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

2023-09-21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1篇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

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作者简介:执业数年来,马超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2篇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 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 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 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 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 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 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 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 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 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 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 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 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 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 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 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 二) 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 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 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 一般来讲, 借贷期限较短, 数额较小, 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 在一般情况下, 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 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 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 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 一般借贷时间较长, 金额需求较大, 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 三)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 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 民间借贷较为自由, 手续简便, 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 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 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 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 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 因此, 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 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 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 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 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 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 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 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 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 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 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 一) 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 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 仅仅这些是不够的, 而且法条分散, 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 一旦产生纠纷, 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 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 使得纠纷更加复杂, 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 由于时代快速发展, 漏洞也越来越多, 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 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 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 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 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 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 从实践来看, 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 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 二) 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 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 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 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 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 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 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 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 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 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 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 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 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 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 三) 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 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 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 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 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 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 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 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 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 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 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 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 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时效已过, 一方认为时效未过, 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 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 用语歧义,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 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 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 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 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 一旦发生问题, 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 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 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 从制度入手, 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 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 一)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 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 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 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 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 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 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 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 减少问题的发生, 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 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 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 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 二) 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 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 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 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 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 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 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 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 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 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 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 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 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 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 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 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 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三) 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 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 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 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 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 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 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 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 减少合同的漏洞, 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 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 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 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 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 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 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 一定要妥善保管, 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 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 在签订合同时, 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 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 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 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 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 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 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 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 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 2012.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3篇

民间借贷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银行信贷短缺,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自身存在的不足, 同时缺乏合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加之各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是以关于民间借贷的各种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极其必要的。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 一) 民间借贷逐渐呈上升趋势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正日趋深入, 加之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在近几年, 国家也在通过政策对中小企业等各类民营企业进行扶持、鼓励、引导, 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带动了。2015 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实行稳中求进的经济政策, 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就2015 年来看, 民间借贷的额度接近11. 5万亿, 远超过当年的人民币贷款。由此,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可见一斑。

( 二) 民间借贷主要产生于市县地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在民间主体间发生的资金交易行为, 其十分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为关系借贷行为。同时, 由于人们的居住环境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性, 也使得民间借贷会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比如, 在许多市县地区, 特别是在农村区域中, 邻里街坊亲朋好友就常常会发展出民间借贷关系。

( 三)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利用渠道非常多

目前, 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 包括以纯营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者, 与借款人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和朋友等, 手头有盈余资金的个体私营户或资金相对较为富余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负责人等, 再就是能够利用各类银行的各种关系的借贷人等。由于民间借贷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更为自由, 限制更少, 所以其利用更为广泛。市县地区的民间借贷资金多运用于农村棚室经济发展、畜禽养殖、土地承包、农用设备设施的购置、经济作物的种植、房屋购买、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求医问病、再就是中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经营发展等。

( 四) 民间借贷的形式比较灵活快捷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农村, 加之一般都是依靠熟门熟路的交易人和其声誉成为贷款资金的主要维护手段, 因此, 很多民间借贷以往都是传统的口头约定, 两个人彼此一说就达成了借贷交易行为。还有一种方式比较常见, 就是我们常说的白条借据, 这是因为借贷双方并不是特别的熟悉, 但资金额度又相对较大, 所以就采用这种较简单的方法即写借条来进行贷款。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现在民间借贷不仅仅限于现实, 网络上的民间借贷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且随着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以及完善, 网络上的借贷也愈加方便灵活快捷。

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人们的关系信誉, 而没有具体的完善的担保机制, 以及证据的保留与取得,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就会增加法律机构的判案难度, 也使得借贷资金的持有人加大了资金损失的风险, 所以民间借贷仅依靠信誉或者借条的方式是十分不规范、不科学的。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在中国, 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定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一般来说, 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最高院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批复。

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制在2015 年出现新的完善, 在2015 年6 月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并从2015 年9 月1 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其实意味着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程度在不断提高, 也意味着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比如, 对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利率的规定, 从之前的最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改变成现在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 ( 即2 分利) 和36% ( 3 分利) 为线, 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 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使得利率制度的合理性得到提高, 也解决了超出利率部分的问题。

但是, 就总体而言, 我国立法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

第一,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法律规范相对较少而且分散在各处, 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强, 比如, 处于上位的《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但是处于下位的《贷款通则》以及《取缔办法》又否定了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 我国立法中缺乏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监管规定, 也缺乏对借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审查的规定, 很多人利用监管的缺陷来做“炒钱”的行当, 通过层层转贷来赚取利润, 造成民间借贷的虚假繁荣, 不仅恶化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还可能触犯《刑法》的高利转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 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秩序。

第三,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定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条中确立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则, 但是其并没有明确给出合法的借贷行为与非法的借贷行为之间的区别标准。

第四, 对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没有适当的立法规制, 跟随网络经济发展起来的网络借贷活动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 借贷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取得贷款, 不提供任何担保以及借条,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贷款人很难找到借贷人, 也无法提供确切的贷款证据, 使得贷款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完善

( 一) 尽快推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

一部专门的完善的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范会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日趋朝向合法化、规范化。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也是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所以尽快清除那些过时但是却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与民间借贷合法性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建立起一部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 二) 改革利率制度, 规范利率制度

由于借贷资金垄断, 资金的供求关系不平衡以及民间借贷的担保要求低, 所以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民间借贷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限制的过死, 也就是常说的宜疏不宜堵, 所以应该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 其利率的高低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此外, 辅之以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公开市场的平均价格, 形成一个透明的民间贷款交易环境, 以防止贷款人恶意提高贷款利率。

( 三) 设置专门的借贷机构和监管机构, 明确监督对象

民间借贷一直被当作地下交易, 如果要想民间借贷在阳光下活动, 那么为其提供一个合法的借贷交易平台是必然的。通过借贷交易平台, 借贷人可以随时知道贷款利率, 可以避免贷款人的恶意抬高; 同时贷款人有了平台的保障, 其贷款风险也可以有效的降低。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高风险性, 所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必要保障。监管机构的建立可以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模式化、正规化, 促进其逐步走向正规的金融范畴。监管机构可以参照银行银监会的设立模式来进行设立, 或者直接将民间借贷的监管纳入到银监会的监管之中, 由银监会对贷款资金的来源、流向、对象等进行审查监督, 同时公布违法行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人员, 规范借贷活动, 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

( 四) 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 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一直以信任为基础而发展, 担保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步, 在民间借贷中, 鲜少有借贷人提供担保的, 所以贷款人的风险一直居高不下, 由此产生的贷款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果要有效的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那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 五) 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网络的发展也方便了例如“P2P”形式的网络借贷网站的“蓬勃”发展, 这类网站为贷款人和借贷人都提供了简单便捷的借贷活动平台, 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借贷纠纷也是越来越多。因此, 在规范现实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 也要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正规化、合法化的发展,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的各种形式的健康成长。

五、结语

就总体而言,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愈来愈大。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具有极强的滞后性与矛盾性,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以及监督管理都还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同时, 伴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灵活化, 由此产生的网络借贷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新高度的同时, 必须要加强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规范化、模式化、合法化, 有关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民间借贷活动平台的建立, 以及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也刻不容缓。本文是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一点探讨, 希望能为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尽绵薄之力。

摘要:民间借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金融安全以及宏观调控和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对民间借贷始终采取着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可是这些措施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蓬勃发展”并无根本性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主要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民间借贷的规范完善等方面入手, 以深入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立法现状,规范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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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玉敏主编.民法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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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牛太升.从吴英案看民间融资法律困局[J].载社会观察, 2010.

[9] 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作者简介:赵莹(1994-),女,满族,辽宁兴城人,渤海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的运作也在不断地加快,除了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进行着民间贷款。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仅仅刺激了资本的流通,还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帮助部分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现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一般来讲,借贷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一般借贷时间较长,金额需求较大,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民间借贷较为自由,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因此,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而且法条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由于时代快速发展,漏洞也越来越多,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从实践来看,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时效已过,一方认为时效未过,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用语歧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制度入手,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减少合同的漏洞,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5篇

一、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民间借贷发展活跃, 通过分析总结有以下特征:

( 一) 民间借贷规模扩大

民间借贷的规模庞大, 首先从主体维度分析, 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现其主体包括自然人、中小企业、银行, 发展趋多样化。其次从借贷对象维度分析, 民间借贷对象为资金。而近年来民间借贷资金数额不断增多, 在金融体系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我国当前的银行体系为四大行处于高度垄断地位, 他们分配信贷资金的80% , 其中75%- 80% 又流向国有大型企业。使中小企业在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时转入手续简便、资金易得的民间借贷。需求引发市场, 市场引发利润, 民间借贷需求的加大促使利率一路攀升。再次从民间借贷的空间维度分析, 传统民间借贷以亲属、血缘为基础, 有区域性限制, 而随着资金流动性、资金需求加大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民间借贷利率的攀升的利益驱使之下, 传统以血缘亲属为基础的借贷关系逐步突破地域性限制, 再加上中介机构组织引导, 民间借贷的空间扩大。

( 二)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与去向多样化

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多源于民间自有闲散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 包括上市公司与商业银行, 民间借贷的资金去向也有转变, 从传统的民间借贷为满足资金的暂时性缺口, 多用于生活需要。而今大部分资金由生活领域转入生产领域, 如企业以满足企业经营运转的需要。并有部分资金流向作为追求高利率回报转入投资领域, 作为投资方式的一种。

( 三) 民间借贷形式多元化

民间借贷的活跃使得借贷形式多元化。借贷方式从以“打白条”的直接借贷方式, 转变为白条转借贷、贷款转借贷等借贷形式。除此之外, 间接借贷方式也有很多, 如出现的中介公司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使传统资金分散、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了组织化、公开运行等特征的间接借贷。

二、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的存在引发许多问题, 需要研究解决对策。这主要从补充立法、加强监管力度、完善金融体系及其规范形式等方面着手。

( 一) 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

当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规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虽就民间借贷问题做了规定, 但立法粗略, 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应付民间借贷产生的新问题。故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首当其冲是制定一部规范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性单行法规, 以规定民间借贷概念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法罪名, 使得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结束其地下活动的历史。除此之外规定民间借贷的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合同形式等内容。据抽样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 , 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 。通过立法模式引导人们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 并针对抵押或担保财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就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合同须采用要式合同, 并应具备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以使借贷行为更为规范, 并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

( 二) 建立有效民间借贷监管和监测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有其盲目性、逐利性特征, 而现今民间借贷中利率攀升、资金乱投、企业不搞实业转向投资借贷也以寻求高额利润现象层出不穷。这样利率过高远远超出借款人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的现象, 致使借款人背负沉重的债务, 企业经营成本加大, 极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最终也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而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互补关系, 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危机, 会引发整个金融界的崩盘与瘫痪, 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与监测特别重要。需通过设立民间借贷信用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关企业融资金额、资产负债比例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以便于出资人掌握相关信息, 从而做出正确决策, 而不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或不仅仅投资借贷而放弃实业。

( 三) 完善金融运行体系, 引导借贷市场

传统人们往往将其与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联系在一起, 认识不到民间借贷在金融运行中作用, 害怕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 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排斥民间金融。这从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由国家垄断的金融制度, 而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资金短缺, 我们要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完善我们不合理的金融体制, 开放民间金融, 逐步引导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并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借贷组织, 吸收现有民间资金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 使其成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 或者将其整合、培育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并且注意利用民间借贷资金放弃实业转作金融投资追求高额利润现象。在民间借贷正常发展的过程中抛弃投机心态,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向理性的投资转换。

摘要:民间借贷有借贷双方手续简便、以信用为基础、利率偏高等特点, 在促进经济增长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又引发诸多问题。如此需要我们完善金融体制, 制定民间借贷单行法规, 予以必要监管, 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7 (09) .

[2] 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和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 2001 (5) .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第6篇

一、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特点

( 一) 民间借贷主体庞杂, 系列案件较多

传统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 大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常常因购置生产资料、家庭消费等目的, 向亲属等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发生一对一的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过快, 致使部分工程承包人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资本需求, 因此民间借贷主体比以往更为集中, 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这些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 1) 主体较为庞杂。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庞杂, 既有个人, 包括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居民, 相当数量的农民 ( 土地征收所得收入) , 还出现部分专门从事放贷的投资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 ( 2) 放贷专业化、隐蔽化。放贷规模越来越大, 呈现出公司化运营模式, 内部分工明确, 借贷中规避法律关系的行较为隐蔽。 ( 3) 担保人较为集中。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时均要求提供担保人以保证债权实现, 担保人连环担保, 多次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

( 二) 案件数额大, 隐形利率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案件总涉案标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个案标的大, 被执行人常无力履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出借的本金与借据上的金额名不副实, 借据中常约定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上述案件自动履行率低, 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 三) 被告不应诉情况多见

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时, 债权人大多已经过私力救济, 债务人也早已陷入财务危机, 部分案件中债务人已经跑路逃债。债权人只能够起诉担保人, 而担保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对承担保证责任有抵触情绪。债务人、担保人或不愿出庭应诉, 消极避债。

( 四) 刑民交叉, 案件难以协调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 往往夹杂着刑事案件。债权人集资诈骗, 催收债务的过程中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行为时有发生, 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或已对其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 民事执行措施无法适用, 案件难以协调, 造成执行困难。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 一) 部分当事人贪图高息, 缺乏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中, 债权人一味贪图高息, 不管借款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如何, 不管借款的用途, 对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一部分债权人, 借款手续不完整或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 缺乏保证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一部分债权人对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一知半解, 导致无法产生抵押权, 债权难以实现。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执行后, 继续采取违法催收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人生和财产造成损害, 法律观念个淡薄。

( 二) 执行财产难寻或难以执行到位

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 数额巨大, 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 尚有很多其他民间债务, 而许多被执行人没有工作, 没有固定收入更是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因嗜赌早已倾家荡产, 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规避执行行为明显。有的被执行人有数个申请执行人,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为了逃避债务, 找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甚至“跑路”、“搬家”, 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 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动于衷。有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 隐匿财产, 故意转移财产。

3. 执行标的额较大, 难以全部执行到位。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逐渐增大, 被执行人一人涉及多个案件屡见不鲜。由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恶化, 部分规模化运作的放贷机构, 往往采用“高利贷性质”催债手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 已穷尽索债手段, 部分手段更是超出法律范围, 被执行人被“催债”导致跑路, 被执行人早已经倾尽全力偿还债务, 法院执行过程中也无力偿还。

4. 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企业, 涉及案件标大申请人众多。执行过程中, 有不动产 ( 如房屋、土地等) 可供执行。然而该类财产的处置, 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拍卖程序, 加之拍卖财产较易出现“流拍”的情况, 由此导致处置财产周期较长, 增加当事人诉累。

( 三) 审执环节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案件本来有财产可供执行, 但因立案和审判阶段未能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殆尽, 客观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审理执行衔接不畅, 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如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的信息, 但因缺乏衔接, 致使执行法官还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 导致案件执行效率低下。

( 四) 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

联动机制运转离执行要求差距较大,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仍然没有在各部门之间做到全方位覆盖,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管没有落实, 部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旧能够在金融机构贷款, 惩戒效应没有完全发挥, 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有待进一步压缩。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大量财产信息的查询需要依靠联动单位人工查询, 查询耗时、耗力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部分联动机制无法运转, 一些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需要联动机关查询下落, 但联动机关不重视、不反馈, 联动机制运转不畅。

三、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不但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不良借贷风气的滋生, 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破坏了地区经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 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已经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需要各地法院的执行部门予以研究和解决。对此, 针对上述的四个原因, 特提出几点建议。

( 一) 建立社会征信系统

执行难究其根本是社会信用的缺乏, 如果当事人缺失信用或信用观念, 执行难问题就无法从根本解决。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一方面有利于贷款人更全面的掌握借款人的财产及信用情况, 规避风险, 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 征信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 使其在工作、求学、购物、购房、贷款、工商登记等等方面受到全面的信用惩戒, 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二) 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对待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 要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确保法律执行的威慑力, 确保判决结果得到顺利的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 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 多管齐下, 多措并举, 寻求一种多元化的破解方法, 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加强执行联动, 将一些需要协助查控的“老赖”进行联合查控, 进一步破解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难寻的困境。

( 三)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针对广大群众有步骤、有目的的多加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进行法律、素质教育, 提前做好预防, 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我县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多、难的现状。法律知识教育可以通过进入社区、企业, 面对面讲解的方式更是也可以充分利用新型媒体, 如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等进行。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及其风险的认识, 进一步增强法律威慑力, 营造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良好舆论氛围。

( 四) 加大打击违法犯罪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大, 极易引发各种犯罪, 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赌博、集资诈骗、非法拘禁、搬家、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上述行为将给经济和社会安定形成重创。因而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应将掌握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公安机关注重打击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必将使民间借贷市场运行更为健康规范。

四、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增多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相比, 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 “执行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其中, 被执行人较为集中、案件标的额大、刑事案件高发, 是较为明显的表现。影响案件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债权人贪图高息缺乏风险意识、审执写作不完善、联动机制运转不畅通等因素。对此, 可以通过采取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推进法律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的措施, 来改变目前执行难的局面, 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执行保障。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收案数不断增多, 而有效执结率确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 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本文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特点、成因“开展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举措。

关键词:民间借贷,执行难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河北法院系统为样本[J].法律适用, 2015 (7) :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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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超.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 2014 (12) :214.

[4] 李海宇.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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