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

2023-09-16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距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也承认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动因之一,但不完全是因为这种比较优势,而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规模报酬递增驱动的。新贸易理论最重要的理论创新在于引入产业组织理论,把国际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的这一假设条件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是普遍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而且产业领域也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现象,并非是规模经济报酬不变。将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研究的假设条件,可以提示国际分工格局形成和国际贸易发生的新的动因。

针对国际贸易的产生原因在国际贸易新理论中的解释,我阅读了克鲁格曼的两篇相关的文章,分别是“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和“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及贸易模式”。后一篇文章是前一篇文章的扩展,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添加了运输成本和需求模式不用的条件,得出了更为启发性的结论。下面我将分析并总结一下这两篇文章。

一、基本模型

文章分析一个垄断竞争的基本模型,假设如下:

A.所有居民都有同样的效用函数,在这个函数中,所有产品都对称;

B.所有产品以同样成本函数生产,每件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是产量的线性函数,(报酬递增,平均成本下降,边际成本保持不变);

C.一种产品的产量必须等于该产品个别消费量的总和;

D.充分就业

需要求出的三个变量:

第一是每件产品相对于工资的价格;第二是每件产品的产量;第三是所生产产品的种类数。上面的假设条件,保证了所有实际生产的产品可以以相同的产量和价格来生产。

三个变量的确定过程:

作者很巧妙的运用了以下几个条件:

1.有代表性的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假设需求弹性随消费量上升而下降)

2.垄断竞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价格;

3.随着新企业进入市场,利润最终会走到零的状态。

由前两个条件可以求出产品价格与消费者需求弹性的关系,而需求弹性又取决于产量,因此,为了求出利润最大化价格,我们还必须求出利润最大化产量。

二、劳动力、贸易及要素流动

作者所建立的基本模型是一个规模经济模型,这意味着劳动分工是由市场的规模来决定的。劳动力增长、贸易即移民是市场规模扩大的三种途径。

根据基本模型的部分所得出的结论,参照图1,劳动力增加,ZZ曲线下移,交点也向西南方移动,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总结出:当劳动力增长时,每项产品的产量与所有已生产的产品的种类数都在上升。从福利的角度出发,一是实际工资提高,一是可选择的产品种类增加,都使代表性的个人福利上升。

接下来我们假定有两个国家,它们都有同样的偏好及技术,从传统贸易理论的观点看,应当没有理由发生贸易,也不会从贸易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从新贸易理论出发,假设运输成本为零,由于保持原来的假设条件,使得这两个国家的工资率必须相同,两个国家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也必须相等,于是贸易的作用就类似于本国劳动力增长的作用了,所得出的结论就是即使国与国之间不存在偏好、技术或要素禀赋方面的差别时,可以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这两国之间产生贸易的原因以及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

如果出现了贸易障碍,但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它会刺激工人向已经有较大劳动力数量的地区移动,因为人口较多的地区实际工资及产品的花色品种都高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在均衡条件下,所有工人都会集中在一个地区。因此,在本文所设计的模型当中,要素流动的作用与贸易及劳动力增长这两者的作用基本相等。

三、运输成本

这是克鲁格曼在“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及贸易模式”这篇文章中对前一篇文章“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的扩展部分。在上一模块,分析劳动力、贸易及要素流动的作用时,我们假设了运输成本为零;在本模块,我们引入了一种特殊的运输成本,并将其比喻为“冰山”,即任何所运输的产品只有一小部分g到达,其他部分1-g在运输途中损耗掉。

四、国内市场对贸易格局的影响

这一部分的结论是:当两个国家进行不同质产品贸易时,每个国家都成为国内市场需求比较大的产品的净出口国。

作者从一个简单的特例着手,研究一对有两个产业的国家互相进行贸易。在这个模型中既有报酬递增特点也存在运输成本,并维持基本模型中所有假设不变,因此,每个进口产品的需求量与对每个本国产品需求量之间的比率在两国之间也是相等的。

重要条件:花在某个产业的产品上的开支应当是本国居民及外国居民花在该产品上的支出的总和。

1.模型设计得简洁精致

如果说模型是一篇文章的基础,那么模型的假设条件则是基础上的基础。这两篇文章的基本假设保证了数学推导的简单明了,用最简洁的数学方式表达出了最多的经济意义,比如:只有一个生产要素(劳动力),而且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不变,这直接反应了规模递增;在涉及到运输成本时,采取“冰山”的假设,大大简化了数学计算,这些一定都是经过作者深思熟虑的,从而使读者在阅读上更为简单易懂。

2.理论推导思路清晰

作者在推导文章重要结论的思路特别清晰,让读者感到得到的结论是顺理成章的。在精致的模型的基础上,作者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分析:代表性个人的消费行为;垄断竞争厂商定价行为和两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从而得出了启发性的结论。

3.充分的将等式与图形相结合,巧妙的得到结论

作者在理论推导的过程当中得到了许多重要的等式,并将等式用图形的形式表现出来,使读者一目了然的联想到结论,而这些结论借助相对枯燥的等式是很难被发现的。在总结文章的部分,我将重要的等式和图形都写了出来。

4.符合经济直觉、反映现实经济,有启发性的结论

它清楚的阐释了为什么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特别是经济特征相似国家之间的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报酬递增形成的国际分工,而不是国与国之间在资源禀赋上存在的差异。在运输成本部分所得到的结论: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较大的国家工资也比较高。这个很符合经济学直觉:如果两个国家的生产成本都相同,产品的生产地点距离比较大的市场越近就越有利,因为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运输成本。为使两国的劳动力继续在本地就业,这种优势必须通过工资差别来抵消。

这两篇文章模型简单,有利于结论的推导,但它却又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这些结论只适用于非常特殊的假定条件下的特殊的例子。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是将结论进行扩展将其应用于一般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放弃两个情况都相同的假定条件;两国工资不等和放弃各产业之间相互对称这一假定条件。而放弃这些假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会使结论变得更复杂。因此,这两篇文章的分析是启发性的,绝不是结论性的。尽管如此,我们的分析确实验证了:即使国与国之间不存在偏好、技术或要素禀赋方面的差别时,可以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这两国之间产生贸易的原因以及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在报酬递增条件下,每个国家都趋向于出口其具有较大本国市场的产品。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基于传统贸易理论下,将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作为伙计贸易收益的主要来源,而在进入20世纪后期,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产品多样化被融入到国际贸易收益来源之中,并在这一基础上针对国际贸易、生产力以及产品多样化三者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研究,进而为明确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就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产品多样化;国际贸易收益;问题;分析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收益以及国民经济增长中,产品多样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在国际市场市场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产品多样化测度方法的不断完善,加上相应微观数据的不断丰富,促使关于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为了进一步明确二者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在阐述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与测度的基础上,从出口与进口产品多样化两方面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二、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与测度指标

当前,在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上,在相关研究领域中尚未给出统一的定义界线,而能够得到一致认可的观点为:指的是基于一个厂商下,其所具有的不同产品品牌,或是所具有的不同产品类型,同时也可指基于一个国家的范畴内,某个行业自身产品所涉及的种类范围,亦或是该国总产品种类的数量。基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下,可将产品多样化分为三个层面,即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其中,的微观是基于一个厂商下这一角度的划分,而中观则是基于一个某个行业角度下对产品多样化进行定义,宏观则是从国家总体层面出发来进行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不同层面上产品多样化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从宏观角度而言,基于某个国家层面下,产品多样化受到了如下因素的影响:一是行业的数量。二是行业内部所存在的产品差异化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当一国行业数量分布越加均匀,则相应产品差异性就越大,而借助产品产异化水平能够为实现资源配置、提升高级科技产品量以提高一国的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第一,出口集中度。其是针对出口产品比重所呈现出的分布特征进行反映,相应测度指标为绝对与相对测度;基于绝对测度指标下,主要包括了HHI指数、绝对GINI指数以及绝对THEIL熵指数;而基于相对测度指标下,主要包括了相异性指数、相对GINI指数以及相对THEIL熵指数。而相应出口产品种类数量、产品比重分布将直接影响到相应各指数的大小,并与指数大小成正比,其中当产品分类越加精细,则就意味着测度进度越高。第二,Feenstra指数。其是基于GES生产函数基础上形成的,通过该指数的运用能够测度出新产品类型对产品精确价格指数所带来的影响,而基于产品种类变化的测度指标下,其是一个相对指标,是以绝对值来实现对产品种类变化幅度的反映的。第三,出口扩展边际。基于一国贸易增长下,以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为基础,将国际贸易增长分为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通过相应计算表明,当国际贸易出口增长是以扩展边际来实现的,就证明改过的出口产品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

三、出口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的探讨

基于出口增长下,主要的发展模式为出口多样化与专业化,对于二者与国际贸易收益间所呈现出的关系,基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下,则认为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具备本国优势的产品能够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来提升国际贸易收益并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从相关领域中的研究与实际践行的经验表明,这一专业化出口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则需要取决于产品部门,只有基于正确部门下才能够实现这一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出口产品多样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机制表现为:

1.基于资产组合效应下

基于国际市场下,相应商品市场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会致使单纯依赖于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受到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进而也就致使相应国际贸易收益呈现出了不稳定性,当汇率受到影响后相应的进口能力也就随之下滑,这就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当出口产品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现象,则就会因一些产品自身价格本身的不稳定性致使国际贸易收益受到影响,,而借助产品多样化的形式,能够对不确定冲击所带来的影响起到抵消的作用,此种作用就如同资产组合效益一般。基于产品多样化下,能够避免基于某类产品的集中出口因价格变动过大而致使收益出现过大的变动幅度,这就弱化了同质化产品出口所给国际贸易收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以多样化产品进行出口,其多样化程度越高,则收益与汇率受影响而出现变动的幅度就越小,相应的国际贸易收益也就越加的稳定。因此,基于这一视角下,对于我国而言,在发展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则就需要以产品的多样化来确保国际贸易收益的稳定增长,以此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

2.基于出口中学习与发现效应下

在出口中同样存在学习效应,当将新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中后,对于相应的产品厂商而言,则不得不解决新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在此过程中,就促使厂商从产品类型、包装以及质量等多方面下功夫,以在保证出口产品满足出口标准的基础上满足国际市场消费者实际需求。因此,这就是对出口中学理论的实际践行,以此来促使产生不断优化新产品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进而助力于国际贸易收益的稳定增长。而基于发现效应下,则是厂商对本身潜在成本结构进行充分了解与分析,进而抓住比较优势的因素。

3.知识溢出与自选择效应

首先,在知识溢出效应下,基于产品多样化视角下,还能够在出口的过程中,通过动态化学习过程中来实现对新技术、新管理理念与模式等的获取,并由此将知识技术溢出到国内,在此过程中,还能够更好的明确市场需求,并通过技术与管理等各方面的不断优化与创新来实现产品乃至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提升国际贸易收益来促进本国国际发展的增长。而基于自选择效应下,则能够促使企业间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借助贸易开放来提升行业的总体生产率水平,也就是基于产品多样化角度下与行业竞争的过程中,促使企业逐渐实现自身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以高技术含量且高收益的产品来进行出口,这就为提升国际贸易收益并加快我国企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奠定了基础。

四、进口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的分析

在国际贸易收益中,进口的福利效应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能够在有效弥补本国不足的同时,借助进口产品种类的增加来获取相应的福利效应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作用。第一,从进口产品多样化和消费者福利角度出发。基于消费者偏好的角度下,市场消费者需求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状态,而通过进口贸易则能够进一步丰富本国国内消费品的种类,能够为有效的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奠定基础,这就是进口贸易给本国消费者所带来的福利,而在这一福利的刺激下能够同样带来相应的贸易利益。第二,与全生产要素间关系角度下出发。基于消费者福利效应这一角度下,这一效应所呈现出的是静态化特征,而通过进口产品多样化,还能够借助致使益处效益、直接竞争效应以及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益来提升该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也就为促进改过经济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五、总结

综上,本文针对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在界定产品多样化与阐述测度指标类型的基础上,从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进口产品多样化两个角度下对其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间所呈现出的促进机制进行了剖析。而通过分析表明,不仅出口贸易能够借助相应的效应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提升国际贸易收益,进口产品多样化同样对经济增长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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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蓉,许培源.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研究述评[J].国际贸易问题,2014,06:151-163.

[3]孔炯炯.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贸易绩效——基于引力模型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01:9-14.

[4]孔炯炯.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贸易绩效——基于Funke&Ruhwedel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分析[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04:22-28.

[5]孔炯炯.产品多样化实证分析综述[J].学术交流,2010,12:92-95.

[6]戴翔,张二震.中间产品进口、出口多样化与贸易顺差——理论模型及对中国的经验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10,07:25-30.

作者简介:

刘文娟,女,广东惠州,讲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方法 剧本式

A Study 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aching Methods

JIANG Cheng

(Tongji Zhejiang College, Jiaxing, Zhejiang 314051)

Key words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aching methods; script type

目前高校经济与管理系里各个专业分别都开设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受众面广,但教法陈旧。面临着国贸专业学生多半缺少实践操作锻炼,和其它经管专业学生对该课程兴趣度不高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三大环节——理论、政策、实务设计出一套适合现代学生的本课程教学方法,不仅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也可以提高学生对本课程的重视度,对课堂的参与度以及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1 理论环节

1.1 剧本式教学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理论部分涉及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和新国际贸易理论,前两部分通常都是老师上面讲,学生下面听,往往是学生听得累,不易集中注意力,老师缺少和学生互动也不知道学生的掌握情况,而这部分又往往是考证和考研的相关内容,因此可以尝试用剧本教学法,把每个理论的代表人物作为剧本里的角色,按照时间顺序,每个人物的出现都带出一个理论的提出,即生动又形象地把这部分内容串联在一起。角色分别为重商主义代表托马斯·孟、绝对优势论代表亚当·斯密、比较优势论代表大卫·李嘉图、相互需求论代表约翰·穆勒、要素禀赋论代表赫克歇尔-俄林、里昂惕夫之谜代表里昂惕夫、英国工人和葡萄牙工人。第一幕,托马斯·孟出场,他主张奖出限入,最好是不买只卖,不主张两国交换货物,假设英国工人就生产毛呢,葡萄牙工人就生产酒,那么在托马斯·孟的观点下,两国如果需要对方的商品却无法进行交易,就引出了第二幕亚当·斯密出场。接着四位重要人物陆续出场,对前一位观点提出质疑和改进,两国工人在他们理论下进行生产和贸易往来。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既加深了印象又提高了兴趣。

1.2 视频教学法

这部分教学因为内容较枯燥,偏理论,现在学生受电子媒体的影响较深,因而在课堂里放一些视频可以吸引和抓住学生的注意力,通过音响和视觉效果,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贸易的起源、发展过程。例如纪录片《大国崛起》就是很好的素材,让学生了解贸易的发源来自海上贸易及物物交换的需要,也可以顺便了解九大强国的历史。教师课堂上可以截取一些片段播放,并附带讲解。因为一共有12集每集有45分钟多的时长,不可能全部在课堂上完成,因而可以作为学生课下的延伸学习。学生课外可以通过观看视频或者阅读解说词来增加对本课程的兴趣。

1.3 小组演讲法

谈成一笔跨国贸易,需要知己知彼,通过了解贸易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可以有效地促成一笔贸易的顺利进行,为学生今后在贸易谈判、磋商等环节中打下基础。因此可以安排5~7人为一小组,自行确定准备进行贸易的国家,查找该国家相关贸易的背景资料,制作PPT和拟演讲稿。教师在课堂上安排15分钟左右时间,让小组代表向大家介绍该国与我国的外贸关系、商务注意事项等内容。之后其他小组可以提问,并对该小组的演讲做评价。教师需要制定相应的打分制度,最后以一定比例计入期末考核成绩。这样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也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2 政策环节

2.1 案例教学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政策部分主要涉及WTO、关税、非关税壁垒。这部分内容如果简单地介绍概念,很难使学生真正理解相关政策对贸易进行的影响。可以结合热点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思考分析。比如讲到WTO的时候,就可以事先给学生一些有关上海自贸区落成后,政府发布的一系列开放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红利的分析,使学生了解我国入世后的逐步放开以及顺应形势的发展,使学生体会到最新的贸易动态。

2.2 基于问题的学习法

基于问题的学习法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是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根据这个问题,自己通过学习书本内容和网上查找来解决,也就是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和思考,锻炼了学生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教师提出为什么各国要设置不同的贸易壁垒,有些是明文规定,有些隐蔽性很好。学生在查找相关资料的时候,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如何应对和避免这些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3 小课题讨论法

此时,学生已经对贸易理论与政策有了一定的掌握,需要顺势活学活用一下,因此安排一个学期中加分环节,可以使学生继续保持对这门课的热情。当下学生网购使用频繁,教师选取和课程贴近又和学生生活贴近的海外代购话题,引导学生从为什么海外代购会出现,有哪些形式,有哪些渠道,代购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是否合法,需要注意什么等方面分析。学生自己独立完成,以Word或PPT形式发到老师邮箱。老师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在课堂上分享。这个过程是学生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个问题我怎么没想到”,“还有这个角度可以分析啊”,使得课堂气氛活跃,激起学生之间你追我赶的势头,同时也是老师向学生学习的一个过程,了解学生兴趣点,乐于接受的授课模式。通过这个任务可以给一些平时课堂发言少,胆子不大但有想法的学生一个激励,让他们发现自己的闪光点。

3 实务环节

3.1 项目化教学法

国际贸易实务部分相当于一票贸易的整个工作流程,书本里面涉及的知识点又多又细,不易掌握,而实际的外贸工作中并不是每个知识点都会用到,因此教师可以化繁为简,为学生精炼出常见的常用的知识点和一些需要注意的贸易细节。以往,教师大多按照书本章节顺序教,学生被动地记忆,学完之后仍然不知道完成一笔贸易需要如何操作,因此教师在教授这个环节的时候,可以试着就按照实际贸易工作流程来,把一笔贸易划分为四个项目过程,使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就有完整性、连贯性。项目一,贸易准备过程:这个过程涉及线下和线上两部分,线上主要通过公司官网或者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所售商品信息广告,寻找意向客户;线下主要是通过参展、布展,直接在会场与意向客人洽谈业务,也可以发展后续线上业务。项目二,交易磋商过程:这个过程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主要环节。在这个项目过程中主要锻炼学生的报价、成本核算、商务函电等技能。项目三,合同签订:这个过程包含如何签订有利于所在企业的条款,例如选取什么贸易术语,什么运输方式,哪种保险种类,哪里仲裁等。这部分主要培养学生规避风险意识和合作协调能力。项目四,合同履行:这部分主要涵盖了运输、投保、报检、制单四个典型步骤。学生通过跟进一单业务了解所要接触的几个主要部门和任务环节,从中掌握完整的工作流程。

3.2 情景化教学法

在项目一的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情景化教学法,就是设置线上线下的情景,使学生身临其境完成发布货源,寻找客户的过程。可以让学生在学校引进的模拟平台上,查找货源信息,制作货品广告,研究市场行情,撰写市场分析报告,寻找目标客户。也可以分别在教室空的区域,进行实际的场地布展,选取金额小的货品例如文具类商品做产品宣传和业务洽谈。在项目二、三、四中,可以通过分设出口企业、进口企业、船公司、货代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并安排学生轮流承担某一部门的职责,经过几个来回学生可以从模拟的场景中,对整个贸易活动有一定的了解认识,做到心中有数。

3.3 软件模拟演练法

学生可以在学校购置的外贸模拟平台上,对具体的过程进行演练,如何拟定合同,填写各种单据,在目前电子化贸易推广的时期,让学生在电脑软件平台上多次练习电子单证的制作过程,将大大缩短他们日后进入外贸企业的实习时间。通过软件平台学习,学生可以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程度,可以通过提交后自行查找错误点,及时改正,大大提高了效率和学生的自主性。

4 综合

4.1 课证融合

为了使学生增加就业砝码,教师授课的过程中可以鼓励学生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例如国际商务师、外销员、单证员、报检员、跟单员和物流师。会计类可以报考外贸会计、涉外会计。英语类可以报考剑桥商务英语BEC。学生可以通过考证来带动平时的学习,更有针对性。

4.2 商务大赛

高校可以每学期组织一次校内的商务技能大赛,从中选拔一些优秀的外贸人才参加市级、省级的比赛,从中可以让本校学生与外校学生交流学习,并有机会去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参观学习。

4.3 双语教学

由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是一门涉外性的课程,教师可以尝试双语教学,让学生准确地了解实际贸易流程用语。高校也可以根据学生兴趣,开设一些日语、韩语、越南语、印度语等小语种的学习,为学生毕业后进入外资企业工作做好语言准备。

4.4 校外实践

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定期安排学生去相关单位实习,并从中建立长期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场所。

教师可以根据每堂课的教学需要,几种教学法并用,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实践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彦.会计类专业《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法研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1).

[2] 孙艳,吕玉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项目化教学改革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10).

[3] 曹杰.国际贸易教学方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3(12).

[4] 蔡茂森,李永.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视角对中国加工贸易进行论述,分析比较优势战略在中国加工贸易中的不适应性,提出中国加工贸易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对策,以此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加工贸易

中国加工贸易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一直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中国大部分产业,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在世界贸易发展中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走势。

一、比较优势理论拓展

20世纪90年代初迈克尔·波特在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上,革命性地提出了竞争优势的概念。在他的竞争优势理论中,波特认为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是潜在的比较优势,表现的是各国在资源禀赋方面的有利地位,而竞争优势才是各国在国际贸易格局中的现实态势,它是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多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拥有比较优势未必就拥有竞争优势,而只有获得竞争优势才能够最终实现国际分工的利益。波特提出的竞争优势理论为比较优势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波特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就是企业、产业的竞争优势,也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优势。一国兴衰的根本原因在于能否在国际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能否使主导产业具有优势,优势产业的建立有赖于效率的提高,提高效率的源泉在于企业是否具有创新优势。波特也认为,在国际竞争中,比较优势是竞争优势的坚实基础,但是仅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不一定具有竞争优势。从宏观上来看,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四个基本因素和两个辅助因素。四个基本因素分别是生产要素、国内需求、相关和支撑产业和企业的战略结构与竞争。一方面,当只有两类因素有利时,通常就不能够保持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资源的可利用性并不总是一个必要条件。例如,日本就缺乏自然资源,但是日本却很繁荣。两个辅助因素是机遇和政府。波特的这个“国家竞争力”理论能够较成功地解释二战以来的世界贸易格局。

二、比较优势战略在中国加工贸易中的不适应性分析

(一)传统比较优势正在减弱

1.加工贸易仍处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低端

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加工贸易自身结构性问题逐渐显现。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仍主要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等领域,劳动密集度较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与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掌控,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的延伸。目前贴牌生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是中国加工贸易的主力军,因此,中国的加工贸易仅仅占有整条产业链利润总和的10%左右,充当着“世界的工厂”。这种对外贸易对中国的土地、能源、资源的占用和消耗以及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都是毁灭性的。

2.加工贸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

外商投资企业约占来料加工贸易的54%,约占进料加工贸易的92%。来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对于品牌、渠道等缺乏控制力。而进料加工的企业相对而言主导权较大,但只有8%的贸易额由内资企业控制。外资企业必须服从其母公司的全球战略,通常,在华企业只是一个加工工厂,其品牌、营销均由其母公司控制,或安排其境外其他子公司承担。虽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研发机构逐渐向中国转移,但在制造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只是从事简单的适应性研发,独立的研发机构仍由其母公司直接领导。总之,由于中国加工贸易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本土企业在品牌、国际营销渠道等重要方面均无控制权,从而大大限制了中国从加工贸易中获取的利益。

(二)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了比较优势的发挥

1.绿色贸易壁垒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从2004—2006年国家有关部委的统计资料分析,世界范围内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上的优势,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运用到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整套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与检测评价体系,客观上造成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很难进入这一市场。由于发达国家通过绿色贸易壁垒手段设置了重重障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该市场,客观上也直接减少了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收入,造成了对这类国家的经济制约。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1—2006年间由于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冲击和影响,中国外贸出口收入比正常情况下减少了35%左右。

2.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产品市场

就全球贸易而言,目前中国的贸易活动主要集中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欧盟以及南美贸易区,其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左右。其在进口商品的过程中,不仅运用国际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要求履行严格的检测过程,而且还制定了国家或地区经济贸易集团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结合,从而给中国众多的国内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2001—2005年底国家有关统计资料分析,短短五年内国内相继有168.39万家企业由于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困扰而使其原有的出口市场减少了30%左右,严重者递减了65%。

(三)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难以为继

1.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贸易结构在中国加工贸易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

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面对发达国家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拥有竞争优势。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其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但是发达国家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入。这势必会出现比较优势“陷阱”: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贸易中,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到了诸多贸易壁垒的阻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这也使得中国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国际分工中始终处于从属和被动的不利地位,极易陷入比较优势“陷阱”。

2.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产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

国际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发展的引擎,这一点已经被广泛接受。但是关键是国际贸易在哪一方面起引擎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根据钱纳里的分析,一个国家的加工贸易战略与这个国家产业结构的比较优势相联系,一个国家加工贸易企业战略的调整又与这个国家产业结构的比较优势的改变相联系。这就是说,只有在国际贸易能够起到推动本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时,这种引擎作用才是最需要的。那么,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导向能否带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并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呢?目前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或自然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发达国家生产的工业制成品。这种比较利益结构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使中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但是它强化了自己的低水平的产业结构,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也进一步拉大了,由此进入“比较利益陷阱”。

三、中国加工贸易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对策

(一)积极提升比较优势是创造产业竞争优势的基础因素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现有的建立在劳动力丰富基础上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渐弱化。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格局在今后不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因此,继续发挥比较优势,就要不断提升比较优势,使其真正带动经济的增长,从而成为产业竞争优势形成的必要基础。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不断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技术含量,实现劳动力价格优势,是提升中国比较优势的很好途径。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附加值较低,已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不断扩大原有的产业规模,很容易造成出口的“贫困化增长”。通过提升比较优势,既保留了中国原有的比较优势产业,又能够创造出竞争优势产品,还为中国引进先进技术、产业机构升级积累了资金。

(二)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变,技术创新是主要推动力

要提高加工贸易在华生产的附加价值,一方面要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含量的生产环节向中国转移,另一方面要引导和促进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从简单的OEM向ODM升级。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开展研发活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其研发能力,提升研发成果,从适应性研发向创新性研发转变。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从事面向全球的原创性研发工作。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积极支持从事加工贸易的本国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2.利用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主导产业群

首先,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升其附加值,形成容易被市场接受的产品差异特性。这时比较优势转化成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是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具特色,因而不仅具有价格竞争优势,还具有非价格竞争优势。其次,通过技术创新,将高新技术,包括从国外引进后消化、吸收的先进技术与中国的劳动力相结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形成新的主导产业群——高技术产业集群,这时的比较优势转化成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同是高技术产品,但是在中国生产的成本更低,因此具有价格竞争优势。通过推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从而确立高技术产业为新的主导产业群并参与国际竞争,为加工贸易企业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实施差别化的出口市场战略

推进市场多元化需要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做好市场策划,了解进口地区的贸易法规,加强客户资讯调查与管理。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制定能从整体上加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方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国内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从而发挥集团军的优势;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与进口地区政府的关系,为企业争取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政府对开拓新市场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比如将加工贸易出口纳入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担保范围;国家的驻外机构要在信息收集、贸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给企业以必要的帮助。

四、结论

中国要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实现从比较优势战略向竞争优势战略的转变。而从中国现行的实际来看,中国既存在许多促进这种转变的有利条件,也存在许多阻碍因素。因此,中国不可能直接实现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的战略转变,还必须继续发挥中国现行的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积极培育中国的竞争优势,逐步实现从比较优势战略向竞争优势战略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波特.国际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2] 杨志龙.浅析中国加工贸易的比较优势[J].管理观察,2009,(4).

[3] 侯增艳.比较优势与加工贸易——基于中国各省市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08,(11).

[4] 郑宝银.加快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调整[J].国际贸易问题,2006,(10).

[5] 傅钧文.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中国的选择[J].世界经济研究,2008,(7).[责任编辑 吴 迪]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从最近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竞争影响引入,首先分别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国内税收竞争进行了文献综述的整理。收集了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的一些研究,以及主要关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的方式、原因等的一些总结、研究。最后,尝试提出了一些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如参照OECD国家经验教训,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等。

关键词: 税收竞争; 增值税扩围; 优化税制

一、引言

今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并将增值税扩围改革列入“十二五”期间的改革计划。对于此事,人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了新的企业税负观念以及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格局上。其实,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这一项改革对于规范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竞争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这是按照竞争的范围来划分。按照竞争的内容上分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竞争仅指为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而广义则包括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还分为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让政府在吸引投资的同时使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保持良性循环,而有害的税收竞争则相反,是一种恶性竞争。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税收竞争,也就是减少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文献综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纷纷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政策减少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增长。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公共品提供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90年代,理论界对于涉及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有这样一些观点。威尔逊等人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拉什、萨德克等人认为,如果因为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流障碍,不能有效地对流动资本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后,莱斯穆森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化解在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贾尼巴在将政府补贴与税收竞争交叉进行研究发现,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以上是无差别国家间的税收竞争,而关于大国与小国税收竞争有这样一种观点。莱斯穆森认为,如果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一种观点也印证了美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强势地位。

(二)国内税收竞争

相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来说,国内的税收竞争要“和谐”许多。这里主要讨论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将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这给地方政府压低本地税率,降低外资(FDI)的进入成本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所至,政府官员的任期、政绩考量等因素,使得他们在招商引资的策略上有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只顾短期效益不顾长期效益等不利于当地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动机。毫无疑问,在这样动机下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

有研究表明,地区间税收竞争是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各地区技术水平的日渐提高,地区间税收竞争对外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所起的阻碍作用将日益明显。针对企业的实际税负的竞争是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最重要的形式,这完全符合可观察到的地方政府实际的税收行为。如果某个地区相对企业实际税负较低,要素就会流向这个税负低地,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这大概就是各地区热衷于各种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原因。

三、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是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引发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到那时,税收优惠政策将被严格地限定在规范的共同条款中。我们提倡包容性增长,就是要让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对于我国而言,在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尊重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应注重吸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关于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的教训,一方面,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广泛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国际税收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中反避税法条款的细化,转让定价制度、抵制资本弱化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完善,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税收制度。

对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正如开篇所讲到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地方税收权简化、规范化,一方面明示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投资和商户,优化了地方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割,也能保住地方对这部分税权和收益的掌控。虽然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但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竞争规范化、合理化。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税制,是减少地方政府通过盲目压低资本进入地区的实际税率,以提高地方GDP等经济发展指标可能性的重要途径。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射出一个地区对于投资的依赖程度,而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正面临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过渡的关键阶段,所以,要从本质上规范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需要十二五税改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十二五”主线密切结合,“税内”、“税外”都要做足功夫。

参考文献

1、李涛、黄纯纯、周业安. 税收、税收竞争与中国经济增长,世界经济,2011年第4期

2、刘厚俊、王丹利. 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对FDI 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6期

3、吴建、程莹. 国际税收协调路径探讨——基于区域性反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现代财经,2011年第10期

国际贸易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20世纪末21世纪初,低碳壁垒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低碳壁垒是以碳足迹、碳减排等方式对贸易产品设限而形成的新型隐性技术壁垒,包含碳关税、碳标签、碳补贴、碳标准、生态设计要求等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低碳壁垒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构筑:一是通过国内低碳立法制约他国高碳产品的进口,二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力争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低碳贸易规则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冲击。本文分析了现行国际、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从产业政策、国内外立法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低碳壁垒;WTO规则;京都议定书;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吴婷玉(1987—),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徐文超(1962—),男,江苏高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项目基金:本文系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R2010084。

一、实施低碳壁垒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低碳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基于国际环境公约关于节能环保,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通过国内环境立法限制国外高能耗产品的进口。低碳壁垒正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形成的。

(一)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但是,该公约“也确立了预防原则,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1]之后在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有关各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机制。

(二)WTO协定的相关规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决议》,宣布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2009年6月26日,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指出:“WTO的多边纪律将调整上述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措施和边境措施。GATT和WTO规则都将适用于基于含碳产品或具有‘可比性’的气候变化减缓措施的边境措施。”[2]从原则上讲,这里的边境措施应该包括关税手段,即碳关税手段。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就是以这一条款为法律依据的。该报告显然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反映了碳关税可能被逐渐认可的一种趋势。

(三)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规定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该条款协调了国家主权和人类集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却也构成了低碳壁垒的国际法律渊源。

有关低碳壁垒的规定散见于多个宣言和协议中。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一般以GATT第20条作为采取低碳壁垒措施的法律依据,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指责这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尽管争议较大,但笔者认为以下可以作为正当环境贸易措施的标准:⑴该措施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⑵不能以此为借口,给国内相关产业提供非正常的歧视性保护;⑶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第15条第2款有关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每一WTO成员应将自己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这里具体表现为碳关税措施)及时通知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⑷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须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相当,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当然,目前贸易与环境条款依然存在很多缺点和漏洞,诸如缺乏系统、规范的环境标准;有关环境的例外条款措辞不明确,难以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对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对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等。而且从总体上看,包括WTO在内的所有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没有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各国政府极少将全部甚至相当数量的管辖权出让给国际机构,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并且此时还要采取预防措施。”[3](p288)

(四)欧盟ErP指令的规定

2009年10月欧盟理事会发布的《所有能耗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简称为《ErP指令》,Energy-related Products,2009/125/EC)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间接用能产品,是实际对耗能产品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它要求对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4]

(五)《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虽然没有提到“碳关税”这一概念,却在事实上明确了碳关税的法律地位,除“在国际协议中作出与美国相当的减排承诺的国家;与美国同为特定国际行业协议成员国;具有行业能源或温室气体强度目标且这一目标低于美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份额低于0.5%的国家;占美国该行业进口份额不足5%的国家”[5]外,来自尚未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需要提交与产品制造相关的、专门的碳排放配额,以反映产品的碳排放。没有配额的外国产品向美国出口时必须经由碳交易购买国际储备配额”。[6]《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碳关税政策从法理上讲,未在国内明确征收碳税而向进口商征收歧视性的碳关税,明显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二、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的动因与目的

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原因,即二氧化碳引发的温室效应不仅直接威胁生态系统,还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压力。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世界上较大的能源消耗国和进口国,碳排放问题直接威胁它们的国家安全和全球发展战略。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低碳壁垒,其战略目的既是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保障其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是为了抢占新的制高点,维系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袖地位。低碳壁垒是一种技术贸易壁垒。根据TBT的序言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下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性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议规定一致,那么各国便有权利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维护自己的利益。”[7](p36-37)第2条第10款规定,如果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者面临此类问题的威胁时,可以省略WTO规定的公布其涉及技术法律规定的步骤,通过简便的程序直接立法或公布其他措施。可以说,TBT对环境壁垒的约束非常小,这就成了发达国家维持低碳壁垒的正当理由之一。

低碳壁垒实质上反映了环境与贸易之间、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国际贸易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使得资源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目标;国际环境法的目标就是各国政府之间通过条约等形式协调政府权力,以克服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要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高效地分配和使用全球资源,提高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发展水平。

三、低碳壁垒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⒈现行环保基本法存在缺陷。首先,现行环保法颁行已逾20年,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该法单独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节约资源,难以起到资源环境法“总则”的作用。其次,未有效地与WTO规则相呼应。中国早在2001年就加入了WTO,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环保法也应该结合WTO规则进行有效整合,才能算是履行入世承诺与义务。最后,我国现行环保法和外贸法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切合点。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之间不平衡,降低了法律效力,难以满足现实要求。

⒉现行资源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初步实现了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化。但该法律体系采用的多是传统环境学观点,始终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污染抑或生态破坏的原因加以调整,与当前应对低碳壁垒的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外国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8](p276)

⒊环境执法弱化及权责不清晰。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环保、环卫、卫生部门等多个执法主体,权力重叠,权责不清,违反了WTO规则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让西方国家推行低碳壁垒找到了借口。

此外,我国对低碳壁垒司法环节不够重视。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尚未积极有效地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内层面上,低碳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的新政策和法律工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官、律师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我国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思考

低碳壁垒对我国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发展,既是阻碍又是动力,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根据我国国情和对外贸易关系的复杂性,笔者以为,当前应对国外低碳壁垒,应从以下层面予以考虑:

⒈从产业政策层面入手,国务院应参照ISO1402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出台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积极研发低碳技术,加大对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入,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我国贸易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政府要给予低碳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在政府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低碳产品,以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生产出符合低碳规则的出口贸易产品。同时,还要加大教育和贸易法制普及投入力度,以增强企业低碳生产意识和积极应诉意识,从正反两方面应对低碳壁垒。此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动员民间力量提高全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意识,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做好政策导向工作。还要根据WTO规则,切实支持企业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根据SCM协定第8条第2款(C)项规定,成员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或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向企业提供一次性的所需费用不超过20%的补贴,属‘绿色补贴’。”[9]中国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并于2010年9月14日制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其中赠款方式就具有绿色补贴的性质。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发挥该基金的积极作用,并结合金融手段灵活运用,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

⒉从国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较之发达国家要少,科技落后,还面临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双重压力,并承受着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更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一方面我们应充分依靠现有的国际公约所构建的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灵活多变的谈判机制解决环境、气候和贸易三者间协调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积极参与碳排放规则等国际立法活动,协调各方矛盾,争取到在一定过渡期内适当降低碳标准的优惠待遇。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协议(TREMs)”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协议(ERTMs)”这两个概念已经被CTE作为首要研究项目加以列明,但是却一直没有被WTO通过为正式法律文件。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低碳意识的增强,这两个协议必然会成为WTO的正式法律文件。我国应该倡导WTO进行关于这两项协议的谈判,这样既能保证自己在谈判中的重要作用,又能够使低碳贸易保障措施有法可依,杜绝滥用低碳壁垒的情况发生。

2010年10月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暨《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在天津举行,提出了建立气候基金,督促及帮助各国实施减排。我国积极组织了这次会议,表明了我国正以自己的声音积极为构建国际气候法律秩序进行不懈努力。当然,从反面看,我国亟需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低碳壁垒谈判专家队伍。

⒊从国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完善以下相关立法与制度:⑴应该尽快制定或修改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数行业均有自己的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有些已经以准法律规范的形式成为国际法律渊源。相关部门应当以这些准法律规范为蓝本,设立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必要时可以设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从根源上杜绝高碳排放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而理直气壮地攻破低碳壁垒。⑵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监管评价制度。我国已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三大产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评价的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规范三大产业生产方式的监管评价制度,提高产品的环境效益,有效应对国外低碳壁垒。⑶修改税法并在国内开征碳税。碳税是环境税的一种,其理论基础是环保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当今,一些北欧国家、加拿大魁北克省已经开始征收碳税,美国的《利伯曼——沃纳气候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碳税,但也已要求国内符合该法案调整范围的高碳排放产业生产商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履行义务。其他发达国家也在论证并规划征收碳税。征收碳税不仅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技术革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提供环保基金,还有利于突破西方低碳壁垒。我国如果率先就国内高碳产品征收碳税,美国就不能再次向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否则就违反了不得双重征税原则。至于纳税人,传统观点认为应为高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但笔者认为,该税的性质应该是消费税,纳税人应为第一消费者,不管其用于生产领域还是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理由有:其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不违反《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其二,我们并非“找借口”对高碳产业实行非常规的保护。消费税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提高高碳产品价格,通过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原理降低此类产品的产量。其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这些产品的第一消费者往往就来自于发达国家。强调向第一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有力地打击这种“碳泄露”政策。笔者认为,还要实施碳税优惠政策。例如:针对公共交通领域可以减免碳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限制私家车的使用,鼓励大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以促进节能减排。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先前又没有经验可寻,因此碳税应该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东部发达省份的层次逐步试点,积累经验,最终扩展到全国。⑷向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以规避本国应缴的碳税,所以,我国曾在2009年7月4日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我国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法中的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对那些向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10]笔者认为,国内要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这种关税对等制度。这样既符合WTO透明度原则,又能提高我国立法技术,缓解低碳壁垒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⑸完善外贸法以全面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于该法第16条规定,为保护环境的需要,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但该项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因此,要对此项规定进行扩充,最好独立成条或扩展成章,以符合低碳出口的要求。

⒋从司法层面考虑,一要扩大集中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若干案件要集中交由少数指定的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应当把低碳壁垒诉讼纳入集中管辖范围,以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二要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即挑选专业水平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作为低碳壁垒诉讼的主审法官和专业律师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使之灵活掌握国际贸易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能够熟练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国际贸易低碳壁垒诉讼的要求。

⒌从行政执法方面考虑,我国应建立以下相关机制:⑴建立专门机构应对外国低碳壁垒的预警机制。笔者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牵头,以商务部为主,发改委、外交部、环保部、卫生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等相关专业部委共同参与,建立一个专门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社科院、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派出的相关领域的学者并成立专家组,及时了解各国立法状况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对我国出口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机构根据专家组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责成商务部会同具体负责的部委针对贸易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汇报。“对先进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对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可并尽可能达到;对违反WTO规则的、以环境保护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11](p190-191)定期报告可供政府、企业学习,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⑵增设碳预算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在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碳预算,列入政府预算框架。它既可以用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低碳认可认证等措施之中,促使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研究和实施低碳生产模式,还可以用于帮助企业应对低碳壁垒诉讼,提高企业的应诉积极性。⑶尝试使用“碳金融工具”。碳金融工具是由环境金融工具引申而来的概念,其运作原理就是在市场调节下,利用金融工具,通过改变经济运行方式来缓解高碳产业对环境的威胁。之所以说是尝试使用,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完善,传统金融工具尚不普及。但是,如果引进碳金融工具,不仅能够应对低碳壁垒,还能促进其他金融工具的普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当前可供引进的碳金融手段主要包括:①低碳项目融资。可以赋予传统的BOT、融资租赁等新的内容加以利用;②低碳保险。 可供利用的低碳保险主要有两种:低碳产业保险和低碳责任保险。刚刚采用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投保低碳产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低碳投资生产方式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险。此举既可鼓励企业积极发展低碳产业,又能活跃金融市场,可以一举两得。低碳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建立的,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则对其因低碳壁垒可能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有相似立法,只是没有纳入低碳规则。低碳风险属于积累性环境风险,技术难度大,个别企业自身技术水平较低,一时无法达到低碳壁垒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或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申请该险种,一旦发生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但对该险种的申请资格应有严格要求,以免企业借此规避义务。⑷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体制,灵活运用《京都议定书》积极实现对外合作机制。第一,根据ET的规定,我国应进一步增设碳交易所,对能够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产业,可以向外国出卖排放量;而对减排压力较大的产业,可以利用出卖而获得的排放量向外国购买,以达到碳排放量的动态平衡。第二,根据CDM的规定,我国应该继续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工程以折抵我国的超额排放量,以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三,中国可根据JI的规定,在所在的上海合作组织内部进行技术合作,各自扬长避短,在碳排放方面互为补充;对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对滥用低碳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不能将低碳壁垒笼统地视为西方发达国家用于限制我国的“阴谋”而加以反对,也不能盲目接受而受制于人。因此,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既维护我国的外贸利益,又能切实地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现状,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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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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