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

2023-10-28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一、人文素质教育的含义

人文素质是人性当中一种内在的东西。它是人对日常生活的看法, 人内心深处的道德修养, 并由此而生的为人处世之道。人文素质教育着力发扬人的主观能动性, 着重对人主体意识的培养, 挖掘其创造和创新能力。这对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建立、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整合和监控作用。

二、法学专业应当重视人文素质教育的原因

第一, 从国家教育政策上讲,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 之前只重视专业知识性教育而忽略人文素质教育的教育模式已被取代。娴练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对较强的创新精神及能力以及正确的“三观”在内的人文素质已被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 法学专业作为高等学校开设的专业之一, 也必须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重视人文素质教育。

第二, 从法学教育的目的上看, 并不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娴熟的职业机器或者工匠型专才, 而是培养其具有法律信仰, 思想成熟, 意趣高雅, 情感公正的有意志、有情操、有个性的独立个体。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 与法相关的技术性事项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人文性事项同等重要。如果只致力于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普通技能型人才, 就会忽略法学教育的本体性价值。试问, 当今法律职业者最缺乏的是什么? 是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法律人不守规则, 缺乏法律信仰, 而痴迷于“潜规则”这无不是对法学教育的极大讽刺。

第三, 从法学内在品格看, 法学向社会传递着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理念, 具有很鲜明的人文性。首先, “权利”一词和法学形影不离, 法学本身就是关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限制国家的权力, 处理公民之间的权利纠纷。法律问题归根结底, 都会涉及权利或者利益, 但凡法律学者研究问题缺失权利等内容, 那么他所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将大打折扣。其次, “正义”一词也和法学紧密相连, 因为法学能对社会大众的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价。虽然, 法学专业具有典型的应用和实践性, 但是法学并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相加和运用, 它所关注的是人的利益、需求、价值、权利和尊严, 体现着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和意义追求。因此, 作为法学经典的学习者和探究者, 法学专业较之其他专业技术人才更需要人文素质的培养。

三、法学专业融入人文素质教育的途径

第一, 更新教育理念, 将人文素质教育中的开放式教育模式纳入法学教学当中, 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首先, 为加强学生将其所学理论制度转化为解决社会实务问题的能力, 即回应社会的能力, 地方法学院可以成立民生热线志愿者服务队和法律援助中心, 解决各类民生问题。其次, 部分条件成熟的院校可以将暑期见习纳入社会实践类第二课堂, 计入培养学分, 增进学生对司法前沿、审判前沿、检察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了解。最后, 为培养法学学生的科研创新精神, 鼓励学生在对每个国家社会、历史、文化深入分析的背景下, 整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而不是简单的就制度研究制度。把制度放在相关国家治理的大的背景下来研究, 这样的研究才是高层次的, 符合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二, 改进教学方法, 从完善“课堂教学模式构建”到追求“课堂教学模式创新”, 不断的释放课堂活力。摒弃以往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 大力推进师生互动的研讨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以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感染力。比如, 尝试论辩式课堂。它是一种分享式、体验式、参与式三者相结合的课堂模式, 可以让学生接触社会百态, 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避免死读书不接地气的情况。它增强了学生的自学能力与思辨能力, 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 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全方面的锻炼了学生团体协作能力、逻辑思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社会调查与资料整理能力。

第三, 优化师资队伍, 提升法学学生人文素养。俗话说: “打铁先要自身硬”, 老师的师德人品, 言谈举止、仪表气质、治学精神、教学态度会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 更加全面的知识储备及较为强大的法学组织管理能力成为高校法学教师的必修课。同时也应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 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学生自觉提升自身的人文素质。教师以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引导学生, 从而为国家培养真正的有良知, 有修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摘要:尽管我国各级学校已提倡推行素质教育20载, 但很多高校只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性教育而忽略人文素质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结合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缺失的现状提出更新教育理念, 调整教学方法, 提高师资队伍等措施来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文素质教育,途径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论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精神的培养[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5.3.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重要关节,是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保障。但根据调研,当前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仍存在着选题导向不合理、内容缺乏实务支撑、结构缺乏法律思维以及论文指导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构建专业实习与法学毕业论文的关联机制,将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平台,不断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

关键词:法学专业;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关联机制

2018年卓越法治人才培養计划(2.0版)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而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法学专业的实习和毕业论文看成是几乎无任何关联的过程,将其当作相互独立的两个教学环节。当前,在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学生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因素,如何实现两个教学环节的关联性提升,已成为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必要性

(一)由法学教育教学的完整要求所使然

毕业论文主要用于考查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专业思维的运用能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思考和兴趣并运用所学去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是学生接受大学教育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实践教学环节,是各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有确保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才能够确保整个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执行的完整性,才能实现整个教学过程的关联和互动以及整个教育教学过程整体质量的提升。

(二)为法科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不可或缺

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是卓越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而毕业论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用法律思维去解决法律实务中或者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它可以全面展现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调查研究、信息搜集和综合表达的能力。

(三)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所必需

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基本认识,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检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试金石,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适度增加法学专业学生毕业难度,是落实作为高校生命线的人才培养质量这一基本认识的重要体现,将在无形之中成为法学专业强化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

(四)是对当前法学专业论文现状的重要回应

目前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做法是:由指导教师给出论文选题然后由学生进行选择,然后按照论文指导老师的要求完成“命题作文”。其弊端显而易见:“命题作文”使得选题范围受限,学生的能动性与创新性难以发挥;毕业论文的质量难以保证;不利于优秀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等。为破解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困境,教育部多次强调“高校要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对形式、内容、难度进行严格监控,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关联性现状分析

为探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性,课题组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回收有效问卷305份)和实习基地(回收有效问卷20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以期达到以微见著之效。

(一)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相关现状

1. 关于专业实习的相关情况

被调查的学生有82%的人对实习目标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仅有18%的人不太清楚,对实习单位的选择有79.1%的学生认为是学校安排与学生志愿的结合,基本能够满足学生对于实习单位的选择。79%的学生赞同将专业实习放在大三下学期,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有96%的学生能够通过自己查阅资料、请教指导老师等方式,在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积极予以解决,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实践性能力均能得到一定提升。除6%的指导教师布置学生完成相关调研任务外,90%以上学生认为学校对专业实习期间的调研并未做要求,割裂了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之间的联系;同时,56%的学生认为专业实习期间学校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的交流仅1-2次或根本就没有交流,这种交流与互动的严重不足,往往导致对学生的实习效果难以及时掌握,从而难以对实习过程进行优化,以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和思维能力。

2. 关于毕业论文的基本情况

赞同毕业论文开始准备的时间安排于第七学期和第八学期的分别占26%和47%,只有12%的学生倾向于将毕业论文的准备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考虑到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要求的差异性,以及学习精力和时间的有限,只有15%学生赞同将毕业论文的准备和专业实习同步进行,可见,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一体化并没有得到多数学生的拥护。

就论文选题的确定来说,48%的学生倾向于在专业实践基础上进行思考后选择感兴趣的题目,专业实习中的实务接触和经历成为毕业论文题目的重要来源。主张直接根据指导老师拟定候选题目进行论文题目确定的只占32%,赞同老师指导之下自主进行毕业论文选题的则在20%,如何发掘和发挥好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互动关系,成为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反馈情况

学生前来实习的时间段,实习单位期望安排在第五学期、第六学期、第七学期和第八学期的比率分别为15%、70%、10%和5%,这一点大多数实习基地与多数学生的想法不谋而合。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70%的实习单位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较多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但在实习结束后回到实习单位寻求和收集实务资料的学生则只有35%左右,多数学生回校后的理论思考和法律实务的联系逐步淡化,专业实习的实效得不到及时的巩固和深化。实习基地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比较了解、一般了解和缺乏了解的比率分别为15%、35%和50%,对学生的知识掌握和法律思维状况缺乏直观认知。同时,实习期间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也不容乐观,实习基地认为学校实习指导老师“经常”前来指导的只占15%,仅有1-2次或根本没有指导的占60%,实习基地与学校层面的交流也存在着不足,学生专业实习和在校期间的学习难以实现默契衔接和互动,进而难以实现学生实务和理论水平相辅相成、共同成长的良好期许。

三、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下我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提升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选题缺乏合理导向

科学合理的选题是撰写出一篇高质量法学毕业论文的前提条件,目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其一,缺乏问题导向。多数选题的主旨都是过于宏大的理论型题目,加之论文篇幅所限,导致论文空泛化而难以有切实论点和指向,这种论文的针对性、实用性严重欠缺。其二,缺乏创新导向。衡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能否对学术前沿和法律实务的关注,但一些学生在选题时由于缺乏对学术及法律实务前沿的了解,所选题目较为陈旧,亦不能从新的角度、新的思维视角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观点。其三,缺乏专业导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法学领域,遵循法律思维得出法治方式的结论。但部分学生在选题时选择类似于社会管理、治理机制等方面的题目,得出的是社会学或政治学的结论,这类的论文实在难以称之为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二)论文写作鲜有实務支撑

法学专业属应用型专业,法学论文若完全脱离法律实践便犹如无本之木般难以生存。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学生不仅要接受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还要接受与之相适应的人文和素质教育,以及必要的专业技能训练,其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与时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受制于传统教学方式,法学专业教师的授课多采用知识灌输的方法,学生对于实务的了解通常局限于课堂上的案例。正源于此,当前法学专业的多数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多习惯于从法律文本本身、书本法学理论的论述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阐明出发,对所选题目作剖析、提观点,使得文章缺乏法律程序操作、法律规范的效力与适用、可能导致的司法结果等实务支撑。

(三)论文逻辑缺乏法律思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应当体现法律思维。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在论文写作中应坚持法律职业思维去发现问题和探寻问题的解决路径。但当前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法律思维的养成还存在不足。其一是法律思维相关课程的欠缺,用于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课程《法律逻辑学》,部分学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并未设置,或者虽有设置,但师资力量难以得到保证,教学效果难尽人意;二是学生在学习和实务中遵循法律思维去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学生在最终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运用的仍是一般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文的逻辑性、严谨性和论证结构等得不到保障,无法彰显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专业特色。

(四)论文指导缺少关联机制

当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均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分别安排于不同学期,对于实习与论文的指导老师也无一致的规定,导致两阶段的指导老师基本不统一。然而调研中发现,近半数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于专业实习期间的法律实务经验、调研与思考。因这两个阶段指导老师配置关联性缺失,学生在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沟通中就难免出现不顺畅的情况,使一些学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陷入两难的境地。此外,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一般不参与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使部分学生毕业论文中的实践性疑问无法得到指导和解决。这种论文指导关联机制的不完善,会对法科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四、构建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

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与法律事务能力同时予以重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依据,为此,必须切实提升其质量。在专业实习等法律实践中,努力构建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是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核心。

(一)引导学生“专业创新”与“小题大做”

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论文选题中的导向缺失,其一要使学生确立“小题大做”的意识。培养其在实习期间学会从法律实务中以小窥大,强调选题的针对性与实用性,选择与自己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相适应的题目。其二要给学生更多的创新可能。“法学人才的‘同质化’饱受诟病,而愈来愈多元化的社会需求的是差异化人才,表现在毕业论文上,往往模式单一:传统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学术论文为主,偏重于理论研究。多年的实践证实,这种模式很容易与学生的当下实践脱节,与学生四年的学习脱节,从而导致学生对这种论文的写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学生在专业实习时,由于接触的法律实务多种多样,以学术论文作为毕业论文的单一形式,已难以应对学生的可能创新。可以适当改革毕业论文模式,拓展毕业论文的形式,实现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有效衔接,激励学生创新。

(二)培养学生“感受实务”与“探究理论”

法学毕业论文缺乏实证材料的支撑多是因有限的实践机会所致,面对有限的实习时间,应该切实构建相关机制,让学生“感受法律实务”和“探究法学理论”。其一要制定明确的实习调研要求。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实践提出一定的量化要求,鼓励和要求学生进行实习调研、收集与整理法律实务材料,为毕业论文的开展准备必要的实务材料。其二要完善实习考核与答辩机制。在学生专业实习结束后,要求学生对实习中感兴趣、有所思的问题、案例等进行整理和相关法学理论分析,并作为实习考核和答辩的依据,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升学生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的能力。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不仅能探析理论,更能与实践相结合,或者立足于实践进行学术分析,从而具有丰富的内涵。

(三)强化学生“职业认同”与“法律思维”

基于问题学习的探究式教学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教学方式。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均应具有“探究”性质。与此相适应,教师的指导也应是一种探究式指导,在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教师必须引导学生做到探究式学习,以具有“批判性”特质的法律思维养成作为探究式指导的价值指向。在实践性教学中,教师应将“教学”建立在学生的“学习”基础之上,是学生的探究性学习决定老师如何教,老师的“教学”必须为学生的“学习”服务。从而使得教师形成“教归依于学”教学理念。也就是说,在实践性教学中,应当是学生的学决定老师如何“教”(指导),而不是反之。

为此,要不断完善课程设置和造就更多的“双师型”教师。以确保学生在理论上对法律思维的内涵、属性和思考方式等有基本认知,为法学专业实习奠定基础;既懂法学理论又熟知法律事务的“双师型”教师更为学生的探究性学习不可或缺,因为只有具备这样素质的教师才能在法律实踐中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判断和解决专业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所接触的真实案件,唯有如此,学生的“职业认同”意识才能得到强化。由之,各校在制定法学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指标体系时,应将法律思维运用水平作为专业实习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以此实现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思维关联,为毕业论文写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思维支撑。

(四)促使学生“思有所行”与“行有所悟”

为切实提升法科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就必须解决目前毕业论文写作与专业实习不关联的问题。为此:一要重新设计毕业论文的写作流程,将毕业论文的准备时间与专业实习时间同步。二要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学校指导老师融为一体,实现两者教师安排的关联,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确保指导过程的连贯与前后一致。三要努力实现毕业论文的双导师制,将学生实习期间的实践导师聘为学生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使学生的实践性疑问得到解答,并凝练为论文中的学术观点,以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平。共同助力学生“思有所行”与“行有所悟”目标的达成,推动专业实习效果与毕业论文质量的共同提升。

五、结束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评判优秀法学专业人才,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的重要标准。一篇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不仅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为论题提供理论支撑,更需要学生能够收集法律实务材料,并在论文中对相关法律实务问题作出细致、准确的判断与分析。而作为在校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习则是其难得的实践机会,构建科学合理的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机制,无疑会为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征求意见稿)[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810/t20181017_351887.

[2]李小峰.德法兼修视阈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创新路径探讨[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73-74.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

一、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在本科教育阶段,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确立怎样的教育目标是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式的前提和关键。关于法学教育目标问题,就目前有影响的学说综合而论主要有:“精英说”、“通识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二元结构说”等等。应该说近20多年来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一方面,缺乏高端的法律人才,如缺乏国际国内经济事务上的法律人才。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有关国家经济问题的立法,扮演主要角色的往往是一些经济学家,却较少看到法学家的影子。在未来,很可能还会欠缺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另一面,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中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统一的条件下,司法者必须尽可能使法律适应当地的情况,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是现在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现有的教学方式从法学院获得的知识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与此同时,在中国东部,特别是沿海城市,已经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法学院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其中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而被一些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状况来看,国家急需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即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理由是:

第一,社会需要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应用型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学术型人才。在任何一个国家,学术型人才终究都是少数人。法律职业多种多样,可以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实务职业工作和法律理论职业工作,但从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情况看,对法律实务职业人员的需求比对法律理论职业人员的需求数量要大得多。从现有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总量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数量远大于从事法律理论工作人员的数量。毕竟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

第二,学习者的个体需要是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内在准则。应当看到,大部分学生选择法律作为学习专业,还是以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理想的。事实上大批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的确把选择去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主要去向。

在法学教育极其发达的美国,其法律教育理念就是把法学院看作是造就律师的作坊,而不是法学家的摇篮。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对所学知识在实践中进行灵活运用和操作能力。目前,从客观上看,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的,法学教育将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合司法实践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角度上看,在大学法学本科教学中就应始终贯穿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有缺陷,相应的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到其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曾撰文指出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方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应该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运用实践教学方式以达到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对于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进一步重视:

(一)强化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是教师指导下的学生对案件审判的模仿,是将学生控制在既有的事实框架下,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以模仿的身份扮演特定的角色,完成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性教学较有成效的方法之一而为各学校普遍采用。目前模拟法庭训练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学校并没有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课程予以开设。在实践中,不少教师与学生仅将其视为是一项课外活动,而且活动开展的频率极低,参加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学生为了达到表面上好的效果,庭审开始前已经有过几次排练,模拟法庭只不过是学生穿上各种制服演戏。这些作法实际上没有认识到模拟法庭训练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对学生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应当作为教学任务以一门课程的形式开设,要有详细的课程计划,在每学期安排固定的时间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也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程序演练,而是对案件进行系统、全过程的训练。学生必须从教师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完成相关角色的法律文书。学生应该参与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整个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每一位学生均有机会参与并实现相应角色的体验,完整地完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全部工作,这对学生法律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无疑是有效的。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可以由教师或聘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以加深学生的印象。

(二)法律诊所教育

中国一些高等院校实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一种较好的实践教学方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在法学院开设的、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由于学生在学校里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又有客户来咨询,像个诊所一样,故得此名。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都有这种教育,开设了这门课程。2000年中国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取得一些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

来教学的教育方式。作为一门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它是以办案为主。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学生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就像一个律师。其教育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在诊所里、在办案中,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法律职业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法律诊所课上,活动的主体始终是学生,而正是这些以学生为主的实战性质的教学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除诊所式教育外,实践课程还可以延伸至国家司法机关,甚至延伸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应法律工作部门,但必须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而不像传统的毕业实习那样流于形式。例如,可以设计这类课程的检验和评分制度,将学生实践成绩的最终检测权交给法官、检察官。实践的方式应该是在相应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实际工作。例如,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裁定,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检察院,学生可以练习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参加诸如起草、审议法律议案,执法检查活动等等。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N].法制日报,2001—9—2(2).

[2]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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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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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海坤.造作法律工匠的作坊——耶鲁法学教育观感[DB/OL].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l.asp?id=3197.2005-06—10.

[8]陈露.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

[9]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10]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与学生律师职业素质的培养[DB/0L].http:www2.acla.org.cn/pg/article.php?articlelD=3199.2002—08—05.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开设 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厅、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写 作等课程。为保证开好上述课程,必须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教学规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 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 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 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 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 到 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 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 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 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 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 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 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 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 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 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 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 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 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 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 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 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 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 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 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 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 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 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 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 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 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 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 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 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 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 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 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 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 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 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 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 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 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 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 个 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 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 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 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 ,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 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 助中 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 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 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 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 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 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 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 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 步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 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 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 制度 ,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 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 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 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 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 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 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樊明亚,等.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及体系研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 05(4).

[2]刘丽.浅谈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6).

[3]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清 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

〔责任编辑:徐光宗〕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法律文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文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存在弊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文章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文书教学进行改革,改革的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革新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 教学改革 实践

[作者简介]玉梅(1959- ),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律文书写作。(广西南宁530023)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文书对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纵观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教学理念不明,教学模式单一,导致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学而不能致用,教学资源并未能发挥其最大效用。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以致用为原则,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思”即法律思维;“写”即法律写作;“说”即法律论辩,从而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写作能力、论辩能力,使学生毕业就能上岗,达到“教”“学”到“实践”(社会服务)有效连接的目的。

一、更新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识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的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①”教学理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教学理念不明确,教学活动就会打折扣。

传统的法律文书课教学,把“格式+写法”作为法律文书教学的重点,以致学生对法律文书的认识很肤浅,认为写作法律文书,只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就能写出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事实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案,但作案的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社会后果是不一样的,处理结果也就因案而异。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的法律文书,写作时仅仅运用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要体现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适用的指路明灯。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只是按部就班介绍法律文书的格式,每一部分的写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文书写作是写作者对法律的认识、解释、适用。因此,作为高校法律文书课,不仅要告诉学生法律文书“是什么”,还要告诉学生“为什么”,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明白法律文书背后的法律制度、法律精髓。

法律文书的内涵充盈着法律的精神,法律文书写作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考量,以追求法律的需要、欲望、目的为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法律文书所表现的司法裁判的具体结果,不仅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制,并能与蕴涵在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形成一致。具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法律的指引,选择恰当、得体、理性的语言,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案件“是”与“非”一目了然。而法律适用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以体现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如果说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是一个内隐的、静态的理想追求,那么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正义性,就是动态的、看得见的法律裁决过程所蕴涵的正义价值判断。因此说,法律文书教学理念,应以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教学的指路明灯,从更深层次指引法律文书写作,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写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主动探究问题,有效解决问题,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二、创新教学思路

教学思路,主要是指教学的设想、构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学如果没有符合本课的教学实际、教学特点的设想、构思,教学目的就难以达到。法律文书课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操作性的专业基础课。法律文书集法学与写作学为一体,在法学与写作学的关系中,以法学为主,写作学为用,法学起主导作用,写作学帮助实现法律目的。法律文书教学,是提高学生法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学”作为教学思路的出发点,指导、帮助学生完成所要学习的知识技能,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操作能力、健康的法律人格。

1.教学设计切实可行。教学设计到位,才能实现教学目的。其一,纸介教材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纸介教材是主干,是基础,要选择版本新、内容正确、具有权威性的教材;网络教学主要是通过校园网平台进行,它是对纸介教材的深化、扩展和补充。

其二,针对性与实践性交融。法律文书教学,要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适合其层次的教学内容;根据法律文书具有交叉学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按照法律文书的教学目标,突出其实用性特点,不仅要侧重法律文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学生实际写作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在学理论中,学会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其三,法律思维与教学目的相统一。法律文书写作与其他的公文写作不同,它是在法律的指引之下,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法律思维为向度,实现教学目的。

2.教学目标明确、清晰。教学目标是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它指引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运行轨迹。法律文书教学有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远期目标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终期目标,包括法律素质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它贯穿于法律文书教学的整个过程,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生命之本;近期目标,就是每节课的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应完成的教学内容,它是实现远期目标不可缺或少的环节。因此,进行法律文书教学时,应以实现教学目标为前提,准确把握每节课的内容,精心设计每节课的步骤和方法。

3.精选案例。案例是法律文书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整节课的教学环节,精选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保证。法律文书教学使用的案例,包括具体个案、成品文书、半成品文书。具体个案选择不仅要具有典型性、新颖性,还要切合学生实际水平,才能使学生有兴趣,层层递进,做到事半功倍;成品文书,要选择内容上分析到位、格式上正确的文书,以便学生欣赏、借鉴、提高;半成品文书,要选择在实践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并且错误率较高的文书,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曲直。

三、革新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教学模式是组织化和结构化了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②”法律文书的法律性、写作性、实践性特点,要求法律文书教学模式必须多样性,目前单一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文书教学的需要。因此,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1.板书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传统的板书教学,具有条理清楚、印象深刻、灵活性强的特点,既有利于教师控制课堂节奏,也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感情沟通和教学互动。板书教学的最大不足,就是信息量小,课堂气氛沉闷,难以有效引导学生入情、入境,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活跃思维。多媒体教学以其崭新的教学模式,成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学生获得大量相关的信息,并以丰富多彩的情景画面,把学生拉近生活,给人亲切感,活跃课堂气氛。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多媒体教学活动,虽然具有板书教学难以拥有的优势,但也存在不便于教学互动、展开的不足。多媒体教学,由于事先就设计好课件,每节课只能按部就班逐一放映,难以就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教学环节,整个课堂程序性虽强,但却生硬、呆板,教师与学生的思想沟通被教学媒体阻隔着。

从上述对传统的板书教学及新型的多媒体教学的分析,可见两种教学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教学不仅是教师的“教”、学生的“听”的过程,更是教师与学生的思想交流过程。法律文书教学应把板书运用与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单一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法律文书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以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向学生展示相关的信息,并运用板书,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引导学生根据不同的诉讼要求,解剖案情,完成法律文书的写作。让学生在教师的谆谆讲授中,既获得了专业知识,也获得了思想上的陶冶及情感上的熏陶。

2.案例教学与司法实践接轨。“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③”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打破了传统教学中讲台为教师独有的做法,以案例为媒介,让学生深度参与到整个教学环节,教与学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思考、论证、写作来完成,有效调动起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法律文书案例教学的步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分析案情材料。针对具体个案,教师不必给出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环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的界定,让学生澄清与问题有关的事实与前提,进一步思考问题背后有什么事实和包含什么样的观点,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独立分析、思考的能力。

其二,职业角色训练。在学生对案情有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后,要求学生站在相应诉讼角色的立场,根据案情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诉求、司法机关的职能,制作相应的并具有一定质量的法律文书。通过角色训练,学生既巩固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对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作用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有效提高了学生收集材料的能力、组织材料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

其三,摆擂台评讲。针对学生担任的角色和完成的习作,教师不必包揽评判,而是由学生自讲、自评。针对学生的自讲、自评,要求学生发言要言之有物,论证有据,结论扎实。教师作最后的总结评讲。教师的评讲要有针对性,既表扬学生文书写得好的地方,写得好的原因和依据,同时也要指出学生在文书写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学生容易忽视、遗漏或挖掘不深的问题,教师讲评一定要透彻、明白。教师通过总结讲评,不仅进一步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对已学的知识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同时将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告知学生,从而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

3.实践性教学与司法实务融合。案例教学虽然也属于实践性教学的范畴,但和本节所要阐述的实践性教学在表现手段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在课堂上运用的,案例由教师选择,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写作,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来完成整个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法,一般是在课堂外进行,主要是以学生为主角,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教师与学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教师主要是起到把握全局、修正错误及引导作用,所有的教学环节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实践性教学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进行:

其一,感性认知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部门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监狱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涉及部门的面广,各部门由于职能不同,对案子的处理、文书写作要求都不同。要写出一份符合规范且有一定水平的法律文书,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写作功底,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而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虽然经过一定时间的法学专业的学习,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但社会经验的欠缺却是其最大的不足。为了让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能吃透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写出符合社会要求、法律要求、有一定水准的法律文书,教师就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社会调查、阅查案卷、观摩审判活动等,使学生对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从理性认知上升到感性认知,并从自身行为中获得真知,增加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从而为写作法律文书打下扎实的认知基础。这种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沟通关系或实习基地,为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提供保证。

其二,实践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形式是开展模拟审判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法律诊所式活动等。步骤是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开展相关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所有必须获取的材料、证据以及必须写作的法律文书,都应由学生自己完成。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对知识的融会贯通、正确运用,合理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职业技能。

其三,协会型实践性教学活动。通过成立学生法律文书协会,并以此为平台,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活动。活动内容分两个部分:一是相互探讨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相互批改习作;二是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文书写作服务,如对需要写诉状的人帮助写作相关的诉状。活动形式有小组讨论、写作竞赛、知识答卷等;活动场所可以是教室、校园网等。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就是将实践教学活动融入法律实务中去,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改变那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不会写文书的状况。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教学改革,其目的在于改变落后、不能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实战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瞬息万变的时代发展的需要,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注释]

①孙亚玲,傅淳.教学理念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134.

②杨开城,李文光.现代教学体系的理论体系构想[EB/OL].http://www.edu.cn/20020416/3025055.shtml,2002-04-16.

③张新平.案例教学法的内涵[J].云南教育,2002(10):5.

法学专业职业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一、我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职业认同的内涵

教师职业认同是指教师对其所从事的教育职业在内心承认其价值和意义, 并对其充满信心和职业情感, 能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角色和职业期待合二为一, 并从中得到乐趣的过程和状态。“过程”是指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从自身的教育教学经历中逐步厘清自己的职业认同度和教师的角色定位的过程。“状态”是指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在目前对自己从事的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职业认可程度。较高的职业认同程度能够促使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尽职尽责, 关系到高校学生的健康成长与成才, 同时也关系到高校教师自身的职业发展。

教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 它不仅关系到教师本身的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 更重要的是对于学生的深远影响, 使得学生在树立专业理想和职业信念时能够有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来说,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高校教师本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知识和人文素养都要高于社会的一般水平, 同样, 高校教师的职业认同感也应该高于社会职业的平均职业认同水平。拥有较高的职业认同度可以使得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将法学教育教学工作看作为自己职业的坚守态度, 不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随意更改, 这种职业认同的信念感无疑也会给学生以无形的榜样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最优化。

二、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职业认同程度的途径

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认同程度,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其一, 在地方高校教师的甄选中, 关注个人的职业认同问题。如何把具有优秀教师潜质的新人选拔进来, 是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外, 教师的职业认同感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较高的职业认同程度能促使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更加积极主动的投身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同时职业认同的评价性特征和职业情感特征也更能体现教师本身的职业价值。实现高校的育人使命, 教师是关键, 因此, 地方高校在选拔新教师时, 要密切关注法学专业教师个人的核心自我价值评价, 关注职业认同程度也是增强法学专业教师人格特质选拔的效度的一个有效途径。

其二, 增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职业认同的内动力, 促使其明确职业目的和方向, 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大多数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对自己的职业认同并不是很差, 他们有着较好的教学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 职业责任心也很强, 但是这一类教师比较缺乏的就是对于高校法学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缺乏创造性。我们都知道,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作为职业认同主体的高校教师, 应该充分发挥自己能动的意识性, 在实际法学教育工作中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 主动追求职业发展的动力。这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自我提高教师职业认同程度的根本举措, 也可以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激发起对于工作和学生的内动力。当一个教师对职业认同有其自身的认同感和目标感, 并能按照这个目标逐步的学习和创造, 就能从法学教育教学和科研本身体会到成就感和幸福感, 从而享受到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尊严和职业情感, 而这些又反过来可以促进教师职业认同程度的进一步深化, 并更好地投入到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其三, 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 从客观上提高其职业认同程度。通过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职业认同程度的认知和培训, 可以激发其对于高校教师这个职业的热爱, 并全身心的投入到法学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中。从实际出发, 完善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防止紧张或者懒散的情绪影响到教师本身, 培养教师责任感和职业精神。这也进一步要求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拥有不断进步的进取心理, 及时反思自己的教学课程和教学活动, 同时树立好自己的科研研究方向, 同时及时更新法学专业的教育理念, 总结出适合自己的教学特色和课程风格, 在科研过程中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科研实践和调查进行总结, 使自己在教师职业认同的发展过程中日益成熟。

总而言之,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在职业认同程度上的提升, 既可以促进其对教师职业的深切热爱, 又可以创造性的建设自己所从事的教学活动和科研实践活动,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反思, 实现自我更新和持续性发展。

摘要:提高教师的职业认同程度是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通过对现有教师进行筛查、考核和评价, 帮助教师进行职业规划, 明确职业目的和方向, 以增强其职业认同感。本文在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进行教师职业认同的内涵和策略分析的同时, 注重培养教师的科研反思能力等方式, 以提高职业认同程度。

关键词:教师职业认同程度,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 宋嗣廉, 韩力学.中国师范教育通览[M].哈尔滨: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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