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

2023-10-11

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更好的发展和体现公司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的思想,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员工的部分福利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给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庆祝生日

操作部门:人事部、行政部;操作时间:自2011年四季度开始

1、 行政部给当天生日的员工寄电子贺卡,以表示慰问与祝贺;

行政部发给每位生日员工礼品卡(券),价值100元。

2、 公司将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4:30举行一个茶话会,为在该季度内生

日的员工集体庆祝生日。

届时行政部将给该季度生日的员工集体购买蛋糕一个,以及准备其他小吃茶点。

二、食品CPI价格上涨员工补贴操作部门:财务部

1、 自2011年9月份起,对每位员工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发放食品CPI价格上涨

补贴。

2、 工龄与每月食品补贴规定如下:

2月《工龄<1年,食品补贴100元

1年≤工龄<2年,食品补贴200元

2年≤工龄<3年,食品补贴300元

3年≤工龄,食品补贴400元

食品补贴最高400元。

3、

4、 食品补贴的发放: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同发放。 该补贴随着CPI价格指数回落,公司有权随时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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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3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贴。为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公办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 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4、学生父亲或母亲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审批表。

(三)补贴标准

城区(含开发区、双阳区)午餐补贴标准:小学6元/天/人,初中7元/天/人,高中8元/天/人;四县(市)午餐补贴标准:小学4元/天/人,初中5元/天/人,高中6元/天/人;补贴天数:小学、初中每学年195天,高中每学年205天。

二、申请、评审及发放程序

1、每学期初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学生申报,并对学生提交的《长春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申请表》和家庭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班级、年级、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的名单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为学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由学校汇总后将统计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验;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非学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发证部门审验盖章后,再由学校将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验。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民政部门审验后的结果反馈给各学校,同时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由市教育局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款在每学期初拨付给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拨付到市直属学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所辖各中小学校。

三、档案管理

学校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校将实施方案、受助人员统计、申请表、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证明材料、拨款复印件、学校拨出资金证明材料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四、相关规定

1、供餐模式为学校供餐和企业供餐,必须保证午餐质量。原则上不允许把补贴资金发放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手中。对于少数民放学生(回族),学校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以现金发放;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按照标准发放现金,用以补贴学生在校外用餐支出,要编制现金发放表并注明原因。

2、学校要根据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在校实际用餐天数按月向供餐单位支付午餐费用,结算表要经学生确认签字。学期结束后,学校结余的补贴资金,经财政同意,抵顶下一学校财政拨款。

3、若开学初财政资金未拨付到位,学校要先行垫付补贴资金,不允许以资金未到为由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收取伙食费,保证学生开学就能享受到午餐补贴。

4、学校要严格按照 “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工作原则,做好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情况审核、统计,午餐质量监督等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统计、上报、维护等,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相关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午餐补贴。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事故,必须马上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立即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本地区食药部门;协助医疗部门救治患病学生;保留造成中毒或可能导致中毒的食物、原材料、工具或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6、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由于物价大幅上涨,为了有效保障员工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充分保证员工切身利益。 2适用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合同制职工、公司派遣制职工、项目临聘员工。

3职责

3.1行政办公室职责

3.1.1 项目行政办公室人员负责项目员工伙食补贴相关办法的策划与制定、起草与

修订。

3.1.2并以此对项目食堂管理办法的相关环节进行检查和改进。

3.1.3根据项目后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员工伙食补贴管理办法。

3.1.4依据当月各部门员工考勤制作伙食补贴表,并及时充入员工所持本人饭卡中。

3.2其他部门职责

3.2.1每月26日前及时将本部门员工考核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于行政办

公室。

3.2.2配合行政办公室做好项目员工伙食补贴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4流程(见下页)

5规定和要求

5.1员工伙食相关费用由项目补贴一部分:分为明补和暗补,明补为每月按考勤所做的伙食补贴,暗补为炊事员工资和煤气、水、电、灶具等易耗品相关费用。

5.2员工个人伙食补贴 标准暂定为300元/月,外租设备操作人员伙食补贴根据所

签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5.3行政办公室每月末依据部门考勤天数制作相应员工伙食补贴明细表,并由办公

室主管领导、常务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通过。

5.4该审核通过补贴只作为专项伙食补贴,不得以现金发放或转为它用。

5.5由行政办公室每月26日以后将员工伙食补贴明细中所示金额充入员工饭卡中。

另有消费超支部分需员工自行补充。

5.6对于充入员工卡中补贴金额不予退回,除项目竣工、员工外调或辞职可将卡中

余额的50%返还员工本人。

5.7行政办公室对持卡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持卡人不可转借、转让他人,如果发现

处以10元/次罚款。

5.8持卡人充入卡中补贴消费完,需自行补充不足部分。员工退场时可将最后一月

自行补充部分余额全额全数退还。

5.9持卡人可在月末在行政办公室查看个人月消费总额。

5.10 每月伙委会根据当月市场和经营情况进行讨论,可对饭菜价格相关问题提出调

整意见,经项目领导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6附则

6.1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归项目行政管理部。

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制定本制度的原则及前提

1、公司目前主观上不需要私人购置车辆来协助公司的运转。

2、公司愿意对拥有私人车辆且在办公事时使用了私人车辆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车辆使用费用的补贴。

3、在公司出了此补贴制度后,在公司需要员工私人车辆配合工作时,员工应该配合,否则停发当月补贴。

4、若接受本制度,则请拥有私人车辆的员工在下方签字。若不接受本制度,则公司视此员工无私人车辆,按普通无私车员工对待,不另行补贴。本员工办公事时可以不使用私人车辆,公司需要用到其车辆时再商议当次补贴费用。

5、制定本补贴与报销制度的原则是:兼顾无车员工的利益及公平性、根据岗位用车频率来定补贴额度。

二、具体补贴及报销标准

1、考虑到有车与无车员工之间的公平性,有车人员上下班时的车辆使用费用不算作车辆公用范围。

2、对总经理助理、副总,如果出差跑长途较多,出长途车的过路与过桥费用按实际花费进行报销(报销时注明事件概况及报销理由),另外按每月1000元补贴油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市内的过路过桥费用也包含在内,不再另外报销。

3、对现场施工期间的项目经理,同以上补贴及报销标准。

4、对其他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以及非现场施工期间的项目经理,出长途车的过路与过桥费用按实际花费进行报销(报销时注明事件概况及报销理由),另外按每月500元补贴油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市内的过路过桥费用也包含在内,不再另外报销。

5、对一般员工,不予补贴与报销,若公司需要借用其车辆,则当次协商当次费用。

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

甲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补贴方): 身份证号(护照):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护照): 配偶工作单位:

丙方(乙方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丁方(人才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丙方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协议;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属于《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述的高端人才,获得相应人才资格时间为 年 月,自 年 月于温州市区参加工作。

第三条 乙方属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座落于 。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时间为 年 月。

第四条 购房补贴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按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为乙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即 元(大写: ),第2-5年中,每年向乙方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即 元(大写 ),由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协议和在职证明于每年 月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购房补贴。

第六条 甲方因财政等问题无法按时发放购房补贴的,在下一财政发放时,应一次性补发所欠的上购房补贴款(不计利息)。

第七条 对乙方申请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乙方同意以有限产权的方式办理共有产权,该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及房产继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 乙方获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累计工作满10年(乙方如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应同时符合“于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由本

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甲方、丁方(丁方向甲方出具乙方实际服务年限的书面证明)审查核准后,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由于劳动协议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丙方应当自乙方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本协议中止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中止时,乙方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不满10年的,应按实际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关系退还购房补贴。

实际服务年限为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年限。

应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如乙方为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其应服务年限为同时满足“自获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在温州创业、工作满10年”和“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满5年”两个时间条件的最低年限。

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应服务年限*12)]*实际服务月数。

乙方应在本协议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

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在乙方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止后,乙方再次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可再次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核准后,甲、乙、丁方以及乙方的新用人单位应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先补齐乙方已可领取的补贴金额,剩余金额再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发放。中止期不计入实际服

务年限。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由甲方进行管理,丙方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乙方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换算成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金额领取,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丁方自查实之日起,终止发放购房补贴,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二)乙方(或配偶)违反相关规定,在温州市区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

(三)乙方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撤销人才资格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甲方因乙方存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协议的,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丙方。乙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如丙方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应负退还购房补贴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四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送房屋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乙方配偶: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员工餐费补贴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提高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控制车辆各项费用,特制定《公司管理人员购车补贴办法》。

一、 适用对象

1、享受车辆补贴的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主任(含主任)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对外联系工作业务需要而须配备交通工具的人员。

2、补贴的方式及标准:

(1) 购车人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购车补贴及相关汽车费用补贴,具体对象和购车补贴金额如下: 序号 职 务 购车标准 购车补贴(分5年逐月) 费用补贴 1 总经理 50万元以上 30万元(5000元/月) 2500元/月 2 副总经理 35万元以上 25万元(4166元/月) 2500元/月 3 部长级 20万元以上 15万元(2500元/月) 1500元/月 4 主任级 15万元以上 10万元(1666元/月) 1200元/月

(2) 对符合享受车贴标准(已有自购车辆)但未享受车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汽车费用补贴。

(3) 如夫妻同在公司服务且同时符合申请条件者限申请一名。 (4) 本办法限购买新车,二手车购买不在补助范围。

(5)新购车辆要求外观、颜色、车型等大众化、美观大方,在购买时征求公司意见。

(6)车辆必须是申请人所有且必须确保日常使用,否则取消补贴。

二、车辆管理: 1. 管理职责:

(1) 公司购车补贴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负责补贴对象的审核、协议签订和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工作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2) 汽车费用补贴的报销部门为财务部,由财务部对补贴费用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

2. 购车补贴审批报支程序:

(1) 公司主任(含)以上管理人员: 购车须由本人填写《购车补贴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2) 购车人持有效的《购车补贴申请表》和《购车补贴协议书》向计划财务部和行政管理部办理购车补贴款及列帐手续。

3. 车辆补贴费用划分及审批程序:

(1) 本办法中车辆费用补贴所指的费用项目为:保险费(商业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50万)、路桥通行年费、燃油费、日常路桥费、维修保养费、年审/检费,超支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针对已购车辆并符合享受补贴标准但未享受车贴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享受相关汽车费用补贴。

4. 购车补贴年限、购车人服务年限:

(1) 有享受购车资格的购车人首次购车可按本办法第二条标准享受补贴,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无论车辆变更与否均不再享受购车补贴。

(2) 享受购车补贴人员的服务期限为5年,5年内其工作或职务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司停止该车辆的一切费用补贴。补贴款结清(扣除(补贴额/应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后,车辆归个人所有(以公司名义购置的由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3) 已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在补贴期内,其行政级别上升,可对照现标准的差额部分,在换购新车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给予补发。

(4) 已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在补贴期内,其行政级别下降但仍符合购车补贴条件的,经总经理审批,从变动之次月起和变动后的行政级别,发放购车补贴和费用补贴。 5. 补贴车辆服务与管理

(1) 享受购车补贴和费用补贴的车辆,5年内车辆使用等同于相应职务公务配车。

(2) 在公务车辆不敷使用的情况下,享受补贴的人员(包括只享受部分汽车费用补贴的自购车辆)均须服从车辆调派,车辆调派权归属办公室;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服从调派的,从即日起车辆费用补贴减半,直至取消该车的费用补贴。

(3) 享受补贴的车辆一般由本人驾驶,不设专职驾驶员,享受车贴人员外出办理公务,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除自己车辆以外的公车;因公长途外出确有需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车和专职司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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