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

2023-09-16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智能电网:智能抄表技术:应用优势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智能抄表技术在我国南方电网中运用普遍,有效的提升了电力系统抄核收工作的效率。传统人工抄表不能满足时代多样化的电力营销以及用户体验需求。当下的智能技术发展,让抄核收工作效率提升,同时减少人力资源消耗,有助于供电企业自身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优化,联合多种智能技术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提升供电企业运营效率,提升社会影响力。

1智能電网中智能抄表技术的应用的优势

首先,传统人工抄表技术不仅工作效率低,同时不能实时动态的反馈用电信息。此外,人工抄表中会因为多种因素导致抄表数据的偏差,由此影响电力企业经济利益。人工操作容易出现漏抄与差错,容易引发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矛盾。

其次,人工抄表技术因为无法及时动态反馈信息,客户在咨询信息情况时,客服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情况,用户的体验相对较差。而由于智能抄表技术与有关智能系统技术的联合运用,有助于整个电力系统数据功能的多样化,满足人们的多样化诉求,让信息数据及时有效的互动。其中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快速准确的反应数据情况,比人工抄表的误差更小,速度更快。通过互联网、智能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供电企业各种功能的优化,甚至方便电力营销工作的便捷开展。智能技术可以方便远程管理,提升管理技术与效果。

其三,由于信息集中式管理,可以有效的掌握大量信息,对电力系统电力数据与运营管理情况实现更大程度的了解管控,有便于更大方向的角色以及更细化的客户管理需求。这种信息的反馈更为及时全面,为工作人员的开展提供保障。由于集中式的信息管理,可以有效的掌握区域内的用电高峰与低谷,以及其他更为细致的用电情况。这种信息数据的汇总,通.过大数据处理分析技术的分析处理,可以让数据本身具有更强的功能性与价值,让电力数据信息实现传统数据分散状态下无法达到的精确定位与特点掌握,这种数据情况可以有助于电力营销工作的开展,甚至为有关电力行业发展研究提供信息支持”。

其四,可以动态监督了解用户用电情况,通过历史情况的对比,配合智能技术监督,有效的汇总异常用电用户,为日常线路与智能电表等维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好工作支持。而传统个人工管理相对效率低,用工成本高,管理不及时,管理水平更低。

2智能抄表技术应用分析

2.1远程无线智能技术

远程无线智能技术可以有效的实现供电企业所需要的智能抄核收效果,其中包括无线通信技术、电子信息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由此来达到远程控制的作用。可以有效的监控用户用电情况,及时的为电费计算反馈提供依据。同时可以有效的远程控制电流数据与用电信息等。该方式操作便捷,快速灵活,日常技术维护较为方便,可以有效全面的监督控制用户的状况,保持动态持续的用电情况监督管理。但是这种远程无线技术也容易受到通信信号强弱与企业内部系统管理情况而受到波动。因此,需要做好有关技术层面的管控,保证运营性能的稳定。

2.2预付智能卡智能抄表技术

在部分用户中,开展智能电力IC预付卡的使用状况。该卡中有对应的电费与用户信息情况,可以通过该技术来了解用户用电情况,可以通过该智能卡来实现电费缴纳,同时做好用电的控制。由于采用预付机制,由此余额不足则会停止供电,提升了用户及时缴费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规避用户用电欠费问题,对电力系统电费收缴提供一定辅助,降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害。该技术也会有自身的局限性,IC卡本身也会因为干扰问题导致信息传输偏差,会有电磁兼容等情况,由此影响有关数据,进而导致错误的信息汇总报告。

2.3载波自动抄表技术

载波自动抄表技术主要通过电力线路来实现信息传输反应的载体,由此来达到调控数据的目的。该技术的优势在于电力用户的电力信息数据传输更为便捷,无需专门依托特定的数据传输线路,降低了施工与设备运行成本。但是这个技术一般集中运用在用电较为集中的城区中,如果采用低压电传输则可能导致电力脉冲、无线信号与电磁干扰等,由此导致数据传输的丢失与差错。该技术需要有更强的电网通信抗干扰功能,但是这种抗干扰能力的提升会加大电网运营的经费投入,由此导致运营成本提升,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存在局限性。

3智能电网中智能抄表技术的应用发展考虑

智能抄表技术发展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其发展与当下智能技术潮流有密切关系。智能抄表技术不是单独的存在于智能电网运作中,而是通过其他所有抄核收系统一体化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这种智能系统技术是达到当下所流行的万物互联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将所有有效且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做集中性的管理,从而寻找信息的规律与问题,为后续的电力工作发展提供参考。对于电力企业而言,要运用好智能抄表技术来发展企业的整体能力,但是也需要考虑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智能技术当下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除了要扩展智能技术的范围与当下有限的功能,还需要考虑整个技术的安全性。尽可能的加大对技术团队的投入,保证整个技术实现从设备、线路、通信信号等各环节有专业的团队支持,减少差错问题。一旦这种技术问题出现差错,可能会面对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

在智能抄表技术的开展中,虽然智能技术解决了传统人工抄表的人力所需,但是所节约的人力资源与经费资源,需要更好的投入到技术升级换代,有效的满足时代发展所需,而不能停留在传统滞后的阶段。要定期的做好智能电表以及有关智能设备的更新换代,做好日常的维护管理,让这种远程管理的技术发挥更好的效果,确保细节与整体的安全。

在未来的发展中,万物互联会发展成为更极致智能的状态,甚至会进一步的减少当下人力消耗。甚至在工作效率上会更为迅速,甚至在5G时代的到来都会更大的方便当下的通讯技术效果,由此来为智能抄表技术实现更为快速准确的信息传递。而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升级,其可能出现的技术功能与效果也会不断的丰富,可能超越当下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工作状态。也可能到时候一个工作人员就可以监管所有片区的电力信息操作情况,更多操作层面的内容由智能技术实现,人力主要做好监督观察依据细节的调控。甚至在调控方面,也可以超越当下我们有形的设备局限,实现更为便捷虚拟的操作方式。所有工作人员的操作设备也会更为智能多功能化,用户的体验会进一步提升。甚至在客服服务上,可以根据智能抄表技术的数据支持来更真实的模拟人工客服的服务水平,帮助用户咨询有关电力问题。这种信息的反馈速度甚至要快于人工操作的速度,甚至会减少人工咨询服务工作的误差。其原因在于智能抄表技术以及其他智能抄核收技术与智能系统结合,反应速度比人工大脑反应与手工操作更为迅速,由此让用户得到更为及时快速的反馈感受,信息的反馈更为细致全面,用户体验感受更高。

4结束语

智能电网需要智能抄表技术等智能技术来实现其智能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在降低人工操作消耗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日常维护管理的优化,有效的促使工作的优化,提升用户更好的体验,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振亚.智能电网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李东升,向保林.电力抄表核算业务智能化应用[J].中国集体经济,2013(33):90-91.

[3]谭丹,田仲平,张文涛.浅析NB一IoT技术和LoRa技术在智能抄表中的应用[J].物联网技术,2018,8(4):76-78,81.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关系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9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置于侦查的立法定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规定在侦查一章,对证据的规定仅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而无任何其他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教材基于立法文本在对侦查中的鉴定进行论述时也未区分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使得侦查实践更加倚重刑事技术尤其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破案功能,致使司法鉴定在学科建设上被刑事技术所替代,亦催生了早期理论研究与教科书均将司法鉴定作为侦查学主要内容之一的惯习。

我国早期的侦查学教材均将司法鉴定作为侦查“三大块”(侦查措施、侦查技术和个案侦查)内容之一,在刑事技术中论述司法鉴定问题。(参见:A﹒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M]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杨殿升,等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等等。)这种理论导向,特别是侦查对刑事技术强烈依赖而形成的与鉴定关系亲密的具象,铸造了司法鉴定依赖甚至依附于刑事技术的外在“图景”,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鉴定机构由职权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体制。侦查机关内部因诉讼效率、侦查便捷等多重破案因素的驱动以及及时侦破的外在情势挤压,促使技术匮乏的侦查机关将鉴定机构与刑事技术部门并合,并逐渐演变为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一体化的基本模式。这一格局之所以能够形成、理论能够被确立以及体制能够长期存在,隐藏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则是其携带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中性无色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学者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不加区分地混同与使用,其间本有的界线因被遮蔽而更加模糊。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程序公正理念的提升,现代诉讼制度强烈要求司法鉴定由侦查行为转化到诉讼证明行为上来,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的举足轻重作用也迫切需要其由技术侦察手段向保障司法公正的定案根据转向。然而,这些微妙的变化和内在的需求并未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理论对制度需求的冷漠不仅加剧了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紧张关系,特别是有些理论未能将其明晰界分以及在技术应用上保有适度的限制,致使它们之间关系变得更加模糊而难以确定。这一看上去似乎简单而无需理论予以研究的问题,实质上在默默地给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设置理论上和制度上的诸多障碍,导致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并成为争议颇多的制度之一。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侦查的科学化”,制约了“审判的公正化”,而且还困扰甚至阻碍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化。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司法鉴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成因及弊端

无论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还是司法鉴定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此,“法律学必须果断地把属于科学支配的领域让给科学去承担,不应当在规范科学的名义下侵犯已经明确了的自然科学的领域。”[1]尽管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与科学技术存在依赖关系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需要尊重科学以及技术应用的规律,但因其介入诉讼活动更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运用科技为实现司法实体公正服务,而不能远离法律独尊科技特有规律而自我封闭运行。作为服务与保障诉讼活动的科技应用活动应当满足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需求,并因需求不同在技术应用上有所选择或者存在配置上的差别。然而,诉讼需要具有强可靠性且具有可检验性的司法鉴定在我国却被弱可靠性的刑事技术所统领,致使有些不成熟的刑事技术鉴定不受任何阻碍地自由流入审判法庭被视为司法鉴定作为定案根据,造成了案件事实的误认而引发了一些错案;同时,也影响了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即使司法鉴定有些制度(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得以确立,也因这些因素的干扰无法发挥其预期的效能。追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糊的根源,探讨与分析其混用的弊害,厘清其边界则可能是解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过程存在认识障碍的有效途径。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成因考察

我国1950年代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制度建设受苏联法制的影响颇深,即使是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配置也未能幸免摆脱。当时的苏联学者对刑事技术和鉴定技术是否纳入同一研究领域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并认为应当“把侦查员用的犯罪侦查学技术和鉴定人用的犯罪侦查学技术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或者是把犯罪侦查学鉴定从犯罪侦查学中独立出来”。“当然也不能忽略侦查员运用犯罪侦查学技术和鉴定人及专家运用犯罪侦查学技术各自所具有的特点。”[2]这种赋予鉴定独立于刑事技术名称与地位的见解却因研究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专家多为犯罪侦查学的学者,如

1950年代来我国讲学的苏联专家楚贡诺夫使用的教材被翻译为“司法鉴定”。这说明当时的苏联存在类似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学科名称。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科学技术应用的通用性,这一观点昙花一现。相反,由于当时的诉讼活动主要是背负打击犯罪、保卫政权责任的刑事侦查活动,形成了刑事技术统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技术体系,以“刑事技术”命名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也就成为实践中的惯习。刑事技术囊括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技术的惯习混淆它们之间应有的界线,不仅抹杀了它们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功能,再加上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依附于刑事技术创新的现实,最终造就了刑事技术凌驾鉴定技术的体系格局。

我国基于侦查工作需要自然生成的司法鉴定制度,因司法官始终从事鉴定的历史传统以及鉴定与现场勘查不分的侦查做法,尤其是技术人员的匮乏以及刑事侦查任务艰巨更需要依靠刑事技术与鉴定的协作力量,使得鉴定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技术人员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以及进行“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职责,而且还应从事对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别、鉴定等活动。这种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员身份和角色混同的做法有利于集中技术力量为侦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符合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本质。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极易使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的技术依赖于刑事技术的供给,新鉴定技术、方法也源于刑事技术的研发。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固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对刑事技术的依附关系,甚至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司法鉴定制度的设立。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对鉴定与勘查作出了区别,但仍将“鉴定”作为侦查行为列入“侦查”一章。

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查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种立法直接影响着侦查实践。1980年5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3条、第4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1979年4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3条第3项规定:“参加勘查现场人员,一般由侦查员、技术员……组成。”这些规定尽管已将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作了区分,但因机构的并合,在事实上又为鉴定技术依附刑事技术以及鉴定人员兼任刑事技术部门的侦查人员提供了条件,以至于刑事技术鉴定机构成为了刑事技术部门下属部门。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理论上的混淆和实践上的一体给司法鉴定制度科学化建构带来了困难,其运行机制本身也给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以刑事技术鉴定代替司法鉴定制造了可乘之机,其结果影响了现代诉讼制度的文明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弊害分析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现代司法制度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对于那些把科学看为急用品的人,有时可能很便利,但是却阻碍了科学的进步。”[3]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侦查过程中,在发现、采取、检验和评价犯罪的物质痕迹时,常常需要某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特别是物理学、化学、力学、生物学和数学方面的知识,而且利用这些专门知识时,要求的并不是简单地运用一些相应的手段和方法,而是要将这些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的特殊条件,同时,还要研制出一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2]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技术是先进的,却不宜作为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因司法人员的过分依赖,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如测谎技术因生理反应与心理反应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说谎与清晰的情绪反应的固定性联系还没有得到科学界普遍认同,其可靠性无法获得保证,仅能作为刑事技术或者刑事技术鉴定技术而不宜作为司法鉴定技术。而在现实中因未予区分被大量应用于司法鉴定,在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因其具有强化办案人员的案件事实认定的信心,加速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云南杜培武案两次心理测试说谎可能性比率在90%以上,其意见被用于认定事实而酿成了错案;湖北省钟祥市四名教师经测谎被认定为“虎狼投毒嫌犯”,最终案件被撤销;安徽芜湖刘明和经测谎认定为说谎,被认定有罪,后二审改判无罪。

2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技术鉴定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刑事技术鉴定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云南省杜培武案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泥土带入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上述鉴定结论仅仅证明多处泥土来源于同一地域,作为侦查方向的依据较为充分,因其没有解决杜培武与现场遗留泥土之间的直接关联,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否则,仅为刑事技术鉴定,只能作为划定侦查范围的依据。再如河北省徐计彬案仅以血型与现场遗留的精斑同为“B”型以及河北省吴鹤声案仅以现场的血型与其同为“A”型认定作为了定案根据,导致错案发生。

3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在制度上极易造成司法鉴定机构的不中立,出现刑事技术应用的泛化以及同一技术满足不同技术需求和证明要求的反科学现象,也会导致司法鉴定制度难以真正满足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要求,造成制度之间因不协调而出现“问题鉴定”。同时,还会引发凡是涉及技术活动均被视为鉴定的泛化观念,影响司法鉴定技术应用的科学性。理论研究上对刑事技术与技术侦查我国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前者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后者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不分尤其是概念之间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与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存在一定的关系。它们之间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学科的科学发展。

技术侦查是以技术为支撑的侦查手段,属于一种超出常规的侦查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以刑事技术为基础的侦查方式。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刑事技术进行的勘验、检查或者鉴定活动,它与作为证据的鉴定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范畴。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之界分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分是研究这些荷载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上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不同。二是技术的可靠性程度不同。三是技术探知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的范围

“刑事技术”,又称“刑事科学技术”、“犯罪侦查技术”或者“刑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科技支撑。我国的刑事技术按功能划分可分为:发现犯罪痕迹、物品和侦查目标活动轨迹的技术;固定、提取、保存证据的技术;识别和鉴定证据的技术;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技术;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按专业类别划分可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声纹鉴别技术;气味(含警犬)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电子侦查技术;侦查情报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4]。这些技术主要涉及“发现、收取、记录、保存、识别、鉴定证据技术,组织、指挥侦查活动技术(如通讯联络技术),储存与检索侦查情报技术、防控犯罪技术、防伪技术等[5]。它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学科的理论、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手印学、足迹学、工具痕迹学、枪弹痕迹学、DNA技术、刑事照相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理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这些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可以被广泛地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可以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利用案件中的痕迹、物品和有关档案资料,与可疑的人、物及其反映形象进行对照、检测与识别的活动。既包括运用技术进行的鉴别,也包括通过组织的资料进行的鉴识。在许多情况下,刑事技术鉴定属于发现、确定比对样本或可疑对象的鉴别活动,是司法鉴定前期的侦查活动。一般来说,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别是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应用自然科学法则来发现和保全关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结果)的证据资料,与审判上的鉴定是不同的”[1]3。在侦查中,尽管刑事技术鉴定作为协助与服务于侦查的活动,其技术应用被刑事技术所涵盖,但其应用的技术仍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技术,并非所有的刑事技术均可应用于刑事技术鉴定,它属于刑事技术中带有特殊要求的一部分。刑事技术鉴定应用的技术多集中在“识别和鉴定证据的技术”上,体现在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声纹鉴别技术、气味(含警犬)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以及网络侦查中的计算机识别技术。有些刑事鉴定技术目前还不宜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足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鉴别技术等,但这些技术应用的结果可以作为获取侦查线索、确定侦查范围甚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以及进行案件情况分析、制定侦查计划的依据。有些相对较为成熟且依赖客观性较强的仪器、实验室辅助的刑事技术鉴定技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应用的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时,还需要经过严格告知程序,体现出诉讼的性质。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鉴定技术应当是公开的。刑事鉴定技术作为刑事技术的一部分,其应用的范围与刑事技术相比相对狭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结果主要是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来说,“鉴定制度是以法院为主体,与此相反,犯罪鉴别是以侦查机关为主体,这是不同的。”[1]2-3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刑事技术鉴定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以前的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鉴定活动,实质上是一种鉴别活动,其结果不能够完全被作为定案的证据。有些鉴别资料因侦查机构独控而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如现场遗留指印与指纹库的比对鉴定以及利用DNA库进行的比对鉴定等。司法鉴定相对刑事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其中,警犬技术是指通过对警犬的培养训练并在科学的组织下使其在侦查破案和安全防范上发挥作用的刑事应用技术。主要运用于追踪、鉴别、搜索、巡逻、护卫、救援等活动。刑事相貌技术是侦查人员根据相貌的生理解剖特点和外表结构特征并运用相貌解决案件中人身同一的一项专门性刑事技术,主要包括颅像重合技术、颅像复原技术、人像辨认技术、口述相貌与摹拟画像技术、识别伪装相貌技术、人像组合技术、犯罪人员相貌计算机信息档案的建立。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的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性质上的不同。刑事技术鉴定是侦查机关应用刑事技术的特殊活动,仅限于侦查阶段,其鉴定属于一种职权行为;司法鉴定是按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活动,可以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属于一项证据调查活动。二是实施的主体不同。刑事技术鉴定的实施主体是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实施鉴定履行的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司法鉴定活动是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是服务于诉讼的证明活动。三是适用范围和结果的意义不同。刑事技术鉴定只适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旨在为查找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依据,其结果一般不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如果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司法鉴定尽管可以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主要还是为刑事审判认定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的,其结论无论是否准确,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和要求,均可表现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

从上述的比较分析可以获知,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范围上逐渐缩小并呈现范围递减的趋势。司法鉴定技术可以作为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技术,不可随意置换。只有成熟稳定的、具有可检验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才有可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相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来说,其使用范围最为狭窄。但是,不能因为司法鉴定技术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而在实践中一律采用司法鉴定代替刑事技术鉴定甚至代替刑事技术。这样对侦查来说不具有经济性,也不具有必要性。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的可靠性

刑事技术是基于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为其服务的专门性技术,侧重于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技术、显现技术、固定技术、提取技术等,并借助于固定现场客观状态来寻找侦查线索,其结果形态一般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的一部分。如痕迹照相技术的应用主要是运用光来加强痕迹深浅之间的明显差别,从而发现犯罪人的作案手法、作案特点以及个人特征等。因侦查具有不确定性和秘密性的特点,刑事技术的应用需要方法上的灵活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所有的科学技术都可以为其所用。这些技术既包括一些具有稳健性可以应用于司法鉴定的技术,也包括侦查机关自我研发的一些创新性技术,甚至还包括一些不成熟而未被同行完全认同的、带有实验性的技术。在侦查初期,一个案件往往存在着多个嫌疑对象。在这些嫌疑对象中可能存在犯罪人、知情人,也可能存在一些无关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属于少数,而作为真正的犯罪人却又是惟一的。因此作为排除嫌疑的技术首先应当采用成本较低的具有排除功能的应用技术,无需选择复杂、标准较高而不经济的确认性技术。如在众多嫌疑对象的人身识别中,采用ABO血型的技术足以排除一些无关人员,一般不宜采用成本较高、稳定程度较强、带有确认功能的DNA分型技术。

刑事鉴定技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客体的鉴别上,旨在解决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的结果在实践中常以“物证检验报告书”或者“物证检验意见书”的面貌出现。警犬“气味鉴别的警察记载的鉴别过程和鉴别笔录是刑事技术鉴定笔录的一种。”[6]这些检验报告或者意见书不仅仅是为了确定嫌疑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还为启动讯问、传唤、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最大限度为侦查提供线索的刑事技术,还是为了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的刑事技术鉴定,其应用的技术可以是一些“弱可靠性”的技术,以免追求过分的精确而付出的过大成本或者不必要的代价。

司法鉴定是为案件事实认定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获得证据的活动。因鉴定人员不是侦查人员,其应用的技术也不可能是发现、固定、提取和记录等的刑事技术;同时,司法鉴定的证据本质以及鉴定人员的“可替代性”也要求其应用的技术应当是具有较强稳定性、公认性以及可验证性技术。这种技术不仅是公开的,而且还应当由特定部门经过一定筛选、评价以及准入程序向社会公布。这些技术应当是一种具有“强可靠性”的科学技术。对一些不稳定的技术不宜应用于鉴定活动;对一些存在争议而未获得该领域公认的技术不得应用于司法鉴定;对一些容易误导办案人员出现偏见或者侵犯基本人权的技术也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麻醉检测技术。尽管我国目前对哪些技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技术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但是对哪些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司法机关已作出回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认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认为,“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这些限制性解释折射出司法鉴定技术与刑事技术在成熟程度上的不同与差异。

由于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所达到的目标不同,所应用的技术可靠程度应当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从侦查线索到定案根据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其可靠程度上应当具有递增的趋势,其技术本身也应当由“弱可靠性”向“强可靠性”发展。这种可靠程度的递增相对于侦查线索、侦查强制性措施以及定案根据的不同要求予以配置是科学、合理的,但这种可靠性强弱并不代表错误的高低,不应与错误率划等号。因为无论是“弱可靠性”的技术还是“强可靠性”技术相对于技术本身而言均属于可靠性的范畴,而不是不可靠,仅仅存在程度的不同,而非质的差别。

(三)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即使应用技术采用了非法的手段,其获得的材料仍可作为分析案情的依据。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如1997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 169—1997)、《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等。这些规范规定了提取法医学物证、法医病理学检材的一般规则、提取方法、物证检材的保存、检材的送检以及尸体检验的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而不得违反。

刑事技术鉴定是鉴定人员所进行的鉴别活动,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鉴定的性质甚至有些可以作为司法鉴定使用,但其活动的性质仍未超出侦查的范畴。其鉴定结果既包括明确性的意见,也可以是倾向性的意见或者是概率性的、不确定性的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员对案件中提请鉴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能予以肯定或否定,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该专门性问题的“倾向性看法”的一种鉴定结果。这种鉴定意见对于司法鉴定结论来说属于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而相对刑事技术鉴定来说则没有典型与否之说。因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案情的分析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性作用,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如《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条规定:“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这种倾向性意见书之所以被称之为“分析意见”,是因为它不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仅作为甄别其他证据真伪的辅助性工具或者分析案情尤其是采取措施的理由。倾向性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技术鉴定的结果是可以存在的,其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DNA鉴定是一个概率问题,不必也不应当对鉴定结果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对现场的血迹与死者基因类型作出99.99%的结论是科学的。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至今仍存在这一“强盛”的观点和做法。也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不同观点并认为,以“同一认定概率大于99.99%”属于模糊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经研究认为13个STR位点适合中国人群遗传学标志,对DNA进行16个位点检测应当得出“物证血痕(或毛发、精斑、尸块、皮、细胞等)是(否)某某人所留。”[7]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获得的结论只能是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不能是倾向性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并非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8]恰恰相反,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因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相对科学研究而言是应当的,在单纯科学研究领域也是必须的,但是司法鉴定不是科学研究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部分,而证据本身也不存在倾向性或者不确定的问题。如果司法鉴定结论没有达到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其技术应用的结果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可以是倾向性或者不需要明确的观点混淆了鉴定结论本身的倾向性与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问题。后者反映的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密切程度,是指确定性的鉴定结论对特定案件事实证明上的倾向性,它属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密切程度的判断,其实质是其证明力的大小或者强弱,而不是鉴定结论本身的不确定性。司法鉴定意见应当明确,一般来说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不能出现不确定的意见,这是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原则性区别。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结果上存在着法律“一般不作要求”、可以是“倾向性意见”以及必须是“肯定或者否定性结论”的不同期待。这些不同也反映了不同诉讼活动或者同一诉讼活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需求,符合诉讼不断展开与推进的发展规律。

三、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关系之调适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当有所区别,同时技术也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存在技术应用方法上的差别。目前,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与观点。“在现代即使刑事诉讼中有鉴定的制度,进行侦查活动时有专家帮助,侦查人员如果不用各种专门知识武装自己,如果在侦查活动中自己不能亲自使用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要进行全部侦查实践活动,也是不可能的。而具备这些专门知识,对于侦查人员利用专家的帮助,正确委托鉴定和评断鉴定结果,也是很必要的。”[2]3尽管刑事技术在侦查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但如果将所有的科学技术应用均视为司法鉴定技术,则是根本不可取的,实践上也无必要。有些学者将涉及科学技术获取的证据资料一概称之为“科学证据”的观点,就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糊不清在理论上典型反映。基于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客观、中性要求,特别是技术在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的差异性,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应对它们作出区分。刑事技术鉴定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在整个诉讼架构中具有内部性、单方性,而基于审判需要而进行的司法鉴定需要的却是公开性、中立性,由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针对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形成的侦查机关内部刑事技术的排他性管理和内设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的体制来说,除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区分并需要分别予以规范外,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至少还应当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司法鉴定技术准入及其淘汰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虽然历经50多年的实践,但对哪些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可以作为鉴定技术能够应用于司法鉴定活动一直未有统一的评价体系和统一规范的指标,致使一些不具有稳健性、有效性以及可验证性的技术作为了司法鉴定技术,如测谎技术、骨龄鉴定技术、人体外貌鉴别技术、警犬技术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还使用一些未公开的所谓自创技术。

我国在鉴定技术方面上的限制主要采取司法解释来阻止不成熟技术作为鉴定技术,其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限制。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曾引起采用DNA鉴定技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的“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争议。详见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批复》(法(研)字[1987]20号)。我国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还存在传统的“实用主义”惯习以及处于简单的为我所用的粗放型阶段,有些落后或者应当淘汰的鉴定技术仍在司法鉴定中应用。如DNA鉴定应用的PCR聚丙烯酰胺银染电泳技术在验证时不通过率高达50%,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应当予以淘汰。 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8年“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能力验证活动 加强技术监控与管理”

会议材料。其问题还远不止此。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诉讼的需要,有些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面临新技术不断产生与诉讼对司法鉴定高要求的现实,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司法鉴定的实践,参考国外的经验,

如美国的达伯特规则(Daubert Rule)中对科学技术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该科学理论是否得到了实验检验(The known can and has been tested);专家证言基础的理论或技术是否已发表且经受同僚严格复查检验(The science has been subjected to 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专家证言基础的研究方法或技术的出错概率有多大(The known or potential error rat of the science);专家证言基础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在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多少专家能加以认同和接受(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e science in relevant scientific community)。United States v .Scheffer,523U.S.303(1998) .组织全国的权威性专家利用可验证性指标、技术成熟度指标、技术稳健性指标等可靠性的评价指标对鉴定技术进行评价与清理,建立司法鉴定技术的准入以及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准入以及淘汰的司法鉴定技术,以满足司法活动对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的差异以及诉讼对其的不同要求,不仅要求理论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界分,而且还要求在制度上建立起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以保障符合司法鉴定标准的刑事技术鉴定转化为司法鉴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鉴定资源。根据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建立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革:一是刑事技术部门与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分离。二是刑事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三是刑事鉴定技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准入的鉴定技术。四是刑事技术鉴定实验室已经被国家认证认可。五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结论应当明确(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结论)。六是刑事技术鉴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七是建立刑事技术鉴定的救济程序。

本文限于篇幅,对于转化机制如何建立以及建立的机制如何保障其有效性将另文论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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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M].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1985:28.

[3] 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4-15.

[4] 蒋占卿.刑事科学技术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与体系[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36.[5] 邹明理.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5.

[6]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0.

[7]李文.物证技术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47.

[8]邹明理.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J].证据科学,2007(5):36.

The Relationship of Forensic Science,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GUO Hua

(Law School of China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Forensics,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the products of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stage, if confused or obscured at their technicalspectrum, may yield reverse effects upon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and “scientific adjudication,” or even hinder further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ion. A minute inquiry into the causation of the obscurity and mixture and the dynamic process indicates that the disparity in respective of their scientific scope, degree of reliability and outcome should be spotted. While furthering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ion, we should, apart from demarking forensic science,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in logic, establish an access as well as an elimination regime of judicial expertise and care for normaliza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to judicial expertise.

本文责任编辑:周玉芹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历史唯物主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信息技术深刻变革西部民族地区农牧区发展方式研究”(10AZD025)

〔作者简介〕文兴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四川成都 610071。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江泽民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文明水平的主要标志。”〔2〕由于这些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等重要思想,并且引导着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故称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核心是“科学技术动力观”。1991年,江泽民同志讲道:“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迅速转化,愈益成为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3〕1994年,江泽民同志写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益渗透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4〕这些观点很鲜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并且不是一般的动力,而是“重要动力”、“最主要的推动力量”;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这些观点,可以概称为“科学技术动力观”。对“科学技术动力观”作出有系统的论述,是本文的主旨。

一、“科学技术动力观”是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确立的社会发展观

人类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自组织系统。从自组织理论的观点看,一个自组织系统的进化过程,就是该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和有序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只要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对社会大系统的进化稍作分析,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为实现其历史进化所必需的条件几乎无一不是靠科学技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越向前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也就越快;后来的社会与先前的社会相比,其主要的差异之一,就发生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不同水平上。例如,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历时千年而变化不大,其生产和消费都基本上维持着一种准静态的平衡,就因为那时的科学技术不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也不发展。进入工业社会后,以机器大工业为特征的近代生产方式的建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次达到使科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的那样一种规模”,“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同时也把科学变成“应用于生产的科学”,使科学“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使“科学因素第一次被有意识地和广泛地加以发展、应用并体现在生活中,其规模是以往的时代根本想象不到的。”〔5〕马克思讲的这么多“第一次”所指出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科学变成了“应用于生产的科学”而生产也变成了“科学的应用”过程。这样,最终形成了科学技术越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科学技术本身也越发展的正向良性循环。

二、“科学技术动力观”全面地强调了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科学技术与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着互动,存在着科技社会化进程。所谓科技社会化,是指将科技知识及蕴藏在知识背后的科学方法、科学信念和科学精神等通过一定的渠道渗透到社会之中,为广大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内化为自觉的社会生活规范的过程。在古代,科技力量不强,科技社会化并不突出,直到近代,科学技术才显示出其知识的力量。在当代科学技术日益显示出其生产力功能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即科技社会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强大的历史潮流。科学技术那种实事求是、客观而公正的本性,否定迷信、不承认教条的革命精神,不因循守旧、敢于创新的创新意识,学术自由民主、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观念,为真理和正义而义无反顾的科学品格等,对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生活质量是非常有益的,是值得借鉴的。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接见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代表时讲道:“我们不仅要靠科学技术提高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而且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气和民族精神,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精神风貌。”〔6〕1996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科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7〕的重要论断。“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这一论断,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搞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搞精神文明建设也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国民素质。

三、“科学技术动力观”完整地把握了科学技术的多重职能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是科学技术在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征途上凯歌高奏、所向无敌的英雄时代,也是人类陷入严重忧患和巨大灾难的危机时代: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成为当今人类生死攸关的全球性问题。科学技术空前放大了人类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力量,同时也空前放大了人类破坏生态和毁灭自身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和地球的命运。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与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探索紧密结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增长从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规模扩张转到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在《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武装起来——〈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干部选读)序》一文中,江泽民同志写道:“如果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提高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那末,我们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就能够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亿万人民,在祖国辽阔的土地上描绘出更新更美的画卷。”〔8〕他不仅全面地把握了科学技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的多重职能,而且明确地提出了“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9〕的重要论断。这一切,标志着“科学技术动力观”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依据“科学技术动力观”,科学技术的基本职能和价值目标就不只是开发自然、驾驭自然、索取自然,而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使社会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人类文明日臻昌盛;只有把科技搞上去,才能不断地保证人民素质的提高;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更多的人掌握了知识,掌握了现代的科学技术,才能导致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等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朝着合理的方向演化。

四、“科学技术动力观”要求树立“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的大科学观

“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这个论断,是邓小平1977年就作出的。1995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讲道:“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科学。社会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之间相互影响、渗透,联系愈来愈紧密,由此产生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层出不穷,社会经济和科技已经形成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自然科学的发展丰富了社会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自然科学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我们提倡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自然科学知识,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我们要在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深刻认识并掌握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指导实践。”〔10〕

科学是观念地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是通过揭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一般说来,自然科学的功能主要是认识变革“物”,实现物质变换;社会科学的功能主要是研究人和社会,实现行为变换。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科学逐步深化且日益成熟的象征,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构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主要不表现为知识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而表现为各门科学之间既分化又综合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学科越分越细,原来的一门分为两门或多门学科;另一方面,各门学科相互渗透,出现了一大批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间的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又重合在一起。例如社会生物学、生态经济学、人口地理学、社会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等,都是由一门或数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而成。当代社会历史的客观进程,当代任何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所具有的高度的综合性质,不仅要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主要部门进行多方面的广泛合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要求把自然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结合成为一个创造性的综合体。这是当今科学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2001年8月7日、2002年4月28日、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同志先后三次就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既为人们正确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间,他作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任用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任用好自然科学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样重要”〔11〕,以及“两个不可替代”的重要论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上不懈进行探索,不断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理论,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实践。在这个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始终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那种认为搞现代化建设只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就可以了、社会科学知识可有可无的想法和看法,是片面的、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12〕

五、“科学技术动力观”是唯物史观的现代拓深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者的矛盾运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走向,揭示了生产力是最终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过去,生产力一般是指物质(实物)生产力,至于科技和知识生产力,则是直到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和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后,才逐渐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明确起来的。江泽民同志从现代科技革命和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概括、总结、提升出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科学技术动力观”,从哲学的高度阐明了科技和知识生产力不仅决定着物质(实物)生产力,并且最终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速度乃至方向。其实,一切社会创造物都不过是人类智力(或智能)水平即科学知识水平的外化物化。只要我们承认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的历史,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承认人的科学化知识化水平是最终决定和制约社会历史发展水平、速度乃至方向的。当今时代是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科学实践活动已成为所有实践活动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实践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必须给予定位和确认,确认科学实践的社会第一实践的客观地位,确认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的客观支配地位及其主导作用。“科学技术动力观”实现了唯物史观的这个飞跃,为推动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指出了一条基本的实践路线。

六、“科学技术动力观”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

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既是“科学技术动力观”历史的传承和逻辑的延伸,又是与时俱进的新发展。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

200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6月,胡锦涛同志作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的重要论断。〔1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意义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科学巨匠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他告诫人们:“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末,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14〕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与伦理的疏离、理性与价值的分裂,在当代西方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西方发达国家今天所面临的科技异化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明天所要着力避免的问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这就奠定了避免科技异化的政治基础,推进着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和谐统一。

2.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纲推进科学发展

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令。胡锦涛同志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15〕

3.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及其重要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闭幕后,国务院于2006年2月9日、3月20日分别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笔者认为:以《科技规划纲要》和《科学素质纲要》发布为标志,党和国家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实践着“两个基本方略”,即以加强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和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

应该看到,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深刻地讲道:“要坚持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把科技创新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使科技创新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接受科学技术的武装,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16〕这就是说,我国的科技进步不仅要“顶天”,在科学前沿和高技术领域有所创造、有所作为,而且还要“立地”,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科技、理解科技、运用科技,充分享用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巨大恩惠。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是基于“科学技术动力观”的两个重大的科学抉择。

第一,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是应对知识化的全球竞争新挑战的科学抉择。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有自身的政治意愿和战略利益。为了尽快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了数万亿元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差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不能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满足自身的科技需求,不能指望别人来解决我们自身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在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深刻地指出:“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17〕

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正承受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和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中国能否成功地回应当代科技革命的冲击,成功地在21世纪实现伟大复兴,不但对中华民族本身意义重大,而且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前景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很显然,如果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垄断,那就谈不到社会主义的兴旺发达,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直至最终胜利。如何把社会主义建设同当代科技革命的潮流更好地结合起来,始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也是当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方面。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着科技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效契合。

第二,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是追求发展的知识化与人民化相统一的科学抉择。所谓发展的人民化,就是指人民既是发展的参与者又是发展的分享者。一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深层学理看,追求发展的人民化理应是现代社会的终极关怀。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也就是依靠知识创造和知识的创造性应用,获取新的经济和社会收益,由此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充分使用知识求发展的进程,也是知识经济的发展进程。这个进程,不能只是精英在其间,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则站在其外;相反,它必须有利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学习知识、运用知识、参与现代生产和交往,不断增强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发展能力。这是一个长期的趋势,不是今天说了明天就能做到;但是应该看到这个趋势,据此进行战略上的安排与调整。

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就是要推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学习、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以此参与现代生产和交往,不断增强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发展能力;最终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在最广大的人民最广泛地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依靠其发展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 〔3〕〔4〕〔6〕〔7〕〔8〕〔10〕江泽民.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0,20,42,68,76,44,57-58.

〔2〕〔15〕〔16〕〔17〕 胡锦涛.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06,(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70,572.

〔9〕〔1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82,275.

〔12〕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91.

〔13〕 胡锦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七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6-03.

〔14〕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9.56,73.

(责任编辑:石本惠)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课件、交互式电子白板等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地改善了教与学的方式,为小学科学高效课堂建设提供有效平台,真正实现“面向全体学生、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的科学课程”。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已成为教育现代化的趋势。它是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关键,是信息技术课程与其他课程双赢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 小学信息技术  科学  教学

小学科学课程是一门以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核心课程。“提倡引导学生利用广泛存在于学校、家庭、社会、大自然、网络和各种媒体中的资源进行学习,加强科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渗透与整合”。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教育已进入信息化发展阶段,多媒体课件、交互式电子白板等现代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中,给有限的课堂提供了无限的资源和交流平台,真正实现了“科学课程面向全体学生,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使得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科学教育。

一、升级教育思想及教学环境

为了科学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学校和教师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信息技术教学环境,从而为信息技术教学的有效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学校层面首先要提升信息技术教学环境,加强对信息技术教学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使之能够满足信息技术教学不断完善的要求。其次,学校要通过专家讲座、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对数学教师信息技术水平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为信息技术教学的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在教师层面,首先要提升教育理念,增强对信息化教学优势的认识,把科学运用信息技术作为开展小学数学教学活动的重要途径。最后,教师自身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关注最新的信息化教学方法和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用不断更新的教育理念为信息化教学的高效发展保驾护航。

二、制作课件以突破教学难点

科学知识通常都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很多情况下都是难以理解的,小学生的年龄都比较小,社会阅历也不丰富,这些都导致其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法真正理解这些深奥的科学知识,此时教师就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教学方式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枯燥乏味的知识变得更加的生动和有趣,学生也能够更好地掌握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比如:在学习日食与月食的过程中,其中最难以理解的就是日食与月食发生的原因以及变化过程。教学时,教师可以应用信息技术将月球、地球与太阳展示出来,标明它们所在的位置,然后给学生讲解在处于何种位置之下月球会逐渐的从部分变暗到全部变暗,此时会发生月偏食、月全食。利用这种教学方式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让学生能够真实的看见月食发生的全部过程,从而可以更好地理解该科学知识,教学难点随之解决。

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课前导入环节趣味性

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在学习兴趣的推动下,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得到最大限度激发,学习的效率与质量会得到稳步提升,教学的有效性也会随之得到稳步提升。因此为科学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师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课前导入环节的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学习轴对称为例,教师可利用课件为学生展现窗花等轴对称图形,同时还要利用动画等形式将所展示的轴对称图形折叠,并询问学生折叠后图形的特点,以此完成导入任务。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在于还能够在课前调动学生的数学思维,为信息化教学的有效开展建立良好的心理铺垫与知识基础。

四、运用信息技术深度提升教学有效性

为科学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师还要运用信息技术深度提升教学有效性。为此教师首先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思想,结合学生的性格特点、认知能力、兴趣爱好等学情科学设计信息化教学的方法,以此提升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以此为提升教学的有效性建立良好的基础。其次教师要利用信息化场景提升教学的趣味性,持续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学习轴对称图形相关概念后为学生展示一系列图形,组织学生找出其中的轴对称图形。再次教师要利用信息技术生动形象的优势构建信息化场景,加深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提升教学有效性。

五、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帮助教师合理组织教学

小学教师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教学的过程中,可以让广大教师能够真正体会到现代化教学所带来的优势。科学讲究严密性与数据的准确性,但是在实验的过程中通常也会直接受到很多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实验效果不清晰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就无法体现出真正的实际情况,教师在教学中遇到这一难题也无法解决。教师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给学生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可以深入到科学技术的实验环境中,这样可以真实的感受到科学所带来的魅力,也能够了解科学研究的艰难。教师在教学中将一些清晰明確的影视资料展示到学生面前,学生就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科学知识,要比生硬的文字更好。

总之,信息技术在小学阶段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而且可以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因此,学校应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环境,加强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的培养,为信息化教学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同时,教师自身也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增强信息化教学意识,提高自身信息技术水平,熟练运用微型课堂,智能教室等创新信息化教学模式,深刻拓展小学数学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曾哈.浅谈信息技术与小学科学教学融合[J].课程教育研究,2014(02).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信息技术得到了大量的发展和应用,在当前的煤炭开采领域中,随处可见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方向中,国家一直在坚持以科技推动社会的进步,在大力推进以科学技术、信息技术解决资源和环境等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难题,在当前经济发展还十分依赖于煤炭资源的背景下,如何让煤炭开采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如何既保证煤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又做到不破坏环境、安全开采的目标是当前煤炭开采人员所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在煤炭开采业中,开采技术是十分关键的。因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开采技术,才能保证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本文将重点对当前煤炭开采业中开采技术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找出解决煤炭开采技术所面临的困境,进而保证煤炭开采始终处于一种稳定安全状态中。

关键词:发展;问题;煤炭;开采技术

一、前言

通过对国内近些年的煤炭开采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整个开采过程中,其开采效率始终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国内的煤炭开采技术依然十分落后,开采依然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未来整个煤炭开采技术方面依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在未来需要不断的提升煤炭开采的安全性,同时还需要持续的提升其开采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通过对当前煤炭的开采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造成煤炭开采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善的地质保障系统,在整个煤矿开采过程中,始终缺少较为科学的地质保障系统,正是这一原因造成了当前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不能有效实施高密度开采的关键。所以,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有效的提升煤炭开采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需要像国外学习一些先进的开采技术,进而丰富国内的开采技术,提升其开采效率和安全性,做到能对地质进行深入而准确的探析,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二十一世纪的发展趋势,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提升其开采的潜力。

二、未来煤炭开采技术的改进方向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当前的资源环境压力不断的提升,在今天的社会中,资源环境矛盾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热点,同时,国际社会也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当前,全球的人民已经意识到了资源短缺、环境遭到破坏给人类带来的严重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意识到了处理好资源和环境对人类的意义,同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摆在当今全球问题的首位。就目前的煤炭开采业而言,一方面在大量的获取煤炭资源,另一方面又在大量的破坏生态环境,通过对国内煤炭开采业的大量分析得出,当前国内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是十分巨大。在进行煤炭开采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区域十分广阔,受害最大的当属水资源,可以说水资源的破坏已经到了一个极为严峻的局面,在破坏水资源的同时,也严重的破坏了水土资源。在进行煤矿开采时,对二氧化碳的破坏最为严重,而对于空气而言,破坏了二氧化碳,造成温度的不断上升,产生了温室效应,由于煤炭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峻,进而让煤炭开采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受到的压力和阻力十分巨大,进而让整个煤炭业在近几年进入了一个寒冷期,但是,也为整个煤炭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了方向。一方面煤炭开采需要持续高效的进行,但是需要将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在未来的煤炭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其发展方式,对相关的开采技术进行创新和完善,必须高度重视煤炭开采技术,从环境保护的方面来说,让整个煤炭开采技术既解决好环境问题又提升其开采效率,让整个煤炭开采走向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因此,要想做到这一点,需要持续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开采技术,将这定位煤矿业未来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当前煤炭开采技术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1煤炭开采技术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在当前的煤炭开采业中,开采技术对整个开采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就目前的煤炭开采业技术来说,具备有过硬的开采技术的专业人士十分稀缺,而开采技术人才的稀缺的局面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煤炭开采业的良性发展,开采技术人才的缺少也正是阻碍煤矿开采业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未来要想在煤矿开采技术方面取得好的突破,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升煤矿开采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构建一支技术过硬、队伍稳定的煤矿开采队伍。只有在保证了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煤矿开采始终朝着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

3.2煤炭开采技术没有得到正确的使用。在当前的煤矿开采技术中,因其上述的人才队伍缺失,造成整个煤矿开采技术不高。这这种本身就缺少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许多的煤矿开采技术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投入使用。这在前些年表现得尤为突出,可以说让本就薄弱的煤矿开采业雪上加霜。因此,在未来的煤矿开采业中,要想在既安全的环境中运行,又走不破坏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整个煤炭业在现有的开采技术条件的基础之上,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其开采技术,并且将这些技术切实的投入到煤矿的开采过程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煤炭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煤炭开采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3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严重。在进行煤矿开采时,煤矿开采技术如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水资源的稳定与否,在进行煤矿开采时,如果采取的是长壁开采发,那么将会对地表和岩层带来严重的破坏,进而将水资源的规律和平衡打破。这是当前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最为严重的的问题之一,在未来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应当找出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措施。在过去通常采取的是这两种常用的开采方法进行处理,而此方法有一个极大的缺陷就是,如何保证整个煤矿的安全问题,而在当前的背景下,安全问题依然是整个煤矿开采的核心,但是在此基础之上,需要将环保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为在进行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因为采取的开采方式是长臂采煤法,对地质构造以及地表结构的影响非常巨大,此外,采取该种方法进行煤矿的开采还会造成岩层出现大面积的移动或者受损。因此,为了降低此类问题的发生,需要在开展煤矿开采作业的同时,需要对当地的地质情况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考察,进而找出造成水资源规律破坏和地质破坏的原因,这有助于挑选出更为科学客观的煤矿开采技术。因此,在进行煤矿开采作业前,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科学分析,找出符合当前和未来煤矿开采的技术,同时借助新的理论方法、开采方法、开采顺序。

3.4缺乏完善的瓦斯处理技术。在近些年来,煤矿开采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许多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而这些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一些小型煤矿厂的瓦斯爆炸所导致的,这为煤矿开采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埋下了许多隐患。要想杜绝瓦斯爆炸或者降低瓦斯爆炸给整个开采工作带来的影响。在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提前做好瓦斯的检测和排放工作,在当前的煤矿瓦斯处理技术中,许多的煤矿企业的是采取的是瓦斯抽放技术,以降低瓦斯所带来的危害,可在实际的工作中,该瓦斯处理技术并没有取得想要的效果。而分析没有取得理想效果的原因可以看出,主要是在抽排瓦斯的过程中,相关的抽排工艺和技术不到位有关,特别是在抽排瓦斯时,没有有效的掌握瓦斯的运行情况和相关的规律。因此,就非常难以进行分析,在就是在进行瓦斯抽排过程中,瓦斯没有得到科学有效的抽排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采取科学符合实际情况的瓦斯处理技术,比如:如果瓦斯的密度较高,就可以试着选择大孔径、长距离的瓦斯抽排技术,这样就能切实有效的提升其高密度瓦斯的抽排出来最终降低瓦斯的密度和量,进而降低瓦斯给整个煤矿生产运行所带来的安全性,降低了瓦斯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让整个煤矿的开采技术更加贴合实际,开采过程更加安全,让整个行业的发展更加稳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煤矿开采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就当前的煤矿才来技术来说,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围绕这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需要继续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另一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煤矿开采技术,在这个煤矿开采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煤矿开采技术的特点,让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方法和完全技术,为整个煤矿开采技术的创新与完善提供可行的意见,为未来煤矿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做出贡献,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在浅谈煤矿开采技术方面的发展方向和存在的问题中,其改进的空间是非常巨大的,希望在未来整个煤矿业的发展研究人士进行广泛探讨,进而为整个国内煤炭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云峰. 煤矿开采技术方法的应用[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69-70.

[2]冯锐敏. 充填开采覆岩移动变形及矿压显现规律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

[3]范苑. 国投大同塔山煤矿近距离特厚煤层的开采方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4.

[4]宋明智. 新疆煤炭供需平衡分析及产业发展技术路线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4.

作者简介:梁新贵(1968-),男,汉族,山西侯马人,在职研究生,采矿工程,工作单位: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工程师

科学技术史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院校的特色课程,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的授课对象涉及多个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因此学习方式具有多样性,学习环境具有开放性,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高。文章指出:应深挖课程中的育人元素,将“德育”融入课程教学目标;推动课程思政教学方法改革;将思政元素与专业知识有机融合,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探索合理的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教学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加强高校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等教育强国的政治前提和核心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一系列的新战略、新部署、新措施。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议[1]中强调,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并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2]上强调,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3]上强调,要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要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重要使命,因此全面加强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个人品质以及科学观,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警察职业意识,对为基层公安培养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性、复合型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公安教育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教育进行了实践探索和梳理。

一、刑事科学技术课程介绍

(一)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性质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院校的特色课程,是从事公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学习的专业课程,在专业课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该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重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其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在公安一线工作中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

(二)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现状

首先,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授课对象涉及多个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不同,且学生多为“00后”。学生具有广阔的视野和活跃的思维,他们的学习方式具有多样性,他们的学习环境具有开放性,因此很容易受到各因素的影响。

其次,警务化管理方式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自律性,但一旦脱离管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会降低,对自己要求不高,不能完全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

最后,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涵盖了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理化检验、法医检验、刑事图像检验等内容,知识体系庞大,但课时有限,一般为每周3个学时。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一些教师更多地关注课堂教学的“硬”任务,而忽视了德育这一“软”任务,而有的教师虽然将思政教育写入教案,但是更多的是以教材基础内容为准,缺乏格局观,与专业结合不紧密。此外,一些学生以拿学分为目的,并非真正想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因此,应对刑事科学技术课程进行改革,深挖该课程的思想政治资源,将正确的价值和理想信念呈现在课堂上,在“润物细无声”的知识学习中引领学生前行,给学生以人生启迪、智慧光芒、精神力量。

二、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的必要性

(一)推动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改革是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指明了方向。

大学所有课程都具有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公安院校承担着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使命,而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院校学生的主课程,教师更应利用好课堂教学这一环节,深度挖掘提炼课程中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并将其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担负起课程思政工作的主体责任,提升学生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使命感、自信心。

(二)推动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改革是培育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公安学警的需要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院校的学生是公安队伍的重要后备军,学生只有树立对人民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才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安事业接班人[4]。而课程教学是实现高素质公安人才培养的主要手段,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必修课,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将思政元素贯穿于常用刑事科学技术项目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可以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公安姓党”这一政治属性,强化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推动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改革是拓展课堂教学建设的需要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介绍常用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通过课堂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公安工作中常用刑事科学技术项目的操作方法。但该课程内容体系多,学生涉及多个专业,知识背景差异大,因此对该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拓展课程的广度、深度和温度十分有必要。教师在着力传授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思政元素,并将思政元素融入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内容的完善、教学效果的评价中,可以增加课程的知识性、人文性。

三、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挖掘课程育人元素,将“德育”融入课程教学目标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是:通过该课程的知识学习,使学生了解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常用的研究方法,让学生掌握实际工作中常用刑事科学技术项目的操作方法和基本技能。这些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为学生的公安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顺利适应本职工作。

在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基础上,教师要从理论知识、实验、技术应用等方面充分挖掘该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资源,将思政目标融入课堂教学中,如在课堂上引入公安战线的学者、专家的事迹[5],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个人品格、科学观,强化学生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等,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专业育人和德育育人作用。课程教学目标设计如表1所示。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手段的革新,刑事科学技术课程的教学模式应不断扩展,通过深入推动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多角度、多手段地进行该课程的隐性教育。

一方面,在传统的课堂上,教师要整合并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启发并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应以讲授法为主,同时采用问题式、训练与实践式、归纳式等教学方法,将思政元素融入课程教学中。

讲授式教学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利用多媒体与传统板书辅助教学。如在讲解工具痕迹的分类时,结合多媒体讲解两大类痕迹,并板书两大类痕迹的形成、结构、特征的流程图,在总结知识点的同时,直观展示教学重点。问题式教学法[6]是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提出具体问题,启发学生发现新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如在讲解乳突纹线细节特征时,引用两枚同卵双胞胎右手食指捺印的指印,让学生判断兩枚手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并指明原因,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研究的能力。训练与实践式教学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该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创新、自主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7]。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该课程包括九个实验,可通过实验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学生对制度的遵守和对科学的敬畏等。如在茚三酮显现汗潜手印的实习中,学生发现一些民警会将待显客体放在塑料袋里,然后冲其吹气,学生当时并没有考虑其用意是什么。通过实验讲解,学生明白了茚三酮显现汗潜手印需要加热加湿,以加快显现速度,将待显客体置于塑料袋内并冲其吹气,恰好能够增加温度和湿度,从而加快显现速度。这样的教学,使学生对理论知识、实践知识理解得更加透彻,强化了学生对科学对专业知识的敬畏心理。另外,可将归纳式教学法贯穿于课堂全过程,注重对每一节课、每一章内容、每一个问题中知识点的总结。

另一方面,教师与学生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讨论交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校园网络成为师生重要的学习生活空间,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给学生推荐有关公安知识、文学、法学等方面的公众号,如人民公安报、中国警察网、刑事审判参考等。这些公众号发布的有关报道能够激励学生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从而提升他们的职业自信心,促使他们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也可以利用一些热点事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与讨论,使学生实时接受最新信息。还可以向学生推荐相关的影视资源,如《无问西东》《和平饭店》《燃烧》等,让学生在线上线下讨论其中蕴含的公安知识以及观看感想,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激发学生对正义的追求,增强为打击犯罪锲而不舍的侦破意识等,也能加强学生与教师的沟通和交流。

此外,课前演讲是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一项具有特色的课前活动,设在每日第一节课之前,学生演讲时间为10分钟。丰富的演讲主题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个人品格和科学观,演讲过程能够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而教师点评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环节。如对“欣赏自己”主题的演讲,教师点评时引导学生树立自信,合理规划个人发展;对“清与浊”主题的演讲,教师点评时结合时事热点,培养学生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三)将思政元素与专业知识有机融合,丰富课程教学内容

可根据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目标,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深入挖掘该课程蕴含的思政元素,将知识点中蕴含的家国情怀、个人品质和科学观等思想政治资源扩充到教学内容中,设计课程思政育人结合点,引导学生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以及道德情操的提升[8]。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教学中包含的思政元素如表2所示。

(四)探索合理的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课程育人质量的提升

课程考核是检验课程育人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教师与学生重视课程育人的重要手段[9]。刑事科学技术课程采用“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的考核方式,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采用形成性评价,对学生的课堂表现、笔记、平时作业以及实验作业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采用终结性评价,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评价内容如下。

形成性评价的要素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作业及测验,思政内容的过程评价侧重于对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中表现出来的思想道德行为,如是否按时上课、课堂纪律如何、独立思考表现如何以及在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是否树立了正确的三观等。此外,该课程的实验教学占据较大比例,应对学生掌握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流程与操作的情况以及实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与纪律性等进行评价。

终结性评价是检测学生学习结果的重要途径,该课程的终结性评价方式为闭卷的期末考试,考核学生对内容的综合理解与运用。思政内容的终结性评价侧重于围绕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独立思考与研究能力”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语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每一位教师、每一门课程、每一项工作、每一项活动都负有育人职责。刑事科学技术课程作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基础课程,涉及的学生多,将思政内容融入专业课堂教学中,能够有效、顺利实现育人与育才的统一。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教学方法改革,在课程教学中深挖课程蕴含的思政元素,丰富课程的德育目标和能力目标,并将其作为评价指标,把思想教育与价值引领融入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让每一个学生在学习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精神世界和谐发展,使学生的获得感大幅上升。

[ 参 考 文 献 ]

[1] 习近平: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EB/OL].(2016-12-08)[2020-08-03].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208/c1024-28935841.html.

[2] 習近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EB/OL]. (2018-09-10)[2020-08-03].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910/c1024-30284579.html.

[3] 习近平: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EB/OL]. (2019-03-19)[2020-08-25].http://china.cnr.cn/news/20190319/t20190319_524547360.shtml.

[4] 郭声琨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  努力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EB/OL]. (2016-12-26)[2020-08-03].https://www.mps.gov.cn/n2254314/n2254315/n2254317/n2254375/n2254379/c5582907/content.html.

[5] 沈郑燕.公安院校刑事影像技术课程思政的探索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9(10): 196-197.

[6] 徐平.问题式教学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运用研究[D].海口:海南师范大学,2013.

[7] 吕孝敏,阚绪平,朱华炳.“发现式”实践教学模式探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5(1): 41-44.

[8] 田应辉,徐森.高职院校课程思政理念融入专业课教学探究[J].辽宁高职学报,2020(4): 48-51,88.

[9] 刘宏达,万美容,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收稿时间]2020-07-28

[基金项目]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B20009);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B19029)。

[作者简介]李双双(1991—),女,山东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王乐(1989—),女,甘肃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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