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范文

2023-09-20

金融资产范文第1篇

关键词:比较 公允价值变动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着异同,并且给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带来了不同的影响。本文从不同方面对这两类金融资产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从更深层次上把握其内涵。

一、初始计量

1)交易性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

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已宣告但尚未发放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已到付息期尚未的领取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股票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核算)。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我们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上最大区别就是在费用的划分上。前者直接将相关费用计入利润表,后者则将其作为资产成本计入资产负债表。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其在资产负债表日也会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表当中,所以在初始计量时便直接将其计入投资收益从而计入当期利润表当中。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所以将其计入初始成本。

二、后续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后续计量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对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处理是不同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表中进行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中披露。当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就是为了实现短期利润,无论这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化是否已通过正常交易实现,都应该在其价格变化时做记录。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临时)不太可能真实的在短期内实现,所以避开利润表,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其他资本中反映。然而这种利得或损失(临时)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这样,部分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在产生时不在利润表中反映,而是推迟到实现时再进行反映,可能会导致收益报告存在时间差,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降低了决策的有用性。

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

1)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这类金融资产企业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这与公允价值变动造成减值的会计处理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这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我们就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转入当期损益,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但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要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予以转回。不同的处理方法是因为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较小,转回时不会有助于企业调节利润,而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较大,如果减值通过损益转回,有的企业可能借助于权益工具的转回调节利润。

四、出售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其持有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我们可以看到,在出售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将持有期间的资本公积累计额转入投资收益,这样可能会使得企业在出售年度利润大增。

五、总结

从以上的对比和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1、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日后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而产生这样处理的不同与管理者最初划分金融资产的目的息息相关。2、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还十分模糊,给企业利润调整留有了很大的空间。

所以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收益即全面收益=(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因为无论企业选则哪一种分类,都不会影响全面收益的计算结果,相对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来说他能更好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王君彩.会计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 艾尔.K.史蒂斯、詹姆斯.D.史蒂斯、K.弗雷德.斯库森.中级会计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9

[4] 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林.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基于新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实证研究[M].会计研究,2009年3月

[5] 许良虎,宋道勇,黄金鑫.金融资产归类的利润操纵问题及监管[J].会计之友,2009年第4期中

金融资产范文第2篇

一、引言

2014年3月19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稿(财会[2014]14号)(本文简称2号准则,下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明确提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于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便由原来的四部分内容变成了上述这三部分内容,并且,从长期股权投资原核算范围中剔除的“重大影响以下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简称22号准则,下同)的核算范围。在实务中,随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份的追加或减持,投资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事项进行处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有区别于传统的把学生作为知识灌输对象的行为学习理论,而是把学生看成信息加工主体的认知学习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学习依赖于情境,知识和能力不是被获取或吸收的,而是被建构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更强调如何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学生现有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的基础上,建构和提高新的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与实际能力。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历来是各种《财务会计学》教科书以及有关课堂教学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就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而言,目前可参照的学习资料和信息并不充裕,对于因核算边界重新界定而带来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的学习和理解,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本文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模拟企业投资业务事项,设定相关业务发生环境背景,通过透视交易事项本质进行详细解析。

二、金融资产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政部新修订的2号准则中明确提出,如果投资企业由于追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等原因,最终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却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改按权益法核算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等于按照22号准则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投资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这是准则对投资企业因追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而做出的具体规范。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虽然已经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但是,还不足以将对方纳入控制范围,因此,上述业务就涉及将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如果单纯从条文规定再到条文规定去理解上述准则内容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将会显得枯燥乏味,很难掌握。因此,本文先设定与上述规定相吻合的企业投资背景案例。

[例1]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甲公司继续追加对A公司投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26%,并向A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决策,此时,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把握三个具体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追加投资。然后再分别处理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

2013年1月1日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2013年12月31日对该项股权投资进行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甲公司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时,由于甲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对A公司的影响力已经升级到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20000万元之和,即2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且无法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只能将该项股权投资归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又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并且,这种变化调整将一直存在,这与现实情况极其相似。尤其是,本例还设定即使在2014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金融资产的原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还存在100万元差异,突出强调了原持有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问题。上述处理过程正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在人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基本原理已经熟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的延伸和推演,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

(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同时还提出,如果投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的方式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致使其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力的,则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如果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过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将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投资企业因减持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而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相关处理的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影响力,根据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如果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只能纳入金融资产范围进行核算。因此,该业务属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例2]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2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B公司在接受投资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可辨认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B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因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为1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0%,取得价款101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处理,仍然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20%且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期末计量时,直接按照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4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至此时,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60万元;由于处置50%的股权投资,因此,处置股权而收到的价款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剩余股权在处置时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投资收益 10

针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50%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 投资收益 1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乙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通过持股和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代表方式实现对B公司的重大影响,因此,乙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并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本例将一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尽量涵盖,并且,在处置部分股权时,刻意设定比例为50%,给人们在学习和研究该问题时留足思考空间,让人们尽量做到“以所见知所不见”,即用出售部分股权的价款作为剩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特点,尤其是,用对剩余部分股权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实际出售部分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结果一目了然。

三、金融资产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修订后的2号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增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方式实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并且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购买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企业持有的股权,由于按照22号准则进行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文简称33号准则,下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文重点讨论个别财务报表问题)。在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中,虽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提出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此处账面价值应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即默认此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相等的,若不相等,则应当在个别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金融资产在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再将原已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本文仍然事先设定企业投资业务事项,通过案例分析理解相关规定。

[例3]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C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丙公司继续追加对C公司的投资10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56%,能够对C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实施控制,此时,丙公司原持有的对C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仍然首先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处理。

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后,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由于已经达到56%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在个别报表中应当改按成本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100000万元之和,即10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追加投资而实现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并且形成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更加特殊,即如果企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非通过一次性投资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且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企业首先应当根据合并日的应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乘以持股比例来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然后,再用这个计算的结果与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新投资成本之和相比较,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同时,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变,原有的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溢价)。

(二)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根据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因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如果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控制的权力,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也在重大影响以下,因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这部分股权投资只能在金融资产中核算。上述业务属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本文仍然先设定与上述准则条文规定相一致的企业投资案例。

[例4]丁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6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D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能够对D公司实施控制。接受投资当日,D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D公司因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4年7月1日,丁公司出售其持有的55%的D公司股权,取得价款600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60%且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所以,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期末计量时,丁公司对上述业务不做处理。至此时,丁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仍为60000万元,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5000

投资收益 5000

同时,针对剩余股权进行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454.5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

投资收益 454.55

本例中,对于处置剩余部分股权,在个别报表仍然按照视同出售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丁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包括两个部分,共计5454.55万元,均已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是通过出售55%的股权形成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即出售取得价款为60000万元,应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5000万元(60000÷60%×55%=55000);另一部分是对剩余5%股权的价值调整而形成的投资收益454.55万元,即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为5454.55万元(60000÷55%×5%=5454.55),应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60000÷60%×5%=5000)。这些计算过程能够充分启发人们思考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内涵,实际上仍属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具体应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致使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发生了改变,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进而在会计实务中产生了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核算需求。如果单纯从会计准则条文规定出发,相对枯燥晦涩,不好理解和掌握。本文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事先设定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相切合的投资交易事项环境背景,并且,在人们通常已经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基础上展开分析,本文发现:无论是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性质发生改变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均以视同销售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在性质发生改变时,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相比较,存在差异的,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原投资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入当期损益。

[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建构主义的财会专业情境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编号: GH132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政部官方网站2014.3.19。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政部官方网站2014.2.20。

(编辑 园 健)

金融资产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居民金融资产存量及结构的分析,探讨了居民金融资产变更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影响,提出了商业银行应该注重拓展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个人中间业务,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等建议。

关键词:居民金融资产;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一、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现状

居民金融资产是指居民持有的金融债权及权益性凭证形式的资产C包括手持现金、储蓄存款、各种债券和股票、储蓄性保险和外币储蓄,其数量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经济金融化的水平。本文从居民金融资产存量角度,全面探讨居民金融资产的变更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启示。

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演变趋势分析

(一)1992-2009年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结构

我国的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一直保持着增长趋势,2004-2007年增速较大,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速较小,而2009年又保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在对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剔除物价因素计算,在总量规模上,仍然取得了较大增长。个人财富的增长为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变化及分析

总结1992-2009年期间我国居民持有金融资产结构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居民手持现金比例有所下降。居民手持现金是为了满足日常必需或不时之需,但近年来,由于各金融机构大力推行金融产品,设立流动性大、变现快的账户,特别是银行卡、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代缴水电费、代发工资,居民使用银行卡及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网上银行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居民手持现金的减少。

第二,居民储蓄在数量上是增加的,但在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中所占比例在近些年呈下降趋势。储蓄已经不是居民唯一选择,其他金融产品正逐渐为居民所接受。

第三,居民所持股票的比例在2005年股改之后,有较大程度的上升,即使2008年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居民持股比例仍然较前几年有明显上升趋势,在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仍占59.36%的份额,债券和股票分别占12.23%和19.05%。庞大的存款量说明百姓投资的潜力仍然十分巨大,关键是需要合适的投资品种和优质的金融理财服务。

三、商业银行拓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途径与对策

(一)重点发展个人理财产品

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分析表明,居民购买债券及股票的投资意愿较强,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提升,对个人理财的预期提高。银行拓展投资理财产品,增加产品组合模式,是迅速满足客户需求的较好选择。

商业银行的特点使其能够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心和制造中心。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已经由单一的储蓄存款,发展到了消费贷款、支付结算、证券投资、综合理财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理财产品。居民对金融理财服务的潜在需求将逐步释放出来,从而使金融理财业务具有快速发展的空间。

(二)积极拓展个人中间业务

随着居民金融资产的增加及结构的变化,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居民将对代理、结算、信息咨询、担保、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更加依赖。中间业务具有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特点,能为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个人中间业务方面,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对个人中间业务给予重视,关注居民客户的需求,拓展新品种,完善和发展个人中间业务,从而获取丰厚利润。

(三)简单的金融服务向一揽子金融服务转变

商业银行必须加快调整和创新,大力发展居民金融业务,使传统的以储蓄为主的个人业务向个人汇兑、代理业务、投资业务、家庭理财、咨询评估、信用担保和承诺、资信证明等多种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中间业务发展,形成对居民的金融投资、理财、代理收付等业务协调配套、综合联动的服务格局。

(四)转变观念,加强零售业务的营销管理

居民住户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对金融的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居民金融资产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商业银行应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营销需更注重服务人性化和人情味,面对的客户需求更具有普遍性且经常变化,营销手法和方式更需要灵活多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局.2009年度统计公报[M].2009.

2、王清.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变化对零售银行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6(10).

3、曹燕子.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机构的变化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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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金融资产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极大的利率风险考验。文章在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表现形式分析的基础上,探析在现实国情下的切实可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利率风险;风险管理

【收稿日期】2006-02-21

【作者简介】杨立华(1974- ),女,福建福州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城东支行综合股副股长,经济师,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受到很大的考验。其中利率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蕴藏的风险,寻求控制方法,是摆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表现形式

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通常是指在一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下,官方利率或市场利率变化给金融机构的成本和收益造成的影响。历史上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后,其部分商业银行也曾遭遇过比较严重的利率风险。当时,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银行并称为三大金融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基准风险(Basis Risk)和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

(一)商业银行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就是重新定价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成熟期错配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商业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仍然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二)在重新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收益率曲线风险。

这是在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形态的变化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10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重要利率风险就是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

险。

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即使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的贷款,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就会使该商业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四)另外,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就是期权性风险。

它主要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条款、贷款的提前偿还等等。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而且,如今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尚未经历过真正完整的利率波动周期的洗礼,这意味着今后它将面临着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严酷考验。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体系是以银行体系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不仅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融资方式的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还使得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在银行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计算,2003年银行贷款猛增3万亿元,其中超过65%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而在企业外部融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中,45%为银行贷款。2004年底,在银行总共18.9万亿元的贷款余额中,约半数是以房产做抵押的。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膨胀后,形成不良贷款约1万亿元,大概占全部贷款增量的50%。而这次投资膨胀可能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0.5万亿到1万亿元。这些不良贷款将在今来的几年带来金融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并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深刻影响到利率风险。

二、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目前,商业银行防范利率风险比较广泛使用的管理技术主要有表内管理技术和表外管理技术。表内管理技术,即对表内资产负债项目的期限进行比较和调整,管理利率风险的技术包括以收益为基础的缺口管理技术和以价值为基础的持续期管理技术。表外管理技术,指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利率风险的技术。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率期货、利率调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等。然而,面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的状态,我国商业银行在应用这两项重要管理技术时常常发现事与愿违。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讨论在现实国情下的切实可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一)避免资产过度扩张,适当扩大资本的约束范围。

由于我国宏观因素和产业走势,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有规模片面夸张的现象。这种现象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波动,通过信贷资金注入进一步吹大金融泡沫,也很容易把自己置身于利率风险之中。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严控对过热行业的贷款审核流程,合理地收缩高风险的信贷规模。从而真正避免人为的使利率差额扩大,即一方面拼命高息收揽储蓄,一方面低息发放贷款。

(二)建立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有效计算和管理利率风险的最便捷途径就是通过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为目标,对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一种全面的、动态的、前瞻的综合平衡管理。它不仅可以计算和管理利率风险,也可以协调商业银行的短期和长期盈利目标,根据业务策略对经济资本进行最优化配置。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利率风险预测模型。

利率风险的预测是可以通过计算不同时期的敏感性缺口来测量的。利率敏感性资产是指那些在一定时限内到期的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主要包括:政府与个人借款者发行的短期证券、短期贷款、可变利率的贷款与证券等。利率敏感性负债是指在一定时限内到期的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负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借款、短期储蓄账户、同业拆放等。利率敏感性资产与敏感性负债的差额被称作利率敏感性缺口。通过计算利率敏感性缺口来预测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一个有效而科学的方法。

(四)引入金融工程弱化利率风险

将金融工程引入利率风险管理中,充分运用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同、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上下限和利率互换等来规避风险。这些利率衍生证券以利率债券或其他利率工具为标的,是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中最为灵活的工具。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一方面为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提供平台,另一方面,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弱化了目前金融风险向银行集中的趋势。

(五)加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不仅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还从事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保险业务、商业票据贴现和资本市场业务。仅就中间业务品种来说,大约是我国商业银行现有中间业务品种的3~4倍。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人在追逐更高利息的动机下,会出现存款的非中介化和集资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息差额将不断缩小,再加上为竞争优质客户,各行都面临着下调贷款利率的压力。同时投资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正渐渐侵蚀着商业银行的市场。因此,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是目前有效规避利率风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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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焰.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管理研究[J].财贸经济,2000,(9)

金融资产范文第5篇

【摘要】从2019年开始, 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 修订后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确认及计量原则, 导致金融资产列报项目发生变化, 同时明确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以此为背景, 通过对I65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正确的调整和披露,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仍然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 同类信息披露格式也不统一, 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权益工具投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准则修订;信息披露;股权投资

一、金融工具准则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确认和计量的变化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2017), 2006年发布的准则简称CAS 22(2006)], 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19年开始执行。 CAS 22(2017)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认原则及列报项目的变化

CAS 22(2017)要求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 其中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一般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但企业也可以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 且该指定一经作出, 不得撤销[1] 。

确认原则的变化导致权益工具投资类资产的列报项目随之发生变化。 期末,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流动性, 分别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 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也就是说, 在CAS 22(2006)下, 企业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 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列报项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三个项目。

(二)计量属性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但存在以成本计量的做法; 而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期末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该类金融资产除获得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 计入留存收益[2] 。 这就意味着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资产除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可以影响当期损益外, 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还是处置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任何期间内都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I65行业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的总体情况

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 以下简称I65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子行业。 考虑到本文是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为背景, 因此, 本文以CAS 22(2017)执行前即2018年已在创业板上市的I65行業公司为样本, 共113家上市公司。

(一)列报项目的变化情况

1. 首次执行CAS 22(2017)对期初项目的调整。 按照CAS 22(2017)要求, 上市公司2019年首次执行时需要对2018年财报列报项目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 并确定2019年的期初余额。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只有7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且这7家公司全部将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按照CAS 22(2017)调整重新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有84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76家全部以成本计量, 7家既有以成本计量也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只有1家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中, 有52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17)下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列报, 加上部分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部分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13家样本企业, 共占比77.38%。 CAS 22(2006)下的惯性行为往往会影响CAS 22(2017)的执行[3] , 由于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因此这种惯性思维导致大部分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时选择了将CAS 22(2006)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2. 年末按照CAS 22(2017)列报情况。 2019年年末, 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有13家样本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34家样本企业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67家样本企业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可见, 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由CAS 22(2006)下的7家上升到CAS 22(2017)下的47家(13+34); 而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从84家下降到67家。 这说明CAS 22(2017)规定企业一旦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则除了股利收入都不能影响各期损益, 由此可能导致该类金融资产减少。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变化情况

1. 期初调整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2019年年初有7家样本企业存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全部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CAS 22(2006)和CAS 22(2017)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 2019年期初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时, 仅需要按照原公允价值等额调整为新项目的金额即可。 本文对上述7家样本企业的统计结果也基本验证了这一点, 6家样本企业是等额调整, 但也有1家样本存在非等额调整的情况。

按照CAS 22(2017)第八十一条规定, “在本准则施行日, 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1] 。 本文对拥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全部按照成本计量的76家样本企业在调整过程中是否按照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了统计, 发现其中53家样本企业是按照原金额等额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列报项目, 说明将近70%的样本并没有严格按照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2. 期末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 在不考虑增减投资的情况下,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会导致期末余额通常不等于期初余额。 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各项权益工具投资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简单分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披露明细信息, 无法从报表附注的注释信息判断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所以此处仅针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简单的分析。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 剔除仅披露期末余额或者没有披露明细信息的11家样本后为56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3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34家样本企业, 剔除11家只披露了期末余額的样本后为23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此外, 由于仅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因此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样本中也可能是由于买入或卖出导致的不相等, 即这些样本中不排除也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这说明以成本计量或者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CAS 22(2017)下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还不够清晰,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1. 报表附注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且格式不统一。 权益工具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13家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全部没有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34家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 有24家未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较好地披露了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67家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中只有2家未披露明细信息)。 ②增减变动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除被投资单位的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外, 各类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报表附注中都是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既没有披露增加或减少投资的信息, 也没有披露影响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尽管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期初期末余额信息外, 还以表格形式披露各项投资的“累计利得”“累计损失”等相关信息, 但依然没有披露当期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发生额信息。 由于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则对于那些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投资, 信息使用者是无法判断该差额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 还是由于当期增加或减少投资引起的。 显然这种信息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说明不具体。 CAS 22(2017)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中, 未说明指定原因的有15家, 占比22.39%。 披露了指定原因的样本主要有两种说明方式:一种是在附注表格中说明指定原因, 共42家, 占比62.69%(其中数字政通比较特殊, 有1种以上的指定原因); 一种是在表格下方以“其他说明”方式说明指定原因, 共10家。 尽管总体上77.61%的样本披露了指定原因, 但所披露的原因对信息使用者帮助并不大。 52家明确指定原因的样本企业中, 有38家的原因是以“非交易/不以出售为目的/长期持有”等准则使用的通用语言进行的说明, 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意义不大。

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三项权益工具投资项目附注披露的信息要素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信息;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有的样本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有的样本是以两张表格形式分别总括和明细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各项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外, 还增加了一张其他信息的表格。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实质上都代表着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 这种同属于权益工具投资但信息披露却采取不同格式的做法,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

2. 报表附注之外章节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且详细程度不同。 由于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因此除报表附注之外,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也会涉及相关的信息披露; 同时, 由于是首次执行CAS 22(2017), 还需要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披露的信息要素不一致,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项下有两个部分会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披露。 一个是“资产及负债状况”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一个是“投资状况分析”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目前的披露格式及栏目要素如表1、表2所示。

第一, 表格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从表名看, 无论表1还是表2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且相关信息应该前后一致。 但从表1和表2可知, 两张表格的栏目要素并不相同, 很难让信息使用者清晰地理解相关信息。 本文以表2为基础对113家样本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如表3所示。

113家样本企业都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从表3可知, 只有59家样本企业在两部分都披露了相关信息; 有31家样本企业虽然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但在两部分都披露为“不适用”; 同时, 有23家只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披露了相关信息, 其中大部分是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披露(21家), 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部分则不再披露信息。 显然, 将近一半的样本企业都没有明确自己拥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应该在这两部分同时披露相关信息, 更不用说信息使用者如何理解了。

另外, 这两部分将不同性质的资产信息要素混合在一张表格中披露, 导致部分项目不易被信息使用者理解。 如表1中的“本期计提的减值”栏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该信息要素显然仅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再如,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目也属于不同资产其含义不同的项目, 非常容易引起歧义,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是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二者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 具体栏目要素的含义不清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其他变动”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从字面理解, 应该是除购买及出售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该项资产的增加及减少, 那么是否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本身引起的增减变化呢? 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信息使用者很难理解该信息的内涵。 其次, “累计投资收益”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能够计入投资收益的仅指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投资收益可以体现为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也可以体现为出售利得。 在CAS 22(2017)下, 这个出售利得不再等于投资成本与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该项目代表的是CAS 22(2006)下的投资收益还是CAS 22(2017)下的投资收益, 其含义并不明确。 最后, “项目”与“资产类别”的含义是否一致不清晰, 容易被误解。 尽管两张表的这个栏目的名称不同, 但按照表名, 表2中的“资产类别”应该就是表1中的“项目”才符合逻辑, 但样本的披露却五花八门。 本文对表2披露为适用的61家样本的“资产类别”信息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4所示。

以“资产类别”栏目披露为“其他”的41家样本企业为例, 表1的“项目”栏目大部分都是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等项目列示相关信息, 但表2的“资产类别”则仅为1项“其他”或多项“其他”, 这种披露方式令人困惑, 都是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信息披露, 为何表1分具体资产项目披露, 表2却列示为“其他”。

(2)会计政策变更说明位于不同章节且详细程度不同,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的说明, 主要表现在两个位置:一个是“重要事项”章节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以下简称“董事会说明”), 一个是“财务报告”章节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一般来说,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详细地披露各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以及当期会计政策和会計估计的变更, 那么, 在“董事会说明”部分是否也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各公司做法并不统一。 样本企业具体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 113家样本企业中, 87家除了在“财务报告”项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披露了由于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 还在“重要事项”项下的“董事会说明”部分进行了披露, 但大部分(55家)都是简单的文字说明; 还有11家样本企业错误地披露为“不适用”。 同样的信息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 且详细程度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公允价值计量一定程度上以成本为基础, 导致相关性不足

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的披露情况如表6所示。

从表6可知, 38.46%的交易性金融资产、68.66%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70.59%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使用的是第三层次。 如果剔除没有明确披露公允价值层次的样本以及多层次的样本, 则这一比例分别为50%、95.83%、96%。 由此说明, 总体上各类权益工具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主要为第三层次。 本文进一步对使用第三层次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知, 第三层次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样本明确说明将成本作为公允价值, 如果剔除没有详细解释的样本, 差不多有一半的公司实质上仍然是按照成本计量, 失去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意义。

四、改进建议

(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更多的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明细信息,并统一各项目的信息披露格式

前述可知,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各自的附注注释信息格式不统一, 既存在重复披露情况, 又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的情况, 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及决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以及当期增减变动的发生额, 还披露各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 可考虑保留部分CAS 22(2006)下的信息要素, 并根据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增加细节性的相关信息, 同时统一披露格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是相同的, 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与二者完全不同, 因此本文建议分别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设计披露格式, 具体如表8和表9所示。

在适当增加明细信息披露的同时, 对于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的信息可不要求披露, 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等。 有学者研究发现, 有些公司年报长达几百页, “消耗”了专业阅读者有限的耐力与专注力[4] 。 尽管CAS 22(2017)要求企业应披露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但本文认为, 指定原因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 可不予披露。 可考虑改为详细披露该指定发生变化的信息, 即一旦发生变化, 如增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或者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重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就需要详细披露这类信息, 因为这种重分类情况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改变报表附注以外的相关信息披露方式

由前文论述可知, 与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同类信息分别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部分与各项目的报表附注部分; “重要事项”章节下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与“财务报告”章节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由于相关准则, 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虽然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 但并未提供可参照的案例或模板[5] , 导致实务中同类信息在不同章节位置进行重复披露, 但各自侧重点又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也增加了披露成本。 113家样本企业中有5家采用“详见某部分”的指引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文认为该种做法值得推广。 具体可以全部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解释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其他章节需要披露相关信息时, 都以“详见某部分”的形式给出指引。

也可以考虑增加“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的披露范围。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虽然都属于重大影响之下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仍然代表着在其他权益主体中的利益, 且就统计结果看,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因此可以考虑将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也纳入“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范围, 分别按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投资三部分披露。

(三)严格按照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

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但实务中, 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将成本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 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显然不符合CAS 22(2017)的要求, 违背了CAS 22(2017)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而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允价值计量, 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 比照与被投资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也存在这样的做法, 如三五互联与四方精创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计量; 兆日科技和易联众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 但这些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可比公司的详细信息。 本文建议明确规定企业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确定公允价值, 并详细披露具体的可比公司。 同时,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发布各行业的不同规模的可比公司名单作为指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2017-03-31.

[2] 財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1 ~ 167.

[3] 孙敏,翟韬杰.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以运输行业为例[ J].财会月刊,2019(19):71 ~ 75.

[4] 耿建新,李志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5):57 ~ 64.

[5] 耿建新,郭雨晴.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3):44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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