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

2022-05-14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正在成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战略支点之一。长足发展的30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并把农业和能源建设列为发展重点。

第一篇:可再生能源开发论文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研究综述

摘要:发展可再生能源利在当代,意在长远。在新农村建设中因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沼气、风力、太阳能、地热、作物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不仅能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率、满足农民对优质燃料的需求、提高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显著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而且还可以减缓我国能源紧张局面,减轻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的压力,促进城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 可再生能源 开发意义 作用

要解决我国当前能源潜在危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善能源结构,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用清洁的能源逐步替代高含碳量的煤矿燃料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实现能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好选择。

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连续再生、永续利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应用最广泛、历史最悠久的可再生能源是生物质能。国际上将可再生能源划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固体废弃物(沼气、秸秆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生物质密致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地热能、海洋能等。本文中的可再生能源均指的是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能源,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可以循环使用、资源分布广泛、储量巨大、种类多、开发利用可就近、分散等特点。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影响,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能量密度低,因此它需求较高的开发利用技术。

2.农村应重点发展沼气

2.1沼气是适合农村资源环境的清洁环保能源

沼气是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经微生物的发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种可燃性气体,其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沼气是一种可再生无污染的能源,只要有太阳和生物的存在,就能不断的周而复始地来制取沼气。制取沼气不会产生污染,相反,传染疾病的病源——人畜粪便以及城镇有机废物,经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沉淀作用,能杀灭病菌和寄生虫卵,有效防止疾病传染。沼气原料来源广泛,可以就地取材,人畜粪便、作物秸秆、植物的枯枝落叶、淤泥垃圾、含有机物的工业废渣、废水等均可作为制取沼气的发酵原料,不需要特殊的生产条件,池温稳定在10℃以上就可产气。我县年平均气温较高,只要注意沼气池的越冬管理,一年四季均可产气。

2.2沼气工程可为生态农业、农村环境建设做贡献

沼气不仅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燃料,而且所产生的沼液、沼渣也有非常广泛的用途。沼气余渣的肥效是普通农家肥的三倍多,可有效地促进作物增产,提高产品质量;沼液可以用来施肥、养殖鱼虾、浸种。通过走“猪—沼—果”、“猪—沼—菜”等种养殖业生物链模式,可改善土壤长期使用化肥出现的板结情况,有机肥成分明显提高,农村水体污染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使农产品品质得以提升,可见沼气不仅能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而且将农户的生产、生活、种植、养殖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资源的再生增值和多级利用,改善农村环境,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带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3沼气是技术发展成熟的可靠能源

经过20 多年的摸索,农村沼气技术已经发展成熟。统一采用“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模式,全县各乡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做到建一口用一口,切实为改善农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发挥实效。2.4沼气开发利用的效益体现目前我县每年产生数以万t的粪便,绝大部分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建设沼气工程,可以化废为宝,生产大量的优质燃气,代替燃烧秸秆,可大大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户建一口8m3的户用沼气池,可年产沼气600m3,可基本满足一家4-5人的生活用能需求,节约燃料和电费2000 元左右。

3.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1农村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剧了环境污染

由于农村能源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目前,大部分乡村的能源消耗还是以煤炭、薪柴、秸秆为主,存在较为严重的能源浪费现象,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 生产上因用能增加,加重对环境的危害; 一些地区,因过度放牧导致森林和植被破坏; 农村小煤矿的开采更是加重了环境污染; 生产用能增加了煤炭的消费,加大了二氧化碳排放; 生活用能因消费生物质能源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从而造成区域性的大气污染; 此外,一些地方过度消耗薪柴也使植被遭受破坏,加大“温室效应”;大量使用秸秆和畜禽粪等作燃料会使秸秆还田减少,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肥力下降,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恶化。一些以消费商品能源( 煤、电、燃气) 为主的农村地区,虽然减少了秸秆和薪柴等的消费,但是却出现了在田头堆放与焚烧秸秆的现象,同样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3.2合理开发农村能源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2.1有利于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

成果农村能源是低碳能源,合理开发利用,既优化了能源结构,又提高了能源效率; 既得到了能源又保护了环境。开发利用农村沼气将有机废弃物变废为宝,为农村提供优质生活能源。一个户用沼气池所生产的沼气,每年平均可替代薪柴和秸秆1.5t 左右,相当于 0.23hm2林地的年生物蓄积量,同时还可减少 2t CO2的排放。全国 4000 万户沼气池,约相当于保护了933.33万 hm2林地,减少8000 万 tCO2的排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利用废弃的秸秆资源,通过热解气化技术使其转化为优质能源供农户使用,实现农村炊事燃气管道化,减少了秸秆焚烧,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开发微水电,能有效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特别在大电网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发挥的作用更大。福安市一个叫坑源的小山村,蓄水建了一个微水电站,以此发电供应全村路灯和广播用电,昔日寂静的小山村,如今热闹又明亮。

3.2.2有利于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在农村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 建沼气池带动改圈、改厕、改厨) 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形成了“畜禽—沼—果( 茶、菜、鱼) ”的生态农业模式,猪进圈,粪入池,沼气到户,沼肥下地,厨房无炊烟,厕所无臭气,农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大为好转。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有效利用,能减轻农村面源污染,阻断疫病传染源,实现养殖场畜禽粪污的“内循环,零排放”。同时,通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等,短期内即可低成本地改变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改善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2.3有利于改善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当前,我国化肥年施用量4000 多万 t,单位面积施用量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农药施用量近 130万t,不同程度地遭受农药污染的农田面积达到 906.67 万 hm2。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沼液、沼渣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富含氮、磷、钾和有机质等,能改善微生态环境,促进土壤结构改良,通过施用沼肥,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节省农业生产成本。一个 8m3的沼气池,年产沼肥 10-15t,可满足0.13-0.2hm2无公害瓜菜的用肥需要,可减少20% 以上的农药和化肥施用量。沼液喷洒作物叶面,灭菌杀虫,秧苗肥壮,粮食增产 15%-20%,蔬菜增产 30%-40%。按沼气户年均增收节支 1450 元计算,全国年可增收节支 580 亿元。

3.2.4有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农村能源能有效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如目前推广的"猪—沼—果( 菜、茶、鱼) "生态农业模式,就是把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转换成沼气和有机肥料,既解决了农村燃料问题,又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粪便利用方式和过量施用农药及化肥的农业增长方式,有效地节约水、肥、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是发展循环经济、显著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

4.农村能源合理利用途径和措施

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必须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指导思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增长,农村能源消费量也随之增加,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合理利用和保护能源资源,不仅关系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建设,一定要以服务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基本出发点,把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束起来,与农民致富和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首先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薪炭林,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灶,稳步发展沼气,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水电和小煤窑,搞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开发利用的试点示范。调整农村能源区域布局,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能源建设道路。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充分开发与综合利用当地的能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能源,节约使用商品能源,建立起相互协调的能源供应体系,增加农村地区能源的有效供给。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技术,提高优质能源的比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农村能源商品进程,有效利用商品能源。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抓好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制定农村能源政策,完善农村能源法律、法规。包括农村能源开发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薪炭林政策,农村开发能源技术政策,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和资金投入政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

5.推进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立足长远,多策并举

5.1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农村新能源的推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推广、接受、再推广过程,才能够使广大农民认识和接受新能源。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新能源的发展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不能因此产生消极和怀疑情绪。

5.2当前农村新能源推广

当前阶段农村新能源推广应首先着力于这些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农民群体。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就成为农村新能源长远发展的基础。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可以使其更加注重能源使用质量,从而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意愿。

5.3农村新能源利用要尽量采用劳动力节约型技术

目前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比较高,如果农村新能源利用所耗费的劳动力数量比较大、劳动强度也较高,就会抑制那些最具有利用新能源能力和意愿的农民进入农村新能源领域。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农村新能源利用技术也应根据农村的这一发展趋势来进行技术推广。

5.4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

农村新能源不仅技术含量较高,还需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这对许多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来说,无形中就存在一个门槛,使得许多农民对新能源望而却步。因此,通过对广大农民进行农村新能源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可以提高农民利用新能源的自觉性。4.5加强农村新能源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农村能源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开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都没有形成自己的发展体系。乡级农村服务网点少之又少,一般以提供沼气技术的咨询和服务为主,服务范围窄,工作力度小。要发展农村新能源,必须加强农村新能源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新能源利用要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正在进行以“归村并点”为主要方式的村庄整治,村庄整治不仅可以为农村新能源的规模化利用提供条件,还可以通过新能源管网建设与村庄整治相结合,降低发展农村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吸引更多的农民利用新能源。

5.5全新看待生物能源的开发

把发展生物质能源作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一个尝试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农村、农民之间形成更紧密的经济联合体。这不仅能有效解决生物质能资源分散性、易变质性与大工业生产集中性、连续性的矛盾,还能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要优先考虑农村能源的需求,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实施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惠民工程,从农民需求入手,以提高传统生物质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农林剩余物能源利用为重点,着力加快省柴节煤炉灶的升级换代,大力普及沼气使用,积极开发秸秆气化、秸秆致密成型等小规模、分散性、直接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加农村地区能源供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利于农民增收节支,实现生活富裕的目标;还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有助于在农村推广现代科技,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人类生存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国栋.西北地区发展应借力可再生能源[J].电网与水力发电进展,2008,24(2).

[2]关海禄.水电———潜力巨大的绿色能源[J].广西电业,2005,69(12).

[3]崔桂香.对农村水电地位和作用的认识[J].中国水利,2005(1).

[4]宋文华,唐 亚.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农村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J].可再生能源,2005(2).

作者:张建勤

第二篇:可再生能源三十年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正在成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战略支点之一。

长足发展的30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并把农业和能源建设列为发展重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到了相应的重视,除水电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蓬勃发展外,自1978年开始,风电、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等技术应用和产业也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发展,小水电、太阳能热水器、小风电等一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十五”和“十一五”期间,我国进入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时期,水电建设大中小并举,开发建设速度显著加快;通过采取特许权招标等措施,积极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以送电到乡和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为契机,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小型风电,推动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围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通过市场推动,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为先导,积极推动了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利用。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6年以来,各类可再生能源增长迅速。水力发电年新增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4亿千瓦,尤其是小水电发展居世界前列,达到了5500万千瓦;风力发电2007年当年装机突破340万千瓦,2008年估计当年新增装机容量将突破500万千瓦。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均将提前实现:太阳能光伏发电电池产量超过1000兆瓦,超过日本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一生产大国;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产量和累计使用量分别达到了1500万平方米和1.3亿平方米,一直稳居世界第一;截至2007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2623万户,年新增400万户以上;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已由2000年的855处发展到2007年底的8576处;全国年沼气产量达1044亿立方米。

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企业上市开始成为企业成功融资的标志,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企业开始纷纷上市。民营资本和风险投资的介入,也给可再生能源制造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装备制造业,特别是风电和太阳能制造业发展迅速。同时吸引了国外大型装备制造集团的介入,我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开始形成,并且在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在该法的推动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2005年底召开的“北京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2006年在纽约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八国集团首脑会议等国际高层会议,都高度评价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小水电:农村建设中发光

改革开放以来,小水电在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不单单是解决农村能源问题的一种技术和手段,而是形成了一个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并重的新小水电行业,成为了中国农村精神、物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支柱。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政策与技术结合在一起,我国的一些山区农村建起了不少小水电站,并逐步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农村电力市场,电力已经成为现代农村社会一项无处不在的基本服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并把农业和能源建设列为发展重点,中国小水电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中国丰富的小水电资源,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电气化农村。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先后三批农村水电电气化试点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数量,至2000年已建成了653个。

同时,在大电网供电地区也开始了电气化县建设。在它的带动下,到2000年底,全国共建成小水电装机248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800亿千瓦时,全国有近800个县主要由小水电供电,农村电力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并要求进一步改革开放,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据最新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8934座,总装机5386万千瓦,约为改革开放前的12.5倍。这一装机规模相当于两个半三峡工程,并超过了世界各国小水电装机的总和,占了2007全国水电总装机的37.1%。小水电的发展不但保证了乡镇工业和农村家庭用电的持续增长,并使得小水电供电区内乡、村、户的通电率从改革开放前1977年的83.7%、53.6%和不到50%,达到了2007年的约99.9%、99.8%和99.3%,基本上解决了全国农村约3亿人口的用电问题。

但我国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应在鼓励发展小水电的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约束,突出小水电服务农村和富裕农村的特点,真正使小水电的发展造福当地。其次,电网企业要落实国家政策,给于小水电公平合理的待遇,获得与大水电和火电公平发展的机会。同时建议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并加大扶持力度,尤其是在以小水电代柴地区的扶持力度,应充分体现小水电服务农村、富裕农村的宗旨。

风电:三阶段发展大有潜力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随着世界风电的渐成气候,我国各地也纷纷自行研制或者引进国外风电机组,建设示范风电场,进行试验研究,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在这个探索阶段中,各项工作主要处于试验研究范畴,距离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尚有很大距离。但是,起步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国风电事业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初步基础。

1989年到2004年,是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积累阶段。这15年间,我国风电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既艰难又辉煌的发展历程。在政策、技术等方面,我们经历了学习引进国外经验、结合实际积极消化吸收、创造性地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各类决策举措的过程。积累阶段为中国风电的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良好的条件。

以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为标志,中国风电产业发展进入了爆发阶段。这既是应对全球能源与环境新形势的历史要求,反映了国家和全社会对发

展可再生能源事业的重视与认同;也拉动了产业发展,是行业长期积累能量的合理释放。

我国风电发展历程中,政府政策扶持是风电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早在1994年,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制定下发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为解决当时普遍存在的风电上网难、确定电价的困扰及推动风电发展等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后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成为风电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充分吸收了汽车工业和通讯产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坚持以我为主、国产为主的方针。

世界各国普遍看好我国的风电市场,认为中国有希望在2015年以后超过德国和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风电装机国家和最大的风电设备供应国。全球风能理事会还预计,2020年,中国风电装机有可能达到1.5亿千瓦。总之,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电力需求充足,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风电市场之一。

农村能源建设:显著改善生活条件

截至2007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2623万户,在2000年848万户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半还多。沼气技术已从单纯的能源利用发展成废弃物处理和生物质多层次综合利用,并广泛地同养殖业、种植业相结合,成为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沼气工程的零部件已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已比较完善。

到2007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3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50万千瓦,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约80万千瓦。在引进国外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经过消化吸收,现已基本具备制造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的能力。

我国已开始在交通燃料中使用燃料乙醇。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为102万吨;以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初步具备商业化发展条件。第二代生物液体燃料技术也在研发之中,可望在2020年前后发挥重要作用。

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省柴节能灶炕、太阳能利用、小风电、微水电等农村小型能源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深受农民欢迎。这些小型能源设施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日常生活用能和边远地区无电农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显著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在农村能源建设中,我们也总结出了很多突出经验。政策和法规是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经过深入调研,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和有关部门就出台了一系列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和法规。此后,我国还相继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退耕还林条例》、《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都为进一步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目前还建立起了由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组成的管理和推广体系。同时,国家在农村能源和生物质能源国际合作方面大力推进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积极拓展双边和多边技术合作领域,相继与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银行(WB)等各类机构开展农村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方面的合作。在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了我国农村能源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

但整体来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能源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等主要问题。

太阳能利用:不同的道路走向成功

我国的太阳能利用取得重要成就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太阳能热利用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两个方面。

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目前最广泛应用的技术是太阳能热水器,主要用于提供生活洗浴热水,为提高中小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7年,我国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运行保有量约1300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超过1500万平方米,使用量和年产量均占世界总量的一半以上。太阳能热水器已基本实现了商业化,形成原材料加工、产品开发制造、工程设计和营销服务的产业体系,同时还带动了玻璃、金属、保温材料和真空设备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成为一个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的新兴产业。这其中,尤其是我国自主创新的真空管热管技术,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催生了中国风电产业和市场快速增长,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光伏发电产业的蓬勃发展。2005年底,中国光伏发电电池总产量不足IOOMW,而到2007年,中国太阳电池产量1088MWp,已超过日本(920MWp)和欧洲(1062.8MWp),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电池生产国。

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我国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和产业发展走出了自己的发展道路。通过“产、学、研”结合,自主开发生产用的关键设备,在我国已形成了完整的配套的产业链,走出了我国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自己的道路,建立了我国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和产业领先地位。

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则走了一条与太阳能热利用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国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内市场狭小、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下,走出了一条利用国外技术、国外市场和国外资金迅速发展壮大的道路,这方面的成功与发展也得益于我国投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改革。

除上述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外,还有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资源潜力和广泛的利用前景。

我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受到两个明显的条件限制:一是资源条件,二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其开发利用,目前主要限于城市及周边地区,如北京、天津、西安、昆明等大中城市,主要是中低温利用。在我国北方地区,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主要用于供暖和农业温室等。海洋能资源虽然丰富,但除了在80年代建成了浙江江夏潮汐电站之后,由于技术问题和开采成本问题,发展基本停滞,近期没有太大突破。

作者:李俊峰 童建栋 于午铭 王斯成 殷志强 王仲颖

第三篇: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路径

摘要:可再生能源从技术研发到技术创新,从财政支持到商业化运作,需要实现产业组织的铸造、公平竞争及市场环境的形成。围绕财政支持进行制度构建的《可再生能源法》所能带来的制度激励是有限的。设计国家创新体系、产业投资结构、产权结构、竞争结构、治理结构与拆除垄断壁垒,特别是培养多元投资权利主体能力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更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全面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转型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性路径依赖。从《可再生能源法》到《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能源法》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法律制度设计

21世纪初作为清洁能源主角的可再生能源成为化石能源替代、气候变化应对、可持续能源供给与利用的希望。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认为:“可再生能源为发展社会和经济、获取能源,保障能源供应、减缓气候变化,以及为减少对环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提供了机遇。提供获取现代能源服务的途径将支持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①联合国(UN)则直接将可再生能源定位在“全球努力实现范式转移以发展绿色经济、消除贫穷和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②。然而,可再生能源发展一直面临着成本制约、技术制约、环境污染等多重难题并承受着种种责难,以至于依赖政府及其财政襁褓竟然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各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因此主要是围绕政府财政支持进行制度构建。从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来看,政府其实难负独立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盛名,可再生能源单靠政府也无法发展。笔者以为,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自我成长。产业化与市场化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支持只是其发展的制度环境。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只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要求,法律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未来必须作出新的制度设计。本文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路径进行讨论,以期為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重构提供一种思路。

一、从政府启动到市场驱动可再生能源如果是一种产业或事业就不应当由政府包办,而应当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牟利性活动,尽管可再生能源发展客观上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而根本无法与传统化石能源竞争。在气候政治的压力下,可再生能源发展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基本选项。无论是实现气候政治,还是树立政府形象,政府都必须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所作为。这决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各国一开始就是由政府启动的。然而,政府毕竟是外部力量,产业启动也只是创造市场条件而不是产业本身,产业组织的铸造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特别是多元投资权利主体能力的培养才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

(一)政府吹响发展的集结号

起始于应对能源危机、寻求石油替代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其前景并不被看好。无论是积淀较低的研发水平,还是较高的开发与运作成本,都使可再生能源无法与传统能源竞争——可再生能源发展无市场规模、无消费量、无政治基础,更毋庸说社会心理与文化支撑。然而40年过去了③,可再生能源已经从构想成为实体经济。可再生能源技术飞速发展、趋于成熟,并得到了相当规模的推广和利用。到2010年为止,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68.6百万吨油当

收稿日期:2012—08—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研究》(06BFX038)、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济法学》(S30902)、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肖国兴,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能源法专家,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264005)。

量(Mtoe),水力发电达到775.6百万吨油当量。④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也成绩斐然:“十一五”规划末水电总装机达到2.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风电装机规模达4000万千瓦,跃居世界第二位;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80万千瓦,光伏产能达800万千瓦,占全球光伏产能的50%以上。⑤可再生能源已经显示出巨大潜力,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已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⑥同时,政府支持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决定性条件。经济理论表明,任何产业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作为新兴产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是如此。包括生物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性、多元性、地域性、间歇性、能源密度低、转换环节多、不能规模储存与不确定性特征,这决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受累于太多的沉淀成本。另外,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又使可再生能源不仅持续面临着研究开发及其创新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⑦发展,还面临着融资难、前景不确定等众多成长难题。这些成长难题使可再生能源不仅与已经形成规模经济的化石能源格格不入,其与一般持续性创新的成长经济型产业也格格不入。“成长经济是一种内部经济,如果一个企业向某些方向进行扩张有利可图,那么它就能获得成长经济。”⑧可再生能源从一开始就不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然而政府在推进可再生能源过程中必须让投资者有利可图,否则可再生能源根本无法发展。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理所当然地担纲起可再生能源成长经济的重任。无论是研发资金的筹集,还是竞争市场劣势的填平,政府财政都起决定性作用。必须承认的是,政府已在追逐能源安全中推进替代政策,在气候政治中推进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使可再生能源有了成长经济的机遇。

(二)行政短板——市场发育之痛

从成长经济与经济增长阶段来看,在世界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尚处在技术成熟度和商业推广的初期阶段或利基市场(niche markets)”⑨,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居世界前10位的国家都是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⑩。反思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过程,一个明显特征是:与其他成长经济产业不同,政府主导、组织或直接垫付成本是可再生能源产业起飞的条件,产业可图的利益来自政府财政支持、规划指标牵引而不是产权诱致投资、市场价格牵引,这就使得可再生能源产业远离产业组织和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其在政府行政框架内寻求利益而畸形起飞。政府财政支持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唯一激励,以至于政府财政投入有多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就有多少空间。UN认为可再生能源能否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对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和技术的成本竞争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IEA甚至预期,随着可再生能源对全球能源结构贡献的增长,政府支持的规模定会加大,各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生物燃料研发的财政支持受政府补贴的支撑,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在发电中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3%增加到2035年的15%,补贴会增加几乎5倍,达到1800亿美元。然而,依赖政府财政发展的产业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制约。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的多少经常受制于权力博弈和政府的战略选择。在政治较多受化石能源影响的国家,政府投入通常会较多承诺、较少行动。美国核能研究院的一项研究表明,1950—2006年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电核能与可生产能源的补贴分别为3350亿、1000亿、940亿、800亿、650亿、520亿美元。即使除去时间因素,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也不算多。2010年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政府投资也低于30年前的水平。靠政府投入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是政策性市场而非趋利性市场,投资者有政策激励却没有或少有投资动机。政府支持还容易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害。政府财政有限,往往支持较为成熟的企业如风能、太阳能企业等,在支持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是风险。受政府支持的影响,可再生能源投资普遍存在非连续性和非持续性,特别是“政府财政支持通常会整体上给经济增加成本”。另外,政府通过“监管”强制其他产权主体承受负担。无论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强制上网、费用分摊,还是配额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产权主体附加了内部性成本,以此为政府政治或政策买单、为社会买单。有义务承受政府成本的主体有两类,即电网企业(在电网企业是公共事业自然垄断者的情况下)、国有用户或消费者,但其他主体包括非国有用户或消费者无此义务。实际上,市场本身是互利互惠的。可再生能源要成为成长经济或从起飞到成熟,绝对不能依赖政府行政垄断——行政垄断造成的破坏会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制造更多麻烦。在政府放松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受到的掣肘并不少见。

(三)政府单挑转向市场匹配

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兴产业,无论是其发展必须与能源效率提高相衔接,还是进一步释放其巨大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其发展都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法则——既受成本与价格约束,又受优胜劣汰法则规范。必须承认,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从寻求应对能源危机的替代能源到发展实现气候政治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起飞,其40年的生命历程已经不短,却尚未遵循罗斯托的逻辑。实事求是地说,这是借政府支持发展的40年。这期间可再生能源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有了“政治、社会和制度结构存在”,却没有形成生产性投资市场,更毋庸说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实际上还受制于技术研发与技术创新可能进一步带来的较低成本以及较低的用户与消费者承受力。正如蒂坦伯格所言:“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程度主要取决于它们的相对成本和消费者接受度。”在制度设计上,可再生能源市场化的制度路径必须将能源供应的外部成本货币化,提高相对竞争力。在完善政府支持制度的同时,更要将可再生能源产业组织建设、竞争能力培养与加强放在未来制度建设中。中国将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的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能源市场应用作为“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行动”,恐怕正是在反思可再生能源发展缺陷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只是实现这些制度设计与安排可能是渐进的。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展从一开始就有市场机制的考量,如上网电价、定额或组合标准、优先上网权等的普遍采用,以及目前的节能指标交易、碳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与碳排放指标交易。只是这些市场机制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缺陷,如成长经济的价值体现、投资者进入、产业组织与竞争等都没有制度安排。这就需要政府作出应有的抉择。如IEA所期待的:“家庭和企业主要负责所需的投资,但政府是改变能源投资结构的关键。”

(四)产业组织效率重构政府

政府实现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从财政投入到产业化与市场化建构的契机是:政府必须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成长经济,特别是作为产业组织。这是因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起飞的基本标志是产业组织的形成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追逐产业组织效率即产权效率是政府政治的重要选项。实际上,产权交易成本即社会交易成本的高低才是评价政府效率的尺度。政府是规则的实际制定和运行者,其当然要对产权效率负责。一旦行政效率与产权效率分离,对行政权力及其利益的角逐就会成为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首选。当产权效率成为行政效率时,产权交易成本的大小可能会成为行政绩效考核的依据。对产权效率负责的政府当然是大部制政府及与其匹配的监管机构。

二、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

如果“激励(incentive)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起诱导或驱动作用的力量,引导人们按照特定的方式调整自己的行为”,则政府财政与市场产权都可能是激励原因,因而都会改变投资者的行为曲线。然而,这两种激励却是不同质、甚或方向相反的激励。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两种激励都是必要的,不过产权激励可能是更长远、符合投资者偏好的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40年来,产业发展依然停留在“利基市场”,恐怕缺失的正是产权激励。

(一)财政激励产业的有限性

补贴、税收、政府贷款、政府采购等财政激励措施对产业或投资者的刺激作用明显,能激励工作态度的改变,促成资本投向的集中,还能降低风险,带来较大的财产增量,因而都能给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机会。风能、太阳能发展大多受益于政府激励。与市场产权激励经过竞争风险博弈不同,财政激励的风险为零,因而可能成为产业与企业的首选。然而,财政激励并不一定能公平供给与获取。作为公共物品的财政激励供给通常是由政治决定的。如同企业有利润最大化的激励,政府有预算最大化的激励,于是公共市场上的供与求就可能发生“特殊利益群体与政治交换”。财政激励经常取决于政治选择,而不是根据效率或效果最优作出。财政激励常常为政府设租、寻租带来机会,有时会妨碍能源市场发育特别是产权成长,还会导致公权力腐败,造成财政资产的浪费。财政激励的作用有限,能带来短暂、有限的利益冲动,但无法形成长效利益机制。美国风能和太阳能在高油价、高补贴的年代迅速繁荣而在高油价消失、补贴不再时崩溃,就是例证。在欧洲已经衍生出靠吃政府财政生存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这些企业与政府的支持共进退。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投入豢养着一批新的食利者权贵。政府激励并没有长性——一般在培育市场阶段出现,形成市场后退却。问题在于,政府激励容易形成产权依赖激励的惯性。如果“政府倾向依其财政利益而定”,则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也是有选择和有重点的,政府依其意愿进行选择时就有可能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正如有学者描述的:“政府补贴也以其变化无常而声名狼藉,就像它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经常发生的那样,它能让球滚动起来,也能因为突然消失而丢球。”“反复无常的政府最终可能会失去支持清洁能源的兴趣,或纳税人可能难以支付过高的价格,政府的支持因此可能会失败,最终影响到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成功的清洁能源产业已经不再完全依赖政府的支持”。

(二)产权激励产业的无限性

作为新兴产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只有成为有利可图的赢利性事业才能有所作为,这就需要建构与之匹配的产权交易制度。高技术、高投入、高政治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必须有确定的技术产权、投资产权和资源产权。产权的核心是保证努力与报酬成正比,这正成为以破坏性创新为特征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源。产权主体利益的实现无疑是可再生能源激励的核心,“创新首先必须确保他们能从创新的成果中获利”。如果说产权是技术创新绩效、市场竞争优势取得与资源价值实现的基本形态,产权激励就是投资激励与交易激励。从理论上讲,可再生能源产权既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潜力,又有扩大人与自然边际的技术,更有投資理性与制度指南,因而产权激励无疆无界,而且技术产权、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是相互促进的。正如诺思所言:“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得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然而,产权受制于社会和政治影响。“‘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必须使能源产业形成竞争性市场而不是财政市场。随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起飞,政府应当逐步把支持的重点放在推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制度建设上来,全面推进前述三类产权建设,保证产权及其交易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自由度。政府在严格财政激励的适用范围与投放条件的同时,要学会财政激励与产权激励的转换,只有这样才能培育能源产权并使其最终长成。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是能源发展转型的成熟标志。

(三)投资构成产业发展契机

可再生能源产业能否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可持续投资。投资是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使资本增值的资本运用活动。在产权得到保障并能实现效率时,投资就成为一种常态。可再生能源技术、资产、企业、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和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合约等都可以成为投资标的,并以此为基础建设产业结构。问题是要给投资者以可再生能源“潜力股”信心,同时要打破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壁垒,加快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与利用,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竞争,同时加强投资风险监管,实现市场效率。从政府投资及以政府为主的投资结构转向企业、家庭与个人为主的投资结构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是一个从政策市场转向产权市场的过程,同时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从起飞到成熟的过程。其中包含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商业化与市场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当然,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与创新程度特别是商业化与市场化程度的不同,投资方向会有不同,但投资量的增加肯定会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从研发、示范、创新到形成产业集群系统。

(四)多元产权合作博弈产业

从率先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的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研发水平提高、技术更新换代,还是实现规模经济或降低成本,竞争性发展都必须有巨额资本的产业积聚。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预期,2050年全球能源需求的45%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IEA则预计75%的电力将依赖可再生能源。筹措巨额投资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政府投资曾经引领可再生能源投资达到过新高,全球清洁能源的融资在2009年和2010年之间增长了30%,投资总额达到创纪录的2110亿美元,中国为创记录的489亿美元,高居各国榜首。然而,政府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政府2009—2010年对可再生能源财政实际投入25.30亿美元,占同期总投资的近1/20。随着各国经济状况的改变,可再生能源投资创记录的势头已经停滞。中国政府2011年对可再生能源财政实际投入增加到22亿美元,也依然无法彌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本缺口。可再生能源单靠政府投资非但不会成就产业,还会畸形发展。必须通过制度激励使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增强竞争,降低风险,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活力。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一样。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国际年”的目标,IEA呼吁:“需要多种来源、多种形式的更多资金来为所有人提供现代能源,解决方案要与项目每一类别的挑战、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私营企业投资最需要增长。”

三、从政策引领到产业成长

可再生能源在政府扶持下起步、发展到产业组织自我成长,都必须以市场组织与规则及其政府管理与监管为条件。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指导、融资支持、项目许可甚至是直接投资固然重要,但宽松而自由的投资环境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企业或产业的独立成长并达到规模与赢利恐怕更为重要。作为新兴产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必须将技术、投资、产业与市场融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从政策引领到相对价格牵引的转变,进而实现产业成长。

(一)技术研发转向技术创新

与传统能源的成熟技术与成熟市场相比,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市场不成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再到今天的利基市场成为其发展的全部缩影。必须承认的是,产业首先是一个经济或市场问题。然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却是其成就产业的根本前提。只有当研究开发与利用商业化并具有市场价值时,可再生能源才能发展成为产业。研究开发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起点,如光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个别国家甚至有了能与火电竞争的成本与价格,但光伏技术依然是光伏发电的瓶颈,用薄膜替代晶硅才能真正实现低成本,而薄膜功率的提高及由其决定的光伏低成本还要依赖于研究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光伏技术的研究开发是光伏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前提。研究开发需要巨额资金。现有研究开发的扩散与市场化同时成为研究开发的巨额资金来源,技术创新在研究开发中的地位因此被重新提出来。技术创新始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生命线。即使今天的利基市场也是由研究开发与利用已经成规模的能源市场转化来的,技术创新及其竞争力因而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内容。技术创新意味着经济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技术创新是研究开发的源泉,研究开发的目标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形态。同时,技术创新也是建构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当研究开发缺乏资本投入或不能将可再生能源转化为电力即财富时,研究开发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技术创新架起了研究开发与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制度的桥梁。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技术政策或标准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规范,政府财政激励牵引技术创新走向,但二者都不能替代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产权通过技术释放其偏好的状态,是经济的内生动力。当然,技术创新必须有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需要技术创新为前提。

(二)财政成本转向投资赢利

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财政支持就是财政预算支出,而预算支出就是公共成本。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前期,政府对其不计成本地支持与开拓是有意义的,甚至还有可能是有赢利的。世界自然基金会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按绿色能源技术在GDP中的比例,中国为1.4%,居世界第二位,收益为640亿美元。其中肯定有不少属于财政收入。但是,基于政策与政治考量的政府财政支持恐怕并不以获得收益为动因,成本及支出恐怕才是政府财政支持唯一需要计算的。如此,政府财政支持经常是被动的或者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兴产业发展,将资本运作与产权激励放在首位,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和社会其他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不仅减轻政府负担,还会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化与市场化注入新的活力。在投资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促成可再生能源发展何乐而不为!实际上,这正是政府苦心追求的结果。这就需要政府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同时,将培植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放在第一位,甚至放在政府支持的最终目标上。其实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回报不应当是财政收入,而应当是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培养,后者一旦起飞并成熟,所带来的其他绩效恐怕远比政府支持要大得多。无论是新兴产业的形成,还是应对气候变化任务的最终完成、最后税收的保障,哪一项都会超出目前政府支持的支出预算。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更需要考虑的是政治及其绩效,制度为缩小成本设计远没有为扩大激励设计之绩效更大。

(三)行政资源转向产业振兴

无论是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研发与利用水平以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增加市场机会,还是提升传统能源成本、给其他产权主体附加义务进而提升可再生能源竞争力,一切监管、财政支持、政府贷款等行政措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而言都有一定绩效,但都没有实质性绩效。原因不仅在于这一切行政措施都是外在的、变动的甚至是填鸭式的,还在于这些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发育甚至造成市场畸形成长。基于政府对产权效率负最终责任的考虑,政府更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的技术产权、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放在行政的首位,更应当注重产权培育、产业组织与竞争机制的形成。当可再生能源市场有了一定发展时,更是这样。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而言,内生的产权组织权利能力养成较之外部规制与调控更有意义。市场结构的形成是企业或投资者的事情,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成为主体。同时,政府应当在培养市场外部环境方面做足功课,为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拆除垄断壁垒,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四)利基市场转向主流市场

可再生能源市场较之成熟资本市场和传统能源市场,无论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还是投资者流动资金与市场成熟度等方面都表现出仅是典型的利基市场,即补充性市场。产权确定与交易,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培育,市场壁垒的打开,以及研究开发与利用、技术创新的实现,都将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的扩大、市场份额递增、贸易与消费数量的增长作出贡献。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如果都能积极努力,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变能源结构,实现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的承诺,就能从外部条件与内生动力角度使可再生能源市场尽快跨过从起飞到成熟的发展阶段,进而保证可再生能源市场从利基市场走向主流市场。按照UN与IPCC的说法,2020年与2050年将是可再生能源成为主流市场的标志性阶段。必须承认的是,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到主流市场除了前述制度设计与安排外,政治家的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相关产业政策的最终实施是需要政治家来担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到主流市场是个经济过程、法律过程,也是个政治过程。

四、从法律模仿到法律创新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大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这使得以财政支持为主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起步于模仿、修改于模仿。模仿使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切中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启动的现实,使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从一开始就有了政府监管、财政支持、政府贷款等国外相关立法中的基本制度,从而使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与政策有了根本性制度支撑。然而,中国虽然顾及法律文化的同一性,对可再生能源却少有产业本身发展的分析,更未作相关前景性、基础性制度分析。《可再生能源法》在中国是行政管理法而不是产业政策法,因而中国未来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绝不是设计并完善以监管为目的的配额制就可以一了百了的事情。从中国现行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在《能源法》还是《可再生能源法》基础上造就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都不现实,可能的选择是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进行规范,以形成技术、投资和资源产权激励、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制度,也为后财政支持时代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法律对接。在法律位阶上,《可再生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统属于《能源法》的下位法。

(一)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力

就某一项技术而言,研究开发与利用可能源自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而系统的技术创新则源于国家创新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依托研究开发与利用发展,不单需要应用技术,更需要科学研究、基础研究、高技术与关键技术,同时需要跨学科协作、产学研结合、企业、消费者与政府互相合作,这涉及国民教育、科研体制等多重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只有成为国家行动才能成为现实。因此,企业或产业创新能力就是国家创新能力。中国是可再生能源投资与产能大国,却不是可再生能源创新强国。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依赖于引进、产品依赖于出口,强制造、弱发电,“世界工厂”现象依然在重演。没有技术,没有市场,投资与产能并不表明国家工业能力,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国亟待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另外,可再生能源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与市场规模、交易份额的扩大并不是某一类能源或某一类企业及发明家的技术创新所能为之,而是国家、企业、公民等投资主体的必然要求,涉及国家投资体制、知识产权保护、能源政策、财税政策及科技政策创新。作为新兴产业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总体表现,国家创新能力提升才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创新能力。法律必须从设计国家创新系统入手建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制度。

(二)产业组织与竞争结构洞

伴随着政策扶持及价格与成本牵引,可再生能源企业与投资必然会从政府豢养发展到市场化运作,其组织结构与行为方式也必将按产业组织历练。第一,可再生能源企业应当按产业组织结构完善治理机制,确定发展战略,凝聚人才,集聚资本,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建立可再生能源投资产权、技术产权与资源产权及其交易结构,以追逐产权效率和能源效率。投资产权的核心是公平各类产权主体权利能力,技术产权的核心是保障技术发明与技术创新回报成正比,资源产权的核心是确定各类可再生能源产权及其交易边际。第三,打破行政壁垒与央企垄断。如果说央企是中国传统能源发展的主力军,则民企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力军。要不断拓宽国内市场,就必须走出“世界工厂”的怪圈。欧债危机与欧盟反倾销调查、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带来的冲击及国内市场投资与建设不足,使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并存。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可能是盘活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希望。公平分配央企与民企的市场范围和利益成为培育竞争性市场的契机。央企转身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够带来巨额资本,也会带来市场势力,更会带来行政浸入。作为机会市场的利基市场,其选择机会本身就少,如果一味放任,让大规模、成熟型央企与新兴、创业性民企竞争,不仅中小民企会被挤出,较大的民企也会被边缘化。因此,在建构可再生能源产业组织与市场结构时,界定央企投资范围比扩大民企投资边际更为重要。

(三)政府转型与投资者抉择

随着能源发展转型的演化,从“十一五”规划到“十二五”规划,中国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由单一的政府支持发展到“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市场制度将成为比政府支持更为基础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产业组织主体能力与竞争规则的建构,因此,政府支持要逐步转向产业组织与市场秩序建设。为此,政府除了掌控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和速度(目标或指标)、保障研究开发投入比重、提供基础设施与基础研究教育和信息服务外,还要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产权效率为目标,公平分配产权、维护产权、监管产权,打破并拆除垄断壁垒、行业保护等一系列不利于竞争的习惯势力和旧规则。国务院两个“36条”和42个部门有关鼓励民企投资的规定,为民企向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能源领域进一步进入奠定了规则。民企进入可再生能源在制度层面上看似已经落实,关键在于制度实施了。实际上,政府的态度有时是纠结的。如一方面承认“民间投资是经济增长内在活力与动力的主要源泉”,另一方面主张“对合规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且不说强调“合规”本身就有歧视之虞,在法无明文、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定投资产权规则的情况下,是否“合规”恐怕经常会成为民企进入的壁垒。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民企的困境相当一部分因是否“合规”而生,这显然会给投资者的选择带来不确定性。

(四)产业振兴法的制度抉择

在政府支持下进行产业组织铸造、培育竞争性市场、形成可再生能源产业、使可再生能源融入国家可持续能源体系,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法》已经为政府支持设计了制度边界,该法实施五年来已经取得了较明显的制度绩效。然而,《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思路与制度功能不可能再为产业组织形成设计規则,可再生能源发展亟待法律进行规制。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产业组织和竞争规则,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提供依据,是可再生能源法制创新的可能选项。在民间资本投资产权规则已经被行政规范泛化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的出台有助于公平规范产权进入,提升可再生能源产权效率。《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的制度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第一,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方向的政策。包括国家发展目标或绩效指标、发展战略与规划、投融资市场自由度、央企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边界、产业结构与协调、国家创新系统、研究开发投入比例等。第二,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组织与竞争的规范。包括产业治理结构、竞争与反垄断规则、消费者保护、产业信息平台等。第三,规范种类产权及交易的规则。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产权界定、交易规则与程序,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匹配,技术产权交易及其特别保护等。第四,规范政府监管及职责的规范。包括市场监管组织及其职责,放松与监管的原则或条件、程序与责任,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标准及其效力等。第五,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匹配的规则。如政府支持以产业发展为原则,政府支持推进产业组织效率与产权效率的具体措施如消除行政屏障等。第六,与《电力法》互补、链接的相关规则。如建立适应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的电网运行管理体系等。第七,与《能源法》相协调的规范。如能源管理与监管的法律规则等。随着可再生能源发展及其技术路径的延伸,既会有政府支持与产权发展的碰撞,也会有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整个能源结构的关系理顺,还会有政府管理与监管、相关产业、技术、法律与政策的协调等,这些都需要作为能源发展基本法的《能源法》的支持。

五、结语

可再生能源发展从技术研发向技术创新转型,从政府支持向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培育转型,都以全面推进能源发展市场化转型为前提,同时可再生能源发展转型成功与否也是能源发展市场化转型成功与否的基本方面,因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性路径依赖是推进能源发展市场化转型。一个国家能源系统或能源结构的可持续发展总是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中实现的。能源市场化转型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统一体,中国能源法必须在驾驭这两个创新的过程中完成创新。法律创新可能是一个历史过程或政治过程,法律必须反映这一现实。有人将互联网技术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或融合称做“第三次工业革命”,并预言二者结合“而释放的合作性权力将从根本上重构人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发展或将成为一个伟大的事业。同时有理由相信,可再生能源发展绩效将远远超出法律所能。这需要法学与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政治家的支持,因为“产业政策的成功通常需要高层政治领导人的支持”。

注释

①《IPCC:可再生能源与减缓气候变化特别报告(决策者摘要)(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2791103&leafid=16333&chnId=4140&version=worldeconomy,2012—04—17.②⑨《联合国(UN):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秘书长的报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2670865&chnid=4140&leafid=16333,2012—01—18.③可再生能源如水能、风能等的零星开发利用在有些地方有悠久的历史,但真正规模发展是1971年石油危机之后。④《BP世界能源统计2011》,英国石油公司网,http://www.bp.com/productlanding.do?categoryId=9025442&contentId=7047113.⑤参见刘铁男主编《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4页、106页。⑥《国家“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与核能。⑦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则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其作用在于创造性地破坏市场均衡。(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4—105页。)⑧[英]伊迪丝·彭罗斯:《企业成长理论》,赵晓译,格致出版社,2007年,第115页。⑩这些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巴西、加拿大、墨西哥、俄罗斯、印度、挪威、德国、日本。《国际能源署(IEA):世界能源展望2011(执行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edumaster.drcnet.com/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2686992&chnid=4146&leafid=16131&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2—02—10.[美]伯顿·里克特:《拨开迷雾——诺贝尔奖获得者告诉你能源未来与气候真相》,阎志敏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197页。国际能源署:《2010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8页。《国际能源署(IEA):2010年世界能源展望(执行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Meeting.aspx?docid=2391273&leafid=18439&chnid=4781,2010—11—22.[美]W.W.罗斯托:《经济增长的阶段》,郭熙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9—61、40页。[美]汤姆·蒂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王晓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9、161页。《国家“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了风能、生物质能的市场培育与运作。《国际能源署(IEA):世界能源展望2009 执行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2073141&chnid=4146&leafid=16131,2009—11—11.肖国兴:《能源发展转型与〈能源法〉的制度抉择》,《法学》2011年第12期,第12—13、12页。[美]巴里·菲尔德等:《环境经济学》,原毅军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页。[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4—34页。[美]林德尔·G·霍尔库姆:《公共经济学——政府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0页。[美]弗雷德·克鲁普:《决战新能源——一场影响国家兴衰的产业革命》,陈茂云等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第7、28页。[美]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吴文忠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55页。[美]道格拉斯·C·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89页。[美]理查德·W.阿斯普朗德:《清洁能源投资——太阳能、风能、乙醇、燃料电池、碳信用等行业的绿色贸易指南》,杨俊保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8页。[美]M·B.麦克尔罗伊:《能源——展望、挑战与机遇》,王聿绚等译,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57页。[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86、6页。《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能源报告——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edumaster.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2472631&chnid=4146&leafid=16131,2012—02—16.《国际能源署 2011年全球气候及电力年度数据统计与分析》,科学网,http://bbs.sciencenet.cn/thread53515611.html,2011—11—27.此数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09年全国财政支出决算表》、《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中可再生能源款项合计176.89亿元人民币换算得出。国家能源局《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0》中竟然无此数据。此数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中可再生能源款项为141.60亿人民币换算得出。[美]丹尼斯·波特金:《大国能源的未来》,草沐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第161—164页。转引自《国际能源署(IEA):世界能源展望2011(执行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edumaster.drcnet.com/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2686992&chnid=4146&leafid=16131&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2—02—10.《联合国(UN):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秘书长的报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docid=2670865&chnid=4140&leafid=16333,2012—01—18;《IPCC:可再生能源与减缓气候变化特别报告(决策者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e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chnid=4140&leafid=16333&docid=2791105&uid=2803&version=worldeconomy,2012—05—07.《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将“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目标,将政府支持放在首位。《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四个基本原则,其中“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是第一个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802_495478.htm。国家能源局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更具体扩大了民企投资边际。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民企进入是争议的焦点。(参见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两次谈话:《发改委释疑民间投资“玻璃门”》,中国企业家网,http://www.iceo.com.cn/shangye/37/2012/0524/248863.shtml;《发改委:对合规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8/07/c_112654157.htm.)[美]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张体伟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0—11页。[美]丹尼·罗德里克:《相同的经济学,不同的政策处方——全球化、制度和经济增长》,张军扩等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责任编辑:邓林

作者:肖国兴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无线通信技术论文下一篇:本科质量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