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论文

2022-04-11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1: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逐渐进入“互联网+”的金融消费模式,互联网金融消费模式有其天然的优势,但同时暴露不少缺点,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更甚。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其建立减少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消极影响,从而增大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的透明度。本文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金融消费已从传统金融机构转向传统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垂直行业的领先公司三大主体奋起角力,对交易场景的争夺和数据驱动流程的重构成为现今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最新潮流。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平等开放、快捷便利等天然的优势,同时由于其虚拟性与监管不同步等弊端,给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障金融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而这八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信息披露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

信息在消费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正确的消费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就没法进行决策。互联网是一个信息社会、符号社会、虚拟社会,纯粹的“陌生人社会”,充满匿名性与陌生感。金融消费交易具有复杂性,可能经历多重的陌生人主体牵连达成交易,从而对信息的需求增大,信息披露有利于扩大陌生人交易的主体信息面,使得双方从中增加了解。信息披露义务旨在促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各种风险,以确保交易双方信息对称。金融消费的过程就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借以作出相应决策的过程,信息的真实披露保障了这一过程的成功展开,使得接下来的环节能够顺利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更为有效。其让市场参与者能充分知晓金融经营信息,减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仍存在不足,信息披露标准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和不明确的风险警示不仅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会影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风险的判断,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考察

目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上,有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也有中国银监会、证监会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主要体现在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上。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另外,关于上市银行的还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来执行。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2007年7月3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在法案的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该法对信息披露原则、內容、方式、范围、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规范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财政部于2005年8月发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引入了公允价值的理念,并在2006年2月25日起正式颁布了相应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使用。

而对于金融消费的信息披露规定则几乎没有明确记载,由于互联网的新生性,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信息披露更是没有,只能参照相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进行信息的披露。金融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交易过程中,无法以明确的标准审慎地进行金融产品信息的审阅,只能依据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自己的标准透露出来的部分信息进行选择,相当于在黑夜中摸索前进,风险极大。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观念,使得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等规定过于空洞抽象,给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对于相关方面的争议,由于权责的不明确个别法院甚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却由于欠缺清楚界定争诉双方责任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的程序指引,导致实践中不少有关信息披露争议的诉讼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尽管法院受理,但受理后的案件划分和具体审理也存在问题,有效的法律救济难以实现,造成严重的司法漏洞。作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信息披露制度,在参考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中面临的困难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难度可想而知。

三、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消费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曾通过一系列信用信息披露法案,使得金融消费监管有法可依,规范了金融市场。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乏造成了不少问题的出现,所以,完善金融消费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主体法律

我国正努力通过明确统一的金融消费法律规范金融消费的相关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地位,但是随着互联网新生金融产品的增多,法律的滞后性显露无遗,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法来规范金融消费行为,其中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明确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统一的金融消费法中设立具体章节明确规定。故笔者建议将来立法时应当围绕信息的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具体规定,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采集的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采集信息的保存期限等,并明确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

2、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整个金融消费法律体系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由于金融消费的多样性,互联网的新进性与变速变化性,针对互联网主要金融产品或服务可建立配套的分类法律法规,使得金融消费更加有法可循。

(二)科学规范和发展信息披露主体

信息披露主体是信息披露机制的机构保障。当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主体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同业协会、金融机构、客户等,但他们普遍信息披露意识不强,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也要完善信息披露的主体,培养新的信息主体,从另一个角度增强信息披露的效率。

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就是金融监管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的信用评级机构规模较大,普遍受到世界的认同。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为数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最为有名的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还有待加强,让世界认同其评级效力。互联网金融消费中,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众多,使人眼花缭乱,引入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可对产品与服务分类评分,促进产品与服务的优胜劣汰,同时给消费者一个可信度较高的参考。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金融机构信息,客观的向市场提供预测性信息,向监管部门提供适当的监管建议,并自主承担评级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通过加快发展市场评级机构,保證信息的公平公开公正,促进投资者保护,增强市场机制对组织的外部约束。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建设

信息披露机制是以监管部门为核心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现阶段我国缺少消费信贷监管部门的协调和监督,没有形成对消费信贷监管的制度体系。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的内外部监管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监管系统,可以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一个统一的领头部门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将监管权先集中后往下分配,并协调好银监会、证监会和其他风险防范机构的关系,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审慎监管;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益出现的问题,也有必要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受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处理;另一方面要广泛调动起其他市场力量,建立起对监管信息披露机制的外部监控体系。从而形成对金融监管信息披露的综合的监管体系。对消费信贷业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必须调动各种监管力量,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信息披露机制的配套措施建设

我国信息披露存在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在法律后果上,应明晰法律责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追究和救济方式,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缺陷者实行惩罚,对受损者进行民事赔偿。应当明确救济主体、救济方式,管辖法院,健全监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相互承接,形成更为完善的惩罚体系。从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来看,构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受损者的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另一方面也起到“事前预防”的警示作用,使得信息主体采用积极的信息披露行为。(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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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麦绮云

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探讨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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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绵茂 薛妮 欧燕

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3:

浅谈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越来越成熟。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品结合起来,并且开展一定的创新,有利于发展和壮大我国的金融规模。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国家不仅要重视对于金融准入资格的控制,还应该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技术的升级和优化,规避互联网上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根据互联网创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几点利于消费者开展权益保护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

前言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大量的金融产品借助互联网工具的推广,不断走进了千家万户。为了保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能够做大做强,相关部门不断出台了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多项法律法规,保证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持续进行成为了可能。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

宪法是电子商务的根本法,它规定了金融项目中的消费者各项基本权益受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类根本法:民法、商法、科技法也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了补充。

从技术规范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通过部分行业规则的审查。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推向市场之前,需要符合中国电子商务法的需要,即满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各项要求,保证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各项细节拥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等多项权利。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由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即各项法律进行管理和制裁,除了要满足这些条件之外,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还应该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各个地区之间有关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审查需要。

二、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实现的措施

(一)强调行业自律,约束商家行为

以网上购物行业中国家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看,国家的一些细则保護其实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对于卖家商品和器物的商家必须要先经过平台供应商的审查,不得上传色情、暴力、有毒有害等违法违规的物品。

买家在申请开店的时候,会通过网络平台审查,同样的,买家想要在网上进行商品购买也需要注册会员。卖家需要向网络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不仅是对商品质量提供了硬性保证,也对商家的行为进行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卖家在浏览商业网站的过程中,遇到了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将会去确定自己的购买意向,然后买卖双方直接在网上就可以进行“议价”,从而在线洽谈商品交易的各种细节。相对于传统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交易不够通畅的模式,当今时代先进的社交软件让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更加通畅。现金流的支付方式变成了网上支付的方式,物流行业的发展也省去了货物运输中的烦恼。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买方拥有网上评价的权利方面,卖家在服务上或者产品质量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买家会给出相应的评价,这对于商家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强调网站规范规范性建设,达成公平教育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很快,其最先发展的部分为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方面,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财付通”等金融产品的技术革新上。在互联网的渠道创新上,有各种理财产品的销售,包括余额宝、定存宝、百度理财平台等。在投融资方式的创新上,有网络数据贷款这种消费类型,如阿里小贷、苏宁小贷、京东供应链贷款等。出了这些投资金融类型之外,还有众筹、网络拍卖等其它类型的网络流行金融消费模式。行业管理人员应该进行细分领域发展的垂直化建设,促进信用体系的发展逐步完善,将客户数据资产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资源来进行挖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经营者应该保障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出现了问题之后积极地进行整改,同时接受监督和批评。只有保证广大的用户拥有知悉真情的权利,才能够取得更多了用户的持久信赖,从而达成网上公平交易。

(三)提高公民安全意识,积极维护权益

未来世界,消费金融产业将会更加互联网化,生产和交易模式的互联网化程度将会进一步加深。数据资产将会成为重要风险的管理资源,参与者将会逐步丰富。为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对消费者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需要用户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密码设置要科学、保管要得当,出了问题应该直接向相应的管理平台反映问题。

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精神是保证一个行业长期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证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本手段是强化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从而促进广大的从业者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行为自律和自控。相关部门还应该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维权的基本步骤、渠道和相应的方式进行宣传,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额受教育权。最后,国家机关或其他部门应该尊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贩卖,从而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被损害。

三、结束语

在当今世界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行业中,相关部门应该坚持维护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理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众享有基本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享受和线下交易同样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商品交易活动出现问题或者买家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买家拥有依法取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作者: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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