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

2023-05-30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政办发[2011]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2浏览次数:309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我委认真总结“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应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区域、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

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计划安排

(一)继续做好“三区三片”试点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三区三片”,从 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落实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落实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表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五个项目,纳入我市棚改新增范围。其中,除占地133万平方米的丰台长辛店属于城市棚户区外,剩余占地分别为3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8万平方米的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五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2万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设、收购安置房源约196.8万平方米,安置2.2万户居民,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详见附表2)。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应给予一定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当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并研究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快落实贷款。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的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速度。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相关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1.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工作。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政府负责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以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三是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四是市规划委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五是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相关手续;六是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相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七是市地税、文物、市政、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居民群众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措,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3.区政府、国有企业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各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相关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

平、公正。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一、《通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并同时遵守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三、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通知》提出的主要内容

(一)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以2009年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棚户区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投资规模、套型标准、安置户数等。

(四)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政策措施

1、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

2、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三、《通知》提出的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三)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1、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市、县规划基础上,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和市、县,分别编制下达工作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010年7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2、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对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强县富民步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跨越发展、奋力赶超”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响应县委、县府“解放思想、创新实干、加快发展、谋求突破”号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理念,通过众益花园的建设,实现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有效解决城区扩建可用地紧张、民主街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难题。

二、条件具备

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和多方考察论证,并经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园区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复使用,建设方案经专家及领导多方审核基本定型,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已是万事俱备。同时,县城东部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芦湖公园竣工使用,作为县城唯一的景观大道——芦湖路,通车运行,众益花园的建设也是扮靓县城的重点举措之一,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迫在眉睫。

三、工作步骤及方式

1、改造方式及资金来源。(1)自建为主,多元筹集资金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我村在田兴建工公司的大力协助下,注册成立了“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居委会下属企业,负责园区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企业法人代表由我村担任,所有业务由民主街全权负责处理,田兴建工只负责管理和技术上的协助,不负责事项决策,不承担项目责任和利益分配。但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建筑工程优先由田兴建工承担施工。);(2)以“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经营主体,申请金融部门贷款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拟发动村民自愿、自主融资1000万元,壮大资金来源;沿街商业用楼选择性地向村民和社会预租,作为先期资金,开发销售同步推进,第一年投入15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1000万元左右。

2、分期分批工作方式。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我村先后对村辖民居占地及承包地和非生产用地进行了全面丈量和规划,2003年4月迁移腾空公墓用地30余亩,聘请专家规划设计方案,拟建集商贸、居住、休闲、公益办公为一体完整的职能小区(众益花园小区),作为旧村改造工作的一期安置工程,该工程完成后首先能完成全村80%的居民的安置工作和解决全村60%从业生存问题。2004年10月委托淄博市勘察设计院对村辖民居进行了全面测量,建立了全县第一个村庄电子档案,通过调查摸底我村旧村民居区域共占地450余亩,居民户519户,动迁人口1305人(其中村民387户,768人;黄河搬迁户8户,39人;外地经商购房户124户,498人)。针对调查情况和我村姑娘出嫁不走、婚育人口大幅增长、地处县城中心面临失地、劳动力亟待转移等实际情况及全村生活生存着想,村两委经多次会议讨论核算,在完成一期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尚需280亩土地方能完成全村的拆迁安置工作(1305人×110平方米×1.3置换安置系数×0.0015换算系数=280亩),因此,计划在园区公益设施、商品用房、住宅楼建设的同时,对旧村区域进行详细规划,有步骤、有目的、分批次地拆搬迁旧村民居住房,按计划分批次的对旧房进行拆迁(详情见后“旧村改造工作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做好被拆迁户的回迁和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对旧村居民房占地的开发利用。

3、置换分配原则:分配和置换工作分两步进行。⑴、园区建设着眼于全村工作进行,其工作宗旨是:在确保全村每家每户在园区有一套经济型回迁安置住房的基础上,利用剩余优势土地,寻求有经济实力的合作伙伴,联合组建经济实体,形成长效经济来源,作为养区惠民的根本。⑵旧村改造工作要针对现有民居情况,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分批次地对旧村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首先对原始村民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达成置换协议,对旧房予以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证;对于年满20周岁尚无婚配的男性村民,既无房产又无宅基的,可直接申请楼房分配,房价按村民优惠价以现金找齐;对于其丈夫户口不在本村的姑娘户原则上按照村民标准拆迁置换,但是置换房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安置房中分配;对于持有民主街土地使用证的外来住户,一律按市场价格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依价置换;对于无土地使用证的本村居民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成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或外地买房无土地使用证的,令其缴纳相关管理费后,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置换安置;对于60岁以上的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原则上是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进行置换安排,老人对新房产拥有所有权,有权对其出让、租赁、赠与、继承。对于不愿居住楼房且无意置换的老人,可将其宅基地交付居委会,入住村办老年公寓,由村集体赡养;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构筑的房屋等建筑物,原则上不在置换范围,具体事宜另案处理。

4、利益权属和利润分配:园区开发和旧村改造置换所获利润,归本居委会所属全体村民所有。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其

一、主要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加速滚动发展上,不断积累和聚集资金促进整村各项事业发展。其

二、用于建设各项福利服务设施(如:老年公寓、托儿所);为居民健全各项劳保措施(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安置和部署部分人员从事物业、环保、服务、保健、警卫、管理等工作。其

三、用于居民的利润分配。

5、旧村改造房屋置换和园区楼房分配方式: ⑴本次旧村改造拆迁不以货币进行交换,评估报告所评价格,做为回迁安置的参考依据。⑵回迁置换依据是原有建筑指标。⑶园区楼房分配采取人口指标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人口指标是指,在册的现有人口数,所占建筑总面积的人均平方米数作为参考基数配备指标)。依据园区住宅建筑面积和在册人口数,配备楼房分配基数指标,形成双指标(即:人口指标和楼房分配指标)。⑷村委针对全体村民和建筑形式制定统一的分配政策和销售价格,村民可依据政策和价格自主选择楼层、户型,遵循可配备指标收取房款。人口指标与分配指标相等的可按村民政策指标价购买楼房,指标不足或多余部分按市场价格找齐。⑸价位参考:指标价:(不含集体补助部分)单元结构:1000元/平米。市场价:单元结构:2100元/平米。(详细做法见细则)

6、园区建设及旧村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县“城中村”开发改造试点村工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经多方研究讨论,现确定如下工作安排:

1、 力争在2007年9月份园区建设工程破土动工,边施工边完善各项手续;

2、 力争在2007年12月完成园区住宅楼的50%主体施工,同时做好二期拆迁工作的协议、评估工作;

3、 力争在2008年10月前园区住宅楼工程主体竣工,沿街商住房建设开始;确保二期拆迁、安置工作完成30%,约计腾空民居占地40亩;

4、 力争在2009年10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完成50%;沿街商住楼工程主体竣工;完善园区道路、绿化配套工作;确保二期拆迁完成,约计腾空民居占地100余亩,开发改造工作同时跟进,确保安置、开发工作完成50%;三期(中心路东侧)测量、评估工作完成;

5、 力争在2010年12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完成;确保二期开发改造工作安置、开发80%;三期拆迁工作完成50%,预计腾空土地110亩;

6、 力争在2011年12月前,二期开发建设工作完成;三期拆迁工作完成,腾空民居占地320亩;

7、 力争在2012年完成我村的“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

8、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其相应的阶段性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如:“旧村改造旧房丈量核实办法”;“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居民购房户口资格甄别、确定办法”等。

四、本方案及未涉及情况,参照本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村党支部、居委会本着对党、对政府负责,对全体居民负责的原则,保证:在“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指示,适时做好各项群众工作,按期完成拆迁、置换、回迁、安置等各项计划工作,克己奉公,精心操作,向党、向政府、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必须纳入市、县(区)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及计划。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是指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的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五条 政府主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住房保障、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六条 群众自愿。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不得强制,由群众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让利于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将配套设施适宜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住房房源。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根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存量商品房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标准及措施。

第十一条 采取自主安置方式的,由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房屋征收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三条 采取团购方式安置的,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上发布普通商品房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财政在分配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时,对上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县区予以倾斜,市、县(区)可以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市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对接,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前期基础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放贷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九条 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搬迁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可根据项目情况,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奖励性措施。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取得货币化补偿金后仍无力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具备能力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遵照执行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张,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多样,其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加大。在国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背景下,隐性债务风险应对和治理问题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本文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含义和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传导路径和风险影响,并结合现阶段政府隐性债务治理障碍提出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含义与现状

美国公共经济学家哈维·罗森首次提出“政府隐性债务”概念,将其定义为“政府承诺未来支付一定数额而产生的债务”。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汉娜认为,政府债务可分为直接负债、或有负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四类。莱因哈特和罗格夫提出隐性债务并不是会计学概念,应由显性担保、隐性担保、央行负债、衍生表外债务以及非官方统计债务五大类构成。从国内来看,理论界目前普遍认为“政府隐性债务”是相对2015年《预算法》中“法定显性债务”概念而言的,引用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的官方表述,即“地方政府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方式,如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用于民生服务领域的建设性债务,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债务、棚改债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等。其中,政府融资平台是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公益服务债务资金的主要承载主体;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债务资金主要被用于民生工程;在某些不规范的PPP项目中,政府承担了一定的约定支出责任。二是因养老金缺口所形成的消费性债务。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收支缺口,目前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支付责任。三是政府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承担的或有违约代偿责任。四是为应对自然灾害、化解偶发性风险事件而承担的预算外债务责任。

相关数据表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近年来呈逐年高速增长趋势。仅以城投债为例,其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净融资规模于2020年末分别为4.37万亿元、5574只和1.6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超30%。隐性债务规模的高速扩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捉襟见肘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长此以往,如果政府隐性债务发生违约风险,势必传导至其他市场主体,进而对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造成相应的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及其影响分析

隐性债务的风险传导一般会经过一定的媒介和过程,即从风险源向其他方向和对象传导、扩散,进而造成对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广泛影响以致酿成危机。

隐性债务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由平台企业向当地政府传导。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具有政府背景,且是为地方公益性项目融资服务的,因此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势必会向真正的借款主体——地方政府传导风险。

由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传导。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存在较强的投资举债冲动。但由于政府债务偿还周期等特点,官员在任期内通常不会过多考虑举债的到期偿还问题;而且即便出现债务偿还困难,也会求助于中央政府为其兜底,从而形成对中央政府偿债的倒逼压力。

由当地政府向同级政府传导。如果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该债务风险可能会以不同形式扩散、蔓延到其他同级地方政府。比如,可能对其他同级政府进行税负传导以实现风险转移;再如,若有违约行为会给同级其他地方政府作出错误示范。

由当地政府向市场主体传导。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以或有债务的方式向市场主体转移风险。比如,若融资平台公司出现债务违约,则作为其交易对手方的市场主体的合同权益同样难以得到保障;再如,在不规范的PPP模式中, 政府可能通过口头担保或书面承诺获得融资,出现问题再将风险转移到企业。

由当地政府向金融机构传导。很多由地方政府出资入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会相对青睐于地方政府的融资项目,认为这是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且安全盈利的好机会,因而比较乐于与政府合作。然而,此类项目一般会长期占据大量资金,回收期长、收益低,一旦发生违约,将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流动资金压力和资产质量风险。另外,某些以延期为特征的债务置换形式本质上也是风险向金融市场的转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影响

财政方面

偿债能力风险。当前,在各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会由于本息偿还压力较大而对存量债务进行滚动操作,同时拉长期限的隐性债务付息成本也在相应增加。随着债务风险的累积,部分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因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承担债务负担而出现支付危机。

再融资风险。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性质和业务的特殊性,其债务融资也兼具企业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双重属性。就市场规则而言,其债务违约将会造成平台企业信用下滑,导致其再融资成本上升和难度增加。

政府公信力下降风险。当隐性债务规模和债务偿还负担超出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力时,债务违约风险加大,不可避免地会使资本市场产生对当地政府财政状况恶化和政府兜底可能性的担忧,进而导致政府信用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

经济方面

宏观政策掣肘风险。政府债务压力加大会不可避免地挤压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空间,并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比如,有可能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阻力,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的落实等。

经济发展受損害风险。地方政府为了转移和消化过重的短期债务负担,可能会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引致企业税负上升、经营困难、居民就业和收入受损、社会投资和消费结构扭曲等状况, 对长期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损害。

金融方面

货币政策独立性或受影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自下而上的传导很容易影响国家的货币供给稳定性。比如,可能迫使政府通过发行中央政府债券等手段转移财政风险,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行为受到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房地产市场恶性膨胀风险。如果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债务偿还负担而通过抵押土地的方式举借新债,就很可能会引发地价和房价的接续式上涨,甚至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恶性膨胀。

系统性金融风险。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首先面临冲击的就是对地方政府举债提供支持的金融系统。隐性债务违约所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将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的增加和比例的上升,推动交叉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治理障碍

地方政府投融资供需存在矛盾

由于同时承担着履行公共服务和发展区域经济的双重职能, 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需求较强,有着天然的投融资冲动。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民众对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地方政府的支出需求确在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和长期以来我们以GDP增长率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机制又驱动着地方官员在任期内为出政绩而全力动员可支配资源扩大投资范围。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存在严重的不匹配问题。分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经济下行、税费结构性调整的形势下,地方财政常常入不敷出,因此很多职能的履行只能更多依赖外源性融资。可见,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供需矛盾是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主要障碍之一。

金融系统对政府信用有所偏好

在实际中,大多数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都离不开金融资源的支持。目前,尚有一部分非垂直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人事任命甚至经营决策等方面要受到地方政府的话语权影响。对于此类银行来说,向政府平台融资可能会换取地方政府在吸储竞争、职务提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隐性补偿”,同时又有政府的“信用背書”作为隐性担保。因此,多数地方性银行不但不排斥此类业务,还将其视为兼具安全性、稳定性的优质展业渠道,表现出显著的选择和竞争偏好,从而助推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积累和扩张。

政府融资内外部监督约束较弱

首先,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存在“预算软约束”倾向。尽管国务院在相关制度方案中表示对地方政府举债不予救助,但地方政府仍然对中央政府抱有一定的“兜底预期”。其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很多隐性债务本就因涉及多部门而存在管理边界不清的问题,加之实践中各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监督力度和有效性较弱,使得治理难度加大。最后,债权人的市场约束受到制约。作为债权人的地方性银行由于受制于人,往往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和价格等因素实施市场化、科学化约束。

缺乏隐性债务监测和评估手段。目前,理论界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统计和测度还未形成权威、统一的认定口径和测算标准,导致政府难以掌握隐性债务底数这个基础情况,更无法评估、测度和推演隐性债务风险的模型化、数量化治理方案。

存量的隐性债务偿还存在困难。存量隐性债务风险的化解根本在于偿还。目前,隐性债务主要依赖项目收益偿还、平台市场化再融资偿还、债务主体破产清算偿还、政府财政资金偿还等几种形式。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金主要投向收益很少的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目前的“造血功能”普遍较弱;破产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即金融机构的大规模损失,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在经济下行、减税降费的趋势下,再融资可能对本就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造成叠加性压力,同时形成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不良示范和反向激励。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治理对策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地方职能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一是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由发展建设转为民生服务导向,同时确立可持续和民生发展为政绩考核的细化标准,引导地方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债务观,从根本上规范和调整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遏制违规举债冲动。二是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和财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事权履行的不确定性而引发政府投资的无序和低效。

加强金融监管,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风险防范。一是对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金融机构理性看待政府举债风险,明确自身业务风险范围,健全和完善隐性债务违约风险应急管理预案等风险应对防范工作机制,提高相关风险化解能力,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二是强化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监管,严禁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名义下与地方政府违规合作加杠杆投融资方式,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三是增强金融与财政政策的协同性,打好政策组合拳,避免出现政策目标相互矛盾、政策作用相互抵消的情况发生。

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问责管理。一是强化中央约束。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财政筹融资的流程管理和预算约束,同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兑现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对违法违规举债实行终身问责和倒查。二是强化同级约束。加大审计、人大、纪检等同级监督部门对地方隐性债务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力度,抑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冲动。三是强化市场约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避免地方政府越位干涉金融机构决策,保持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

深化测度研究,健全隐性债务风险识别统计监测制度。一是提高地方债信息公开的精度与信度。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口径和边界,建立统一性、常态化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以全面厘清隐性债务的结构、规模、资金来源及风险状况,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二是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动态监测评估,利用量化动态监测方法对隐性债务风险的触发条件、影响路径、作用范围、治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预判, 为实践中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完善隐性债务治理对策提供精准服务。

坚持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创收偿债能力。地方政府要根据地区发展阶段、政策和战略,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提高财政创收增收能力,进而提升偿债和再融资能力。二是合理规划投资方向,提升项目投资效率。适当增加对周期短、回报高的项目投入比例,提高资金周转运用效率。三是科学制定融资规划,形成长效可持续机制。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运行态势、项目预期回报情况、利率汇率变动实际、债务违约管理负担等因素,综合确定每一阶段的债务期限和规模,以实现债务资金使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偿债资金负担合理均衡,以及确保政府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四是积极探索存量隐性债务处置化解的先进方法, 推广可借鉴、可学习的存量债务治理经验。

责任编辑: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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