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范文

2023-09-09

金融机构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天长市普惠金融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发展却存在着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合理、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够丰富、普惠金融的供给与居民多样化需求不对称、普惠金融服务成本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应通过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竞争充分的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大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及匹配能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环境等策略,促进天长市普惠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县域地区 普惠金融 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也称包容性金融或金融包容性发展,要求在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中小微企业等社会所有阶层提供有效、全面的金融服务。总体来说,县域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其发展与完善尤为迫切。为有效提高县域地区金融服务可得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居民的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本文以天长市为例,对其普惠金融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策略。

一、天长市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服务覆盖率正在不断提高

目前,天长市有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90个营业网点,县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1155人,此外还有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10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县域地区拥有自动取款机215台,POS机数量为5793,其数量较上年都有所增加。在县域金融机构中,其中以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点最多,现有营业网点49个。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持续推进农村基础金融全覆盖,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着力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向村级延伸,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累计布放POS机2098台;累计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138户;累计布放ATM机71台,ATM机布放实现县域乡镇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的目标。

(二)金融服务可得性稳步提升

2015年末天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32.31亿元,较年初增加33.99亿元,增长17.14%。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86.05亿元,较年初增加31.63亿元,增长20.48%。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63.29亿元,增长23.32%;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122.66亿元,增长19%。截至到2016年6月末,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在贷161户,金额174万元;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余额4188万元,在贷户数510户;大学生创业贷款余额898万元,在贷户数123户;农村妇女创业贷款余额3290万元,在贷户数619户;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余额669万元,在贷户数172户,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并且不断拓展担保范围,2016年二季度末,该行仓储抵押貸款在贷户数5户,2季度新增客户1户,贷款余额3310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贷户数3户,贷款余额600万元。三家金融机构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笔,贷款发放金额为1 036.20万元,其中个人首套住房贷款35笔,占比为100%。

(三)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所提高

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和天长民生村镇银行两家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县域普惠金融的发展。一是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普惠金融的热情与信心;二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档案电子化管理,提高信用信息的建档面和利用率;三是不断简化信贷手续,通过施行独立审批人制度、限时办结贷款制度、提高农户贷款授信覆盖面等措施,不断优化信贷流程,为农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四)涉农及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天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涉农贷款客户的多元化需求,不断推出切合客户需求的信贷服务产品,如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天长支行推出的“银贷通、抵贷通和金贷通”等贷款产品,天长民生村镇银行推出的“兴农贷、林权贷、股权贷和农机贷”产品以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推出的“商家乐、成长金桥、金农易贷福农卡”等产品,都有效细分了涉农贷款市场,满足了各类涉农贷款客户群体对贷款服务的新需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工作也在不断推进,天长民生村镇银行推出了“标准抵押贷”、“流水贷”及各类组合贷款,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农业银行天长支行为解决小微企业、农村新型经济体融资担保问题创新了“金担通”业务。天长农村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需求推出了“金农易贷福农卡”、“成长金桥”贷款产品、“农金伴侣”贷款产品以及“商家乐”贷款产品;同时大力推广“96669”贷款直通车改变服务方式,简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天长民生村镇银行都分别推出了“易信贷”信贷产品,向小微客户提供信贷金融服务,截至6月末,两家法人金融机构二季度新增“易信贷”投放39笔,新增投放金额3440万元,有效地满足了小微企业信贷需求。

(五)涉农及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贷款初步得到缓解

截至2016年6月末,天长市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增贷款投放8122万元,在贷余额达到1.56亿元,其中当年新增贷款投放金额较一季度末大幅增长了48.62%。从贷款的担保类型结构看,以抵(质)押贷款为主,其占比为71.39%,信用类和担保类贷款分别占到0.26%和28.35%。此外,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大幅提升,截止2016年3月末,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8.82亿元,比年初增加3.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3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增幅6.66%,高于各项贷款增幅0.0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18万户,高于去年同期409户;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98.05%,高于去年同期0.31个百分点。

(六)金融扶贫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为了加大对贫困人群信贷扶持力度,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深入开展评级授信活动,对辖内贫困户建档立卡2365户、评级授信户2 365户,授信金额3118.6万元;累计对110户建档立卡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235万元,月末贷款余额134.36万元。发放下岗再就业贷款180万元,在贷户数40户。坚持“扶贫先扶智”,实施助学圆梦工程,进一步扩大扶助范围和延伸支持对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161户,金额174万元。

二、天长市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合理,资源配置不均衡

近年来,随着普惠金融工作的有效开展,金融服务不断完善,但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各级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偏少,只有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设有网点且数量有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主要分布在城区内,民生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以服务乡镇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也都设在城区,信托、租赁、保险等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天长市各乡镇分布很少甚至是空白。金融机构网点在城区与乡镇的分布失衡。总的来说,天长市金融服务缺乏多样性,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未能充分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率还有待提高。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够丰富,创新能力不足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满足各群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近年来天长市各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虽有所成效但创新的力度和积极性还不够,普惠金融的可得性和满意度难以大幅提升。天长市的信贷服务缺乏信贷需求反馈平台,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各自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对口服务,并且贷款多为抵押贷款和短期贷款,信用、担保类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较少。金融服务模式单一,仍然以传统的基础业务为主,服务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特别是小额信贷产品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农村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并且风险补偿机制仍不健全,难以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普惠金融的供给与居民多样化需求不对称

当前国家致力于推进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天长市新农村建设卓有成效,农村经济不断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机械化的特征,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生活质量逐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更加旺盛。[1]然而当前天长市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仍主要集中在存、贷、汇这些基础业务上,金融服务缺乏多元化,金融机构总体数量较少且区域分布也不均衡,难以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呈现出错配和不匹配的现象。

(四)普惠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以典型的贷款业务为例,因普通农户、小微企业等金融需求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较少,大多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的数额,而发放这样一笔贷款所需要的调查环节和手续的复杂程度并不小于大额贷款,其贷款成本甚至还更高,而且这些弱势群体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风险的影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低,同时农业政策保险机制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还很缺乏,存在着政策性便利与商业性运作的矛盾,[2]由此带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运行成本与风险成本都相对较高,金融机构更愿意进行大额贷款交易,为“富有者”服务,因此这些弱势群体获得的金融支持也相对较少。

(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普惠金融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天长市目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所包含的内容单一,各机構建设标准不一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不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僵化,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较为缺乏。[3]由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农民传统农耕意识根深蒂固,大多缺乏主动学习的热情,并且政府的宣传教育方式也有待改善,农村受惠群体的金融知识难以得到提升。一些基层金融服务者业务素质较低,工作态度不端正,办事能力不强,因此工作效率也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促进天长市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策略

(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竞争充分的差异化、特色化金融组织体系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和自助设备的数量,同时增加财税补贴,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积极性。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重点的为农民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大力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使金融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鼓励农业保险、担保、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与开办分支机构,为支农普惠提供有效保障,为农村带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增强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及匹配能力

要积极主动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通过摆放意见箱,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主动向各金融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同时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增强产品的可信度,主动加快策略创新和营销调整,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研发新产品,满足各个群体的不同金融需求,减少甚至消除错配和不匹配的现象,努力朝着金融服务多元化、多样性的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降低和分散普惠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风险

地方财政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普惠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安全性。地方政府要合理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系统筹划,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天长市各普惠金融机构服务网点进行税费减免,减轻金融机构税收负担;推广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降低服务成本。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分散金融服务风险。增加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开展多种业务,使金融服务由单一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与风险。

(四)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环境,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素质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标准,使各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并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对信用活动的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奖罚分明。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逃债行为,维护银行债权,不断促进信用机制的发展与健全。同时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守信意识和责任感,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此外,积极培育出惠民心、接地气、业务能力较强的金融服务者,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强业务监管,规范普惠金融服务。还要本着普惠金融教育先行的原则,采用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普惠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激发居民对普惠金融的学习兴趣,调动人们的学习热情。不断加深天长市市民对普惠金融的了解程度,改善普惠金融服务环境,增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振华.当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时代金融,2015(7):53-54.

[2]张建印,王月榕.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5(8):65-67.

[3]胡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32-34.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2016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安徽省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610357280)。

作者简介:李越(1996-),女,汉,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金融。

金融机构范文第2篇

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常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金融机构的变更进行报送,甚至认为是否报送新增材料对公司开展业务没有任何影响,采取不报送的态度。又如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按要求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两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然而,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常出现漏报或错报的情况等。再者从系统设计上,目前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分为录入、复核、审核三个部分,系统录入岗录入信息后,一旦提交便无法进行修改,即便是由于笔误录入错误或者提交的资料出现临时改动,也要待系统复核岗拒绝后重新录入,降低了工作效率。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建议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要求指导和检查,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数据报送平台情况的一项参考依据。二是责任落实不明确,各县(市)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并在其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市中心支行进行备案。各金融机构也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系统的日常信息备案和年度验证工作,在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交接,并在申请的受理机构进行备案。此外,建议市中支将资料审核权限下放至县(市)支行,以有效缩短各县域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维护时间,也可以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开业及变更情况,以提升监督效果。(作者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

金融机构范文第3篇

(第五章、第十一章指导老师:)

一、单选题

1.柜员临时离柜应及时签退系统,做到(A),凭证、现金入柜保管。 A. 人离章收 B. 交接清楚 C. 四双制度 D.钱账分管

2.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对客户所持身份证件,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身份核对,识别证件信息真伪。(B)

A. 经营查询系统 B. 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C.集中报送系统 D.现代化支付系统

3.假币收缴后,要向客户出具(D) A.收款收据 B.多栏式收入传票 C.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D. 假币收缴凭证

4.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A)管理。

A.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储蓄账户 D.定期存款 5.同一单位在同一网点开立一般银行账户最多不超过(B)个。 A.0 B.1 C.2 D.3 6.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时,要与开户单位确定至少(C)名热线验证人员,并在热线验讦函上注明联系人员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A.0 B.1 C.2 D.3 7.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D)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A.0 B.1 C.2 D.3 8.(C)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A.专用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 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9.(B)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A.专用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 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0.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0 B.1 C.2 D.3 1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C)年 A.0 B.1 C.2 D.3 1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C)年。 A.3 B.5 C.10 D. 15 1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B),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A.不收不付 B. 只收不付 C.收付均可 D. 以下均不对 14.存款上门对账必须坚持(A)。

A.双人对账,换人复核 B.单人对账 C.双人对账 D. 以上均不对 15.(A)必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A.密码挂失 B.活期存款 C.到期存单 D.口头挂失 16.扣划时必须将资金转入有权机关(C) A. 临时账户 B.专用账户 C. 指定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7.(B)主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 A.现金收讫章 B.行政印章 C.业务专用章 D.现金付讫章 18.(C)主要是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过程中用于签发票据、凭证、报表、函件和证实书等所使用的印章。

A.现金收讫章 B.行政印章 C.业务专用章 D.现金付讫章 19.(A)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使用的印章。 A.贷款合同专用章 B.行政印章 C.业务专用章 D.现金付讫章 20.严格执行(A)分管制度,严禁联行人员同时持有联行类印章和联行类重要空白凭证。

A.印、押、证 B.印、押 C. 押、证 D.以上均不对

21.(D)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未签发空白凭证

A.现金收入传票 B.现金付出传票 C.特种转账传票 D.重要空白凭证 22.(A)是指在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分配给各个机构、各个柜员的,用于记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实物数量的电子虚拟箱

A.逻辑尾箱 B.虚拟尾箱 C.物理尾箱 D.电子尾箱

23.(C)是指银行各个机构、柜员用于存放营业用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的实物箱。

A.逻辑尾箱 B.虚拟尾箱 C.物理尾箱 D.电子尾箱

24.柜员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主管授权后做冻结处理,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B)。

A、三月 B、六月 C、一年 D、二年

25.下列(C)单位无权同时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A、人民法院 B、税务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海关 26.储户遗失存单、存折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C)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A、2 B、3 C、5 D、7 27.内,如果发生记账串户,应填制(A)记账凭证交主管柜员审批签字后进行账务调整。

A、同方向红、蓝字 B、反方向红、蓝字 C、同方向双方红 D、反方向双方蓝字 28.信用社日常出纳业务使用的印章有( ACD )。

A、个人名章 B、公章

C、现金收讫章 D、现金付讫章 29.人民法院有权对单位、个人存款进行(ABC)。

A、查询 B、冻结 C、扣划 D、支取 30.客户存款止付分为( AB )

A.全额止付 B.部分止付 C.借方止付 D.贷方止付

31.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称为(D)。

A.临时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2.下列哪一种款项不允许转入个人结算账户(D)。 A.工资收入 B.奖金收入 C.个人贷款 D.单位资金 33.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D)。

A.50元 B.1000元 C.5000元 D.10000元

34.单位向信用社存入定期存款时,信用社应填制(C)元。

A.储蓄存单 B.单位定期存单 C.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D.定期一本通存折

35.下列说法中,关于存款冻结、解冻错误的是(C)。 A.司法机关冻结单位存款时,需要向信用社发送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B.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C.冻结之前已被有权部门冻结的,可以再办理冻结手续 D.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36.库房钥匙管理,坚持(B)原则。

A.一人统管 B.库匙分管,平行交接 C.妥善保管 D.以上都不是 37.现金清点过程中要将残损币挑剔干净,并符合(D)标准。 A.二成新 B.三成新 C.五成新 D.七成新

38.信用社在收缴假币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C)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A.5张 B.10张 C.20张 D.100张

39.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差错,应该使用什么处理?(A) A.冲正 B.抹帐 C.挂账 D.临时存欠 40.当日发现错账应该使用什么处理?(B) A.冲正 B.抹帐 C.挂账 D.临时存欠

41.对抹账涉及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该:(C)

A.撕毁 B.交给客户 C.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 D.作正式传票 42.柜员在输入密码时应(C)遮挡。

A.不用 B.可以 C.加以物理 D.根据柜员心情而定 43.因机器故障确需手工填写的凭证必须由(A)审核签章确认。 A.营业机构主管或负责人 B.出纳 C.会计 D.客户经理 44.柜员顶岗代班时,只能使用(C)的柜员号。

A.信贷员 B.会计 C.柜员自己 D.其他任何人 45.强制扣划必须在冻结(A)扣划。

A.限额内 B.账户外 C.限额外 D.不一定 46.SC6000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号管理实行(B)。 A.更换制 B.终身制 C.单一制 D.以上均不对

47.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B)科目核算。 A.其他 B.表外 C.表内 D.以上均不对

48.因柜员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C)承担。 A.信用社 B.客户 C.柜员 D.以上均不对

49.储户挂失超过(B)天未办理解挂手续的,挂失手续失效。 A.100 B.30 C.60 D.20

二、多选题 1.存款业务一般分为(AB)。

A.个人储蓄 B.对公存款 C. 基本存款 D.一般存款 2.个人储蓄存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ABCD) A.活期储蓄 B.定期储蓄 C.定活两便储蓄 D.个人通知存款

3.信用社经办人员不得手工填制机打凭证,如需手工填制凭证。须经(A)签字。 A.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B.单位负责人或出纳

C.会计主管或出纳 D单位负责人或储蓄会计 4.严格执行 “四项制度”是指:(ABCD)

A.干部交流 B.岗位轮换 C.强制休假 D.亲属回避 E.存款自愿 5.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档案丢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或利用未销毁的凭证进行作案。可采取以下几种防控措施:(ABC) A.严格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档案保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B.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C.会计档案销毁时,相关部门应共同派人现场监督销毁全过程,并注意保密和安全,防止档案散失。

D.会计档案可以随意销毁。

6.通过套取利息侵占资金的方式有:(ABCD) A.手工计息地区,柜员通过少计、少付利息,套取客户存款利息;或通过多计少付利息,套取银行(信用社)资金。 B.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空库方式频繁办理大额当日存入、次日支取业务,套取银行(信用社)利息。

C.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通过系统先销户后抹账,套取系统计息凭证,或自制利息单,直接从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科目付出现金,侵占银行(信用社)资金。 D.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对客户提前支取的存单,支付客户本息后,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账务处理完毕后抹账,待存单到期后再实际办理支付,套取银行(信用社)利息。

7.无证件开户的风险表现有:(ABCD) A.客户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熟悉等条件,在无证件情况下申请开立账户,形成风险隐患。

B.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在无证件情况下私自开立非实名制账户,为侵占、挪用客户或银行资金作准备。

C.管理人员授意员工在无证件情况下虚假开户,为经营账外资金、“小金库”、虚增存款、侵占、挪用客户或银行资金作准备。 D.企事业单位批量开户,不提供开户人有效身份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没有进行逐人查验,开立虚假账户。 8.证件不符或代理开户手续不全的风险表现有:(ABC) A.客户冒用他人证件资料开立账户,持有他人账户,从事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 B.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以他人资料或利用工作之便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擅自开户,并持有他人账户,为挪用、侵占客户或银行资金作准备。 C.代理开户时代理人提供手续不全,未提供本人或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违规为其开立账户。

D.严格按规定办理开户业务。账户开立时,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9.对公存款按用途分为(ABCD)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0. 妥善保管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片,严格执行管用分离及(D)制度。 A. 审核 B.对比 C.授权 D.交接 11.不允许抹账的业务(AB) A.客户签字确认办理完毕的正常业务 B.客户要求取消已办理完毕、尚未签字确认的正常存入业务 C.业务人员操作失误记账串户的业务。 D.以上均对。

12.对账实行“三双” ,是指(ABC) A.双人对账 B.双人签字 C.双人承担责任 D.双人值班 13.挂失业务包括(A.B.C)。

A.凭证挂失 B.密码挂失 C.印鉴挂失 D.以上均对 14.尾箱按存在形式可以划分为(AB)。

A.逻辑尾箱 B.物理尾箱 C.款箱 D.两者均不对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

A、现金收人,先收款后记账 B、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C、转账业务,先记贷后记借D、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16.下列哪几项是管库“五同”规定内容(ABDE)。

A.同开库 B.同进库 C.同盘库 D.同出库 E.同锁库 17.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可以将会计档案进行(ABC )。 A.抄录 B.照相 C.复印或复制 D.借出

18.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社(行)提交( ACD)。

A.《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B.营业执照 C.开户许可证 D.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19.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ACD )。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票 B.转账支票

C.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D.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本票 20.需经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基本存款账户外,还有( ABD )。

A.临时存款账户 B.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C.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账户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

21.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存款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C.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D.单位存款人因验资增资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2.下列( ACD )可以支取现金。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3.存款人申请开立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 ABD )。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C.主管部门批文 D.财政部门证明

23.下列关于单位更换印鉴时,正确的做法有( ABCD )。

A、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 B、在左边加盖旧印鉴 。 C、在右边加盖新印鉴 。 D、交回原旧印鉴卡。 24.有权扣划单位(人)存款的有权机关仅限于(ACD)。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海关 25.下列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ACD)。

A.工资、奖金收入 B.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C.个人贷款转存 D.农、副产品销售收入

26.下列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D)。 A.存款人只能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发生转账业务,不允许发生现金业务 C.单位银行卡可以发生现金存取业务

D.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ABC)。

A.企业法人 B.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居民个人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信用社出具下列证明文件(ABC)。 A.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D.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29.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社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ABCD)。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0.下列哪些基本制度属于信用社现金出纳工作必须遵循的(ABCD)。 A.钱账分管制度量 B.“四双”制度 C.交接制度 D.查库制度 31.系统中的尾箱按尾箱属性分为:(ABCD)

A.联社库 B.机构库 C.主尾箱 D.普通尾箱 32.尾箱进行管理,具体包括(ABCD)

A.查询 B.增加 C.删除 D.属性修改等操作

33.柜员办理抹账、错账冲正业务必须经(AB)签字审批。对当日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授权做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

A.营业机构主任 B.会计主管 C.其他柜员 D.经办柜员 34.柜员办理业务必须(ABCD)

A.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B.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C.超过自身权限,由主管根据业务权限和规定授权后办理。 D.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柜员不得办理涉及自身的业务。 35.柜员密码管理方面应做到(ABC) A.柜员密码和柜员身份认证介质(IC卡)仅限本人使用 B.定期不定期更换密码,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两次

C.柜员签到或主管授权输入密码时,必须隐蔽,并要求他人回避 D.为了便于记忆,柜员密码可以设为六个零

36.关于本发现上错账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有(ACD) A.填制蓝字反方向记账凭证办理错账冲正交易。 B.采用红、蓝字冲正方法进行冲正

C.损益类错账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而发生反方向余额时,账户余额红字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D.如涉及到上损益增减变化的,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不得更改上决算报表。

37.存款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信用社提交“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柜员应(AB)

A.核实经办人的身份 B.核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C.核实是否为财务负责人 D.核实经办人是否为该单位负责人 38.日常业务中,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有(ABC) A.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在作废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和“作废”戳记,选择“凭证作废”交易进行处理。 B.处理时还须经主管授权

C.作废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 D.作废凭证专夹保管 39.以下情况,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的有(ABCD)

A.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B.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C.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D.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证明等。

三、判断题

1.代理开户时代理人未提供本人或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可以为其开立账户。Ⅹ 2.企事业单位申请批量开户,信用社经办人员应要求开户单位办理人出具单位授权书,批量开户的人员明细表及有效身份证明,并对全部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3. 收缴假币应在客户视线内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可不当面收缴,可不加盖“假币”戳记。Ⅹ

4.假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并及时登记。√

5.假币收缴后,要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给客户。√ 6.若发现规定数额以上假币,需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向上级报告,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7.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卡)、证件、名章及其他重要资料。√

8.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保管人与销毁人交接时应逐项清点。√ 9.收缴的假币可以再交给客户。Ⅹ

10.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不得手工填制机打凭证,如需手工填制凭证。须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字。√

11.验资账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预留所有出资人的印鉴。只预留部分出资人印鉴的,应由未预留印鉴出瓷人出县书面授权或证明。√

12.企业要求银行为其重新开具进账单或缴款单的。必须在单据上详细注明重新开立的原因,并标明“补发”字样。√

13.网点在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注意审核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期、名称等内容,并要求开户单位提供所列证件的正本原件,待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网点业务公章、两个经办人员签章。√

14.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5.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6.一般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Ⅹ 17.密码挂失可以代办。Ⅹ

18.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一般账户等销户时,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销户Ⅹ 19.基本账户销户时,应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销户;非核准类账户销户应向人民银行备案。√

20.办理继承人挂失业务时,须凭当地公证部门开具的财产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

21.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 22.存款人开立的帐户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可以出租和转让帐户。Ⅹ

23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几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多个基本账户。Ⅹ

24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25.至下午下班时间后,柜员现金碰库未平,可不作网点签退。Ⅹ 26.村民委员会可以在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7.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时可以用现金的方式存入,但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存款人活期存款账户。√

28.办理转账交易时,必须按照“先记借后记贷”的顺序办理。√

30.手工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核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与当日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相符。√

40.柜员号管理实行终身制,一个柜员只能有唯一柜员号,柜员顶岗代班时,只能使用自己的柜员号。√

41.柜员轮班、短期离职和调离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四、简答题

1.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那些基本规定? 答: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2. 什么叫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有哪些规定? 答: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重要空白凭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时要设立凭证专用库房,实行双人管理,帐实分清管并采取必须的防火、防盗、灭虫、灭鼠等措施,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设施的可靠。严禁将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金融机构范文第4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金融机构范文第5篇

近期央行公布2016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4月新增社融7510亿,约占3月新增量的三分之一,同比少增3072亿;H2由上月13.4%回落至12.8%;当月金融机构贷款增加5556亿,同比少增1523亿。问题是,钱到哪里去了?

社融大幅回落

4月新增社会融资7510亿,约占3月新增量的三分之一,同比少增3072亿。从表内贷款来看,对实体经济人民币贷款新增5642亿,同比少增2403亿;4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走弱,企业去外币负债趋势回升,外币贷款减少706亿,再现负增长。信贷下降是新增社融回落的重要原因。

表外融资中,新增委托贷款1694亿,新增信托贷款269亿,增长相对平稳;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大降2778亿,主因票据监管导致表外转表内趋势延续,而4月表内票据融资大增2388亿,所以总体保持稳定;4月新增企业债融资大幅回落至2096亿;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951亿。

企业债净融资减少是社融回落的又一原因。4月新增企业债融资从3月的7000亿大幅回落至2096亿,但同比依然多增480亿。4月份信用事件屡发,企业债利率大幅上行,大量企业债取消或推迟发行,对直接债券融资构成>中击。根据路透社的不完全统计,4月份共有超过150家发行人,累计1543.3亿人民币的短融、中票及企业债等取消发行。在经济增速放缓、产能过剩的背景下,未来信用事件恐仍将难以避免,对信用债发行仍将产生抑制作用。

新增信贷骤降

4月金融机构贷款增加5556亿,同比少增1523亿,环比少增8144亿,大幅低于市场预期。其中居民中长贷新增4280亿与上月基本持平,4月房地产销量依然高增、房贷需求未减;非居民中长贷跳水,减少430亿,同比少增3200亿,反映企业投资需求低迷;仅票据融资同比多增超1000亿;居民和非居民短期贷款也大幅回落。

4月居民中长贷仍处高位。4月新增居民中长贷4280亿,较3月少增117亿,但仍处高位,同比多增超2700亿。去年4季度以来,市场流动性过剩叠加信贷政策利好,房地产市场大幅回暖。从融360重点监测的35个城市情况来看,4月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为4.52%,环比下调0.02%,较去年同期的5.74%平均利率大幅下调1.22%,创历史新低。与此同时,尽管调控政策出台导致地产降温,但4月30大中城市商品房依然成交26.4万套,处于历史高位。未来随着地产销量继续放缓,居民中长贷可能回落。

4月非居民中长贷大幅回落。4月新增非居民中长贷-430亿,较3月少增5508亿,同比少增3206亿。从季节因素来看,一季度银行信贷一般都会冲量上升,而今年一季度天量信贷对银行储备项目的消耗要更明显,所以4月信贷受到“挤压”回落。

此外,信贷回落也反映融资需求依然偏弱。4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6.0%,低于上月的6.8%,也低于市场预期的6.5%。工业增速回落说明一季度的货币刺激并没有增加经济好转的可持续性,融资需求依然偏弱。

政府融资激增

虽然4月社会融资及其中的信贷大幅萎缩,但是其中并不包含政府融资,而恰恰是后者在4月份大幅激增。4月份政府债券净发行1.22万亿,同比多增1.14万亿,其中地方政府债券净发行1.06万亿,同比多增1.06万亿。按照央行的说法,4月通过地方债发行置换的贷款规模不低于3500亿,所以这部分贷款规模减少仅仅是换做以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存在。

这意味着若加上4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净融资额1.06万亿元,新增社会和政府融资规模将达到1.82万亿元,同比多增7574亿元,融资总量依旧充足。

政府存款激增

4月M2由上月13.4%回落至12.8%,考虑到低基数因素,这一增速不仅低于市场预期,还首次低于13%的年度目标,M2回落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存款大幅增加。4月新增财政存款9318亿,同比多增8217亿,环比多增1.1万亿。但是财政存款不统计在H2中,对货币总量增长产生收缩效应。而4月一般存款增速为12.8%,与3月基本持平。根据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解读,4月财政存款增加影响H2增速约0.64个百分点。财政存款增加一方面因为4月地方债大规模发行,另一方面4月营业税清缴和地产回暖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增,而支出大幅回落。

从新增存款看,4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323亿,扣除激增的财政存款以外,居民存款减少9296亿,企业存款增加21 75亿,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增加3873亿。存款数据变化也意味着资金在流向政府部门。

4月M1同比增速继续上升至22.9%,M1和M2剪刀差进一步扩大。一季度信贷天量增加,项目在逐步实施,资金从金融系统进入实体经济过程中会导致存款“活期化”。而一季度M1的高增长也有滞后影响,事实上4月M1环比仅增加1900亿,而3月份就增加了1.9万亿。此外,地方债发行和财政收入上升或导致机关团体活期存款上升,对M1亦有推动作用。

货币趋于稳健

融资结构恶化,民间投资跳水。综合来看,虽然4月社融信贷增速回落,但是政府融资激增,社会加政府融资总和仍高。但是政府投资效率较低,政府融资激增也意味着融资结构恶化,4月份民间投资增速再度大幅跳水,也与融资结构的恶化相呼应。

经济下行通胀上行,货币政策趋于稳健。各经济体历史经验表明,转型期的货币刺激难以推升增长,而极易推升通胀。“权威人士”表态经济走势将长期维持L型,而4月工业经济再度回落。与此同时4月通胀依然稳定在2.3%,油价猪价上涨制约短期通胀回落,滞胀风险依然未消。预计货币政策态度将趋于稳健,短期难再降准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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