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

2023-06-10

第一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附件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商改字[2007]54号)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商务主管

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国家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代码表);顺序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编制原则。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七、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八、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九、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十

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说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备案说明。

第二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查和管理。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公章)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最终版)

附件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商改字[2007]54号)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国家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代码表);顺序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编制原则。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七、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八、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九、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十

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说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备案说明。

第五篇: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清理整治集中经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域全城无垃圾创建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嘉峪关市全域全城无垃圾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嘉办发〔2017〕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理整治不符合《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脏、乱、差”现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取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环境卫生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引导、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搬迁至嘉东工业园区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内集中经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

二、主要任务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法律政策,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和搬迁进入集散市场集中经营。

(一)清理整治回收网点。再生资源主要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衣服、废玻璃、废轮胎、废旧设备、废旧家具、废家电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重点清理搬迁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背街小巷,居民生活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周边,以及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剧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周边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依法取缔影响城市环境的回收网点。主要包括: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设立回收网点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回收网点;

无环保审批手续,污染环境的回收网点;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回收网点;

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回收网点;

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的回收网点。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搬迁入驻市场集中经营。再生资源的分拣、集散、储存、初加工等应当在集散市场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搬迁进入集散市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合力做好再生资源行业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核登记工作,把好“入口关”,城区内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设立的回收网点,及时进行清理和依法查处,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三、扶持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对按期搬迁到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内集中经营的回收经营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一)补助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和2018年1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于2019年3月31日前主动搬迁到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集中经营的,按户给予搬迁奖励补助;

2019年4月1日之后搬迁的不予补助。

鼓励雄关旧货交易中心的商户搬迁到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集中经营,并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1)现有经营网点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回收经营者补助18000元。(2)现有经营网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回收经营者补助10000元。

四、审核程序

(一)报名登记。搬迁企业和个人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到市商务局进行登记。携带下列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等。逾期未到市商务局办理登记的不再受理。

(二)补助申领。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开办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入驻市场集中经营协议),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入驻市场),并将原经营场所清理干净后,市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搬迁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商务局领取搬迁奖励补助资金。实现搬迁入驻补一半,半年后无反复再补一半。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1日)。编印宣传资料;

讲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动员再生资源经营者搬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开展企业和个人信息登记、核查;

组织回收经营者开展搬迁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4月30日)。组织相关单位对搬迁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责任分工

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集中经营工作;

发布公告,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实施搬迁;

督促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开办方制定优惠政策;

会同相关部门对搬迁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验收。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照回收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

配合做好回收网点搬迁进入市场集中经营工作;

在新申请设立回收网点登记注册时严格审核,城区内不再设立新的回收网点,必须进入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集中经营。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的回收网点;

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回收网点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清理和拆除;

配合做好回收网点搬迁进入市场集中经营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环保有关规定,污染环境的回收网点依法查处和取缔;

配合做好回收网点搬迁进入市场集中经营工作。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清理整治集中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

配合做好回收网点搬迁进入市场集中经营工作。

规划局:负责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场地的确认。

财政局:负责搬迁入驻市场集中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交通局、园区办:负责尽快修建通往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道路,财政、发改部门积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负责做好所属区域回收经营者的宣传动员、网点排查、社会稳定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力度;

配合做好回收网点搬迁进入市场集中经营工作。

市场主办方:负责制定市场招商引资政策,市场内场地租赁费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按期搬入市场经营的商户给予免收12个月场地租赁费的优惠政策,同时,按照《社区回收网点设立标准》科学合理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站点,开展社区便民回收服务。加强市场经营管理,积极解决入驻市场经营户在生活、生产、交通等方面的困难。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三区、商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公安、规划、财政、交通、园区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清理整治集中经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部门确定1名分管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指派1-2名工作人员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要加大检查、监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搬迁入驻、集中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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