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

2023-09-19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1篇

在总体上看, 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额度较小, 但是其总体的成交单数多, 总成交额度巨大, 因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不容忽视, 甚至会严重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诸多问题中, 监管问题一直是金融行业乃至经济领域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部, 监管问题就已经非常突出, 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非界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显得难上加难。与之相应的是,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法律建设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其自身优势

(一)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 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 同时由于开启了第三方支付以及结算业务, 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 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其次,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信用度要求较高, 同时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 (并不代表没有了信用风险) , 而且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收集以及信息整合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因此有效促进了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此外,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或者贷款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银行的格外关注, 比如小微企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多样化的融资、投资、贷款渠道, 因而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的枝丫也迅速普及到农村地区, 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等。

(二) 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独特优势

(1) 金融服务产品多, 市场需求大。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来说, 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居民业务的服务则难以有效满足, 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业务金额小、数量多, 因此繁重的业务往往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强度, 采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发展了一定的自助服务, 有效降低了工作强度, 而客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相关业务, 因此在当前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态势下, 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需求较大、服务方便从而获得了有效发展。

(2) 平台业务操作简捷。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操作简单的优点, 因此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可以采取现代的电子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操作, 完全省去了来回奔波的时间,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 同时给客户随时的自助服务, 有效提高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感。

(3) 降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银行网点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强度, 因而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数量, 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 同时依靠互联网平台收取较小额度的手续费, 也成功减少了客户赶去网点所需的时间和路途费用, 因此有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从而为企业以及个人居民客户解决了一些业务办理上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快捷、方便、信息化程度高, 因而获得飞速发展, 目前国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正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增加, 然而,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及过的问题。

(一) 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 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 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产业加以肯定的支持态度, 但是国家监管部门却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缺乏监管经验, 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 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漏洞而产生投机倒把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发展史较短, 因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要想解决制度上的漏洞, 打击利用漏洞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 其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操作, 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 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 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 互联网金融在其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极易发生信用风险, 从而使得可能发生资产纠纷以及资金纠纷问题, 比如前段时间的“e租宝”“联璧金融”等企业由于信用风险问题引发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其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特点, 极其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在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同时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引起诸多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或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案件, 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技术欠发达, 同时实名制程度远远不够, 而相关从业者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易, 从而双方的信用度不透明, 导致信用风险, 例如就P2P金融借贷来说, 由于其资金少、笔数多, 因而大部分银行都对此类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以及后续追踪。

(三) 金融产业内部竞争导致降低监管标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大, 同时对其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形式的要求趋向于多元化, 而非传统的单一产品。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都是由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结合互联网技术演化而来, 其本质上是将一些网点面对面操作的业务改为互联网操作, 而在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没有创新, 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 因而严重威胁到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因此以银行金融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借助其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优势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前后夹击, 互联网金融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因此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 往往降低对客户的信息要求, 使得一些不良客户进行相关的金融服务操作, 从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于传统金融产业, 使得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关的营业能力和从业资格, 而增加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 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 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有效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而要妥善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 需要进行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工作, 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低质量的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的时候,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经营产品模式建立以监管为主体、打击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明确其权责职务。与此同时,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时应该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 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迈向规范化, 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 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起步晚但发展规模较大, 因此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的监管标准, 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 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 由于传统的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许多适用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规制度不能照搬到互联网金融中, 而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法规制度在其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行业, 因此很可能出现客户在进行类似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违规甚至触犯法律的现象。因此, 要想做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 必须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内标准, 以减少相关的违规问题, 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 有效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 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征信机构的用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平台,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三) 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意识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需要较高的自律意识。加强金融行业内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内部的稳步发展,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行业秩序,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部风险。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 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引导行业自身的稳步前进。因此,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教育, 通过自身的自律意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投机倒把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 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也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 并形成相应的制约体制, 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 完善网络技术

要想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还需要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 通过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全面的应用, 有效增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行业内业务操作规范化, 注意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道德素质, 注意吸引优秀人才, 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障, 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纪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当代经济发展之新形势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满足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低成本等发展优势, 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经验少、制度建设不足等因素, 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以及监管制度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构建,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内部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教育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 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而加强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 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摘要: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经济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结合, 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产物之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有力地打破了原有地之传统金融发展模式, 对于金融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 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定伴随诸多新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以金融监管问题为首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加以有效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 2015 (2) .

[2]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1) .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2篇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银行业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以往的監管措施、监管力度及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很难再适应银行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更加深了各国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金融市场中普便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信用风险的直接因素,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框架金融创新

0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o

1.2金融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0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强化市场约束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加快金融市场建设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各行各业提供了较大的便利,金融领域也不例外,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保险、资产配置、征信以及大数据风控之中,推动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该领域中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人工智能在金融业的应用中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因此,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革新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工智能催生金融监管模式变化

——决策监管产生变化。金融领域在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之后,各环节的效率大幅提升,但却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进而使得金融行业的决策监管模式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主要依赖于既定的算法程序来开展各项工作,这类算法程序从本质而言并不存在着过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利用人工智能所收集的数据信息和分析出来的结果差别不大,不同金融企业的决策也近乎一致,很容易让金融市场陷入失灵的局面,甚至严重冲击社会整体金融环境,导致其预警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虽然人工智能和人类思维相差不大,但人工智能不能够完全替代人类思维,这就导致了人工智能技术在运转时很容易产生特定场景模拟缺失的情况,判断任务的本质及执行力度会与既定计划产生相应的偏差。如果金融行业对人工智能技术依赖过度,那么进行交易时就会受到不准确判断的影响而让所下达的指令产生偏差,进而引发市场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技术监管产生变化。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之中,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计算机的强大运转水平及海量数据支持,因此,传统的硬件设备及软件架构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需要更为复杂的软件与硬件作为支撑,所采取的技术水平也相对更高。同时,诸如硬件宕机这类现象的发生概率会直线上涨,技术整体运转风险会不断上升。因无法进行全面合理的技术监管,势必要求对传统的技术监管模式进行改良和优化。

——法律监管产生变化。随着金融行业因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的改变,必须构建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当前,我国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金融服务纠纷屡见不鲜,法律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人工智能视域下,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不仅要有纲领性的监管法律,同时要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细化。
金融监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对策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夯实监管执行基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规范金融行为,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方式来进行压力测试,明确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设立合理的引导方向。在施行新的法律法规之后,要遵循技术中立这一根本原则,根据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的趋势和需要,通过立法实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细枝末节。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紧跟时代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完善,避免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监管要求与技术发展速度落后太多,为人工智能视域下的金融监管奠定扎实的法律保障。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引入沙箱监管机制。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部门应当树立灵活监管的理念,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求,让金融企业能够获得充足的创新发展空间。在监管执法中,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引入沙箱监管机制,让金融监管具备更高的灵活性。一是建立专业的责任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管规则,并督促相关人员有序有效执行。二是选择金融科技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在考察沙箱监管机制实施效果,取得试点经验之后逐渐推广。三是加强沙箱监管机制与现有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机结合,不断优化传统监管机制,从而确保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业自律规则。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法规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缺乏主导法规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协会应当主动作为,构建人工智能应用于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规则,正确定位金融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行業行为。政府部门应当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让金融行业监管方向逐步转向行为监管以及功能监管,正确评估人工智能技术所影响的各类全新金融业务。如果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警告、集体抵制以及曝光等方式来实施监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维护金融合法权益。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虽然人工智能技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但暴露出的风险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因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抗风险能力较低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其进行合理的金融消费,并及时妥善处理好金融消费权益申诉。

(作者单位:武继英,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蔺彦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全面到来。鉴于虚拟货币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已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同时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也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在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实现了全面覆盖,是我国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金融市場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立法需求。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分类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的新兴金融行业,目前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未达成共识。谢平和邹传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书中第一次提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但仅仅概括为融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除融资之外还有支付结算、投资、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搭建平台完成服务。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鉴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更加便捷,客户仅需要在互联网个人终端实名认证即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的准入门槛降低,不再需要到专门的柜台由业务员操作,同时时间限制也减少了。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模式。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作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媒介,例如人们每天都在用的云闪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主要是借助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支付结算、预付式消费等业务。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都具有移动支付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P2P网络信贷

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这种借贷模式以网络借贷公司为中间机构,将资金在个人之间实现良好的供需匹配。这种个人之间直接借贷模式允许由多个贷款人分担贷款风险,大大降低了借贷风险,并且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有利于借款人掌握更多有利信息。

(三)众筹融资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融资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平台通过聚少成多的方式来完成初步的资金积累,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其中团购和预售是众筹融资的主要方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41家众筹机构处于运营状态 。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是信息技术行业术语,是指借助云计算将海量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专业化处理后得到的有价值的数据。大数据金融是指将云计算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利用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市场需求,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进行金融风险防范。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分析大数据全面掌握信息来发现潜在客户并针对其需求进行专门营销和服务,从而深入挖掘市场潜力并提供多样化服务。大家所熟知的阿里属于平台运营模式,京东、苏宁属于供应链金融模式。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产生于垂直门户迅速发展的第二阶段,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是其主要业务,借助垂直比价与其强大的搜索、查询功能掌握更多有利的金融产品信息,从而吸引大量客户。其借助渠道价值分流了部分传统金融行业的客户,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并迅速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同时深刻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发展快,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一)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等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普及和应用,不仅为各个行业和领域存储企业重要信息提供了便利,而且其具有的保密功能,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所以,很多不法分子抓住了这一漏洞,通过网络入侵、植入病毒等方式非法地盗取和利用企业的关键数据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此外,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个人隐私信息泄漏问题也大多都是由互联网泄漏造成的,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当前我国的信息安全体制不管是在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必须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深度的优化和完善,才能为广大企业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技术应用环境。

(二)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充足的动力。虽然互联网金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各个企业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下开展金融活动,以确保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就目前来说,怎样才能在保证法律监督力度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如果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的话,那么必然会无法发挥出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限制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在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失去稳定性与安全性,最终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运行。反之如果法律监管力度过度,将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切实把握好法律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监管漏洞多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模式多样且类型丰富的新兴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比如,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余额宝等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手段,為人们的生活、生产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手机软件形式、内容过于繁琐且丰富的特点,所以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最终导致很多企业都因为发生了电子资金去向不明或平台不支持运营等情况,导致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而且会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埋下隐患。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建立监督主体与监督行为相结合、以行为监管为主的全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时,应该严格地按照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结合,注重行为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虽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也只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为主,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基础经营设施、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参与者行为等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则主要是从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债券托管、交易与清算系统运行等几方面进行相应的干预和规范,以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所以,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时,不但要加大交易市场各个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应充分重视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的监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密切的监管,从而达到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发生几率的目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力度

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时,应该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运行成熟的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的多头监管体系。严格地按照一行三会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做好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制度的具体实施。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中央层级监管为主,地方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政府相较于中央政府更加熟悉本地区金融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所以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的中央层级监管主体,地方层级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目前来说,我国很多地区不仅省市级政府已经相继设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甚至于很多县级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监管办公室,负责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的全面监管。所以,各地区开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的。虽然这种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推动了各地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然而大多数跨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强制性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为P2P借贷、众筹融资业务以及证券发行等相关业务资金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化交流平台,确保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由于P2P借贷、众筹融资、证券发行等金融活动的开展,只是业务平台与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针对P2P借贷与众筹融资活动,并未建立明确的监管规则与制度,但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却已经按照要求设置了极为严密的监管制度,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确保社会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投资信息。

(四)安全保证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无法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目前,常见的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运行的技术手段主要涉及操作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虚拟专用网技术、金融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入侵检测等相关技术。充分发挥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积极作用,增强计算机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合理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协议等相关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安全级别,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开展。

(五)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以及业务人员专业投资知识严重不足等问题,再加上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所以,立法机构应该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如,立法机关应该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定的步伐。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提出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但是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时,实际上仍然将金融消费者排除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最终导致该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针对金融消费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专职互联网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方式,全权负责和处理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诉和纠纷,建立完善的赔偿和诉讼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再次,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该肩负起辅导和教育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针对其进行投资的也大多以专业投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普通大众为主。所以相关部门应该从立法上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必须肩负起教育和辅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责任,详细的向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讲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服务内容,才能达到提高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防控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有效提升的目的。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非常的迅速。经过长期的发展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水平已经得到了国际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广泛认可,在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在牢牢抓住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契机的同时,正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理念,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刚,麻晓悦.探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7,15(13):263-264.

[2]吴元立,司光亚,付剑,等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模仿真研究进展[J]. 计算机仿真,2016,33(08):238-243.

[3]许宏伟.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8,93(8):59-63.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5篇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銀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代理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

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赵晓琦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現,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

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務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代理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

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第6篇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加深,金融行业也逐渐发展为全球经济的支柱。随着金融领域中外交流的愈发频繁,金融英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金融英语作为专业领域的专门用语,对其翻译的准确性就要求极高。本文着重介绍金融术语翻译的特点及目前存在的不足,然后探究金融专业术语的翻译策略及方法。

【关键词】金融英语;金融术语;特点;翻译策略

【作者简介】吴天昊(1995.09-),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翻译;赵欣,內蒙古工业大学。

一、金融术语的基本特点

1.以普通英语为基础,词汇释义具有固定性。大部分的金融术语是由普通日常英语演变而来,在金融这个特殊的行业里赋予了其特殊且固定的意思。金融英语术语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词义的单一性,即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或同一个概念只能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冯长甫 ,2011:46)。举例来说: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商业汇票),Exchange Rate(汇率),Key Currency(关键货币),Gold Standard(金本位),Discount Rate(贴现率),Trade Balance(贸易差额)等等。

2.个别词汇具有高度专业性。金融术语中的某些词汇为金融行业里独一无二的表达,在其他行业中均未曾出现过。如:remittance(汇款),collateral(抵押品),bitcoin(比特币),coupon(息票)等,以及一些专有名词如Dow Jones Index(道琼斯股票指数), interest rate(利率),treasury bill(国库券), asset bubble(资产泡沫),blue chip(蓝筹股),Europe Monetary System(欧洲货币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布雷顿森林体系)等等。

3.金融术语通常简短凝练,包含信息量大。金融行业竞争压力大,比较注重时间成本,因此金融英语通常用词简短,但能传递大量信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金融术语里的特色——缩略词。例如:一些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金融缩略词有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EU(European Union)欧盟,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另外还有一些公众不太熟悉,较为专业的金融术语如PPP(Purchase Power Parity)购买力平价,CPI(Consumer Price Index)消费者价格指数,IRP(Interest Rate Parity)利率平价等等。

4.金融术语兼具历史性与潮流性。金融术语发展时至今日,仍在使用大量旧有术语,在长期的使用中,旧有术语已成为固定通用的使用模式,继续使用旧有术语也有助于避免合作双方出现沟通不畅的情况。类似的旧有术语有:stock(股票),bill(账单),share(股份),account(账户),credit(信贷)等等。但金融行业也在与时俱进,在日新月异的全球经济发展背景下,金融行业为进一步发展也会创造出许多新的专业术语。如:负利率时代:the era of negative interest rate;金融脱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热钱:hot money;影子银行:shadow bank;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区块链:blockchain等等。

5.金融术语经常出现对义词。对义词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或互相关联,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矛盾或关联。(冯长甫,2011:47)金融术语中的对义词也是一大特色。对立词所表示的概念也极具关联或对立意义。如:bull market/bear market 牛市/熊市;current deposit/fixed deposit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trade surplus/trade deficit 贸易顺差/贸易逆差;appreciation/depreciation 货币升值/货币贬值;macro economy/micro economy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等等。

6.金融术语存在大量隐喻词汇。在金融术语中存在大量的隐喻词汇,这些词汇可以生动形象的反应某些金融现象。如:bull market(牛市)——指价格长期呈上涨趋势的证券市场;cricuit breaker(熔断机制)——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shadow bank(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等等。

二、金融术语在翻译中存在的缺陷

1.金融术语的翻译存在错译和不统一。金融术语由于其用途的特殊性,在翻译时也有其特定的内涵,基本每个金融术语都对应着相应的金融定义,因此金融术语的翻译统一性是十分重要的。但就金融术语翻译现状来说,很多译者在翻译时存在随意用其他意思相近的单词来替代金融术语或直接取金融术语在日常英语中的释义的现象,这样也会导致目标读者难以理解。金融术语虽大部分源自日常英语单词,但在特定的金融语境下就只能保留在金融领域的释义。如“future”一词,在金融领域中做专业术语时,它就只能取“期货”释义。而且“future”一词已成为金融行业的固定通用术语,不能用其他意思相近的词来代替它或在金融翻译中使用“future”的日常英语释义,不然就会引发歧义。

2.隐喻词汇缺乏释义。隐喻词汇应用在金融行业中可以生动形象的反应一些金融现象,便于公众去理解一些晦涩难懂的金融用语。但我们也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有的隐喻词汇我们可以一目了然,但有的隐喻词汇我们并不能进一步去挖掘其深层含义。举例来说:Shares in Intel were halted twice, once pending news and once after the stock triggered a circuit breaker.译文:英特尔股票盘中两次被暂停交易,一次是因即将发布消息,第二次是因触发了熔断机制。初次接触“熔断机制”一词,公众可能不了解其含义。

三、金融专业术语的翻译方法探究

金融专业术语的恰当翻译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目前市面上的金融术语翻译良莠不齐,其中夹杂着大量的错译、随意翻译、曲解原意等,这大大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要想解决金融专业术语的翻译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翻译方法:

1.从生态翻译的角度诠释金融术语。生态翻译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生态翻译学中的很多理论都很实用,应用于金融术语翻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生態翻译学中的“译者中心论”,其核心思想是翻译活动是以译者为中心做出的适应与选择,主要体现在“语言、文化、交际”三个层面上。在金融专业术语翻译中应用“译者中心论”是很有帮助的。在语言层面,译者在翻译金融术语时应着重于术语的规范。如credit position 和 credit standing 好像都有“资信状况”的意思,但在金融专业术语中,“资信状况”的固定表达为credit standing,译者在翻译时不能随意将其翻译为credit position。另外,在专有名词和缩略词的翻译上,译者也要使用比较权威、比较普遍的译法。例如包商银行是应该译为 Baotou Merchant Bank还是Baoshang Bank Limited?笔者查找了包商银行的官方网站,发现其英文名应译为Baoshang Bank Limited。在文化层面,译者在翻译金融术语时,应注意中外文化上的差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中外文化做出相应的阐释与转换,避免让读者曲解原文的本意。在交际层面,译者在翻译术语时应注意时刻保持原文和译文信息上的对等,译者作为交际的桥梁,应该让读者充分感受到原文的魅力以及原文想要表达的重点。

2.隐喻词汇应加以解释。隐喻词汇用在金融术语中可以生动形象的表达某些金融现象,也可以让读者对金融术语印象深刻。但在某些金融文本中,读者仅凭自身的知识储备是无法理解该词汇所蕴含的文化背景或传达的意义的。因此对于这些寓意较深的隐喻词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就要加以解释或添加注释以便读者理解。例如:But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have been largely insulated from the global financial tsunami, as the market is relative closed to foreign flows and is highly regulated.此句中出现一个隐喻的术语“金融海啸(financial tsunami)”,对于金融知识欠缺的读者来说可能不理解该术语是什么意思,从而无法判断整句话的含义。海啸原本是用来描述自然灾难的,将该词隐喻到金融中形成的术语“金融海啸”则用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恶化。因此为了让读者理解该词的含义,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对该词加以解释。译文可译为:但是中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受到全球金融海啸(金融指标恶化,经济衰退)的极大影响,因为中国市场与外资相对隔离,并且高度管制。

四、结语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统一金融专业术语的翻译迫在眉睫。这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从官方的角度来说,各大媒体及金融机构应统一规范金融术语的使用及翻译;从译者的角度来说,译者应加强自己的文化积淀、扩大自己的词汇储备、加深对金融行业的熟悉程度以及掌握金融术语的特征,这样才可以做到在翻译过程中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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