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项目融资业务

2023-04-14

第一篇:投资银行项目融资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商品融资

一、产品释义

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质押,由银行提供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二、产品功能

基于商品信用提供融资,突破依赖客户综合资信办理融资的瓶颈。商品范围广,种类多,适用群体广泛。所有权不转移,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提供静态和动态两种办理模式,为企业备货或销售提供便利。

三、办理条件

客户——

(一)无信用等级限制;

(二)以商品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

(三)对商品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四)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商品——大宗商品原材料。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拥有贷款卡;

(三)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拥有商品的合法权属证明。

五、担保要求

以借款人所有的大宗商品进行质押担保。

六、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

(二)我行进行调查并核押定植;

(三)双方签订《商品融资合同》;

(四)银行、借款人与物流监管企业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五)银行通知物流企业办理质物入库手续;

(六)物流企业向银行签发回执;

(七)融资到期后,借款偿付相应本息,银行通知物流企业解除质押,借款人提货。

第二篇: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

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行为,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全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系指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由此延伸的其他与票据融资业务相关的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融资业务)。

第三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票据融资业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集中经营、因客授权”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是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全行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各一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辖内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票据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归口负责”是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使管理职能。

“集中经营” 是指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票据融资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制管理方式,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授权。

“因客授权”是指位于经济发达地区、贴现业务需求量大、内控制度严密的支行,可提出本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名单,报经一级分行批准后,为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 业务授权管理

第五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为全行票据融资业务的授权部门。

本管理办法所称一级分行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视同一级分行管理。

二级分行系指一级分行直接管辖的地/市分(支)行。

第六条贴现、再贴现业务授权管理

一、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和二级分行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需符合准入标准经一级分行授权后方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

二、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行制定的下列准入标准,本着适度集中的原则,对经济发达、票源丰富、贴现量大、收益较高的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进行授权,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并将授权情况报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审验人员须经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的票据审验业务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熟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2、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全年贴现业务量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虽未满足前述业务量条件,但有一级分行批准的重点客户。

3、申请开办票据融资业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

三、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序阶段的业务操作。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四、被授权办理贴现的各级分支行,均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七条 转贴现业务授权管理

转贴现授权范围原则上限定在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特殊情况,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可单笔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三章 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体系

第八条根据“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总行相关部门在票据融资业务管理的不同环节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全球金融市场部:票据融资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全行的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产

品开发、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检查、业务信息管理、营销管理、外部机构的联系协调等。

营业部:负责全辖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的产品管理,票据保管和托收;负责总行本级公司客户票据贴现、转贴现票据保管、账务处理和托收业务的具体操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并以回购方式与分行办理资金下借。

风险管理部: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包括授信风险的制度建设和授信审批等。

金融机构部:负责票据承兑行准入及承兑行授信额度的发起,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授信执行部:参照我行现行不良资产移交办法,负责对逾期一个月以上或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资产的催收、追索以及票据不良资产的核销。

公司业务部、国际结算部:负责总行本级客户票据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的发起和市场营销。

支付清算部:负责转贴现、再贴现资金结算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制订;风险监控及系统需求与完善;全球金融市场部办理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级分行各相关部门在票据融资业务中的职责参照总行部门分工确定。

一级分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业务收益情况,设置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职位(至少二人),在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的统一领导下,除负责对辖属机构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外,其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票据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十条二级分行、支行票据融资业务部门职责

二级分行和支行根据业务情况,设立票据融资业务职位,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其中包括票据审验人员至少二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票据融资业务属于授信业务。贴现、转贴现(转入)业务均须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不定期发布票据融资业务指导利率,特殊时期发

布指令性利率,引导全行票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各级行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后,当日应将有关交易数据录入票据融资业务管理系统,并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票据融资业务新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管理。目前我行已开办的贴现业务产品有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循环贴现;转贴现产品有买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含双向买断式转贴现);再贴现;票据代保管等。今后将不断研究开发新产品,各授权分支机构开发票据融资业务新产品(包括新的操作流程和新的操作方式),须报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审批;

第十五条推进票据融资业务的规范化运作。各级行必须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上级行负有对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下级行进行业务监控和检查的责任,加强对下级行业务的调研和检查工作。对于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保证全行票据融资业务的合规发展。

第十六条票据融资业务按照财会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票据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票据融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风险的控制

信用风险指票据承兑人、贴现申请人以及交易对手未能按期履约付款的风险。票据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遵循我行整体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即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或工商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主要采取授信额度方式控制。

(一)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作为总行票据融资授信额度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方式,按照“贴现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分配全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在日常管理中,全球金融市场部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向总行金融机构部提出承兑行范围和票据融资额度的调整建议。同时根据额度的占用情况,通过实行限制转贴现、停止转贴现、停止贴现和出售持有票据等措施,以达到额度管理和调控之目的。

(二)公司业务部门为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部门,各级行票据融资业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向公司业务部门申请授信额度。

(三)各级行票据融资业务主要办理总行授信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谨慎开展占用工商客户授信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严禁交易没有取得授信额度的票据。

第十九条操作风险的控制

操作风险指业务开办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及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假票风险、政策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

(一) 票据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及相关负责部门如下:

授信(公司、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收票(客户经理负责)→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专职人员)→票面审验(票据审验专职人员)→审批(各级授权签字人)→账务处理、划付资金(营业部门、清算部门)→票据保管(营业部门)→票据转出或到期托收(票据团队或营业部门)→催收(授信执行部门)。

总行在此基本流程的基础上,制定《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各一级行在遵守《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就具体操作环节进行细化,形成辖内票据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二级分行、支行必须严格执行一级管辖行下发的操作流程,不得再对流程进行修改、细化和补充。

(二)经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各分支行要设立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专职岗位,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上岗条件,实行竞聘上岗。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规范操作,严禁越权、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市场风险的控制

市场风险指我行票据交易因市场价格波动遭受损失的可能。

目前防范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是总行及时调整指导利率水平、发布市场分析报告等方式,调控我行持有票据余额及利率水平。今后将通过统一纳入我行利率缺口管理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利率敏感性分析,结合我行资产负债总体状况以及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整体控制,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准入机构或个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总行将根据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当事单位及个人批评或处罚,直至取消其票据

融资业务授权。

一、违反票据融资业务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未落实授信先行办理贴现、转贴现(转入)的;

二、违反票据融资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票据融资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由于内控管理薄弱,发生汇票丢失、被盗、诈骗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利用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经济犯罪的;

六、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总行通报批评,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A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国内分支机构。此前制定的有关票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思路

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思路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贸易日益一三|活跃,包括能源、矿产、农产品等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持续攀升.由于这些商品性质稳定、标准化程度高、市场价格透明、容易变现、并且具有现货和期货市场的特点,国际上特别是欧洲的银行纷纷开发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来解决客户贸易链上的融资问题。本文就我国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试做探讨。

一、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概念及特点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针对大宗商品贸易交易金额大、市场风险高、交易链条长等特点,在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基础上,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控制交易商品物权为保障,向企业提供的本外币贸易融资业务。目前,一些银行只办理大宗商品进口开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银行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开具信用证时减免企业保证金:二是银行可以控制物权,以控制物流和资金流保证自身的权益;三是由货物仓储监管方作为“第三方”介入业务流程.对银行交与货物进行监管,并签订进口商、开证行、监管方三方协议;四是开证行全程监控进口商品交易的全过程,密切关注进I2I商品的价格走势、政策变化等影响交易的各项因素。

二、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优点

(一)对进口商来说

1.银行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为企业开具信用证并减免保证金.企业可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经营的扩张。

2.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实现企业资金规模的扩张。银行为企业开证并减免保证金后,企业可以利用自由资金从事资本运作或办理银行理财产品,充分实现资金规模的扩张。

(二)对开证行来说

1.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可以实现国际结算量和贸易融资量的大幅攀升,同时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2.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突破了银行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在担保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增强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竞争力。

3.办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有利于稳固银行与企业以及其上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实现银企双赢。

三、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是指已进口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不能按计划销售货物或货物销售后不能及时收回销售款,致使银行融资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2.市场风险防范措施。开证行必须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交易全过程的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并重点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在开证前充分了解商品价格走势及研究影响价格变化的各相关因素.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密切关注国内国际市场价格变

化.对出现价格下跌趋势及其他非正常价格波动的商品谨慎介入。二是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选择权威的国际商检机构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三是加强对客户的监督和跟踪.尽量缩短交货和销售周期,以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四是与客户约定,如价格发生变化,客户必须动态追加保证金。

(二)政策风险及防范措施

1.政策风险是指大宗商品在进口及销售全过程中.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的变化对大宗商品进口及销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银行融资款项收回的风险。

2.政策风险防范措施。开证行须指派专人及时了解、监控国内行业主管部门、进出口等环节政策变化,建立相关防控预案。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了解整个大宗商品行业信息,准确掌握行业格局,进出口商所处市场地位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二是业务拓展时必须审慎选择客户及其所处行业.对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内行业和产品谨慎介入。三是在开证前严格落实进口批件等相关手续,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及产品政策规定

(三)货物监管风险及防范措施

1.货物监管风险是指银行在失去对大宗商品进口货物或其货权凭证的控制,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2.货物监管风险防范措施。货物监管过程贯穿自客户申请办理业务之时起。直至客户融资款项全部归还为止。具体防范措施包括:一是对监管人的审核。货物监管人是开证行对融资项下商品实现控制的主要保证。开证行要对监管人的资质、监管能力、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物权监管协议等进行全面审核。二是设立业务监管台账。开证行应建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监管台账,并定期派员到仓库清点对账。三是增强大宗商品的处置能力。开证行要及时了解掌握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包装、运输方式、销售渠道等市场信息。了解货物处置渠道.制订货物处置预案,在需要处置货物时,能够及时变现,减少资金损失。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法律风险是指涉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物权及其凭证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够保证银行顺利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一是采取质押的担保形式。客户必须将进口货物质押给开证行,并在业务办理之前,开证行与客户及货物监管方必须签署三方物权“监管协议”,委托仓库管理方对货物进行监管。二是审核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条款内容,以保证银行的权益。同时开证行应研究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四、 某行办理大宗棕榈油贸易融资业务案例介绍

2007年11月,某行成功拓展了一笔大宗棕榈油贸易融资业务,为某客户开立进口棕榈油信用证533.32万美元.解决了客户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融资需求。该案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开证前银行充分了解近期棕榈油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收取足够比例的保证金,防止市场价格波动给开证行带来损失。二是银行控制提单物权,同时.明确要求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必须投保,保险单的受益人为该行。三是银行与客户及货物监管方签订《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并向货物监管方出具《提货通知》样本和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客户出具《信托收据》给银行。四是货物监管方资质优越,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五是银行定期对仓储货物进行验货,确保银

行的权益。六是银行以该笔货物的资金流入来签发《提货通知》,保持了资金流和物流的平衡关系。

五、该笔贸易融资业务的启示

此笔大宗棕榈油贸易融资业务的成功办理对银行拓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带来如下启示:

(一) 积极抢占市场前沿,努力开拓贸易融资业务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虽然在国外已经是一个发展比较成熟的贸易融资产品,但在国内,其发展的步伐相对缓慢,

国内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拓展工作力度不够,市场发展空间没有被完全打开。随着近年来我国国内农产品行业、金属行业、钢材行业、石油行业、能源行业、矿产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港口航运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大宗商品贸易的客观条件和天然条件.外部环境已经成熟,国内各商业银行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时机已经到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上抢占市场商机,开拓市场空白产品.争取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别是大宗农产品贸易融资业务做成品牌产品,开拓新的业务发展领域

(二)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为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做好准备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市场、发现市场、开拓市场。目前,国内的大宗商品行业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各地区大宗商品行业

的发展各具特色.各放异彩.比如广东省的燃料油行业、北京和上海的航空油行业、云南省的金属锡行业、江苏省的钢材及大豆行业、广西的大豆及棕榈油行业以及甘肃省的有色金属行业等。这些地区有很大的大宗贸易融资发展潜力。银行要加大对辖内大宗商品行业的市场调研工作力度,牢牢抓住现有客户.仔细选定目标客户,努力

挖掘潜在客户,以客户为中心,了解客户融资需求,积极向客户推荐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

(三)采取以“上下联动、境内外联动、共同营销”为主、其它营销方式为辅的营销模式由于一些商业银行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刚刚起步,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银行格外注重业务起步阶段的营销方式。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上应采用以“上下联动、境内外联动、共同营销”为主、其它营销方式为辅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各经营行对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了解不深.在营销推介、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需要上级行的指导、扶持和帮助;另一方面.香港、新加坡作为亚洲乃至全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口贸易、仓储以及航运中转站地位El益凸显,大宗商品贸易非常频繁.农业银行在这两个地区设有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特别是新加坡分行,已经在大宗石油、农产品等贸易融资业务上有过积极的尝试,拥有一定的业务经验,通 过境内外联合营销,境内分行可以充分借鉴境外分行的业务经验,同时,可以共同营销境内有大宗贸易融资需求并在香港和新加坡有子母公司关系的客户,充分打开农业银行境内外联合营销、关联客户共同营销的营销局面。

(四)进一步完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业务结构,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真正做成一个成熟产品目前,农业银行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只限于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业务,业务结构相对单一。而国际上以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出名的几大银行,比如法国巴黎银行、比利时富通银行、荷兰合作银行,其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结构是相当成熟的,是集大宗贸易融资、结构性贸易融资、贸易链融资为一体的一种崭新融资方式,是一种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贸易融资组合方式。农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必须以其为目标,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完善业务结构.融入新的组合品种.加大对贸易链上融资产品创新力度。敢于在业务实践中不断调整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组合品种,创新组合方式,只有这样.农业银行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才能快速发展,才能早El赶上欧洲先进银行的发展水平。

(五)坚持合规操作原则.防范业务风险。规避业务损失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

的发展过程中,风险防范这根弦始终不能放松。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作为我国银行刚刚推出并且今后将重点发展的业务,一方面,要加快其发展步伐,不断完善此项业务为客户融资的广度和深度,争取使该项业务早El成为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成熟产品;另一方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要强调合规经营,规范操作,防范业务风险,规避业务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四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 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

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 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 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 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 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

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 与效益。

第五条 贷款人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

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 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 项目贷款种类

第七条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 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 目而发放的贷款。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 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 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商业网点项目贷款,指用于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 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发放的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开发项目建设而发放 的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 开发项目和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商用房开发 项目。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 视同商用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项 目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 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

(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复同意。

(三)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 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持有相关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 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章 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项目贷款包括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项目经营期所需的流动 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金额,并纳入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项目贷款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资金与配套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混用,也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

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不 得借新还旧、以贷收贷。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

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取不同的贷款利 率。 第五章 调查与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原则上由贷款人总部集中管理,实行全流程监控,包括对客户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项目风险评价、贷款“三查”、贷款存续期间风险监控 与预警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贷款业务,贷款人应选派客户经理作为项目经理。客户经

理应具备“原则性强、业务熟悉、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等条件。

第十五条 具备项目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四)经有权部门审计认可的财务报表及资料等。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

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提交的项目贷款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 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 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 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 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评估贷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 险,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六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规 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包括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 情况及可靠性。

(四)贷款效益与风险,包括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项目综 合效益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五)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六)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 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七)项目贷款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项目贷款的审批流 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并按 规定收取手续费。在承诺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 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贷款人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贷款金额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出 现重大事项等原因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经重新风 险评价和审批后,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 保。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贷款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项目 经理应对借款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二)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发生较大负面变化。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是否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

(五)担保、保险等是否已经落实。

(六)项目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符合贷款人要求。

(七)是否有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况。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不得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有权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复查通过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除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 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外,还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约定提款条件和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 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 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二)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 还款准备金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办理,项目收入或借款 人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要求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 均存量,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三)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 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

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 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 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

收益等权利为借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为借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

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八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交信贷会计做放款 出账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 批手续等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信贷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 金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 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 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

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项目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 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 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项目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 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 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 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 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贷款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 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 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 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代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 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和客户部门负责人是项目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 分管领导和经营班子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 标、竣工验收,参加借款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控制、收尾和贷款本息收回等工 作。

项目经理应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重要问题应及时 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及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和不定期 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贷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 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定期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

(二)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项目现金流及借款人的整体 现金流等变动情况。

(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检查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 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检查贷款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的到位情况,项目建 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等。

(五)项目运营期,检查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等。 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和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 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化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 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 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批准 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 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 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或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安徽 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 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 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 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

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系统内多家法人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 银团贷款方式,比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需要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的项目贷款,按照《信用社(银行)金融

机构贷款报备咨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篇:银行按揭融资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一、原则性规定

银行按揭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原则上遵循人单合一的原则,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制作业务台帐并进行借款的催收,对于恶意逾期严重的客户则需要及时转到法务部门,按照债权清理程序对其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必要时进行诉讼和拖车。

二、还款日期的确定

银行按揭融资业务的还款日原则上是放款次月的15日,并将每月的15日定为还款日期,对于有些情况特殊的客户,如其工程款回款日在月末的客户,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我公司分期向银行打款,则在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前还款日期应在每月19日之前;

2、若我公司一次性支付款或者已经虽然分期付款但是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的,可以将还款日期根据客户工程回款日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三、欠款的催收

1、常规催收规定

借款业务经办人应于还款日的前五日发短信给客户进行友情提醒,让客户做好还款准备。还款日当天应该电话通知客户进行还款,确认客户按时还款后应该电话告知客户并提醒下个月同一时间还款,以便客户做好资金预算。

2、逾期借款的催收阶段

逾期借款的催收分为几个阶段,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催收手段。

(1)逾期初期:当客户产生逾期时,业务经办人应在还款日的次日电话通知客户已经产生逾期,并告知客户逾期的不良后果以及逾期会产生的利息,催促客户及时还款,并要求客户口头承诺还款的期限,期间业务经办人应持续监控还款交易,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还款账户余额,落实还款情况。如客户失约,应在失约次日进行二次电催,滚动频率以此类推。从逾期发生的首日开始,至当月的月底,对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客户,业务经办人将逾期客户名单报送给部门负责人,次月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督导催款。

(2)逾期时间超过30天:需要给客户寄送书面催款函,列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依据合同条款向其说明违约责任,在邮寄特快专递后要及时到邮局查询回执,以保证债权主张的时效。

(3)逾期时间超过45天,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同时还需要电话通知其担保人,如有必要可书面通知其担保人,督促其承担担保责任。

(4)逾期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客户,催收的主体是业务经办人。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则可以转给法务部门进行处理,并提供完整的前期催收记录。法务部门按照诉讼的要求开始着手准备材料,给客户寄送督促还款的律师函,并通过电话施压及上门清收的方式加大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力度。

(5)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则需要对逾期客户进行诉讼和拖车。

3、催收的流程

(1)前期准备:对逾期客户建立催收记录台账,列明客户所购产品及贷款金额,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家庭住址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了解客户是否有过投诉、服务情况,如有必要可以事先跟经销商取得联系,了解一下客户工作、性格、欠款原因等情况。

(2)电话沟通:对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款,向客户阐明逾期的严重责任后果及将要承担的高额违约金和利息,询问客户的欠款原因及还款意愿,在语言表达上要言辞恳切、保持微笑,声音洪亮、铿锵有力,思路清晰、坚持原则(预先整理好思路,避免受客户导入的其他话题而影响),对客户的还款承诺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要进行通话录音),对于承诺2次以上仍不能兑现的,可以语气严肃、态度冷淡一些(可以责难,但不可用侮辱性的语言及近似恐吓性的话语,对客户的家人尤其是父母、子女可以告知利害关系,让其劝导债务人还款,但不可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不可乱承诺客户可以恢复信用记录或减免利息和滞纳金等。

如果条件允许,所有的通话内容都要做好录音,每次电话沟通后都要如实记录电催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做不实记录。

注:各种类型电话的测试要求:

a、无人接听——需不同日期、不同时间段进行测试;

b、故障或者暂停使用——先测试两次,最少每5天测试一次; c、传真号——需在一周内分时段测试2次以上; d、空号——测试两次,确定无效可以隐藏;

e、无此人——简单核对地址、户主姓名或者电话使用时间,通话2次确定无效的可以隐藏; f、公司电话:

还在职——确认债务人的电话和公司地址,并询问可以联系的时间和其他有效电话,留电要求转告回电;

已离职——确定该号码的地址,找人事部或其他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探听债下落,留电转告。公司电话通话2次以上确定无效后方可以隐藏;

g、联系人电话:

同意转达——紧密跟进两次,主动联系,此类电话需要保持

与对方的联系,注意跟进力度;

敷衍代寻——需要保持与对方的联系,注意跟进密度,2-3天

跟进一次,若对方反感可以暂停跟进或者降低跟进密度;

拒绝转达——坚持留下联络电话,建立可后续之切入点,尝

试让对方转告债务人回电,保持与对方的联系。

(3)上门催收:对于通过电话反复催收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还款的客户,应及时上门催收,上门催收小组(可配合经销商上门人员)在分析客户实际情况后,按区域合理安排上门路线(客户家庭地址、施工场地等),上门时要携带客户资料、合同档案、收款收据,甚至是催款函和律师函,上门全程需要录音,实际上门地址需要拍照存档,并及时整理上门反馈情况(设备所在地及周边环境、客户资金和财产状况、收取利息或滞纳金情况),报送给相关负责人。

上门催收要领:

a.对债权数据要了如指掌(总欠款、逾期、当月款,实收) b.事先制定上门的计划

①目标明确(预计回款、未来3-6个月解决逾期的计划) ②行程安排(时间、地点)

c.记住客户住所、工地行走路线(画图) d.谈判时注意的事项:

① 尽量先让客户说,阐述现状,仔细倾听

② 重点对客户最新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最好能交流未来6个月客户的打算规划

③ 反询问(就客户阐述的某些内容进行询问,了解客户的意图和下一步动向)

④ 注意客户的言行举止、眼神等细节

(4)停机处理:对于上门无效的逾期客户采取停机措施。

a.停机的准备(通知、说辞)

b.客户还款、解锁:达到预计回款的处理;未达到预计回款的处理

c.停机后不要求解锁的(2周以上);特别是省外机器时刻关注动态。

四、诉讼和拖车

对严重逾期而又无还款意愿的恶意欠款客户进行诉讼和拖车处理。构成起诉的条件可以参考:

1、逾期三期以上;

2、态度恶劣、拆卸GPS且经济条件尚可拒绝还款;

3、符合法院“强制执行”及“拖机”条件。 (1)诉讼

a.诉讼材料的准备(合同、客户资料、账目核对明细、催收记录) b.诉讼报单的审批(申请、逐级审批) c.诉讼后的跟进(诉讼不影响正常催收) (2)扣押

a.扣押前的准备(查找机器:调查、上门)

查找:核对机型机号;机器的准确位置;白天和晚上场地里的人数、什么人;从场地到高速路口的整个路况(有没有限款、限高;沟渠;转弯多不多;路边会不会有电线、树木、伸出的石头影响通行;是否仅此一条路)

b.跟踪:确定车辆位置立即联络拖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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