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范文

2023-09-19

国际法规范文第1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法》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它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以外,还应该做到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f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 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妊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1.火灾预防方面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下列消防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在消防组织方面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7章79条。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同时,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该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该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宣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b)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c)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s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誓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该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做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该法规定:(a)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b)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b)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该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该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据此,该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b)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c)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径。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共24条,主要适应于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如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另外,该规定还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了规定。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等。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按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明确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4.标准规定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5.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6.标准规定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用相应的滤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7.标准规定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标准规定对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9.标准规定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中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并说明此项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技规及其他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此外,体系的认证除符合审核规范外,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因此,了解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开展体系认证工作的必要知识。

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强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此概念被全面地贯彻于整个体系中,使国家的管理意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以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5个,分别是: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宗旨和用人单位的行动纲领。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4.3.3目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目标过程中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将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通过各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确保其实现。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要求监测评价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此外,审核规范中的其他要求要素,均包含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联系。如: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要求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1机构与职责的确定,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2培训、意识和能力,在制订培训计划、内容时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3协商与交流,包含着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传达给员工、相关方等;4.4.6运行控制中运行标准的确定;4.4.7应急预案与响应中计划的制订;4.5.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4.6管理评审等要素在实施过程中均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可以说,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始终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之中。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一、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作用 概括地讲,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已成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以国家标准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标准作为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文件,已渗入到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从事故预防、控制、监测,直至职业病诊断、统计,都需要相关的标准加以指导,标准已经成为安全领域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对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生产将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系统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是事故评价定量化的标准。如果没有评价系统危险性的标准,定量化评价也就失去意义,这将使评价者无法判定系统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统物的损失和人的伤亡为最小。因此,一些国家都制定实现的目标值。我国针对生产过程中设备、装置的设计、安装、改造等制定颁布一系列国家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根据这些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确认系统安全性。

经量化后的危险是否达到安全程度,‘这就需要有一个界限和标准进行比较,该标准称为安全指标(或安全标准)。所谓安全指标,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它可以是一个风险率、指数或等级,而不是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为什么不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呢?因为事故的规律和本质表明,事故不可能为零。这是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完全识别危险性。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对已认识到的危险,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或控制。人们只能使危险尽可能减少,以至逐渐接近于零。当危险降到一定程度,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了。霍巴特大学的罗林教授曾给安全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安全指判明的危险性不超过允许限度。这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种可以允许的危险。确定安全指标,实际上就是确定危险度或风险率,这个危险度或风险率必须是社会公众允许的、可以接受的。 我国《劳动法》第5条规定国家要“制定劳动标准”,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工业产品的品种、质量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

所谓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就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想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很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如图3—l所示,主要由三级构成,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清单请见附录。 1.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有:

(1)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3.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废止。地方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对于特殊情况而我国又暂无相对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必须与我国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或验证,应不低于我国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卫生标准等。 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如职业安全健康)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护的要求等所制定的标准,如《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屏》、(固定式防护栏杆》、《电梯技术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以设计、实验、统计、计算、操作等各种方法为对象的标准。其中内容是以设计、制造、施工、检验等技术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范”,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程”,如《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 4.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

职业安全标准按法律效力分类,一般可分为如下两类:

(1)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必须强制执行。在国际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有关方面的重视,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标准。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即安全第一,经济第二。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推荐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外,或是根据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规定“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三、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颁布状况

我国的职业安全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20世纪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1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余个标准。按应用范围和性质的不同,这些标准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设计、管理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指一些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综合管理需要制定的标准。经常使用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标准。

(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了111种毒物和9种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车间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卫生学依据。本标准对工业企业在厂址选择、厂区内布置、车间卫生、防暑、防寒、防湿、通风、采光照明等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标准还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毒害物质的浓度。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等。另外,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数十种标准。

(2)事故管理方面: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在总结我国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标准,制定了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火灾事故分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致残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

(3)安全教育方面: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国家标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的时问一般每两年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大致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1)安全生产设备、工具设计原则及安全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设备设计中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一般要求、常见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护要求等三方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是:

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制造、安装、运输、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2)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徘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3)设计必须履行人机工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及精神紧张状况。 4)生产设备安全主要是通过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各种技术文件中明确的安全要求来实现。

5)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当首先选用直接安全技术,使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其次,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只有在直接安全技术不能实现时,才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即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时,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除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在设备上适当采用各种信号、标志等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都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对生产设备上的一些通用安全防护装置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如《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平台》等。 (2)易发生事故的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对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机器设备,还制定了专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机器设备中,死亡事故最多的是起重机械,如《超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标准等,加强了超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科学管理。 (3)压力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压力机械是发生重伤事故最多的一种机械,工人在操作时经常发生手指压伤或冲断事故,这种机械使用面也比较广。为了减少这类事故,连续发布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压力机械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冷冲压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对一些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和容易产生职业病的生产工艺,规定了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在由于工艺缺陷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中,以厂内运输事故最多,1984年国家发布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该规程对厂内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装卸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该规程还对厂内运输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为了预防爆炸、火灾事故、还发布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拆除爆破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氯气安全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这类标准有《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玻璃生产配件防尘技术规程》、《立窑水泥尘规程》、《橡胶生产配炼车间防尘规程》,主要是对生产中各种危害严重的工艺,从厂房布局、工艺设备、通风净化、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防尘和防毒要求。为了预防有机溶剂的危害,还发布了5项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程对涂料的选用、涂装工艺、涂装设备、通风净化以及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 4.防护用品类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控制防护用品质量,使其达到劳动安全卫生要求。防护用品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门类标准、产品标准。通用标准主要包括名词术语、通用测试方法以及产品包装标志、验收、检验规则等。门类标准是指防护用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防护用品分为7个门类: ①安全帽门类;

②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 ③眼面护具门类; ④听力护具门类; ⑤防护鞋门类, ⑥防护服门类; ⑦其他护具门类。 目前发布的防护用品标准,安全帽门类有《安全帽一般技术条件》及冲击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烧性能、例面刚性、耐水性能、防寒耐压性能等试验方法标准。

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有《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还有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六种试验方法标准及12种滤毒罐的检验标准。

眼面防具门类,有《焊接防目镜和面罩》、《炉窑护镜和面罩》及一些试验方法标准。 听力护具f1类,有《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标准。 防护鞋门类有《皮安全鞋》、《防静电鞋》等。 防护服门类有《浮体救生衣》等。 其他护具门类有安全册、安全网等标准。

此外,为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健康标准;为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各产业系统还制定了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如建筑行业、石油工业、电力行业等。 目前,我国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在完善之中。

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1. 文件编号和标题

程序文件应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标题应明确说明开展的活动及其特点。

(1)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简单说明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推荐使用如下引导语: 为了……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 本程序适用于……

(2)术语: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说明的术语和名词。

(3)职责:指明实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及相互关系。

(4)程序内容:列出开展此项活动的步骤,保持合理的编写顺序,明确各项活动的接口关系、职责、协调措施;明确每个过程中各项因素由谁干,什么时间干,什么场合(地点)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达到的要求,需形成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出现例外情况的处理处理措施等,必要时辅以流程图。

(5)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指需引用的或与本程序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 2. 报告和记录格式

确定使用该程序时所产生的记录和报告的格式,记录的保存部门和期限,写明记录的编号和名称。

程序文件应得到本活动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关方对接口关系的认可,经过审批后实施。

危险源辨识方法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目的性和应用的范围。下面介绍几种可用于建立体系的危险源辨识方法:

——询问、交谈 对于组织的某项工作具有经验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中的危害。从指出的危害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所存在

一、二类危险源。

——现场观察 通过对工作环境的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险源。从事现场观察的人员,要求具有安全技术知识和掌握了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

——查阅有关记录 查阅组织的事故、职业病的记录,可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获取外部信息 从有关类似组织、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识出组织存在的危险源。

——工作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组织成员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识别出有关的危险源。

——安全检查表(safety check list,缩写为SCL)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缩写为HAZOP)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种对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源实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的技术。它通过指导语句和标准格式寻找工艺偏差,以辨识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并确定控制危险源风险的对策。

——事件树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缩写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从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环节事件“成功(正常)”或“失败(失效)”的发展变化过程,并预测各种可能结果的方法,即时序逻辑分析判断方法。应用这种方法,通过对系统各环节事件的分析,可辨识出系统的危险源。

——故障树分析(FTA) 故障树分析是一种根据系统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结果,去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原因、条件和规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分析,可辨识出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有关危险源。 上述几种危险源辨识方法从着入点和分析过程上,都有各自特点,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所以,组织在辨识危险源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一种方法,还不足以全面地识别其所存在的危险源,必须综合地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

作业环境布置设计 作业场所布置设计包括生产区的布置设计、车间的布置设计和作业布置空间(或作业岗位)的设计。各部分设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遵循上述布1

厂址布设要考虑环保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应综合考虑生产、污染特点及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当地布局情况。厂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有严重污染和危害的厂区应远离城区内和居民区,三废排放要符合要求、不危害周围。

除了要考虑本厂区不对周围产生污染和危害以外,同时,还应考虑周围是否存在威胁本厂区的不安全因素。在实际安全管理中,应注意周围不安全因素对本厂区的威胁,对周围存在可能威胁到本单位安全的施工单位、存在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单位2

生产区的布置首先应从整个生产的工艺流程来考虑,布置必须适宜生产程序和物料流程,应做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转运路线短、运输安全。其次,应考虑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做到全面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蒸气、烟、雾、粉尘、臭气、噪音、震动、超声波和无线电磁波、静电及电离辐射的车间,应避免对其他车间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可燃材料和有毒材料应采取防护墙或防火墙,隔间存放。通往仓库的交通路线必须畅通和良好,以便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需要。管线敷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以及防火、防爆要求,应尽量采取直线少弯,平行道路中心线和建筑物走向,专用线路应沿管网较稀地带布置或有专用管道通行

3.车间布置设计

车间布置首先应根据生产流程特点与要求,将整个车间进行功能分区。考虑控制装置的合理布局,将使用频率高的控制装置布置在最适于作业的区域,并按操作的先后顺序,把它们相互之间尽量安排得近一些,形成一个流畅的作业线路。根据设备本身的特点(功能、形状、色彩、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尽量把功能相同和相互联系的设备组合在一起,做到机器设备布局合理,以利于操作、监视和管理。

功能分区后,应进行作业空间定位。根据作业特点不同,一个车间可能有多个作业空间,每一个作业空间

(

1在作业空间中,作业者的各种动作是为了实现作业目的或作业者自身活动的目的。从观察实际的作业情况可知,在实现作业目的的动作中,往往要加进一些作业者自主目的的行动,如离开工作位置及移动等。因

(

2实际作业中,常常不是一个人单独作业,而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作业。他们在按照自身的任务独自进行作业的同时,还彼此交流信息,相互协作。这种集体作业的空间,并非单个人和物形成空间的简单迭加,必

(3

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预留空间范围在生产中也是动态的。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空间,车间内运输设备的移动空间等。因此,布置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

(1(2(3(

4所述车间布置设计涉及因素较多,要统一考虑,全面权衡。因此,设计时很难一步到位,经常需要进行反作业空间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空间布置和工作台、桌及座椅的设计。要设计出合理的作业空间,就应按照人的操作要求,对机器、设备、工具合理地进行空间布置,并合理地安排机器、设备上的控制器、显

(1

作业岗位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操作者的操作效率和舒适程度。在进行总体布置时,可按以下原则来布置。

①把使用频率高和最重要的设备、操纵控制器及显示装置布置在最佳作业范围内(最显眼和最易触及的地方),以便于操作者观察和操作

②依据操作的顺序进行布置,保证整个作业不空运,不倒流,有条不紊地进行;

③符合人的生理和运动特性,做到人的手臂或脚活动的路线最短,最舒适,并能准确地进行操作,使人工

(

2作业岗位很少只有单个仪表或单个操纵控制器,而是由一定数量的仪表和操纵控制器组成控制显示装置。

②操纵控制器布置的位置除应遵守时间顺序,功能顺序,使用频率、重要性及运动方向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各种控制器本身操作特点,将其布置在该种控制的最佳操作区域之内。如颜色编码控制器应布置在最佳视觉域之内。此外,联系较多的控制器应尽量互相靠近,排列和位置应符合其操作程序和逻辑关系。控制

③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的布置应符合相容性。大多数人对于刺激与反应的性质和相互关系都有某种期待和观念,因此,应使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布置与人的这种特性相容性。包括:

概念相容:人们把绿色(如交通路灯)与安全、无危险相联系。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概念相容

运动相容:人们惯于用顺时针转动来开启电气设备,使它增加能量、响度等;人们惯于用反时针转动使水龙头的水流出,也惯于用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使车向右拐。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与人们运动习惯相容。空间或位置相容:如果把控制器与显示器按具有同样相关位置的元件归并在一起分组安置,则

④避免操作对显示的干扰。这种干扰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操纵控制器时肢体遮挡了某些显示器,特别是有些控制器使用频率较高,或一次使用时间较长时,用肢体遮挡了操纵员自己的视线,会漏掉某些信息而造成事故。第二,显示器受控制器的照明灯光干扰,特别是操纵过程中,手臂灯影的不断变化影响显示效果。克服的方法:一方面是要很好安排较柔和的照明,以减少灯影;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灯光照明的角

(3

即使控制器的间隔和位置都布置得合适,也还有发生误操作的可能。因此,对于重要的操纵控制器为避免

①将按钮或旋钮设置在凹入的底座之中,或加装栏杆等。

②使操作手在越过此控制器时,手的运动方向与该控制器的运动方向不一致,例如,如果操作时手是以铅直方向越过某杠杆,这时可以将此杠杆的动作方向设计成水平的,即使无意中被经过的手碰到也不会产生

③在控制器上加盖或加锁。

⑤增加操作阻力,使较小外力不起作用。

(4

①材料、工具、操作台等设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②设计制作合适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④坐椅设计要合理,高矮、宽窄及靠背角度应考虑人体工程;

⑥说明标签的字体应易读,位置应准确;

⑦按坐、坐—⑧保证适当的机器间距和足够宽度的作业通道。

仓库的安全管理

大规模的仓库,要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库房内一般不安装采暖设备,如若采暖,则要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物品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要定期测温、化验。在防火通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2.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3.库房内应设置电话。

4.库区与库房内要保持清洁。

5.库房内除照明设备外,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

6.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等,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用60w以上灯泡,灯头与物品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8.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的电源线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具有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的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9.库房、露天库应按设计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设施要专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构成 包括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等。 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企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 2.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要的影响。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发的,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重申要切实贯彻执行这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有11章89条,分为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该规程适用于各类企业,它对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和作出了规定。它是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细则的基本依据。该规程自发布以来,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有9章112条,分为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它适用于除矿井建设以外的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规程的第二章至第七章,对建筑安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拆除工程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第八章就建筑安装工程各个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供给问题作了规定。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已被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规定》所取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共有五章26条,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附则。为进一步解释,贯彻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先后印发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处理,应执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于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工作作出了五个方面的重要规定,这五项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规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五项规定与三大规程一样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依据。国务院在发布该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要求企业单位,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地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事故。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采取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六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以及工伤赔偿、治疗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未有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存在严重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投产和使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劳动场所有职业危害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和治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从事研制、试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引进国外特种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装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又未改造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或安装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起重运输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对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二款规定的特种设备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及人员负责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厂长(经理)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厂长(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 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

劳动合同不得规定对劳动者不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内容,禁止签订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支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对粉尘、毒物、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进行检测分级,对事故隐患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须限期进行治理。 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有应急救护方案,备有防护用具或设立救护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离岗一百八十日以上复工、改用新操作方法和设备的人员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实统计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劳动者掌握使用方法,并按规定佩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按照《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休息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配合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工作,执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明确领导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排、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开展劳动条件分级、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教育;按国家、省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颁发上岗证书;

(七)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组织、参与、监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批复事故结案;

(九)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进入用人单位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反映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发现紧急险情,有权责令改正或停止作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者预防医学性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审定技术改造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三)参与工程建设、劳动安全卫生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七)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纠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伤亡事故调查;

(三)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

(四)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停止劳动者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调查,报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下的所属用人单位的,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市(地)以上所属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四)特大死亡事故,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前款

(二)、

(三)、

(四)项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管部门担任。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应由下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做出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十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调查组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中伤亡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有关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赡养抚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抚恤、补偿或赔偿费。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本部门管理的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多次发生责任性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弄虚作假,隐瞒伤亡事故或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应当追究部门或地方负责人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未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三)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四)发生责任性重伤、急性中毒、死亡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事故以及故意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罚款的;

(四)泄漏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同时废止。

SA8000:2001标准

SA8000:2001标准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會責任 8000

I. 目的与範圍

本標準規定公司應該遵守的社會責任,以幫助公司: a) 發展、維持和加強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製或影響的範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議題; b) 向利益團体証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之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產業類別和公司規模的限製。

II. 規范網要与詮釋

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本標准。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本標准所規范的議題相同時,應該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公司也應該尊重下列國際協議的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強迫性和奴役性勞動)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條(組織工會的自由)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條規(集体談判的權利)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規(男女同工同酬;歧視)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條規(工人代表公約)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和建議款第146條規(最低年齡和建議)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和建議條款第164條(職業安全和健康)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條(職業訓練与雇用/傷殘人士)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條(家庭工作)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最恶劣儿童) ☆ 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儿童權利公約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 定義 1. 公司的定義: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准中各項規定組織或企業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員工(即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應商/分包商的定義:

提供貨物或服務給公司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來生產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3. 下级供應商的定義: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供應商或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產釆生產供應商或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4. 補救行動的定義:

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補救行動。

5. 糾正行動的定義: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 利益團体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体。

7. 儿童的定義: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义务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为准.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以較低年齡为准。

8. 青少年工人的定義: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9. 童工的定義:

任何屬於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10. 強迫性勞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任何受懲罰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願性工作或服務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11. 拯救儿童的定義: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12. 居家工人的定義: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 社會責任之規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 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益團体,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援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儿童年齡為止。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來保証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証於公司。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应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与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証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与安全訓練,並為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范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与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干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 組織工會的自由与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结社和談判的权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 歧視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訓練机會、 升迁、 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 宗教、 残疾、 性別、 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視行為。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種族、 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残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 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 威脅性、 凌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体的接觸。

6. 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語凌辱。

7. 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业標準有关工作時間的规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个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國際勞工組織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

8. 薪酬

8.1 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还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采用純劳务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学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动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国际法规范文第2篇

国外管理界有句格言:“人的知识不如人的智力,人的智力不如人的素质,人的素质不如人的觉悟”。衡量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管理水平,看它有没有发展前途,关键在人,关键在人的思想。人的力量胜于其它一切力量,人的力量源于思想上的强大动力。思想工作到位了,人心理顺了,便能激发出一股“人定胜天”的强大战斗力。作为市计生委的一个职能部门,我们宣传法规科全科*个人正是这样鼓励自己、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也是这样去实践的。不管是在人员调整前还是在调整后,这句名言成了我们科室的座右铭,它使我们宣传法规科成了一个立足服务、努力学习、奉献自我、一切为民、团结向上、开拓创新的集体。回顾半年来,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思维层次,增强凝聚力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作为一个市级机关的职能科室,一定要有较高的思维层次,有较强的凝聚力。今天的时代已不是喊口号,讲空洞理论的时代,而是一个改革、开放、务实的时代。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必须是一个出以公心团结务实有较高思维层次的集体。提高思维层次的唯一的捷径就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江泽民同志所说的那样:“眼界要无限的开阔,胸怀要无限的开阔”。况且,随着计生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对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要求我们主要从事宣传教育和行政法规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多方位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科学知识及准确的执法能力、表达能力和决断能力。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工作岗位上做到有力、有威、有位。因此,我们一是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我们把每星期的政治理论学习作为科室成员学习政治理论、提高马列主义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作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作为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保证。每一位人员都能够自觉、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习,并且积极发言。半年来,我们集中学习研讨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两个条例》等。科学理论是时代精神的提炼和升华,是我们行动的指南。理论上的成熟是一个政党、一个班子、一个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标志。党在思想理论上的提高,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思想保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就要持之以恒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使我们自觉地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工作中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克服片面性;坚持把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统一起来,不断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和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开拓工作的新局面。学习的同时,我们积极观看了毛泽东历史文物展、邓小平历史文物展等,坚定了我们对共产主义的信仰,认识到我们肩上的责任重大。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纪素质。我们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九号部长令》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强化科室人员的法制思想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清醒地认识到:计生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必须接受监督制约,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学习了《全国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市宣传思想系统“服务中心争贡献,求真务实树形象”集中专题教育活动情况报告会》、观看了建设生态城市环保展览、三是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文化素质。结合形势,我们科室组织学习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普通话学习、机关英语口语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提高科学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正是因为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思维层次,我们科室成员都具有战斗力,我们的科室成了一个具体凝聚力的集体。

二、提高服务意识,发挥科室职能作用。

思想道德建设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群众乐于接受。今年以来,我科室围绕大局,在提高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上狠下了功夫。一是围绕中心,尽职尽力。作为宣传法规科,我们肩负着流动人口管理、照顾生育、政策指导、信访接待、宣传教育的担子。围绕工作的中心,我们尽心尽力把好每一道关,做好每一件事。政策照顾生育历来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实行计划生育这么多年了,计划生育已经深入人心,但依然还有很多符合政策照顾的家庭需要照顾生育。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共有照顾生育,这远远超过了有的市。不要说其它的,单工作量就就比别人多的。特别是,有些乡镇填上来的表格经常不规范,往往要核对后重新操作。为了维护育龄群众的生育愿望,节省时间,我们总是和计生干部联系,尽量填写准确,确保审批一次成功。近几年,表面上看计划生育信访不断,但其实,新的形势给计生部门带来了新的情况,很多信访是因为土地征用、安排住宅、房屋拆迁、二次分配造成的。群众往往以怀孕、拒绝做B超,来要胁镇委、村委以实现

自己的个人利益。作为主要从事信访工作的,###作为科室的一名老同志,总是不厌其烦的做好说服工作,对来人信访的,他使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清茶润心、一腔热情交谈、一身正气办事、一句好话送行,使来人满意而归。对于电话来访,她尽量解释清楚,有时一个电话就超过了**分钟。看似轻松的工作,有谁知道其中的辛劳。他她无怨无悔,热爱着本职工作,为计生委作出了贡献。她负责的信访工作,年年被###市面上计生委评为一等奖。流动人口管理是计生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属地管理后,更是给流动人口管理增加了难度。但是我们科室思毫没有放松,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动足脑筋把总是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年初一上班,我们就分头前往各镇召开外出人员计生管理座谈会,让他们对我们的管理和服务提意见和建议。作为负责流动人员计生工作的###,接手这项工作后,经常刻苦钻研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每逢医院或其他部门通报流动人口计生问题,她总是不辞辛苦地及时赶到那里,果断地作出处理。不仅如此,对于有疑总问的外来人员,她总是积极地打电话到当地,核对情况。有时下雨了,她也是骑着自行车去解决问题。来来回回奔跑,她从无一句埋怨的话。二是立足社会,优质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宗旨,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优质服务是我们的追求,我们以此为人生的快乐,以此为工作的幸福。今年以来,我们立足社会,优质服务。我们开展了四次服务街市活动。虽然火辣辣的太阳照在我们身上,但看到群众那渴望而又满足的双眼,热一点,晒黑一点又算得了什么呢!宣传上往往资料很多,为了及时让群众学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乡镇车改后,我们及时作出了调整,送资料下乡,每月一次。虽然增添了许多的工作量,但群众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满足。三是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中,宣传放在了首位。可见宣传工作的重要的作用性。而宣传是不能守着老的一套的方法的。平时,我们经常结合学习开展讨论,策划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宣传教育的新路子。今年,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在宣传上迈出了较大的一步。市公交车上有我们计生公益广告的风景、全市各镇有计生公益广告一条街、电视上有计生的身影等等,都是我们创新的足迹。特别是,结合###开展的生育文化节,我们以互动为主线,喊出了“关心百姓生活,关注生殖健康,关爱家庭幸福”的口号,并设计了较多受群众欢迎的活动!目前,有线电视台的计生有奖知识竞猜每晚达到了***多人,甚至###人也参加了竞答,并有幸成为幸运者而中奖。“###生育文化节---互动在###”的开幕式,不仅得到了###、###计生委领导的称赞,而且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三、严格内部约束机制,树立科室良好形象。

为了使我们科室成为委机关中可以发挥作用并建功立业的一个科室,我们建立了严格的约束机制,坚持从制度建设人手,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把思想作风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每月制定计划,并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二是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请假,外出通报,以便每个人都知道去向,方便及时联系。三是落实道德规范。规范每个的自身行为。要求做到:热爱本职、勤奋工作;掌握政策、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科学公正;惜时守时、讲求效率;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竞争进取。同时要求做“首问制”,服务中不使用“不知道”、“我不管”等,使大家形成了一个集体一个团体,有集体和团体的荣誉感,有事大家一起做,以提高效率。虽然我们在思想作风建设上取得一点成绩,但离领导和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们自身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比如有些工作还存在着拖拉现象,科学发展观还领悟得不透,进取精神不足,创新的脚步过于缓慢等等。下半年我们决心以争创省“十五”计划生育示范市为目标,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大学习力度。

“学习学习再学习”是老人家毛泽东同志的一句至理名言。学习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创新的源泉。在新的世纪,面对复杂的计划生育形势,尤其需要我们客观分析,不断学习,科学指导,切实把我们的计生事业做大做实做强,使我们的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计生工作的好处和实惠。作为科室,我们首先要抓好普遍性教育,经常性地利用学习日、工作闲暇时集体学习,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等,使大家普遍受到教育,思想得到提高。其次对每个个体,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求下半年至少学习掌握三本书的内容。

二、履行职能,开展活动。

对于本科室,开展“六个坚持、树好六种形象”活动,即坚持道德修养,树立勤奋学习的形象;坚持科长负责制,树立民主科学决策的形象;坚持拼搏进取,树立敬业爱业的形象;坚持顾全大局,树立团结协作的形象;坚持以实为本,树立求真务实的形象;坚持严以律己,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等“六个坚持、树好六种形象”活动,以此来推动本科室的思想作风建设。思想文化阵地,正确的思想不去占领,非正确的思想必然去占领。特别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需要也大大增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做到寓教于乐,使大家在教育中开展活动,在活动中受到教育,使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去调动全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发挥它的真正效应。我们要发挥我们科室的应有的作用,通过举办全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活动来活跃思想,调动积极性。在全市,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使相关的指标优异于上级的要求。

国际法规范文第3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绿色施工导则》,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 )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A.地下水

B.市政自来水

C.雨水

D.中水

【参考答案】A P199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可责令其停止执业( )

A.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B.3个月以上1年以下

C.3个月以上2年以下

D.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参考答案】B P227

3.某施工企业承揽拆除旧体育馆工程,作业过程中,体育馆屋顶突然坍塌,压死2人,重伤11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属于( )。

A.特别重点事故

B.重大事故

C.一般事故

D.较大事故

【参考答案】D P249

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

A.80%

B.70%

C.60%

D.50%

【参考答案】A P219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租单位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 )。

A.购货发票

B.检测合格证明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相应的图片

【参考答案】B P265

6.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B.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C.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答案】C P207

7.某告诉公路项目进行招标,开标后允许( )。

A.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澄清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B.投标人再增加优惠条件

C.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D.招标人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参考答案】A P87

8.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A.单位所在地

B.污染影响地

C.单位等级地

D.事故发生地

【参考答案】D P189

9.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

A.需经债务人同意,且需办理公证手续

B.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C.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办理公证手续

D.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

【参考答案】D P133

10.下列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中,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是( )。

A.施工企业研发的新技术

B.施工企业研发的计价软件

C.施工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

D.监理企业编制的监理大纲

【参考答案】A 11.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3年3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2013年9月1日

B.2015年4月1日

C.2015年4月20日

D.2015年10月20日

【参考答案】C P126

1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报告。

A.业主单位负责人

B.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事故发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本单位负责人

【参考答案】D P252

13.甲公司将施工机械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施工机械卖给知悉上述情况的丙公司,关于乙、丙公司之间施工机械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效

B.可变更或撤销

C.无效

D.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D

14.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

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

【参考答案】A

15.关于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C.侵华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D.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

【参考答案】B P22

16.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考。

A.15 B.20 C.30 D.60

【参考答案】A

17.某建设单位于2014年2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由于某种原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该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该工程最迟应当在( )开工。

A.2014年3月1日

B.2014年5月1日

C.2014年8月1日

D.2014年11月1日

【参考答案】D

1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 )组织。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

【参考答案】D

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 )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参考答案】B P268

20.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机场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是( )。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B.用于墙体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

C.用于砌筑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用于防水工程的水泥制品

【参考答案】A

2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

间是( )。

A.竣工验收时

B.竣工验收合格后

C.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D.交付使用时

【参考答案】C

22.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B.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

C.联合体承包中,可以以高资质等级的承包方为联合体承包方的业务许可范围

D.劳务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参考答案】A

23.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估算价为5000万元,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万元。

A.80

B.100

C.150

D.200

【参考答案】B

2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A.合同成立

B.标的物交付

C.合同生效

D.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A

25.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

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C.劳务派遣用工是建筑行业的主要用工模式

D.用工单位的主要工作都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

【参考答案】B P147

2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

A.调解

B.开庭审理

C.公开审理

D.两审终审制

【参考答案】A

27.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由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D.不动产所在地

【参考答案】D

28.关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属于法定代理

B.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委托代理

C.建设工程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

D.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

【参考答案】D

29.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

A.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行为人自行承担

C.第三人自行承担

D.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30.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B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5天

B.15天

C.20天

D.一个月

【参考答案】D

32.某开发商在一大型商场项目的开发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B

33.某施工企业职工在工程施工中受伤,职工认为应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应由( )承担举证责任。

A.职工本人

B.工商治疗机构

C.用人单位

D.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参考答案】C

3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续期和消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B.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

C.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D.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答案】A

35.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B.施工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参考答案】B

36.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法律法规中,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的是()。

法律

行政法规

地主性法规

部门规章

【参考答案】D

37.下列法律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参考答案】C

3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其所提出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与准许重新鉴定。

A.当事人对鉴定人员不满意的

B.鉴定程序有轻微瑕疵的

C.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D.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参考答案】D P319

39.下列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中,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 )。

A.在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的张某

B.到公司工作2年,并被董事会任命为总经理的王某

C.在公司累计工作了10年,但期间曾离开过公司的王某

D.在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李某

【参考答案】D

40.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B

41.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时,施工企业应当( )。

A.予以拒绝

B.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C.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D.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

【参考答案】A P273

42.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是( )。

A.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B.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D.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参考答案】C

43.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中,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的是( )。

A.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B.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C.参加生产安全施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D.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B P216

44.根据《仲裁法》,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当( )。

A.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按照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D.按照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共同意见作出

【参考答案】B

45.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100万,但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D.需要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参考答案】C

46.包工头张某借用某施工企业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张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遭到对方拒绝,遂诉至法院。关于该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B.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合同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合同有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参考答案】B

47.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在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时,水泥厂未能按时供应水泥。由于甲施工企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货源,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 )。

A.乙水泥厂承担

B.双方连带责任

C.双方按比例承担

D.甲施工企业承担

【参考答案】D

48.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参考答案】C

49.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B.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C.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C P211

50.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参考答案】D

51.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是( )。

A.仲裁事项、仲裁员、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

C.仲裁事项、仲裁规则、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规则

【参考答案】B

52.关于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集体所有

B.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C.在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下发现埋藏的文物,集体组织可以自行挖掘

D.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参考答案】D

53.题目暂缺

A.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B.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C.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告知附近居民并获得其同意

D.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参考答案】D

54.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参考答案】D

55.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B.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C.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D.2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B

56.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施工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其( )

A.专职安全员

B.法定代表人

C.专职消防安全员

D.施工项目负责人

【参考答案】B

5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实施隐蔽前,应通知参加的单位和机构有( )。

A.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

B.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

C.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

【参考答案】C

58.乙施工企业和丙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甲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联合体管理不善,造成该建筑项目损失。关于共同承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施工企业与丙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B.乙施工企业和丙施工企业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责任

C.甲公司应该向过错较大的一方请求赔偿

D.对于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乙施工企业和丙施工企业都不能进行追偿

【参考答案】A

59.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之下,双方在未签字盖章之前,乙公司将钢材送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受并投入工程使用。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

A.无效

B.成立

C.可变更

D.可撤销

【参考答案】B P119

6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指( )。

A.施工行为地

B.施工合同签订地

C.施工单位所在地

D.施工项目业主住所地

【参考答案】A

6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中,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方式是( )。

A.填埋

B.热解

C.堆肥

D.焚烧

【参考答案】A P190

6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予以支持的是( )。

A.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C.基于合同的违约金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参考答案】C

6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施工材料另卖他人而无法向乙完成交付,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参考答案】C

64.承揽合同中,关于承揽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自行更换

B.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按份责任

C.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D.承揽人在工作期间,不必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参考答案】C

65.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结果进行监督

B.监理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为行政隶属关系

C.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D.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参考答案】D P293

66.下列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买卖合同

B.运输合同

C.借款合同

D.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B

67.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参考答案】D

68.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B.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C.只有经过再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才可能延期

D.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影响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参考答案】A P212

6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A.3%

B.5%

C.10%

D.15%

【参考答案】B

70.甲总承包单位与乙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该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关于该专业工程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B.甲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C.甲和乙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甲对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C P277

二、多项选择题

7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以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由,否决所有投标

B.拒绝招标人在评标时提出新的评标要求

C.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倾向特定投标人

D.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的不同意见

E.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为由否决投标

【参考答案】ABD

7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出现下列情况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的有( )。

A.与建设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B.将承包的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C.发生过一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D.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

【参考答案】ABDE P64

73.关于项目经理部及其行为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承担

B.不具备法人资格

C.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D.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E.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参考答案】BCE P11-12

7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有( )。

A.李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企业工作,旧伤复发

B.张某患病后,精神抑郁,酗酒过度需要进行治疗

C.杨某在开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杨某对此负次要责任

D.陈某在工作场所与上司产生摩擦,一怒之下,拿剪刀将自己的胸脯刺伤

E.牛某因失恋,上班时间爬到公司楼顶跳楼自杀

【参考答案】AC P240

75.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

B.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C.两个以上法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各方书面合同约定

D.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的自然结果的,单位必须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E.软件著作权也有合理使用的规定

【参考答案】BCE

76.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有( )。

A.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B.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C.保留着传统自然格局和地理风貌

D.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E.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

【参考答案】ABDE P206

77.下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 )。

A.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B.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C.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D.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参考答案】BD

78.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A.公安机关

B.有关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参考答案】ABDE

79.关于债权相对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客体的相对性

B.债权期限的相对性

C.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D.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E.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参考答案】CDE

8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分包的情形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有( )。

A.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B.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C.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D.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了具有先进技术的其他单位

【参考答案】ACDE

8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有( )。

A.钱某取得资格证书3年后申请注册

B.赵某因工伤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C.孙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注册

D.周某申请在两个单位分包注册

E.李某已满60岁但仍担任单位的咨询顾问

【参考答案】BD

82.下列建设工程保险中,属于自愿投保的险种有( )。

A.机器损坏险

B.建筑工程一切险

C.安装工程一切险

D.工伤保险

E.勘察设计责任险

【参考答案】ABCE

83.在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中,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其中应标明( )。

A.工程名称

B.取样部位

C.工程地点

D.样品名称

E.取样日期

【参考答案】ABDE

8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中 属于建设单位应当被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

A.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B.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C.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D.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欠付工程款数额较大的

【参考答案】ABCD P289

85.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有( )。

A.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环境事故的

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C.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D.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E.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参考答案】BCDE

86.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告可修正或变更的情形有( )。

A.行政处罚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期间的

B.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

C.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被撤销的

D.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

E.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的

【参考答案】BCDE P113

87.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

A.勘察、规划、设计等通用的综合标准

B.施工、验收等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C.重要的通用的实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D.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E.重要的通用的信息管理标准

【参考答案】ABCD P269

88.关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节能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B.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C.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D.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并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E.施工单位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

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参考答案】ABC

89.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有( )。

A.获得防护用品权

B.获得保险赔偿权

C.拒绝违章指挥权

D.安全生产决策权

E.紧急避险权

【参考答案】ABCE

90.根据《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B.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

C.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

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DE 9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A.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B.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C.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D.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E.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参考答案】ACDE P216

92.下列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 )。

A.停止侵害

B.没收非法财物

C.排除妨碍

D.修理、重作,更换

E.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参考答案】ACDE

93.根据《劳动法》,关于妇女、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企业应当为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B.企业不得聘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C.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D.企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E.企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参考答案】ACE

94.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B.发包人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D.供应商欺诈施工单位订立的采购合同

E.施工企业与发包人订立的重大误解合同

【参考答案】AC

95.建设单位因急于投产,擅自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该工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缺陷,遂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将施工单位诉至人民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建设单位擅自提前使用,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B.施工单位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

C.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D.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是50年,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E.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参考答案】CE

96.根据《合同法》,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情形有( )。

A.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B.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C.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D.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E.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ACDE

97.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人员中,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 )。

A.原告

B.被告

C.鉴定人

D.第三人

E.审判员

【参考答案】ABD

9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 )。

A.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D.限额以下的小型住宅工程

E.利用国际组织贷款的工程

【参考答案】ABCE

9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楼梯口

B.配电箱

C.塔吊

D.基坑底部

E.施工现场出口处

【参考答案】ABCE P230

100.下列情形中,发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 )。

A.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B.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C.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的

D.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

E.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

国际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实施 法律 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种情形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只能比较概括和原则。比较具体的规定,则需要由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

根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直接对应性关系,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是对《产品质量法》直接对应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此类对应性地方性法规比较普遍。再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制定)是直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属于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受篇幅所限,本文对此不再展开分析,另文讨论。

第二类是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对应性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这在第1条也作了列举。该条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作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条例》也是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但很显然,《条例》不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依据,只能属于非直接对应的行政法规。所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对于《人民防空法》,其属于直接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条例》,其属于实施非直接对应性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为“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

多数地方性法规既有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也有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从实际情况看,前者实施的情况较好,后者实施情况不理想。本文只讨论后一种情形,即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主要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下文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为上位法,对非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建筑法》(1997年制定,2011年修正)《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以下具体举例展示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条例》的实施和细化的情况,并进行评析。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第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情况及其问题

某一领域专业性地方性法规通常只关注对本专业性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进行实施细化,对于非本专业的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不足。以下以涉及人民防空(或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例说明,分析表明,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直接对应《人民防空法》的地方性法规,但很少在此类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提及非直接对应性的《建筑法》《条例》等依据。《建筑法》尤其是《条例》对建设工程治理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设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的责任。照理地方性法规有必要根据其规定,将人防或者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其中,为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1.涉及民防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没有提及《条例》

这是目前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情形。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防空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名称有三种形式:第一,“XXX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条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主要情形。第二,“XXX省(市、自治区)民防条例”,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主要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XXX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由于《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定较简单,该法律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行政处罚较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简单,处罚责任少。

无论《人民防空法》还是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按说省级地方性法规应该根据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并根据《条例》规定增加法律责任,但上述地方性法规多数没有作出规定。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都没有此类规定。这给民防行政部门涉及人民防空或者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处罚带来不便。

2.涉及民防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未依据《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条例》(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修正)是目前唯一一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其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这部地方性法规调整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本应该以《人民防空法》《建筑法》《条例》作为其上位法。从该法规名称来说:“人民防空”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而“工程建设”对应的上位法应该是《建筑法》《条例》,但是很遗憾,该地方性法规未以《建筑法》《条例》作为上位法,所以其设定的行政措施、处罚与《建筑法》和《条例》不同。如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这个规定与《条例》设定的处罚明显不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情形。

查阅2008年5月14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永明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见,《建筑法》和《条例》根本未进入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依据的视野之中。

这就提出了以下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除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以外,是否还要依据《建筑法》和《条例》?如果必须依据后两部法律法规,那么前述处罚的条文应当与《条例》第64条一致。如果没有将两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依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建筑法》《条例》不应该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吗?从理论上说,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循《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虽然该地方性法规第1条所标示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但这个依据只是一个泛化的依据。因为《人民防空法》中并没有对前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如何对待非专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是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现实中,有很多一般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在很多专业领域予以实施,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对于上位法的实施就会出现很大的缺位。

3.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及《条例》

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到《条例》。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条例》作为明确的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条文出现在2008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29条。而省人防办主任张永康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都未提到国务院《条例》。这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中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时,还缺乏“说明理由”的意识。按说在地方性法规修正时,增加了依据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处罚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调整变动,理应有相应的说明,同时也应当在法规的第1条“立法依据”中将《条例》明确列举为上位法依据。虽然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有不足,但其确认了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处罚依据,这是前两种情形没有的,这是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意识到要将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任务。

该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不足是,未明确“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具体职权职责权限分工。比如,建设行政部门、人民防空或者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每一种处罚都可以行使不得而知。

也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专业行政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分工。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第4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第49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据此第1款规定,对相对人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人民防空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能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则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根据第2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则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在明确处罚权限上对上位法即《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了明确的责任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否科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将涉及人民防空一些主要的处罚权不授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不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因为一般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人民防空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执法能力未必能胜任。

(二)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实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对策

如前指出,不少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未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出规定,也未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适用《条例》进行执法处罚,这种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为此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有的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加以明确,也有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在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2013年河南省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未规定《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但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缺点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处罚主体是建设行政部门还是人民防空部门。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防办制定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100条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201 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湘防办发[2011]74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列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权依据,但此类职权属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罚权,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权87项。其中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确立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只有13项,其他74项均依据其他法规。

2.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门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0~57、59条,国务院《条例》第54~56、58、60~64、66、73条,《招标投标法》第49、50、53、54、6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0、31、33、35条,《安全生产法》第94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1、63~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2、33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以此弥补《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不足。而上述这些非民防专业类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采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将其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拿过来予以适用。

2013年《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将《条例》第56、58、59、63、67条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5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19~34,涉及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的适用。2017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确认了上述规定,适用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一共17个条文(序号第10~25)等。2015年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条例》第56、58、67、73条作为民防部门适用处罚的依据。

2013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罚裁量基准》规定:“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的其他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省政府2016年版)将《条例》第54、60、61、63、67、68条作为其权力清单事项,但尚未发现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具体化。

2011年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但未规定人民防空行政部门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设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设区市在制定文件时尚无立法权。2008年日照市政府颁布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32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高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作了类似规定。但其处罚主体不明确。

4.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规定

2011年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条例》第56、58、59、63、64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3年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条例》第54、56~59、63~67、69、73条作为民防部门处罚的依据。

2016年《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将《条例》第54、56、63~6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并且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56、5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还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规定:“其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其他依据《人民防空法》取得的行政处罚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并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城管[2016]197号)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上述行政对策的不足分析

虽然上述行政处理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仍然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全国只有少数一些地方采取这些方法解决问题,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明确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是否能适用国务院《条例》。凡是在没有明确的地方,其民防或者人防行政执法依据就会遇到麻烦,或者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可能质疑,难道建设行政部门不依法对人防或者民防领域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吗?

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似乎不存在,因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防或者人防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的建设行政部门没有在此领域进行执法或者处罚。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建设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是要考虑建设行政部门执行能力和可能性,就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说,建设行政部门很难胜任这个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工作,因为该领域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来说,一般缺乏人防或者民防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执法能力。立法者在立法配置权力时要遵循权力自身运行的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对科学立法作了要求。“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将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去胜任的相关主体予以执行。这是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要求。这个在学理上被称为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

第二,地方性法规不明确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使得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在本地得到有效的实施,不符合宪法的精神。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地方性法规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正是地方性法规最重要的任务。现实中需要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上位法精神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政府规章、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足。前述表明,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章、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本地区适用与否。换言之,将行政机关一些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好处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毕竟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加上其合法性和其他质量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实不妥。

第四,从上述行政对策的办法可以看出,即使明确了《条例》可以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予以适用,但各地情况差距很大。比如有的规定,民防或者人防部门只能适用《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不能处罚;有的规定能够适用的条文很少,而有的地方則能适用《条例》甚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较多。同样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否为民防或者人防部门适用,全国差距如此之大。这一点由行政机关来处理显然正当性不足,至少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可能更妥。

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

(一)实施不足的两种情况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不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如《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方面的一般法律,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对应的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各地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这部上位法时,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都有很大成绩。但此类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对其他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顾较少或者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非对应性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

如《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在对上述两个条文进行实施细化,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科学原则,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兼顾专业性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如《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为专业行政部门通过地方性法规执行专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提供依据。但从地方性法规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做好此项工作。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当明确建设行政行为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中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职责界限,但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说这是中央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

但这种理解未必是唯一正确的理解。因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处罚方面未必能更胜任,建设行政部门可能更能胜任对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此作出过解释,这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有权对涉及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这样规定符合《立法法》的科学原则。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实施性地方性法规时,应该根据本省的情况,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是否对此类产品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但从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在产品质量领域,一般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根本没有提到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等等。这说明这部一般性地方性法规虽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比较好的实施,但对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筑法》《条例》关注不足,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科学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

2.应当明确其他专业行政部门具体所指但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律的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到底指哪些?它们的职权职责如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比如,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对人防或者民防方面“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罚是否适用这部法律?地方性法规本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这方面内容也是地方性法规最能作出科学性、适当性、具体性立法的领域,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规往往在此方面无所贡献。

如前所说,《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中的“有关部门”到底指哪些并不明确。按说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中明确,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此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没有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还包括其他哪些部门予以具体明确。其实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向和具体职责正是地方性法规应该规定的内容。这说明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没有关顾到《人民防空法》这一专业法律的相关精神,同时也没有注意到与《上海市民防条例》之间的衔接,科学性明显不足;也没有给上海市民防行政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对涉及民防方面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权提供依据。

(二)行政对策

在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关顾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也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如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级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由人防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屡次整改仍有质量问题的,建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安装资格;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就是说,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三家的理解,民防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权,有责令期限整改权,但没有处罚权。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的,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由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作这种协商处理,法定依据并不充分。我们认为,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才是合法的做法。笔者认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民防行政部门承担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生产、销售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不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其职责所在。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论在检查监督还是在认定和处罚方面,明显存在專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即使勉强执法,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执法效率和质量。

2014年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涉及民防产品生产不合格作出了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乏力。而且根本未提到《产品质量法》。换言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本未意识到民防领域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

三、改进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质量的建议

前文分析表明,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很不理想。在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落实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性措施弥补了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但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很少予以实施性的规定有很多原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没有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解释,地方性法规担心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实施性规定可能会越权。但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可以通过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方式解决。

更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大多由政府某个主管部门起草,每个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往往着眼于本部门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非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则可能不太熟悉,也不愿多关注。而负责其他非对应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也不愿在不属于自己主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中去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纳入其中。

要克服地方性法规由某个部门单独起草带来的这种局限性,除了加大大部制改革行政机关外,还要政府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尽可能改变这种状况,要关注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也要打破行政机关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所带来的这种局限性,要从地方性法规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去审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不仅要关注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还要关注非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足是影响我国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未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特别是在审议时要克服的缺陷。

如何改变非直接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质量不高的情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1.在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专业法律、行政法规,要设置相关条文为其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制度设计留下相应的余地。以前述地方立法为例,具体说,有两条路径,第一,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之中。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来说,这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之中,不仅将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予以具体化,还将《人民防空法》等相关专业法律等予以具体化。第二,未来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时,将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执法和处罚的具体内容细化。具体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增加规定:本市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负责民防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如此,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符合《立法法》第6条“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将一般性和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之中,并根据本地情况予以细化。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上述这些条文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主管部门。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会在“XXX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上述条文中“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等也需要各地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予以具体落实。有些地方性法规立法有所落实。如《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中指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整个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只有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监督管理之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条例(草案)》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的‘三定’方案的内容,规定环保部门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和渔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农业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拟定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组织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依法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国土、水利、地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该地方性法规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或者工商行政部門、环境保护部门等处罚分工。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本例中,《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在设计相关内容时,将一般的综合l生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具体化,作了责任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我国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了多部门的管理监督职权,通常确立一个综合性的主管部门,此外还笼统规定其他一些专业性行政机关负有相关责任。地方性法规应当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这方面的职责职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地方性法规才符合《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能切实提升,也只有如此,才能为地方依法行政提高充分的依据。

国际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 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思政” 教学改革

推进“课程思政”改革,是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实现高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关键环节。“课程思政”不是简单增开几门课程,也不是增设几项活动,而是把价值观的培育和塑造,通过“基因式”融入所有课程,将思政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将教书育人的内涵落实在课堂教学主渠道,让所有课程都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双重功能,突出育人价值,让立德树人“润物无声”。如何在专业课程教学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开展“课程思政”的教学改革,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拟以高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为例,探究建设工程法规课程进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高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但是激烈竞争下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大量存在。从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各种“楼脆脆”“楼歪歪”“楼裂裂”事件,到国务院亲自介入调查的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垮塌、杭州地铁地面塌陷、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等建筑业影响深刻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建筑行业道德失范导致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多有存在。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围标”“陪标”“串标”“控标”“低价竞标”等不正当竞争;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与材料商勾结,进场材料不合规范,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的施工单位技术措施不到位、盲目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范施工;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无视法纪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行为;有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在监理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人情关系和金钱因素干扰了建筑工程监督的严肃性,使建筑物的“百年大计”大大打了折扣。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的行业道德失范是建筑行业诸多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之一。作为以培养建筑行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建筑类高职院校,在培养合格的建筑業从业人员,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是高职建筑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课程教学目的主要是让学生通过课程学习,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表现形式,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和理论:建筑许可、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的程序、原则,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有关建筑安全、质量方面的法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管理的方法,索赔的判定等建筑法规基本知识,等等。同时培养学生的建设工程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法律、法规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在“课程思政”这一教学理念下,作为一门主要以建筑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课程,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不仅要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学生价值观培育和塑造、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培养方面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高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路径

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特点,从不同角度深入挖掘课程中蕴含的思政元素,提炼思政要求,将专业知识讲授与价值引领结合、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抓住切入点融入课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潜移默化,探索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核心:课程标准修订

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与教学大纲相比,特别提出了面向全体学生的学习基本要求,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首先必须在课程标准中加入思政元素,明确课程的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

笔者深入分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内容和特点,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中应增加以下德育目标:通过学习建筑行业相关法规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各章节内容中还应根据具体讲授的法规知识,增加与之相联系的思政教育的具体内容。

(二)重点:教学内容设计

根据不同课程的特性,“课程思政”教学的侧重点必然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重点,就是通过细致分解课程教学内容,深入挖掘课程中蕴含的思政元素,确定课程中的思政教育内容。笔者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法规的教学内容和特点,认为该课程的思政教育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主要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特点,一方面要在宏观层面处处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要结合课程内容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方面进行展开,从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知不觉中在学生心里扎根。

2.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各行各业均已进入法治的轨道,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作为调整建筑行业、职业、技术的规范,对建筑行业领域的生产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求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必须了解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以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不仅要传授建设法规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公民责任意识。

3.诚信教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成功之基。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如果没有诚信,就不会有过硬的工程质量。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诚信就是对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建筑类高职学生是未来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是未来建筑企业诚信精神的实践者,因此必须在大学教育过程中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

4.职业道德教育。我国建设部于1997年颁发了《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分别对建筑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建筑行业不同岗位人员需要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建筑行业领域,建筑类专业大学生在积累几年经验后,大多会成长为企业的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因此在校期间,培养建筑类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他们对建筑业行业规范的认识,不仅对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5.工匠精神教育。“工匠精神”是一种职业精神,它是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品质的体现,是从业者的一种职业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工匠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当今社会,一些建筑企业心浮气躁,追求“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带来的即时利益,忽略产品的品质灵魂,导致出现各种赶工期、“豆腐渣”工程现象。归根结底,这是因为这些建筑企业没有把追求品质至上落实到实处,企业人员没有把“工匠精神”内化为内在的行为规范,形成职业习惯。因此,建筑行业未来的持续发展急切呼唤工匠精神的回归。建筑类专业大学生,是未来建筑行业的骨干力量,是未来建筑企业践行工匠精神的主力,因此在建筑类专业学生中培养和弘扬工匠精神,对于工匠精神的回归尤为重要。

(三)关键: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面对专业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这一新要求,在不增加课时量、不增加新知识内容的情况下,采用何种方式,更好地将德育元素融入建设工程法规的专业知识教育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学生的头脑中植入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教学内容是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条文,教材也大多基于建设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编写。传统的課堂教学中,主要是老师对法律条文进行逐一的讲解,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枯燥无味,学生参与课堂积极性本就不高。如果在枯燥的法规条文讲解中,硬生生地加入教条式的思政教育,必然效果不佳,反而会让学生觉得突兀,引起学生反感。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关键是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取实际工程案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情景事件中,巧妙地将法规条文和德育因素进行结合,让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例了解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具体内容,并通过鲜活的事实让学生思考建设工程法规制订的要义,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科学谨慎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如笔者在讲授建设工程承包发包法律制度这一章节时,引入湖南省株洲高架桥垮塌事故案例,通过分析该事故“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实际进行施工的拆桥工程队无资质无技术”这一主要原因,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和承包分包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由此引导学生在真实场景中体验“诚信精神”的要义。在讲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章节时,引入湖南凤凰桥倒塌事故案例,通过该事故中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违背规范的施工方法最终导致在建桥梁整体垮塌这一实例,让学生思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科学施工、安全生产,并由此引导学生认识到“敬业、精益”的工匠精神和科学精神对建筑工程的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思政教学设计具体如表1所示。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课堂不仅是知识传授的舞台,更是价值引领的阵地。专业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实现“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有机统一,不仅可以有效扭转高职专业课程教学中“重技而轻德”的现象,而且可以破除一直以来思政课程与专业课程“两张皮”的困境,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增强高职院校的育人功能。

【参考文献】

[1]虞丽娟.从“思政课程”走向“课程思政”[N].光明日报,2017-07-20

[2]马云华.在建筑企业管理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3]周建良.高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思政教育的设计与实践[J].电子商务,2018(5)

[4]王艳梅.建筑类职业学校培育学生“工匠精神”的路径探析[J].四川建材,2016(8)

[5]咸菁,宋宝剑,何东伟.基于课程思政的二手车鉴定与评估课程设计[J].科技经济导刊,2018(4)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语言文字研究专项课题“基于职业发展的高职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研究与实践”(2015ZYG025)

【作者简介】唐未平(1982— ),女,广西桂林人,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

(责编 苏 洋)

国际法规范文第6篇

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

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做好执行表率。对重要内容深入研究和探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结合开展的从严治党、三严三实、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等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展示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素养,做到知行合一。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我们必须警钟长鸣,事实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三、要履职尽责,强化主体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要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要把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化为金融工作上的动力。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党的知识和理论,用知识和理论武装自己。另一方面,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中行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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