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

2023-09-18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1篇

2、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制度研究

3、我国亟须完善数字金融监管

4、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研究:问题、借鉴、路径

5、金融监管要不断完善,也要不断升级

6、金融监管中道德风险规避问题探析

7、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8、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研究

9、当下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制缺位及其完善

10、非正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11、金融监管变革背景下蚂蚁集团的投资价值分析

12、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构建路径

13、金融监管与创新需要动态平衡

14、国家金融监管的合法性证成

15、深化金融监管视角下县支行国库会计核算岗位优化设计

16、金融监管应该保持激励相容

17、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路径辨析

18、经济新常态下地方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研究

19、金融深化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20、金融监管制度演进与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研究综述

21、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监管科技应用探析

22、金融监管沙箱的制度要素与理念创新

23、地方金融监管支出有助于区域金融发展吗

2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优化

25、金融监管的央地分工变迁及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26、浅析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有关问题

27、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究

28、金融科技迅猛发展背景下的金融监管

29、更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有效的金融监管

30、日本金融领域金融监管与竞争监管关系的演变

31、风险化解目标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3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

34、试论国际金融监管发展下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35、金融科技如何影响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36、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37、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思考以水滴筹为例

38、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与司法实践中的法益权衡

39、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影响研究

40、英国金融监管改革与新的金融监管框架

41、金融监管改革背景下中国实行双峰模式金融监管研究分析

42、人工智能视域下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43、低碳背景下的碳金融监管研究

44、地方金融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

45、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与体系构建研究

46、黄益平: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

47、高校金融监管课程探究式教学模式研究

48、金融监管三支柱及其落地路径

49、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分析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2篇

一、分类监管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分类监管模式

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美联储在监管框架中区分了银行控股公司(BHC)及金融控股公司(FHC),并按照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度,进一步将银行控股公司分为大型复杂银行机构 (含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和其他大型复杂银行机构) 、区域型银行控股公司、社区银行控股公司。

为提高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美联储从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与头寸、公司治理、恢复计划、核心业务管理四个方面加强监管指引,并对其恢复计划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抵押品管理、支付一清算一结算管理、流动性和融资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和外包服务五部分内容。

此外,美国政府针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成立金融稳定检查委员会和大型金融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对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增强其安全水平,以减轻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降低其经营失败的经济代价。

(二)香港分类监管模式

根据《香港注册商业银行的集团式监管办法》,香港金管局通过在港的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将金融集团分为三类进行监管。

第一类是集团母公司(商业银行)及部分银行类子公司在港的金融集团。香港金管局对这类机构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除对商业银行及其业务风险状况及实力进行评估之外,还对金融集团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审慎标准进行并表监管。其中,定量标准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最低流动性以及大额敞口和关联贷款;定性标准包括集团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资本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类是国际银行集团或其他海外银行集团,在港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只是集团的组成部分。第三类是多元化金融集团,即集团业务范围更加广泛,通常涉足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商业活动,在港商业银行和其子公司只是集团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两类金融集团,除了对其在港商业银行和子公司进行监管,还对控股公司及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检查,即“控股人集团检查”。但此项检查主要借鉴控股公司所在国监管机构的评估结果,且目的不是监管金融集团内所有公司,而是判断控股公司是否适合作为在港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控股人。

二、我国并表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并表监管政策,对控股公司属本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集团明确监管要求。其中,银保监会的并表监管起步最早,要求最为明确。自2003年提出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概念以来,并表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2014年,《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首次提出了“银行集团”概念,从综合并表监管转向并表监管和并表管理并重,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及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资本、人力、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推动商业银行从传统的银行管理转向全面的集团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具体要素。

此外,在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分类思路,但相应的分类监管规则尚未发布,分类监管有待深入探索。

三、分类并表监管对我国并表监管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集团及对控股金融机构的非金融集团的分类并表监管。为建立宏观审慎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我国监管机构可借鉴金融控股公司分类监管的思路,并融合不同分类方式。例如,可借鉴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设定更高的审慎监管标准并加强其恢复与处置计划等;对于央行提出的“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香港金管局的控股人集团检查,对集团内各实体间资本、流动性、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影响予以关注并做出监管规定,以降低其他经济实体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潜在风险等。

(二)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重点。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出台更加细致的分类监管要求,如重点关注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控制和衡量标准,加强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同时,完善监管机构综合并表监管授权,通过法律授权和更清晰的监管职责划分,弥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蔓延,维护金融安全。

(三)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协调及信息共享。美国和香港金融体系高度开放,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密切,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不同监管主体之间更加有效的沟通协调,加快监管机构合作,促进“一行两会”监管信息共享。

摘要: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和综合化经营不断深入, 同时, 金融机构关联度和金融产品的复杂度提升, 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形势日益严峻, 对金融业并表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旨在研究分析美联储和香港金管局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分分类监管模式, 为我国探索建立分类监管标准提供启示和参考。

关键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分类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兆星.我国银行综合并表监管变革[R].中国金融, 2015, 01:12-15.

[2]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发展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启示[J].参考与借鉴, 2016, 06:92-9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L].

[4]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L].

[5]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L].

[6]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8) 》[R].

[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L].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 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包含了网络支付、网络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主要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的发展。其具体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雏形, 主要是开展了网上银行等服务, 将银行的某些业务放到了互联网上, 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实现互联网金融;第二个阶段是第三方机构介入, 互联网与央行签订协议, 至此第三方机构开始涉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爆发阶段, 在这个时期互联网支付开始兴起, 人们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互联网交易, 互联网金融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主要依托于三大业务模块, 即第三方支付、P2P平台及网络银行。首先是第三方支付, 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已经发展得十分迅速, 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京东支付等各类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指相应的公司与实体银行进行签约, 从实际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是不属于金融机构的,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支付数额的不断增大, 支付功能也越来越强大, 越来越向金融机构贴近。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为商户和客户之间提供服务, 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相应的利息, 从而获得相关的利润。其次是P2P平台的发展, P2P平台实际上就是网络贷款。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网络贷款的各类形式也越来越多。网络贷款实际上就是依靠第三方平台来完成业务结构, 充当信贷中介并让贷款人和放贷人共同签署相关协议, 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取相应利润。最后是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顾名思义是指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部分个人业务实现网上流转, 能够让用户在网上实现转账、汇款等行为, 网络银行的发展给企业及个人资金流转过程带来了十分方便的条件, 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首先对于用户来讲,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以金融为核心的, 所以金融类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还有一部分用户喜欢将个人资金放到余额宝等理财平台, 这就会出现利率的风险。除此之外, 近几年来网络信贷平台垮掉、资金链缺失的网络金融问题层出不穷, 这也揭示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除了对应的风险外, 各类理财软件的兴起给传统的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可能会冲击银行的存款、贷款体系, 造成了整体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现阶段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虽然在几次国家层面的会议上已经提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条文, 但是一直没有具体实施。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 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同时对于相关的网络投资平台应该进行利率的限定, 由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商定具体措施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衡。国家还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通过用户资金进行融资, 要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挪为他用, 保证第三方机构资金的合法性。总得来说,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讲, 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等加以限制, 并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 加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现阶段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倒闭, 造成大量用户的资金不能收回, 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监管力度不够强。国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该合理分工并明确自身的职责, 形成从国家层面到地市层面一套完整的自上向下的监管体制。各个地区的监管机构对各自管辖地区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和上级保持相关联系。除此之外,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明确分工, 对互联网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要具体细化。要时刻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反馈予以重视并积极解答。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 在各类金融产品给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 我国的监管机构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 明确监管职责, 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各类互联网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约束, 净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的作用越发突出, 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新型的金融模式。我国的互联网在近几年发展得十分迅速, 而对应发展的便是互联网金融, 各种网络支付软件层出不穷, 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不足, 导致整个金融行业出现局面混乱的现象。本文作者主要探讨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

参考文献

[1] 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 2015 (3) .

[2] 胡光志, 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 2014 (6) .

[3]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 2014 (8) .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4篇

当今的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方便快捷、信息透明度高、收益较普通投资高, 在冲击并改变着现有金融格局。但是, 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监管侧重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缺失, 法律监管存在空白;二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技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上。

此外,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互联网金融虽然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 但仍具备金融体系的分支特点, 那么久意味着金融传统行业, 面临的风险他一样会存在。甚至说, 由于这是新技术和信息时代催生的新生事物, 他还可能具有兼具一些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双重的风险。因此, 对于如何来, 监管互联网的金融行业, 将是对政府和金融业一个严峻的挑战。目前,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蓬勃发展, 风险事件相比最初阶段有所减少但仍时有发生, 这是互联网金融业长期可持续绿色发展的一大弊端和阻碍, 也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形象。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本文进行了监管的建议分析。

2 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2.1 总结互联网金融的经验

建议有关部门持续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积极关注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 以国外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参照, 充分认识和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架构和特色及对经济的影响, 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相协调发展, 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2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覆盖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和地位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给予确定, 业务范围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洗钱、赌博、非法避税进行严厉打击, 以恢复和增强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和认可度。

3 加强行业自律及消费者引导教育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制定到最终出台具有一定的时滞性, 这就需要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和相关非官方的自律性协会加以制约和监督。

2013年11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的建立势必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所约束, 也容易形成一定的自律性。有了这个行业协会, 我们可以通过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一起, 三者加强合作沟通, 维护把握好行业的整个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 推动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避免、减少恶性竞争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

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和出台, 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体上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对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理财平台或者企业予以公示和警告,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树立互联网金融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要以协会名义主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加强沟通、交流和合作, 推动建立信息与技术的共享平台, 通过这样的优势互补来提高整个行业对风险的防控能力。加大对金融、互联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这样不但可以减少低级内部风险的发生, 也可以降低操作类风险的出现, 尽最大可能将发生借贷资金的违约率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互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便于资金的供求双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和投资品类, 提高资金的匹配度, 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4 建立消费者保障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事物的便捷性、高收益和个性化服务是很容易被消费者所吸引的, 但是其背后存在的高风险不可忽视。我们在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拓时, 不要忘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就对消费者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关知识的普及显得十分重要, 尤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提示和说明, 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同样是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责任;其次, 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的一个信息的交流平台, 通过解答消费者投资中遇到的问题来避免消费者因理解偏差和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后, 完善消费者维权的正常渠道, 能够较为便捷和流畅的解决投资者因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造成损失, 建立完善的追责体系。

5 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 明确相关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 确认相关监管责任, 避免其游离在监管边缘,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 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的中国互联网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 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其次,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情况并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限制进行科学分析, 合理把握金融创新的风险容忍度, 既要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 对金融创新持开放、支持的态度, 对互联网金融提供必要的助力, 又要坚守风险界限, 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使其能够在可控的范围内合理健康的发展。

最后,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 资源信息可以通过平台随时上传共享和交流, 提升监管透明度和提升监管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建立健全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数据记录, 做好风险预警, 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完善退出机制。

摘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现有法律监管相对滞后性, 这就在一定程度对现有监管体系造成了冲击和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进行互联网金融研究对政府的监管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入手, 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影响和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建议

参考文献

[1] 李耀东.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4.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5篇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 管理人民币流通;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从事相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简单的说, 人民银行管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和外汇黄金储备, 它是银行的监管主体;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运行、经营和统计, 他是银行监管的执行机构。

1 银行为何必须严格监管

银行也是企业。但是和其它行业相比, 银行业有几个理由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

首先, 银行的外部性更强。所谓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经营活动对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收益产生影响, 而银行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例如, 某家银行倒闭导致公众对其他健全银行的信任度也会下降, 也就是说单个银行的问题会导致其他健全银行发生挤对危机。特别是银行业的垄断状况, 将极易产生少数问题银行和银行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外部影响效应, 既, 银行业的危机肯定会导致整个经济危机。

第二, 政府和社会或者说是公众, 承担银行的最终风险。我们知道, 企业的最后风险承担者是股东。而银行同样是一个盈利性企业。它同样需要有自有资本金承担经营风险。因此, 银行的最后风险承担者首先也是股东, 而当银行的股东资本不足以支付损失时, 它的风险承担将转移给公众 (主要是存款者) , 当然还有政府。

第三, 我们认为, 商业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和无抵押负债经营是银行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特点, 这个根本特点也是对银行要比一般工商企业管制更严格的理由。众所周知, 银行是高负债的企业, 它的主要经营活动之一就是负债经营, 也就是吸收公众存款, 用以放贷和投资。银行的总资产中, 自有资本的比例相当低。按照巴塞尔协议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规定, 正常银行的资本金比例高于8%, 即使银行的自有资本金达到总资产的10%, 银行的主要资产部分 (90%) 仍是负债。商业银行的高比例负债率是没有抵押品的。银行借存款人的钱, 不需要银行的任何资产作抵押。正是因为超高比例的负债使存款者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影响。银行高额的负债率和无抵押负债, 使得银行是最容易产生金融诈骗的行业之一。银行经营者的金融诈骗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安定的因素。在银行业管制薄弱的条件下, 诈骗银行的行为会使公众脆弱的心理失去理智。自利和自保会使几乎所有的存款者同时挤兑存款, 这时, 将可能发生金融风暴, 金融风暴也将可能引致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

综上所述, 对银行业的严格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绝非杞人忧天。

2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发展历史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虽然, 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 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 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今后将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 继续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确保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

3 银行监管的目的和目标

作为企业, 银行监管的最主要目标, 当然是客户利益的安全。然而, 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调节经济的货币政策顺利实施的中介, 严格监管其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 是更为要紧的目标。具体目标分述如下。

3.1 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

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 导致一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困难, 所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3.2 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

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 它集中了借者, 也集合了贷者。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 贷给企业和公司, 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银行在经营中如果出现问题, 会直接涉及千千万万存款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因此, 中央银行要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3.3 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 也是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一种有效机制。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以经常保持银行经营活力, 从而使企业公众获取廉价货币和优质服务, 同时又不至于致于引起银行业经常失败破产倒闭, 导致经济震动, 为此, 中央银行必要通过监管, 创造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竞争的环境。使银行与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地运行。

3.4 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们知道, 货币政策是当今国家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 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调控的主体。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必须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 使银行业及时准地确传导和执行中央银行的调节手段, 顺利达到调控目的。

应当说, 目前银监会的目标定位, 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多目标的, 但实质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减少金融犯罪等四个目标都统一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这一最高目标, 前者是基础与根本, 后者则是其的具体化, 四者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4 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银行监管的具体任务

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 在金融业已经渗透到国家经济的所有领域, 并日渐紧密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运。因此, 金融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便是至关重要的了。而银行是金融业的主体, 它的运行监管自然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了。那么, 对银行的监管做为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应该在以下方面重点监管。

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 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那么银监会就不应仅仅作为国家公务机关, 而是“兼职”充当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被委托人履行对银行的监管责任。

鉴于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 侵犯消费者利益, 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 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 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 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 督促各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 强化风险管理, 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金融市场的稳定, 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 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 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 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 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 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通过增加信息供给, 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 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 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 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金融发展滞后, 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 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 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 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 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 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 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 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健全, 法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市场主体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 违法犯罪案件难以完全避免。因此, 为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监管者必须几推进金融改革, 严密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 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监管的权威监管主体;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形成;银行监管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减少金融犯罪等四个为目标, 而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为最高目标;阐明银行监管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第6篇

美国于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结束了长达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开启混业经营时代,但监管体制仍采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州政府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实行分业监管;FED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FDIC、OCC、SEC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实行功能监管,即所谓的伞形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前为减少重复监管,美国也建立了一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在联邦层面,财政部、FED、SEC、CFTC建立了金融市场工作组(PWG);FED、FDIC、OCC、联邦信用合作机构(NCUA)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共同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模式,如“骆驼评级体系”等。但此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多为松散的论坛性质,目的是为监管者提供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调效率较低,此外,多为同一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没有一个牵头者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也很少开展跨行业的交流协作。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后,美国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大幅调整,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构建起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美国围绕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起跨行业的、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协调与合作行动。

(一)机构层面: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统筹推进跨行业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成员几乎涵盖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是美国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协调机构。委员会由10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5名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为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1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FSOC设有副手级委员会以及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其中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包括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金融市场设施和支付、结算、清算设施认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监管和处置计划委员会以及数据委员会等。FSOC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各项决策,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会议频率能少于每季度1次。

(二)立法层面:协调推进监管规则的制订和细化,减少监管空白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美国通过了旨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制订具体的监管条例和细则,特别是资产管理等交叉性金融产品或监管空白领域。为此,FSOC组织各成员机构对法案中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条例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制定了《整合立法路线图》,提出了系统性风险监测、大型高度关联金融公司监管等13项重要立法任务,明确了职责机构和立法进程的时间节点。FSOC要求立法的每个阶段都要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还成立了一个跨行业律师团为立法提供法律支持。截至2018年,FSOC已统筹完成或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资产管理活动和产品风险管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管理》等立法和提案。

(三)行动层面:协调监管机构强化系统性风险识别和防范,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FSOC牵头协调监管机构开展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定。FSOC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和各监管机构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前期的筛选和评估,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委员会投票表决。截至2018年,FSOC已经认定美国国际集团、保德信金融公司和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隐患,督促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虽然FSOC的建议仍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监管协调的执行力明显提高。例如,FSOC在2014年年报中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风险较高,建议加强审慎监管,随后CSBS建立了抵押贷款服务工作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监管标准进行评估。

三是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加强监管合作。除了牵头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行动外,FSOC也鼓励监管机构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加强合作。监管机构也意识到协调在交叉性产品监管、信息交流、统一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危机后,FDIC、FED、SEC等机构签订了一系列的谅解备忘录,不仅包括框架性的监管合作协议,也有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等的具体金融产品的监管合作,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明显扩大。

(四)信息层面: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信息共享

1.加强立法

《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案》要求不同机构要按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布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此框架下,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采用一致的数据字符段和格式从私营部门收集信息;财政部负责明确和统一数据信息标准;所有金融监管报告体系均采用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监管机构以开放数据的形式发布监管信息。

2.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标准的统一

一是金融研究办公室提出并积极推进法人实体识别码系统。该系统为美国境内所有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识别码,交易各方须严格按照准则及时提交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美国财政部、FED等联合企业数据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动建立“金融业务本体”框架。通过模型化方法对整个金融术语以及金融关系进行明确定义并附加上机器可读的标准化信息。三是构建“住房抵押贷款识别码”系统,即为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设定一个可追踪的“终身”识别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识别码将原生信贷合约与各级衍生金融产品一一对接起来,从而极大地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目前该系统仍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这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标准的统一和收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足

虽然危机后美国在加强监管协调、减少监管空白和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FSOC和各监管机构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复监管,机构的监管负担较重。例如,美国政府审计总署对16家金融机构开展了调查,半数机构表示需要向OCC和FED报送同样的信用卡数据和抵押贷款数据。重复和监管过度问题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去监管”讨论。2017年特朗普签发命令要求财政部对美国金融监管规则进行重新审查,同年,美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建议报告,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少监管重复,加强监管协调。

四、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的启示

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现象普遍存在,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风险相互交织并不断放大,金融监管协调统筹势在必行。结合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赋予其更高级别对交叉性领域和监管空白领域监管职责划分、指定任命牵头监管人、解决管辖纠纷的权力。发挥其对监管机构的领导督促职能,提高监管合作效率。

(二)协调完善监管法规,减少制度冲突和空白

一是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协调,减少制度冲突。同时要求不同监管机构在出台重大监管政策之前应充分沟通,确保监管标准统一性。二是协调监管机构加快制订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补齐监管短板。三是协调推进监管空白领域立法,如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以内。

(三)加快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一是建议出台统一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梳理、修订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法规,研究制订金融业标准化统计监测框架,统一工具、产品统计分类与计值标准。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分析,制订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标准和口径。三是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管理和分析,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摘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力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成为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本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和具体做法,并对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提出启示。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启示

参考文献

[1] 盛松成和刘西.金融改革协调推进论[N].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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