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

2023-09-21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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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应该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肯定会涉及利息的计算。对于借贷利息的认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主要需要区分四对关系:一是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二是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是违约金与逾期利率;四是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现作分析如下:

民间借贷

1.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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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生效,属实践合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贷款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立下收到借款的凭据,并保留。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一定要记得在转帐汇款单备注栏写明:某某(人)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要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收取利息的约定且明确,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需明白,此处指的是借期内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内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也没有收取借期利息的权利。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除外。

至于约定不明确是指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约定的利率不明确等情形,此处不展开,不解释。但是,借款人因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无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不等于借款期满后(逾期)借款人也无支付利息的义务,下面就此进入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话题。 2. 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

基于以上分析,借期利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是在借款期届满后,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借款人未就所借款项予以清偿而产生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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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逾期利息的计算,首先要区分借款合同双方是否已就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期利率或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时止,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为罚息标准;没有约定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的,则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止,最高不能超过四倍,此为基准利率标准。

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

3.违约金与逾期利率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得超出四倍利率。 3. 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

还款期限:还款是指本金(借款)的返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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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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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2篇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概况及其特征

( 一) 法律定义

借款合同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合用。在《合同法》未颁布之前, 借款合同的实践层面主要区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银行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另一种则是以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 这两种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 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上需要进行调整。在不断改变的经济环境中, 《合同法》的产生规范了借款合同的统一性, 同时又赋予了借款合同明确的法律意义。在《合同法》196 条中明确指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法律定义上能够清晰地看出, 借款合同不仅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是约束借款双方的双边合同, 其主体是贷款人和借款人。所以借款合同不存在多变法律关系。再者, 对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 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还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 二) 立法现状

关于借款合同的立法工作, 我国一直在不断地寻求突破与完善。起初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参考, 主要是按照《经济合同法》来落实, 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经济合同法》对于借款合同的适用性越来越弱, 为此, 在1999 年的时候, 我国针对《经济合同法》中关于借贷的缺陷, 重新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部法律充分借鉴了之前的经验, 并且就社会现实予以参考,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具有更大的效应力, 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也是在此法中进行规定的。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逐渐的显露出来, 为此, 在立法上又做了补充和完善。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参考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约束使得民间借贷更加的趋向于规范化。

( 三) 特征

借款合同存在着非常显著的特征, 主要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对货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的转移合同, 所以与实物借贷合同具有本质的区别。在借款合同中, 具有法律意义的标的物是货币, 而借款合同的特性就是当事人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由于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 它是其他物价值的度量物, 而且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的流通性。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借款期满后, 借款人要偿还贷款人本金及其利息, 而贷款人索要本金及其利息的权利已经不属于物权, 而是债权。

二、民间借款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 口头性问题显著

现在的民间借款合同, 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口头性问题显著。民间借款合同存在的显著特征就是借款金额少, 借款的时间短, 而借款双方的行为建立的基础又是互相信任, 所以借款合同大都为口头性承诺, 并没有书面的字据合同。这样的借款行为, 一旦发生借款纠纷, 由于缺乏书面证据, 很难判断借款事实的存在。口头性借款合同的存在严重危害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 在借款合同的订立上, 目前在民间没有明确的字面凭证的认识。

( 二) 书面合同不规范

借款合同的书写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不规范的借款合同, 也很难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目前, 我国民间借款合同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书面合同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书面合同的定力必须有三方面的核心内容: 即要有明确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要有明确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数目, 要有明确的期限要求。除去这三部分核心内容外, 双方的签字或者印章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民间借款合同中, 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在合同内容里缺乏明确的期限要求, 对于利息收益也存在着不明确的现象, 这些内容的缺失, 都为借款合同纠纷埋下了伏笔。

( 三) 担保规定不明确

在现行的《合同法》当中, 对于借款担保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 这也是目前借款合同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民间借款中, 常常会存在一个中间人, 即见证人或者是担保人, 但是担保人的具体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及时担保人对于自己的责任旅行不到位, 所以在产生借款合同纠纷的时候, 担保人的作用微乎其微, 这种没有法律保护的担保其存在的意义不大, 而且这种担保形式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借款人和贷款人合同纠纷的重要来源。

( 四)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问题也是目前普遍存在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问题。在法律上, 对于任何法律纠纷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在产生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时候, 由于借款和贷款双方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经济行为, 所以在纠纷之初大都是以自我的方式进行解决, 最终无法解决的才会采取法律途径, 但是在法律规定上, 要使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权, 必须要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会受理, 而由于民间对于诉讼时效的不了解, 往往会将自己的维权行为超出诉讼时效, 这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非常不利。

三、解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对策

( 一) 规范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为了解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首先要做的就是在产生借款行为的时候, 借款方和贷款方一定要按照规范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合同要进行两部分的内容: 首先是要就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的书写。在合同中对于借款方和贷款方的责任和义务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中, 对于时间等的规定也要明确。其次就是要进行借款合同内容歧义的消除。在借款合同中, “借”具有“借出”和“借入”双重意思, 所以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其意思, 避免因为字义歧义产生借款合同纠纷。

( 二) 明确借款担保

明确借款担保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条文而言。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 对于民间借款的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要在法律上进行补充, 从而明确担保责任, 树立担保规范。担保行为是借款合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助力, 担保的存在主要有两个目的: 首先是见证担保合同的产生, 也就是说担保人的作用是为借款双方做见证。其次就是担保人是替借款人担保向贷款人借款, 所以担保人有责任也有义务敦促借款人还款, 这时对贷款人的负责。在整个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 担保人具有重要的催化作用, 明确担保责任, 对于担保人履行其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 三) 分清举证责任

分清举证责任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是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在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中, 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在产生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而行使债权请求权最先要做的便是主张请求权的成立并已经届期, 对此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主要指的是一些借款的书面材料, 比如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书。其次就是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在法律上, 明确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的意思。

( 四) 注重诉讼时效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 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限, 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进行计算的开始, 诉讼方就必须积极的采取一定的措施行驶自己的权利, 避免因为自身权利因为诉讼时效的逾期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诉讼时效的失效, 诉讼人在诉讼时效内可以提出诉讼进行自我维权, 也可以及时的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通过诉讼时效的中断, 可以使得诉讼时效重新算起, 这对于维护自身的法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民间借款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 科学的认识民间借款行为, 对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 要充分的认识到现行的法律条文下我国民间借款合同存在的问题, 并且针对问题进行合理化的措施改善和完善, 使得民间借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

摘要:民间借款作为一种筹措资金的重要办法, 在我国广泛的存在, 借款合同作为借款的一种凭证, 在我国《合同法》当中, 也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借款合同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现行的《合同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该法律对于借款合同的保护范围也是越来越窄, 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民间借款这种筹措资金行为的合理化发展。针对目前出现的一系列借款合同问题, 本文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并且就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 旨在加强关于借款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 加大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保护。

关键词:民间,借款合同,合同法,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建树.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对策研究[J].咸宁学院学报, 2010, 08:3-4.

[2] 姚海放, 彭岳, 肖建国, 刘东, 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 2013, 05:94-110+178.

[3] 姚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 2013, 12:2-9.

[4] 郑云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J].人民司法, 2015, 12:53-59.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3篇

摘要: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人员范围不断增加,对我国整体的经济情况具有很大的影响。介绍了民间融资的方式和特点,并以常州市民间融资为例,探讨了其现状、特点、成因和模式,并从企业自身、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改进措施,以期使常州市乃至全国民间融资更加健康合理有效地运作。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小企业;风险控制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5.047

由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极大地阻碍了其发展。因此,中小企业急需找到便捷可行的融资途径。民间融资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但与此同时,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加上缺乏地方政府的合理引导和国家法律部门的监管,民间融资往往会因高利息的诱惑而衍生累积较大的风险,导致地区经济的不稳定,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如何在发展利用民间融资的同时降低其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民间融资的方式和特点

1.1民间融资定义及方式

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监管范围外,出资人和受资人按照事先协议的利息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通常包括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

1.1.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互助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大多发生在农村和乡镇,一般局限在亲戚和朋友之间,规模小而期限短,但涉及的范围较广。其融资主体大多是农户,用途主要是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固定收入来源,一般为口头协定划款日期,没有固定的还款利息。

另一种是高利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之间,金额较大,周期较长,主要用于企业或者个体的生产经营方面,有协定的还款利息和时间。一般这种民间借贷利息都比较高。本文讨论的民间融资主要是指这种形式的借贷。

1.1.2有价证券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近几年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其融资的内容包括存单、债券、房产等,通过向非金融机构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来扩大资金规模,达到增加现金量或者扩大资本的目的。其中部分的借贷人还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者是利息差,这种借贷方式一般在企业之间或者个人之间使用。

1.1.3票据贴现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只要是企业或个人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进行直接提现的融资方式。相比于银行贴现承兑,其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只需凭借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即可从借款方领取现金。尤其是一些银行对于小额的承兑汇票拒绝受理贴现,这就导致了民间票据贴现的盛行。

1.1.4企业内部集资

这种融资方式是由企业内部发起,面向整个企业员工共同出资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部集资可以解决企业由于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不足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但资金成本会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

1.2民间融资特点

1.2.1灵活简便

融资手续少,借贷方式灵活是民间融资最大的特点。双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来进行借贷活动,往往只订立一份简单的不严谨的借款协议,甚至有相当多的借贷仅仅是口头协议,没有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风险审核环节,方便快捷,容易使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及时补足资金缺口。

1.2.2利率弹性大

民间融资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大约在10%到30%之间浮动。一般来说,城镇民间融资的利率要高于乡镇。据了解,城镇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到四倍。乡镇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没有确切值,比较随意,亲朋好友之间关系好的可能利息都不收。

1.2.3专业化趋势

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增大,其专业化程度也逐渐提高。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民间融资显得更加谨慎和规范,专业化意识越来越强,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随着越来越多专业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出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使民间融资摆脱了“民间融资等于高利贷”的恶名,促使了民间融资向着更好、更专业、更规范的方向前进。

通过对民间融资、金融机构融资和企业内部融资的特点进行对比(如表1所示),我们不难发现,民间融资具有很多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

2常州市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2.1常州市民间融资现状

从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数据了解到,常州中小企业在创办初期的资金组成中有70%以上都是来源于内源融资,远远高于外源融资所占的比重。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企业创办初期,经营情况的不稳定和经营成果的不确定,使得很少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愿意放贷,从而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本,来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

即使是在中小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银行贷款也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据调查,在常州市武进区,江南农商银行在全部的贷款企业中放贷比例占了31%,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占了13.6%,国有银行大约占30.3%。在贷款额度的调查中发现,银行更加倾向于放出低额度的贷款(如表2所示),大部分的贷款额度都在500万元以下。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产品和销量的变化都会影响到企业还款的效率,因此银行并不愿意把大额资金放贷给中小企业。

从整体看,常州市中小企业由于资本不够雄厚,自有资金不多,导致对外源融资的需求较大。其中在常州东部的企业中,民营资本实力相对雄厚,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对外源融资的需求相对较少;而常州西部的企业大多是资本不够充足的中小企业,对外源融资的依赖性很强。但因为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相互担保的风险较大,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渠道不畅,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要求。此外,由于银行的差别对待,使得中小企业不仅贷款难,而且贷款利率也大大高于大企业。

民间融资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能从银行贷款得到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只能转而向民间资本寻求,几乎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过民间融资的经历。据统计,在常州地区,民间融资占到了中小企业借款资金的58.1%。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民间融资获得快捷充足的资金以投入生产经营,因此对民间融资的需求利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吸引和促使有闲散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民间融资中去。两者相辅相成,使得常州市民间融资越来越兴盛。

2.2常州市民间融资现行模式

2.2.1企业间资金拆借或内部融资

在常州,企业之间进行相互的资金拆借和融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常州市49%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都是包含大量的企业间拆借资金。众多的小微企业由于银行放款手续繁琐、额度不高等原因,往往通过私人经营关系等渠道来进行短期的资金拆借,保证日常经营所需。

在常州东部众多企业聚集的地区也出现自发成立的贸易商会,这些商会大都由当地的龙头企业出资成立,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该地区的中小企业一旦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在信用良好的基础上,企业主动向商会提出申请,在获得商会组织同意后,商会会向企业发放短期资金来保证企业渡过难关。除了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以外,常州的中小企业内部也会进行内部融资,企业内部的股东或者员工进行集资,企业以稍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发行一些短期或者长期的债券,供员工或股东进行购买,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

2.2.2金融中介机构融资

在常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形式也越发多样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相继创办(如表3所示),民间融资范围得到扩大,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和方式。这些金融机构的补充,使常州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大大拓宽,也使常州市区域性经济日益灵活和发展。

在温州,目前的正规金融中介机构大多设立在经济发达和大型企业众多的区域,覆盖范围大多仅限于正规大型企业。而小型的金融机构则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期限短、金额不大等特点,专门开发了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网点大都设立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为企业的快速融资奠定基础,高效便捷的融资方式也备受温州市中小企业青睐。

2.2.3其他拆借及高利贷

通过调查发现,在常州和温州的一些地方,存在大量高利贷形式的民间融资,例如常州某地标会市场盛行,虽然资金数量不大,但由于数量众多,影响范围及其广泛,极大的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稳点。温州还存在很多的地下钱庄,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借款,一旦企业或个人偿还不了债务,这些地下钱庄就会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威胁恐吓,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大受影响,不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2.3常州市民间融资现状的成因

2.3.1企业自身原因

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常州市的中小企业大多存在经营方式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技术含量低等的现象。这就使银行对于企业的信用状况评级不是很高,贷款金额不足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不够,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此外,常州地区的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较差,缺乏信用意识,存在恶意欠款或者逃避债务的现象。同时信用中介服务发展较为缓慢,使得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或银行为了避免陷入被动,逐步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提高了贷款门槛,导致现在常州地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能力逐渐下降,只能步上民间融资的道路。

从2015年常州市不同规模企业从银行申请贷款时的拒绝率来看(如表4所示),不难发现,中小企业的退单率相比较其他大型企业而言居高不下。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无法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投入企业建设和发展,而银行又不怎么愿意放贷给这一类企业,这就产生了恶性循环。所以在企业信用良好的前提下,如果能够正确使用民间融资,加强风险监控体系建设,保证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就能使常州的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起来。

2.3.2政府及社会金融机构的支持不足

在常州地区,民间融资占了社会借款资金的581%,而政府对于民间融资的态度不是很明朗。民间融资在如此庞大的交易量下,如果政府能加以合理引导和有效支持,相信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走上正规金融的道路。但目前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没有给与应有的支持,使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必备资金,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现有的财产抵押评估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导致了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范围太窄,缺乏创新性。因此,常州大多数中小企业放弃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而使用更加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以缓解自己的困窘。

2.3.3高收益的诱惑

据调查,常州市民间融资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大约在10%到30%之间浮动,有的甚至高达50%以上;特别是用于短期周转的小贷资金,日利率达到了惊人的千分之三,折合年利率超过了100%。相比较于正规金融机构年存款2%左右的利率,如此悬殊的收益率差额,足以吸引大量的闲散资金进入到民间融资中去。供需两旺的情况,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以小贷公司为典型代表的民间融资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2.3.4监管缺失

民间融资如此之高的利率,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2015年8月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将在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指出了“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和有效贯彻,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民间融资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难以对民间融资的乱象和违规行为作出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治理。

3常州市民间融资的优化对策

3.1企业自身的改进

3.1.1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内源融资能力

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提高内源融资能力,对于解决常州市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而企业要提高内源融资能力,核心是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又是由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决定,所以,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进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才能提高经营水平,提高盈利能力。由于常州的产业集中化特点,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其他同类企业或者同供应链企业的合作,降低生产成本,互利共赢,促进整个产业和供应链的优化和进步。此外,在常州地区家族企业数量庞大,长期的家族垄断经营,使优秀人才得不到提拔和补充,造成了企业管理层的陈旧和老化,缺乏创新能力和对于新技术的感知能力,因此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良好的人才培养体系,这也是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源融资水平的一大重要因素。

3.1.2注重自身信用形象,加强银企合作

常州市中小企业对于自身企业形象的建设不够重视。研究表明,企业自身形象的改善,可以加强银企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企业形象较好的更加愿意提供资金支持。缺乏信用观念,不注重信用建设,使常州地区企业信用状况较差,导致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渠道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增加了企业和银行的经营风险,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加强银企合作,可以促进双方沟通和协作。中小企业可以邀请银行人员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向银行展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表明自身对于资金的需求,增进双方了解,促进银企互利共赢。

3.2地方政府的改进

3.2.1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业难以根据有效数据来对企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有效的判断,导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危机,所以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使银行等金融行业能够通过评级机构的数据来对企业进行快速高效的了解。常州地区的信用评级机构设置还要参考当地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常州地区产业集中化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长期动态地跟踪企业信用情况,更新企业信用等级。

3.2.2地方政府入股民间金融机构

近些年银监会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一系列文件,表明了政府对于民间资本的重视。常州地方政府和地方银监会可以根据地区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农商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进行参股,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对于地区金融状况的控制,遏制和取缔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机构,打击恶性民间融资行为。地方政府参股民间金融机构还能扩大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使更多的资金流入企业生产经营中,推动整个常州市的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改造。

3.2.3大力发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常州的个贷业务发展缓慢,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之间的责任不明确,约束力较差,直接导致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至今还未广泛使用。地方政府可以为银行和民间融资建立双方了解的通道,对个人资产进行评估,使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公开化、规范化,促使原本地下的金融活动公开出来。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私营企业在起步时的资金短缺情况,使责任明确化,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3.3地方金融机构改进

3.3.1积极设置私募投资基金

从国际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来看,私募基金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常州目前的民间金融机构资金雄厚,但缺乏合理控制,PE行业的出现和发展可以迅速消化民间闲置资金,防止资金流入限制和高危行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各大金融机构解决资金过剩问题。2013年以来,常州的私募基金逐渐减少,民间资本大幅流出,导致行业风险增加,因此各大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设置合理合法的私募基金,联合企业和个人,共同优化资金配置,保证常州的PE行业在政府监管下平稳高效运行,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中应有的作用。私募基金的设立还可以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在创办和改革阶段肯定是入不敷出,但是如果有私募基金这样的资金供给,企业就能够渡过难关,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3.2积极推出各类债券型产品

民间融资的主题依旧是民营企业,为了支持民营企业中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债券类产品,开展金融租赁服务,跟踪企业生产经营,实时调整对企业的债券发行类型,满足企业需求,使中小企业能够快速的进行融资。金融机构可以设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债券产品开发部门,紧密联系常州中小企业实际,在保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发个性化定制的债券型产品。银行等机构还可以进行信息沟通,将众多中小企业集中起来,扩大整体资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利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总之,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使得民间金融体系成为我国金融环境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民间融资发展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经营。但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区域内整个中小企业造成巨大的影响,破坏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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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闫春英.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及发展路径选择[J].经济纵横,2013,(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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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姜智强,漆鑫,钟帅.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解决民间融资难题[J].银行家,2012,(5):99101.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4篇

一、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解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本文将其概括为不在法定金融体系之内的借贷行为, 这种借贷行为是一种广义的金融活动, 是任何个人、企业与有关单位实施的融资。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呈现的业态主要分为民间借贷产业链、互联网金融与股权投资。

对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间作用机制的研究, 学术界给出的普遍结论是, 产业结构升级伴随着经济增长, 同时经济增长也为产业结构升级提供环境。不同研究的区别大多在于互相影响的波动性。干春晖、郑若谷等人 (2011) 认为, 中国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刘伟、张辉 (2008) 认为, 产业结构变动受到社会供求因素的影响, 其中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市场化水平会影响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经济效益。对于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间相互作用的研究, 林毅夫、孙希芳 (2005) 运用数理方法研究非正规金融, 认为其由于存在信息优势且交易成本低, 因此它的作用在于能够改进整个资源的配置效率。Luintel (2008) 的研究证明了金融的发达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 总结出金融既不追随增长, 同时也不引领增长的特点。对于民间金融、产业机构与经济增长三者间关系的研究, 胡金焱、张博 (2013) 认为, 民间金融主要通过第二产业积极作用于经济形态, 而对第一和第三产业发展并无显著效果。

由于国内关于民间金融的宏观资料尚缺, 涉及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以及三次产业影响方面的实证分析也较少。因此本文利用1978-2015年的宏观数据, 将民间贷款规模作为衡量民间金融发展程度的指标, 构建向量自回归 (VAR) 模型, 考察我国民间金融、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这三者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二、实证研究设计

(一) 变量定义与数据处理

民间金融的发展水平使用民间借贷总额与GDP的比值反映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 表示为IFDR;产业结构升级的程度选取第三产业增加值与第二产业增加值之比反映产业结构升级合理化的指标, 表示为ISU;经济增长水平采用人均GDP的增长率这一指标来反映经济增长水平, 表示为AGDP。

本文处理的数据是1978-2015年的年度数据, 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本文的民间借贷规模取自TSF减去银行体系贷款量与非银行体系贷款量之和得到的差额, 通过这样的作差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有不成熟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主导借贷效益的因素影响。

(二) 模型设定

本文套用VAR的框架, 构建了一组相互关联的三方程模型, 包括经济增长方程 (模型Ⅰ) , 民间金融发展方程 (模型Ⅱ) 和产业结构升级方程 (模型Ⅲ) 。对于模型Ⅰ, 将经济增长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 其他两个变量的滞后期作为解释变量, 进行向量自回归;同理对应模型Ⅱ、Ⅲ。

其中, AGDPit、IFDRit以及ISUit分别表示当期人均GDP增长率、当期民间借贷总量占GDP的比值, 以及当期非农产业产值比率;AGDPit-p、IFDRit-p以及ISUit-p分别表示人均GDP增长率、民间借贷占比以及非农产值比率三个变量之后p期的值;另外ai、bi以及ci表示各变量系数, uit表示各方程残差。

三、实证结果估计与分析

本文所有实证结果均使用Eviews8.0软件得到, 数据分析均采用各变量的对数值。

(一) 平稳性检验

首先对AGDPt、ISUt和IFDRt三组数据进行时序图描述, 可以发现三个序列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可能存在协整关系。结果显示, 在1%的置信水平下, 所有变量的水平序列在ADF与PP两种检验方法下均为非平稳序列, 原因在于变量的p值均超过1%, 因此接受原假设。进而采用Jonhamson检验来确定变量间的协整关系, 结果表明, 特征值33.41大于29.80, 即在1%置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 同时后两行特征值均小于临界值, 故表明三个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

(二) Granger因果检验

本文中三个变量的VAR (2) 模型, 利用从 (t-1) 至 (t-2) 期的所有信息, 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变量ISU是因变量AGDP的Granger原因;且变量IFDR亦为因变量AGDP的Granger原因。在因变量为ISU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发现变量AGDP和IFDR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 这表明经济增长和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是解释未来产业结构升级合理化程度的原因。同理可知, AGDP与IFDR呈现互为因果的关系, AGDP和与ISU也有双向的因果关系, 而IFDR与ISU只有单向因果关系。

(三) VAR模型

向量自回归模型适合在检测两个没有理论基础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上, 根据Granger检验的结果, 只有AGDP与ISU存在格兰杰因果性, IFDR与其中一个存在因果性, 因此在模型Ⅱ需要在已设定的模型上做出调整, 去除ISU的滞后期对它产生的影响, 其余两个模型不变。利用Eviews中的赤池信息 (AIC) 和施瓦茨 (SC) 标准进行检测, 可以得到滞后阶数为2阶, 故可以构建三个VAR (2) 模型, 包括经济增长方程VAR模型, 民间金融发展方程VAR模型以及产业结构升级方程VAR模型。方程通式为:

结果显示残差的协方差远远小于1%, 自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经检验, 所有特征根模的倒数都小于1, 这说明得出的向量自回归模型结构是稳定的。模型的系数矩阵结果如表1, 故AGDP与ISU、IFDR三个变量均可以做VAR模型的应变量, 也就是说三者之间互相影响的假设是正确的, 但是ISU与IFDR的关系存在单向解释的关系。

四、研究结论

中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民间借贷的规模均呈现波动性增长的趋势, 特别是在1980、1990和2000年这三个时间点左右的不平稳的程度最大, 三者间具有协整关系。我国的经济增长水平与产业结构升级有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这就意味着在这两两作用的关系中, 经济自身发展的好坏是影响产业结构未来发展合理化程度的因素, 反之亦成立。经济增长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覆盖面极大的指标, 对于金融体系的敏感度十分强, 民间金融的日益壮大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以改善, 带动就业、促进投资, 而这又正好为民间金融的开拓创造良机, 二者互相促进, 不断循环。

民间金融与产业结构升级是单向影响。具体来说, 在民间市场上, 借贷规模的扩大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合理化, 而产业结构的变动并不会直接推动民间金融的发展。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不直接作用于民间借贷, 逐步超越第二产业的第三产业也越来越以高智慧化的服务业为主体, 金融业占据服务业的比重虽然不会减少, 但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普及与提高, 新兴产业应运而生, 金融业会逐步减弱其优势地位, 更不用说在金融体系中仍处于劣势地位的民间金融。

摘要: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 为产业结构转型提供资本保障, 与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利用1978-2015年数据建立VAR模型, 探讨民间金融、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民间借贷的规模均呈现波动性增长的趋势, 且三者间具有协整关系。

关键词:民间金融,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VAR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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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伟, 张辉.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产业结构变迁和技术进步[J].经济研究, 2008 (11) :4-15.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5篇

从近年诉至法院的民间金融案件看, 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 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普遍。在主营短期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领域中发生这类现象, 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资信审查不严、资金用途把控不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保证体系缺位, 事实上存在信用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的情况, 信用担保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

民间金融未被纳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管理机构的常规管理系统中, 受到的金融监管规制较小, 利率监管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限制也较小。民间金融具有利率高的特点, 个别民间金融机构还将合同订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入经营利润中, 致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为达到收取更高回报的目的, 选择追索时间, 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最大化, 但到其真正起诉到法院时, 借款人和担保人往往已倒闭、甚至跑路, 使债权追收错过最佳时机。

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致信用缺失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规模庞大、类型复杂、受益面广的征信数据库,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基本上已接入该征信系统。但是,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企业目前尚未被允许接入该征信系统。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采集的数据外, 还有其他反映企业、个人征信情况的信息掌握在法院、公安、工商、税务、车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通讯、保险、民营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处, 一套能够全覆盖、功能强大的公共征信系统尚未形成, 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 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 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 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现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也将其写入其中, 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有助于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 从而为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建议如下:

一、抓紧完善立法, 使调处民间金融案件有法可依

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得不到金融业界的肯定, 民间金融未引起充分重视, 一方面承认它从事金融行为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在金融和法律层面上缺乏对它的完整认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 虽可以开展金融业务, 却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 在立法上没有一部如适用于银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整。立法上的缺陷, 法律地位的模糊, 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发展, 相关法律制度亟待重构和完善。因此, 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及时制定用于调整民间金融行为的诸如“民间借贷法”和“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规范进行修改和清理, 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金融规范性文件, 使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使民间金融案件的解决有法可依。

二、重视非诉先行,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 金融交易品种日渐多样化, 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更趋复杂化。与此同时, 来自金融机构风控部门、金融企业、高校金融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等金融专业人士, 为社会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施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有助于金融纠纷公平公正的解决,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民间金融纠纷的化解。

三、加强专业审判, 提高民间金融案件处置质量

民间金融机构普遍认为, 解决民间金融纠纷需要引入专业化的审判机制, 提出设立专门的审判和执行机构, 提高审判效率, 加大执行力度等建议, 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立、审、执一体化争端解决的机制。

四、深化执行措施, 破解执行难题

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电子查询、冻结、扣划系统,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定期公布等信用惩戒措施, 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的衔接和配合, 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行为活动, 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依法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信贷、出入境等强制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达到执行效果和目的,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对于民间金融不良资产, 参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模式和经验, 引进其他国有或民营资产经营公司, 通过债权收购方式消化不良债权, 降低不良资产率, 分散风险。

摘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民间金融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限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逐渐放松, 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可, 但也存在诸如生存风险、与商业银行竞争和信用风险等问题, 需要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第6篇

1.1 借贷行为的不规范

现今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行为不规范已经成为了常态。在借贷的过程中没有完善的合同进行约束和合理的担保机制的控制是现今农村金融市场借贷行为不规范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过程中, 口头形式成为履行合约的主要方式[1]。这种方式是建立在道德观念之上的, 一旦在借贷的过程中出现不守信用的现象, 将会造成借款人的经济损失, 某些极端的情况还会造成流血事件的发生, 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和合同机制是相当的有必要的。

1.2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容易出现诈骗现象

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的主要活动方式有集资和合会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容易出现诈骗和投机行为的。由于在进行集资与合会金融活动的时候牵扯的人数过广和涉及的资金过多, 当问题出现的时候由于大量的资金造成难以理清的交易关系会使许多涉及者采取不理智的行为避免损失。这种非理性的行为极有可能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这对于农村人民的生活无疑是伤害巨大的。

2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策略探析

2.1 加强法律的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认识到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活动,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农村民间金融长远的发展。在进行法律建设的过程中是,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 应当严厉的打击强制贷款和非法贷款的现象, 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其次,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 这个法律要囊括现今农村金融活动中的所有的非法行为, 要对这些非法行为进行管控, 从而建设完善的农村民间金融市场。

2.2 建立农村金融准入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外, 还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准入制度, 保障农村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也要适当的降低准入制度的标准, 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 要有序的引导民间资本的融合, 可以采取入股、联合的方式建立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2]。同时也要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民间金融机构, 从而保障农村经济长远的发展。

2.3 做好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工作, 致使金融规范化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的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活动, 特别是对民间地下结构的金融活动进行正确的、规范化的引导[4]。要开发出契合现今农民心理需求和经济实力的金融产品, 让普通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农村金融活动当中去。在在进行农村金融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 相关的政府要借鉴和使用国外的先进的方式进行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 可以将一些规范化的农村民间金融借贷机构转变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 这样就可以方便与农村居民生活中的借贷行为。

2.4 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充斥着各种非法的集资活动, 这些活动将会损害农村居民的利益, 如果不进行控制将会演变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4]。在进行打击活动的时候, 要重点打击已经成为体系的非法集资机构和团伙, 也要进行宣传工作让农村居民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 要鼓励农村的居民举报这些非法集资机构。除此之外, 为了防止这些非法集资活动转土重来, 可以在农村建立小型贷款机构, 让农村居民有款可待, 从根源上防止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产生。

结束语

近年来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迅速, 许多建设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然而, 现今的农村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非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和不合理的借贷行为。这些机构和行为是有害于农村建设和发展的, 相关部门应当认识到这一点, 建立完善的法律和部门杜绝非法金融机构和行为的发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现今我国农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此本文结合实际探析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问题。

关键词:农村经济,民间金融,问题探析

参考文献

[1] 金婉, 沈月琴, 赵兴泉, 毛必田.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J].浙江农林大学学报, 2017, 34 (1) :170-177.

[2] 易承志.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供给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7 (01)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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