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

2023-10-06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口述:本人汪汪,是我院妇科住院部的一名护士。我于2009年7月正式加入到XXXXXX单位的大家庭当中,至今7年余。自担任医院护理工作以来,我一直勤勤恳恳,爱岗敬业,尽职尽责。2016年7月14日,我突感头痛难忍,鼻腔鲜血涌出,随即昏迷,生命危急。幸得母亲及时呼救,转送到顺德人民医院救治!等我醒来,已是在重症监护室昏迷多日。经顺德人医的医生诊断为:脑干突发急性出血。幸亏就诊治疗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自我病后,父母及亲戚皆殚精竭虑,倾心陪护、照料,我的病情日渐稳定,但现在仍有明显脑出血后遗症状,说话缓慢口斜、手脚麻木,瘫痪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日后康复尚久。我的精神更是遭受重大打击,根本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我是独女,是家里主要经济支柱,父母渐老且收入不高,家中尚欠房贷及装修款项数十万金额。现如今我突遇此大难,住院已经1个多月,为治病已经花费近10万元,而且日后康复治疗仍需大笔费用。我本想轻生,早日结束痛苦,但见父母亲人苦苦哀求,心力憔悴,我又担心他们日后必无依无靠,遂不忍离去,强撑顽强康复。我深深感谢医院各级领导同事的关心慰问,谢谢大家!

谢谢你们!现由于医疗费用负担实在太大,我及我的家庭已经难以承受,所以我恳请医院各位同事、同仁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帮帮我的家渡过难关!感念医院各级领导爱护关怀之情,感激各位同事深厚情谊!再造之恩感激万分!期待我早日康复,期颐报答!

汪汪 整理记录: 2016

月27日

申请人: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我是FF市重点贫困乡镇之一的XXX村村民ZZZ,今年34岁,全家4口人吃饭,因病致贫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日常生活难以维持。

不幸的是儿子WE,因2004年发热生水痘,经丽水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多年来为他治病我们到处求医花去了医疗费20多万元,不但花去了家里一切积蓄,而且还负债累累。

如今,儿子的病情再次恶化,在杭州市省儿童医院住院,医生说必须做骨髓移植,光手术费用就是个天文数字高昂的医疗费用对于我们这个农村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使整个家庭生活走上绝境。在处于病魔逼迫和生活的无奈,为救一个天真无邪的生命,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诚恳而又迫切的要求给予经济救助为盼,我全家将感恩不尽!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XX县民政局:

我叫XXX,女,汉族,农民,现年47岁,家住XX县XX镇XX村,家庭其他成员4人。

我患子宫粘膜肌瘤多年,在县市医院多次治疗无效,

2012年5月下旬急性发作,在西安武警医院做子宫粘膜肌瘤手术,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5600多元,亲人陪护住宿、生活花费1000多元,结果手术费用超出农村合疗报销范围,没能报销。

手术后我体弱多病,生活所迫致劳累过度,引发先天性眼球震颤病症,诱发双眼白内障,双眼接近失明,痛苦万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前往西京医院救治。手术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手术是2012年6月18日,手术费用7500多元;第二次手术是7月3日,手术费用6900多元。

短短三个月就做了三次手术,三次手术花费近25000多元,农村合作医疗仅仅报销2000多元,目前还在不断服药治疗。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极低,生活非常困难,手术医药费用是从亲戚朋友处筹借来的,此次花费犹如雪上加霜,我们家无力承担偿还巨大的的医治费用,因此我不得不向XX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此致

2012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摘要: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刚刚起步,各地制度运行尚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细则、城乡医疗救助公共财政体系、城乡医疗救助监督机制等方面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统一医疗救助模式,建立“守门人”制度;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合理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及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关键词: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

1.救助对象不明晰

现行制度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特困群众均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家庭成员以及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均纳入到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突破了文件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已将救助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而另一些地区由于财力限制,救助对象仅限于低保对象,从而造成同一省份内部各地区境况相似的贫困者在医疗救助权益上的不平等。

2.救助模式不統一

从全省来看,普遍采用的医疗救助模式有“大病救助”和“综合救助”两种。“大病救助”模式是政府只为某些费用高的大病患者事后提供一定救助,其救助面窄,而且对身患救助范围之外大病的低收入者不公平;“综合救助”模式是政府支付低收入者部分门诊和住院服务费用,而且医疗救助的“核心服务包”中还包括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从而提高了低收入者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其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其参与劳动力市场并摆脱贫困的能力。总体来说,只要筹资水平能够达到一定高度,“综合救助”模式值得推广,也是发展趋势。

“综合救助”模式对加强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使他们少生医治费用高昂的大病,更具有成本功效性(cost-effectiveness);而“大病救助”因其只提供大病开支报销,近期看来虽会节省大量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开支的报销,长远看却将有因贫困人群大病开支偏高而得不偿失的可能,同时对于提高贫困人群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没有助益。

3.救助标准不科学

救助标准不科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以及仪器检查费用近两年都随物价上涨而有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要求,各地公立医院对贫困群体就诊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这些“增支”和“节支”因素,都影响着救助对象的诊疗费用,从而间接影响着救助金额。

在这些方面,医疗救助相关部门缺乏统计和分析,导致救助标准的提高缺乏科学依据,实践中只能反过来依据资金充裕情况来确定救助标准。这样的救助标准,难以准确地满足被救助者的真实需求。

4.救助程序有待完善

救助程序复杂给困难群众带来就诊、转诊和报销的额外麻烦,影响急症或者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质量。同时,繁琐并不等于严密,现程序仍存在漏洞,给“败德”行为留有契机。各地在医疗救助申报的资格审查、报销手续复核等方面虽然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基层工作人员都反映票据真实性审核的难度很大,单凭目前的审核程序,很难控制医院“大处方”和医患合作这一“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影响救助效率。

(二)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层面的问题

1.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基金规模较小

从理论上讲,政府财政拨款并不应当是医疗救助的唯一筹资渠道,但是,各地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是医疗救助的绝对主渠道。政府通过福利彩票的预算外投入贡献甚微,境内外的捐助更微不足道,而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不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规模。

从各级政府预算筹资结构上看,又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比例较高,区县财政投入不足。如此情况,恰恰又成为“综合救助”模式无法广泛推行的原因。

2.基金支付量较少,结余过多

在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有的地区基金结余却较多,而且相对来说,贫困率较高的地区基金结余量更大。无独有偶,云南省的新农合实践调查中也出现了这样的奇特现象:越是贫困地区,新农合基金结余率越高。究其原因有:一是执行问题,由于黑龙江省试点和推广城乡医疗救助先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属新生事物,各地政府在“摸不准风向”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观望”的选择是符合行政理性的,同时也是没有监督约束机制的体现。二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各地职能部门对本地贫困群体的支付能力判断不准确,从而制度核定的救助水平过低、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部分)仍难以承受,致使贫困群体在有医疗救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去看病,出现一方面救助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救助资金大量结余的现象。

(三)管理层面的问题

1.多头管理、部门衔接差

按照现行制度,城乡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都涉及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而这些工作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制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时有患病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后不能按规定及时得到医疗救助的现象。

2.行政监督缺位,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

再富裕的社会、再高的筹资水平,如果没有制衡,也难以实现健康收益和较高的救助效率。理想的制衡机制应当是医疗救助的各参与主体构成“制衡链”,“制衡链”中各服务主体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尽可能到位的服务”为目标,在这个“链条”里,财政和审计机关应提高行政监督能力,建立医疗救助系统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否则,再多的筹资、再多的补贴也无法惠及贫民。各地在医疗救助的行政监督方面基本是没有作为或者少作为,财政和审计的长效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3.基层办公经费不足、工作力量薄弱

由于市县财政困难,对医疗救助工作缺乏经费投入,经费供给不足;而另一方面,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展开,工作量越来越大,经费需求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对具体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系统地培训,导致实际工作中时有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现象,影响工作效率。

(四)政策层面的问题

政策层面存在衔接上的问题,如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的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性质上都属于社会保险这一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在性质上则属于社会救助,当保险功能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完全保障的时候,救助功能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可见城乡医疗救助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乃至工作程序上与前两者都有相关联、相交叉的地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感觉到了政策衔接的必要,并开始尝试,但是总体还是衔接不足,常常出现“保险”之后,“救助”承接不及时的真空时段,影响医疗救助的“口碑”。

二、进一步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合理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要逐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各地要在确保把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或重残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充分考虑其他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探索扩大救助范围。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的界定办法,提高对救助对象的识别能力,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依据,使救助资金成为真正的受困群众的“雪中炭”。

2.统一医疗救助模式,建立“守门人”制度

在稳定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将“综合救助”确定为黑龙江省各地医疗救助的统一模式,将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列入“医疗救助服务包”,提高贫困人群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再者是常见病种的救助和住院救助。以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点,建立“守门人”制度,即门诊服务必须由基于社区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全科医生)来承担,各类医院只提供专科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区全科医生的首诊制,医生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的逐级转诊,方能享受医疗救助。

3.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根据救助对象难以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坚持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困难群众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要及时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已明确的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授权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应当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另一方面要改进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如建立定点医院垫付机制。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规定额度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费用。同时,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简化手续。对按规定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就医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但要简化手续,方便救助对象。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对转诊救助对象预先支付部分医疗救助金。

此外,尽量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措施。要充分利用医药集团、连锁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网点多、价格低廉、服务便利等条件,通过发放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券,建立平价药店,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和购药。

4.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各地要随着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增加,及时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水平,重点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五保户”以及重病、重残等人员给予重点照顾。

(二)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机制

1.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包括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两个方面。建立穩定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机制,其中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落实社会捐助的税收减免政策,引导社会捐助资金投入医疗救助;加强和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协作,引导慈善资金投向医疗救助。单次治疗额度大的病种和单次医疗费用虽不高、但需长期频繁支付的慢性病种是“综合救助”模式中门诊和住院救助都无力负担的难题。但在实践中,由慈善组织出资救助上述贫困患者的做法,因最大程度实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而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同时,各地方财政要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将本级应负担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打满打足,保证城乡医疗救助事业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地方负担资金足额到位,可要求其先将款项上交到省,省财政再会同省级资金一并下发到终点;不上交者,年终从预算中扣回。

2.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体系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公示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二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

根据世界银行2004年发展报告给出的“长线”和“短线”制衡架构及其配套要求,通过“信息-制度-行为”的架构,让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形成行政纪律、市场纪律、受益人和社区参与、舆论监督等有效的、制度化的激励和约束,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确保制度的持续、自动和低成本运行。

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可以使用上述架构,具体应用为:长线制衡用于构筑“救助对象→政治家→公务员→医院→医生”多重委托代理链,靠约束和激励机制实现;短线制衡用于构筑救助对象对服务提供者(医院、医生)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救助对象行使“客户权利”,形成“救助对象→医院→医生”的制衡关系。配套以医疗救助信息公开化和医疗救助公共信息立法,确保各利益主体“成本”和“绩效”信息的“自动披露”。

(四)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技术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具体衔接点有: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困难群众享受到相关保障制度的补偿,对困难居民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之外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要重点解决患有大病、重病且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

(五)加强部门衔接与配合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建立“一站式”服务规程,及时传递信息,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推行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基层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及时出台相关文件,成立相应机构,落实救助经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狠抓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整体推进,基本形成了城乡联动、立体救助、协调一致、运作规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重庆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5年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社救委办发[2005]4号)要求,现将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1.根据(渝府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迅速召开常务会专题研究,及时出台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奉节府发〔2005〕64号),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城镇低保、自然灾害救助、农村特困户、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殊困难群众分类施救等11项救助制度。(自评4分)

2.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奉节府办〔2005〕107号),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斌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王金龙任副主任,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财政、国土、劳动等21个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以奉节府办〔2005〕1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并扎实开展了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都选派了一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热心服务的工作人员为联络人员,定期报送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民政局在城区中心地带专门开办了“爱心超市”,定期发放 “爱心卡”,为低保、五保、优抚等城乡特困群众无偿或低偿实施救助。(自评3分)

3.我县各乡镇相应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了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了上下协调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自评2.5分)

2005年以来,全县30个乡镇近100个县级部门或事业单位及个人纷纷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共救助困难群众11万人次,救助衣被、粮食、其它日用品等25万件,救助资金及物品折款4200万元。

二、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县有8549户21543人享受低保待遇,占全县非农业人口的18%,1—11月新增低保对象1561户、4766人,停发1374户、2968人。9月份享受对象人月均领取低保金65元,基本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

1.建立完善低保工作机制。专门成立了“奉节县低保服务中心”,配备编制2名,各乡镇也由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专门负责低保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财政部门积极落实配套低保资金,确保了按期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自评3分)

2.严格低保操作规范。一是加大审批把关力度。坚持实行社区居委会、乡镇、县民政局“三次入户调查、三次张榜公布、三级审核审批”的操作方法核定低保对象;二是加大复查工作力度。在季度复查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份组织全县乡镇和社区干部,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重新确定低保资格;三是为各乡镇和社区统一配备了电脑,将低保对象家庭个人详细档案全部输入微机,建立了县、乡镇、社区三级低保信息管理网络;四是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部门在低保对象就业、经商、就医就学和廉租住房等有关费用予以免收(缴)。据统计,从今年以来,全县落实优惠政策涉及低保户1.5万人次,共给低保户减免费用数十万元。(自评4分)

3.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低保金社会发放制度,在永安镇、白帝城风景区(低保人数占全县的78%)实行低保金银行发放;二是认真落实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重残、重大疾病等三类特困人员,共133户145人实施了分类施保;三是全面建立完善公益劳动制度,各乡镇组织低保对象约有2万多人次参加了保绿、保洁和保安等形式的公益活动,参加活动面达100%;四是加强低保督查制度,督查乡镇取消350户879人的低保待遇;接待上访50人次以上,受理举报26件,督办乡镇全部作了及时查处;五是建立低保审批事前介入工作制。对18个乡镇新增申报低保审批前抽查,共取消282户987人申报资格。(自评4分)

4.统计报表报送准确及时。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低保统计报表,且报表填报内容或项目完整、齐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表内平衡关系清楚,没有出现任何差错。(自评4分)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农村五保供养金已经纳入县财政全额预算,全县5600五保户对象按每人每年500斤粮、650元现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县已实现应保尽保。(自评3分)

2.我县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5]65号)要求,在永乐镇探索试点,总结出了自我服务、民主议事、定期学习、财务公开、档案规范、属地管理、统一标识、建章立制等八大工作特色的敬老院管理模式,实行院长负责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并在全县推广。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自评3分)

3.我县在进行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努力提高入住率,在已建成的敬老院中入住了16个,床位640个,已入住530名,床位利用率达到82.8%。(自评3分)

4.今年我县狠抓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按市民政局同意的计划,完成了24个敬老院建设,统一为每个敬老院购置了电视机、洗衣机、烤火炉、床、柜以及毛巾、桌凳、盆桶日常生活用具和床上所有用品等,为敬老院修建了沼气池,多数有条件的地方建有猪圈,为五保对象及时入住、实行集中供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自评2.5分)

四、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我县自去年成功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后,今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救助制度,重点对农村残疾、重病、缺劳、单亲等特困群众实施救助,筹集资金近100万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特困户5143户10015人实施行了救助。(自评5分)

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一是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出台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05]36号),针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凡患有癌症、脑溢血、大面积烧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医疗费五保户超过300元,特困户和及以下优抚对象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分别按60%和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全县230人得到救助,救助金额70万元。救助经费专项列支,县财政足额配套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规范,救助效果较好。二是实施残疾人医疗就诊优惠制度,对全县2万多名残疾人,统一办理医疗就诊优惠证,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手术费减免30%;三是积极推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县残疾人、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缴纳10元,个人帐户8元,同时享受医疗救助。(自评8分)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第6篇

20XX年上半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救助效果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上半年,我县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万元,其中资助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人数万人万元享受门诊医疗费用二次救助的有33人次万元;享受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救助的有1662人次445万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

二、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工作措施

(一)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二0一二年十月制定出台的《靖西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取消了起付线,并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高了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主动与新农合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二次医疗救助”。

(三)加大城乡医疗救助的宣传力度,采取印制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家喻户晓,防止特困群众因患病却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实现“病有所医”。

(四)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列入社会救助的重要工作部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规范使用。杜绝了代领、冒领等现象的发生,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核准后享受的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的银行存折账户,

三、存在问题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报销手续较繁琐。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需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各种相关材料后,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民政办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乡镇民政办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低保股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再由民政局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的银行存折账户。从申请到审批再到领取救助金,这个过程相对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乡镇民政办人员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缓慢,资金结存过多。

四、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媒体、版报等形式宣传我县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让更多的医疗救助对象知晓医疗救助金的报销办法和审批程序。防止有的救助对象因不知道有医疗救助政策而放弃治病或因不懂得如何申请医疗救助而没有获得救助。

(二)积极推行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 乡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近日,顾县镇民政所前来办理大病救助的群众络绎不绝。为了继续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较好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顾县镇民政所采取多项项措施全面做好今年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是严格救助对象。为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顾县镇严格执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标准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急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真正使救助资金发放到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和最急需医疗支出的农民手中。

二是严格实施程序。在救助程序上实行了逐级审批制度。在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村(社区)委员会同意、镇民政所工作人员认真核实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医疗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签署具体救助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确保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严肃救助纪律。强化政策宣传,增加透明度。采取书写标语,广播等形式强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严肃纪律,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反要求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救助资格。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责任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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