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3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现将《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校内科研基金。

第三条 凡以河北医科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河北医科大学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 经费到帐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技处审批。各类人员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协作费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九条 科技处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按到位款额的5%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科技处提取4%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1%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处提取1%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0.5%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中标的以河北医科大学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及国家部委科研项目,学校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三条 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技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 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技处责成院(部、中心)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需返还(偿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科技处或二级单位等有关部门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每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科技处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科技处办理结转手续者,下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未经科技处批准或未在科技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青年基金、新药开发专项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实力,提高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延续性,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简称"校发展项目")。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学校财务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校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类:

1、学校统筹的科研计划项目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管理费后的部分(简称“扣管后间接经费”);

2、学校统筹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简称“结余经费”)。

第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扣管后间接经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 第五条 每人每最多只能申请一项"校发展项目"。 第六条申请者须于每年年初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交至科技处,申请书书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公布“校发展项目”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研究成果须标注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资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校发展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校发展项目”的申请书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发展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发展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20%。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1. 管理费:学校统一按5%收取,用于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各类管理支出。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科研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校发展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总结表》,并将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二十条“校发展项目”三年研究到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25%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剩余部分等同于《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

(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

(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

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

(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预算;

(二)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审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初步建议;

(二)完成专项咨询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环保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环保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向社会征集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可根据新的项目建议动态更新。征求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的对象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司(局、办),以及全社会,包括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环保科研专项的定位和总体布局,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并对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凝练,提出初步的专项项目建议。专项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立项原则、研究目标、主要任务和项目、项目优先顺序建议,以及具体的项目建议等。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围绕《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

(三)体现公益性行业项目特点和内容要求以及财政部的立项要求;

(四)结合环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项目应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次序;

(六)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七)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八)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等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协调,避免重复;

(九)积极发挥各地方、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环保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

具体的项目建议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任务和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研究基础与承担单位选择、项目实施计划、经费概算等。

第十七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针对项目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的针对性等,对初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论证,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专项经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科技部的审核、查重反馈意见,委托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调整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并报送专项咨询委员会审议。专项咨询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二十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专项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结合项目性质、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国内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

(二)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单独和联合申报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负责单位,提供保证项目实施完成的承诺书,并保证落实配套资金;

(三)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有高级职称;每年(含跨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期只能主持一个环保科研专项项目,同时可参加另一个项目;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

(二)项目总体目标、目标;

(三)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具体要求见《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滚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项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要加强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在环保科研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执行按《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九条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经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业务验收专家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环保科研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三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总结项目对环境科技管理的支撑作用,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存在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的项目,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继续用于专项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等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的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后评估过程中,应吸纳国家环保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参加。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环保科研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环保科研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鼓励环保科研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环保科研专项项目。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环保科研XXXXXXXX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问责制度,如发现信用不良,进行公示并解聘,五年内不再具有聘任资格。

第五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环保科研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环保科研专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环保科研专项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中存在预算执行缺乏严肃性、预算执行偏离批复预算、预算控制力度不足、预算执行缺乏效益性评估等一系列问题,加强预算管理刻不容缓。本文以上海复旦天翼账务管理系统V4.2为基础,探讨如何利用该系统管理功能实现科研经费预算控制管理。

关键词:高校 科研经费 预算管理

预算控制贯穿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全过程,预算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影响科研项目进展。鉴于目前江苏省属高校均使用上海复旦天翼账务管理系统,本文以上海复旦天翼账务管理系统V4.2(以下简称V4.2系统)为基础,探讨如何利用该系统管理功能实现科研经费预算控制。

一、高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科研项目数量的不断激增,国家及高校相关部门纷纷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办法,各类科研经费支出日益规范。高校科研相关部门在经费支出的总预算控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对于子项目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力度尚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执行偏离批复预算。科研经费执行过程中,特别是中长期科研项目,受科研人员预算管理意识淡薄、科研计划微调、市场价格波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与批复预算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为:

1.预算执行内容与项目预算内容不匹配,主要表现为:(1)部分科目支出超出批复预算,如差旅费科目中调研费、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过高,项目结算时往往严重超出子项目预算金额。(2)部分科目支出低于批复预算,如会议费,部分项目负责人在会议费和差旅费科目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将项目组成员外出参加会议产生的会议费和培训费纳入到会议费预算中,导致会议费预算虚高,课题结算时该科目出现较大结余。(3)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研究需要变更采购设备的型号、新增实验耗材、更换协作单位或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等情况,导致预算执行超出预算支出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

2.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研究进度不匹配。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申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并下达经费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待项目经费下拨到账时,科研项目往往已经无预算运转了几个月甚至半年之多,导致项目研究接近尾声而预算经费执行较慢,引发突击使用经费的现象;反之,科研项目研究进展较慢而经费预算执行偏快,项目未完成而经费已用完,引发挤占、挪用其他来源资金以完成科研目标等现象。

(二)预算执行缺乏严肃性。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高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目前,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范围列支经费、随意增加、调整预算项目,“突击花钱”,挤占、挪用、截留预算项目资金,巧立名目套取科研经费等违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科研经费预算形同虚设,严重削弱了预算执行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预算执行缺乏效益性评估。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形成健全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考核制度,多数高校针对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科研课题经费总量等指标实行科研奖励,很少关注科研经费执行的效益性评估,更无针对经费执行不合理、不合规行为的惩处措施,无法对科研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高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重立项、轻预算,预算管理意识淡薄。目前,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科研经费的额度已成为衡量高校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科研项目也是高校创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提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和申请科研项目,部分高校将科研经费到位额度作为工作量指标,列入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及工作考核当中。高校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但科研经费管理预算控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科研经费支出不合规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预算编制不科学。目前,高校科研经费预算主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财务人员参与度较低。而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事教学科研,财务制度和预算知识储备不足,预算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因此,在申请立项编制经费预算时缺乏科学的经费测算方法和依据,往往按照个人主观经验或意愿进行预测划分,较少考虑财务预算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无法保证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精确性和科学性,进而影响经费执行管理的有效性。

(三)项目立项与经费下拨到账存在时间差。科研项目一旦开展就必须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撑。为保证一些前期经费投入较多的科研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项目负责人往往通过筹集其他来源经费的方式垫付前期研究费用,待该项目经费拨付到账后再进行调账处理,从而造成项目研究进度与预算执行进度不匹配的现象。此外,部分纵向研究课题经结项评审合格之后才能划拨余款,本身就违背了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研究进度相匹配的初衷。

(四)预算控制力度不足。科研经费预算控制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把控,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预算控制力度尚显不足: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往往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且课题组中一般无专人进行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往往根据研究需要进行经费支出而不严格执行项目批复预算,仅控制经费支出总量不超出预算总额,而忽略对每个明细科目预算实行科学有效的过程控制。此外,经费额度较大的科研项目可能会设置子课题,任命课题组成员为子课题负责人,各自负责部分课题研究,并下拨一定的科研经费,使得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更加复杂。经常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准备阶段,才发现项目预算的明细科目存在支出内容与预算批复不相符、不相关等情况,最终不得不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项目间调账。

2.多数高校财务部门尚未设立专门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岗位,且财务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与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目尚未统一,财务部门只能查看项目的整体执行进度数据,无法掌握每一个预算明细科目的详细情况。因而,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单据只能关注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核实单项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复预算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对子项目预算支出的金额控制。项目结题验收时,需要根据经费预算科目对财务数据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及整理,既加大了数据处理的工作量,又影响实际支出数据的准确性。

(五)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考核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与奖惩是预算管理最后一个环节,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但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形成健全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严重滞后。多数高校针对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科研课题经费总量等指标实行科研奖励,很少关注科研经费执行的管理评价,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果、效益、效率未进行及时跟踪和调查,预算执行的效益性评价成为一纸空文,更无针对经费执行不合理、不合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高校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对预算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发现报销票据存在瑕疵、实际支出偏离批复预算或超出预算范围等情况,一般建议项目负责人完善相关材料或进行课题间调账,无实质性的惩处措施,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财经法规宣传,强化预算管理意识。高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应密切配合,加强财经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确保学校管理层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控制的重要性,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不断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同时学校管理部门应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培训、开展服务咨询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了解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把握支出科目的内涵,提高对科研经费执行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坚持预算执行“三性”原则,即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推进科研经费预算模板化,实现预算精细化管理。随着科技部、财政部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一系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精细化控制及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校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批复预算将科研经费下达到具体的预算科目中,并设置预算控制额度和自动警示功能,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高校科研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审核,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工作。通过如上精细化管理,减少科研经费支出的随意性,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V4.2系统项目预决算模板化管理功能,将项目经费预算引入到财务系统中,针对各子项目和明细科目预算分别设置“浮动限额”“禁止超支”“警告提示”等多种控制方式,可以摆脱以往只控制项目总预算的粗犷型管理模式。当子项目经费支出接近或超出预算数额时,财务系统会发出警告提示,确保经费支出符合批复预算。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查询项目总预算和各子项目执行进度及明细情况,做到经费支出心中有数。同时,经费预算的精细化管理有助于财务人员报销审核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进行控制,同时可以对每个子项目经费限额进行控制,防止结题经费超支,减少财务调账。在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导出预算执行的明细数据,避免人工归类整理的误差。

(三)细化会计核算科目,与科研预算科目有效对接,提供预算精细化管理保障。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细化高校支出的分类和核算,更为全面地规范了高校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尚未结合高校办学和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现状,实现会计核算科目与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的有效对接,财务会计人员在科研经费支出报销时仍无法参照明细科目预算执行进度,对科研子项目成本进行有效核算。

V4.2系统为适应新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会计科目,系统能够支持10级科目,并提供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等方面的便捷管理功能。因此,财务部门能够结合该软件与系统开发方共建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数据库,建立财务核算系统与财务项目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财务会计核算科目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的有效对接,并实现实时查询科研项目经费及其明细科目执行情况的功能。

(四)实现科研项目预算信息共享,深化预算监督控制。V4.2系统已完成财务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财务信息平台共享,但高校相关管理部门经申请审批仅能获取部分财务预算数据及执行情况,无法获得详细预算内容执行相符性信息。目前,许多高校正大力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应能实现财务数据管理库与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库有效对接,形成科研项目信息全面共享的局面,有助于课题承担院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管理人员实时监督预算全面执行,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深化预算监督控制。

V4.2系统后续开发应致力于实现财务管理数据库与校内科研项目管理库的有效对接,将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信息纳入财务信息共享范围,分别开放课题承担院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等管理部门操作端口,便于实时查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容执行的详细情况。财务部门与课题承担院系、科研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相配合,不定期开展在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实现预算管理事中监督;资产部门与课题承担院系、科研部门相配合,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共享,满足其他课题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要求,节约科研经费;科研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学校各职能部门间信息互通,以及全体师生进行有效监督,促使项目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五)建立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提升经费预算执行成效。我国今后的审计发展主要不是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是开展效益审计。开展课题结题审计和效益评估是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有效手段。因此,高校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考核制度,探索有效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从科研项目的技术水平、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费开支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不断增强科研竞争意识和服务社会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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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岚.关于完善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体系的思考[J].中国科学基金,2014,(1).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财务和科研管理制度,结合总局体育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科教司立项资助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分为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和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两类(以下统称为课题),分别由总局科教司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事关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重点围绕备战奥运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1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规范

第四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总局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应有完善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领用各环节内控制度。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费用。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入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订合同,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采购和出入库内控制度。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在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测试化验加工

2 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当建立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劳务费形式列支。

4.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究活动、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差地点与课题研究相关,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证。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列支国际旅费。

5.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会议费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6.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及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究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

3 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参与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内容及建议需整理留存备查。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经费应在科研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4 购置费后的20%。

第六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说明,单独申请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课题经费预算经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二)总局科教司会同课题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三)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四)总局科教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课题经费预算。 第八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课题预算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三)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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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连同《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经费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应在研究周期内按预算进度据实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经费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合作单位变更以及调整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总局科教司批准。

(二)课题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总局科教司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等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距结题期限不足3个月的课题,任何经费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

6 算调整审批程序;对总局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保证课题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局科教司,作为审批下一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总局科教司,课题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课题

7 组织单位及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课题组织单位和总局科教司保留调配使用的权力。课题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总局经济司、科教司对课题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及时向总局科教司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课题验收的前提。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课题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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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未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总局科教司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总局科教司予以停拨课题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终止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承担总局课题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局经济司、科教司负责解释。

9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体经济字[2005]2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科研经费管理出现的问题

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识不强, 原因是科研项目主持人一般都是高校业务骨干, 对高校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科研项目经费是主持人好不容易争取来的, 学校只是代管经费, 经费怎么用应该由主持人说了算。如果取得研究成果能得到社会上的认可, 对于高校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可以说争取来的大量科研经费对于高校来说是有利的, 同时也是为了不打消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所以对科研经费没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科研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 科研经费的管理不规范, 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主要表现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不合理、各项支出考虑不全面、经费预算与课题研究内容不符等。还有就是预算执行中并没有按规定执行, 各项支出与科研任务没有相关性, 有些票据是不合法、不真实的, 有些课题负责人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变相投资、随意提高人员费开支标准等。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资产没有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造成资金的浪费, 资产使用率低下。科研经费使用审批不严, 对于大额费用支出没有按相关的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加大了资金使用风险。

第三、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度不健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不清, 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没有进行科学的认论证, 对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没有起到监管作用。而财务部门没有参与到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中去,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不合理, 科研工作进行比较困难。资产管理部门科研设备管理不严, 造成设备重复购置、国有资产流失、闲置等问题。

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第一、加强项目主持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意识, 首先要项目主持人明白, 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负主要责任, 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监管责任。其次项目主持人要清楚科研经费是国家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项目主持人要树立正确的科研观, 要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使科研经费真正用在科研上, 要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用制度去约束和管理科研人员。高校应建立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费审批制度等。科研经费应归口管理, 由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要梳理业务环节, 加强程序控制、手续控制, 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度。高校要明确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 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协议, 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对每个科研项目单独立项,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在该项目下进行核算。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与预算一致, 要依据预算, 对课题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并参与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对科研经费的预算进行控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和超预算范围的支出, 坚决不给予办理。资产管理部门在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对一些购买大批耗材可以采用招投标或协议采购方式进行, 选择合理的供货方, 为经费的合理使用提供保障。人事管理部门要将科研工作人员科研成果纳入年底考核中, 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工作人员进行批评, 并将意见反馈给科研管理部门, 限制以后年度科研经费的申请。对优秀的科研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充分调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各部门要认真负责, 通力合作, 对科研经费才能进行更好的管理。

三、加强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 降低资金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 从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资金风险管理、科研管理的监督进行审计, 对科研经费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性和制度执行情况做出评价, 找出科研经费管理薄弱点和风险点, 提出整改意见, 对科研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 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更加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作用。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高校教育和科研事业也受到了重视, 国家投入越来越多的科研经费, 随着经费投入的增多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科研经费怎么样才能得到合理的使用, 高校怎么样才能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就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颖.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J].会计之友, 2013 (12) .

[2] 冉洪涛.中国矿业大学审计处[J].2013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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