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2023-02-06

第一篇:河北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解决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专业化水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偿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税收优惠、降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中小企业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多样化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本省设立机构,鼓励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融资、贷款规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小微市场主体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以及贴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强化创新服务支撑,鼓励社会主体进行创业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建设,推进多规合一,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将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充分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落实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预警、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维权援助服务和境外保护维权等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劳动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期限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

(二)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四)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七)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八)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备案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实行备案的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同步并联的方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当在名称核准、经营范围登记、行业管理方面加强制度保障。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业,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法定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引进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来本省拓展业务,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管理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作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清理中介机构,对规范清理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或者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

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经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依法不需要登记和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减少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对有偷税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等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当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议。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评估并及时清理、备案。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赋予市场主体权益的行政决定;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以及非因市场主体原因撤销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给予市场主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税收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行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市场主体送达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收据并依法保管;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或者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从市场主体、准入、交易、退出、信用建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并将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健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大数据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级。

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民主评议渠道,搭建网上评议平台,推进对政务服务活动的现场评价或者在线评议,加强对政务服务过程的考核、追踪、监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对营商环境评价较低或者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承诺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导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承诺事项的;

(四)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有关优惠政策的;

(六)违反规定设定中介服务、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转为中介服务或者利用职权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

(七)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的;

(八)实施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十一)未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二)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的;

(四)向参加评选的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闻媒体有夸大事实、进行虚假报道或者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20xx 上半年是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节点,宝山镇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了打赢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这场硬仗,宝山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营商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动员,将任务分解到村。同时,强化监察力度,对各村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在此基础上,多形式广泛宣传,利用政府微信群广泛宣传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学习动员,逐步形成"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落实情况上,我们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倒逼营商环境改善。重点针对我镇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将停车场对外开放、机关干部工作态度不端正以及企业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镇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了中层以上干部"三公开"制度,将我镇机关全体中层干部职务、姓名、办公电话、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镇政府调拨资金制作机关干部在岗信息栏安装在各站办门前,在上面公布了各站办的职责与所有的机关干部个人信息,另外又在政府入门处制作了各站办楼层示意图,极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群众,并在政府明显位置设立举报信箱一个,

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的监督提供了保障,切实改变了我镇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镇政府将后院空余场地进行整合划分出近 20 个停车位,全部供外来办事群众免费使用,在醒目位置告知群众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使办事群众更加方便。企管办、安监站等相关站办深入企业内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进行现场指导,并将相关的政策告知企业,在宝山境内打造出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全镇的和谐发展。

二、我乡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营商发展中,我镇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是营商环境要素缺乏竞争力。创业意识淡薄、与先进乡镇在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较大,"走出去"意识不强,忽略科技、依赖资源等观念阻碍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业力度还缺乏实打实举措,一些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三是招商引资缺乏一盘棋思想观念,各级各部门推动签约项目的后劲不足,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成为地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下步措施

一是找准找实问题。通过来访群众的意见反馈以及一些垂直部门对我镇营商环境进行客观评估,以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的态度和标准进行自查,同时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对我乡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找出找准我镇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二是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和各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是坚持边查边改、边找

边治,对征集到清单上的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像化解信访积案攻坚一样,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件一件销号、一个一个突破。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用制度固化整治效果。

宝山镇人民政府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市营商办: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任务、新要求,陈仓区区委、区政府坚持优化提升投资发展环境既是生产力又是竞争力的理念,工作紧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这一主线,以降成本、优服务为方向,努力做强促进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同时着力做优保障投资的"软环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举措

1."五合一"推进,全方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坚持以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目标,将"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四项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五合一"推进,设立"五合一"工作秘书处,统筹安排五项工作,细化

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五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区上下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多次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责任,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陈仓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10+3 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成立了 8 个专项办公室和 4 个工作组,把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集中在工作一线,对具体行动方案再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3.优化企业开办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打开创业"路障",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一季度以来,全区新发展市场主体 918 户,较去年同期增长 68%,累计在册市场主体达 15594 户。一是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改革。去年 8 月,全市首张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区成功颁发。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了企业名称申请与核准、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个环节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办理登记注册,把过去 8 小时服务延伸为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二是全面普及"政银通"业务。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长迅速,我区切实把准服务企业新路径,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互联网+"应用优

势,与区内四大银行联手,签署"政银通"合作协议。群众、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由其免费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实现了"信息申报、登记审批、代理发照、开户结算、综合金融"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阅机制。依法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的咨询、查阅、

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设置档案查询"三个一"时限,即书式档案查询 1 个小时内办结,电子档案查询 1 刻钟内办结,机读档案查询 1 分钟内办结。

4.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聚焦行政审批体制创新,着力推动相对集中许可试点改革,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印发《区审改办关于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目录和权责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陈审改办发〔xx〕1 号)文件,组织 18 个区级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照《陕西省市县(区)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对所承担的许可权开展修订,为集中许可打好坚实基础。二是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环节,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确定中介服务事项 27 项,并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5 项。三是探索行政审批体制创新。主动承担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任务,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深入结合我区区情实际,研究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机构、充实人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相关事宜,着力构建审管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审批。

5.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以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切实推进服务群众新举措。一是梳理公布事项清单。按照"全面梳理、分批公布"的工作思路,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领域

和事项入手,着力突破一批难点、打通一批堵点、去除一批痛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区、镇(街)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综合服务站,构建"横向整合、纵向到底、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集中办理政府所有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探索全程代办、易地办理等新模式,最终实现"办千件事、进一扇门"。三是拓展服务方式。在"五证合一"改革中,开通电话热线,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减少企业因程序不明而来回跑路的负担;在健康证办理中,充分调研、审慎论证,推出"谁体检谁发证",既落实责任,又让群众少跑路,极大缩短了发证时间。

二、工作成效

一是跑一次就解决问题。继续梳理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第一批公开区级 117 项、镇街 23 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目前正在梳理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通过代办、网络、邮递、上门等方式,持续改进群众企业办事体验,服务对象表示满意。

二是政务中心一窗式办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完成了政务大厅建设,6 月 20 日区级部门进驻,实现"一窗式"集成受理,极大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目前区政务服务中心共进驻区级部门 11 个(发改、教育、民

政、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环保、国土、卫计),承担办理许可事项 152 项。同时,按照《陕西省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要求,在全市率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印章刻制窗口,减少了中间环节,压缩了刻制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干部登门服务解决难题。积极动员全区联企干部主动作为,切实做好项目陪跑、手续陪办等工作,先后为企业办理实事、难事70 多件,协助 66 个重点项目、18 户涉农企业对接融资需求,将 30户企业列入规模企业培育行列。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对收费清单的动态管理,调整公布《陈仓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清单》,确定保留项目 34 项,严格执行"照单"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很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大方案及"10+3"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手段,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目的,以缩短时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放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简化各项审批流程,竭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是抓好常规政务服务。按照时间表、线路图稳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10+3"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计划报告、督查考评、座谈走访、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工作联络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点评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构建营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拓宽企业反馈、交流问题渠道,结合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听取意见建议,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主动调整工作方向,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

实际困难,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是精简审批程序和时间。抓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探索决策、审批、监管分离又协调的改革新路径,协调指导审批职能移交、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等工作。扩大"最多跑一次"覆盖面,在群众、企业最渴望解决、最难办的事情上寻求新突破,分批次梳理并公布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清单,最终实现覆盖全部权力和服务事项 90%目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四是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挂牌,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以"五公开"为重点,全力推进政务公开试点,以公开促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宝鸡市陈仓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为持续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进工作不断深入,我镇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深入查找问题,积极抓好整改落实。现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整改工作

为了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我镇及时召开党委会传达县上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此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将整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明确整改要求和目标,进一步抓实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对照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深入推进群众"最多跑一次"简政便民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对村级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坚持坐班制度,针对查找出来的两个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为镇机关政务服务大厅新添置饮水机、休闲椅等设备,针对窗口人员因业务下乡导致群众多次跑的问题,设置了工作人员去向牌,建立委托代办登记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安排专人进行代办,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我镇将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全面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堵塞工作漏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窗口服务质量,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干部服务形象。

内容仅供参考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论文

浅谈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冯健男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其中物质因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非物质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等。

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对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资本,是企业最关注的重要成本。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振兴。各县(市)区的建设投资情况、市直各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情况从优到劣逐一排名,谁干得好,就表扬谁;谁干得差,就让谁“红脸、出汗”。不断改善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为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气抓软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举措。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三局合一”,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28个部门的审批权限设立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理”。今年,我们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

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是积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释放市场经济活力的龙头。近年来,朝阳市锐意改革,大胆实践,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职权、行政许可、前置要件分别压减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个部门的188项行政职权,审批用章由原来的82枚减少到现在的1枚。

朝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县同步、全域推进,目前市县两级均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结”;所有工业开发区全部实现独立审批、封闭管理。市直各部门直接向各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205项,发改、住建等部门将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审批密钥全部下放到位。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不仅加快了“五个一工程”的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也带动了全市在思想观念、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等方面的变化,使园(景)区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配套服务环境得到了优化和提升。

从我市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我市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

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

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我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我市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制定行动纲领,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思想环境支撑。思想决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法宝。因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首要的是将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公平竞争、自由开放观念贯彻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动纲领不可缺位。

(二)健全营商法规规章,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环境支撑。应当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甚至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尤其要加强程序性规制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议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用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

2、健全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议强化仲裁委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优势:其一,健全仲裁机构的管理体系,强化仲裁机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其二,以专业化、专职化为导向培养仲裁员队伍,使仲裁员的仲裁裁决更具权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纠纷速调速裁机制;其四,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搭建云计算数据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利用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良好平台,应对网络商事纠纷。当然,还有必要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3、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贵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为提升为商事合同纠纷的司法效率,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各项举措包括: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审判效率;显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执行效率;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建立速调速裁机制;健全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被执行人联动制约惩戒机制。

(三)充分简政放权,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政务环境支撑。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决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规规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法定程序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四)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市场环境支撑。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规范阻碍企业发展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各项不合理的负担,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二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提高优质劳动力的供给度和劳动者的素质,提升企业用工效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是通过产业链招商,加大本地企业的产销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资源,为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和合作的空间,降低企业寻找市场成本。

2、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越分越细、越来越多,却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乏权威性。建议制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范,以依法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重点(尤其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其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强征信评级管理。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范征信评级行为。

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一方面,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应对融资难,鼓励投融资服务商会搭建好融资信息共享、融资效率提高、融资风险降低的平台;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引导和规范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五)推进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供社会环境支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是一个和谐稳定、开放包容、文明繁荣的社会环境,也是企业最根本、最核心的发展环境。应提升市民法治素质,强化“平安朝阳”的建设,打造职教基地和职业技能开发评价示范基地,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实现业主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互动衔接,为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提供个体支持。

(冯健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朝阳大街三段54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15104240314) [参考文献]

[1]以改善法制环境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杨福忠,河北日报

[2]何祚欢.武汉城市文化解读:武汉商业复兴从“和”而来

[J].武汉晚报,2013-12-27.

[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行政学院(中共武汉市

委党校).2014—2015 年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报告

[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税务总局税收营商环境调查1012户,占应调查户数900户的112.24%,推动了“放管服”各项措施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认真学习省局通知的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实施方案,提取纳税规模符合条件的业户清单,确定各单位调查户数任务,于节前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税企QQ群、税企联络微信群、纳税人学堂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公布公开调查二维码,鼓励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自愿填报。

调查工作开展前,各地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根据市局提供清单明确调查名单,制定调查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避免重复调查和纳税人集中填写造成系统拥堵。此次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是首次大范围开展,纳税人对相关指标不熟悉,为避免理解误差造成调查项目回答错误,各地专门印制调查问卷说明,由税企联络员逐户发放并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调查标准,真实作答。

各地在辅导调查中,广泛收集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运用好营商环境调查结果,促进我市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时代·新税貌”主题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的推出和落实。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太原市国税局紧紧抓住我省转型综改先试先行的有利契机,以党建联建为引领,坚持国地联合、管服联动、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税收改革红利,为纳税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一是开展“大服务”行动。围绕造环境、促转型,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全面落实《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28项政策措施为重点,全员发动,深入全市所有税户“一对一”把各项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热点辅导“一个不少”,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激发纳税人创业创新活力,税企合力推动全市转型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纳税人遵从。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态化服务合作,拓展社会化服务协作,助力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扫清障碍、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水平;通过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跨部门的联合奖励和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用纳税信用制度倒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抓好“实体+网上”纳税人学堂建设,创建“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探索定期开班、随到随学、微课堂等多种办学形式,通过税收知识、政策学习培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觉悟。

三是确保放管结合。一方面,依托金税三期强大的征管系统和内控平台,通过采取风险核查推送、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增强了部门协作和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力量,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互通信息有无,相互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过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治理税收环境,以及欠税违法等行为,推进税收社会共识,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为”,不断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建设发展,大力推广二维码办税,网上申报平台、同城通办等,让纳税人尽享“足不出户”就能办税的便利,真正做到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在办税大厅采取对内优化人员配置,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建立首问责任制、导税协税工作机制等,对外强化便民办税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更有满意感。

第五篇:在市局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优化营商环境,着力问题整改

同志们:

市局已制定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下面,我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就如何优化营商环境,讲几点意见。

一、认识形势,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自觉性。

1、新冠疫情半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建设影响很大,许多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很多问题,许多服务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市场疲软。就麻城而言,经济下行严重,上半年财政收入锐减,全市三公经费压缩了10%,项目经费压缩了20%,市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运行迫在眉婕。

2、市委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市直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并与各项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企业投诉多、社会反响差,年度排名后5位的市直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营商环境年度考评后3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连续两年居后3位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3、优化营商环境是今年市委市纪委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委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6个常委、5个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规格之高足以说明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市纪委肯定会加大暗访检查力度,抓破坏营商环境典型,并对坏典型进行全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市纪委监委已建立破坏营商环境追责问责机制,对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乱执法、乱摊派、乱罚款和慢作为、不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问责。

二、切实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办事卡”的问题。市局政务服务窗口少数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上班迟到早退,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进“一门全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双满意”的一流政务服务窗口。

2、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业务不熟悉。对本系统执法法律依据不熟悉,权力界限和边界不清晰,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受理投诉不及时,不持证上岗,办理案件超时效,文书制作不规范;

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搞“钓鱼执法”“狮子大张口”,选择性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大案小办,执法不透明等。要完善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解决企业和消费者诉求。严控涉企检查执法频次,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严格落实“不诉不查”“不举不查”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严格执行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审核心三项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未压实,特监股与各监管所责任边界不明确,监管责任未认领。到目前为止有鼓楼所、龙池所、开发区所、铁门所、歧亭所、乘马所、福田河所、木子店所、阎河所、盐田河所等十个监管所未认领监管任务。二是各监管所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认识不够,监管人员怕担责。三是监管能力不足,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不熟悉,对现场监察缺乏直观认识,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未展开。要求特监股要继续组织人员培训,必要时要组织考试。同时每月每周要到各基层监管所进行现场指导、示范,逐步提高基层监管所特种设安全监管能力。

4、财务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前审批履行不到位,先办事后请示,导致费用报销手续不合规,程序不合逻辑。二是报账员对自己单位的财务监督履行不够。三是结算不及时,2020年半年将过,部分所收入费用一次都未结算。这里我强调一下,各所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的时间结完帐、结好帐,逾期的所写说明给我,没有写的要通报,搞工作不能拖拖拉拉。

5、“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担当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市局党组部署的工作选择性落实,有的党组会议或安排的工作不传达或打折扣。有的同志上自由班,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有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讲价钱、讲困难、推三阻四。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批评的不够,总是从关心爱护同事出发,教育的多,问责的少。三是对上级及党组部署的工作纪检监察督办的少。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一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敢于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作风亮剑。

6、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要树立不抓主体责任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各单位要根据自已的职能职责,制定好本单位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到室、组、人,责任上肩,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履职尽责,确保市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把两个责任常记心头,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提高主体责任履职能力。

7、抓好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市局这个方案提出了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大家要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好时间节点,按照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要加强任务清单督查督办,确保任务清单全面完成。

三、强化履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

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结合各基层监管所、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职能,立足于单位部门岗位职能,强化履职尽责监督。领导班子层面:主要是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既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又要监督其分管联系单位,竖持“责任制管责任人,责任人管一班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使责任制在领导干部心中有位、身上有责、肩上有压、工作有效。同时强化对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廉政勤政方面,看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是否存在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是否存在工作日饮酒、是否存在收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二是履职尽责方面:看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上级和市局党组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管到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同志们,上面我讲到的问题,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希望大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履职尽责,守住纪律红线,做个清楚人、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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