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

2023-09-24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1篇

政办发[2011]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2浏览次数:309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我委认真总结“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应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区域、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

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计划安排

(一)继续做好“三区三片”试点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三区三片”,从 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落实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落实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表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五个项目,纳入我市棚改新增范围。其中,除占地133万平方米的丰台长辛店属于城市棚户区外,剩余占地分别为3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8万平方米的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五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2万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设、收购安置房源约196.8万平方米,安置2.2万户居民,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详见附表2)。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应给予一定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当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并研究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快落实贷款。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的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速度。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相关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1.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工作。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政府负责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以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三是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四是市规划委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五是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相关手续;六是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相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七是市地税、文物、市政、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居民群众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措,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3.区政府、国有企业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各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相关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

平、公正。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2篇

一、《通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并同时遵守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三、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通知》提出的主要内容

(一)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以2009年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棚户区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投资规模、套型标准、安置户数等。

(四)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政策措施

1、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

2、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三、《通知》提出的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三)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1、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市、县规划基础上,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和市、县,分别编制下达工作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010年7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2、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对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3篇

(篇一)

棚户区改造是33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三项有力举措,全力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服务,确保民生工程高效推进。

我县**年蓉城镇东门酒厂、塔桥新村等地块棚户区改造任务共计1046套,改造拆迁总面积约14.32万平方米,

征收工作:截至10月底,已完成新四中地块、塔桥新村地块、东门酒厂地块等地块共计1046户的签约任务。

2、安置房建设方面:安置房建设面积约24.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71亿元。9月底,安置房已全部开工建设。目前安置房正在主体施工,预计2020年底全部完工。

3、资金保障方面:截止12月底,向上级争取棚改中央补助资金2038万元,省级补助资金181.8万元,棚改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第一批补助资金540万元(争取碧桃路的项目补助资金)。

2020年工作安排:**年9月份就提前谋划2020年棚改任务,10月拟定计划(2020年蓉城镇老城区棚户区计划改造230户)上报市住建局,并已上报申请棚改专项债券40000万元。通过谋划在先、提高认识、形成合力三大举措,会同相关单位,坚持信息摸在先、工作做在先、预案定在先。突出抓好项目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关键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篇二)

**县**棚户区改造计划国有土地上共6个项目,涉及被征收户5528户,其中**东片区改造1200户、**片区改造1365户、**区改造620户、**片区改造780户、**片区改造811户、**片区改造752户。其中,**片区**年已征收230户,剩余户数列入五期建设项目。

一、基本情况

**年已启动**东片区、**片区、**区、**片区、五期建设(**片区)、**片区、**商城地块(未纳入**年棚改计划)等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1、**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48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6.8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1476户,签约面积约16.53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7.2亿元。

2、**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45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6.71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1425户,签约面积约16.35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9.2亿元。

3、**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615户,征收房屋面积约6.69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588户,签约面积约6.32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3.8亿元。

4、**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699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3.38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8户,签约面积约0.1万平方米,补偿资金未支付。

5、**商城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5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2.62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64户,签约面积约2.5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0.24亿元。

6、**县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片区)涉及被征收户70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89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336户,签约面积约3.12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1.7亿元。

7、**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88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1万平方米。9月22日**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839户,签约面积约9.83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5.2亿元。

二、主要做法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我们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征迁。

一是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相关政策,规范流程,做到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和补偿资金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征迁纠纷,切实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棚改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确保征迁居民的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是加强征迁业务的学习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能熟练理解政策、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四是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强化对征收实施单位监督职能。对工作小组政策执行的偏差,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坚持棚改指挥部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了一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托街道办和社区通过设立宣传栏、印制宣传手册、进家入户等多种方式向征迁居民宣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及棚改的意义。

对群众提出的诉求,详细解释政策,耐心做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让征迁居民对征收政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奖励措施等信息详细了解,确保征迁工作的透明、规范运作。

三、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相关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房屋调查、认定情况;评估结果;补偿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和**县政府网进行公布、公示。

四、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负责招标管理,中标人与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合同对拆除房屋的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征收办严格按照省、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现场设立围挡、用水淋洒降尘,并定期组织专人进行督查。

五、认清工作不足,分析总结经验。

在工作成绩得到县领导认同的同时,我办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主要表现在:

1.被征收人的期望值过高影响了工作进度。由于房屋征收涉及民房和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个别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要求不合理,这不仅增加了拆迁难度,还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推进。

2.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由于以前政府对居民建房管控不力,给征收工作房屋认定造成了很大困难,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的补助标准过低,工作难以推进。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认真的去反思,从中总结经验,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和改进。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快征收工作进度。一是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启动**片区(续建)、顺河街片区、**区城建小区棚户改造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推进的时间节点要求,统筹合理安排征收力量,切实加快征收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推进、有序推进。二是做好攻坚项目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充实项目攻坚组人员力量,着力在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上下功夫,确保通过合力攻坚,攻克一批征迁难题,有效完成征收任务。

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征收。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政策,结合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补偿政策,使征收做到有章可循,尽可能减少征收矛盾。二是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论证实施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征收住房保障力度,从政策上保障困难家庭在征收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3.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和谐征收。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不仅宣传征收项目的意义,而且要重点说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政策和奖励措施、操作程序,主动征集群众意见,打消其对房屋征收的顾虑。

4.有效监督,规范征收行为。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等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明确各阶段督查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和要求。从认定到现场评估、双方确认、责任领导把关、公示等程序进行,从源头上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5.加强征收队伍建设。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适时进行廉政形势分析,及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教育活动,认真按照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举措、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目标落实。

(篇三)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工程,对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都具有重要作用。从**年8月份开始,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牵头对**棚户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制订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范围为东至规划东三环路、西至东七渔河路、南至规划竹园路、北至规划外环路,改造地块共计280宗约62288亩,征迁户数约10.6万户,征迁人口约35.2万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经开区、三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现将**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报告如下:

一、参与起草《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棚改项目纳入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双轮驱动”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改造城市环境,加快大美阜阳建设步伐,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拆违拆旧专项行动。我中心参与起草《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于**年4月12日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积极对接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时了解并上报棚改进展情况

我中心按市政府要求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各区(管委会)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并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布。根据《阜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局为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我中心承担了具体事务性工作并指导各区政府、市经开区的棚改工作。

三、详细勘探棚改地块现状资料,并绘制图、表、册

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地块的招商引资工作,我中心按照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基础资料,定期对拆迁地块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查探拆迁进度,宗地现状,并形成棚改地块实施情况进展表册。

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步伐稳定,全市超额完成棚改任务

**年**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57宗,18421亩,征迁户数29265户,征迁房屋面积608.1万平方米。截止**年12月31日,**共完成棚改面积684.30万平方米,22178户,完成112.5%。

分解到各区如下:

颍州区,计划棚改29宗,5659亩,征迁户数14270户,征迁房屋面积305.5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168.32万平方米,5768户。

颍泉区,计划棚改12宗,9071亩,征迁户数10413户,征迁房屋面积191.7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236.19万平方米,6524户。

颍东区,计划棚改9宗,1884亩,征迁户数3123户,征迁房屋面积74.1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230.90万平方米,8731户。

经开区,计划棚改7宗,1807亩,征迁户数1459户,征迁房屋面积36.8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48.89万平方米,1155户。

五、主要做法

1、坚持规划先行,分步组织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住房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合理编制改造计划,按计划、分步骤统筹推进。

2、坚持细化操作,做到市区联动。市政府出台了《阜阳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高规格的棚改指挥部;**三区及市开发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几大班子领导亲自挂帅,采取片区负责制或项目负责制,以街道办事处为操作实施主体,定期督查调度,积极推进征迁安置工作;市规划局及时出具棚改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市房产局将棚改地块和保障房建设计划相结合,根据省政府目标任务及总体计划,认真做好棚改安置房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城投积极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申请贷款;市国土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加大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阜阳。

3、坚持多管齐下,积极争取支持。一是,搭建融资平台加大国开行棚改融资贷款;二是,通过ppp模式、安置房建设参与搭配模式等,争取引进一批有实力的大企业成片开发建设;三是,利用土地储备融资平台,开展储备土地融资业务。

4、坚持优化政策,确保安置优先。认真制定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资金保障和扶持等各项政策,出台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安置优先,切实加大征迁安置、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建设、优化项目流程、加快报批审批、严把质量安全关等方面工作力度,强化“周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

(篇四)

一、**年工作总结

1、顺利推进**年棚改工作。加强对项目督查调度,做好上呈下达和沟通交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目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4931户,拆除4806户,其中皇山片区二期、弥南、烟冢铺片区、魏家庄片区二期、缸套厂片区、孟家庄片区、傅家李召片区、山旺山林东片区西片区已开工建设。

2、加快推进**年棚改任务。8月11日,召开全县棚户区改造三年会战动员大会,会上安排部署了三年棚改任务。会议召开以来,我县**年棚改项目顺利推进,目前**街道营龙片区正在进行拆除工作,城关街道沿河片区正在进行入户丈量评估。

3、制定出台了棚改相关政策。在总结前几年搬迁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做法,制定出台了《**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县城区棚户区搬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为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

4、组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选房工作。今年先后对63户公租房、83户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选房分配工作,选房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解决了部分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城西马家庄53户已全部入住。

二、**年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棚改项目融资工作。明年我县大规模推进棚改,更要牵住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下步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尽快将剩余授信资金争取到位。要紧紧抓住国家政策的“窗口期”,做好**年棚改计划融资前期工作,为棚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保证施工质量,加快实施进度。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督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建设进度,积极与财政、国土、规划以及镇街园区搞好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各棚改项目提供保障,确保在计划时间节点之前完成棚改任务。

3、积极推进**年棚改项目。**年的沿河片区等6个项目正在积极与农发行进行对接,尽快组织上报融资手续。根据省发改委要求,全县**年11个项目正在进行立项申请,争取11月中旬完成立项。下步要坚持政策导向,积极与上级沟通,准确掌握上级棚改政策动向,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与财政、国土、规划以及镇街园区搞好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棚改工作中形成强大合力,积极推进**年棚改工作。

(篇五)

**年上级下达我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改造2615户,基本建成1430套;8月底项目要求全部开工,结转项目要求基本建成。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拓宽思路,早谋划、早建设,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年改造项目12个,改造户数2615户、改造面积约57.6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82亿元,截止到8月20日,已完成征收项目8个,签订征收协议1595户,完成投资约17.4亿元;正在实施项目4个。项目地点位于东大街东外社区星子石、镇砂子塘、白源街大陂、安源镇老正街、新正街、后埠街神船岭局、汪公潭上瓦窑、井冲村谢家冲、五陂谢家冲(华源中路)、五陂谢家冲(华源中路)、安源镇跃进村羊屎冲、东外社区流万路桥头、安源镇邱家湾、城郊流万萍乡学院南大门。

(二)**-**年结转项目进展情况

**年共有3个续建项目,其中**年****项目310户已基本建成,**年东大外贸局家属楼项目71户和**年丹江荷塘冲项目100户未启动。

(三)、资金筹集情况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我区采取地方财政配套、发行棚改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融资、吸收社会资本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资金。**-**年,发行棚改专项债券7.1264亿元,政策性银行融资14.8528亿元,吸收社会资本9.0247亿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10.449亿元。

二、2020年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项目我区已初步确定计划实施改造项目7个,改造户数1120户,改造面积约22.316万平方米,其余计划的改造项目,我们将根据老百姓的意愿在2020年提出改造工作方案。

三、下一步打算

1、做好年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拨付工作。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4篇

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实行分区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鼓励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

(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棚户区改造土地公开出让后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户区改造土地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其资金的运转应根据市棚改办的资金划拨请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划拨批准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总收入。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所得价款抵扣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后形成的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市人民政府提取出让总收入的4%的专项费用后,其余部分经市棚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划拨给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

(九)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补偿安置到位。棚户区改造要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对符合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安置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给予支持。棚户区住宅(包括非住宅房屋改为住宅用房使用的)房屋拆迁实行原地安置、货币补偿和异地(距离1千米以上)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凡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应当实施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实行异地安置。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国有直管公房、国有自管房屋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其租住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妥善解决其租赁关系。

(十)严格拆迁管理。棚户区改造拆迁适用《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本意见与《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棚户区改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改造主体作为拆迁人,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住户的过渡问题。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标准。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三)对特殊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登记为准;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国土法、规划法实施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扣除其办理国土、规划、建设费用后,酌情给予补助;对于违章建筑和已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按建筑成本酌情补助。

(十四)对相关问题采取特殊措施。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拆迁非住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安置房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在购买新房时,可按规定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七)实行报建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市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建、开工、交付安置房的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主体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和棚户区改造对象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各棚户区改造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九)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列入住房保障计划。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二十)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市区范围内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均实行申报制度。市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审查认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未申报或申报未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对已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市棚改办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十一)规范申报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改造项目意向后,按市棚改办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棚改办审查;市棚改办受理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棚改办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

(二十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取得《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报建手续和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市棚改办应对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改造主体必须配合。对不按要求实施改造或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取消获奖资格,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制裁,具体办法由市棚改办另行制定。

(二十三)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资金。市棚改办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市发改、房产和财政等部门应将用于安置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的安置房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上级专项资金由市棚改办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

六、严格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

(二十四)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由市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棚改办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用于考核和奖励。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方式为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综合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十五)明确考核对象及内容。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综合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简称区县考核)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简称部门考核);区县考核内容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部门考核的内容为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情况。项目考核的对象为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发建设)主体,考核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

(二十六)强化考核效果。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纳入全市政绩考核范畴,其得分计入单位政绩考核总分。根据考核情况,对完成任务或履行职责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立功或嘉奖。对完成工作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个人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严重失职或违法人员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完成好的实施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或不守信行为的,给予严肃查处。

(二十七)严格考核纪律。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附则

(二十八)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方案和政策,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张,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多样,其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加大。在国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背景下,隐性债务风险应对和治理问题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本文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含义和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传导路径和风险影响,并结合现阶段政府隐性债务治理障碍提出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含义与现状

美国公共经济学家哈维·罗森首次提出“政府隐性债务”概念,将其定义为“政府承诺未来支付一定数额而产生的债务”。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汉娜认为,政府债务可分为直接负债、或有负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四类。莱因哈特和罗格夫提出隐性债务并不是会计学概念,应由显性担保、隐性担保、央行负债、衍生表外债务以及非官方统计债务五大类构成。从国内来看,理论界目前普遍认为“政府隐性债务”是相对2015年《预算法》中“法定显性债务”概念而言的,引用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的官方表述,即“地方政府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方式,如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用于民生服务领域的建设性债务,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债务、棚改债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等。其中,政府融资平台是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公益服务债务资金的主要承载主体;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债务资金主要被用于民生工程;在某些不规范的PPP项目中,政府承担了一定的约定支出责任。二是因养老金缺口所形成的消费性债务。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收支缺口,目前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支付责任。三是政府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承担的或有违约代偿责任。四是为应对自然灾害、化解偶发性风险事件而承担的预算外债务责任。

相关数据表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近年来呈逐年高速增长趋势。仅以城投债为例,其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净融资规模于2020年末分别为4.37万亿元、5574只和1.6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30%。隐性债务规模的高速扩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捉襟见肘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长此以往,如果政府隐性债务发生违约风险,势必传导至其他市场主体,进而对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造成相应的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及其影响分析

隐性债务的风险传导一般会经过一定的媒介和过程,即从风险源向其他方向和对象传导、扩散,进而造成对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广泛影响以致酿成危机。

隐性债务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由平台企业向当地政府传导。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具有政府背景,且是为地方公益性项目融资服务的,因此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势必会向真正的借款主体——地方政府传导风险。

由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传导。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存在较强的投资举债冲动。但由于政府债务偿还周期等特点,官员在任期内通常不会过多考虑举债的到期偿还问题;而且即便出现债务偿还困难,也会求助于中央政府为其兜底,从而形成对中央政府偿债的倒逼压力。

由当地政府向同级政府传导。如果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该债务风险可能会以不同形式扩散、蔓延到其他同级地方政府。比如,可能对其他同级政府进行税负传导以实现风险转移;再如,若有违约行为会给同级其他地方政府作出错误示范。

由当地政府向市场主体传导。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以或有债务的方式向市场主体转移风险。比如,若融资平台公司出现债务违约,则作为其交易对手方的市场主体的合同权益同样难以得到保障;再如,在不规范的PPP模式中, 政府可能通过口头担保或书面承诺获得融资,出现问题再将风险转移到企业。

由当地政府向金融机构传导。很多由地方政府出资入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会相对青睐于地方政府的融资项目,认为这是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且安全盈利的好机会,因而比较乐于与政府合作。然而,此类项目一般会长期占据大量资金,回收期长、收益低,一旦发生违约,将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流动资金压力和资产质量风险。另外,某些以延期为特征的债务置换形式本质上也是风险向金融市场的转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影响

财政方面

偿债能力风险。当前,在各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会由于本息偿还压力较大而对存量债务进行滚动操作,同时拉长期限的隐性债务付息成本也在相应增加。随着债务风险的累积,部分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因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承担债务负担而出现支付危机。

再融资风险。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性质和业务的特殊性,其债务融资也兼具企业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双重属性。就市场规则而言,其债务违约将会造成平台企业信用下滑,导致其再融资成本上升和难度增加。

政府公信力下降风险。当隐性债务规模和债务偿还负担超出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力时,债务违约风险加大,不可避免地会使资本市场产生对当地政府财政状况恶化和政府兜底可能性的担忧,进而导致政府信用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

经济方面

宏观政策掣肘风险。政府债务压力加大会不可避免地挤压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空间,并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比如,有可能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阻力,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的落实等。

经济发展受損害风险。地方政府为了转移和消化过重的短期债务负担,可能会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引致企业税负上升、经营困难、居民就业和收入受损、社会投资和消费结构扭曲等状况, 对长期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损害。

金融方面

货币政策独立性或受影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自下而上的传导很容易影响国家的货币供给稳定性。比如,可能迫使政府通过发行中央政府债券等手段转移财政风险,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行为受到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房地产市场恶性膨胀风险。如果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债务偿还负担而通过抵押土地的方式举借新债,就很可能会引发地价和房价的接续式上涨,甚至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恶性膨胀。

系统性金融风险。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首先面临冲击的就是对地方政府举债提供支持的金融系统。隐性债务违约所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将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的增加和比例的上升,推动交叉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治理障碍

地方政府投融资供需存在矛盾

由于同时承担着履行公共服务和发展区域经济的双重职能, 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需求较强,有着天然的投融资冲动。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民众对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地方政府的支出需求确在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和长期以来我们以GDP增长率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机制又驱动着地方官员在任期内为出政绩而全力动员可支配资源扩大投资范围。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存在严重的不匹配问题。分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经济下行、税费结构性调整的形势下,地方财政常常入不敷出,因此很多职能的履行只能更多依赖外源性融资。可见,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供需矛盾是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主要障碍之一。

金融系统对政府信用有所偏好

在实际中,大多数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都离不开金融资源的支持。目前,尚有一部分非垂直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人事任命甚至经营决策等方面要受到地方政府的话语权影响。对于此类银行来说,向政府平台融资可能会换取地方政府在吸储竞争、职务提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隐性补偿”,同时又有政府的“信用背書”作为隐性担保。因此,多数地方性银行不但不排斥此类业务,还将其视为兼具安全性、稳定性的优质展业渠道,表现出显著的选择和竞争偏好,从而助推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积累和扩张。

政府融资内外部监督约束较弱

首先,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存在“预算软约束”倾向。尽管国务院在相关制度方案中表示对地方政府举债不予救助,但地方政府仍然对中央政府抱有一定的“兜底预期”。其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很多隐性债务本就因涉及多部门而存在管理边界不清的问题,加之实践中各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监督力度和有效性较弱,使得治理难度加大。最后,债权人的市场约束受到制约。作为债权人的地方性银行由于受制于人,往往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和价格等因素实施市场化、科学化约束。

缺乏隐性债务监测和评估手段。目前,理论界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统计和测度还未形成权威、统一的认定口径和测算标准,导致政府难以掌握隐性债务底数这个基础情况,更无法评估、测度和推演隐性债务风险的模型化、数量化治理方案。

存量的隐性债务偿还存在困难。存量隐性债务风险的化解根本在于偿还。目前,隐性债务主要依赖项目收益偿还、平台市场化再融资偿还、债务主体破产清算偿还、政府财政资金偿还等几种形式。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金主要投向收益很少的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目前的“造血功能”普遍较弱;破产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即金融机构的大规模损失,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的趋势下,再融资可能对本就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造成叠加性压力,同时形成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不良示范和反向激励。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治理对策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地方职能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一是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由发展建设转为民生服务导向,同时确立可持续和民生发展为政绩考核的细化标准,引导地方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债务观,从根本上规范和调整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遏制违规举债冲动。二是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和财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事权履行的不确定性而引发政府投资的无序和低效。

加强金融监管,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风险防范。一是对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金融机构理性看待政府举债风险,明确自身业务风险范围,健全和完善隐性债务违约风险应急管理预案等风险应对防范工作机制,提高相关风险化解能力,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二是强化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监管,严禁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名义下与地方政府违规合作加杠杆投融资方式,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三是增强金融与财政政策的协同性,打好政策组合拳,避免出现政策目标相互矛盾、政策作用相互抵消的情况发生。

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问责管理。一是强化中央约束。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财政筹融资的流程管理和预算约束,同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兑现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对违法违规举债实行终身问责和倒查。二是强化同级约束。加大审计、人大、纪检等同级监督部门对地方隐性债务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力度,抑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冲动。三是强化市场约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避免地方政府越位干涉金融机构决策,保持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

深化测度研究,健全隐性债务风险识别统计监测制度。一是提高地方债信息公开的精度与信度。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口径和边界,建立统一性、常态化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以全面厘清隐性债务的结构、规模、资金来源及风险状况,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二是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动态监测评估,利用量化动态监测方法对隐性债务风险的触发条件、影响路径、作用范围、治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预判, 为实践中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完善隐性债务治理对策提供精准服务。

坚持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创收偿债能力。地方政府要根据地区发展阶段、政策和战略,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提高财政创收增收能力,进而提升偿债和再融资能力。二是合理规划投资方向,提升项目投资效率。适当增加对周期短、回报高的项目投入比例,提高资金周转运用效率。三是科学制定融资规划,形成长效可持续机制。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运行态势、项目预期回报情况、利率汇率变动实际、债务违约管理负担等因素,综合确定每一阶段的债务期限和规模,以实现债务资金使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偿债资金负担合理均衡,以及确保政府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四是积极探索存量隐性债务处置化解的先进方法, 推广可借鉴、可学习的存量债务治理经验。

责任编辑:刘 彪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范文第6篇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 3 第三章 资金监管 ......................................................... 4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 6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 10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 13 第七章 其 他 .......................................................... 14 第八章 附件 ............................................................ 16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协议

甲住方 : 广州市 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 所 :

法定代表人 :

乙住

方 : (经办银行) 所 : 法定代表人 :

丙住

方 : (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所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如下:

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安全,避免复建房屋建设出现烂尾现象,保障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甲方选择 家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银行,提供有效资金监管、便捷的资金结算、必要的信贷支持、可靠的财务顾问、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乙方为提供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之一。丙方为 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系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第二条 本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监管范围:

广州市 区内有 条“城中村”和 条中心村,其中市政府明确指定须开展全面改造的 、 、 村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其余如经80%以上村民同意开展全面改造且改造规划方案获得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或中心村的复建安置资金也属本项目的监管范围。

(3) 监管资金种类:包括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筹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等。

(4) 资金监管数额:人民币 元。 (5) 资金用途: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 (6) 服务期

本协议服务期(即帐户锁定期间)为 年。其中第 年为试用期。如试用期间开户方和注入复建安置资金的资金所有人(改造主体)未对监管账户的运作提出有效反对意见,则从试用期续约至合同期满。如经考核不合格,则本协议终止。具体考核标准,由甲方确定。

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评标程序,确定_ _ __为本项目的乙方。甲方委托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对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进行了招标。

第四条 乙方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3) 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 (4) 具有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五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含义如下: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

资金监管:指资金保证监管为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提供的一项专业中介服务。由资金监管机构与存在资金监管需求的委托各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机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委托方需要监管的资金纳入专户进行监管,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完成监管资金的划转或退回,从而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全面改造:指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

3 “城中村”,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监管账户:指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政府专项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 个。

复建安置资金: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融资地块融得资金:指在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通过融资地块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可融得的社会资金。

短期信贷: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资金提供者的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协议:指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的本资金监管协议及附件。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条款中三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国家政策的变更,如 等;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监管账户的设置

4 甲方在乙方设立一个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所有人为甲方。 第七条

监管资金的存入

复建安置资金由丙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甲方负责敦促复丙方履行缴存义务。

第八条 监管费用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监管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1)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支付丙方复建安置项目资金需求。 其他: (2)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其他: 第十条 监管资金的使用办法

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办法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划拨程序,二是确定划拨款项数额,三是确定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主要为委托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

资金划拨程序: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初步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可根据改造时序调整而调整),丙方根据改造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甲方按相关程序审查后,如无不妥,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和《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由乙方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进度款划拨到指定帐户。

工作费用的支付办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企业的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账户中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

5 广州市 区审计局每季度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个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复建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每季度或半年),并将核查情况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甲方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区审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委托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属地街道同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如需向村民公布的,监督改造主体做好信息对称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程序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丙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区财政局给予协助(按照规定应由财政投资评审的复建安置项目,丙方或其指定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照要求提供完备资料,提请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评审);完成结算、决算后,丙方向甲方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乙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丙方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计付利息

乙方在标书中拟定的信贷资金利率为: 。信贷资金利息由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改造成本。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敦促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2) 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审查丙方提供的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付款请求,并通知乙方。

(3)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丙方取得本项目的相关政府许可、批准、批复文件。 (4) 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资格,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

6 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5) 在发现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支付,直至丙方改正为止。

(6) 不定期审查乙方对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若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监管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

(7) 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丙方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或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或支付相应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丙方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及甲方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丙方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计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若丙方作为土地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

(9)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配备和内部管理规范:

① 成立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作参加本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② 提供拟参加该项目的所有网点银行、参与人员及岗位、职责的名单,并提供这些人员的社保清单以证明其身份。确定各网点银行财政业务联系人,负责专门业务联系。

7 ③ 乙方提供参与人员所在地社保证明或缴税证明,如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可以自制参与人员身份承诺书加以证明。但若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明,甲方将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项目组成员应该为乙方本身的员工。

④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如下资金监管要求: ① 保证监管资金的安全; ② 便捷的资金结算; ③ 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④ 可靠的财务顾问;

⑤ 合理的分项账户余额调剂等业务支持;

⑥ 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增设服务网点、集中办理银行卡等便民服务。 (3) 乙方根据项目改造时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查确定。

(4) 根据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对本项目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根据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6) 根据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付款到指定账户;对超出资金划拨指令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7) 定期将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8) 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资金监管和短期信贷服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9) 帐户锁定期间,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 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后,有权收取监管费用。 第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为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

8 (2)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3) 丙方有权根据改造进度和计划向甲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

(4)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5)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经甲方同意并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6)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7)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监管费用给乙方。各方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①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②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③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④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⑤ 将其根据上述②③和④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2)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① 如果各方在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如下第(3)款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9 ②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如复建安置资金已注入,乙方在收到有关不可抗力的公证证据及任一方有关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剩余的复建安置资金本息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4)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5)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

①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

②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行,或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五章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

10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协议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 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② 各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一致。 ③ 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

④ 非因甲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在服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d) 擅自将所监管的资金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e)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f)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⑤ 非因乙方、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迟延履行支付监管费用的义务超过3个月。

(b)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乙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⑥ 非因甲方、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a) 违反复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的约定,擅自挪用、转移资金,或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复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11 (b)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公众安全事故。

(c)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

⑦ 各方根据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终止本协议。

(2)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协议一方直接送达另一方。 (3)本协议终止后,如复建资金账户内尚有余额,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资金余额退还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提前终止协议均视为违约行为。 (2)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当按监管金额的 向甲方和丙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① 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② 未凭甲方开具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③ 不及时拨付资金。

(3)甲方或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以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乙方免责。

(4)如因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审查义务,丙方挪用、转移资金,则丙方与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6)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转让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未经合同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

12 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 任何一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必须继续履行其被承继人或出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解释规则

(1)本协议包括附件及其补充协议。

(2)本协议构成甲、乙、丙三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本协议生效前,甲、乙、丙三方所有的有关项目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补充协议和安排等与本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就具体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如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后方可生效。

(5)在监管期内,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法律效力优于其它协议,其它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a)的方式解决: (a)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________ 。 (2)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3 (3) 继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通知送达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14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方 : 甲

地址 :

邮编 :

收件人 :

传真 :

电子信箱 :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①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②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

(3)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甲方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正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其余报相关部门备案。

15 (7)协议签订地:广东省 。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区旧村全面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附件2 投标人资金监管服务方案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附件3 投标人信贷支持能力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文件 (以下为签章页)

16

甲方 :

乙方 :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日期

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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