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2024-02-06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1992年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如今取得的成果令世界瞩目:经济总量在世界的排名由1978年时的第10位上升为如今的第2位;将大批的“无产者”培育成为合法的“有产者”。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还不完善、不成熟,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设及其能力上。其中关于人力资源的养老待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以下简称双轨制),造成了养老待遇上的不公平。导致人力资源流动不畅,应该还给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还攥在政府的手里,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已造成经济社会发展后劲不足,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困难。双轨制的问题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双轨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1、双轨制背离了市场经济关于效率优先和公平的原则,严重地干扰了人力资源的流动秩序,打击了市场信心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公平是最基本的准则。市场运行需要公平的制度予以规范和维护。制度建设必须站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这一关乎全局的高度去设计,使之确保经济在整体上的协调性和持续性。对人力资源这个要素(以下也称城镇职工或劳动者)来说更加需要提供良好的流动环境。

养老保险双轨制本身就反映出在养老待遇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公平。同为城镇职工,在养老待遇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人力资源群体使用不同的政策,违背了市场关于公平的原则。拉开并逐步扩大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直接从事社会财富创造的产业领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的差距。到了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替代率已达到企业的2倍。这种不公平,一方面打击了产业领域的积极性和创造财富的动力,对人力资源的流动形成了逆向引力。这里有一组数据:2008年到2013年国家招考公务员,参加报考的人数与招录人数的比例分别是57/1、76/1、67/1、87/1、74/1、75/1。所以,双轨制的存在必然会迫使人力资源放弃当期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造成当期市场上竞争机会公平性的丧失。导致效率优先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中一些曾经有流动到产业领域想法的人力资源,也因为双轨制的持续存在打消了念头。所以,双轨制割裂了人力资源在这两个领域之间的流通渠道。削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遏制了市场需求。

2、削弱了内需动力,影响了消费与生产之间的良性循环

《人民日报》登载的《老有所养定成真》一文介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以年均800万以上的规模激增。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2033年突破4亿,2050年达到4.83亿。届时,社会总抚养比由目前的45%上升到98.8%。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由此进一步加大了人们对‘我的晚年谁来养’的担忧”。另据央行数据显示,2013年8月我国居民储蓄额已连续3个月突破43万亿元,仅在最近的5年里居民的储蓄额就增加了23万亿元,这期间还有24个月是负利率。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是主要的原因。

养老保险制度的“邀约”影响着人力资源对他们当期消费的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相应提高是必然的。我国的养老传统决定了劳动者对未来的养老保障是规划中的重中之重。由于双轨制的存在,产业领域的劳动者会做出未来在养老金待遇上将遭遇不公平对待的预期,进而推导出未来在购买力上存在较大差异的预期。特别是在对相同服务的购买能力上低收入者处于绝对劣势地位(例如,家庭养老请人照顾的费用、进养老院的费用等)。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预期的发生,他们必然会在当期增加对储蓄的安排以备养老之需。巧合的是,与最近5年我国居民储蓄猛增23万亿元相对应的同一时期,正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与企业养老金水平差距明显拉大的5年;也是全社会消费意愿也在不断下降的5年。从2008年到2012年的5年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在扣除价格因素后分别为15.9%、16.4%、14.5%、11.1%、11.5%(基础数据从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这还是在“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刺激下的结果。“保障不到家,挣钱不敢花”。现在是以家庭养老为主。显然尽量增加储蓄额是个体唯一能够做到的可以让自己在晚年多一份保障的安排。

社会消费是实现社会生产持续和提升的唯一动力源泉。养老制度不公平必然引发消费不充分,导致货币和产品流通速度的降低及其流量的下降,迫使生产停滞。

3、不利于政府机构的有效改革,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近几年来,政府在实施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是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如何分流出去。由于双轨制的存在客观上向拟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了对未来养老预期的选择,造成了富余人员流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口不畅。因此,精简下来的人员只能留在本体制内消化,因人设事。结果是该下放的职能没放下去,需要取消的职能取消不了,该交给市场做的事情还攥在政府手里。导致经济主体想要办成一件事情常常需要消耗许多时间和精力用于到政府部门办理行政审批,造成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机会的丧失,市场意见很大。中央电视台曾经在2013年6月24日的《新闻联播》里报道了“行政审批的‘万里长征图’”这样一个事例。反映办一个企业、上一个项目,要盖上百个公章,要用去700多天的时间。市场的机会是转瞬即逝的。它对政府综合服务效能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但是人员分流不出去,职能就难以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就难以下放或取消。政府职能就难以转变、难以实现精简高效。

二、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确保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换的必然要求

1、加速推进并轨是当前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必须由统一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中,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是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当前,建立全国范围内更加公平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设中必须先行的部分。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最基本的特征是各种要素资源在这个体系内能够自由的流动。其动力是在公平的条件下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在所有的要素资源中人力资源要素又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它影响着其他要素资源的流动方向和速度。

对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公平的价格。这个价格从本质上讲就是收入分配制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期的劳动报酬;二是未来的养老保障的预期。特别是未来养老金待遇的预期。因此,必须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让他们能够看到对未来可以放心的公平的保障预期,才能确保市场对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统一。

2、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是市场对相伴而生的政府有效性的必然要求

政府的有效性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上。即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体系的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制度体系建设的能力上。

政府与市场是无法分割的统一体。没有政府市场不可想象,没有市场政府难以存活。如果政府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发挥作用,就会被市场抛弃。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中,政府机构的不断改革,职能的不断调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政府必须成为这个统一的市场体系中有所作为的组成部分。必须履行其职责。这个职责就是通过建立公平、统一的制度体系,以有效地维护市场体系的秩序。能够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政府是市场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

一个有效的政府应当是市场中最积极、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因为一切要素资源的活力都会受到政府干预的影响。政府的干预有两种结果:当它符合市场的要求时,市场是健康的,市场失灵的缺陷是可以克服的;反之,就会引发市场失灵、经济秩序混乱。存在了20多年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就属于不当干预的典型之一。现在,新型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均已建立。它们之间的转换渠道已经打通。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几乎原地踏步,导致人力资源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动力不足。客观上对我国经济运行起到了不当干预的作用。所以,必须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发挥其有效性。

三、市场经济是流动经济

我国从1992年开始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流通问题:1、在人力资源的流通方面,制定《劳动合同法》确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建立《社会保险法》确保契约关系作用的发挥;农民被允许自主地进城务工;2、在物的流通方面加速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截止2012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比1978年增长88.8%;公路里程增长3.8倍;民用航空航线里程增长21倍;同时新建高速公路里程9.62万公里,新建高速铁路运营里程9356公里;3、信息通信业的建设突飞猛进。截止2012年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103.10部;手机普及率为每百人82.50部;互联网普及率达42.10%。4、在资本的流通方面。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经济活动;不断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以提高资本的流动速率。其成果是,截止2012年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份额由1978年的1.8%提高到11.5%。

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就如同一个人体。人力资源是其中的血液,其流通渠道如同人体的血管。如果血管不通畅,血液的流动就会受阻,机体就会出问题,人体就会生病。所以,政府要积极承担“清道夫”的责任,始终确保“血管”的畅通。所谓“水流则不腐”,“通则不痛”,工具是建立公平的制度。

总之,加速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从本质上说是要加速推进公平制度的建设,以满足完善的市场治理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目的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满足市场经济对人力资源流动性的要求。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人力资源在市场中的价格。统一了人力资源的价格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结构的顺利调整、经济发展模式的顺利转换。□

(作者单位: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责编:周蕾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制度设计层面已经基本实现了保障人群的全覆盖。然而,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仍有许多群体未能加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其养老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以武汉市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对比分析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对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底,武汉市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者占社会从业人数比例超过了20%。由此可见,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起着重要作用。本文是武汉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调查——以武汉、石家庄、合肥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通过对于武汉三镇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的养老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从影响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因素出发,分析各种因素在其选择中的作用机制,从而提出相应的可行的建议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参与度。

1 武汉地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与现状

根据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的实地调查的数据分析,我们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的现状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调查的240户中,有116位个体工商户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有124户,养老保险参与率仅有48.3%,远远低于我国社会保养老险制度设计的覆盖率。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仍然比较低。在参与养老保险的116位中,期中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8人,参与商业保险的只有3人。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绝大多数选择了社会养老保险,而且更倾向于缴费金额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相对较少,而商业保险则更是少数人的选择。

下面将从不同的方面比较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选择中的影响因素。

1.1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提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此,城镇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从国家发布相关的政策到各地真正实行还有一定的时间差,武汉市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中,才就个体工商户的参与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真正能够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该是在2007年之后。

相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则更晚一些。《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拉开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序幕。武汉市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底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又提供了多一重选择,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城市居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了解了以上两种社会保险实施的政策背景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1.2 缴费金额

以上两种制度除了在实施的时间、覆盖人群上有所不同,其缴费金额也有较大的差别。

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虽然20%的缴费比例,相对于在职职工总计28%的缴费比例(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本人缴纳8%)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仍然是较重的负担。调查数据显示,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124户当中,76.6%的受访对象表示最大的阻碍因素是认为缴费金额较高,会造成生活压力。武汉市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纳基数。以本年度为例,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以2012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这一数字为保底基数月岗平工资的50%,即4078.5*50%=2039.3元(不再以60%保底)。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为2039.3*20%=407.86(元),全年缴费金额为4894.32。从绝对数字上看,的确可能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一个额外的生活负担,也导致许多个体工商户主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采取的是固定金额的方式,不与工资和收入水平挂钩,缴费金额也相对较低。就武汉市而言,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相比之下,可以选择的缴费档次更多,而且最低保障的仅需每年缴纳100元,基本上制度覆盖之下的人群都可以承受该缴费金额。并且,不同的缴费档次对应的待遇水平不同也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调查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85人当中,95.3%的个体工商户选择了500元/年以下的缴费标准,其中100元和500元两个标准选择的人数最为集中。此外,仅3人选择了800元/年,1人选择了1000元/年的标准。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较低的缴费标准吸引了较多参与者。

1.3 待遇水平

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方面相差甚大,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100元/年,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是前者的48.9倍。与此相对应的待遇水平也是相差甚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数,退休后和职工享受同等的退休金待遇。虽然当前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对于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以武汉市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为1870元/月。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却低了许多。虽然划分了不同的缴费等级,但在最终的领取金额上仍然与企业职工有较大差距。以一位个体工商户主45岁开始缴费,直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为例,如果选择最低的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15年累计缴纳15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120元;如果选择1800元的最高缴费标准,15年累计缴纳27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314元。可见,即便是最高的缴费标准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是非常低的,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很难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个体工商户参与意识不足

在走访的240位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到受访对象的48.3%,还有更多表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拒绝访谈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以推测,在整个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当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应该不会超过30%。接受参访的个体户中,很大部分的年轻户主表示,现在还年轻从来没考虑过养老的问题,并表示45岁之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短视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该群体养老保险参与率偏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2 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从调查结果来看,65.4%的个体工商户对于武汉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并不了解。即便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对于自己参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制定及待遇的确定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作为其选择的对象。但是由于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2.3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92.5%的受访者都提到了并不知道当前的缴费水平下未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是多少。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做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能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今后的养老金领取水平。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年都会进行调整,给个体工商户造成缴费金额每年上涨的压力,加之以对未来的待遇水平不明确。因此会对养老保险政策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产生退保的念头。

3 政策建议

3.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对现行制度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对养老保险望而却步。虽然在与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的相关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的政策宣传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采取了街道摆点、发放政策手册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但就我们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仍有大量的群众表示对于各种制度并不了解。对此,还需要相关的机构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参加到制度当中来。

3.2 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对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而言都是一个比较重的负担。如果他们的收入水平只是刚刚达到这个平均工资标准,哪怕是略高于平均工资,接近收入水平五分之一的缴费比例,的确是阻碍很多个体工商户参与该制度的原因。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很多商铺都是由夫妻共同经营,如果两个人都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文计算的缴费水平,当前每月该家庭用于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为815.72元,每年为9788.64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而言,当前的生活水平可能会因此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适当减小其参与的经济负担,通过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3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

当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设立了14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但是在之前的计算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最高标准的每年缴纳1800元最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仅为314元/月,与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的养老金待遇120元/月相差并不多。这使得设立不同缴费标准的初衷不能实现,几乎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绝大多数人会选择较低的投保档次。除此之外,政府对于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在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没有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即无论选择哪一档缴费标准,其基础养老金部分都是120元/月。最终养老金领取金额的差别只体现在个人账户部分。但是,当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平均余命数之后,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差别就变得非常之小。如此之下,14个档次逐级提升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部分人都倾向于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对应的较低保障水平也无法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加大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投保标准越高其基础养老金应当呈递增趋势,鼓励投保人选择更高水平的投保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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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长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探讨[J].就业与保障,2008,(5):3436.

[3]许艺妍.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保意识影响因素探析——基于福建省福州市的调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1):5962.

[4]刘辛.北京市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例[J].北方经贸,2011,(10):3436.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新医疗改革无论从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要考虑到实施新政策未来发展路径的制约因素,从这些制约因素着手来分析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将会对政策的实施及进一步完善提供尽可能的参考。

[关键词]医疗改革;城乡统筹;社会保险;供求平衡

2009年1月,国务院通过医改方案,针对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等问题进行全面改革,旨在强化政府责任和加大财政投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新的医疗改革重新回归公益性,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已经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人共享的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这在当前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尚存在、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可行性的分析十分重要。提到新医疗改革城乡统筹的可行性,必须要考虑到医疗保障体系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需求方是指全体国民,要建立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供给方是指医疗资源由谁来提供。目前普遍的共识是,政府应提供医疗资源的大部分,侧重公益性,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医疗资源的供给方由政府、单位、个人组成,三方都是医疗资源的提供者,只是政府分担了大部分而已。新医疗改革无论从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要考虑到实施新政策未来发展路径的制约因素,从这些制约因素着手来分析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将会对政策的实施及进一步完善提供尽可能的参考。

一、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路径

(一)目前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特征

1 以人群划分的三项制度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们以城市和农村人群为标准分别进行制定。1998年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主要是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后来,乡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群体也被覆盖进来。2003年国家为农民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部分农民工在回流农村后也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国家又为城镇老年居民、学生、少年儿童、残疾人、非从业居民等群体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此,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对城乡人群的全覆盖。另外,三大项目也出现了一些灵活参保政策,这些政策促进了三项制度之间的人群在医疗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衔接,为制度的统一提供了条件。例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政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制度的城乡分割和人群分割状态,对新的医疗改革起到了推动作。

2 三项制度依据人群分类呈现差异性

由于目前三项政策分别以职工、居民、农民为参保对象,在筹资标准和给付水平设计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要个人和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共同缴费,筹资标准较高,报销比例也较高。例如,2009年达到70%,支付封顶线达到当地职a 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财政2010年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报销比例2009年达到50%,支付封顶线2009年也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政府财政2010年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目前报销比例为30%,未来将达到50%,支付封顶线2009年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一三项制度根据不同的筹资标准,设计了待遇差距较大的偿付水平,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群体之问的社会公平。目前的新医改方案已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这样的目标指导下,三项制度的筹资水平和偿付水平将会进行改进,逐步使医疗保障功能面向全体公民提供全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新医改格局下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目标和路径

目前三项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未来的改革将有步骤地使三项制度逐步趋同,以最终实现城乡统筹的、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导向的国民健康保障制度。实施的目标大约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为短期的目标,具体的实施路径为,用短期的几年时间要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自在制度内全面覆盖。第二步为中期的目标,具体的实施路径是用1()年左右的时间或者再稍微长的时间内进行制度进一步的整合,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农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将公费医疗部分并轨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中,最后,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整合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步为长期目标,具体实施的路径为,大约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实现制度内的发展,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的国民健康保障制度。不过目前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尚存在巨大差距的前提下,实现第三步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考虑到本国特殊的国情,在当前城乡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定会充满了艰辛,各种因素制约着新制度的实施。

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供给制约因素分析

新医疗改革实施的制约因素,包括供给条件和需求条件,供求双方力量作用的直接结果,将导致新医疗实施的程度和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医疗保障水平是指医疗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医疗保障水平测定的主要指标。利用这一指标能够反映出一国经济总量中医疗保障支出的状况和水平,电能反映出一国国民总体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一)供给条件

制约医疗保障水平的供给条件主要有: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和储蓄、财政收入、国有固定资产,医疗保障资金增值部分。这五部分对医疗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不一,其中,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对医疗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最大,由于目前倡导的是政府为主体的医疗管理体制,政府对医疗投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可见,政府为医疗供给的直接出资方。居民收入和储蓄也影响到医疗水平,目前,我国在城镇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医疗保险缴费除了企业缴费外,职工个人也要按照相应比例(平均水平为2%)缴纳保险费,存入个人医

疗账户中。在农村实施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要求个人负担相应的比例,由此,居民收入和储蓄也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险费的供给。医疗保障资金增值部分,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在某些年份会有结余,对这部分结余资金进行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将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有益补充。此外,国有固定资产的变现,也会对医疗保障资金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不过,它只是在特定情形下才能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不能作为常态来实施。

以上可以看出,医疗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主要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来负担,但是不同的项目,负担人是不同的。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来负担;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和个人来共同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靠政府投入;而对于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由家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负担。

1 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决定医疗卫生保障水平

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总量和增长速度以及财政收入的总水平和增长速度,直接决定了政府对医疗保障体系投资的力度和规模。从历年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医疗投入的比例是逐年上升的,GDP的增长速度更是有目共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也是比较高的,这些都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增加医疗投入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医疗支出2000年为10.7,到2007年增长率为29.13,医疗支出总额从1999年的640.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297亿元。伴随着GDP的不断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为医疗支出增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太低,1999年仅为0.76%,2007年为0.89%,仅提高了0.13个百分点。而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十多年来。一直在4%左右徘徊,相对于巨大的居民医疗需求,这一比重太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新的医疗改革迫切需要提高财政医疗卫生支出水平。

2 居民收入

居民收入的增加能为医疗保障体系提供资金支持。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无论是医疗保险的缴费还是缴纳保险税,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为医疗体系提供了有力的资金补充。以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目前我国农村人均收入,2007年为4140.4元。我国各地大部分的合作医疗规定,参保的农民个人出资为30元左右(很多地区由过去的一年人均10元提高到人均30元),这种居民出资额度的提高是基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但是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例偏高,个人负担过重。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比例偏低,比如2007年,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比例为20.3%,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例为45.2%,个人支出的比重是政府支出比重的2倍多。因此政府的比例应该加大,具体的医疗改革措施中,政府的责任和职能应该加强,财政投人的比例应该加大。

(二)需求条件

制约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条件主要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医疗保障项目的多少、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人口总量。

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的目标,是要建立人人都享有的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因此,医疗需求的人口的总量,应该是全体的国民,大约13亿人口,都存在着巨大的医疗需求,只是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群对医疗需求的程度不一样。在目前看来,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对医疗需求的程度差别很大。主要的原因在于,城市普遍建立起了各种医疗保障体系,而在农村,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正在开展,但是仍有很多地区并未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且,已经实施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大病预防方面仍显不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我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口并未覆盖到城乡的全体国民,从新的医疗改革制度要求建立人人享有的医疗保障待遇,意味着13亿国民普遍享有医疗保障,而这一巨大需求人口,在世界上都是比较罕见的,制度的实施艰巨程度可想而知。医疗保障项目,我国目前已有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三项由于出台的时间、背景及规定的具体内容明显不同,导致了目前城乡医疗保障政策不统一,筹资标准有高低,覆盖对象有交叉,财政补贴标准不一致,经管机构不一致,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平等等问题。至于医疗保障程度,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看病难和看病贵,同时,城市的保障程度普遍高于农村。

(三)已有的制度条件

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也由于户籍制度按身份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的不同,我国目前形成了城市和农村很明显的二元医疗保障分割体系,并且在城市,按不同人群形成了不同制度。

1 城市医疗保障体系

(1)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为依托,企业职工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在1998年逐步建立。后经几次修改完善,已经覆盖了全国大中型企业。部分企业及部分非合同制劳动者尚在保险制度之外。

(2)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以老人、妇女、残疾人和儿童等为主体的、依托城镇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2007年普遍建立。

(3)农民工医疗保障。对于由于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形成的农民工群体,各地逐步达成共识。认为,实行长期合同制的劳工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对于临时性务工的农民工给予临时性医疗救助,并督促企业主为非合同制劳工缴纳保险费,以此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

2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在中国农村,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建于新中国初期,目前,这一制度开始了新的一轮改革,并已经在全国很多农村普遍建立起来,为保障农民基本的医疗需求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四)其他相配套的体系

1 医院

医疗保障体系发挥作用最大的实体是各级医院。医院在整个医疗体系的链条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治病救人,医院还承担着医疗保险报销及部分管理职能。但是目前公立医院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医疗保险手续复杂,医保用药药价偏高等,甚至有的医院采取不良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等。另外,医院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划分问题仍模糊不清,导致药价高居不下,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2 药品供应

在药品供应上,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地方政府的采购制度似乎仍存在垄断,使原本高的药价更是居于高位。在供应药品过程中,医生与药品供应商,医院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结合,使他们有可能达成利益一致目标,药品高定价,这是对患者极为不利的。医药管理过程中的某些监督机制的缺

乏,也将会是新医改的阻碍因素。

三、统筹城乡医疗体制的其他阻碍因素分析

1 就业制度来城乡统一

医疗保障制度与就业制度相关联,尤其是在城市,有了就业机会,就意味着企业主和雇员共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同时,就业机会意味着收入,有了收入,城镇职工和农民便可以有能力为所在医疗项目缴纳应属于他自己负担的部分。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城市中部分农民工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因此不为他们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因此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险是缺失的。另外,一些在农村就业的劳动力,往往没有固定场所和固定用工单位,他们的医疗保险更是缺乏。我国目前缺少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和就业形式在农村和城市区别很大,导致依托就业而形成的医疗保险有差别。

2 户籍制度仍存在障碍

实际操作中,各种社会保险项目是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城市人群有城市户口而享受到城市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而农村人口拥有农村户口,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未普遍建立起来。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的巨大差异已经使社会显示出保障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因此必须改革这种户籍制度。目前,有一些省份和城市已经打破了城乡户籍分割制度,实现了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仍没有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这对于实施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个巨大的阻碍。

3 覆盖面扩面仍很艰难

尽管目前我国出台了约束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合同法》,但是,面对不断l=_,涨的人工成本,部分企业还是不愿意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不愿意给缴纳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按人的户籍和身份来划分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因此,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尚无着落。部分中小企业,更是愿意短期用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等。以上种种导致社会保险覆盖面扩面工作仍然艰巨。

4 地区经济差距仍存在,地方利益仍有矛盾

我国目前各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市级统筹,未达到省级统筹的目标,各地的政策标准不一,医疗保险基金积存的数量不一,加上各地经济差别很大,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很多,而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富裕地区不愿意支援贫穷地区。制度若想达到省级统筹的难度很大,因此部分地区对于医疗改革跨地区衔接这一改革有抵触情绪,这也导致新医改面临困境。

四、统筹城乡医疗体制的政策建议

尽管新医疗改革制度面临众多的困境,但是,凭借不断的改革和进取,凭借不断增长的经济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依靠原有制度的不断修正和调整,未来实现三项制度不断走向并轨和统一是可行的,并且在不断克服原有的制约因素基础上,逐步采取各种措施,实现未来人人享有的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1 改革医疗支出的财政预算制度

财政支出账户中要拿出专项资金建立财政专户,并且,对这部分基金的使用给予明确规定。对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以减轻这部分人的医疗负担,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医疗支出问题上的财权要划分清楚,各自的支付比例要依法来确定,并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要依法来监督,并实施长效的支持机制。

2,对有收入人群征收医疗保险税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对有收入人群开征医疗保险税。目前应该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并进一步加快医疗保险立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使用。对企业征收医疗保险税,对有工资收入的人群征收工资医疗保险税,对有资本收入的人群征收资本医疗保险税,对那些靠继承收入的人群。征收继承医疗保险税等等,总之。完全以税的形式替代收费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医疗保险征费过程中的拖欠和遗漏。

3 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分割

尽快打破城乡的户籍分割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城市人口转变,进一步厘清农业人口的身份,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居民待遇。在三项制度实施并轨的第二阶段,要完全打破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不再以户籍制度为依据制定医疗保障政策,而是依据国民身份来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障政策。

4 覆盖面扩大到全部人群和全部行业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社会各个企业、各个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医疗保险扩大到全部行业和全部的劳动者。这样做可以为三项制度在制度内实现全面覆盖提供法律保障。

5 打破地方利益分割格局

要加快提高医疗保障的统筹层次,从目前的市级统筹逐步提高到省级统筹,进而提高到全国统筹。如果医疗保险税可以顺利实施,那么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指日可待,这对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国民保障制度的三个目标的实现,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努力打破地方利益分割的格局,冲破地方利益的阻碍,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

参考文献:

[1]陈敬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5

[3]于沛林,中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4]曹东勃.医疗改革的民生经济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3)

[5]徐嫒媛.政绩困局与政策间断一以新医疗改革方案的出台为议题[J],经济体制改革2010,(2)

责任编辑 侯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绝对差距仍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扩张速度在下降。研究发现,制度的不同、调整政策的不同、资金来源的不同、体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是导致差距悬殊的原因。各地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甚至造成了新的不公。因此,应在制度建设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原则,讲求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结构的调整和对现有的养老金替代率的调整,优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补助,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统筹城乡发展的户籍、社会保障与土地管理制度联动机制研究”(11BJY050)、江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研究创新”创新团队成果。

李春根,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彦,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江西南昌 330013)

根据《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的显示,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最高差距近50倍,且有近四成的民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满,对保险待遇感到不公。这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会对社会就业的平衡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产生严重影响。基于此,本文对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现状及成因进行了探究,总结了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并对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协同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现实考量

由于2006年后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再没有披露有关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全部离退休人员人数及人均退休费和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故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口径的一致性,本文将对2000-2010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人均退休金,和2000-200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进行比较。

(一)2000-2010年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比较

如图1所示,2000-2010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月人均离退休费绝对差额逐年扩大。但是,从2005年开始,相对差额在逐年递减,从2005年的76%和69%降到2010年的50%和40%。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国家从2005年开始加大了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助,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均离退休费与企业人均离退休费间的绝对差额并没有因此而减小。所以,在整个2000-2010年间,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间养老待遇的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但差异扩张的速度在下降。

(二)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本文中的养老金替代率是平均替代率,即为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平均退休费与平均工资的比值。从图2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企业,且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下降幅度远大于机关事业单位。截至2005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养老金替代率都在85%以上,而企业只有48%,表明企业员工在退休后其生活水平还不到退休前的一半。另外,随着养老金替代率下降幅度的拉大,企业员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待遇水平上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形成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于1997年实施了各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特点是,基础养老金部分计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未进行改革,而是仍旧沿用1978年传统的退休金制度,即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个人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特点是,机关人员退休费按工龄和基础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和级别工资根据工龄的不同,按50%~88%的比例计发;事业单位退休费依据相应工龄,按个人退休前的职务与津贴的不同,按50%~90%的比例计发。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龄是逐年增长的,且其退休时往往是其工资最高的时候,外加计发比例大大高于企业职工的计发比例,故而其计发额将远远高于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企业职工的数额。而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仅享受上述基本退休金,还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一系列津贴,甚至是单位自行规定的补贴,故其退休待遇相当优厚,而企业员工则没有这方面的福利。两套不同的养老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产生差异。

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幅度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幅度按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调整,调整幅度可达90%。因此,即使国家连续9年上调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使得企业养老金一直在增长,但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平均人均退休金还是远远高出企业退休养老金。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改革情况的评析

(一)改革试点所取得的成就

截至2012年底,全国除宁夏、青海、西藏外,已有28个省(市)、230多个地(市)、1800多个县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采用“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模式,使养老金有所剩余,形成了资金积累,确保了有一定的资金可用来管理和运转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成立了相关的负责机关,配置了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采取了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缴费模式,通过个人、国家和单位三方面承担保险费用,缓解了国家和单位的压力,增强了公民参保意识,形成了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许多试点地区为职工建立了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在上海,个人账户部分大于社会统筹部分,强化了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而且记人个人账户的并非工资指数,而是现金,这对账户的透明度起到了强化作用。而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试点地区,如江苏省,则将个人缴费直接并入统筹基金。试点地区实行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职工无论面对何种工作调动,都不会影响其今后的养老金发放,故也有效地配合了人事制度改革;一些试点地区开始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支付逐步改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等代为发放。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以上的这些改革方式有其优点,如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金积累、减轻了政府负担、调动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等,但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1.各地区改革政策不统一,改革进程有差距。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故各地区只能自行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实施办法,从而导致了各地在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方面的不统一。如湖北、山西等地实行的是全员参保,而山东、重庆等地有些非合同制工人不纳入参保范围;有的地方的缴费基数为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有的则为工资总额,而且有的地方实行“双基数”征收法,有的地方则是“单基数”征收法。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引起了同岗同工人员在缴费标准和待遇情况上的差异,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

2.待遇给付不合理。许多地区虽然进行了费用统筹,也进行了个人缴费,但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改革,仍旧执行的是国家现行政策。而且,为了不降低待遇,很多地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单独建立了财政补充支付体系。另外,还有些地区把个人账户变成了补充养老金。因此,不对现行的计发办法进行合理的调整,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衔接问题。而且,“双轨制”造成改革后新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难以确定。

3.多头管理,效率低下。依据现行的管理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和退休审批由人事部门决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税务部门也负责代收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因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故而此资金的使用和投资还由财政部门管理。这种多部门的管理使得管理权限分散,尤其是退休审批权和养老经办权的分离,导致改革工作存在脱节和矛盾,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难度加大。另外,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行改革政策时,可能会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阻碍了改革的推进。

4.统筹层次低,接续困难。各地在实施改革的时间上有早有晚,个人账户的规模、利息的计算、计发的待遇与方式等都有不同,无法与统筹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实行顺利的对接。

四、探求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协同发展之策

根据上文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形成的原因和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评析,本文将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把握公平与效率原则,即坚持“广覆盖”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模式,体现社会统筹的互济性和再分配作用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即坚持“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自我储蓄”的个人责任,鼓励个人根据自身收入状况,自发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参加个人储蓄保险,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全有效的运行,体现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差异,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结构进行调整

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划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养老金部分和补充养老金部分。在基本养老金部分,其制度的设计、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及调整机制,都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在补充养老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应以建立职业年金的方式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对应,其替代率可以略微高于企业年金替代率,以缓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单方面筹资不足的问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三)调整养老金替代率,优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补助

因为补充型养老保险和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而基本养老保险只是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故在替代率的设计方面,要考虑还没获得企业年金的退休人员的状况,以及绝大多数退休人员实际的生活开支需要。另外,对过高的养老金要进行一定的限制或税收调节。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补助应根据精算平衡原理,建立一个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联动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长效调整机制。

(四)完善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行为应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进行,这样才有执行力和保障力。养老保险的范围、主体、筹资方式、基金模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方式等,都必须由明确、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以实现养老保险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养老基金的应收尽收、应发尽发,不留任何遗漏。尽早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政策,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得以有效实施。

(五)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技能

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要对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一体化、社会化的管理。比如协调好基层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事部门的职能关系,让各个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改变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模式,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核、审批及离退休费的调整等权限,统一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另外,在养老保险金管理方面,养老保险金应由专业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缴、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而且,要加强对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还应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检查。

【责任编辑:陈保林】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群3.8亿人,积累基金规模3.85万亿元,成为国民养老主要来源。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发布,充实了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1万亿元,覆盖职工2325万人,对广大职工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仍然滞后。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将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最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善国民养老保障意义更为凸显,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重要内容。

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核心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足,与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规模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二支柱——美国401k计划,2016年底规模是4.8万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为25.8%,是第一支柱联邦养老金规模的1.7倍。而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不足2%,仅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29%。从覆盖人群来看,企业年金参与者2327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与国外普遍将职业养老金作为企业重要的激励和吸引员工措施不同,我国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大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吸引员工的积极性不足,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动力有限。

二是尽管国家给予了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但是对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总是一笔额外财务成本,而目前我国五险一金费率已经较高,企业负担已经较重。比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是20%,而美国则为6.2%。在此背景下,尽管企业职工养老需求强烈,但是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办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相关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首先,《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由20号令的“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导向,有利于调动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该办法执行。这样就为一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建立了政策依据,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群众基础。

第二,《办法》就实践中具体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政策,增强了制度灵活性和吸引力。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段时期的亏损,在此情况下确实存在中止缴费要求,后续经营好转后又存在恢复缴费的动力。因此,《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可以缴费中止,还可以进行补缴的相关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实际,也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其次,《办法》还放宽了20号令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新增允许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的内容;同时,在领取方式上,《办法》倡导长期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还允许职工购买商业养老商业保险产品,更加满足不同职工个性化领取需求。

第三,《办法》注重与职业年金的衔接,有利于建设完善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金體系第二支柱。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不同,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而《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首先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这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体现了第二支柱内部制度公平。其次,《办法》还增加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人才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优化配置和流动。

第四,《办法》注重公平和效率兼顾,有利于企业年金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有助于在保持适当激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公平。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既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也明确了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权益方式,体现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着力解决养老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养老金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也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广大职工养老福祉。

责任编辑:汪杨Email:26606699@qq.com13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1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 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1 基本医疗保险

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 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 广覆盖”的原则, 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 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1.2 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 由企业 (行业) 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 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减轻重病职工负担, 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 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 保障其基本生活, 企业 (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 实行统筹使用, 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1.3 商业医疗保险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 (1) 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 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 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 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 (2) 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 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 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 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2 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 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 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

3 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 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 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 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3.1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

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 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 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 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 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 可以预计, 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3.2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

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 实行独立分别运作, 分别核算, 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 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 个人帐户用完后, 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 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 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3.3 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

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 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 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 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 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 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 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 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 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 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 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摘要: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要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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