请方面的不足,促使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精神卫生法》中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探究

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相比,《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程序问题更加严重,几乎所有的“被精神病”现象都属于其调整范围。目前,学界关于《精神卫生法》中强制医疗改革司法化路径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我国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与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合二为一,实行统一的强制医疗标准,全部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医疗的审查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由精神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机构;[3]第三种观点认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门槛设置不宜过高,强制医疗的司法化应当定位为司法救济,即确保医院作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具有可诉性。

笔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改革首先必须具有可行性,没有可行性,一切都是空谈;另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强制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防卫目的,努力同时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与“武疯子”难以收治的困难。因此,第三种方案应当成为非刑事领域的强制医疗改革方向。与前两种方案不同,第三种方案并未对现行制度大动干戈,而是相对稳妥地在目前做法上建立司法救济渠道,更具可行性。另外,该方案一方面简化强制医疗决定程序,提高有危险的精神病人的收治效率;另一方面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确保强制医疗案件可以得到司法审查。兼顾了社会防卫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两大强制医疗目标。虽然该方案将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因而在司法化程度方面的确不如第一种方案,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有所区别。但是考虑到我国精神病人数量众多,很多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已经成为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负担,绝大多数的强制医疗都能够得到家属的支持和理解,一概要求司法提前介入反而会给正当的强制医疗带来不必要的障碍。所以第三种方案将司法后置的做法更符合我国国情,是当前条件下相对较优的安排。不过在基本架构确立之余,《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程序还需要规定以下几点:

(一)严格规定强制医疗条件

由于《精神卫生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强制医疗范围的扩大化,甚至出现“被精神病”的现象。因而,立法应当比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强制医疗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可以确定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经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另外,对有伤害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医疗仍然应当尊重监护人意见,不纳入强制医疗的范围。

(二)确定强制医疗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

强制医疗性质是行政行为,而非单纯的医疗行为,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任何人都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公安机关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医院诊断意见、当事人精神病史、精神病发病频率、被申请人表现以及近亲属和周边邻居的意见,作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决定。在决定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诊断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要求重新鉴定。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并同时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构建对强制医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机制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选择自行委托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提供帮助。在这个过程中,精神病医院应当保证精神病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协助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获取法律援助,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强制医疗解除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评估,并将诊断报告送交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意见。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对于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意见以及当事人及近亲属提出的解除申请,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及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及近亲属两次申请之间应当至少间隔6个月。

(五)加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指引下,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已经突破诉讼监督的传统和习惯,开始将行政权也纳入到监督的范围。强制医疗等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更是成为了检察机关的重点推进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协同合作,共同建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所有的强制医疗决定都应当在7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机关均应当认真审查。如发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强制医疗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监督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结语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既是一种社会防御措施,也是一种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还牵涉到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因此关系极为重大。借鉴大多数国家在处理强制医疗问题上,均要求由法庭进行审理并以裁判的形式作出决定,经上述分析,我国应在法治化的建设中注重每一项权利,完善每一个环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上更加司法化。

注释:

[1]据统计,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10000件,其中30%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1.85人,最多的杀死70余人。

[2]强制医疗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对于保安处分程序的性质,大陆法系有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两类观点。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措施性质相同,都属司法处分;而二元主义认为两者不同,刑罚是司法处分,保安处分属行政处分认为采一元主义要由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的执行也要接受司法审查,采二元主义要由行政机关决定。但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只是理论上的争议,大陆法系各国在程序具体适用方面有惊人的一致这种默契表现在由法官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进行的强制医疗程序须由法庭进行审理并以裁判的形式作出决定。

[3]参见唐忠民、陈绍辉:《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之完善》,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0期。

上一篇:函授自我总结范文下一篇:贺卡祝老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