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2023-05-20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进行理性定位,从军事法治教育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构建其内容体系,是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军事法治文化;军事法律制度;法治思维

收稿日期:2020-08-05

作者简介:杨明伟(1966—),男,河南邓州人,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政治机关工作系教授,军事学博士,大校,研究方向为军队政治工作理论和军队宣传工作。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2]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军事法治文化是法治军队的灵魂和基石。实现治军方式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3]需要扎实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培育法治文化,让法治理念深入官兵内心,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军方略深耕思想沃土。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理性定位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内涵解析

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内涵主要涉及文化、法治、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先进军事文化、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六个概念。关于文化和法治的概念,学界探讨的比较多,这里不再赘述。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者在某一方面的具体展开。因此,这里只对法治文化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作简要概述。

法治文化,顾名思义就是“法治”与“文化”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说,文化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相应的法治状态。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4]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认为,“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而且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5]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法治文化理解为人类在法治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凝结与体现法治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符号、器具等物质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等精神方面的内容,还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制度方面的内容以及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行为方式等行为方面的内容。有学者从文化学角度分析法治文化,把其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并对其内涵外延进行界定,认为任何一种法治文化不论从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的协调统一。因此,所谓法治文化,是人类在法治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法治观念、法律规范、组织机构、行为模式、制度、设施等。从法治文化的概念可以引申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概念,即与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军队、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相适应,以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升官兵法治素养、建设法治军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体官兵在军队法治实践中所持有并遵循的法治意识与行为方式。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主要特征

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是先进军事文化的一种形式,具备先进军事文化的所有特质,是一支军队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代表着一支军队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刚性约束与柔性规范的统一。法律是刚,文化是水,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是刚柔结合。可通过制定严明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对官兵的言行举止作出规定,也可通过长期持之以恒的积累和辛勤耕耘,实现润物无声的效果,具有“滴水穿石”的作用。二是鲜明政治性与军事战斗性的统一。军队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政治上的优势一直是军队的独特优势。这充分说明,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军队的特殊历史使命、军人的特殊社会身份决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军事性和战斗性,突出强军打赢的鲜明指向,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用作风优良来保证听党指挥这个灵魂和能打胜仗的这个核心。三是内容警示性与形式感召性的统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将官兵日常生活中的法治内容上升为官兵的法治意识和行为规范,将部队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变为官兵日常生活行为的警示性,使广大官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通过开展警示性法制教育、群众纪律教育,组织送法下基层、法律咨询服务和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活动,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实现由认知到认同,由相信到信仰。四是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的统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传承了中华武德文化的精髓,已经内化为广大官兵的法治文化心理和品格,具有强烈的历史传承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发展。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基本功能

一是教育熏陶功能。通过多种途径的教育,能够形成以军事法治文化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和行为取向,以军事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价值观、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最终形成官兵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二是价值引导功能。军事法治文化是以军事法治观念为指导的先进军事文化,是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公平等法治价值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培育军事法治文化,为全体官兵提供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凝聚并塑造其应有的品格,从精神意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行为习惯等方面,對官兵个体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指导引领,使其形成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要求的法律素质,树立军事法治理念,加深对以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军事法治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三是行为规范功能。通过深入培育军事法治文化,可以使官兵加深理解显型结构层面上的军事法治文化,如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文化一旦在官兵的内心形成,其在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巩固和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中自然会受到军事法治文化的影响,能够确立起对法律威严的信奉,树立强烈的规则意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健全军事执法监督机制,推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落到实处。四是实践推动功能。通过推进军事法治文化建设,官兵可在实践中逐渐树立起对军事法治的信仰,实现军事法治文化、军事法律制度和军事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最终形成官兵尊法信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一)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紧扣军队政治工作时代主题,结合军队法治实践,积极“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6]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体现着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力量和价值导向,决定着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特别表征和更高要求,也是检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尺。因此,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在全军形成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根本要求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努力营造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的精神、情感和意识氛围,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确保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是增强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的迫切需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育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律制度是否完备,法律规范能否得到实施,也取决于人们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不仅需要构建完善的中國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等刚性法律规范,也需要广大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的全面提升,更需要培育与法治军队相适应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因为军事法规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时代发展要求的文化解读,才能为广大官兵所理解、所认同,掌握军事法规的精神实质,在更深层次上把握军事法规的基本要求,内化为官兵的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人人信仰法治,进而外化为官兵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人人践行法治。

(三)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是培养新时代革命军人的根本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7]做到信念坚定、听党指挥,素质过硬、能打胜仗,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情趣高尚、品行端正。这四个方面紧密联系、内在统一,深刻回答了强军兴军进程中官兵应当具备的政治信仰、专业能力、精神特质和道德情操。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必须着眼强军目标对铸魂育人的新要求,把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与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统一起来,依靠军事法治文化哺育滋养。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贯到实处、落到末端,直通基层、直达官兵,通过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升官兵的综合素质,实现官兵全面发展,提高部队战斗力。平时,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8]确保部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时,用军事法规规范官兵在军事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强化战场纪律和部队的组织纪律性,树立正义之师、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确保部队战之必胜。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体系

(一)以弘扬法治精神为灵魂的军事法治教育文化

军事法治教育文化是精神层面的文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军事法治教育文化结构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三个层次有机组合而成。法律心理是官兵对接触到的法和法律现象最直接的心理反映,具有自发性、偶然性的特点,表现为心理感受、情绪体验、主观直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官兵的行为。法律观念是官兵在反映法现象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用来认识、判断和体验法律现象的一种心理结构,表现为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等。法律观念的形成是一种沉淀下来的心理定势,对官兵的行为产生稳定、深沉而又持久的制约作用。法律思想是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的系统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理论学说,官兵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抽象反映、概括和总结,上升到了理性的高度,处于精神层面法治文化的最高层次。

(二)以保障备战打仗为核心的军事法治制度文化

军事法治制度文化包括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和军事法律体系等,是军事法治文化的骨架,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起着约束、激励作用,能够使军事法治文化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有序运行。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核心是能打胜仗,必须围绕党和军队中心任务发挥服务保证作用,坚持用战斗力这个“指挥棒”牵引带动军事法治制度文化建设,提高军事法治文化对战斗力的贡献率,确保部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其中,最根本的是培养有本事的新时代革命军人。有本事,是军人军事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具体反映,是能否肩负起能打仗、打胜仗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对实现强军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应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用配套完善的制度把靠得住、过得硬、信得过,能够勇挑重担的干部选好用好,多选打仗需要的人、关键时刻能冲上去的人、富有血性和敢于负责担当的人,培养并用好谋打赢、钻打赢的模范及带头参加军事训练的官兵,努力发现一批在训练场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做实战化军事训练的“尖兵”。

(三)以锤炼优良作风为保证的军事法治行为文化

军事法治行为文化包括官兵学法尊法信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行为方式以及军事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行为方式,是军事法治文化中的动态组成部分,是连接物质层面法治文化和精神层面法治文化的桥梁和纽带。一是坚持带头守法。新时代的革命军人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以自己榜样示范的力量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二是坚持依法办事。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工作模式和领导方式,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组织日常执勤、战备训练、管理教育和综合保障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治军方式的“三个根本性转变”。[9]三是坚持有错必纠。要充分尊重广大官兵的主体地位,引导官兵自觉把自己摆在组织视野之内、法规约束之中和群众监督之下,勇于自我解剖、自我清洗,时刻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警示自己的言行举止。

(四)以营造浓厚氛围为依托的军事法治环境文化

军事法治环境文化包括凝结与体现军事法治要求的组织机构、相关设施以及语言、文字、图像、符号、器具、媒体、作品等,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物化载体层面。作为军事法治环境文化物质条件构成、能够被官兵感觉到的客观存在的实体文化,构成了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形环境,发挥着净化心灵、塑造灵魂的特殊作用。笔者认为,军事法治环境文化建设主要包括营院法治文化环境设施和法律服务装备等。营院法治文化环境设施是指在营院内布置一些如法制宣传教育橱窗、英雄塑像、文化广场、文化墙以及灯箱等景观性建筑,景观的设计蕴涵着一种精神和文化,高品位的营院法治文化环境能够为官兵营造一种具有神圣感和责任感的文化体验和生活氛围,让官兵在“无声的课堂”里净化心灵、升华情感、完善人格,充分发挥环境文化熏陶、认知、激励和行为培育功能。法律服务装备主要是列入部队编制序列、有规定的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的物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军政工网的开通,各部队加强了局域网的建设,网络连接到班排,形成独特的军事法治教育网络文化资源,极大地丰富了军事法治环境文化建设的内容。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深入开展军事法治宣传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10]开展军事法治宣传教育,必须发挥军事法治文化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完善军事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增强宣传效果。在宣传观念上,注重遵循先进军事文化建设的规律。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认真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内部关系、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宣传内容上,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军事法治宣传的作用不仅仅是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官兵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文化。要把培育军事法治精神放在重要的位置,致力于培养官兵崇尚法治信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把尊崇和信仰法治的基因融入部队建设的实践和官兵的血脉之中,使广大官兵形成学法用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和行为方式。在宣传形式上,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军事法治文化的渗透力。“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11]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使官兵形成对法治理念的认知到认同,使法治成为官兵的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由相信到信仰。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权威性强,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兴媒体形式活泼、覆盖面广的不同优势,不断丰富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模式。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广大文艺创作者投身强军实践,贴近部队生活和官兵思想实际,积极开展法治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打造一批有影响力和感染力的法治文化作品,通过丰富生动的形式吸引人、感染人、教育人。

(二)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军事法治的真正生命就是要将其精神植根于官兵心中,形成官兵的内心价值取向。从现实来看,当官兵习惯于用法治思维办事时,就会自然依法办事、自觉按规行事。一是强化官兵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法治的尊严所系、力量所在。法治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官兵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受到熏陶,服从法律,才能唤醒官兵的法律信仰,从而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引導广大官兵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敬畏法纪、崇尚法治,谋事遵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事事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行动自觉。二是强化高中级干部法治思维。高中级干部在军队法治化建设中担负着领导决策的职责,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核心作用。可以说,军队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体现在高中级干部的法治化水平上。必须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12]要严格按照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13]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把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鲜明导向,使之在明辨是非中强化思想引领,在遵章守纪中确立行为取向。三是树牢法律底线意识。道德是法律的最底线,一个人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法治素养的好坏,一个人是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对其守法、遵从规则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必须把培养官兵思想品德修养作为法治教育的基点,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完善道德人格,常怀敬畏之心,守住法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带头遵纪守法,带头依法办事。

(三)加强军事法治文化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对军事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一是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从理论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进行深刻阐释,科学界定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含义,弄清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功能作用和现实价值,准确辨析与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相关概念术语的关系,梳理中国传统军事法治文化的发展历史及其对当代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启示,归纳提炼其对我国当代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借鉴价值。二是聚焦现实问题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14]所以,聚焦现实问题的研究要认真贯彻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决策部署,围绕强军目标,聚焦部队法治文化建设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提出应对之策。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军事法治文化建设,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要建立军事法治文化理论研究队伍、军事法治文化创作队伍和军事法治文艺演出队伍,大力加强普法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能力培养。

(四)积极推动军事法治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过程”,[15]“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16]“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17]可以说,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必须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的时代化,着眼于提高对军事法治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积极推进法治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方法手段创新,不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一是法治理念创新。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坚持法律在国家治理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法规制度在军队建设中的刚性约束。二是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一种推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监督的联动机制,联合军队、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媒体,将普法职能、宣传职能与监督职能进行有机地结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三是方法手段创新。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官兵的需要和心理特点,适应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新情况新要求,通过诗歌、快板剧、文学作品、微视频等形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载体,积极推进方法手段创新,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8][9]革弊鼎新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元旦献词[N].解放军报,2015-01-01.

[4][古希腊]亚里士多著.政治学[M].吴寿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龚瑞祥.比较宪法和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6][10][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解放军报,2014-10-29.

[7]发挥政治工作对强军兴军的生命线作用,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而奋斗[N].解放军报,2014-11-02.

[11]南京市司法局.“五五”普法教育创新之思考[J].中国司法,2007,(10).

[13]习主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解放军报,2014-10-09.

[1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解放军报,2014-10-29.

[15]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國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苗政军)

Key words:military legal culture;military legal system;legal thinking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宪政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

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推翻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代发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需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就是在全民范围内建设法治观念,通过真正的法治來实现保障人权与和平秩序高度统一;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现代法治思维,并通过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与执法,真正使法治文化深入民心、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最终实现提高公民法治素养,使全体公民均能够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与拥护者。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人民利益;法治观念;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林华东(1978-),男,汉族,江苏沭阳人,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法治。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需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全体公民法治信仰、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1]。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并将“依法治国”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故此,高效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振兴中华的重要基础。一、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即法律统治,其是一种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与方法。因此,学界也将法治文化视为是优于法律文化的一种更先进的治国、理政思路。目前,全球范围内只有民主制国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延伸、发展的先进形态。”关于法治文化的内涵,学界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文化进行了定义。一是要素说:即结合法治文化的组成要素,将把其划分精神性与技术性法律文化。二是结构说:该定义主要是结合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从结构上将法治文化分类两大类,即显性和隐形法治文化。三是综合说:持“综合说”思想的学者提出: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存在相辅相成、共存共生关系,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法制文明活动的具体体现。四是精神说:持“精神说”思想的学者们是以法治文化的精神部分为基础提出:法治文化是法治精神、意识、原则及其价值追求的综合体现。

本文结合前人观点将法治文化进行了定义:广义而言,法治文化的内涵涵盖了法治精神文化与法治制度文化两方面;狭义而言,法治文的内涵就是法治精神文化。本文结合前人研究结果认为: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既要立足于学术研究,使之内涵尽可能的周延,同时,也要基于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进行拓展性研究。本文则主要以狭义的、无形的法治精神文化作为研究对象。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一)传统博弈现代法治理念

受传统思维影响,我国社会法治文化相对薄弱,且传统人治文化则在深植于民众内心。我国古代法制体系主张论理法的“德主刑辅”,这也导致较多“情”的成分掺杂于“法”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影响到了“法”的有效执行。当前,现代与传统法治理念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在“情”、“法”冲突上,即公民现代法治观念淡薄,对“情”与“法”的界限模糊,甚至出现“取舍不清”、“以情理推演法理”的现象,还有一部分民众受一些负性司法事件的影响出现了对司法期望值逐年下降的问题。(二)公民法治意识淡薄

调查发现,我国一些民众受到传统文化、法治理念的影响,过于侧重“德主刑辅”思想,加之缺乏良好的现代法治教育、宣传,进而造成很多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个别偏远山区、农村甚至出现不懂法的问题。另外,受到个别司法机构执法不严以及当前法律存在些许漏洞等问题的影响,而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导致少数公民在面对法律时出现了心存侥幸、知法犯法的问题。(三)法治信仰难以建立

调查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现象,甚至个别工作人员还出现了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违法违纪行为。此类违法违纪行为,即损害了公民利益,还会导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权威“受损”、“打折”。另外,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或是出现了处罚失当、定性不准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最终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为公民法治信仰的树立造成了无形的阻碍。(四)依法维权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法律诉讼过程存在烦琐复杂、时间长、费用高的问题,进而导致一些欲维权的公民望而却步、“知难而退”;另外,一些执法机构办事不公、工作效率低下,加之司法腐败、权力干扰等现象的发生,也导致法治信用大幅下滑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公民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而造成一些公司在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中而放弃法律途径,转而通过信访等“人治”方式进行维权。(五)缺乏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随着媒体、网络平台市场化的发展,个别媒体出现了有偿新闻、假新闻的问题,在这些“节操尽失”的媒体推动下出现了大量的法制事件报道失实现象,这对引导公民的理性思维、舆情走向等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到了民众对司法公正认同感。另外,一些法律素养不高的媒体人,因缺乏专业性、自律性而制作了一些不良的、具有负性影响的法治舆论环境,进而也会对公民形成误导,甚至还会对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进程产生严重的负性影响。三、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一)法源于正统:坚持党的领导

十七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十九大中则提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也进一步确明:法治建设、以法治国的必须建立于党的领导之上,并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动力。因此,我们必须依据“法源于正统”,以“依法治国”为纲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创建出一个繁荣、富强的法治国家[2]。(二)公正司法:提升公民法律信任感

司法形象是公众形成司法印象的重要依据;良好的司法形象也是培养、促进公民形成、树立法律信任感的重要基础。同时,司法印象也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司法机关的认同感与信任感。一旦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司法不公问题或事件,那么公众内心深处原有的、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遭受破坏,进而造成公民对司法、法律的信任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这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也必然会造成极大的阻碍。“司法文化是公民感受最直接、深刻的法律文化。”因此,必须通过建设良好的、优秀的司法文化,进而实现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才会对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三)加强宣传:培养公民法治意识

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须以培养、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为基础;同时,还要结合全社会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帮助公民确立尊重法律权威意识,使全体公民均能够明确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与必要性,进而才能达到加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效果。当全体公民日常行为均能准于法时,其法律素养也会随之提升,良好的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也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建立。(四)加强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致也。”(明·方孝孺)因此,欲全面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则须立足于高效的法治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且须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法治文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法律与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孙育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与实践[J].学习与探索,2014.

[2]阮丽铮.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红旗文稿,2016.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较好解决当下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化解法治中国建设中诸多问题的重要良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确立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改革方案。法治文化建设应从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牢固树立人人平等的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人人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0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而针对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许多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其中《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基石与内生动力。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建设法治国家会遭遇诸多障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全新视域与有利契机。本文正以此为背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软环境角度出发,在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深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的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路径,以期有益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文化的概念阐释

如同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文化一样,什么是法治文化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 1 念。学界目前对法治文化并没有统一的看法,本文重点不在于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内涵本身,因此不对各种不同的法治文化概念作一一评析。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选取在当前法治实践中有现实意义的有关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法治文化概念的分解阐释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尽管历史上大家对法治见仁见智,但还是对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认识达成了共识。比如,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是仅有规则之治不是法治,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若不问法之良善而仅依规则治理,那充其量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确指出法治之法的价值意蕴,即法治之法必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之法。本文认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充满人文价值关怀的良善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依归。

相比较于法治概念而言,文化概念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统计,有161种文化的定义。[2](P.6)本文认为对分析法治文化概念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广义的文化概念,与自然相对而言,包括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的内容;二是狭义的文化概念,仅指精神层面的内容;三是介于两者之间文化概念,包括制度、精神层面的内容。本文取后者来分析法治文化概念。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整合图景

如前所述,当下学界对法治文化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从制度、机构、设施、法律心理等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从法治精神、法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对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界定。广义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

[3] 2 状态”。[4] 三是从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物质承载四个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认为“建设法治文化,要抓住制度文化这个关键。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5]上述对法治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共同之处,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本文因关切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故从制度、理念、行为养成等方面来论述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推进路径。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法治建设本身是“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而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党建等领域的改革只能通过法律的“废、立、改”进行;所有重大的改革须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和协调。[6]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这只是一种对法治的浪漫情怀,不可能是客观实在。法网恢恢,漏洞很多才是立法的真实现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法律漏洞的必然存在。正因为有法律漏洞存在,在现实中有人不理解现代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为律师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而立法者的理性又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一一规定下来,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因此,近代德、瑞等国民法为处理案件需要,在总则编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开篇就规定法的渊源。《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审判官应准据确定之学说及先例。”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现在施行于台湾地区的“民 3 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有学者指出该条的国家政策具有一定意识形态及公共政策的意蕴,其功能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的法理,《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第3项的功能。[7](P.47)此真乃至理之言。

(二)立法完善伴随法治文化建设始终

因为法律规定永远不敷现实之需,所以法律的立改废释必然伴随法治文化建设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律条文永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将所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明确的文字表现于法条之上,可借简单的推论径予适用。对立法者而言,系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繁杂与多变,亦非立法者所能完成的工作。解释法律,不宜拘泥法条文字,应发现隐藏于某项规定的法律理由(Ration Legis)或一般法律原则,以适用于法律未明白规定的事项,此系法学与法院的权利与义务,并为促进法律进步的必要途径。”[8](P.812)因此《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精神治国,不是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治国,这是需要执法者、司法者树立的观念。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相应地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如何有效提高立法质量、准确解释适用法律是摆在当前的主要矛盾。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使法律符合事物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立法应该提高科学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通过平等商谈沟通达成的重叠性共识即为真理。我们知道在判例法系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如果我们从立法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法官造法”,就会得出“法官造法”是违反法治基本原理的结论。从权力制衡角度来说,法官不能行使立法权。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后,处理案件的法官制定法律规范来适用于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这就违反了权力制衡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在判例法系国家,所谓“法官造法”其实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去寻找法源、发现法律规范——法是蕴含在事物内部规律性的东西,是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它客观存在于事物内部,等待法律适用之人去发现——它不是法官创 4 造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作为“偶尔的立法者”所发现的法律仅对裁判个案具有拘束力,与真正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者创造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立法应该是把客观存在的规律(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规律)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里有威望的长者调解邻里纠纷,能够收获良好效果,并不是因为他是好的法律专家,而是因为他很好地把握了乡土社会邻里纠纷如何化解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律。

(三)立法质量应符合法治文化建设的需求

法律并不天然反映人民的利益,法律也不会自动反映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是民意的良好代表,但是立法者未必能把民意代表好。立法者是人不是神,并不天然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可能因为缺少智识,在立法时不能使法律法规很好的反映事物规律和人民利益;也可能因为主观好恶而腐败。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

[9](P.287)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立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源头的腐败。我们无法想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人搞腐败,立法机关就不会有人搞腐败。既然法律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历史上有没有立法者偏私的情况呢?有没有自私自利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在古代东方君主极权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仅是帝王牧民的器具;再如德国纳粹利用法律将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进行野蛮的种族灭绝。正因为如此,所以《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说的正是当前立法的质量尚不符合建设法治文化国家的需求。《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为下位法有可能违反上位法,所以有了《立法法》第78条和第87条的规定。

正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这才彰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奠定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尊崇人人平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须摒弃特权思想

我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在长时段内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由于受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级特权思想在当下社会有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等级特权思想来自于历史惯性,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社会场域,意欲在短时间内解决实乃一种幻景。新中国的建立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成熟的启蒙思想与公民精神的洗礼,传统社会遗留给我们的等级特权思想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当然也发生在法律适用领域。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

[10]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P.332)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是割不断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得拥有特权思想的群体依然存在。

摒弃特权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在当下社会中拥有特权思想的人,尤其是手中握有权力的某些官员,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而是典型的对上对下的两面人,在适用法律时对待位高权重者是一个样子,对待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又是一个样子。这样的人不是平等对待他面前的每一个人,而是眼睛要么往上看,要么往下看,丧失平等独立人格而根据每个人地位妄下判断。这样的人自己没有独立人格,也不能平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在适用法律时对上奴颜婢膝,阿谀奉承,百依百顺;对下飞扬跋扈,趾高气扬,吃拿卡要。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有较多这样的人员执法司法,我们离法治中国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二)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

《决定》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也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近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的铁腕反腐就说明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同时要求“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就特别要求手中握有权杖的各级官员,应该平等尊重所有人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尊严。人人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平等权是指平等的享有其他权利,所以说,它是一项很特殊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权利内容。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是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但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的要义不在于人能作为一个生 6 命体生存于世,而是人应该像人一样体面的有尊严的活着。人之所以有尊严,就在于每一个人应当将他人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现代文明社会实证法明文禁止一个人自己不把自己当人对待,亦不允许一个人不把他人当人对待。

法治反对特权思想,反对媚上卑下。从人性角度考虑人皆有恻隐之心,都有同情怜悯之感情,也都具有有限的利他性。人人平等是一个人际传承、代际传承的问题。人若无平等之心,法治之路不在。因此,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而树立人人平等意识则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四、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以程序正义优先

如果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那么法治首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是一种新型的法治理论,通过程序法治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彼此互为前提作为一个联合体出现;它为法治各种要素之间,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论辩都设定了符合实践理性的论辩程序和论辩规则;在当今的法治

[6]理论中,存在着一个由形式法治经由实质法治到程序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然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重实体而轻程序。法治是一项按程序规则治理的事业,本身有其内在规律性。中国的法治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程序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官裁断纠纷,会受到许多法外因素的侵扰,有时案件的处理无法完全做到实体正义,但是对绝大多数案件却能保障达到程序正义。法律适用要求“法”无二解,但这只能是法律适用者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在。法治要求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并且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到救济。法谚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处理有审理期限的要求。法治要求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可能让裁判者无法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机制,亦不必考虑其他利害关系,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对法官而言仅仅是工作而已,大多数法官总是倾向于以最少的时间、花费最少的精力将手中的案件予以裁判,从而更愿意追求程序正义而无额外动力去追求实体正义。

(二)法治文化建设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绝对实现

7 在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上,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们认识的有限理性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导致有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判者依据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裁断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有的案件在审限内无法查清事实,甚至给予更长的时间也无法查清事实,或者永远无法查清事实,因此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疑罪从无”理念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并不是被指控之人真的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号称美国世纪审判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以及前妻男朋友案件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结论的不同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辛普森涉嫌谋杀的罪名不成立,但是美国法院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对受害人亲属的民事侵权成立。该案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当地华人报纸一片哗然,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按照中国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辛普森要么杀人了,要么没杀人,客观事实只能是二选一;辛普森如果杀人了,指控谋杀罪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辛普森如果没杀人,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不成立。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其实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一个法律人而言没什么不可以理解的,法院的判决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所致。当地华人报纸的态度很能说明中国普通民众对法治问题的理解,在当下中国可能有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对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一知半解,甚至有很多误解。

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杭州的张氏叔侄案,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等,为什么会发生?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我们当然可以指责有关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草菅人命。可是我们有没有站在办案人员立场上想一想老百姓能不能认同案子破不了?尤其是受害者亲属能不能容忍警察案子破不了、犯罪分子抓不到?受害者的亲属能不能容忍法院判决杀害自己亲属的人不被判处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受害人一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官因证据不足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有关机关为什么会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哲学上根本就做不到,可是老百姓喜欢听这样的说法。在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中,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冤假错案可能永远不能消除。[11] 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非圆满性的。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我们每 8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图。“限期破案”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可是老百姓对此感觉大快人心。实际上,法治文化建设也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的绝对实现。本文认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实际上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偏执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且与秉持实体正义观念有关。

(三)社会利益多元难以达致实体正义的统一标准

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实体正义的裁断标准以谁的理解为准?是以谁家的正义、谁家的合理性为裁判标准?有学者指出,“现在中国社会秩序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根本没办法案结事了、平定纠纷”,目前缠讼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案件可以没完没了地反复申诉和处理,制度成本大幅度攀升,有关部门也手足失措”。[1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目前上访现象缠讼现象非常严重?当事人为什么会缠讼?缠讼现象严重的社会肯定不会是法治社会,大幅度攀升的制度成本有可能让社会无法承受。

当事人缠讼的原因无非如下几个: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应予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臻实体正义,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大部分无法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和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实体正义标准,但是当事人囿于自身利益和角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判决结果不服——此类案件应予维持。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未必合乎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正义标准,有时候那只是他个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在社会利益多元和当事人利益截然对立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有时无法调和。也许有人会说当前司法腐败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官权力太大、权威太低,当事人不服从判决,怎么办?那么我们禁不住要问,如果不让法院行使终局判断权,那么谁是个案是非最佳的终局判断者?谁做最终判断者更合理?总得有个人或者有个机关给纠纷画个句号吧?本文认为还得由法院来画句号,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正是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扬弃实体正义、认同程序正义,对纠纷处理结果更容易接受,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五、树立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一)法律运行需要强制力但更需要法治信仰

迄今为止的人类法治实践中,法律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法律 9 的运行中如果过多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不稳定和法律运行成本增加。在法治社会也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法律,法律的强制力也要运用。但是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该是法律的强制力备而不用、蓄而不发,或者较少运用强制力,法律的运行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当下中国社会民众遵守规则的意识尚不理想,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差距,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尚未树立法治信仰。

未来的发展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13]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摒弃人治思维、运动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14]法治之法需要人们遵守,主要不是强迫人们遵守,而是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是要我遵守,而是我要遵守。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一般认为,只有良善之法才能树立威信,才能让人们信仰。法治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它是民意的体现。人们必定会尊重、遵守自己的意愿。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先生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基于长期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宿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仰赖警察”。 [15](P.20)我们知道,法律需要人们遵守、需要人们敬畏,但是人们不是因为敬畏而遵守,而是因为心悦诚服、心服口服而遵守。虔诚的宗教徒信仰宗教,不需要外力强迫,而是出于内心真诚的信仰。本文认为没有全社会对法治的真挚信仰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需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16]要想信仰法治,内心必先敬畏法治,就像宗教徒敬畏教规和神明一样来敬畏法治。

(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需要法律实效性为依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信仰法治,不相信法律有实效性,相信找人更靠得住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说法。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社会现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找人,没有外力干预,法官会不会公正裁判?法官 10 应当会公正裁判案件——法官没有理由不公正裁判案件。在此情形下,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有问题,那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裁判者主观愿意如此。既然大家都不相信法律,相信找人找关系更靠得住些,结果就是你去找承办法官,我就去找庭长;你找分管院长,我就去找院长;你找市长,我就去找书记。当然找人的时候是不能空着手去的,这又必然导致贿赂丛生,这种社会环境为权利寻租提供机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民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民众无知,是现实教育民众法律靠不住,不如找人靠得住。过去我们治国理政的方式偏重于人治思维,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17]不改变上述问题,法治信仰无法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必须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在当下中国并不是所有的人从内心予以认同法治,“少部分人对现代法治有较透彻的认识并积极倡导法治,大多数人虽然口头上认可法治但并不愿意自己在法治中接受约束”。[18]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信仰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三)反腐肃贪惩治腐败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一方面,在我国科层制的权力结构体制下,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则更容易从内部助长腐败贪污的气焰。相反,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如果领导层在观念上拥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就必然在行动上做到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9] 另一方面,民众不相信法律,更相信权力能办事,必然导致攀附权贵,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树立法治信仰,在两个层面上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第一,民众信仰法治,不去找人找关系,权力寻租的机会减少;第二,官员信仰法治,不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的事例减少。腐败滋生,有人说是因为对权力监督不力,所以要加强监督。如此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必将陷入逻辑上不能解决的难题,一是监督需要成本,二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防止监督者权力肥大导致监督者自身的腐败?谁来做最终的监督者?谁来监督最终的监督者是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问题。

官员为何不信仰法律?近期查处的周、徐、苏、令等案件,围绕在他们身边 11 的一帮人,是不是依靠领导人不依靠制度的表现?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都是帮派主义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延安整风时期就反对宗派主义,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20](P.811~829)《反对党八股》[20](P.830~846)中对宗派主义的危害有深刻的论述。近些年来,在官场中拉帮结派抱大腿的“圈子文化”有一定市场,其实质是结党营私的帮派团伙,这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拉帮结派严重玷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不仅把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渗入党内生活,而且也将利益交换的商品关系带进党组织,在帮派团伙中形成人身依附,臭味相投。”[21]形成人身依附的人和团伙不可能信仰法治,帮派主义、山头主义都是典型的依靠人不依靠法律的表现,他们信奉的是“朝中有人好做官”,整天围绕小圈子中手中握有权力的干部打转,心里没有党的事业,眼里没有人民的利益,一切以小圈子利益为取舍。怎样改变这个现象?本文认为用人制度不够完善、法治信仰未树立是上述问题长期存在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重要原因。

(四)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

树立法治信仰,必须敬畏法治,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22]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要树立法治信仰必须“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22]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职业良知与伦理道德,认识到有些事不能做,做人做事都要有公正底线,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真正把法治内化为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指南,让法治变成一种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是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不是外力强加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从“纸上的法律”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

国民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能够提升其运用法治的能力。《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我们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应该如何做,从法治教育的内容、师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重在法治意识与行为养成的培养,不在于记住几个 12 法律条文。本文认为中小学法治知识教育对树立法治信仰至关重要,谨防中小学法治教育滑入应试教育的窠臼。

法治信仰未树立的社会是建不成法治国家的。只有全社会信仰法治,把法治当作全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那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便逐渐会从理念走向现实。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23](P.10)法治中国建成之日,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之时。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 [美]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M].高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3]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

[4]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5]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N].法制日报,2013-12-18. . [6]陈金钊,吕玉赞. 法治改革及其方法论选择[J].学术交流, 2015,(9). [7]王泽鉴. 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1]赵征南.是什么让真相迟到19年[N].文汇报,2015-01-13. [12]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13]孙光宁. 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J].学术交流,2015,(1). [14]张文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15]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16]汪永清.法治思维及其养成[J].求是,2014,(12). [17]姜伟.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J].中国法学,2014,(6). [18]张恒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1). [19]邓福庆.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思考[J].学术交流,2015,(4). [20]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 [21]齐卫平.对拉帮结派必须零容忍[N].文汇报,2015-01-08. [2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23]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Collaboration-propelling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Zheng chengyou, Han Zhenwen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Abstrac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better solve the kinds of problems obstacle to law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resolve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rule of law.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onfir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as the important target of the rule of law reform first.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shall plan as a whole and propel collectively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concept exchange, behavior cultivation and so on.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is the system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equality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Believing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Everybody 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law faith and making the rule of law as a way of life is 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Keyword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的法制建设宣言和总纲领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就此问题作出指示并讲话。对于“法治中国”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并列为四中全会的主体, 构建我国法制国家的宏伟蓝图。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也对法治这以为他作出了详细的探讨, 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作出筹划与部署, 并阐述了一系列的新观念, 带动我国法制社会的提升, 使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一背景下, 本文从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 根植和培育民主、权利、程序等法治文化, 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陕西改革深化、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陕西法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并对法治陕西建设路径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陕西法治建设存在的障碍

法治文化的形成要经历长期的演进, 然而陕西由于民俗、历史和环境因素, 缺乏政治民主文化意识、法治思想的宣传、法律知识的认识,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支持等条件也不够优越,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阻碍。

(一) 人治文化影响深远。

从历史来看, 陕西文化是传统文化代行代表, 一直缺少法治文化的环境。人治核心的观念体系和价值追求建立在宗法制度、伦理道德和血缘亲情基础之上, 由君主掌控国家大权, 主要依靠理治和德治进行治理, 而理治和德治在本质上是人治, 权大于法, 法治只是辅助的治国方式, 即“政教之用”。一个好的领导人是老百姓希望的寄托, 老百姓更愿意是“清官”来治理国家, 在他们眼中法律只适用于保护自身的权益, 而不适用于治理国家。在这种体系下不可能培养出现代法治所需的“平等”原则, 更不可能产生“形式正义”, 这对现代民主法治建设构成了较大障碍。

(二) 法治意识较为淡薄。

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 陕西一些领导干部习惯把法律作为工具, 只考虑如何为“治”理老百姓寻找所谓的法律依据, 以权代法、以权决策, 而没有依法办事的观念, 导致了以领导干部的“思想”为依据的主导思想成为主流, 法律的定制者则是当地的官员, 而老百姓只有服从。反之就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影响法制建设进程的主要原因。形成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法律本身, 而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认知和法律知识的传播。

(三) 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

陕西地处内陆, 内部和外部的文化交流受到环境的限制。长久以来, 民间社会自主形成的本土文化, 在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下延伸, 渐渐演变成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 一代代流传下来, 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 极难改变。在遇到纠纷时, 过分讲究克制礼让, “闾里不讼于巷, 老幼不讼于庭”的厌讼思想在老百姓中广为流传, “屈死不告状”的事情在现实社会中还有很多, 通过法庭解决问题的人统称是视为异类。多数人往往通过新房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他们的思想中认为有政府的介入会更直接有效。同时, 官员和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 以至于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推进陕西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对于陕西这一从根本上缺乏民主法治的地区来说, 具体可以从以下4方面着手逐步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 形成法治文化共识。

“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建设法治陕西首先应确立法治文化共识, 从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入手, 把提升公民主体意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探讨如何摒弃人治思想, 正确对待发的价值观, 着重强化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权利是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一节本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法治的主体, 国家公职人员才是法治的对象, 唤起公民独立的人格尊严意识, 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作用和地位, 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使人民群众在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观念中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

(二) 强化权利的同时进行约束监督。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 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前者却破坏了水源”。陕西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 应从合理配置权力、确定权力范围、明确权力界限等方面入手,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逐步确立权力运行的具体规则、步骤和方法, 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有法可依、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

(三) 重视法律程序正义。

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程序的权威, 法律实体正义依靠法律的程序正义实现。传统的法律文化对实体法的重视高于程序法的重视。在交涉陕西法治社会的过程中, 必须要把程序法的权威树立起来。赋予正当程序内在独立价值。把注意力集中在要行政、立法和司法程序上, 司法程序最为重要, 司法是人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最有力的保障。通常权利和舆论会干扰司法机关分析和处理问题, 只有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才可以更客观的处理问题。

(四) 探索法治建设路径。

陕西法治建设的路径不同于经济发达地区, 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和文化政治的现状来进行。其中政府推进和人民群众的自觉的性是它本身的最佳途径。根据现在陕西的社会现状分析, 法制建设是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基础之上, 把其作为主要推手。在进行的过程中政府公职人员必须起到以身作则的带头作用, 不能仅仅是制定规则和号召的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参与法治建设, 引导民众自觉守法。同时, 法治文化建设客观上需要一个历史阶段, 甚至是一代人与一代人的传承与推进才能形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作说明时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作为托动力的法治文化, 可以让人民群众更深刻的理解法律的要求, 更好的推动立法和执法, 使其能够更好的发展。建设陕西法治社会必须提高以现代法治为核心的法治意识, 提高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从而为为营造健全的法制环境, 踧踖全体人民群众法治文化的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必要的条件。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大慧的主题, 大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成为我党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纲领, 并以此为宣言书。全面推进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在党和国家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和实现实现伟大的中华名族复兴而努力的关键时期, 如何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深化法治改革, 加快推进陕西法治建设, 是陕西省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影响陕西法治建设的因素进行分析, 从人治文化影响深远、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等影响因素出发, 进而提出建设法治陕西的实现路径, 以期为推进陕西省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思维,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2] 傅小青, 梁知博, 杜宏宠.关于推进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J].理论导刊, 2013 (10) .

[3] 王茵.关于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思考[J].理论导刊, 2006 (04) .

上一篇:旅游文化学论文下一篇:钱币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