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范文

2023-10-14

民间资本范文第1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代称,也可以说是民营企业的统称。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这是一个对小微企业极其利好的扶持政策。而进入2012年,多个对小微企业及其利好的扶持政策更是紧锣密鼓相续出台:

——2月,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7个领域被列为2012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和投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5月16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规范设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月25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涉及14条具体细则,要求国企改制重组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月2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有评论说,虽说这只是一项态度性政策文件,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业的大门打开真可谓“石破天惊”。

——6月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6月6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6月8日,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商务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

——6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6月8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6月15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

——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实施细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勘察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6月19日,国家电监会发布了《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发电领域,同时保障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凡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6月20日,科技部发布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

——6月21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6月22日,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

民间资本范文第2篇

长时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本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资本和外国资本,日渐充盈的民间资本一直被边缘化。实际上,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积累了可观的民间资本,它们没有被重视,作为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没有认真开拓出来,大量的民间资本没有积极动员出来。中国,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民间资本存量近年来迅速增加,并形成较具规模的资本市场和资本组织体系。而不明朗的市场前景和盈利预期、融资难问题和受限制的投资领域与渠道都造成了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同时,近期股市、楼市的非理性增长也挫伤了企业家投资实业的热忱。而且,当众多民营企业出口不利,又面临转型升级能力不足的困境时,逐步放弃了对主导产业的坚守,大量资本从实体经济中转移,一些企业甚至把制造业作为融资平台,套取资金在资本市场逐利。有关专家把民间资本的这些特点称为“漂移现象”。目前,民间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远远落后于国有资本,就2009年而言,仅就浙江省,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增长25.6%,民间投资只增长13.7%,其中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制造业投资仅增长7.4%。而且,房地产投资占总的民间投资35%以上,这意味着民间投资增长部分主要来源于房地产业。而由于民间资本调动能力强,行动迅捷一致,资本固化度低,进出方便。他们把各类商品和市场要素当做“猎物”,灵敏地寻找获利空间。数以万亿计的民间资本如无根的浮萍在市场上空飘荡,他们目标不定,炒这炒那,左冲右突,时进时出,哪里有获利“缝隙”便一窝蜂地往哪里钻,主动或被动地扮演着市场“搅局者”的角色。显然,民营企业正在越来越脱离主业,脱离实业,而倾向于玩转资本。

今天,我们必须正视民间资本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间资本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源。也必须鼓励并推动民间资本回归主业,回归实业,进入更多的行业;进入金融市场,参与金融活动,参与各行业的竞争,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的领域

两年前,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政府扩大投资,投入四万亿。对于扭转经济下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是合理的、成功的。但由于政府投资难以保持长期高速增长,要保持经济增长动力,必须实现由政府投资向社会投资的转换。政府投资应当带给社会强烈的信心和信号,从而刺激和推动民间资本的投入,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跟进”的格局,加强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推动。或者说,让民间投资,成为下一步投资接力棒的承接者。事实上,在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实施之初,有关方面就明确表示,4万亿投资的成败就是要看是否能有效拉动民间资本跟进。必须指出,根据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数据,目前私营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已经超过60%,企业数量占全国的70%以上,85%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的农村转移就业源于私营经济。无疑,民营经济,在经济开始复苏之后,将在保证就业与促进消费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也就是说,积极动员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的领域,将是当务之急。

首先要对民间资本进行信心引导,给民营企业新的“制度红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舆论把各类社会矛盾引发的社会负面情绪转嫁到了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身上,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力量”的形象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灰色甚至负面的评价,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因此,应该用改革的思路为民营企业创造新的“制度红利”。激发内生性活力是我国的战略性课题,应把激发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的重要战略来抓。

要真正撬动民间资本,政府应当在行政审批、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提供优惠政策并细化操作,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民间资本在除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战略性行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获得均等的机会,化解民企市场的“玻璃门”。尽快出台产业引导细则,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切实放开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鼓励和保障民间资本顺畅地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细则,同时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

各级政府部门还需搭建各类资本引导平台,吸纳民间资本,促进民资转型升级。比如建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民间投资联盟等。还可以通过加快地方金融改革步伐,由政府引导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联盟,作为集聚民间资本的平台,提高民间资本组织化程度,减少投资盲目性。

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民间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民间投资的方式比例规模等一系列内容,减少对民间投资的行政干预,使民间投资能够有法可依。

3 开放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

国务院出台的这份《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并特别提出在下列领域开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参与竞争。

3.1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铁路干线、铁路支线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独资、控股或参股,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3.2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3.3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及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3.4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中介、保险及证卷机构。

3.5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3.6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4 让民间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我们的方针是,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市场资源配置,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毫无疑义,让民间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应该是“十二五”期间我们经济领域的重要诉求。

摘要:论述我国金融资本的融资渠道,长期以来主要是银行借贷和外资的利用,民间资本被边缘化。动员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应该提上日程。多年来大量积累的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容忽视的内生动力。

民间资本范文第3篇

摘要: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和优先股。本文在介绍了三种创新资本工具基本概念与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三者的财税处理问题及适用的发行人,最后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创新资本工具 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 可续期债券 永续中票 优先股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与成熟,金融创新日趋深化,国内创新资本工具不断涌现。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成功发行了“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诞生;12月,国电电力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成功注册并发行了永续中票。与此同时,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以期进一步丰富企业融资工具和拓宽融资渠道。今年4月以来,广汇能源、浦发银行等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

本文拟对上述三种最典型的创新资本工具——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的特点、财税处理及适用的发行人等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就市场对三种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

概念与特点

(一)可续期债券与永续中票

可续期债券,是指在传统企业债券基础上嵌入续期选择权,并设定若干年为一个周期,发行人可无条件选择在某一周期末将债券续期的债券。理论上,发行人可无限续期以使该债券永久存续,这与国外的永续债券类似。

永续中票,是指无明确到期期限,并在某一年或几年末赋予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将永久存续的中期票据。

可续期债券及永续中票都可以看作是中国版的永续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无固定到期期限,即在发行人赎回之前,债券将持续存在;二是可续期债券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二)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优先分配利润,即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二是优先清偿财产,即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三是权利受到限制,即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而仅在个别情况下享有投票表决权。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创新资本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发起人将其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同时投资者的会计处理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1.发行人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分类,核心是判断其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是否使发行人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若有该义务,则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否则分类为权益。

(1)权益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不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优先股”科目。同时,在存续期间分派的股利或支付的利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2)债务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承担支付义务,则应将其分类为债务工具。在账务处理时,按其面值贷记“应付债券——永续债、优先股(面值)”,面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利息调整)”。在存续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对债务工具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当期支付的利息或分派的股利,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即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费用化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要求强制分红,按照相关规定应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同时,对于具有强制付息条款的可续期债券和永续中票,发行人承担了支付现金的义务,也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投资者对创新资本工具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在考虑持有的创新资本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时,通常应与发行人的权益或负债属性分类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对于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投资者应将其作为权益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发行人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或优先股作为债务工具,则投资者应将其作为债务工具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期限不确定,一般不划为持有到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税务处理

现阶段,有关部门还未针对创新资本工具的税务处理问题出台具体的规定。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混合工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如固定利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不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等)的混合金融工具,发行人支付的利息,应该在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支出,并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可将应付的利息金额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目前,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办法尚未明确。

适用的发行人

(一)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适用的发行人

正如前文所述,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较,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特点包括无固定到期期限、可用于项目资本金及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等。

鉴于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基本特点,其符合三类发行人的需求:一是处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行人。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资金回流慢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的主要特征,而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无固定到期期限正好符合该行业的经营特征。二是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到位不足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券的批复,可续期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所以一些资本金不到位或者到位不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发行可续期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三是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通过特定条款设计,发行人可以将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分类为权益工具,所以拥有降低资产负债率需求的企业(如某些国有企业有通过资产负债率考核标准的需求)也是潜在需求主体。

(二)优先股适用的发行人

企业发行优先股,旨在改善财务结构和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优先股的特点和政策特征,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优先股的发行需求。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除商业银行补充资金之外,要求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股息可积累且不能转换为普通股;而对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仅强调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体规定。

根据优先股的发行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对优先股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金而发行的优先股,可以不强制分红和股息不累积,并分类为权益工具,而其他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鉴于此,四类企业更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尤其是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商业银行,出于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需要,对发行优先股具有较大的需求。二是现金流充裕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电力热力、土木建筑、石油石化等企业具有良好现金流,但资产负债率较高,其可以非公开发行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在吸纳更多资本的同时,能够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三是资金不充裕且具有并购重组需求的企业。其可以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四是发债额度用满的企业。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

投资需求分析

目前,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鉴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同,各类投资机构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一)商业银行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见表1)。由此可见,现行资本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权益资产有较大限制,而对投资债权资产的限制相对较小。因此,对于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创新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权重的考虑,或将具有更大的投资需求。

表1 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权重表

投资资产 风险权重

1.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00%

2.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3.股权

3.1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2 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3.3 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

但同时笔者认为,投资者购买优先股与普通股所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区别,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更为明确、细致的风险权重标准,以区分评价投资者对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投资行为。

(二)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保险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主要取决于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的限制。

1.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因此,从资金运营比例限制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

2.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不同会计属性的资产,会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其中实际资本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资本根据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定。公式如下:

其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见表2。

表2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标准

项目 分类 认可标准

认可资产 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10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债 90%

AA级以上(含AA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00%

AA级以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90%

企业债券(含可转债) AA级以上(含AA级)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100%

AA级以下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90%

资产证券化产品 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100%

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90%

权益投资 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 95%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权益工具 0%(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可负债 一般负债 100%

对外担保/保证形成的或有负债 50%

次级债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 80%

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 60%

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 40%

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 20%

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 0%

根据表2,保险公司投资创新资本工具时,其会计分类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计算,从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较小;而投资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可能会减少认可资产,从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其投资行为有较大影响。具体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或投资时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则不得投资股权;如果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则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如果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三)证券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证券公司投资创新资本工具,受到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约束。

根据表3,在计算净资本时,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债券扣减的比例明显小于投资股权时应扣减的比例。基于此,与投资权益工具相比较,证券公司投资债务工具受净资本的约束更小。但是,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并不属于股票的范畴,现行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办法没有就其扣减比例进行明确规定。

表3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扣减比例

项目 扣减比例

1.股票

1.1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10%

1.2 一般上市股票 15%

1.3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20%

1.4 限制流通的股票 20%

1.5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40%

1.6 ST股票 50%

1.7 *ST股票 60%

1.8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80%

1.9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00%

2.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1 有担保 5%

2.2 没有担保 10%

(四)基金公司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相比较,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相对较少。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因此,股票基金倾向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而债券基金倾向于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

(五)社保基金对创新资本工具的投资需求

社保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对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暂行办法》对其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定(见表4)。表4显示,《暂行办法》对社保基金投资企业债限定了较小的比重,而对投资股票限定的比重较大。基于此,社保基金或许对流动性更好、收益率也相对稳定、股性更强的优先股具有更大的投资动力,而对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的投资需求相对较小。

表4 社保基金投资资产及投资比重

投资资产 投资比重

1.银行存款和国债 ≥50%

1.1银行存款 ≥10%

2.企业债、金融债 ≤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40%

4.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在投资创新资本工具时,其投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工具的会计分类属性。其中,商业银行受到的限制最大,出于资本管理的考虑,应更倾向于投资分类为债务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创新资本工具时受到一定的资本约束,但影响不大;基金公司及社保资金受到的约束最小。

综上,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国内资本市场的融资品种,可以更好地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且还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随着创新产品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落实,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与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一定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

责任编辑:罗邦敏 刘颖

民间资本范文第4篇

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由于资本是社会生产力的要素之一, 自然就成为改革的重点。而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 在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文革之后, 一度“闭关锁国”的中国, 用了近30年的经济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已是“步履维艰”——单一的经济架构缺少竞争、缺乏活力, 最终导致了整个经济的衰退。穷则思变。在姓“资”姓“社”的争论中, “股份制”被决策层接纳。20世纪80年代初首期国库券的发行拉开了我国建立资本市场的序幕, 中国的“资本”大幕就此拉开。

自1990年我国资本市场的真正兴起, 到今天已经整整20年了。20年来, 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建设成就。统计显示, 以股票市场为例, 1990年, 沪深两市IPO募集资金合计18.45亿元。而到了2010年 (截至10月8日) , 沪深两市IPO募集资金总额已达7730.44亿元。这一数字已经接近2007年7985.82亿元历史纪录, 是1990年募集资金总量的433倍。

目前, 我国资本市场已拥有A股、B股、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期货、黄金、外汇等多个交易市场, 拥有股票、债券、期货等多个交易品种, 拥有上市公司1800家, 证券投资者开户数接近1.5亿户。

从1990年至今, 我国资本市场共取得四大成就:资本市场改变了计划融资体系, 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企业改革及发展、新制度建设起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市场化培养了一批真正懂市场的企业家和与市场相适应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也培养了一批能够抵抗风险的投资者。

2 资本市场的定义及其多层次需求

2.1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至少应涵盖证券市场 (股票市场、长期债券市场——长期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长期信贷市场 (长期抵押贷款、长期项目融资等) 和衍生工具市场 (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等) 。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概括出资本市场的基本概念:资本市场是全部中长期资本 (1年以上) 交易活动的总和, 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 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 因此称为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通过对收益的预期来导向资源配置的机制。

2.2 资本的多层次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金融市场对资本的需求愈加迫切。同时, 这种需求还是多元化的。在资本市场上, 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有着不同的规模与主体特征, 因此对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正是这种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地说多层次资本市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主板市场

证券交易所市场, 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 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

2.2.2 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 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 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 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 (包括知识产权) 评价, 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2.2.3 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 (场外市场) 包括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 (包括知识产权) 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3 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目前, 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市场结构尚不完善, 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 主要有:重间接融资, 轻直接融资;重银行融资, 轻证券市场融投资;在资本市场上“重股市, 轻债市, 重国债, 轻企债”。这种现状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分配运用结构的严重畸形和低效率, 从而影响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具体来说表现为:主板市场, 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 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二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该市场于2004年6月24日推出, 为中小企业,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搭建的上市平台。创业板市场隶属于深交所, 基本上延续了主板的规则。除主要接收流通盘在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上市这点以外, 其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 上市“门槛”也相对较高;三板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则主要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总的来说我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门主办, 市场定位尚不明确, 分布也不尽合理缺乏统一规则且结构层次单一, 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以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多层次化的要求。

从资金供给方来说, 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 投资者也分为层次。风险爱好者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风险中立者会选择购买风险程度适中, 预期报酬也非最高的股票;而风险规避者则可能去购买国债。但是,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相对单一, 对公司上市和交易的风险标准是统一的, 从制度上无法为不同风险偏好者提供足够多种类的投资品种和交易场所。

从资金需求方来说,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规模的、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对股权融资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大规模、稳健型、成熟性强的公司, 由于其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业绩稳定、经营稳健, 可能吸引大批投资者来购买它的股票;而中小企业, 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由于其规模小、产品不够成熟、风险性大, 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融资是不现实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 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而向具有优势的融资者倾斜。特别是在为国企服务的主导思想下, 市场必定只会为大企业服务而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目前还在建设中的二板市场虽然增加了交易层次, 但其附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决定了其满足融资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 从而造成了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困难。

4 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 资本市场的意义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其原始内涵, 而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各种经济交易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而资本市场的功能可以界定为资金融通、产权中介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本着上述三个功能需要, 要继续积极构建我国的资本市场。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首先要以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我国融资结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转方式、调结构”的突破口, 进一步丰富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 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改善融资结构。应该说,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个重要动因就是优化资本资源配置, 使市场资本合理地分配给各层次融资者, 令其各取所需。

在我国, 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 通过主板市场运作融得其所需要资金, 进行资本配置已日渐成熟。然而, 对于众多的中小企业, 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企业, 二板市场还需要降低门槛, 为其提供更为广阔、便利的融资平台。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生力军,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前,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因此, 在创业板之外, 还应进一步推进适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多层次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同时, 场外交易的三板市场也是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内容。完善的直接融资体系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拓展市场的外延, 包括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以及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其中, 要特别强调加快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 以满足大量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 我国有12万家股份制企业, 但上市的公司只有近2000家。要让更多不同市场地位、不同资产规模、不同业务发展和不同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仅要使其规模越来越大, 其质量也应逐步提高。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是努力提高市场效率包括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体制, 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二是要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在继续完善创业板的基础上, 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三是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如此这般, 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 才能成为推进中国经济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丰沛的动力源泉。

摘要:本文就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进行概述。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特点, 并阐明我国各类型产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急切需求。论述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实现资本资源优化配置是推进中国经济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动力源泉。

民间资本范文第5篇

(1)注册资本。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2)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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