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工的发展现状

2022-09-08

第一篇:国外社工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工机构的现状

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

——中国社会工作的起步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的专业服务活动,它帮助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度过困难时期,同时帮助他们学习自行解决今后的生活、精神方面的问题的能力。而在清末所产生的救济思想和救济方式正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起步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基本的价值理念。伴随着这种思想和价值的推动,在民国时期专业社会工作得以发展,并成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渊源。随着社会学的传入和社会工作思想的形成,我国在20世纪初期逐步建立了社会工作教育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社会工作教育也渐渐发展起来。众所周知,中国近代大学教育最早是从外国传教士创办的教会学校开始的,社会学专业的开设最早也是在教会大学。总的来说,在民国期间,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与实践在逐步探索与发展之后开展的有声有色,为今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经历侵略战争和内战,以及文革**后,社会工作的建设一再被耽搁。直到20世纪末,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的成立,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才得以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1992年7月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为正式会员。目前下设17个工作(行业)委员会、7支专项基金、1个代表机构、8个办事机构、4个直属机构、2个直属单位、3个合作单位;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是一个以推进社会工作教育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为目的的非盈利组织,属于全国性一级学术社团。1994年注册;1988年国家教委批准在四所高校开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民政部资助北京大学100万设立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社会工作专业,1989年开始招收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本科生和该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发展状况

社工机构的发展一般都是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社工机构属于服务性机构而不是盈利性机构,它的发展成熟度是跟社会建设进程相关联的。我国社会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和重建,历经专业社会工作的恢复和拓展、专业社会工作实务和职业化探索、推进社会工作制度和体制建设三个主要阶段。但社工机构的发展现状还是未达人意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数据来说明:第一,中国有城市低保对象22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6500多万,残疾人口8200多万,重点优抚对象460多万,孤儿57.3万,还有老年人口1.43亿,常年受灾人口1个多亿。仅就工作量而言,平均1个工作人员要为1000名重点民政对象提供服务;第二,专业社会工作者占总人口的比例,美国为2‰,日本为5‰,加拿大为2.2‰。中国1‰。以上两个数据也说明了我国社工工作人员的缺口非常大,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社工机构发展还不成熟。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社会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一)专业教育的发展

(1)1988年国家教委批准在四所高校开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

(2)1989年开始招收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本科生和该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民

政部资助北京大学100万设立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社会工作专业。

(3)200多所院校开办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课程,形成大专、本科、硕士研究

生三个办学层次,每年有万名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

(4)上海、重庆、内蒙古、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等地建立了社会工作

与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制度。

(二)制度化发展

(1)七支专项资金,包括孤残儿童救助基金、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救助基金、成

龙、杨受成公益慈善基金、甘泉工程公益基金、扶贫开发基金、防治乳腺

癌专项基金、榜样公益基金。

(2)十七个工作(行业)委员会,包括福利企业工作委员会、理论宣传工作委

员、城区工作委员会等

——资金来源

社工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广泛的资金来源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要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却依赖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民间机构应实现多渠道筹资,若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必然存在极大风险。为此,我们把机构放在社会大环境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网络。

利益相关者,包括受益方、国家和地方政府、理事会、国内外基金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公众和社会、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媒体、教会、志愿者及工作人员等。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给社工机构提供资源支持

组织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资源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比如拿广东省来说,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均明确了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导向作用。其中深圳市2009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两亿多元支持社工试点;广州市2010年政府购买服务总投入超过7000万元,2011年则在原20个街道试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市一百三十多个街道,平均每条街道2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社工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硬件条件、工作者的收入、办公经费等都靠财政支持。

政府购买服务也为社工机构提供了人力资本支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对于刚刚诞生的社工机构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广州市有关文件提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大力开发社会需求大、缺口大的社会工作岗位,优化全市社工岗位设置。建立健全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推行社工资格认证制度。支持在穗高校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上向社会工作倾斜,加强从业人员在职教育,深化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健全社工使用选拔机制,完善社工激励保障机制。无论社工机构是直接招聘高校毕业生,还是雇佣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弥补人力不足,都离不开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除了经济资本、人才资本之外,对于社工机构而言社会资本也相当重要。社会资本是指社工机构拥有的来自于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支持及服务对象对社工机构的认同。社工机构依赖街道和居委会整合社区资源,构建自身社会资本网络,使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二)民间捐助

1、基金会

在国内,目前以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为主体,私募基金会逐步也发展起来,中国约有1500个不同性质的基金会。而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地区,情况与国内恰恰相反,极少出现政府公募基金会,许多国际性基金会已经在国内落脚。一般情况下,每个基金会都有特定的资金投放方向。因此,机构在投递项目书的时候应有针对性。基金会往往对组织公信力中财务公开透明度最为看重,并且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审核和检验机制,对机构的要求比较高。

2、其他利益相关者

这里所说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教会、各种团体及个人,他们既是合作关系者,也可以是捐赠方(捐献人力、物力、财力)。这一利益相关群体,具有灵活性与多变性共存的特征。比如,机构将举办一大型公益活动,而又缺乏相关资源,公关部便可临时联系以上利益相关者,争取场地、资金、物资及志愿者等支援。他们更乐意捐献机构运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活动物资费用及人工时间。保持与这一利益相关群体的长期而稳定的伙伴关系,对机构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3、理事会

理事会既是组织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也是组织重要的资源。在国外,理事往往是贡献越大就越有发言权,而且在开理事会的时候才能履行其职责,其他时间极少干涉管理层的日常工作。目前国内理事会组成一般包括专家、企业家、服务使用者代表等有身份有名望的人,他们在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专家可利用自身及在学术界的影响力作出技术上和学术上的贡献,也可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研究依据。 ——存在的不足

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相联系的是社会工作的层面问题,即主要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开展社会工作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同专业化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心理辅导和家庭服务之类的较微观的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高;而社区工作,社区发展服务的综合性较强,专业性影响度较低。这样以来,在强调专业化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者为了获得专业认可,会更多的从事心理辅导,家庭服务等微观的社会工作,而对宏观的,涉及更大范围的社会工作不愿涉及。从业者重视细微的,主要是技术性的、偏重于心理方面的工作,而忽视了在宏观、政策层面上的工作,这对于社会工作来说是不全面,不专业的,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取得社会工作在各个领域获得职业认可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主要的不足体现在:

(1)专业人才匮乏,专业素质不高。 (2)社会认可缺乏。

(3)制度建设未配套,法制不健全。

(4)地域、领域发展不平衡,年龄和职务结构不合理。 (5)自律与评估机制的完善。

中国历史有丰富的社会福利思想,有令人赞叹的大同社会的理想,这在以前并没有条件实现。而一个理想的社会需要经济与社会协调,经济发展,经济繁荣与进步,而为了逼近这一理想,社会工作始终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和不可代替的角色。一个新事物的成长是缓慢的,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困难,因为它们力量弱小,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与拥护。社会工作就是一个新事物,它的成长力量在最初是弱小的,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与支持。但是一个新事物会不断成长壮大的,社会工作一样,它会在发展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并最终走上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卢谋华.中国社会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

[2]张敏杰.中国专业社会工作面临的三大问题.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4). [3]顾东辉;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冲突及对策[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2 期

[4]董洁;;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12年01期. [5]张昱;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上海社会工作发展过程分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第二篇: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

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6年11月21日11:18)

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通过投保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从国际上看,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经营

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从历史上看,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农业生产者分散经营风险以及保险公司追逐利润的需要,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各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来看,做法不尽相同,各有特色。其中,美国、加拿大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模式,其特点是国家专门保险经营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如: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归农业部领导。该公司1939年开始举办农作物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户的农业投资,给农业信贷机构提供保险保障。

西欧国家采取的是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由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国家则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法国政府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互助保险公司,1986年该公司被改制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法国政府则给该公司拨付相应的行政费用。

日本采取的主要是相互制的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

国家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经济性,但同时又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容易出现亏损。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如:法国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在 50―80%左右,农民只需交纳20-50%左右的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法国政府根据《农业灾害法》的规定,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保险税收,另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 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通过专门立法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商法典》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实施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可以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例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

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

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从现行的体制看,日本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 作者:王伟

第三篇:浅谈国外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2009-03-25 浏览量:1537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佟 敏*

摘 要:二十几年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球每年生态旅游收入的增幅达到20-30%。本文分别探讨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肯尼亚、泰国、马尔代夫等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旅游发展模式,以此为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二十几年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各国根据本国的资源特色和实际情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生态旅游活动,如美国的国家公园游,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乡村可持续旅游,肯尼亚的野生动物生态游,哥斯达黎加的热带雨林之旅等。目前,从全球来看,美国、欧洲、日本、非洲的肯尼亚、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亚太地区的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都是生态旅游发展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

本文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上述几国的生态旅游发展现状,以此为我国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发达国家生态旅游的发展

发达国家生态旅游开展得较早,相对也较为成熟。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1872年,美国划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以后又逐渐发展形成了包括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国家纪念地、国家游憩区等22种类型、669个自然保护区、388个公园在内的国家公园旅游对象体系,占整个国土面积的10%。

1990年,美国尤斯梅蒂国家公园建立100周年之际,发表了名为《爱,勿至于死地》的宣言,被媒体称为“揭开了生态旅游取代大众游园式旅游的新纪元”。1991年美国成立了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ES),1994年制定了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从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角度对生态旅游加以规定。从目前来看,无论是旅游接待还是客源产出方面,美国都是世界上生态旅游最发达的国家。美国92%以上的林地(包括公有林地和私有林地)都开展户外游憩,每年参加户外游憩的人数高达20亿人次,几乎是美国人口总数的10倍,其中每年

有一千余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生态旅游1。

在发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美国呈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色:

1.公园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各公园的管理层都是非营利性质的机构,他们只负责管理公园的日常

行政事务,不从事具体的经营。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部分——国会拨款和自谋收入,政府

拨款是国家公园资金的主要来源。2002年,国会拨款26.8亿美元给国家管理局,而国家管

理局的自谋收入只有2.44亿美元2。公园内的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的

兴办与经营由各服务企业承担,但必须向国家公园管理局申请注册并核发特别许可证,并通

过特许商业经营处批准,而且必须严格按公园的规划进行建设,否则即会被取消特许经营权,

它们在经营上不受公园管理机构制约,独立经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3。

2.对环境实行严格的科学监测

美国国家公园于1991年就专门拟定了有关生态旅游的管理方法,重点包括以下几项内

容:

(1)设立入口管制站,暗示经营管理的权威,并为游客提供相关资讯;

(2)将游客中心视为环境教育的第一站,并提供完整的生态旅游资讯,以纠正游客的

不当行为;

(3)有效执行区内相关法律;

(4)避免植物、动物资源被携带出园区,以确保资源的永续性;

(5)以各种解说教育方式,为游客提供丰富的生态之旅,且不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例如导游同行步道之旅、晚间节目、展示等环境教育。

应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国家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的管理。

3.以严格的立法保障生态旅游对环境的保护

在国家公园进行生态旅游,要受到许多法律,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空气清洁法案、国

家环境政策法案、国家历史保护法案、原始区域法案等的制约。除此之外,美国还有针对国

家公园整体的立法、各国家公园及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专门立法,立法

的详细程度已到了操作层次,从而使国家公园的生态旅游有了物质基础和法律保证。

(二)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生态旅游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1992年日本旅游业协会(JATA)发布了

《生态旅游的指导方针》和“游客保护地球宣言”;召开了旨在促进生态旅游的多次研讨会;

设立了“公益信托JATA环境基金”,用于保护访问目的地的旅游资源等。近年来观鸟旅游、

徒步长征成为十分盛行的生态旅游项目。纵观日本生态旅游的发展,大体的思路有:

1.通过严格立法和有效执法保护生态环境。日本的生态旅游活动也是以各级自然公园

为主要场所,它的自然公园分为三种: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自然公园,共有28处,

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5.44%,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促进公园的有效利用,日本先后颁

布了《国家公园法》和《自然公园法》,2002年又对《自然公园法》进行了部分修正,规定

在公园内指定一些区域为限制利用区,进入这些地方,须经环境部部长或都道府政府有关负

责人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签订风景保护协议等4。

2.宏观管理和微观经营相结合。自然公园的国家管理机关是环境部。其中,国立公园

由环境部指定,国家管理;国定公园由环境部指定,有关的都道府(地方政府)管理。旅游

业者可以多样化经营,但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风景保护协议,如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生态

环境等等5。

3.倡导社区参与,帮助当地居民在经营中受益。在日本,自然公园会定期举办一些讨

论会等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社区有权参与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讨论与决策,并对资源的开

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督;在经济上真正让社区居民受益。如通过发展村民家庭旅馆、观光农业、

农村休假旅游等增加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并在诸如《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市民农园

促进法》、《农村休暇法》、《促进农、山、渔村地区发展逗留型旅游活动的相关基础建设之法

律》中进一步明确地给予了保证6。

二、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一)肯尼亚

肯尼亚是世界上开展生态旅游最早的国家之一,是世界生态旅游的先驱者。肯尼亚的生

态旅游主要是野生动物旅游,目前已成为肯尼亚国民经济的两大支柱产业之一,成为该国最

重要的外汇收入来源,1990年生态旅游收入占肯尼亚外汇总收入的34%,2003年生态旅游

共为肯尼亚带来了240亿先令(约合3亿美元)的收入。虽然肯尼亚的生态旅游的发展过程

也出现过反复,但总体来说,它的经营与管理模式还是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政府的授权与支持

20世纪70年代中叶,肯尼亚政府成立了“野生生物保育暨管理部”(后被“野生生物服务

署”取代),并赋予这一机构主导自然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使命,肯尼亚的所有国家公园及

两处保护区皆划归野生生物服务署直接管理。它直接隶属总统领导,预算独立,从而实现了

专款专用,可以有力地推动野生动物管理与观光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全面布局,有效且及时地

推动与保护区附近居民切身相关的计划。1975年肯尼亚政府将生态旅游视为重点项目。

2.积极倡导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

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署首任主席理查利基非常重视与当地居民的互动关系,他于1992

年成立社区服务协会(CWS),目的在于通过该组织给予居住于国家公园或保护区周围的民

众以实质的帮助,如提供经费赞助地方发展计划。利基承诺,将肯尼亚野生生物服务署自门

票所得收入中提拨25%受野生动物骚扰的村落作为回报,邀请当地居民亲身参与国家公园

的管理。民众也开始改变原来排斥肯尼亚野生生物服务署的态度,开始支持生物多样区保护

计划的推动。

(二)泰国泰国位于亚洲东南部,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是亚洲最早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国家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泰国开始推行“有责任心的、讲究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生态旅

游。大体的措施有(陈莹,2002)7:

1.政府通过立法及相关政策措施规范生态旅游的发展。在泰国开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

政府起了重要的作用。1992年,泰国政府制订了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政策, 1995 至1996

年间, 泰国旅游观光局(TAT)着手制订生态旅游政策与规划,在制订《1997-2003 年促进

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中着重强调要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泰国国家环境委员会下属科技与环

境部门以此为指导,制订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地区、环境影响评

估等指标,并设立了控制污染委员会直接管理、监测、控制污染地区。

此外, 泰国政府还专门制订了一项发展生态旅游的五年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全国

性的生态旅游促进机构。该机构将重点在青年游客中开展生态旅游宣传,并为有志开发生态

旅游的投资者设立数据库。

2.以点带面,建立生态旅游示范地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泰国开始有针对性

地在一些旅游景点,如南部洛坤府著名景点考峦山,实行名为“有责任心的、讲究生态和社

会效益的旅游”的“生态旅游村”项目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3.采用经济手段对旅游景点加以控制,如热门景点采取限制游客人数、增收使用税、

采取不同价格体系和建立商业准入许可证等方式,目的是使游客量不超过景点的承受能力,

将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

到目前为止,泰国政府对于生态旅游的重视开始有了积极的结果,生态旅游正逐渐成为

到泰国旅游的一种主要选择。

三、国外生态旅游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旅游资源禀赋不尽相同,开展生态旅游的方式手段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呈现出一些共性,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生态旅游发展提供借鉴。

1.注重发挥政府的力量,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

在发达国家,国力雄厚,可以给予国家公园体系极大的扶持,公园所需资金大多以国家拨款的形式获得。因此,由国家以垂直的方式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国家公园实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使各级公园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够实现彻底的分离,在经济效益之外,可以更好地考虑其生态和社会效益,使保护的效果更为明显。美国与日本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体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像泰国、肯尼亚等国若没有政府的支持,生态旅游是发展不起来的。

在我国,可开展生态旅游的各类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在行政上隶属于不同部门,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家建设部管,自然保护区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局和中国科学院等分头管理。除了行政上各有主管部门外,从地域上来说,同一个风景区周边地区往往又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县市,行政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如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一方面归属于武陵源区政府所管辖,另一方面业务归口省林业厅,形成多头管理,从而使各生态旅游区产权关系模糊,政出多门。同时,旅游景区政企不分,管理单位直接从事景区内各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对景区的各类开发公司没有明确规范其保护环境的义务,由此造成诸如乐山大佛对面修建巴米扬大佛之类的闹剧发生,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可以借鉴国外在旅游管理体制上的经验,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各级旅游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开,以提高管理效率,保护环境。

2.尽快促进生态旅游立法进入可操作层次

在美国,对开展生态旅游的各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及其授权涉及到国家公园总体和个体管理的各个层面,而且立法的详细程度已经到了操作层面;日本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就陆续颁布了《国家公园法》、《自然公园法》及其它一些新法等,这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监督生态旅游的法律体系,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我国开展生态旅游近二十年来,还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现在所沿用的基本上是宪法、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针对性不强,生态旅游管理和经营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做不到有法可依。如我国对旅游景区没有立法规定特许权的出让原则,对资金来源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生态旅游景区可执行的规范大多是地方性法规,缺乏权威性和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对生态旅游重点景区个体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立法迫在眉睫。

3.充分考虑当地社区及居民的利益

在发达国家,对于社区的参与观点也不尽相同,美国国家公园相对独立于所在地区,并不对当地社区与居民承担维护与发展的义务,不存在社区发展责任,所以美国发展生态旅游并不存在社区参与问题,这与其百多年的国家公园体系的发展有关。而在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和肯尼亚、泰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强调生态旅游对社区发展的带动作用和社区参与的

必要性。

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地区大多是在自然资源禀赋优越而相对贫困的边远地区,人们的首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而是生存。所以,以生态旅游的形式为当地民众寻找出一条既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又保护环境的道路更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些生态旅游区如黄山、武夷山等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具体的参与方式、水平、程度等方面还存在大量问题,也需要我们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较为成功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应性的选择。

第四篇:国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政策

一、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政策

2002年,英国创意产业增加值达809亿英镑,成为英国第二大产业(仅次于金融服务业)。2003年,英国首相战略小组指出,以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金融业。一年中伦敦的境内外游客在艺术文化方面的花费超过了60亿英镑。 在20世界80年代,因为政府的产业政策成效不彰,英国的文化等众多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局。工党再执政后,对经济发展动力、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力量重新评估。工党认识到美国等国家因为重视知识产权,鼓励文化投资而获利良多,经验证明文化创意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政府认为文化政策应该普及全民,而不再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精英艺术,推广创意产业是拯救英国经济困境的有效方法。

英国政府提出了以下政策思路:首先,设立了创意产业专门工作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具体规划和协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规划创意产业蓝图,倡导创意产业的概念,发掘文化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力;再次,建议各地政府与民间通力合作,以伙伴关系来推动创意产业。英国的创意产业企业并不希望政府干预太多,只希望协助建立优质健康的环境,帮助产业未来的发展,文化媒体体育部为政府的统筹部门,扮演的是为创意产业催生的角色。针对创意产业当时所面临的诸如缺乏支持的网络、缺乏经营忠告、缺乏良好的策略、教育机会有限等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诸如创意投资的财务支持、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促进输出、教育和训练等补救对策,促使了软件开发、出版、广告、电影和电视,艺术和设计,以及表演艺术等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

二、韩国政府推动创意产业的方法和政策措施

在亚洲,韩国是较早认识到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国家。早在1990年,韩国政府就设立了“文化产业局”,负责出版等相关事务,后经政府内部整并,文化创意、观光事务等合并成立了“文化观光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促使韩国政府意识到,文化创意产业是21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并纳入政府主持发展计划。韩国1998年文化经费只占国家总预算之0.62%;1998年后逐年增加,到了2002年文化预算达到政府总预算之

1.09%。

韩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走过了立法和机构创新之路。1999年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成立“文化产业基金”,为新创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设立“文化产业局”,下设文化产业政策、新闻出版、广播及广告政策、电影录像带、多媒体、文化内容推广等六个部门,分别执掌各项文化创意产业事务,包括政策面的研究、对厂商的辅导经营、营销推广、人才培育、行政事务的协调统合、补助/赞助、奖励等。“文化产业局”附设十二个附属机构,韩国广播公司、出版伦理委员会、电影委员会、电影图书馆、媒体仲裁委员会、韩国广播院、国际广播基金会、媒体中心、媒体基金会、游戏产业发展基金会、工艺发展基金会、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等,以辅导监督管理各项产业。“文化产业振兴院”协助将创意文化内容衍生成文化产品的一个辅助机制,其界定的产业项目有:动画、音乐、卡通、电玩等,以提供设备租借、投资、技术教育训练、协助发展国际营销策略、进行产业中长期计划的研究、并与其它单位发展策略联盟的伙伴关系。

韩国振兴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政策措施有:(1)提供设备支持技术。政府提供设备给业者,只收取低廉的使用费,提高民间业者的研发能力,提高文化创意成为产业的可能性。如:韩国文化观光部是游戏事业的主管单位,1999年成立游戏推广中心,提供游戏产业所需的一切援助。(2)投入公共硬件基础。宽带是韩国政府主力发展的策略型产业,早于1993年即开放固网宽带硬件系统的架设,使得软件内容的开发可以很快的占有市场,得到广大商机。

(3)提供资金。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提供新创文化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也能贷到资金,开始文化创意的研发生产。(4)立法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1999年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明确协助文化、娱乐、内容产业,并设立奖励措施吸引民间业者的投入。(5)设立一系列的产业振兴院:1998年成立游戏产业振兴中心(壮大游戏软件产业),IT业振兴院(壮大数字内容与软件),2001年成立文化产业振兴院(扶持动画、音乐、卡通),有七十多位员工,上百亿韩元的年预算。(6)充足的政府经费协助厂商。政府以充足的经费全力辅佐补助,从人才培育、研发、到生产后的国际营销推广等各个环节,如全额补助翻译与制作费,使文化产品国际化。(7)推动手法周延细腻。政府辅助创意厂商的发展,采取许

多有创意且细腻的作法,如运用国防替代役补救软件人才短缺的问题、补助厂商海外参展、播放广告等手法。

三、新加坡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新加坡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音乐、剧院、书籍出版、视觉艺术、电影/影带、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建筑/设计、玩具/主题乐园等,以及与之相关产业及服务业。新加坡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思路是:

自我定位:艺术本质有向上提升生活的影响力:以艺术本质对人的影响为出发,来思考艺术与社会、城市的交互关系。政府补助的角度:政府积极地投入艺文硬件设施的建设,建立一个平台来激励艺术创作与发表。

策略:新加坡提出成为世界一流城市的愿景,以文艺来复兴一个城市,为了达到这个理想,政府提出许多策略:透过艺术教育来培养艺文的欣赏人口:为了加强艺术教育在学校的影响力,每年额外提供40万坡币的补助,扩充艺术教育委员会对中小学及学院推广艺术教育的监督;强化艺文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发觉培养具艺术天分的人才;投入艺文硬件设施;国际交流;挹注艺文经费,建立文化活动的亚洲知名度。

新加坡政府思考如何使新加坡成为“国际艺术活动的举办中心”,并透过下列方法达成目标:对于到新加坡演出的国际表演艺术家以及经办艺文活动的经纪公司,给予税法优惠;连续三年共投入50万经费研究国际表演艺术市场-以亚洲为主,让表演艺术团体找到表演的舞台,如:艺术节的策划者、经纪人;以国际展演中心来定位新加坡,做为世界一流展览或表演艺术中心。

现状问题的检讨和调整。根据新加坡(Advisory Council)咨询委员会环顾新加坡的文化发展所面对的诸多议题所做的评估:缺乏基金、缺乏知识、缺乏专业人才、倡导不足、文化设施不足、缺乏教育机会、对文化资产议题的认识不足。通过四方面努力来改善现状:改善组织、改善教育系统、改善文化设施、致力于艺文的推展。

社会资源利用。新加坡的文化创意发展资源来源于全社会,如艺文基金来源有政府、民间和赛马赌金。以1999年为例,彩金收益拨出580万作为艺文经费,其中有60%做为艺文赞助

基金,剩余的部分资助新加坡交响乐团和国乐团两个单位。政府还出面将闲置建筑空间释放,并补助租金提供艺文团体作为排演、训练、办公之场所。1999年有319万租金补助,26700平方公尺的楼版面积给56个艺文组织和26个视觉艺术家。

第五篇: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

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

(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篇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表明我国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并且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人群的扩大,给我国养老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要

目前,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四种,即美、德、法等国的传统型养老模式,英国、日本、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普惠制福利型模式,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国家型保险模式,智利、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的储蓄积累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为代表,选择性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税相关联。德国作为现代社保制度发源地,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其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时间较长,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德国养老保险目标在于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生计,维持其购买力。目前,其法定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从业人员的85%左右,包括年老养老金、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共27个,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并享有资金管理权,与国家公共预算相脱离。

2.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所需资金完全源于政府税收。但是,其保险水平偏低,退休者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支出。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低迷的经济形势、过高的保障水平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使得日本必须对现收现付为主、基金为辅的“跨代抚养”制度进行改革。

3.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在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前苏联、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实施“国家统包”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曾采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统包”的社保体系已逐渐退出国际社保领域。 4.储金型养老保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发展中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原则,实行积累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该模式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参保人退休或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但是,这一制度无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互助功能,同时存在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在出现持续通胀和金融危机时将面临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制度的缺陷,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老年人的工资费用,以致将大量个人账户资金挪用,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据统计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元;由于统筹资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在职时缴纳的养老金没有记录、没有凭证,将来也不会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缴费者的“不信任感”,以至拒绝缴费。同时,企业作假账、拒不缴费和欠费现象频发,以上种种问题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2.资金管理与运作。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缺乏相应法规,资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环节不规范,无章可循,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负责增值和营运,难免会在运营过程中掺杂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因素。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1986~1998年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清查结果显示,12年间仅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被挤占挪用部分高达100多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的达2 000多万元。近年,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不善导致社保资金损失惨重。同时,由于养老金管理统筹层次低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实力较弱、财政相对困难、收支有缺口的地区无法足额发放养老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养老金数额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明显;各自为政的养老金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无法彰显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养老方式和养老设施建设。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然而面临人口众多、老龄化加剧的严峻趋势,社会养老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应确保养老设施投入跟上现实步伐。同时,很多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水平很高,普通老人根本无法入住,经常出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空置”现象。所以,发展全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成为必需。

2.35亿,按全国劳动人口7.7亿计算,其覆盖率仅为31%。中国的社会保障投入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偏低,与很多发达国家政府“高投入”、养老保险“全覆盖”相比,我们确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外,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管理运作比较混乱、养老产业和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国际经验借鉴

1.理清思路,明确养老保障发展模式。各国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出发点不同,如日本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而瑞典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美国则更注重效率。社会公平与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我国必须根据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养老保险,理清养老保险发展思路,建议发展以家居养老为主、设施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借鉴日本介护制度,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居养老模式。政府可发行养老国债,建设围绕家居养老、社区养老所需的组织和设施,建设专门的老年人护理学校,培训专业护理人员,使“家护事业”走向职业化。政府可采取价格补贴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逐步将其转让给民营企业承办;集中社会慈善资金和闲散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出台维护老年人权利的相关法律措施,建设老年维权、心理诊室等机构,兴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发挥余热的就业岗位等,为老年人的生活增加保障、增添乐趣。

2.规范管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仍然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借鉴智利账户管理方式,科学设计制度层次,在每个层次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整合记账模式,对各个层次重新定位功能,相互配合,构建多元化的功能丰富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逐渐增大个人账户资金比例,最终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都纳入个人账户,统一记录,统一管理,避免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一个“资金池”,为集中投资管理创造条件,或由中央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促使资金有效保值增值。建立多层次制度体系,包括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和自愿商业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需政府通过强制性收取税费来提供,制定各阶层税费率和发放标准来实现公平的分级给付制度;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制定税费率,储蓄资金完全进入个人账户,为老年人退休后提供生活保障;自愿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随个人意愿选择,强调激励,体现差别。

3.提升层次,科学引导资金流向。学习德国提升养老金统筹层次,避免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有效集中运作资金,大额资金可投资资本市场,也可投资前景较好、资金安全性较高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投资对象、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和投资管理的分散化。我国金融市场及市场配套机制发展较晚,但发展势头好、速度快,随着完备的金融投资工具体系的逐步建立,只要在合理运用传统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巧妙地利用各种新的投资工具,就会有效规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基金增值就能得到可靠保障。同时,把全国的养老基金分散到多家管理公司去组织投资,这样就会出现集中投资给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4.加大投入,扩大保险覆盖面。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投入仅占财政收入的3%~4%,投入养老保障的资金更微乎其微。目前,瑞典的养老保障支出占gdp的38%左右,而我国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甚至未承担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的兜底责任。国家财政不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养老保障改革永远是一句空话。在“十二五”计划中,国家应加大养老保障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5.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隐形债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各国主要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改变养老金给付比例、变现国有资产、发放认可债券、提高财政拨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等措施弥补隐形债务。建议我国采取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特种国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当然更重要的还是通过提升我国经济实力、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人均收入增长),从根本上解决隐形债务问题。制定实施相关监督保障法,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国多采取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模式,通过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立法,规范各类社保事务,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提出新的法律制度调整。我国特别缺乏综合或专门性立法,使得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够规范,建议尽快建立养老保险法,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并明确主体权利和义务,规定政府监管手段、方式和目标。同时,配合出台相关基金运营法,详细规定机构职责、入行资格、监管措施、投资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政府兜底责任等方面,为降低养老投资运行风险提供法律依据。篇三:国外养老金形式发展趋势及启示

国外养老金形式发展趋势及启示 2006-7-6 15:20 社会保障制度·蒋岳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变化。各国改革的趋势是为个人建立可投资的养老金储蓄账户,使得个人养老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始终与资本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未来养老金将朝着有形化,资产化的方向发展,大大增加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包由度和控制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又使得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储蓄账户和退出本国的养老金计划而参加别国养老金计划成为可能。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和低出生率以及人类自身寿命的增长和退休年龄的提早等人口结构变化,再加上现收现付制缺乏养老资金的增值渠道,直接导致在现收现付制下巨额养老金难以支付的结果,迫使各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民众思想观念的改变,西方政治界、经济界的学者和政府首脑的认同,特别是拉美各国代表和英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世界银行多次的权威推荐以及基金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如养老金财产化和自愿选择的一些优点,增加了养老保险向基金制改革的可能性。将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对于民众、西方政治家和国家首脑几年前还不敢想象的事,如今却得到了越来越多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界的支持,各种改革方案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探讨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我们把握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养老基金管理发展趋势 1.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养老保险制度按受益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受益制,另一种是规定缴费制。规定受益制(defined benefit)是指,养老金项目的主办者做出承诺,按照特定公式决定参加者的养老金的受益,只要参加者按规定缴费和缴足一定的年限,参加者就可以得到一笔年金(annuity),或进行一次性 (lump—sum)支付的制度。它通常是现收现付制支付养老金的形式。规定缴费制(defined contribulion)是指,养老金项目主办者,为每个参加者设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参加者可以在主办者规定的限额比例内向基金账户缴费,在参加者退休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按照其账户的资金情况向其发放养老金的制度。它通常是基金制支付兑现养老金的形式,而且个人账户多余的资金可作为财产,继承给相应的受益人。

目前的趋势是逐步取消规定受益制,采用规定缴费制,这样可以为每个职工建立可投资的个人养老基金储蓄账户,将养老基金直接推向资本市场。个人在工作期间的缴费以及养老金投资到资本市场后的回报都可以记录在账户上,到工人退休时,根据其账户上的资金账面情况,安排受益形式。

智利政府早在1981年就开始实施基金制,打开了通往基金制的大门。通过准确定义原有养老制度下的养老金的价格,使个人拥有相应份额的资产,为每个职工建立可投资的个人养老基金储蓄账户,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机构,专项管理经营该基金,提供投资方案和渠道,鼓励和刺激投资,使得养老金成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不是相反阻碍经济的增长;并且提高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自由度等措施,建立了基于可投资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私有制。由于智利的养老金改革较为成功,在最近几年里,相继有7个拉美国家,如秘鲁(1993)、哥伦比亚(1994)、阿根廷(1994)、乌拉圭(1996)、玻利维亚(1997)、墨西哥(1997)和萨尔瓦多殿(1996)等国家,也不同程度地仿效智利政府的做法。1999年3月,波兰成了第一个东欧的国家,率先采用了智利的养老金制度的做法。

英国政府1978年在建立第二个层次(其第一个层次是统一比例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与收入关联的养老金计划serps(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时,同时也制定了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条款。如果职工退出serps而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税率的优惠,按优惠的税率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养老金计划。这个优惠的税率比例目前是工资的4.6%,比serps的税率低很多,它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按现有资本市场的平均年投资回报率4.25%,使得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到退休时购买退休年金的收益与serps的受益相当。这样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职工的以前的缴付就不归还了,政府就没有义务支付这些职工在旧体制下的养老金债务了。英国政府的这种养老保险转制的安排最大的优点就是使得政府的转移支付达到较小的程度。

也有些国家如瑞典、意大利、拉脱维亚等国则采用了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波兰在采用了部分拉美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时,在解决转移费用问题时,也采用了名义账户的转型方法。

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的基本特点是:

(1)将原有现收现付制中的规定受益改为规定缴费,但整个养老保险体制仍然按现收现付制运行。这些做法的优点在于使得政府不再承诺养老金的受益,养老金的受益依赖于缴费的情况,使得受益与此前的贡献更为接近。

(2)账户上可以明确记录个人所缴费的情况,以及基金投资后的回报,但由于整个养老保险体制仍然按现收现付制运行,所有的资金或大部分资余已经支付给退休的人员,其账户上的资金是虚的,故称为名义帐户。

(3)名义账户的设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不产生转移费用,而使得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者继续得到支付。

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刺激作用和劳动贡献差别。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也是为进一步向基金制改革打下基础。但我国还没有寻找到一条很好的解决转移费用问题的方法,许多账户上虽然有缴费的记录,但这些基金已经用于支付退休一代的养老金了,所以,这个账户也具有名义账户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属于此种模式。智利和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为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参照的范本。有些采用参加新制度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还需向旧的体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归还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的旧体制下的权益,据此来减轻部分转移费用的支付压力。 2.养老基金管理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养老基金推向资本市场,同时又能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各国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智利在建制之初,就专门由养老金管理纪经人afps(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de pensiones)专项经营的私人公司管理(afps用英语表述是pension fund administretors),可以进行如证券,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afps和其经营管理的基金是完全分开独立的实体,所以如果afps破产,也不影响养老基金。作为服务的代价,也是afps的惟一收入来源,afps收取客户每月固定的0至2.11美元固定佣金以及按工资的百分比计算的可变佣金,目前 afps收取的佣金在2.49%~2.95%不等。其中可变佣金包括afps从中提取出来为工人代交的寿险和伤残险在内。为确保养老基金的增值保证,afps必须为客户提供不低于一定数额的回报率。@ 英国和美国的养老基金可直接由成千上万的各类私人投资公司经营。这类公司与其经营管理的基金也是完全分开独立的实体,作为服务的代价,投资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三、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

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变化。 1.养老金有形化和资产化

在现收现付制下,职工的死亡就意味着本人享用养老金的结束,而基金制为个人建立了可投资的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使得养老金的形式有形化和财产化,增加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自由度和控制权,并且可作为财产继承给有关受益人。 2.养老金发放方式的变化

工人退休时的养老金类型可能的支付方式有下列三种形式: 1)生命年金

工人用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上的资金购买保险公司的年金,再由保险公司提供其生命年金。

2)计划提取

第二个选择是按计划从账户上提取金额。如果个人在死之前账户上还有钱,则剩余的钱可作为其财产,按法律分配给受益人。 3)计划提取与年金结合

这实际上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的组合。

这种养老金发放的形式使得个人养老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始终与资本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3.提前退休将成时尚

在智利如果职工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相应的年金,或个人的账户上有相当于最近十年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的50%和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退休金的110%,就可以选择提前退休。表格一是1982-1997年年底新制度下支付的养老金人数,选择早退休的人数已经逐年增加,职工在选择继续工作还是退休后从事自己的爱好有了很多的自由。同样,职工如果满龄后继续工作,也有同样的自由。

有些人想工作一辈子,而有些人都迫不急待不要工作而想从事自己想要做的事业和爱好,像写作或垂钓等,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这种个人的爱好可由个人自主决定而如愿以尝。 4.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

国际进一步开放的投资规则和政策,使得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成为可能,使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客户选择他们所喜欢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养老基金账户由职工本人自己管理,则可以免交佣金,减少管理成本,增加投资回报。自己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如在工作期间,将账户的资金投资到较高风险的基金,当自己临近退休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耐心会减少再改变投资方式,将资金投资到低风险基金,以安度晚年。 5.参加别国的养老金计划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养老基金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必将进一步增强,国际资本市场成了各国养老金联系的纽带。一国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一个可能的趋势是接受另一国的职工参加本国的养老金计划而另一国也会由于本国的职工放弃政府的最低保障而同意其参加别国的养老金计划。更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你会发现国家的养老保险计划和商业人寿保险如此接近,以至于你很难区分。参加别国的养老保险计划也就意味着购买别国的养老保险;而别国的养老保险的最终支付形式可能就是商业保险的年金,也即购买了别国的商业保险。

四、启 示

国际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养老基金管理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带来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启示之一,商业保险对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着不同作用。

在现收现付制下,隔代间转移财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想尽量少交养老金,而在退休时又想尽量多得到养老金,养老基金增值的可能小。一个直接的结果是,职工如果有钱则更愿意将钱投资于商业人寿保险。然而在没有社会保障作为基础时,商业保险的繁荣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如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进一步导致两极分化,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种情况对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一样。

在基金制下,为个人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把养老保险基金推向资本市场,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增值,使得养老保险有了商业保险的投资功能,投资商业保险与参加社会保险体现了相近的投资价值。由于基金制提供客户政府的最低保障,使得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又多了一层保护伞。一个直接的结果是,鼓励了而不是强迫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启示之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仅局限在购买国债,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建设缺乏资金,资本市场需要资金,然而养老基金又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于是挤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和个人拖欠养老保险金等违犯法规的事件较为普遍。

按照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统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有:1)出借养老保险基金;2)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商;3)用养老保险基金购建固定资产;4)未专户存储,用养老保险基金搞定期存款等。也许这些违规的社会保险机构本意不坏,目的是为了养老基金的增值更快。所以,新的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应该顺从满足养老基金增值的要求,顺从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形成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互动,确保养老基金的有效增值。

另外,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覆盖率很低,仅仅局限在企事业职工还远远不够,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都游离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体制之外,没有参加到社会保障体制中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和鼓励全社会各阶层加入到保障体系中来,大幅度提高覆盖率。再者,我国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悬殊,国内的一个抽样调查推算,不足百分之五的富人,占有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将近一半(超过6万亿)。如果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前,还没有建立起畅通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会直接挑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些现在还不在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内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如果有钱将直接购买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以防老、养老、安度晚年。而其他在社会保障制度内的职工也只会应付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而将多余的资金投资到商业保险公司,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直接的负面作用。另外商业保险的繁荣会进一步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等许多社会问题,那些现在还不

在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内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如果没有钱购买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将面临更贫困的局面。

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各阶层社会保障制度,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形成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互动,确保养老基金的有效增值,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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