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

2023-09-16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自从中国加入世贸之后,经济开始飞速发展,而银行业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入世贸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在这十五问我们已经变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GDP发展脚步明显加快,但是在一些具体的领域其竞争力仍然不及西方国家。银行作为金融业的大亨,它的运营成功与否通常决定了整个国家的经济走向,而经营效率是银行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实现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的关键。目前中国的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因此,如何提高经营效率成为发展的重点。本文首先介绍了银行效率测评的项目,以及影响因素和相对应的解决方案,最后进行总结,银行产权结构,不良资产率,中间业务收入和资本充足率、银行员工素质等都会影响银行效率。

关键词:银行效率;测评分类;影响因素

市场经济下,中国的国有银行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国有银行的运营效率是衡量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众多因素的制衡,如何认识这些“拦路虎”,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更快的去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新方向是我们现在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效率分类

銀行效率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投入与产出或者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究其实质可以看做是银行对其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是银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体现。因为研究的项目不同所以对于银行效率有不同的评判方法,目前接受度最普遍的是分成三类——银行规模效率、银行范围效率、银行X-效率。

银行规模效率:规模效率是衡量银行在最佳规模时期即成本曲线最低时生产成本减少的水平。如果这时产出增长率高于成本的增长率,那么该银行就是处于规模有效率的状态,这个时候如果采取扩大经营规模那么就可以使效率提高;相反,如果产出增长率低于成本增长率时这时的银行是处于无效率状态,如果继续追加扩大规模无疑是雪上加霜;当产出增长率和成本增长率持平时,那么银行处于常数态规模效率。根据相关研究得知,忽略银行自身规模大小的问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规模扩大一倍,那么平均成本就会下降5到8个百分点。但是规模效率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能够将规模处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应的规模经济就变成提高银行效率的关键所在。

银行范围效率:效率范围指的是银行是否投入了最节省的投入成本。产出水平给定,如果银行经营多种业务的成本要比其他专业经营单项的银行成本低的话,那么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就存在范围效率;如果是相反情况的话,那么则是范围不经济。影响银行出现业务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对各种投入的分享,或者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我国的银行业,由于经营业务的单一,对于涉外业务所涉猎的也较少,至于投资业务更是微不足道,所以说存在着范围不经济的情况。

银行X-效率:X-效率被认为是决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对于银行效率的研究层面也由原来的规模和范围效率扩展到Xm效率。据相关专家研究表明规模或者是范围的不经济所导致的低效率不会超过总成本的5%,但是如果能衡量管理层的成本而且进行最大化的产出能力的X-效率能够使成本节约20%。所以说要想提高银行运营效率控制X-效率是关键所在。

二、银行效率测评方法

基于中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所以研究方法也是依据现实情况所制定的,现在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制度分析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针对“特色”理论,采用了产权理论,实行制度分析法。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定量分析法量化银行的效率,在分析中量化每一个因素对银行效率影响的程度。3、分析比较法,对银行效率测量的方法进行归纳,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DEA的方法来测量银行效率,找出影响因素并确定出影响最大的因素。4、数据包络分析(DEA)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适用接受度较高的测评方法,运用此方法可以测算出银行总体效率和规模效率。

三、国有银行效率测度的影响因素

(一)产权结构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度不断加深,国有银行体制也是在不断地调整。但是时至今日国有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而且竞争力也不强。经过多年的改革,现在的“四大银行”仍然还是国家支持的独资银行。这种较为单一的模式给国有银行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力。

(二)规模经营

目前来看,我国产业的集中程度要远远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但是金融业的集中程度却要比那些发达国家都要高。从对两者的数据分析来看,国内的经营规模较大,银行的集中程度要比企业的集中度高,而且国有银行所占的金融份额要比其他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高出很多;国有银行在各地的分支银行众多,正因如此交易费用过高,而且人员过多不好管理,经常会造成人员冗杂现象,而且海外市场迟迟没有打开,其他国家很少能看到我们国家的银行分支;国外业务经营规模过小,目前国内的各大银行业务较为单一,海外业务涉及量更少,因此国有银行的国际化程度普遍较低,这与我们改革开放所实行的对外走是有所出入的。

(三)缺乏金融创新

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各个方面不断取得进步,但是由于受到科研技术、国家政策和面对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上升空间较大,如果要具体细化的话主要是金融管制较为严格,缺乏内在创新动力而且经营的业务品种单一,规模小;对于一些负债类传统项目创新较多但是资产类较少,而且监管方面没有进一步的完善。

(四)市场结构对于银行效率的影响

市场结构影响市场行为从而进一步影响市场绩效所以说市场结构对于提升银行效率是有重大作用的。目前中国的银行市场结构呈现出国有银行垄断的状态,银行产业高度集中,正是由于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使之失去了激烈的竞争压力,进步以及创新空间较小。

(五)浮动工资

国有银行的工资在进行改革前一般为固定工资,浮动工资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但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银行的有效经营,现在各种激励性的工资正在逐步增加,比如一些奖金和津贴。浮动工资主要是根据银行效率来进行计算的,效率越高那么浮动工资也会越来越多,将员工的切身利益与经营效率相挂钩,这对于促进银行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利润留成

银行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存款和贷款之间的空差。目前来看,我国的国有银行的利益追求还挺停留在追求存款,和贷款金额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了效率的最大化。边际利润留成增长会使得边际存款和贷款同时增长,银行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可能就会降低对企业贷款的意向。所以利润留成应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想要银行经营效率最大化的结果,那么只能是在改革后的留利机制进行刺激,也就是说银行的可支配剩余决定着银行的发展效率。

(七)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银行的教育程度越高那么人力资源的素质也就越高,这对于银行的效率有着非常明显的积极影响。根据研究表明在影响银行效率增长的因素中,员工教育程度占有60%的份额。因此可以看出,银行的教育程度与运行效率成因果关系,要想提高银行效率必须要大量引进高素质人才。

四、提高银行效率的相关措施

根据影响银行效率的因素我们可以总结出提高效率的相关策略,银行资产质量对于银行效率有着积极效应,相对应的节约成本,降低不良资产,均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增加浮动工资,每增加浮动工资一个单位,效率就可以增长0.5个百分点;银行效率对于人力资本依赖程度较高,特别是处在电子商业化以及网络化的时代中,对于人力资源的运用应该更加的灵活;在竞争力方面,国有银行目前处于垄断发展阶段,国有银行彼此之间的竞争压力对于促进效率增长并没有很明显的效果但是和一些新兴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对于效率增长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想要进一步提高国有银行运营效率必须多管齐下。

五、结论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发展如果不抛弃以前的运行模式那么在提高效率方面将会成为空谈。经济日益发展,要想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进行竞争那么必须在资产结构,运行模式,资产规模以及效率规模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并且要掌握最新最前沿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提高自身竞争力。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关键词: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1、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存在的问题

1.1缺乏顶层设计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情况下,未来的化石能源生产、消费将逐渐被新能源取代,传统的燃油汽车将被新能源汽车取代,未来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将出现根本性的变化,最根本的是能源的革命,最关键的是科技的突破,涉及供应链、产业链和金融服务产品及流程的再造,与此同时各大区在碳排放标准、额度及行业分布方面,在化石能源转型、非化石能源生产、再生产以及在终端能源消费等方面的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专项政策供给不足。

1.2对气候风险认识不足

与欧洲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比较,我国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认知能力不足,未建立强制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对气候转型带来的风险了解不多、掌握不够、理解不深,尚未建立健全识别、分析、管理这类风险的体制机制,在ESG投资产品、绿色信贷产品多样性和流动性及对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覆盖面等方面不适应碳中和的要求,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规模小,发展滞后,同时绿色金融产品尚未与碳足迹挂钩。从投量看,某市在2018年确立的绿色金融信贷工作目标,截至2020年末,绿色信贷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比例为9.19%,偏离预定目標6.81个百分点。从投向看,大城市绿色信贷占比高,郊县占比低。

1.3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1.3.1碳排放权仅在电力行业试点,没有扩展到煤炭、钢铁等行业,银行对循环贷款或高碳行业或企业影响环境效益的废气、废水项目贷款,由于不属于市政项目,难以获得贷款,即使获得贷款也难以被认为是绿色信贷。

1.3.2在碳排放权监测,碳排放权证的颁发、认证、评价、评估以及碳汇的计算等方面不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明确抵押标准。

1.3.3绿色项目标准绿色金融参数、指标、测量、计算框架等绿色金融体系标准与碳中和的目标不匹配。如,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2016年),对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绿色融资认定基本可以实现,但对绿色工厂的绿色化生产融资,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是无法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绿色”的融资用途证明来进行绿色贷款的认定,造成了行业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无法有效衔接。

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对绿色建筑认定是依照《绿色产业目录》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即可,而银保监会的绿色融资认定规则,不仅要求建筑物须取得设计阶段的预评价,且须获得银行出具的绿色建筑履约保函或保险公司的绿色性能保险,在操作上也极难达到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权分散在发改委、证监会和中国绿色金融委员会,多头审批,导致绿色债券审批与国际标准不统一。

1.3.4大部分金融机构缺乏碳采集、计算、评估碳足迹信息的能力,绝大部分企业未披露碳排放、碳足迹信息,金融环境信息披露也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

2、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应用分析

2.1加强绿色金融规制供给,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1.1制定一套法规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要牵头制定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明确碳配额、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和碳配额的金融属性,规范市场主体碳排放行为。生态环保部门要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企业和发行绿色债企业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制度,研究开展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排污权、水权交易。出台支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鼓励措施,研究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专项虫灾水灾保险。

制定科学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核算碳排放总量、人均排放标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责任,通过制定煤炭、石油、钢铁及火力发电等碳排放重点企业碳排放配额、减排目录、减排目标及绿色产品、项目认证标准、建立跨区域补偿工作机制和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区域碳排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加强工作联动,推动煤电能源及相关产业转型。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碳排放目标任务及工作推进计划、实施细则,为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部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核算、绿色税收政策、区域和跨区域生态补偿政策,明确统一碳减排、深绿、绿色等绿色项目贴息、补贴、担保等政策,对绿色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对高耗能行业进行限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碳税政策,促进与环境税、资源税政策协调。鼓励各省、市地方政府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碳减排目标、行动方案、减排实施细则和绿色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奖励、补贴范围、原则及标准和实施细则及措施,组织开展零碳示范、零碳工业园、零碳学校、零碳社区等建设,同时简化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强化绿色产品贴标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2.1.2健全一套规制

人民银行协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生态环境等部委协同建立健全绿色金融行业规范、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及行业公约等绿色金融监管规则和制度,建立绿色信贷行业、项目及产品的标准认证和碳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机构对照分析标准,开展合规性审查和绿色项目、企业及标准判断,以利于加大绿色信贷投入力度。

2.1.3搭建一个平台

在国务院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环保、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牵头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联合搭建全国性、省级、市级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共享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结合,及时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社保、房地产、店商、水电气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项目及企业名单、经营信息等信息上线,建立健全与授权金融机构查询综合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产业基金等金融业务提供有力支撑,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银行获客难的问题,探索建立环境风险监测、识别、处置及把绿色金融风险纳入金融风险防控全过程,不断提升金融绿色获客能力。

2.1.4建立一个联盟

建立一个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绿色金融联盟,加强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技术、金融科技和金融人才的聚集,组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碳汇的认证。

2.1.5建立一个场景

协作建立碳排放研究工作室,开展碳排放中示范单位、示范区建设和沙盒监管场景建设,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2.1.6成立一支队伍

抓紧懂金融又熟悉绿色环保政策及专业实践参与碳市场交易的规则,为绿色低碳提供一条龙的专门服务。制定金融从业人员绿色金融工作资格认证奖励措施,对取得CFA(特许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CAA(精算师)和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实行一次性给予3万元到5万元奖励。

2.2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工作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快建立健全国民经济体系绿色低碳环境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式,建立绿色金融融资、服务和贸易政策体系。

2.2.1建立一套标准

國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生态环保部要加强绿色金融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绿色项目库,明确第三方认定组织及标准。人民银行要把低碳资产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与环境效益、污染行业贷款余额及环境影响纳入中央银行宏观审慎或绿色银行考核范围,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增加煤炭、石油等高耗能、高污染紫色资产风险权重,将碳足迹(贷款对象碳排放销售或服务收入占各项销售或服务收入比例)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

建立健全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投贷联动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服务评价规范,确保绿色金融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引导社会资金向绿色低碳项目企业倾斜,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加强绿色金融等金融统计标准的协同、规范、评估及监督,建立碳排放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一致性。

2.2.2设立专门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设绿色金融事业部,或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和事业部,制定绿色信贷排除名单或绿色信贷服务白名单,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按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要求,强化嵌入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以及贷(投)后管理等,同时强化客户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跟踪、识别和管理,执行绿色信贷准入制度和绿色信贷“一票否决制”,探索环境效益抵押路径。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气候监测、分析、研判,适时披露环境、气候风险敞口,同时参与碳市场交易,对转型中面临的风险开展压力测试,有效防范转型带来的风险,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支持绿色金融机构或类绿色金融机构聚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全球看,欧洲出台了《欧洲绿色协议》《欧洲气候法》《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2021年版)》,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相继推出了绿色复苏计划,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也出台了绿色发展转型计划,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技术等方面。目前有126个国家承诺2050年实现碳中和。

作者简介:杨振振,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就读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参考文献

[1]刘桂平.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几点认识[N].中国财经报,2021-08-24(002).

[2]李素梅,崔光华.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助力天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N].天津日报,2021-08-20(009).

[3]刘雅婷.碳市场现状及金融机构支持策略[J].河北金融,2021(07):36-40.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案、一裁终局、快捷高效、执行力强、节约成本等特点和优势,这些优势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战略、银行品牌战略、国际化经营战略和银行风险管理战略的成功实施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关 键 词:仲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是关乎企业发展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谋略。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财会[2010]11号)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是一系列事关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它们完全或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的大多数行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是随着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发展战略的内容上会有所差异。而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与商业银行某些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一、仲裁的特点

(一)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贯穿仲裁活动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愿。当事人在争议或纠纷发生前后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二)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仲裁庭开庭后做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这一特点有利于争议高效快捷的解决。

(三)不公开审理

仲裁作为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外, 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参加主体仅限于仲裁员及案件当事人, 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采访。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同意,都不对外公布,其他案外人无权知悉仲裁的内容和情况。 如果当事人决定裁决书上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文书可以不予涉及,而只写明仲裁请求和裁决结果。

(四)专家裁案

专家裁案是仲裁的特色, 也是仲裁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为突出的优势之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员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熟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对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仲裁案件专家仲裁员的裁决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也是仲裁活动公平、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二、仲裁的优越性

(一)和谐共赢

“契约自由”是仲裁最突出的特质,也是仲裁和谐性的基础。仲裁权不同于公权性质的审判权和行政权,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授权,具有私权性。仲裁活动要想得以顺利开展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仲裁机构、仲裁员会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仲裁庭通常会在一种和谐宽松的氛围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易于争议双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达成谅解。仲裁员作为公断第三人会善意地引导当事人审时度势,冷静分析自己的利弊得失,用平和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隔阂,缓和矛盾,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仲裁的秘密性也是实现仲裁和谐性的前提。因为仲裁的不公开审理有助于维护争议双方的声誉,这为纠纷的解决确立了相对宽松的气氛,便于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和最终解决,也为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提供了便利。

(二)快捷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程序十分灵活,有利于争议快捷高效的解决。主要体现在:

1. 审限时间短。《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甚至更长。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中,无端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而根据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案件普通案件仲裁程序为4个月结案(简易程序2个月结案)。一般而言,仲裁的审理期限比诉讼的一审期限要短一半,如果进入二审、再审程序,则诉讼与仲裁的审限优势更加无法比拟。当前,为适应金融机构高效、快捷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国内许多仲裁机构在金融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了更短的审结期限,如杭州、天津仲裁委规定,普通案件仲裁程序2个月审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的《金融仲裁规则》规定为45天;而广州仲裁委甚至将金融争议仲裁期限缩短为20天。较短的仲裁期限可以有效遏制当事人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 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的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争议,在银行是胜诉方情况下,以最短时间内取得对银行债权终局确认是银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

2. 程序灵活、简便。诉讼是一个对遭到破坏、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分配的过程,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而仲裁机构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仲裁机构, 也可以就仲裁规则进行灵活约定和适当变更。《上海金融仲裁规则》 第7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上海金融仲裁院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CIETAC《金融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如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开庭时间,还可以协议省略某些程序,如放弃答辩期、缩短组庭的期限, 可以申请提前开庭, 还可以协议不开庭,等等。这样就能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省时间成本,及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三)执行力强

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仲裁的执行力主要体现在:(1)执行法院的层级和集中度较高。 多数诉讼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在基层,而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管辖法院更为集中, 既减少了协调费用, 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基层法院在执行问题上的地方行政干预现象。另外,仲裁裁决是约定管辖,容易找到被执行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各仲裁委为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会对当事人提供全程服务,协调与法院的关系,协助案件的执行。(2)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执行力。 由于判决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 一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他国直接得以执行;而仲裁是由民间机构做出,与主权无涉,易于得到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目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60多个, 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已加入《纽约公约》,涉外涉台案件的仲裁文书可得到其他签约国的承认和执行。(3)财产保全措施得到优化。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总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避免了诉讼的循环往复,同时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可以达到诉讼判决的效果,这种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契合金融追逐效率的特性。争议解决的迅捷性对现代金融的意义不可估量,因为“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这个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 [1]

(四)节约成本

一是仲裁期间的相对短暂和程序的相对简便,有利于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

二是仲裁注重调解,调解率较高,能节省有关履行费用。

三是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金融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许多仲裁机构对金融仲裁案件实行比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更低的费用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金融仲裁规则也降低了仲裁收费标准。如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定,银行案件适用仲裁一般程序审理的“申请标的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仲裁费比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的90%收取”,适用仲裁确认程序审理的“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仲裁费按照诉讼费标准的50%~70%收取”。 ① 广州仲裁委《金融仲裁规则》规定:“金融交易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所有这些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费用支出。

(五)公平公正

公平是仲裁的首要价值取向。《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即在仲裁中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各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提供相同的手段和机会。 二是仲裁员处理案件时不仅强调合法,而且要公平合理。在这一理念指引下, 专家仲裁员在处理专业问题上会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对于一些新型业务面临的法律规定滞后问题,可以依据已有法律规定, 并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做法, 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做出裁决。 由于不直接适用法律, 形式上是当事人以协议形式求得第三方给予公平合理的裁决, 裁决结果较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履行,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是仲裁服务取信于当事人的法宝,也是仲裁机构维护仲裁声誉,更好地发展仲裁事业的重要保障。《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 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3)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只做必要的监督,而且仲裁员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六)保护声誉

仲裁不公开审理, 整个仲裁程序跟仲裁结果都不能向社会披露, 仲裁法及有关仲裁规则也规定了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恰适地满足了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商誉的需要。司法实践中,一些影响广泛的涉众性案件, 常常遭到媒体的大肆宣传甚至恶意炒作, 其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甚至比经济方面的损失更大。仲裁的保密性,既有利于维护争议双方的声誉,也减缓了争议双方的对抗性,进而有利于双方日后的经济交往。因此,为避免外界的介入和媒体的炒作,维护银行的商业信誉,一些标的额巨大或涉及银行声誉的案件更适合约定提交仲裁。

三、仲裁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一)仲裁与金融创新战略

当前,随着传统银行业务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和业务创新活动呈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特别是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我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4条规定:“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因此,所有的金融创新最终都凝聚为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是推动整个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动力。

创新意味着超前,金融创新超前于传统金融,超前于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更多地是一种专业认知与判断。“金融产品的每一次创新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试探,金融产品交易市场每一次发展,都是一种交易规则的创新,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新的解释,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认知能力的一次体现,是对纠纷解决标准的一种界定,是对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一个新的划分。” [2] 如银行的保理、金融衍生品、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金融租赁等创新业务均具有实践先行、法律滞后的特点,由创新引发的金融争议也带有高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色彩,要求裁判者了解日趋复杂的金融知识,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些特征与现有的以成文法为标准,以司法为主导的裁决体制与机制不相匹配,却与仲裁制度的特质和优势相契合。首先,仲裁奉行“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在有关争议的处理未做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通行做法来判别,而不受制于司法规则的法定性和滞后性。这一灵活适用法律的优势使仲裁成为解决新型银行争议的有效方式。其次,仲裁具有专业性。作为专业的裁判者,专家对金融知识有深入了解,能准确认定事实,定位争议焦点,并提出妥当的裁判意见或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理解裁决理由或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因其专业,使仲裁更有利于纠纷的公正、权威解决。

(二)仲裁与银行品牌战略

所谓“银行品牌”,是指银行企业在长期的市场营销活动中,在其银行产品的开发、管理、销售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被市场广泛熟悉、为客户乐于接受和一致认同的银行产品,以及客户对产品所属银行本身形成偏好、 信任感和依赖感的银行企业。 [3] 银行品牌是银行服务个性化的体现, 是一个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区别于其他银行的重要标志。当前,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同质性的日益显著, 银行业价格手段的运用空间逐步缩小, 各商业银行均把品牌建设置于战略的高度,采取多种途径建立品牌文化,丰富品牌内涵、强化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努力赢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好的品牌本身就是一种竞争优势, 代表着在公众心目中形成的卓著信誉和优良形象。 作为品质和信誉的象征, 品牌能不断提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美誉度和忠诚度,对增强竞争优势,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另一方面, 如果品牌维护不当也极易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银行声誉一旦受损,随时都有可能给金融服务机构造成致命一击, 更严重的会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公众对银行业整体的信任危机,对社会安定造成危害。

众所周知,金融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金融纠纷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金融交易所具有的格式化、定型化的特点,使得个案裁判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这不利于银行品牌的形象和商业信誉的维护。而仲裁的保密性会减轻金融纠纷的涉众性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 契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注重维护其社会声誉的现实要求。仲裁庭采用的圆桌、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化解紧张气氛,心平气和地解决争议,又可以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严格保守对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公信度是不可忽缺的必备条件。实践中,一些影响广泛的金融案件, 常常遭到媒体的大肆宣传甚至恶意炒作, 其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甚至比经济方面的损失更难面对,更难挽回。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 通过选择仲裁的不公开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其业务经营中的声誉风险,维护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

(三)仲裁与国际化经营战略

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潮流的推动, 银行国际化已成为一国金融乃至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为适应全球经济金融格局重构,争取在未来银行业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开始将制定和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作为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中之重。所谓商业银行国际化,是商业银行在国外广泛建立分支机构,通过海外金融活动网络拓展国际金融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并开放本国金融业务市场,使之最终形成全球性的金融业务经营网络。 [4] 表现为:客户跨国选择、产品跨境销售、资本全球配置、资金跨国流动、网络全球铺设、人员多籍构成、技术高度集成、管理规则统一,等等。

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实质上就是银行国际金融交易市场的一体化。一体化的国际金融交易不可避免地会使金融纠纷跨越国界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在大量涉外金融纠纷中,外方根据其经验和游戏规则会大量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因为司法权限的法域性和主权性使司法判决的域外执行效力受到严格限制,一国的判决,很难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得到另一国的承认和执行;而商事仲裁跨越国界和法域的特征,是银行国际化经营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选择。根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缔约方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60多个其他缔约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各缔约成员承担的是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下的义务,许多国家为此均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相关规定从1987年4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在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许多部门法中都确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和可执行效力,因此,仲裁的域外执行效力为涉外纠纷的解决和执行提供了保证。

(四)仲裁与银行风险管理战略

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银行在为民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获取盈利的过程中同时承担了各种风险。所谓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根据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分类方法,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声誉风险近年来被视为银行业“最令人畏惧”的风险。因为银行的声誉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商业银行的信誉,影响上市银行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导致银行品牌价值损失,甚至会危及银行的生存。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并将其狭义界定为:“合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未准确地诉诸于文件。”所有这些风险始终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并威胁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安全, 商业银行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和管理各种风险。

银行的风险管理是指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一定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办法。任何一个银行, 其成功的战略规划必须通过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来提高商业银行的绩效。 为提高这项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必须在各种承担风险的行动路线中, 合理地选择达到风险管理目标需要的恰当工具, 以保证在风险出现之后有切实可行的保护和挽救措施。 日渐完善的仲裁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与法院诉讼并驾齐驱的一种有效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与途径。 其解决纠纷程序灵活、高效快捷、保守秘密,具有防范与控制银行风险的各种特质和优势, 恰为银行业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一种及时可行的挽救风险的方式和途径。“仲裁是有效填补调解和诉讼之间空白的‘补丁’,是缓和调解到诉讼之间生硬的‘缓冲器’;更是专门针对或需要考虑当事人意思, 或需要法律执行力,或者二者兼而得之的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间纠纷的最佳纠纷解决方式。” [5]

毋庸讳言, 由于根深蒂固的诉讼习惯和缺乏仲裁实践经验, 银行业对仲裁的优越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体验, 仲裁服务于金融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全面地发挥。但我们相信,随着银行业务的飞速发展对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迫切需求, 以及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业必将转变传统观念,会越来越多地利用仲裁机制解决业务争议。可以说,仲裁服务于银行是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顾军锋. 论金融仲裁[C]//吴志攀,白建军. 金融法路径.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2.

[2]丁化美. 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市场发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J]. 产权导刊,2012(1).

[3]尚斌,景鹏飞. 试论商业银行的品牌战略[J]. 经济论坛,2007(5).

[4]沈炳熙.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战略问题研究[J]. 金融纵横,2012(1).

[5]徐朝科. 全面风险管理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4).

[6]王莹丽. 浅论金融纠纷新态势下金融仲裁在多元金融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G]. 金融法治前沿.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3.

(责任编辑校、校对:郄彦平)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趋势下,银行业金融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本文结合银行业的发展现状,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探讨了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几点策略,比如注重实体经济建设、加强金融监管、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等,进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供给测结构性改革;银行业

在我国经济增速收窄、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适时推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1]。所谓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的是为了减少低端供给、扩大有效供给而开展的结构调整改革,进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低迷的经济注入增长动力。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完善我国够给结构,有利于我国经济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银行业作为资本要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创新性,成为业内学者研究的热点。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转变经济方式和调整需求结构[2-3]。首先,有助于转变经济方式。目前业内普遍认为劳动力投入、资本积累、全要素生产率是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其中资本累积指的是高水平的储蓄率,如何将其转化为经济增长率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配置;对于劳动力投入这个影响因素来说,如何实现劳动力的有效引导,也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枢纽的作用。其次,有助于调整需求结构。前面已经提及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在于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供给侧改革对于调整需求结构有重要的作用。供给与需求二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可以有效的减少无效供给,促进供给与需求二者之间的有机融合,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二、供給侧结构性改革下银行业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银行业能否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创新发展路径,对于提升银行整体竞争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随着信贷业务的逐步紧缩,银行盈利空间逐步压缩,总体来说银行发展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据统计,2015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了2%左右,由于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各大银行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传统贷款业务中的存贷利差空间进一步压缩。再者,随着融资渠道的逐步增多,银行在金融中的地位收到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部分低成本、方便快捷的融资模式给商业银行的资本配置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局面持续下去,将会极大的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近年来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支付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中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极大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线下支付,对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我国政府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浪潮下,银行业需要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不断提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银行业金融创新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对于银行业来说,需要积极面对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开阔思路创新改革路径,本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实体经济建设,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推进个性化金融,积极融合互联网信息技术,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浪潮中,银行业需要从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从供给端出发,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等手段,提升银行的行业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的复杂时期,经济增速放缓、产能过剩,亟待进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BAT三巨头以及民营银行的快速发展需要传统银行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服务质量。供给侧结构改革充分利用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差异化的竞争局面。

其次,强化实体经济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二者之间的不协调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乏力、产业空心化等不良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秉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利润的合理分配。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需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充分发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效性,为企业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三,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银行业继续秉承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中心宗旨,深化银行体制改革离不开健全的金融监管。结合我国金融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现状,紧抓重点,细化流程,强化制度规划,注重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协调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机构和中央机构的优势,构成合力。

第四,注重风险防范力度。当前管理和运营风险是银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风险。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各个银行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从意识方面落实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构建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除此以外,银行可以考虑引入高水平的专业管理人才,确保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事实上,在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宏观监管下,银行的风险应对水平显著提升。针对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的问题,商业银行通过不良资产债转股工作,有利的促进了实际经济的建设。

第五,积极推动个性化金融。当前银行业发展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个性化金融模式的发展逐步成为银行发展的主要路径。众所周知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各不相同,因此,银行业应该加大市场调研的力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高收入群体对于投资有着一定的需求,而低收入群体更加注重助学贷款等需求。银行应该在市场调研的前提下,有效的把控金融消费的发展趋势,通过推进个性化金融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供给侧改革与银行业创新发展的有机融合。

第六,引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凭借方便、快捷、高效、成本低、广覆盖等优势,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引发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革新。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商业银行加大了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力度,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开始进行深度融合,借助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银行可以实现资金支付、投资等形式多样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银行通过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部门,注重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基于互联网平台整合用户资源,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做好人才队伍建设是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础。在信息技术快速普及的现状下,具备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的人才是银行发展的关鍵。为构建一只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训和高端人才的引进,做好复合型人才队伍储备,确保银行在创新发展、风险内控以及业务操作等方面皆有对应性人才。

四、结论

在三期叠加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增速收窄、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信贷业务的逐步紧缩,银行盈利空间逐步压缩,其发展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有效应对三期叠加对银行业利润的侵蚀、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收入的分流以及利率市场化与降准降息对银行业的双重冲击,银行应该本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浪潮中,加快创新步伐,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为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要求,银行需要从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从供给端出发,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等手段,提升银行的行业竞争力。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下,紧紧把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技术优势,全面挖掘互联网技术的潜力,注重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基于互联网平台整合用户资源,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通过加强运营风险防范力度,大力优化传统业务模式,注重人才培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以及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有利于银行业经营效率的提升以及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邱娇. 基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银行业金融创新路径选择[J]. 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 2018(7).

[2] 赵莉, 赵明明.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银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 现代商业, 2017(31):117-119.

[3] 杨大楷, 杨辉, 杨晔.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机遇与转型--基于供给与需求视角[J]. 农村金融研究, 2016(6):16-20.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下午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习近平在发表讲话时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有序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治理金融风险,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改革开放有序推进,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监管得到加强和改进。同时,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我们要抓住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这个重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为我国今后三年的重点工作。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个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成长传导并影响了其他金融业态,加大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平台的整改工作,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更有效地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成为了亟待解决并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日前,人民银行在召开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时强调,要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攻坚战,争取1年至2年内完成专项整治,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据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目前,已有大量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存量违规业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批重特大案件,对非法金融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事实上,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

其实,早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所以,在此次学习中,习近平着重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金融行业防风险要下好“先手棋”

有业内人士表示,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关系,是今后一段时间宏观政策最重要的工作。为了守住风险底线,预计2019年包括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类宏观政策将会更加注重下好“先手棋”,及时预调微调,同时监管层也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具体来看,过去的一年银行业规模持续增长,贷款占比稳步上升。

据初步统计,2018年12月末,银行业境内总资产261.4万亿元,同比增长6.4%。其中,各项贷款140.6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债券投资45.2万亿元,同比增长14.1%。贷款和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別较上年末上升3个和1.2个百分点,2018年前11个月,人民币贷款增量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83.4%,为实体经济提供较多资金。银行业境内总负债239.9万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各项存款164.2万亿元,同比增长6.7%。

信贷质量基本稳定,核销力度加大。去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关注类贷款余额3.4万亿元,关注类贷款率3.16%,较2016年高点下降了1个百分点;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为92.8%,较上年末下降6.9个百分点。2018年,商业银行累计核销不良贷款9880亿元,较上年多核销2590亿元,从而腾出更多空间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2018年一年间,多个监管部门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工作重中之重,随着各项工作的推进,已暴露的风险正有序处置,各种金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多部委继续把金融风险防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对具体政策进行了规划。2019年度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继续推动实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稳定宏观杠杆率,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继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存款保险作用,做实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

此后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指出,大幅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除了进行相关政策规划,一些部委为防范金融风险已经出台具体措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扩张。此外,财政部也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等。

在改革中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在2018年12月底,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接连召开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明确了下一阶段资本市场改革的思路以及召开会议研究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根据目前透露出的政策信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多个监管补短板政策在2019年将会出台。有关专家表示,总体来看,2019年金融监管政策将会回归守正持中,更加强调稳增长与去杠杆、强监管之间的协调。2018年大的框架性政策已经基本形成,2019年主要是补齐部分之前没有出完的,同时出台一些之前框架性政策的配套文件。

根据央行此前的表态,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办法将力争在2019年上半年正式出台。目前,央行正在对五家机构进行模拟监管试点,以优化和完善未来将出台的监管办法,使其更具适用性和操作性。《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报告》指出,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金控的监管虽然国际上有一些经验,但是和我国的侧重点不太一样,需要我国监管部门探索一条新的路径,未来也可以作为国际范式。另外,作为已经出台的框架性政策配套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细则和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也有望在今年出台。业内人士表示,在多项政策共同作用下,金融风险已经得到了较好控制,但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可掉以轻心,2019年的各项宏观政策,将会更加注重加强预调微调以及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与此同时,各项政策也将着重平衡好稳增长、去杠杆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分析师表示,为了有效控制市场波动区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监管层将会加强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风险偏好,有效化解股权质押等风险,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

进入新的年度,我国已进入稳定总需求和结构性去杠杆的关键阶段。平衡好稳增长、去杠杆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是今后一段时间宏观政策最重要的工作。一方面,应该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更多依靠结构性政策,通过减税降费、放开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进一步激發市场主体活力,培育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强化稳增长的微观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做好宏观政策对冲,既要避免政策收得过紧掣肘经济增长,也要防止政策过于放松,加剧宏观债务风险。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的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对此,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稳”字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总体平稳。“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形势变得越来越复杂,对我国贸易出口可能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二是2018年中期以来,国内长期累计的风险和隐患不断暴露。尤其是企业债务违约、银行不良资产飙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还要警惕房地产导致的风险。基于此,未来只要按照中央部署,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关系,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中国经济总体上才不会出现大问题。

(责编  许  娟)

金融行业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编前语】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业务品种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外部欺诈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虽然国内部分银行已意识到欺诈风险的危害并采取了管控措施,但从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本期的风控论说栏目特别聚焦“防范外部欺诈风险”这一主题,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本刊记者等不同角度,全景分析当前银行业反欺诈工作的现状、防范举措及先进经验,以期切实提升全行业外部欺诈风险的防控能力。

加强银行业欺诈风险管控,应坚持“风险导向、集中管理、流程控制、全员参与”的理念,以自上而下的集中式管理架构为保障,以统一的反欺诈管理平台为依托,以纵横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支撑,以嵌入业务流程的欺诈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实现对欺诈风险的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随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和深化改革,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国内银行纷纷推出新的产品和业务种类的同时,与业务经营相伴而生的欺诈风险也在频繁发生。当前,银行业欺诈风险已由传统的信贷、柜面、外部盗抢,向贸易融资、理财产品、银行卡以及电子银行等业务领域延伸,跨业务、跨条线的欺诈风险不断发生,对银行资金安全、社会声誉乃至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威胁。

为更好应对欺诈风险,国内银行开始研究风控手段,加强不同产品条线、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防范欺诈风险。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国内银行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对欺诈风险管理的定位不够清晰,尚未形成成熟的欺诈风险管理理念和完善的管理架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还不适应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需要,亟需系统研究银行业欺诈风险,积极探寻应对之策。

银行业欺诈风险多维度理论探析

银行业欺诈的定义及内涵。银行业欺诈是发生在银行领域内的欺诈行为,具体指银行内部人员、客户或第三方,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银行或客户骗取不正当好处或利益,造成银行资金、声誉或其他损失的行为。《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附录7:损失事件分类详表”中将银行欺诈风险在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项下分为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并分别加以定义。内部欺诈是指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外部欺诈是指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也援引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欺诈风险的定义和分类方法。

从欺诈实施主体看,银行业欺诈是在欺诈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下,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从欺诈实施对象看,针对银行自身和银行客户的欺诈行为都构成银行业欺诈,银行客户遭受的欺诈风险有可能向银行转移,最终演变成为银行自身的资金、声誉等损失;从欺诈发生领域看,欺诈风险涉及银行各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是银行正常运营面对的重要风险;从欺诈产生原因看,欺诈的发生往往与银行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不完善有关,银行内部管理缺陷是引发欺诈风险、尤其是内部欺诈的重要诱因。

银行业欺诈行为的六大特点。欺诈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即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错误意思表示、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业欺诈除具有欺诈行为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点:一是行为易发性。相比于其他行业,银行业因客户群体复杂、产品类型多、业务渠道广、管理层级多而更容易受到欺诈行为的威胁。二是领域广泛性。欺诈风险产生于银行各个产品条线、业务流程,覆盖银行日常经营的所有环节。三是风险内生性。欺诈风险尤其是内部欺诈风险的发生与银行内控管理失效具有一定关联性,往往由银行内部风险衍生而成。四是手段多样性。欺诈案件手段多样且不断翻新,呈现专业化、智能化、虚拟化趋势,部分案件作案过程复杂、隐蔽,难以及时识别和防控。五是管理复杂性。银行欺诈风险没有相对充足的历史数据和完善的度量模型,且引发风险的因素较为复杂,带有鲜明的个案特征,风险度量和管理较为困难。六是风险传染性。商业银行具有负债经营特点和金融中介作用,欺诈风险会在银行体系聚集、传导,进而影响整个银行业稳健发展。

欺诈风险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银行其他风险的关系。一般而言,银行在经营中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本质上是客户或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重点在于观察违约概率。市场风险本质上是价格波动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需要抓住价格波动这个基础驱动因素。操作风险本质上是由于流程缺陷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应更多观察流程方面的缺陷,通常办法是流程自评估,通过持续高频的自评估发现流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中包括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风险。因此,欺诈风险属于操作风险范畴,是操作风险的重要门类。同时,根据欺诈三角理论,欺诈的构成包括压力、机会与借口三个要素,其中机会代表着实施欺诈的客观条件,除欺诈风险以外的其他类型操作风险有可能会成为欺诈风险产生的客观条件,为欺诈行为的实施制造机会。

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构成交易的基础,交易收益和承担风险是对价关系,银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主动承担的,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承担风险。但是,欺诈风险并不构成交易基础,银行不会从承担欺诈风险中获得交易收益,欺诈风险由银行被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绝对减少和控制风险。但是,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又密不可分。欺诈风险是触发或放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原因之一,当欺诈发生在信贷、资金交易等业务领域时,可能会引发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增大原有的风险程度。与此同时,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中的业务流程、岗位设置等环节又为欺诈风险埋下隐患,导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过衍化而最终表现为欺诈风险。

银行业积极采取反欺诈管控措施

近年来,国际银行业所面临的欺诈风险呈加剧态势,且造成的损失巨大。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2012年在《职务欺诈与滥用职权的全国性报告》中指出,在过去几年里,银行业及金融服务业仍是欺诈案件发生最频繁的领域。英国国家防诈局(NFA)发布的2013年度欺诈情况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里,英国金融业因欺诈造成的损失达54亿英镑。从全球来看,欺诈多发的问题已引起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反欺诈监管工作体系,通过发布政策指引、监测预警等方式,从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两个维度引导银行业提高欺诈风险防范能力。多数国外大银行将欺诈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把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以相对独立的欺诈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各个业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架构。

国内部分银行已意识到欺诈风险的危害并采取了以下管控措施,但从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如交通银行将欺诈风险管理作为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于2007年明确提出建立完整的欺诈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构建统一的欺诈风险综合管理平台的目标。工商银行注重加强对国际银行业反欺诈理论和监管规则的研究,先后引进并翻译出版了国际安全管理权威著作《安全导论》和《风险分析与安全调查(第四版)》,填补了国内银行业外部欺诈风险管理的理论空白。

建立并逐步完善管理架构,形成分散和集中两种欺诈风险管理模式。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相继建立了“三道防线”的操作风险防控体系,业务、内控、合规、安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共同防范包括欺诈风险在内的操作风险。渣打(中国)银行在“三道防线”基础上,在个人银行条线设置专业的欺诈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个人银行欺诈风险管理。交通银行在监察室增设反欺诈二级部,内部欺诈防范由监察室集中管理,外部欺诈防范则按业务类型由各业务条线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高欺诈风险管理水平。如工商银行相继出台了《操作风险管理规定》、《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办法》、《外部欺诈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定,基本形成了覆盖全面、层级清晰的反欺诈制度体系。交通银行已制定完成《反欺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反欺诈预警核查调查指引》、《反欺诈工作星级评定标准》等规定,作为反欺诈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建设信息科技系统,实现对欺诈风险信息化管理。如农业银行基于业务部门工作特点开发了包括电子银行反欺诈系统、信用卡反欺诈系统、操作风险信息系统等七大系统在内的颇具特色的反欺诈信息系统,基本涵盖欺诈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工商银行研发了“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利用自身高效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形成外部欺诈风险信息库并与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对业务风险的预警和控制。交通银行于2010年开始运行“反欺诈管理系统”,通过分析以往风险案例形成规则和模型,对员工和部分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对核查处理过程进行流程化管理。

运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开展欺诈风险管理。如工商银行通过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操作风险与控制评估、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管理等工具,建立了涵盖欺诈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的管理工具。中国银行引入对操作风险进行持续识别、评估、监控、缓释、报告的“闭环理论”,应用操作风险与控制评估、关键风险指标和损失数据收集流程等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开展欺诈风险管理工作。

探索建立反欺诈联合防范机制,加快欺诈风险管理与国际接轨。如针对日益猖獗的网上银行犯罪,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相关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网上银行反欺诈联动机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十余家银行为成员单位。工商银行于2013年加入了国际银行安全协会(IBSA),目前已与该协会40余家会员单位建立互信互利的沟通机制,掌握大量第一手国际欺诈风险数据和金融安全信息,与国际同业在金融反欺诈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国内银行业反欺诈面临诸多难题

没有形成明确的欺诈风险管理策略,管理架构不健全。大部分银行对欺诈风险没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策略,缺乏对欺诈风险的针对性研究和制度性安排。欺诈风险管理分散于各部门,不同部门间工作边界模糊且相互割裂,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联动不足,甚至出现管理真空,管理层难以清楚掌握全行欺诈风险管理工作整体情况。总行对基层营业机构欺诈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欺诈风险管理战略意图传导效应逐级递减。

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有效整合,欺诈风险度量缺少数据支撑。大部分银行反欺诈信息系统都是由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建立的,不同系统间信息相对隔离,不能做到及时传递、整合和共享,风险信息条线化、碎片化问题严重。此外,已经建立的系统主要是客户信息采集系统,以收集客户信息、检测业务动态、提供综合查询和统计报表等功能为主,对损失历史数据的积累和分析严重不足,在缺乏损失事件基础数据库支撑的情况下,难以对欺诈风险进行定量识别和评估。

欺诈风险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管理集约化科学化程度低。在管理机制上,欺诈风险管理与业务运营的融合度不高,没有将欺诈风险流程控制要求嵌入业务生产系统,尚未实现对业务运营的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在管理手段上,欺诈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手段单一,普遍存在以检查代替管理的问题。在管理方式上,侧重欺诈事件的事后调查、处置,对欺诈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措施关注较少。在管理工具上,对行为特征分析、智能模型识别、关联分析等先进检测工具的研究和应用不够。

人才配备不能满足需要,影响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欺诈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专业人才的积累和培养还需要一定时间,接受过系统培训的人才一旦跳槽,很难从市场上找到合适人选。此外,银行人才资源主要向前台倾斜,中后台配置高素质人才在薪酬激励、职业发展等方面也都存在诸多制约。反欺诈工作缺乏高素质、复合性人才资源支撑,直接影响了反欺诈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反欺诈面临的外部形势严峻,外部环境制约银行业开展反欺诈工作。一是当前银行业欺诈犯罪普遍呈现手段隐蔽、组织分工严密、跨地区甚至跨国、远程操纵、销赃迅速等特点,且在票据、信贷、网络金融、银行卡等领域不断出现新的欺诈风险点,防范难度大,打击成本高。二是社会信用环境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记录不完整,银行难以获得反欺诈工作所需要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违法、犯罪、失信等不良信息。三是法制环境与反欺诈需求不相适应,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反欺诈法律制度,工作开展依据不足;对银行欺诈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欺诈犯罪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法规滞后,无法实现对赃款的快速有效控制;司法执行周期长、费用高,银行损失挽回难度大等。四是银行业与相关行业以及银行间的欺诈风险联动防范机制尚未建立,不同行业、不同银行间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协调。五是银行业之间的欺诈风险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未建立起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平台。

上述问题之所以产生,既有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宏观环境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经营理念、体制、机制等层面的原因。

从文化传统看,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程,时至今日,人治大于法治、等级观念、权力本位等封建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守法、合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判断和选择,也制约了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从宏观环境看,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社会调整变革期,宏观经济环境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文化环境中机会主义盛行,社会诚信文化和诚信监督体系缺失,部分人法制观念淡漠,这些因素助长了欺诈行为的滋生,给银行业反欺诈工作增加了难度。

从银行自身看,我国银行对于风险本质的认知还存在一定偏差,长期以来偏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近几年才接触到操作风险的概念,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对于欺诈风险管理没有形成系统、全面、深入的认识,欺诈风险管理理念、架构、机制、手段等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多措并举加强银行业反欺诈工作

加强银行业欺诈风险管控,应坚持“风险导向、集中管理、流程控制、全员参与”的理念,以自上而下的集中式管理架构为保障,以统一的反欺诈管理平台为依托,以纵横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支撑,以嵌入业务流程的欺诈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实现对欺诈风险的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

确立明确的银行业反欺诈管理理念和策略。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重要门类之一,已成为银行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相伴而生的重要风险,银行应当对欺诈风险管理有清醒的认识,确立明确的反欺诈管理理念和策略。一是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防控欺诈风险。明确反欺诈在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中的目标定位,形成清晰的欺诈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二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防控欺诈风险。董事会层面要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下增加反欺诈偏好、策略和指导原则,确定全行统一的欺诈风险应对策略并分业务、分部门组织落实。三是加强银行全员职业操守建设,培育以诚实、正直、守规为特点的欺诈风险管理文化。

建立银行业反欺诈管理的体制机制。构建“集中管理、横向协调、纵向畅通”的管理体制是银行业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基础。一是建立统一的反欺诈风险管理架构。在操作风险管理架构下建立相对集中的反欺诈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牵头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形成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处置、信息共享等多方协作机制;强化分支机构反欺诈管理职责,增强总行对分支机构反欺诈工作的管控能力。二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反欺诈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银行内部制度,对欺诈风险管理理念、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等做出规范;同时,制定反欺诈工作操作手册,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事项、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等进行细化,确保相关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充实现有的欺诈风险管理手段。一方面,提高欺诈风险管理与业务运营的融合度,践行“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理念,将欺诈风险管控要求嵌入各个业务环节的运转流程;另一方面,对欺诈风险进行全周期管理,建立“监测-触发-识别-评估-报告-处置-反馈-改进”闭环管理流程,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日常报告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银行业反欺诈信息管理系统。在银行层面,要整合现有不同业务条线的欺诈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全行统一的反欺诈监测和管理平台,解决不同业务部门各自设置欺诈风险管理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建设、互相隔离、信息不能共享等问题。同时,设置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控制、分析、管理等功能模块,并将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模块嵌入银行业务生产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相关业务领域欺诈风险,实现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的契合,同时将欺诈风险分析、管理等模块融入后台管理信息系统,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在监管机构层面,由银监会牵头建设“全国银行业反欺诈信息管理系统”,广泛收集、整合银行业涉嫌欺诈信息,实现涉嫌欺诈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共享,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嫌欺诈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设定相应风险控制规则并逐步与业务生产系统对接,实现对欺诈风险的自动筛查和预警。

加强银行业反欺诈工作交流合作。欺诈的本质是行为人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且欺诈行为尤其是外部欺诈行为具有攻击对象不确定性的特征,因此交流和合作对银行业反欺诈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在银行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建立欺诈风险信息动态报送制度,形成银行内部自下而上统一的信息收集、报送流程,实现对内、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的系统整合与应用;在反欺诈牵头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间形成畅通的信息共享、交换路径,通过纵向报送与横向传递相结合的方式减少信息传导过程中的衰减。二是建立反欺诈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机制,构建银行业之间、银行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之间全方位、多层次的反欺诈联合协作机制,具体可研究由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主导,联合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银联等机构,建立银行业反欺诈联防机制,合作开展联防协查可疑账户资金信息、跨行紧急止付涉案账户等工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犯罪。三是加强反欺诈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反欺诈工作理念和做法,深入开展与国外先进银行、国际银行业安全组织、反欺诈机构、专业安保公司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银行业反欺诈工作的国际化视野和专业化水平。

改善银行业反欺诈的政策法律环境。银行业反欺诈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客观上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作为支撑和保障。一是加强反欺诈制度体系建设,制定专门的反欺诈法律规范,形成银行业欺诈行为预防、认定、查处、追责的法律体系,为银行业反欺诈工作提供法律规范。二是构建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加快综合征信体系建设,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综合征信平台,集合、共享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和各领域风险信息,规范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运用,此外,还应建立欺诈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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