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

2023-09-18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1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 一) 民间借贷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民间借贷的市场化是针对放贷和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观目的而谈的。改革开放以前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存在于具有亲戚关系、事业关系、地方关系等关系的熟人与熟人之间, 是一种主要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互帮互助、以救济他人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参与开始以营利为目的, 逐渐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 二) 民间借贷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报告估算, 截止去年, 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 万亿元, 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 亿元, 约有166 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 年利率平均文36. 2% , 户均借出款余额为45 万元, 不难看出, 民间借贷不仅是总贷款额度的提高, 也是单笔贷款额度的大幅度提高。

( 三) 民间借贷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的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熟人与熟人之间, 大多数都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而是以口头上的或是简单的借条来达成协议。然后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化的发展, 专业化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借贷双方都会有民间借贷公司统一的借款合同, 合同内容标准全名, 民间方式更加趋于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境

( 一)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漏洞较多

目前, 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民间借贷的消极发展, 从而导致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难以把握, 更滋生了高利贷等非法借贷的肆意猖獗, 因此, 虽然有相关法中的条款对于民间借贷也适用, 但是为了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 二)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到底是谁, 目前还没有明确。杜晓山强调“中央政府已经做了一些对策性安排, 银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 但谁来牵头实施, 谁来具体落实方案, 一定要明确下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局、工商局都会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但到底谁是监管主体, 一直没有确定, 所以这也造成了监管混乱。

( 三) 当前中国对民间借贷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长期以来都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管理理念存在着“重稳定而轻发展”的偏差, 虽然重稳定没有错, 但是一味的限制金融自由只会让民间借贷的发展越来越困难。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两天, 如果不放款金融政策, 只会让中小企业发展受到更多阻碍, 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途径

( 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尽快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制定民间借贷专门性法律规范, 积极借鉴域外对于民间借贷发展的经验, 可以使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合作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补, 取得互利双赢的结果, 也降低了监管成本。增强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阳光的发展环境。

( 二) 建立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对于监管主体, 笔者认为应该由当地政府来监管, 对于打着民间借贷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人, 监管主体有权利依法取缔, 撤销其经放贷资格。民间借贷组织有很多形式, 而具体的监管主要对象应该是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内容在法律法规中也该明确规定。

( 三)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纵观发达国家经济, 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发展, 更不会有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所以, 只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强监管能力, 才能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四、小结

对于民间借贷, 应从经济社会繁荣的大局出发, 要更多的以开放、包容的方式来引导其发展, 而不是一味地遏制与压榨, 只要对其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势必会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民间借贷飞速发展, 但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影响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我国各界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在如何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道路上, 各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然而, 我国民间借贷应该怎样走“规范化”的道路, 本文提出自己对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的一些建议, 并论证建议的合理性。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困境,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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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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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2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及趋势

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长河与制度变迁,民间借贷已经根植于、融合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尤其是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也在此良好经济生态之下获得了发展。一方面,经济的客观发展之下,对于融资的主观需求必然会逐步扩大,民间借贷无疑成为众多融资渠道这一;另一方面来讲,传统金融受制度及信贷配合等方面的限制较大,市场主体未获得发展,民间借贷也势必成为一个重要选择。然而,新时期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的变化既获得了规模的扩大,也获得了风险的提升,而且风险也表现出新的特征,形成了新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于从风向的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以及风险的交叉性三大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详细论述如下:

(一)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增加了风险的区域性与系统性

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发展的影响之下,当经济增长出现波动的时候,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来进行融资的需求则会急剧上升。其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微小企业而言,他们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传统融资渠道限制较多且贷款较难,那么则会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融资需要。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述,这些微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当出现较大经济增长波动的时候,他们的偿债能力也表现不足。由此一来,有关民间借贷违约的情况以及相关案件也就快速增多。现如今,民间借贷纠纷已然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另外,伴随着民间借贷的高活跃发展,其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多,所能够影响的领域也越来越宽。由此一来,民间借贷风险已不局限于个体性的民间信用风险,相对应来讲,风险的区域性以及系统性明显增加。

(二)民间借贷职业化和中介化发展———形成并增强了风险的传染性

民间借贷在我国历经长期的发展与演变,尤其是在新时期市场更为活跃、开放及自由的情形之下,民间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中介化发展的同时,其风险的传染性也随之增强。具体来讲,首先现如今出现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或者是职业群体,也就是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另外,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连接服务的中介机构也随之产生,同样具有职业性特征,能够使消息不明以及流向分散的民间借贷变得更加中介化以及组织化。最后,现如今的民间借贷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同时也将民间借贷的风险传递给了传统金融体系。举例来讲,一些资金相对较为充足的企业,他们从银行贷款较为便利,进而将从银行的贷款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由此来赚取其中的高额利差。由此,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也就具备了向银行金融的传染性。

(三)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张———加大了风险的交叉性

结合传统民间借贷的形式来看,其大多存在于亲朋好友之间,所借贷款也大多用于日常正常开支,如日常消费及供子女上学以及治疗疾病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只存在一种单一的违约风险,几乎并不存在风险的交叉性。然而,新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民间借贷已经不局限于亲朋好友之间,相反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与此同时,也由传统的生活性资金需求转变化生产性资金需求。在此过程当中,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资金流向也相对较为集中,故而很多都流向于房地产、矿产开发等高回报行业。当然,也存在不少民间借贷被用于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举例来讲,比如一个企业向银行贷款到期但无法按期还款时,大多会选择民间借贷过桥。而此时,民间借贷过程当中,会伴随着资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以及宏观调控风险等诸多风险交叉,由此可能会由于某一方面的风险爆发而引发一系列的影响甚至是更高的风险因素与情形。

二、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措施

(一)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相对来讲情况较为复杂,对其所进行的风险治理本身就是一个难点工作,因为监管机构并不能够及时有效而全面地掌握民间借贷的所有信息。对此,面对信息劣势,如果只是单纯的粗暴规制,只会导致或者加剧民间借贷的逆向选择和风险隐藏等问题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基于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一方面要重视制度的优化设计以及规制工具的选择,相较于“堵”与“禁”,开展重点规制与分类规制,有助于更为及时的发现与防范风险。另外,可以考虑多样化的利率机制,相对应来讲要针对低利率的借贷来引入豁免制度,允许适当的对利率进行上浮限制,进而形成定价权鼓励与信息转让义务的相匹配。最后,还可以适当给予民间贷款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来鼓励与引导民间借贷自愿接受法律的规制,也可以从制度角度出发来提供发现与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

金融市场由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两方面组成,正规金融市场始终接受法律规制与监督,而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却缺乏足够的监督与规制,由此也就难以从主体制度上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对此,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是尤为必要的。而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 构建与完善准入制度,比如建立强制注册与特别豁免相结合的准入制度,强制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放贷主体必须登记注册,以此来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而对于那些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放贷主体,则要在豁免制度的规制下自由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行为。

2. 制定与明确利率限制,由于非存款放贷主体实施利率限制既是市场需求,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协调,那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与明确利率标准,有各地区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各类民间贷款的利率,以此来实现价格透明并促进公平竞争。

3. 制定与明确民间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情形,民间贷款的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通过对民间贷款的积极引导,使其根据国家政策的方向流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要制定与明确民间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情形,坚持非歧视性待遇原则为指导,制定相关风险补偿以及税收激励等相关政策,来更好地鼓励、引导民间贷款为微小企业以及三农建设服务。

(三)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

现阶段,在基础性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单纯的、过度的依赖刑法治理功能,有违现代刑的谦抑性精神。换言之,刑法本身就有严厉性以及最后性的特征,如果介入过大,那么会抑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的有益作用及功能也得不到发挥。对此,新时期要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 充分尊重并进一步优化民间借贷的前置性法律作用,也就是说,当其他的一些社会治理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此时不应过多的使用与介入刑事法律手段及工具,而如果在各种救济方式均被使用后但仍然无法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有效秩序的时候,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及工具来介入。

2. 修改刑法中关于民间融资的刑法过度化问题,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着更深层次发展,刑法当中有关与民间融资的规定已经不能够有效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来讲,比如进一步完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比如由于客观的原因而导致无力偿还集资款的,并不能够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摒弃“事后归罪”的方式。

结束语:

新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民间借贷也更为频繁与普遍,而在此过程当中,民间借贷的风险也逐步上升,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以及新需求。对此,面对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相关法律机制的创新,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及促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而在此过程当中,一些基础性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能够对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起到更为良好的防范作用。对此,要与之相对应的跟进正式法律机制,推进民间借贷治理的转型,通过包括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以及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在内的多种途径出发,打造管控与治理民间借贷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民进金融的健康而良好的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摘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个较为常见和普遍的现象, 有相关记载的历史可达三千余年, 可以说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已经根植于、融合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现如今,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与发展, 对于民间借贷的管制也逐步放宽, 而其也出现了职业化、中介化以及规模化等发展趋势。可以说, 新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 民间借贷也更为频繁与普遍, 而在此过程当中, 民间借贷的风险也逐步上升, 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以及新需求。对此, 面对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 相关法律机制的创新, 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及促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治理,转型,法律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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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思蕲.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9, (01) .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3篇

从近些年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来看, 由于微观经济主体资金的需求刚性增长, 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增大也有了促进作用。这样就促使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问题不断的涌现, 为能够将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就需要依靠立法加以规制, 所以加强民间借贷法律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以及发展现状分析

(一) 民间借贷的作用分析

民间借贷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性而催生的一种借贷形式,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决。由于金融机构在借贷的程序上比较复杂, 并且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有着重重的障碍, 这样中小企业在这一方面就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困难。民间借贷则对融资上有着很大的帮助, 能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1]。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对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形成有着促进作用, 并逐渐成为金融体系的补充。再者就是民间借贷对资本市场多元化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对资本市场的需求得到了丰富化。

(二)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的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从规模上来看已经愈来愈大, 在利率层面保持着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在当前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融资形式。民间借贷的规模扩大主要是在总体的规模上逐年得到扩大还有是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逐渐的增大, 这样也就促使借贷的利率逐渐扩大。另外就是民间借贷的跨区域发展以及参与的机构也日趋多样化, 在借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的流向层面也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甚至是一部分借贷资金并非是流向实体经济领域, 而是结合产生利润高低流向投资领域。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探究

(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层面还有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的立法还没有得到完善, 借贷疑难问题层面找不到合适依据, 所以就只能够适用民法原则性规定[2]。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就会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发生。再者就是民间借贷还没有比较可行的就监管机制, 在实际的发展情况上主要是监管对象比较复杂多变, 在明确的监管组织以及对象层面比较缺乏, 这样在监管机构层面也会成为无源之水。另外就是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层面还没有得到合理化, 这些层面都要得到充分重视, 并及时的进行解决。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措施探究

第一, 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完善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制定专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制度, 让民间借贷和正规的金融借贷能够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先要对民间借贷的含义有一个明确化的描述, 将具体的表现形式要能详细的列出, 在借贷的主体以及对象和监管等层面能有明确化的安排。另外要应对现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法律法规实施编纂。能够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有效拓宽, 制定统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借贷法。

第二,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改革要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从而有效的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低也关系到借贷双方利益, 这也是民间借贷最为核心的问题。要能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这就含有政府组织的监管, 以及民间借贷参与者自律监管, 这样才能够形成系统化完善化的监管体系, 才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从具体的措施实施层面来看主要就是要对监管机构得以明确化, 在程序以及职权层面也要得到有效明确, 还要能构架市场的准入制度, 诸如资金准入限制以及业务和人员的准入限制等等[3]。

第三,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理, 要能够设置借贷利率的限制, 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层面的主体来看, 借款人处在弱势, 出借人处在优势地位。要能设置借贷利率限制的做法, 这样能够对借款人的相关权益能得到相对公平的保障, 从法律层面要能够明确逾期利息和超限利率的法律责任。再者要能够加大对非法融资的打击力度, 针对借贷资金的来源以及用途加以判断, 对相关的洗钱以及贿赂等非法融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保障民间借贷规范化的运行[4]。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要能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在法律的规范下, 能够将民间借贷的合理健康发展得以促进, 能充分的推动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避免了由于民间借贷的肆意发展而带来的负面问题。此次主要就民间借贷的法律现状以及建议措施进行了分析, 希望借这一视角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起到促进一定促进作用。

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相关的民间借贷发展中也有着促进, 所以要能够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的规范化, 将民间借贷能够在法律保护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本文主要就民间借贷的作用以及发展现状加以分析, 然后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究, 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对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解决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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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4篇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

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作者简介:执业数年来,马超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5篇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 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 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 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 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 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 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 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 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 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 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 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 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 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 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 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 二) 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 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 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 一般来讲, 借贷期限较短, 数额较小, 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 在一般情况下, 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 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 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 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 一般借贷时间较长, 金额需求较大, 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 三)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 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 民间借贷较为自由, 手续简便, 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 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 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 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 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 因此, 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 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 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 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 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 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 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 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 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 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 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 一) 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 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 仅仅这些是不够的, 而且法条分散, 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 一旦产生纠纷, 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 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 使得纠纷更加复杂, 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 由于时代快速发展, 漏洞也越来越多, 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 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 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 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 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 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 从实践来看, 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 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 二) 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 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 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 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 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 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 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 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 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 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 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 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 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 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 三) 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 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 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 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 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 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 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 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 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 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 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 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 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时效已过, 一方认为时效未过, 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 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 用语歧义,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 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 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 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 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 一旦发生问题, 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 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 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 从制度入手, 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 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 一)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 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 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 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 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 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 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 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 减少问题的发生, 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 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 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 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 二) 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 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 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 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 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 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 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 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 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 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 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 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 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 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 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 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 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三) 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 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 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 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 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 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 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 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 减少合同的漏洞, 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 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 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 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 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 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 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 一定要妥善保管, 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 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 在签订合同时, 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 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 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 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 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 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 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 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 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 2012.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范文第6篇

( 一) 民间借贷的概念

在法律上, 对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解各不相同。究其本质而言, 笔者认为, 民间借贷就是一部分人对资金有迫切需要, 而另一部分人仍有剩余资金可以为其提供帮助, 并以借款数额为基础, 按百分比收取报酬或者由双方约定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物品作为酬金的民事关系。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信用借贷主要指借贷双方为熟人, 互相了解, 或者是经熟人介绍, 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抵押借贷则是由借贷人提供一定的物品作为抵押物, 若借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还款付息, 则出借人可以就抵押物实现债券。

( 二) 民间借贷的特征

根据民间借贷的概念可以看出, 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有:

首先, 民间借贷行为具有自由性。民间借贷最初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根据人们的需要, 在民间自由发展起来。对于民间借贷的形式, 双方权利的保障等问题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一点不同于像金融机构借款, 有相当严格的借贷手续进行规范。民事借贷行为只要是借贷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行法的基本规定即可形成借贷关系。对于借贷形式也没有严格要求, 书面或者口头均可成立。借贷的利息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 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 民间借贷是比较自由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 民间借贷的主要标的物为货币。民间借贷关系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资金短缺, 为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生产需要而进行资金的周转。因此, 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但是也有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的情形, 如国债, 外币以及股权等。

第四, 民间借贷基于借贷双方的信任, 这是民间借贷出现的前提。借贷的主体一般都是熟人, 无论信用借贷还是抵押借贷, 这两种方式都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上, 在借出方要求还款时才可以有基本的保障, 不会出现找不到借贷人等耗时间、耗费精力的状况出现。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 一) 民间借贷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自古产生, 在民间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但是, 关于民事借贷的法律规定仍处在初级阶段, 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和法规规章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中也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因此, 在当代中国,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仍然是分散的, 混乱的。

( 二) 民间借贷难以保障双方的权利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愿的民事行为, 双方仅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 在实践中双方一般是采用口头方式。但是, 当纠纷发生时, 口头约定难以证明, 也很难在法律上得到认定, 借贷双方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三)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或者过低, 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一般是在借贷人急需用资金, 又很难在金融机构借到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有些出借人会乘火打劫, 要求支付极高的贷款利率, 在民间甚至出现以“天”为单位计算利息, 与这样的高利息伴随而来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加。另一种情况就是, 双方在借贷时没有规定利息, 这被默认为无息借贷。但是在借贷人还款时, 出借人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也造成了纠纷的出现。此外, 高利率的借贷属于暴利, 当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此种借贷方式时, 因法律规制的不成熟, 借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三、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 完善规制民生借贷的相关法律。推进我国关于民事借贷法律的制定, 将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规定进行整合, 并结合近年来司法部门在解决借贷纠纷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法律, 保障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

其次, 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 加强国家监管。要对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制, 监管, 双方基于自愿制定的借贷协议不能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民间借贷相适应的信用等级, 管理民间借贷行为。要注意的是, 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要求应当低于金融机构的借贷要求, 以防双方民间借贷丧失其本来存在的目的。在严格的金融借贷秩序的和无序的民间借贷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最后,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规制。民间借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不能将其绝对禁止。为了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规定合理的利率规制是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利率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 由国家制定一个基本利率线, 再有各个地方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性经济政策以及地方个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的利率, 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摘要:民间借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最初主要是在个人之间, 为满足生活需要进行借贷,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出现了为满足生产需要进行借贷的情形。本文笔者主要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分析当代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以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 杨洋.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J].法制与经济, 201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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