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法学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2023-01-23

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雷蒙·阿隆 (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2) 在阿隆看来, 似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中所叙述的事物与国际关系是不可截然割裂的, 在这些基础上进行的国际关系研究是必要的, 其复杂性便是不可简约的, 是必须面对的。另一方面, 国际关系学与社会学结合越发紧密的发展态势也证明了存在“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至于如何去解决这样的问题, 阿隆给出了自己的做法, 虽然不一定是完美的 ( 当然也是不可能完美的) , 但也足够深刻, 以致发人深省。 (3)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一说虽然是直接来自于雷蒙·阿隆的国际关系学 ( 当然, 笔者也认为这必然是与雷蒙·阿隆的社会学、人类行为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的背景相关联的) , 但是从另一面来看, 并非只有国际关系领域的研究具有这样一些的复杂性难题, (4) 而对于内部不存在明显复杂性的某些领域 ( 甚至本就不能说存在) , 其研究本身实际也是具有复杂性的, 这需要从较为整体性的角度去看待。“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思考方式若是随意地套用在其他领域的研究是绝对不恰当的, 但是对于那些和国际关系、社会学、政治学等等 ( 可以参考性地理解为雷蒙·阿隆曾注意到的那些) 领域有密切关联且可以从宏观视野将之理解为处于一个尚能描述的框架中的领域, 用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可能的态度去重新审视 ( 往往这样的领域会出现较多的问题争议, 且是根本性问题的争议, 并且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程度较大, 实践中也有更多问题) , 兴许是较为妥当的一种尝试研究突破方式。国际法学的研究是否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是具有的, 在这个概念“移植”的过程中, 我们不仅是要强调“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同时也要借鉴阿隆的研究, 但是又毕竟不同于雷蒙·阿隆的研究, 需要根据情况的不同而进行调整。笔者认为, 这不是简单的跨学科研究或移植法, 而是伴随着新事物的“回归”。

二、国际法、国际法学与“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国际法学的研究不能够对其本就具有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不闻不问。若对众国际法学者进行访问, 也许也会有很多的国际法学者会对此表示肯定, 但是结果也许和国际关系的研究类似, 都会承认这样的复杂性, 可是大多停留于赞同态度的表达, 或充斥着散碎的论述, 而真正能够试图到位地系统地认识、阐述并解决这些问题的人肯定是凤毛麟角的, 因为对于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问题, 鲜有学者去审视、反思。

雷蒙·阿隆在《和平与战争: 国际关系理论》中对国际法也有论述, 他认为法律有可能成为未来维持世界和平, 构建世界秩序的一种核心方式, 但同时他也表示就他当时的观察而言, 这样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当然这里的重点不在于阐述雷蒙·阿隆的国际法观。对于阿隆所述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 包括他对此的认识、以及处理方法等方面) , 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应是可以借鉴的, 关于此点, 之前也已提及。当然, 首先还是应讨论国际法学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中国国际法学大师王铁崖在其专著《国际法引论》的第一章 ( “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节 (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 简要阐述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的问题。 (5) 仅从王铁崖的论述中就能观察到国际关系本身的复杂性, 而国际法所具有的复杂性似乎没有直接的着墨, 当然也不是所要论述的问题。虽然没有很直接地做出论述, 但是王铁崖已经间接地将“国际关系”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国际政治 ( 关系) ” ( international politics) 、“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法” ( international law) 这几个概念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做了大致梳理。从语义上直接来说, 国际关系的涉及面最广 ( 有关于“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 , 但这也被认为“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它包含了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科学的以及法律方面的关系, 王铁崖所称的“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则是“国际政治关系” ( 即国际政治) , 因为国际政治被公认为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面, 这一点被广大的国际关系学者认同, 因此“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一般被认为可以交替使用。王铁崖对广义的“国际关系”的说明虽是一笔带过, 但是也试图展现了这一领域的客观状态, 宏观而大致地描绘了庞杂的机体。

国际法可以被认为从属于广义的国际关系的范畴, 而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密切关联也值得注意, 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国际政治是国际关系 ( 广义) 的核心部分, 而概念所指的事物以及其系统的边界是开放的 ( 包括“广义的国际关系”与其外部, “概念”之间都有着联系, 只是间接或直接的程度不同, 即联系紧密程度不同) , 而法律本身是明确而严肃独立的。其中要注意到的是“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 若用更加严肃的态度对待王铁崖提出的“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政治关系”等非主流性的概念, 也许可以将“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的关系阐述得更清晰。国际法的定义的确没有统一, 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国际法性质的探讨, 实际上, 对国际法的性质的判定的背后是更多的一系列极为复杂的难题的解决, 比如国际法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而国际法学说也因此而改变, 相关的问题也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但是有关学说的变化需要学者在实践中主动进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绝对不会局限于狭隘的视野中, 甚至可以说, 对国际法的性质的回答需要探索至超越通常的国际法之外的领域, 而且对这一根本性问题的解答,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都必将会影响国际法研究的整个领域, 并波及甚至同样深刻地影响那些与国际法密切关联的其他领域的研究。 (6)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众多的定义中找到共同要素, 相较于不同点, 兴许共同点更能够体现国际法的一些根本性的东西。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都应是一般意义的“法”, 它们的最基本的承载都应是相当的, 在这里可以适当排除考虑其他因素 ( 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法之理念的等等) 影响下的复杂性以及概念的边缘问题 ( “属于法的”和“不属于法的”) , 而粗略考虑其本身的构筑、成立的承载基础, 这是法律最稳固、根本的表现形式: 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也是调整权利义务的) 规范 ( 原则、规则和制度等的总体) 。相信古今中外的国际法学家们在国际法的定义中不会对此点持有完全的排斥态度。而国际法律关系应该可以同国际法区别开来, 国际法当然可以认为是国际法律关系 ( 实际也间接包括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关系) 的集中体现, 国际法律关系所囊括的范围比国际法的更广, 它应该还包括了有关的行为、活动等等, 当然国际法必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 就好像国际关系的核心部分是国际政治一样 ( 当然, 这是一种相似状态, 二者不可直接比较) 。雷蒙·阿隆对广义的国际关系有过阐述, 并认为无头苍蝇般地投入广义意义的国际关系的研究时不可取的, 应该寻找一个适当的核心问题, 并围绕它展开尽可能完善的理论构建以及深入复杂的有拓展的研究。 (7)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同样不是一个概念, 但二者的关系同法学与法律的关系雷同, 可我们一直忽视的并非这两个部分, 而是国际法律关系的问题。法律是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制度, 法学则是以全部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研究活动及成果, 以此来看, 法学的研究对象囊括了法律, 但是法律是法学研究对象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以此对应到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关系上时, 可以发现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囊括了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际法学的核心部分, (8) 而国际法律关系已接近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 相对于国际法) , 当然, 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关联还需要更深入的讨论。

国际法本身是一系列规则、原则、制度, 从现代的法律设计来讲, 似乎不会出现“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因为它的规范要求明确、简约, 运作的时候要求司法独立性, 但是国际法学不同。也许法学也具有一定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但是国际法学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更为明显, 两者在这一点上的不同, 正式反映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 国内环境 ( 影响法律以及法律运作的环境) 与国际社会的环境截然不同。国际法显得脆弱得多, 软弱得多, 学者们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对比于国内法律而言更缺乏信心, 不得不去跨越学科, 从更多视角去审视, 不得不争论更多的问题, 很多还是争论了很长时间的基本问题。国际法问题与它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有密切关联, 国际法问题比国内法律对影响因素变化敏感得多, 更不用说国际法问题所具有的影响因素的本身的情况也更加复杂。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与演进, 存在于国际关系的宏大框架中, 而这个框架的主宰不是国际法, 是国际政治。从根本上来讲, 国际法仅有的力量也是来自于国际政治的, 只是国际政治的新变化为国际法带来变化, 其实法律本身不具有力量, 它必须有其他强大的力量 ( 国家权力) 作为基础, 同时要求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 ( 尤其是良好的法治状态) 。现代社会的国家经济体系并非标志着国际法的转折式的成功, 而是各种国际力量运作 ( 有利的, 审慎的, 理性的、非理性的等等) 的表现。不可否认, 从历史沿革上看, 国际法的力量似乎是增强了, 而且随着情况的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力量也许会得到巩固, 但是基本结构未能得到改变, 那这样的良好状态只是建立于空中阁楼上的暂时的理想平衡状态。法学分类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两大类, 除此之外还有独立于这两大类的边缘部分的法学学科 ( 或称“研究领域”, 包括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等等) 。对于国内法律的研究, 法学边缘领域似乎并不会对法学核心部分的研究造成深远的影响 ( 至少就目前经验而言) , 但是国际法学的边缘部分似乎格外重要, 对它所处的国际社会的研究对它本身的研究同样十分重要, 同样牵扯着国际政治等等, 因为在这个体系下, 它具有敏感的性质, 表现着“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它的边缘部分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之后, 国际法学研究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对于国际法学, 不仅要研究与核心部分直接相关的“法的内部”领域, 法律规范、内容、结构、法律关系、要素, 以及内部机理、机制等, 还要着重研究其价值、实际效力的显现, 以及在社会中的运作互动, 还有同外部的其他领域的关系等的“法的外部”领域。

三、适当的复杂, 合适的领域以及恰当的塑造方式

就上文所述, 整体而言, 国际法学是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最要紧的一点是, 敏感性的国际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的有关问题, 将更大地受到边缘领域的影响。那么就这样的国际法学体系的核心部分而言, 虽然明显地表现为国际法的一系列规范 ( 原则、规则、制度) , 但是应该添加一些次核心部分, 作为迎合实际研究甚至是实践中的必须需求的重要步奏, 否则理论将是呆板、僵化的语言罢了。 (9) 具体如何加入次核心问题 ( 以及相关体系构建) , 还和学者研究的视角有关, 也许有人会提出更好的方法。笔者认为, 从法律本身的性质看, 法律作为核心部分问题不大, 而法律运行、法的价值实现应该可以作为一个次核心的部分 ( 其他问题也可考虑作为次核心部分的一部分) 。实际上,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表现直接处于国际法运行的部分当中, 反而对严格意义的核心部分没有太多触动, 但不应认为国际法学不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 这一系列的问题还应有更多的讨论, 但是不作为本文关注的部分。) 法律运行以及法律最终价值的实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足够作为次核心部分, 这一点法理学的研究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了, 但重点在于这些问题在国际法学研究的理论构建中如何安排, 怎样研究, 是否吻合本有的客观作用的情况。 (10)

整体而言, 国际法学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但是具体到国际法研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时, 牵强附会并不合适, 因为其中的某些问题需要注意, 而某些问题兴许不会具有那么敏感的性质 (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 再强调“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就不很合适。实际上, 国际法学者孙志煜已经注意到了有关“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相互疏离的问题, 并结合具体问题以及这一现象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探讨, 这是具有启发性的。1○1确定研究领域 ( 具体的国际法问题的领域) 以及相关问题后, 大概还需要注意三点: ( 1) 要明确问题或此领域是否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 敏感反应) , 因为基于“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研究方式需要存在于合适的领域中; ( 2) 明确应对“不可简约复杂性”后, 恰当地对具体的研究方式、理论结构等方面的设计进行塑造是必要流程, 但是这里也许会出现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 同宏观领域相比, 不同的认识会更多 ( 甚至会出现完全相背离的认识) , 除此之外, 还需注意微观领域 ( 具体问题) 问题以及宏观领域问题之间的关系, 尤其要确定相互作用的程度 ( 确定敏感程度和具体作用方式, 这也是对“不可简约复杂性”的具体认识过程) , 通过尽可能的系统性的考虑来进行塑造; ( 3)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 对问题的复杂性的应对必然也是复杂的, 但是这样的过程要注意适当性, 正如确定国际关系边界时, 雷蒙·阿隆的做法, 确定核心部分再展开复杂的机理构建, 这个过程也掌握了适当的复杂, 必须量力而行, 雷蒙·阿隆明白这一点, 对某些问题的深究只能陷入越发极端复杂的深渊, 必须在近可能复杂化处理的同时把握对问题的掌握, 复杂性下的研究系统化是较好的结果, 如若勉强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得到错误的、令人难以接受的结论, 从一系列情况来看, 学者对问题把握的直觉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虽然这里有背离了学术严谨的嫌疑, 但是正如前文已述的, 笔者相信这一点将伴随着新事物“回归”。

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国际关系

参考文献

[1] 杨吉平.人性、历史与冲突——古典现实主义核心思想再思考[D].南开大学, 2013.5.

[2] 雷蒙·阿隆.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 (朱孔彦译)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3.9.

[3]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4]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9.

[5] 孙志煜.国际制度的表达与实践——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为样本的分析[J].暨南学报, 2012-03-13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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