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范文

2023-10-10

国际互联网范文第1篇

中华网1999年7月登陆纳斯达克,是最早在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对赌”协议成为击倒这家老牌中国概念股的最后一拳。2006年,为运作旗下的软件和游戏业务上市,中华网与对冲基金签订对赌协议,但因游戏业务未能上市而面临索赔。耗时一年多的索赔官司,法院判定中华网败诉,后者随即宣布上诉并申请破产保护。

中华网曾经无比风光,拥有超过其他三大门户总和还要多的现金储备,其破产,让人唏嘘不已!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经济改革进入高潮,全国冒出了许多大大小小的交易所,它们什么交易都做,从大豆到钢铁。这让路透社和道琼斯对实时金融新闻资讯有了需求。当然,新华社也看到了这一切,它同样渴望获得金融新闻数据领域中丰厚的利润。于是,双方的争夺开始了。

当新华社陷入与路透社、道琼斯的争夺时,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公关合作伙伴的负责人马运生开始思考,互联网可以实实在在地赚点钱。于是,他找来两名在美国接受教育的香港企业家朱伯伦、叶克勇。朱伯伦毕业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计算机专业,从事房地产销售和邮购市场业务;叶克勇是一名计算机工程师,拥有沃顿商学院的MBA学位,曾在毕马威资讯公司的战略规划部门工作过,谙熟通信传播。三人小组为新华社构想了一个计划,利用其政治背景获得在中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其计划是建立国中网(China Wide Web),它是一个与国际互联网相隔离的网络。

国中网是一个封闭的用户组,在新华社下属公司下才能有偿访问,这家公司就是CIC。它将过滤从国际互联网进入中国境内的所有信息,删除敏感的政治内容和社会新闻,并把内容翻译成中文。CIC的主要内容将是商业信息,项目预计几年内将拥有100万名用户,营业额将达数亿美元。新华社接受了这个方案。1994年,新华社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中国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CIC),作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

在马运生和朱伯伦忙着获得关于互联网的诸多政治许可的时候,叶克勇则开始从香港大亨那里募集资金。叶是一名短小精干的销售大师,他清楚地知道香港大亨们想要听到什么,于是直接就把手伸到了他们的钱包中,轻松地获得了2500万美元的初始资金。

不过,这个计划还没开始就流产了。1995年,中国电信开放了北京、上海、深圳多个城市的对外连入Internet的接口,年轻的中国企业家们也开始陆续创立了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以及和雅虎类似的中文网站,国内的大学也建立了通向互联网的国际链接网络。

于是,已经吃进大量先期投资的CIC面临生死考验。在此关键时刻,新华社亚太分社社长张国良起了决定作用。在张国良的支持下,CIC公司借香港自由市场环境,在1996年进行了两个大动作。一是在百慕大群岛注册了一家CIC控股公司,并将部分股权出让给海外风险投资者;二是将公司的经营管理交给了投资者信任和选派的市场人士。虽然CIC的董事局主席仍由新华社来人担任,但从1996年10月开始,香港的钱果丰(香港的大银行家,汇丰董事)成了CIC董事局执行委员会主席;而在此前的5月,这个计划的提出者叶克勇担任了CIC董事局副主席。

叶克勇精明得有些夸张,当CIC采购设备时,公司的最新动态中把供应商称为CIC“合作伙伴”。跨国公司的经理人答复了叶克勇的来信,会发现他们的名字被冠以公司“顾问”列在宣传册上。在很多人看来,叶克勇咄咄逼人,有些手段过于功利。但支持他的人认为,叶克勇的做法虽然不合情但多少还算合理,也没有太多可指责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叶克勇是形势所迫,需要拉虎皮做大旗。

一边叶克勇在想着办法给CIC脸上贴金,另一边在钱果丰的牵引下,一家活跃在亚太地区网络公司的华尔街投资银行雷曼兄弟也频繁“顾问”,介入其中。再后面的故事是,中华网于1999年7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表面看上去,在每个关键的商业决策上,中华网都没有做错。2000年互联网泡沫后,中华网转向互联网解决方案,迅速脱离门户之争,此后收购掌中万维进军无线,并通过一系列收购进军软件和游戏业务,任何一个决策拿出来都具有超前的远见和可圈可点的布局,但遗憾的是没有一项业务真正赚到了钱。中华网仅2000年就收购50家公司,但几乎所有这些被收购的公司最后都失败了。

成也叶克勇,败也叶克勇。叶克勇超强的资本运作能力让中华网得以率先上市,其灵敏的商业嗅觉,让其能很早地发现一个又一个可能有金矿的新领域,但很不幸的是,中华网上市12年来,只是不断重复着收购—包装—分拆上市的套路,甚至一直未能有清晰的商业模式。

就这样,中华网不断地变换着方向,不断地从资本市场上圈钱,而叶克勇和他的同谋们的腰包鼓了一又一次。

无人知晓,在现金充裕到甚至引发私有化顾虑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为何仍坚持借钱“对赌”,并最终葬送了公司?但在很多人看来,这是叶克勇的又一次高超财技而已。

当一家公司资本运作成为最核心竞争力的时候,它就不可避免成为一个人的公司,这样的公司终究会退出历史舞台。

国际互联网范文第2篇

1978年,一架编号为902的大韩航空客机在从法国巴黎飞往美国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市时,偏离航向飞往了苏联北方舰队核动力战略导弹核潜艇的聚集之地,最后被苏联空军苏-15战斗机拦截并击伤,最终迫降在摩尔曼斯克市郊并造成两名乘客遇难。无独有偶,5年过后,一架从美国阿拉斯加起飞的大韩民航波音-747飞机,在飞往汉城(首尔)途中又偏离航道飞向了堪察加半岛南部以及萨哈林岛,而这次“碰巧”又途经了苏联部署在这一地区的战略弹道导弹基地。最终这架偏离正常航向的韩国客机被奉命起飞的苏-15战斗机击落,事后报道称,机上269名乘客全部罹难。事件发生后,世界舆论一片哗然。

到底是怎么回事?伊万·特列奇杨科上将1976年到1984年担任前苏联远东军区司令,当时正是他亲自下令击落了韩国客机。2007年5月2日,他在莫斯科去世,生前回忆透露:所谓“韩国客机”其实是美国人一手导演的騙局。

他说:“第一,早在波音飞机进入我国领空那一刻起,我们就获悉,机组成员在同北约情报部门通话。我们有很多次机会可以击落它,但没有那样做,因为如果飞机在堪察加半岛上空爆炸,可能会引爆潜艇或其他设施上的核弹,这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第二,如果我们迫使对方在我军用机场降落,美国人也可能引爆飞机,因为我们的战略航母就停泊在附近,上面也有核武器。”

后来的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专家们得出一致结论:飞机内部发生了爆炸。具体经过是这样的:苏联空军歼击机发射导弹击中飞机,此后飞机又飞行了17公里,到达中立水域上空后爆炸。爆破专家认为,飞机是因内爆而解体的,爆炸威力相当于4吨TNT炸药。而苏联的导弹根本没有如此大的威力。

这架波音-747飞机的此次飞行有许多奇怪之处。从安克雷奇起飞时,飞机补充了4吨燃油,而飞往汉城根本用不了这么多燃料。此外,飞机起飞时间延后了40分钟,结果当它飞临苏联边界时,美国的侦察卫星正好抵达堪察加上空。特列奇杨科说:“我们当时已发现,飞机在向卫星发送密码文件。另外还有一点使我产生怀疑。我们在附近部署有两个导弹营,而飞机刚好从二者之间的缝隙中穿过,谁都打不到它。”

据当时的歼击机飞行员奥西波维奇中校回忆说,起初他想让波音飞机迫降,并发出了国际通用的信号。随后他开炮射击以示警告,炮弹从波音客机前方呼啸而过。但对方先是毫不理会,然后突然加速逃跑。奥西波维奇紧追不舍,在得到击落对方的命令后发射了导弹。不过他说:“我只是击伤了波音飞机,并没有击落它。我亲眼看着它飞离现场。”

下达开火命令的是航空师师长阿纳托利·利尔努科夫少将。他说:“波音-747客机装备了现代化导航设备,它大大偏离了航线,为什么机组人员却不知道?也没有能够及时修正航向?为什么机组人员对歼击机发出的信号和警告性射击毫无反应?美国和日本的地面监控人员为什么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波音飞机的航向错误,坐视悲剧发生?为什么不与苏方联系,告知必要的数据?”

这架波音-747飞机上到底有多少人呢?打捞情况表明,机上乘客最多不超过29人。可是为什么有269人的行李呢?而且奇怪的是,这些行李都被串绑在了一起。特列奇杨科认为,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水流将行李冲走,这样就可以证明共有269人死亡。而这些乘客在安克雷奇机场起飞前就离开了飞机。

参与调查此事的多个国际委员会都承认,苏方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没有人对苏联正式提出指控。苏联也没有给予受害者家属任何赔偿。

国际互联网范文第3篇

2、贸易壁垒指什么?常用的保护贸易的工具有哪些?

3、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P66-67

4、使用信用证收付款有何特点?P160

5、FOBCFRCIF是什么意思?P116-P12

2以2000年为基准年,其进出口价格指数均为100;而2005年出口价格上涨7%,进口价格下降3%,即2005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07,进口价格指数为97,则

贸易条件指数=107/97*100=110.3即贸易条件改善程度为10.3%。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报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1日向A发盘并限6月6日复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发盘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来电称:“你1日实盘已转B”。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并按新价格向B发盘。B则认为其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送达,是有效的承诺,故合同已订立,拒绝接受新价,要求我方按原发盘价交货。

分析:我方是要约人,A是被要约人,B则是第三人。尽管B在有效期内开来信用证表示完全接受我方发盘,但这种接受不构成有效承诺,我方与B之间未产生合同关系,故可据此驳回B的要求。

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失误。具体有二:

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籽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订合同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货物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买方提出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并出示了检验证明书,要求我方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思考:本案例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我方是否可以以该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呢?

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从合同规定来看是凭规格买卖,但我方在成交前向德方寄去样品,且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有关规定,凡属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付并索赔。因此,在该项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进口羊毛10MT,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经测定10KG羊毛经科学方法除水后净重8KG,问这批羊毛的公量是多少?

解:实际回潮率=[2/(10-2)]×100%=25%

公量=10×(1+11%)/(1+25%)=8.88MT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5%,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公吨,对多装的15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因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某出口公司在一商交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P275 FOB上海。但在签约时合同上只是写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外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分析:1.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

2.由于双方在洽谈时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短吨等不同解释,因此外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3.处理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原合同价格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更改。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X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X48听纸箱装500箱。外商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评析:依据有关惯例,包装也是贸易合同的要件之一,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进口商可以拒收货物并且提出索赔。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我方能否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1.定牌中性包装。2.注意:首先,无法判断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注册,这应在合同中列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在对方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则不应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的产品地位。

某新被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A厂)与外商(B商)以CIF条件成交了一笔出口空调的合同,B商签约时提出,CIF条件就是成本加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就是到货合同,应当到货后由买方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才能付款。听了外商的这番话,A厂领导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加之他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也不怕对方检验。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签署了“由买方收货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A厂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按要求出运货物,并向银行交单索汇。可是一个星期后,不见开证行付款,催要时开证行复电说,现在开证申请人尚未验货,所以不能付款。A厂立即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说,权威机构目前没有时间检验所以不能付款。两个月后,B商来电称,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的个别指标不合格,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多次洽商,又托了1个多月,最后,争议以A厂对所谓不合格的部分货物作6.5折处理而告终。A厂遭受了晚收款3个月的外汇利息和部分货物打折损失,共计12万美元。

分析:A厂对CIF合同的性质没有正确理解。CIF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只限货物装上船之前,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并不保证将货物送到岸。 合同的“检验后付款”的条款从根本上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

国外一进口公司与我国一出口公司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收到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结束后半小时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CO2系统灭火,但该系统失灵,只好用消防水灭火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损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货款。船方因货物已毁损,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分析: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买方不能拒绝付款。主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意外失火和灭火不利造成的损失分开)。

某公司出口纺织品一批到欧洲某港口,原定价为欧洲港口每打CFR105美元,保险费率为0.8%,按加成10%作为保险金额,改报成CIF价格后的保险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CIF=105/[1-0.8%×(1+10%)]=105.93美元

保险金额=105.9322×(1+10%)=116美元(取整)

我方与外商以CIF价成交,成交金额为2000美元,含3%的佣金。现在外商要求该报CIF净价,并要求相应降低价格。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解:CIF净价=CIF含佣价×(1-佣金率)=2000×(1-3%)=1940美元

我方对外出口某商品,CFR净价为1000美元,现在外商要求改报CFRC5%价。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应如何报价?

解:CFRC5%=CFR净价/(1-佣金率)=CFR净价/(1-5%)= 1000/(1-5%)=1052.63美元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卖方既要重合同守信用,不违背合同条款;又要严格遵循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保证安全收汇。所以,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

分析: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如果我方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不可抗力证明,则可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应付赔偿责任。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 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

分析: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变更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某日,三地外汇市场的外汇行情如下:

纽约: EUR1=USD 1.1100/1.1110--①

法兰克福: GBP1=EUR 1.4300/1.4350--②

伦敦: GBP1=USD 1.7100/1.7150--③

某投资者准备投入1000万USD套汇,试分析:(1)在这三个市场套汇,可行否?(2)如果可行的话,该怎么运作?收益如何?

分析:(1)分析可行性:A、在同一标价法下B、买入汇率乘积或卖出汇率乘积≠1将③式可转换成USD1= GBP 0.5831/0.5848

1.1100×1.4300×0.5831=0.9255可行

(2)比较在伦敦卖出美元和在纽约卖出美元:

1/1.715与(1/1.1110)×(1/1.4350)的大小

1/1.715<(1/1.1110)×(1/1.4350)

所以在纽约卖出美元,则套汇路线为:纽约---法兰克福---伦敦

1000

1.11101.7100=1072.58万美元获利:72.58万美元 1.43501收益率:7.258%

例:某交易者预测英镑对美元汇率将下跌,他买入2份看跌期权(欧式),每份合同金额6.25万英镑,约定汇率GBP 1=USD 1.5610,期权费每英镑0.02美元。

当合同到期日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010,GBP 1=USD 1.5410 ;GBP 1=USD 1.5510,GBP 1=USD 1.5650时,分析买方是否履约及盈亏情况。

分析:1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010

1.5010<1.5610, 履行合约,

盈利(1.5610-0.02-1.5010)×12.5=0.5万美元

2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410

1.5410<1.5610 , 履行合约

(1.5610-0.02-1.5410)×12.5=0盈亏平衡

3 当市场汇率为GBP 1=USD 1.5510

1.5510 <1.5610 , 履行合约

(1.5610-0.02-1.5510)×12.5=-1250美元亏损,小于期权费

国际互联网范文第4篇

摘 要: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事关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实存在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为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应建立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金融体系;监管;自律;风险控制;S-C-P框架

一、引言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1]。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2]。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3]。目前P2P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万人[4]。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5];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 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6]。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7]。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胡剑波 等,2014)[8]。(2)P2P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9]。英国是P2P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10]。(3)“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10]。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陈秀梅,2014)[11]。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12]。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Pitofsky,1998)[13]。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4]。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15]。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16]。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运用SCP分析框架[17]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的思路,如图1所示。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参见图2,按照P2P企业数和2014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壁垒与盈利性见图3。

从进入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因此中国P2P信贷市场回报低并且稳定(见图3)。可见,目前中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18]。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19]。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3. 投资者的准入控制和风险揭示。通过适当性管理,严格审核投资者的实力和风险偏好,设置合理投资比例限制,并对入场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4.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通过多方搜集信息,对借款人资信进行严格审核;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借款人资信进行评级;根据借款人资信设置合理的授信比例和融资限额。

参考文献:

[1]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J].东北亚论坛,2014(4):73-82.

[2]佚名.余额宝上线一周岁,用户突破一亿[EB/OL].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40613/171916991.shtml,2014-06-13.

[3]张荔仙,王伟明.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6):29.

[4]禾田.中国经营网[EB/OL].http://www.cb.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1&id=1 115760&all,2015-3-5.

[5]王雅萌,张嘉诺,关蕴珈,等.P2P平台网络贷款业务调研报告——以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防范为研究方向[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1):132-162.

[6]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J].金融研究,2012(12):11-22.

[7]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8]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J].经济纵横,2014(8):92-96.

[9]US GAO. 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Publicly Released,2012,(20):134-156.

[10]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11]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12]LAWRENCE J L,CRAIG B C.Collaborative standards,voluntary codes an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the role of third-party organisations[J].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2009(35):67-80

[13]PITOFSKY R.Self-regulation and antitrust[R].Prepared Remarks in the D.C.Bar Association Symposium,1998.

[14]巴曙松,张嘉诺,华中炜.中国金融改革趋势回顾与前瞻[J].国际金融研究,2004(1):11-14.

[15]倾志贵.浅议市场自律机制与我国金融监管[J].经济研究导刊,2007(10):76-78.

[16]黄泽民.合并三会、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J].经济界,2013(2):12-13.

[17]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8]容玲.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价策略研究——基于双边市场视角[J].新金融,2012(6):28-31.

[19]陶娅娜.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3 (11):58-73.

责任编辑:关 华

国际互联网范文第5篇

从表4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的改善贡献力很大,相对于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对外的直接投资显得微不足道。外商直接投资从1995年到2004年基本保持上升的趋势,仅在1999年和2000年有滑坡,但2001年回升幅度较大;而我国对外投资额度却存在先升后降的趋势,这也说明两者差额短期内会进一步增大。从平均数来看,外商在华投资为450.1亿美元,我国对外投资平均数为28.7亿美元,这说明我国海外投资不足,外汇储备的积聚只能是加大外汇的机会成本,说明我国企业对于国际市场涉足不深,国外资源和市场占有率很少。相反,外商在华投资的加剧,说明我国实际资源在不断地消失。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结合Lall.s和Streeten.P测算国际收支效应度的L.S模型:B =(X+I)-(Cl+Cr+R+D),对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国际收支关系进行分析。这里我们先将模型简化为B=(X+I)-(M+R)。其中B代表外商直接投资引起的收支效应,X为外资企业的出口额,I为外商直接投资额,M为外资企业的进口额,R为外商投资的收益额。代入上面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得到B与I的数据对比关系,具体见表5:

从上面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国际收支呈同方向运行,且随着FDI规模的增大,对国际收支的边际贡献也逐渐增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FDI对我国国际收支的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向我国相关部门暗示,必须把握住资本进出口关,控制、利用好外商直接投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影响的新动向

就引进外资的角度而言,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开放新领域、加深原有领域的开放程度和参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这些承诺将大大改善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经营环境,也逐步向外资企业放开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能源产业的市场,外商直接投资正顺着这些优惠政策,开始以新的投资模式更广泛和深层次地进入中国市场,抢占中国的资源。

(一)外商直接投资削弱了我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程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商投资变得更有组织、规模性。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将加大进入我国市场的力度,且外商独资比重加大,这些著名企业将通过独立子公司的形式牢牢控制住中国市场的优势地位,逐步挤压民族企业。跨国并购也将成为外资企业的常用战略,他们通过并购开始深入我国高科技技术领域和有着高垄断性的新兴行业,同时国际巨头也会涉足影响和决定我国资本借贷运营的金融行业。这些新动向必然会加大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难度系数。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在遵守WTO相关协议的基础上,加强相关产业、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完善工作,引导和控制好跨国企业的资本投向。

(二)外资的来源和资本结构变化将进一步影响我国国际收支

根据Edward M.Graham (2001)的研究,中国的FDI可分两类:一类是欧、美、日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另一类是亚洲新兴市场的中小型资本。前一类投资多属市场拓展型,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运用其技术、管理等垄断优势,实现内部贸易和转移定价策略,进而规避税收,占领中国市场而进行的投资。后一类FDI多为出口导向型,这类投资往往通过大力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利用中国低成本劳动力优势,在出口创汇中实现赢利,进而帮助中国积累了巨额的贸易顺差。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市场的开放,国民待遇的实施,靠利用优惠政策为主进入我国的港澳台韩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型投资会减少,而依靠自身实力进行竞争的欧美日大型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入会增加。这暗示着我国国际收支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值得庆幸的是这些跨国公司目前还没有将利润大量汇回,而是用于再投资,因此对我国国际收支并没有太大影响。但利润的回汇是迟早的事情,即我国国际收支的长期风险性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必须现在就做好防范措施,对这类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以“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资本转移,从而维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凡.全球国际收支失衡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改革,2005,(1).[2]彭有轩.在充分利用外资同时注意国家经济安全[J].财政研究,2002,(10).[3]侯高岚.国际金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段军山,毛中根.FDI 投资收益汇出与潜在国际收支危机的理论及经验分析[Z].2005 年中国金融国际年会论文.[5]Osiatynski. J.The Collective Works of Michal Kalecki Vol-ume V: Developing Economics,Ox-ford, 1993.[6]Wood-ward. D.The Next Crisis? Direct and Equity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Zed Books, New York, 2001.[7]刘振林.FDI与中国国际收支关系的研究:负面影响及前瞻[J].当代财经,2005,(5).

【责任编辑:高 玫】

上一篇:互联网招聘下一篇:互联网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