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

2024-02-02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呈现形式多样化和非规范化的特点。但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面临着许多困境,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加强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外部监管 关联交易

为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愈来愈明显。自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模式,大型金融机构大多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能获得综合经营中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内部复杂的股权关系、组织结构、关联交易等使其存在的金融风险积聚、金融脆弱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基本空白,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失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全面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呈现出非规范化及复杂化的特点。从类型上看,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概括为五大类。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而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如中信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2、实业控股公司。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逐步市场化,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的投资入股要求,《公司法》不管制对金融企业的投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形成实业控股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山东电力集团投资形成的鑫源控股公司、海尔集团控股青岛商业银行、东方集团投资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六大产业等。

3、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的母公司是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机构最典型的是银行控股公司。如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

4、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为主体设立或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二是2003年国务院出资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不从事日常商业性经营活动;三是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以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涵盖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困境

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群,其对金融控股公司既无明文规定,也无明文禁止。这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也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法律缺失。

2、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重叠。在当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但监管文化、监管重点、监管方法各不相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属交叉地带,存在监管缺位问题。我国各监管机构除了监督行业的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外,还肩负着促进该行业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职责。监管机构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来规范业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鼓励被监管对象积极创新业务,拓展业务范围。监管单位竞相出台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管竞争,容易导致相同业务监管规则各异,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存在着监管竞争,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监督存在诸多空白,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又极不充分,极易导致关联交易、违规越权操作等。

3、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各种协同效应的发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关联交易的诸多操作手法使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与内部交易构造复杂,而集团与各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程度及准确性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业务的财务处理口径存在差异,合并报表很难完整、准确地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在分业监管下,国内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空白,缺乏强制按时报送财务信息、资本状况的制度安排,各监管单位仅掌握集团内相应行业子公司的相关数据,缺乏对集团整体风险的把握。外部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准确评价集团的经营业绩,及时把握整体风险状况。

关联交易使相关风险在集团内部转移,不当的关联交易往往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总量进一步聚集,并通过风险传递效应损害集团的稳定。内部机构间的资金融通是关联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控股公司成员或关联股东通常以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优惠条件从银行调度资金,相关贷款手续不齐备,无担保或风险评估不充分。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所融资金在运用上常常存在问题,例如:用于集团成员(包括股东)房地产业务或其他长期投资,流动性风险增大;向集团证券子公司提供资金,为其客户在股票市场安排过桥贷款或高比例杠杆融资;基金公司动用资金,维系集团内证券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二级市场价格;资金被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他途。如果一个部门出现影响偿付能力的财务危机,集团其他成员将被迫救助,从而产生更多的资金往来,风险传递将会给集团带来严重影响。

4、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重复计算与监管缺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单位对行业内的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要求,并有相应措施促使其达到资本标准。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相互持股,股权结构复杂,资本金常被重复计算,根据单个资本衡量办法计算的集团整体资本常常被高估。主要表现在:同一笔资金作为资本金被母、子公司多次出资,导致集团账面合并资本大于实际偿付能力;控股公司股本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若将报表全部合并而不是按照投资比例部分合并,资本重复计算将掩盖集团资本不足的实质;如果集团财务杠杆率高,相当部分的股本是集团以债务形式转移至子公司,相关风险进一步加入;如果集团内部未接受监管的机构持有金融子公司的股份,出资不实或资本金转移现象将导致资本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资本不足作为控股公司潜在的金融风险并不为各外部监管机构监控。

国内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机制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核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监管责任未落实,无法准确判断或监控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状况,更无法对资本金不足的控股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尽管单个监管部门可以做到对监管单位的资本金进行有效监管,但对集团公司资本金的风险监控仍相当不足。2008年2月18日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5、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产业资本投资甚至控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速度呈现加快态势,但当前我国对这类公司没有监管,也没有法律约束,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德隆系、农凯系等经营风险的暴露就是危险的信号。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建议

1、逐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只有具备框架清晰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其在预定的法律框架下稳健运行。虽然有关机构在三年前就酝酿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先行修改所有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有冲突的经济、金融法条款,然后汇总成《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待时机成熟再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注重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高效率沟通协调机制,特别要注意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核心公司的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紧急性金融风险,不同的监管机构事前应做出预警性的恰当安排。如果监管机构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合作,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进行市场的投机,极易引发金融市场投机泡沫。应由国务院牵头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具有制度性约束。

3、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动状况。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复杂的互相持股,可能会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可能会形成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信用链条,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不慎,其风险就可能迅速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确立适合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计量资本充足率,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很重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参考银监会制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做法,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类似的规定,对各自监管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提出资本金要求。

4、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从事不同的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因此,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5、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整合;对于控股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应由监管机构视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对于非控股类的金融投资,应由监管机构视不同情况对投资主体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金荣: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问题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2007(1).

[2] 张纲:我国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J].海南金融,2005(6).

[3] 尚文秀、陈广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问题[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6).

[4] 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督[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5] 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朱 琳)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銀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代理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

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赵晓琦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現,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

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務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代理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当地金融发展的重要载体。本文在分析我国地方国有发展现状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国有金融资产的分布特点,认为深圳应从推进金融中心建设、强化金融聚集力、深化深港金融合作等方面考虑,组建国有金融控股集团。思路是:市政府牵头设立,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框架,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经验,多渠道夯实资本金,打造金融创新先行先试的平台。

[关键词]深圳 国有金融控股集团 现状 意义 思路

[文献标识码]A

一、地方组建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现状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股东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集团公司。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近年来,国内金融控股集团飞速发展,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已初具规模,同时,不少金融机构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并将建设金融控股集团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在各地方政府争相打造金融中心的激烈竞争中,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作为地方金融国资组织形式的创新,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背景下,地方政府整合当地金融资源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内不少省市都已完成金融国资规划布局,并组建起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使之成为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业的主力军。如上海利用上海国际集团有效整合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市属金融资产,并通过股权的市场化运作,实现了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今上海金融国资总量过千亿,所属机构总资产逾2.5万亿。同時,上海还于2009年8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重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上海金融国资未来发展战略。天津于2008年成立了专职国有金融股权运作的泰达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通过持续推进渤海银行、渤海保险、渤海证券、北方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股权的整合,公司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已经成为滨海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载体。另外,一些金融业相对不发达的省市也在积极利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金融资产集约化经营。如重庆市属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几年的运作,资本金实现翻番,管理资产规模近2000亿元。

二、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作用

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现代金融机构发展的国际潮流。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作为地方金融国资组织形式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背景下,地方政府整合当地金融资源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在经营范围、资源整合、资本管理、风险控制和配置效率等方面,能够发挥其他单一金融主体无可比拟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根据科斯理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以企业代替市场,将市场交易活动内化到组织内部进行,通过管理权力对资源有目的地进行配置协调,减少了交易成本。地方性金融机构一般规模较小、服务范围较窄、客户数量不大,地方政府通过化零为整、集中有限的金融资源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使原本分离的各个金融子公司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调配,有效解决了地方金融机构各自为政、资源浪费、运营效率低的问题。

其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一方面,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各个子公司之间能够互相利用渠道,交叉销售不同的金融产品(服务),同时也可以为同一个顾客提供更多种类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巩固地方金融机构在本地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增强地方政府在主导区域金融发展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更了解本地客户,能以更低的成本共享网络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平台、客户服务平台等本地资源,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再次,有利于促进业务创新。在金融控股集团指导下,特定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间的竞争态势,将完成由成本节约型向业务创新型的转变,有利于各子公司通过产品、服务的创新,在各自领域充分挖掘客户。在控股集团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创新合作成本将更低、更加市场化,透明度更高,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对新产品的需求,提升本地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最后,有利于推进当地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中心的形成必须具备优良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充足的金融人才资源条件,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起到促使这些条件成熟的催化作用。一方面,较单个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控股集团增强了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有利于承担和化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提高了地方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度,从根本上改善了区域金融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强烈的国际化、规范化和前瞻性意识,有助于提升该地区金融中心的形象,更好地吸引外地高素质金融人才。

三、深圳市组建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现实意义

与其他省市相比,深圳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相对滞后。长期以来,深圳在推进国有资产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集中的过程中,将金融业列入一般竞争性领域,对金融国资采取了以放为主、自动退出的较为保守的操作策略,主动让出深发展、国信证券、深国投等优质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对陷入困境的本地金融机构(如南方证券)也未予积极救助。虽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资风险、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化环境,但长远看,深圳失去了低成本完成金融国资布局、做大做强本地金融业的最佳时机。据初步统计,目前,深圳市属国资持有不足20家金融机构的股权(包括中国平安、国信证券、深国投、博时基金等),这些股权分散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股”)以及市国资局直管的创新投、深能源、深圳机场等多家企业手中。深圳市属国资除是国信证券第一大股东外,对绝大多数公司仅为少量参股或间接持股,总体规模不足500亿元,在深圳国有资产中占比不足两成。

市属金融国资“规模小、分布散、集聚能力较弱”的现状,与金融业在深圳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极不相称。金融业有别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为我所用,有所作为,积极参与才能做到有效管理。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完成资源整合,而资源整合的前提则是有统一管理、配置和运作金融资源的主体。在今后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金融国资应当承担起关键作用,对其角色定位和发展战略的调整刻不容缓。

深圳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作为这一主体组建,对深圳金融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金融资源聚集,改变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部金融机构进驻的被动局面。长期以来深圳采取“筑巢引凤”策略,通过营造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来吸引增量金融机构,一旦政策和环境失去比较优势,引入机构就会面临较大压力。造成的

结果是进驻深圳多年的金融机构在享受完优惠政策后,或者迁出深圳,或者以迁出为条件继续向政府“要钱、要地、要优惠”,使政府决策受制于金融机构,极为被动。利用国资金融控股集团,有选择地对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和参股,实现对其进驻决策的实质性影响,同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更高效率地成立相应金融机构,完成区域金融资源的快速聚集。

二是改变本地金融机构“空心化”的现状,留住并做强存量金融机构。以证券行业为例,目前注册在深圳的17家证券公司中,有13家大股东不驻深圳,16家基金公司中,有11家不驻深圳,12家期货公司中,有6家不驻深圳。近年来,除国都证券、中国国际期货已迁出深圳外,另何不少公司表达过迁址意向,对深圳金融业的地位和形象影响极其负面。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实现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股,将其根植于深圳,才能让这些机构将自身发展与城市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之为深圳金融发展提供长期和稳定的支撑。如果没有强大的本地金融资源,仅仅依靠以逐利为目的和高流动性的外地机构,城市金融发展就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三是作为深圳推进金融领域先行先试的重要运作平台,以及深港金融合作的重要抓手。金融控股集团在贯彻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中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关键作用,由其牵头,可大大节约交易费用,不仅可用来尝试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经营模式的创新,亦可探索发展诸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组织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而本地又亟待突破的领域。同时,一个大而强的金融控股集团,能够增强深圳与香港在金融合作的深度和话语权,确保深圳更好地承接国际产业资本转移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辐射。

四是成为市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长期看,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形成了金融股权巨大的增值空间。根据《2008中国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年度報告》,投资机构对金融企业股权的年平均投资预期收益率达到22.27%。特别是当前不少金融机构具备上市条件和上市意愿,股权增值潜力巨大。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具有专业化高、信息来源快、趋势判断强等特点,如代表政府统一进行金融股权投资运作,将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又一条有效途径。

五是买现“双轨并行”,综合运用政府手段和市场机制推动深圳金融业发展。一方面深圳要坚决执行市场化原则,继续维护好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推动金融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改变单靠营造环境提升金融竞争力的“单轨发展”思路,通过政府主导整合国有金融资源,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使之成为本地金融业发展的中坚稳定力量。政府在地方金融发展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能促使本地金融发展大大提速。政府主导下的金融控股集团,避免了按市场原则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耗时长、易失去先机的弱点,能在短时间完成资源整合,迅速形成地方金融力量,抢占金融业竞争的制高点。

四、组建深圳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思路

毋庸置疑,打造金融控股集团,将是深圳地区金融资源的一次重新配置。此过程中,要在继续保持和延续深圳自由竞争的市场化环境的同时,实现政府对金融国资主动、高效运作。按照这一原则,深圳国有金融控股集团自成立之始就应着手建立起科学化、市场化的管理架构、公司治理以及经营运作模式。国信证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发展实践证明,只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架构和治理结构,坚持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国资金融控股集团并不逊色于民营机构,完全可以实现快速稳定发展。

在此,提出组建深圳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思路:

一是由市政府牵头设立金融控股集团。具体操作上,可借鉴天津泰达国际投资控股集团经验,由政府与持有市属金融股权的公司共同出资,政府承担集团注册资本金,各公司以所持金融股权入股。不能立即实让股权转让的,以股权管理信托方式交由集团统一管理,条件成熟时迅速完成股权划转,使集团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各金融机构的股东。

二是构建“专业委员会决策、集团统一管理、市场化方式运作、强化风险控制”的集团组织管理框架。第一,在决策层面建立起由市领导牵头,市办公厅、发改委、国资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金融国资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作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专业委员会通过有效整合发改委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国资局承担出资人职责、金融办统筹金融服务等职能,负责制定集团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集团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二,集团定位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即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原则上不干预下属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主要承担国有金融股权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和转让,以及协调内部资源共享等职能。第三,具体运作方式上,遵循市场规律和定价原则,引入市场化的投资手段,借助市场化的交易平台,应用市场化的业绩考核机制实现对金融国资的市场化管理,减少内部人控制及寻租行为。第四,全面引入以不良率、资产负债率等为指标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集团风险集中度的监测和控制。建立净资本监控体系,明确对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强化对下属各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三是积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成功经验,不断提升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水平。凭借完善的公司治理,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相继涌现出诸如兆丰、国泰、富邦等一大批实力雄厚、管理科学的金融控股公事。以这些公司为标杆和参照,集团可考虑在专业委员会下没人事薪酬、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统一协调集团内跨公司、跨部门的决策制定、资金运作以及业务创新。

四是借助各种手段不断夯实集团资本金,提高集团综合实力。成立初期,依靠政府注资和国有金融股权划转扩大资产规模,满足申请相关金融牌照的资本金条件;发展过程中,政府可积极利用地方债、金融债、国有资产增值部分按比例划转等方式,继续充实集团资本,使其初步具备跨行业整合金融资源的能力:条件成熟时,以保证政府控制权为前提,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上市、增资扩股、定向募集、并购重组等方式,广泛吸纳外资、民营和社会资本,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并改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水平。

五是支持集团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成为深圳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重要平台。以集团为载体,积极开展与香港金融机构合作,争取在人民币离岸业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等领域取得突破,支持在下属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机构间进行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的创新;以集团为牵头方,尝试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参与房地产、高速公路、码头、电力等资产证券化试点:以集团为发起人,积极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来投资基金,推动成立小颓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进一步完善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以集团盈余的一部分为奖励基金,对源自深圳的金融创新予以奖励和扶持,继续保持深圳全国领先的金融创新中心的实力。

(收稿日期:2010-11-18 责任编辑:余凌曲)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燃气公司是国有公司,主要从事产权经营与管理活动,但其以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为基础。燃气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是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燃气公司与一般企业、公司相比,具有其独特性,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燃气公司运作与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大;二是燃气公司的组织结构多层化,产业多元化,经营多角度化;三是燃气公司的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全资、控股、参股方式。

[关键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模式

1013939/jcnkizgsc201520118

1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11 预算管理职能

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产权是燃气公司的基本职能。因此,必须将加强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当成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预算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投资支出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年度公司对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与控股公司所制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本年度公司国有资产的投资支出预算。综合分析市场和投资项目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估测出本年度公司增量资产的支出结构与支出规模,同时对存量资产的调整作出预算,制定存量资产的方向与规模。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进行预算管理,做到对国有资产存量与增量分类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加强对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规范,有效且合理地把握生产性资金投入与资本经营性资金投入的比例,确保控股公司产业发展水平与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相吻合。

二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工作是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必须做到的。做好国有资产支出预算和投资收益预算的管理,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投向与投资规模,使其与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相一致,确保公司达到资产效益最大化和资本结构最优化。

12 资金调度与筹措职能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明确的理财原则,了解新的理财观念并且学习掌握新的理财方法。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做好对控股公司内部的资金有效融通与发挥控股公司的融资作用。要做好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有效融通的工作,必须加强控股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的同时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控股公司的融资作用。充分利用控股公司在市场上信誉好、实力强、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作用,积极筹措融通资金,为控股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资金条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各种融资手段、方法的研究上,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以资产效益最大化和资本结构最优化为目标,专注于控股公司筹资、投资等决策的管理,力求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

13 控制职能

燃气公司的运作资产规模比一般企业大,且主要是采用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因此,其控制职能就显得特别重要。燃气公司其控制职能主要做到以下四点:及时了解资产投入公司的财务信息、掌握投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效控制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规模及收益等、对控股公司财务必要时监控。此外,正确处理好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关系对国有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应当做好事前控制与规划,及时掌握资本市场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的财务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及时调整和控制资本结构,确保国有资本的结构与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吻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4 政策研究职能

燃气公司与政府间的行政隶属性和企业对政府的依附性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正逐步消失。这一现象使得燃气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做到及时掌握市场机会,并不断地研究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控股公司经营格局的多元化及组织管理模式的多层化,决定了控股公司必须经常研究外部政策与内部政策,必须从原来单一的执行政策转变为同时研究政策、制订政策与执行政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该努力研究政府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并且充分发挥财务的诊断和预测作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政策,发挥财务参与决策的作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确保控股公司资本结构最优化和资产效益最大化。

2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21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由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管理转变 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燃气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必须改变原有的财务管理定位,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运用现代化的理财手段参与到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向开放型转变是国有控股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保证。

22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从行政管理向以资产为纽带的管理转变

燃气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的运营主体在授权经营燃气的同时还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更好地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这就要求燃气公司改变原来行政式的财务管理方式,依照资产渗透程度的不同,对各子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规范母子公司的运作管理。

23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国有资产流到哪里,财务管理就管到哪里”是对燃气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燃气公司必须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动态跟踪管理体系及必要的动态管理办法。同时,要注重对市场的分析,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去把握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

3 建立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必备条件

31 完善燃气公司财务管理的内部条件

(1)转变观念,树立以市场为中心的理财思想。控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核算管理与转变理财观念两者并行,时刻根据市场的变化转变理财观念、调整公司的理财方针和策略,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资源条件。

(2)提高素质,革新手段。控股公司的结构复杂且资产规模较大,其通常采用控股、参股方式经营运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控股公司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科学预测以及研究政策的能力,同时要掌握各种新的金融工具和先进的理财手段,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控股公司规避风险、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因此,加快财务管理人才培养成为控股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

32 完善燃气公司财务管理的外部条件

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素市场,为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提供更大的理财空间。②抓紧研究和制定适应燃气公司运作的法律和规则,确保燃气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运作。③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规范公司的改制,使燃气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为燃气公司管理体系的完善创造配套的体制环境。

参考文献:

[1]邬爱其,等企业持续成长决定因素理论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5).

[2]熊季霞等试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医药产业结构调整[J].南京中医院大学学报,2005(4).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分类监管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分类监管模式

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美联储在监管框架中区分了银行控股公司(BHC)及金融控股公司(FHC),并按照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度,进一步将银行控股公司分为大型复杂银行机构 (含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复杂银行机构) 、区域型银行控股公司、社区银行控股公司。

为提高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美联储从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与头寸、公司治理、恢复计划、核心业务管理四个方面加强监管指引,并对其恢复计划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抵押品管理、支付一清算一结算管理、流动性和融资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和外包服务五部分内容。

此外,美国政府针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成立金融稳定检查委员会和大型金融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对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增强其安全水平,以减轻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降低其经营失败的经济代价。

(二)香港分类监管模式

根据《香港注册商业银行的集团式监管办法》,香港金管局通过在港的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将金融集团分为三类进行监管。

第一类是集团母公司(商业银行)及部分银行类子公司在港的金融集团。香港金管局对这类机构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除对商业银行及其业务风险状况及实力进行评估之外,还对金融集团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审慎标准进行并表监管。其中,定量标准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最低流动性以及大额敞口和关联贷款;定性标准包括集团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资本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类是国际银行集团或其他海外银行集团,在港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只是集团的组成部分。第三类是多元化金融集团,即集团业务范围更加广泛,通常涉足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商业活动,在港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只是集团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两类金融集团,除了对其在港商业银行和子公司进行监管,还对控股公司及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检查,即“控股人集团检查”。但此项检查主要借鉴控股公司所在国监管机构的评估结果,且目的不是监管金融集团内所有公司,而是判断控股公司是否适合作为在港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控股人。

二、我国并表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并表监管政策,对控股公司属本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集团明确监管要求。其中,银保监会的并表监管起步最早,要求最为明确。自2003年提出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概念以来,并表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2014年,《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首次提出了“银行集团”概念,从综合并表监管转向并表监管和并表管理并重,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及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资本、人力、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推动商业银行从传统的银行管理转向全面的集团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具体要素。

此外,在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分类思路,但相应的分类监管规则尚未发布,分类监管有待深入探索。

三、分类并表监管对我国并表监管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集团及对控股金融机构的非金融集团的分类并表监管。为建立宏观审慎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我国监管机构可借鉴金融控股公司分类监管的思路,并融合不同分类方式。例如,可借鉴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设定更高的审慎监管标准并加强其恢复与处置计划等;对于央行提出的“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香港金管局的控股人集团检查,对集团内各实体间资本、流动性、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影响予以关注并做出监管规定,以降低其他经济实体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潜在风险等。

(二)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重点。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出台更加细致的分类监管要求,如重点关注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控制和衡量标准,加强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同时,完善监管机构综合并表监管授权,通过法律授权和更清晰的监管职责划分,弥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蔓延,维护金融安全。

(三)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协调及信息共享。美国和香港金融体系高度开放,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密切,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不同监管主体之间更加有效的沟通协调,加快监管机构合作,促进“一行两会”监管信息共享。

摘要: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和综合化经营不断深入, 同时, 金融机构关联度和金融产品的复杂度提升, 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形势日益严峻, 对金融业并表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旨在研究分析美联储和香港金管局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分分类监管模式, 为我国探索建立分类监管标准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分类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兆星.我国银行综合并表监管变革[R].中国金融, 2015, 01:12-15.

[2]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发展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启示[J].参考与借鉴, 2016, 06:92-9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L].

[4]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L].

[5]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L].

[6]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8) 》[R].

[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L].

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在新的发展阶段,要准确研判宏观经济形势特点和形势变化,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摸清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高度重视并做到对症下药、防范化解,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风险

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产能过剩、房地产风险、债务风险、股市风险、汇市风险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等。

产能过剩。产能过剩是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的一大痛点。根据国际标准,产能利用率79%时为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75%时为严重过剩。新常态下我国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的几个行业是钢铁行业、煤炭行业、平板玻璃、水泥行业以及电解铝。2015年,钢铁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66.99%,煤炭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68%,平板玻璃产能利用率69%,水泥行业产能利用率只有60%。

房地产风险。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诸如产能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与房地产的发展有关,可以说,直接或间接由房地产市场的过冷或过热所致。当前,我国房地产风险主要表现为房价泡沫风险和库存风险。统计局公布的70大中城市房价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房价整体呈现上涨趋势,4个一线城市全年均保持上涨(24.8%),大多数二线城市全年房价上涨(17.94%)。据国泰君安2015年的测算数据显示,一线城市库存水平有高有低。结合实际情况,部分城市甚至需要短期“补库存”。二线城市库存水平适中。多数城市的库销比在4.4-5.4之间,个别城市库存水平较高,结合实际情况,有消化潜力和空间。但三四线城市库存水平明显偏高,库销比均在7.5以上,库存问题最严重。

债务风险。衡量债务风险的主要指标是赤字率、负债率和债务率。国际上衡量债务风险比较认可的警戒线是《欧洲联盟条约》划出的,其要求赤字率不得超过3%,负债率不得超过60%。目前,我国的债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企业债务问题比较突出。2016年底,我国企业债存量规模已超过4.4万亿。

股市风险。股市的暴涨暴跌会牵动整个经济神经,冲击金融稳定。历史上主要的几次金融危机都与股市有关。股市的反复震荡在外部事件导火索的促发下极易引发股灾,致使全球经济陷入衰退。因此,防范股市风险,尤其是抑制股市暴涨暴跌尤为重要。

汇市风险。外汇市场剧烈波动,势必会影响资金的流动性,从而对我国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前,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国际竞争力较强,金融体系稳健,在当前世界经济的深度调整期,这样的基本面状况都当属强劲之列,足以保证外汇市场对人民币汇率的信心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互联网金融风险。目前,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关注重点在于防风险。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环境和风险水平虽逐渐趋好,但网络安全问题依旧突出。由于网络技术上的漏洞和缺陷,仍需加强客户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服务。

二、新常态下风险的防控与政策取向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虽然有周期性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重大的结构性失衡导致经济“脱实向虚”。因此,解决新常态下各种风险和问题,关键是要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提高综合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在总体防控思路上,一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从根源上化解风险。二是在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防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在区间调控基础上,抓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四是切实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特别是提高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均衡的汇率政策以及不断调整的外资政策四个政策问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风险协同防控水平。

防控产能过剩风险方面:一是淘汰落后产能与严控新增产能并举,重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为清洁能源发展腾出更广阔的空间。二是淘汰落后产能与严控新增产能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按照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三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生产要素从产能过剩的产业向优势和新兴产业转移,加快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的淘汰速度。四是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让创新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引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五是积极出台化解产能过剩的善后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托底作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一方面,转岗培训是拓宽职工分流安置的根本渠道。相近富余岗位非常有限,就业能力差转岗难度就更大,通过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拓宽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失业救济、低保救助是托底帮扶的有效补充。六是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与沿线国家加强战略对接、务实合作,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有序向外输出、转移一批过剩产能。

防控房地产风险方面:一是防控房地产风险的重点是抑制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泡沫风险和化解三四线城市库存风险问题,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既要抑制住房投機性需求又要满足居民“住有所居”的需要。二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开发商、销售商以及中介等主体行为。一方面,政府要加强信息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一些利益集团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抑制住房投机性需求。三是要把防控房地产风险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通过加强一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三四线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三四线城市对人口的吸引力。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一二线城市的住房供需矛盾,有效遏制一二线城市房价泡沫化;另一方面可以带动三四线城市发展,帮助三四线城市加快去库存。四是继续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城市。征收房地产税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它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寻求一个可持续的税收来源,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还可以弱化“土地财政”,改变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现行的利益关系。

防控债务风险方面:一是在继续保持债务水平总体可控的同时重点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逐步将企业负债降到合理区间。二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手段是减轻企业负担。一方面要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下调企业所得税,直接给企业减负。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政策,取消对企业的重复征税。另一方面要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推动企业发展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使企业轻装上阵。三是对于实质性的企业债要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行债转股,推动企业早日扭转经营困难局面。四是政府可适当加杠杆。政府适当加杠杆可以避免因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企业去杠杆的作用。五是继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严禁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防控股市和汇市风险方面:一是防范股市、汇市风险的重中之重是加强股市、汇市制度建设,提高对股市、汇市的监管水平和能力。因此,要继续深化股市、汇市制度改革,要运用改革的办法防控股市、汇市风险,确保股市、汇市稳定良性发展。二是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完善货币、汇率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市场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在国内、国外的合理流动性。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要积极调整货币和汇率政策,防止股市、汇市风险、交叉感染,以減少对我国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正面冲击。三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入市。相比较散户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不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机构投资者具有专业优势、资金优势、时间优势以及技术优势,更能够准确把握形势、甄别风险,及时作出投资调整,从而不导致股市大幅波动。四是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和教育,丰富投资者投资经验,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

防控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方面: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包括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规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退出等内容在内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正和完善。二是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加强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和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以及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三是鼓励和支持网络融资平台兼并重组。既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资信水平,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公信力,又可以促进客户信息共享,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既能增强融资平台整体实力,提高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又能便于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四是加强网络技术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持,因此,要筑牢网络技术基础,才能织就安全保障网。五是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整顿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合规和安全。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康红波

上一篇:诚信教育缺失问题研究论文范文下一篇: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研究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