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

2023-10-05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1篇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 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 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 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 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 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 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 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 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 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 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 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 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 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 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 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 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 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 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 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 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 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 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 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五)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 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 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 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 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 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 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 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 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 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 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 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 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 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 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 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2篇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 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 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 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 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 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 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 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 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 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 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 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 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 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 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 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 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 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 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 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 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 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 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 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五)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 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 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 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 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 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 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 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 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 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 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 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 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 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 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 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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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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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3篇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 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 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 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 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 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 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 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 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 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 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 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 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 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 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 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 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 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 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 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 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 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 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 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五)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 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 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 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 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 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 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 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 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 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 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 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 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 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 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 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通常提供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所使用的资产评估假设。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署日。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

中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同时废止。

附:1.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

2.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说明 3.资产评估报告扉页参考样式

附 1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A 公司拟 XX 涉及的 B 有限公司 YY

资产评估报告

XX 评报字(201X)第 XXXX 号

(共 X 册,第 1 册)

XXXX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X 年 X 月 X 日

附 2 编制依据 (参考格式,如: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资产评估报告标题

( 格式要求:“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如: A 公司拟 XX 涉及的 B 公司 YY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格式要求: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 报告序号) 参考格式,如:XX 评报字(201X)第 XXXX 号

资产评估报告册数

(格式要求:包括装订总册数、装订序号 参考格式,如:共 X 册,第 1 册)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参考格式,如:xxx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日

(参考格式,如:2017 年 5 月 1 日)

附 3 声明

1.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2.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3.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5篇

一、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 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并未大幅度降低企业盈余管理水平

通过对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研究发现, 新准则并没有大幅度降低企业盈余管理水平,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 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自身存在很多不明确的漏洞, 主要存在资产组划分标准不清晰、商誉的减值测试操作性差、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难度大、资产损失的禁止转回存在漏洞、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不够全面、外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总而言之, 资产减值的确认条件具有可操作性, 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存在可选择性, 这些问题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其次, 企业盈余管理上存在漏洞, 主要体现在转回的问题上。新准则中, 一些资产的减值仍然允许转回, 这意味着上市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这不仅是我国, 也是不少国外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

最后, 企业的盈余管理手段繁多, 通过抑制资产减值转回只是一个方面, 企业仍然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盈余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 资产减值准备并非盈余管理的最主要而有效的手段。

(二) 企业开始寻找新的盈余管理手段及企业盈余弹性明显增强

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促使企业开始寻找新的盈余管理手段的同时, 也为其盈余管理开启了新的空间,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 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企业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允许企业视自身的经济预期情况而定来调整会计政策, 这样就为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大打折扣, 从而让上市企业能够进行盈余管理。

其次,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原先的追溯调整法变更不再追溯调整, 如此一来, 通过变更固定资产折旧, 上市公司就可以以此进行盈余管理, 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很多国外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

再次, 开发支出和借款费用资本化都将成为可能。

最后,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用范围, 对存货等资产, 需要在会计期末时, 考虑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迹象的可能性, 如有可能, 则需要进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因此, 虽然某些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冲回, 但是企业完全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利用存货、消耗性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减值资产的转回来达到对盈余管理的操作。

二、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对策

毋庸置疑, 会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更多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的。因此, 会计在运用资产减值时有明确的目的性, 即使是新准则也无法完全做到抑制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滥用。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则, 规范企业盈余管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则

在新资产减值准则中, 对于资产减值迹象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 因此, 资产减值的迹象的界定应该更加明确。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再者, 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这就造成了在资产减值的计提过程中人为主观的成分较多, 对资产质量的客观性大打折扣。对于这个漏洞, 就需要在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对资产减值做出明确的判断。例如, 界定资产减值的首要条件就是市价的跌幅要明显高于预计的下跌, 这个规定中, “明显高于”的界定就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评估、当前法律规定、市场价格评估等情况定期做出定量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因为主观选择产生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对于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中存在人为选择的条例, 相关机构还要对此进行规范。

(二)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该以独立且相互约制为原则, 建立以管理层、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 在公司制度上保证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首先, 设计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于资产减值的一系列的流程, 在减值准备的核算、审计和授权审批环节, 建立完善的规范机制。第二, 确保内部控制的高效运行。在内部控制运行时, 应当严格执行职务职能相对独立的原则, 在资产减值流程上, 将资产减值准备的测算、审计和审批三项职务各自独立, 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负责。第三, 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过程中的再控制环节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环节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资产减值流程中的问题和潜在风险, 一旦发现应当及时汇报, 帮助公司逐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制度。

(三) 加强以外部审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

在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时候, 会计人员对于资产减损迹象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相当复杂的情况, 有些时候资产的性质比较特殊, 或者金额较大, 因此会计人员无法以一套标准的方法来进行资产减值准备。在非标准化处理的时候, 会计人员的专业性就直接影响着资产减值准备的结果,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并且在相关知识领域拥有绝对扎实的基础。除了专业的技能之外, 风险意识也是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健康进行的保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对隐瞒资产减值所带来的独立审计风险引起高度重视, 要严格执行标准的被审单位的审计程序, 尤其是对于造成或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要充分考虑, 确保在实质性测试环节, 保证被审计单位减值准备提取的正确合理性, 对资产的公允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 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作为确认资产减值与计量工作的主体, 会计人员专业的职业素养和扎实过硬的专业技能都是企业的资产减值会计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保障。因此会计财务人员需要具备准确灵敏的职业判断力, 通晓相关会计业务, 这样才能保证其会计作业的可靠性。就目前我国的会计人员整体水平来看, 素质普遍有待提高, 因此当前需要加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投入, 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强化业务能力。另外, 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对谨慎性原则的度进行适当把握, 就需要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的敏锐度, 在估计和判断无法预估结果的事情时, 力求从实际出发, 避免主观。此外, 为了最大程度避免会计操纵行为的发生, 还必须对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 增加其违规操作的成本, 从而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三、结语

新政策的出台, 对企业在盈余管理方面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总的来说, 新政策并未能大幅度降低企业盈余管理的水平, 这与新准则自身的不完善和企业盈余管理的不规范、手段繁多有关;但从某些地方对企业盈余管理起到遏制作用, 让企业难以通过盈余管理平滑利润;同时也促使企业开始寻找新的盈余手段, 因而增强了盈余弹性。盈余管理一直在推动着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完善和发展, 而想要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则, 加强对企业盈余管理的约束, 我们需要从会计准则本身、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及外部监督环境等方面同时进行完善, 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根据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

摘要:随着资产减值准则的发展和完善, 新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颁布, 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空间, 填补了之前旧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存在的一些漏洞和模糊的地方。同时, 新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也为企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并没有大幅度降低企业盈余管理水平, 而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并促使企业开始寻找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所以在政策上我国应该更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加大对企业盈余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的力度。

关键词:会计政策,盈余管理,资产减值

参考文献

[1] 朱宇佳.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应用[J].中国林业经济, 2016 (10) .

[2] 吴虹雁;严心怡.资产减值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5 (12) .

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范文第6篇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中未落实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定义下,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经营而拥有的机器设备或工具, 使用期限要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不再是以的一年为标准计算。新会计准则下有很多新的变化, 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上有了新的规定, 核算范围有一定的缩小。在一些企业的管理中, 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没有随之变化, 就造成了结算资产上存在水分, 与真实水平相比有所提高。而且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上存在问题, 对整个企业的资金使用带来了负面效应, 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新会计准则不仅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有了新的改变, 在其他方面也有一些变化。新会计准则标准下, 资产减值方面也发生了改变, 企业的减值损失准备上有了变动,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这与之前的标准有了很大差别。面对标准的不断变化,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的变更固定资产管理方式, 不向新会计准则靠拢, 会使企业的资产管理处于落后的状态。

(二) 缺乏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

一些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措施, 使得企业资产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对企业自身能力和条件的体现, 固定资产的明细可以让企业在下一阶段的发展能确立更准确的方向, 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有清晰的认识, 如果资产的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督, 企业的资产上可能会出现很多漏洞, 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重创。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崭新的要求, 较以往的标准发生了许多变化, 因此企业在管理上需要做出相应的变化, 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 这些转变得不到及时的实施和开展, 让企业的资产管理上滞后。

(三)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合理

有些企业在对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时, 存在着不够细化的问题。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很多部分, 在新会计准则下的定义是指使用日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固定资产不包含货币, 即与企业的资金无关, 而是一些非货币型资产, 如工作设备、机器、房屋建筑等, 这些资产用于企业的生产或运营, 是企业在运转时离不开的部分。但是很多企业在管理忽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 而只是关注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 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缺乏重视。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代表着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在管理中需要投以足够的重视。固定资产的使用上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些企业对使用时间长的固定资产逐渐降低了维护, 比如企业的机器, 使用年限长后, 企业对这些设备的防护和维修措施减少, 这让企业的固定资产遭到了损失。

二、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加快管理模式的转变

如今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应该逐步转变, 要逐步适应新会计准则, 管理方式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 做出正确的变化。新的标准下, 固定资产的确定方式有了变化, 由原来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变更为了一个会计年度, 这是一个新的理念, 在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切实的按照新的标准实行, 在以后对固定资产的统计和计算更加严谨、谨慎。新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方面的新规定也要得到良好的实施, 在进行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时, 按照企业的自身情况确立比例, 但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再收回, 在管理中要严格按照这点进行减值准备的实施。除此之外, 新会计准则在其他方面的新规定也要严格的落实, 做到快速、准确的转变。

(二) 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要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 尤其是在对新会计准则的管理方式的转变上, 更要发挥合理的监督作用, 以促进管理模式的优化和提升。企业要投入更多人力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 加强对这一方面的重视, 让企业的固定资产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良好的监督可以使得企业对每个时期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清晰的认识, 要定期统计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状态, 对资产的折旧和磨损有及时的记录, 如对于企业所使用设备和机器, 要定期的检查、维修, 记录出现损害和故障的设备, 从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变化更加清楚明确。还要加强对会计部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督促工作人员更好地完成任务, 对于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有不定期的考核, 以激励他们对待工作更加负责。

(三) 避免企业资产的不合理使用

要提高对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对于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工具, 要有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以保持它们良好的性能。对于企业拥有期限长、使用次数减少的设备也要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而且要良好地处理企业中闲置的固定资产, 不能对这些资产随意弃置, 应该充分地发挥它们的价值。企业固定资产的每一组成部分都需要加强重视, 避免不合理的管理和使用。

结语

新会计准则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更加优化, 但也给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要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 要对新会计准则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在管理中落实新的标准和要求, 切实的按照准则进行管理。企业要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 改进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优化管理模式, 以获得良好的发展。

摘要:新会计准则下, 有关企业的固定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改变。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做出了新规定, 新的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算更加能体现企业收益的真实性。但是在新会计准则发布后, 很多企业的固定资产上仍在采用旧的准则进行管理。新会计准则是对旧标准的改良和提升, 包含了很多有建设性意义的规定, 能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更加优化, 因此要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 促进新会计准则在管理中的实施。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参考文献

[1] 陈鹏.浅析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及对应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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