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2023-03-20

国际财务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积极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遏制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权力对表达自由的侵害;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1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入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

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政策通常是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准则。政策的法律化是指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实现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政治目的的行为。在我国,政府的政策必须和党的政策保持一致,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第5条也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是我国目前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秩序的内在需求和规范转化的必要方式和过程。同时,与法律相比,政策的制定一般缺乏严密规范的民主程序,内容规范性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政策也要法律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众传播立法的不完善,大众传播活动主要依靠政策来进行调节,政策自身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公民表达自由的行使,所以,我们在加快大众传播领域立法的同时,应该重视大众传播政策的法律化。

国际财务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区域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的评价涉及到多个指标,评价方法的选择对评价结果起重要作用。该文基于竞争力影响因素的基本理论及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选择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利润率、成本作为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以我国31个省级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为研究对象,检验了3种评价方法:SAW法、WP法、TOPSIS法的有效性.分析了评价结果对指标权重的敏感性。最后,对我国31个省份的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进行了评价与分类。

[关键词]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评价;SAW法;WP法;TOPSIS法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拉动和满足旅游目的地国际旅游市场的需求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对我国各区域国际旅行社的竞争力加以分析,既可以反映各区域国际旅行社业的发展状况,以准确了解、把握区域内国际旅行社产业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又可构成从整体上对区域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进行评价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各省级区域不仅人口、土地规模巨大,而且在经济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旅游产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趋势下,各省级区域都有一个如何参与国际竞争,争取更大发展空间和机会的问题。以我国各省份为对象进行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研究不仅可以完善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在实践上也为我国各区域及时发现国际旅行社发展中的不足,提高国际旅行社竞争力提供参考。

二、评价指标的选择

区域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属于产业国际竞争力范畴。迈克尔·波特教授是第一位从产业层面研究国际竞争力的学者。他认为,一国在某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一个国家能否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使该国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一国的特定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决于6个方面的因素,即:生产要素的状况,需求状况,相关及辅助产业的状况,企业的经营战略、结构与竞争方式,机遇,政府行为。金碚认为,竞争力是一个动态过程,是由竞争潜力到竞争实力再到竞争结果的转化过程。围绕这些理论,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次展开了对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的研究。裴长洪,王镭将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总结为两类:(1)显示性指标,说明国际竞争力的结果。包括市场占有率、利润率和价值增加指标或增值率等指标;(2)分析性指标,用来解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因,又分为直接影响因素指标和间接影响因素指标。直接影响因素指标有3大类:一是与生产率有关的各项指标,如劳动生产率、成本、价格、企业规模等;二是与市场营销有关的各项指标,如品牌商标、广告费用、分销渠道等;三是与企业的组织管理有关的各项指标,如售后服务网点和全球质量保证体系等。间接影响因素指标多从竞争环境和创新方面构造。国外学者多从竞争结果方面构造评价指标,当前使用最多的指标有贸易专业化系数指标(Trade 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简称TSC指标)、出口绩效相对系数(Index of Relative Expo~Performance)、固定市场份额模型(The Constant Market Share Model,简称CMS指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标(Revealed ComparativeAdvantage Index,简称RCA指标)等。我国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根据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内涵,从竞争实力、竞争能力、竞争潜力、竞争压力、竞争动力、竞争活力6个方面构造了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朱春奎从生产、市场、技术和资本4个方面选择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赵彦云等在研究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时,选择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制造业出口额、制造业高技术产品的含量3个指标作为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陈卫平、赵彦云从规模、效益、基础、结构、现代化、成长、特色方面构造了农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张有恒(Yu.Hem C)在研究台湾航空业国际竞争力的问题时认为服务质量是评价航空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而把服务质量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并从成本、生产率、服务质量、价格、管理5个方面构造航空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从人们选择的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可以看出,虽然指标的分类方法及个别指标的选择有些不同,同时产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又随着产业的不同有所不同,但一般从生产、市场、管理、成本等方面来选择评价指标。国际旅行社业是一个需求导向型的服务性行业,而且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其国际竞争力评价既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国际竞争力评价,又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评价。基于上面的分析,同时考虑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从生产、市场、管理、成本4个方面选择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生产成本作为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评价指标(表1)。

劳动生产率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中利用现有资源的能力,是体现国际旅行社在生产方面竞争能力的核心指标,是产业国际竞争力测度通常采用的核心指标之一。市场占有率显示了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综合反映企业利用其资源的效率与效果。与接待业务相比,外联业务显示了国际旅行社的主动性和国际竞争力。考虑到旅游产业的地域性发展不平衡的特征,本文使用外联人数比率,即外联人数与区域入境旅游人数的比率表示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的高低除了反映区域对市场的占有之外,还反映了整个产业的管理水平,体现了该产业的综合管理能力。成本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国际竞争力的高低。樊纲甚至认为竞争力的竞争就是成本的竞争,竞争的实质即是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成本越高,国际竞争力越低。对于国际旅行社来说,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难以计量,本文用接待单位游客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成本高低的测量指标。

三、评价方法分析

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评价涉及到多个指标,综合国际竞争力的评价归属于多属性决策问题,评价过程涉及到下面问题:

(一)权重的确定

指标的权重代表了每个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其大小影响综合国际竞争力的最终评价结果。如何确定每一指标的权重是人们在评价方法选择中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多属性决策中权重的确定常用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层次分析法(AHP),一种是直接用相等的权重。等权重方法对每一指标不加区别,给予相同的权重,其缺陷是显然的。不等权重方法考虑了指标之间的差异性,较符合实际,但是,层次分析法把指标的权重建立在评价者关于指标两两重要性的主观认识基础之上。有学者认为,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评价者得不到适当的指导和足够的信息,所得到的权重更不可信。

在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中,人们还不

能确定哪些指标更重要。鉴于上面的认识,本文首先不考虑各个指标的重要性区别,每一指标取相等的权重;然后再讨论权重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二)等权重的3种方法介绍

等权重方法中常用的有3种方法:SAW法、WP法、TOPSIS法。

1.SAW方法(The Simple Additive Weighting Method)

SAM方法,是人们了解最多,应用最多的一种多属性决策方法。其步骤是:

2.WP方法(The Weighting Product Method)

WP方法是利用乘积连接不同指标的得分,每一个指标的权重被提高到指数的位置,其背后的逻辑是较重地惩罚得分较低的评价指标。其步骤是:

首先,利用原始数据计算每个评价目标的总得分,

对于效益指标,wi取正值;对于成本指标,w.取负值;

该方法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如果把不同权重下的评价结果作为一种解决方案,那么,最偏好的评价目标不仅离最佳的解决方案最近,同时离最坏的解决方案最远。步骤是:

首先,将原始数据标准化,

其次,计算每一指标加权后的得分,为每一指标权重。

第三,求出代表最佳和最坏解决方案的向量,

第四,计算评价目标Ai与最佳的解决方案和最坏的解决方案的距离,

第五,计算每个评价目标的总得分,

上面3种方法中,vi得分越高,表明国际竞争力越强。

(三)评价方法的选择

上面3种方法,评价结果会存在差异,当差异极其显著时,哪一种评价结果更有效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张有恒等提出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为:

四、我国区域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各地区国际旅行社业竞争力评价

利用上面所讨论的3种评价方法计算我国31个地区国际旅行社的国际竞争力,所用数据来自2005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和年鉴副本。由于很多地区国际旅行社的利润率为负值,在进行评价之前,首先对利润率指标数据进行修正,将各地区的利润率数据都加上同一个正数,使利润率最小地区的数据为1,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3种方法的评价结果并不完全一致,个别地区的评价结果差异极大,如湖南、海南、陕西等地区。

观察4个指标的分项得分,分项得分及排序差异较大的地区,3种评价方法所得结果差异也较大;分项得分及排序比较均衡的地区,3种评价方法的结果相近。这主要由于WP和TOPSIS对较差的指标得分给予了较重的惩罚,使得这些地区利用WP和TOPSIS方法得到的排序结果落后于利用SAW方法得到的排序结果。4个指标的排序结果相差越大,3种方法评价的最后结果也相差越大。湖南地区成本指标的排名为第l位,劳动生产率指标的排名却在第25位;陕西地区成本指标的排名为第3位,利润率指标的得分排在第19位;海南地区则相反,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利润率3个指标的得分排名分别为第2、5、4位,成本指标的得分排在第29位。4个分项指标得分及排序上的悬殊差异造成了这3个地区3种方法评价结果的悬殊差异,利用WP和TOPSIS得到的排序结果落后于利用SAW得到的排序结果。北京地区虽然在利润率、成本两个指标上的排名有些靠后,但在得分上与其他地区相差不大,而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两个指标不仅排名靠前,而且得分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使得该地区不管使用哪一种评价方法,其国际竞争力都领先于其他地区,3种方法的评价结果也没有区别。

(二)3种方法的有效性检验

利用前面介绍的检验方法,检验3种方法的有效性,第一次假设每一指标的重要性不超过其他指标的2倍,选择权重的上限u=2,△=0.1;第二次假设每一指标的重要性不超过其他指标的3倍,选择权重的上限u=3,△=0.3。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从检验结果可知,离差的大小与检验过程中所选择的指标权重的上限和权重的增量有一定关系,但两次检验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利用WP评价方法的离差最小,SAW方法次之,TOPSIS方法的离差最大,这一结论与张有恒利用台湾航空业企业数据对3种评价方法检验的结果不一致。本文认为,3种评价方法中哪一种方法最有效并不是一定的,它依赖于所研究对象的数据分布特征。就本文所研究的案例来说,WP评价方法的结果最有效。

(三)指标权重的敏感度分析

为了检验指标的权重大小对WP评价结果的影响,改变指标的权重大小,观察评价结果的变化情况。首先令其中一个指标的权重等于2,其他指标的权重等于1;然后令其中一个指标的权重等于3,其他指标的权重等于l,评价结果如表4所示。

(四)我国各地区国际旅行社竞争力分析

根据利用WP方法得到的评价结果,对各地区国际旅行社业的竞争力进行聚类,可以将我国31个地区分为6类(图1):第一类为竞争力最强地区,包括北京、重庆,WP平均值为0.61;第二类为竞争力较强地区,包括江苏、浙江、新疆、上海4个地区,WP平均值为0.48;第三类为一般竞争力地区,包括广东、广西、陕西、湖南、黑龙江、云南、天津、海南、四川、山东10个地区,WP平均值为O.38;第四类为较弱竞争力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河南、安徽4个地区,WP平均值为0.29;第五类为极弱竞争力地区,包括吉林、贵州、河北、山西、西藏、福建、江西7个地区,WP平均值为0.22;第六类为最弱竞争力地区,包括甘肃、宁夏、青海、湖北4个地区,WP平均值为0.13。

从4个分项指标看,各地区国际竞争力的来源并不相同。北京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极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重庆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虽然低于北京地区,但远高于其他地区;江苏和浙江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较低的生产成本;新疆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于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利润率;上海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于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较高的利润率;广东的劳动生产率、利润率、生产成本竞争力都相对较高但不突出;广西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来自较低的成本优势。

从旅行社业竞争力与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来看,福建、湖北两个地区比较特别。从规模上看,福建省是入境旅游市场发展的大省,入境旅游人数和外汇收入都位居全国前6位,但是该地区的4个国际竞争力指标中,除了劳动生产率较高(位于第10位)之外,其他3个指标都较低,市场占有率位于第22位,外联人数不到全省入境旅游人数的10%;利润率位于第28位;生产成本最高;其综合结果使福建省国际旅行社竞争力总体上排到第26位。其次是湖北地区,从入境旅游人数和外汇收入来看,该地区的国际旅游业整体国际竞争力属于全国中等水平,但是国际旅行社的4个国际竞争力指标中,除了生产成本的国际竞争力排序稍微靠前之外(位于第24位),其他3个指标都排到最后,使得该地区的整体国际竞争力最弱。

五、结论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共得到3个结论:第一,从对3种评价方法(SAW、WP、TOPSIS)的有效性检验得到,WP方法对于评价我国各地区国际旅行社竞争力最有效。第二,从指标权重的敏感度分析得出,如果所选择的4个评价指标中,每一指标的重要性不超过其他指标的2倍,本文利用4个指标得出的评价结果是有效的;如果某一指标的重要性超过了其他指标的2倍,这一评价结果不再有效。第三,根据对我国31个地区的国际旅行社竞争力的评价结果,我国31个地区的国际旅行社分为6个层次,北京、重庆为第一层次,竞争力最强。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得的评价结果是基于所选择的4个指标基础上得到的,其指标选择与分类结果是否正确需要同行们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未把质量列为评价指标,主要原因是得不到有关我国各地区国际旅行社服务质量方面的数据,对于服务业来说,服务质量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本文对国际旅行社评价指标的选择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宋子千;责任校对:廉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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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对外援助是法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法国文化是法国对外援助的核心目标,但不重视对外援助的经济利益。法国重视对特定地区的援助,并制定了“优先团结地区”政策。法国对外援助属于中央集权式管理,外交部、财政部和移民部是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法国开发署负责执行双边援助。对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的启示在于设立独立的对外援助管理机构,并完善对外援助协调机制。

【关键词】对外援助 管理体系 协调机制

【作者简介】胡建梅,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黄梅波,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法】D856.52

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这是中国第一次将中国对外援助的相关内容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公之于众,显示中国政府对援外事务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国对外援助的决策权集中于中央政府,自1950年以来,随着对外关系和对外援助工作的开展,中国已建立起各级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管理力度不断增强。但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建设仍不能满足援外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学习并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管理的经验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国对外援助事业的发展。2005年《巴黎援助有效性宣言》和2008年《阿克拉行动议程》都强调了面向结果的管理和建设功能良好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要求援助方应根本改变现有的对外援助管理模式,以符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法国向来重视面向结果的管理,积极履行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规则,因此,研究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可使我们更好地借鉴援助管理的国际经验。另一方面,非洲法语国家一直是法国对外援助的重点地区,对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研究可以为中国对非援助提供借鉴。

一、法国对外援助动机与理念

援助国的对外援助理念是塑造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内核。法国对外援助强调从人道主义出发援助贫困地区,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追求国家利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法国比其他许多发达国家都重视发展援助,这不仅有现实利益的考虑,也有人道主义及历史传统的影响。

1. 对外援助是法国外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明确表示对外援助是其外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稳定环境下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法国对外援助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对外援助是法国维持与众多原殖民地特殊联系的重要手段。为巩固法国在非洲法语地区的地位,法国政府实施了以援助促稳定的政策。法国将在国际发展援助领域所处的地位视为重要的国际形象和政治资本,为此,法国不断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但遗憾的是对外援助的资金规模却没有相应增加。

2. 法国对外援助重视推广法国文化

推广法国文化尤其是扩大法语的使用范围是法国对外援助的核心目标,文化民族主义及支持法语区发展的政策决定了法国将较大部分的援助给予了前殖民地国家、法国的保护国以及其他将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如非洲中部国家接受了大部分法国援助,而大部分中非国家都是前法国殖民地。对20世纪80年代法国对非洲双边援助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结论,即法国对外援助的核心目的是推广法国文化,获得较多法国援助的非洲国家都是原法国殖民地或附属国,20世纪80年代82%的法国对外援助流向了非洲法语国家。 法国总统与非洲法语国家总统每年举行的峰会进一步加强了法—非文化联系,使得双方原本就十分亲密的私人关系更加紧密。 此外,受援国对于法国的战略意义,也促进了法国对这些国家的文化传播。

3. 法国对外援助不重视经济利益

除上述两个因素外,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利益也是法国对外援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至少在法国早期的援外实践中,维护法国作为宗主国在海外领地和殖民地的利益是法国对外援助的主要驱动力。 同时,对外援助也是促进法国文化传播的途径,因为可以通过经济联系尤其是贸易联系维持和加强法国与全球法语区的文化联系。 但是经济利益是否是法国对外援助政策的目标呢?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利益在法国对非援助政策中未起到任何作用,且法国对非援助规模与贸易规模和受援国人均GNP负相关。对法国对非援助重视经济利益的分析常常来源于1947年法国重建了包括13个前法国殖民地国家和赤道几内亚在内的超国家金融体系——法郎区(Franc Zone), 但实际上,这一超国家金融体系的建立更多是出于文化上的考虑,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虽然法郎区成员与非洲法语区的经济和贸易联系不断恶化,但法国政府仍源源不断为这一区域提供援助的原因。

二、法国对外援助的优先区域政策

法国对外援助的一大特色就是重视对特定地区的援助。1998年以前,法国将其受援国分为两类,即“阵营国家(ambit countries)”和“阵营外国家(non-ambit countries)”。其中,“阵营国家”包括37个原法国殖民地国家和后来逐渐加入的非洲国家;“阵营外国家”是指除“阵营国家”外其他接受法国援助的国家。1998年法国调整了对外援助地区政策,改变了原来对受援国的二元划分法,转而实行“优先团结地区(La Zone de Solidarité Prioritaire,ZSP)”政策。“优先团结地区”不仅包括低收入且不能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最不发达法语国家,同时也向非法语国家开放,以确保更好地协调法国对外援助的地区行动。“优先团结地区”政策的目的在于巩固这些国家的法制和民主,支持这些国家实现更平衡、更多元化和更稳定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满足受援国主要的社会需求,更加合理地管理法国对外援助的地区与资源,促进环境保护,促进法国与这些国家更好地开展合作与文化交流,促进地区稳定与协调发展。根据规定,列为“优先团结地区”的国家可获得比其他受援国更为广泛的合作手段和更优惠的援助资金。

1998年2月,法国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Comité Interministériel de la Coopération Internationale et du Développement,CICID)首次确定的“优先团结地区”包括61个国家, 除37个原“阵营国家”外,又增加了很多撒哈拉以南的其他非洲国家,主要是中部非洲和南部非洲英语国家。 2001年,53%的法国双边援助用于对“优先团结地区”国家的援助。这一名单每年由法国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根据“优先团结地区”相关政策的基本标准和经济政治标准确定。2002年法国“优先团结地区”包括全球七个地区的54个国家(见表1)。

法国不仅对“优先团结地区”给予较多的援助资金,而且在发展合作模式上也给予更高重视,表现在自2000年开始,法国政府对属于“优先团结地区”的国家定期制定多年度发展合作战略,用于指导双边发展合作进展。而对非“优先团结地区”国家,则采取一个项目一签的办法,只签署针对项目的发展援助协议,而不制定多年度发展合作战略。2004年法国开始制定伙伴关系框架文件,以五年为基础滚动制定法国对主要援助国的援助战略,这一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法国对外援助中的地区战略。

三、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

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设置与一国政治体系的机构设置存在较密切关系,同时也体现了援助国对外援助理念的差异。一般而言,重视对外援助的国家通常设置了较高级别的对外援助管理机构,并设立完备的管理体系。当然对外援助管理体系设置也与一国对外援助管理实践不无关系。

1. 决策机制

法国对外援助属于中央集权式管理,对外援助决策由一个高于部委的机构负责。目前法国对外援助的决策机构是法国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和法国海外属地部际委员会,它们负责每年制定法国发展援助总体规划,决定法国的援助方向,监督法国发展援助各机构的活动与优先政策的一致性,其中前者负责法国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的对外援助事务,后者负责法国海外属地的发展援助事务。

为促进对外援助各部门间的协调,1998年法国成立了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由法国总理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长、经济财政和就业部长、移民融合民族认同和合作发展部长以及其他与发展合作有关的共12名部长,其中外交部和经济财政就业部组成联合秘书处,在法国对外援助决策中的作用较大。

为支持海外属地的经济发展,法国政府成立了海外属地部际委员会,由总统主持,负责确定法国开发署在法国海外属地的战略方向。2009年11月6日,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确定了法国开发署对海外属地的两个关键支持领域,即加强法国海外属地建设、增加对私人企业及工业的援助。

2. 管理结构

除决策机制外,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还包括以下三个层次(见图1):第一个层次是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简称外交部)、经济财政就业部(简称财政部)和移民融合民族认同与合作发展部(简称移民部),负责制定对外援助的具体内容,管理、监督援外活动的开展。其中外交部是法国对外援助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司全权负责法国的对外援助事务。第二个层次是法国开发署,负责执行双边援助。第三个层次是法国国际合作高级理事会,负责协调对外援助领域的公私关系。此外,法国还设立了对外援助辅助机构,为援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图1:法国发展援助管理机制

资料来源:OECD , “Peer Review: France ”, www.oecd.org/dac/peerreviews, 2008.

注:2009年,法国成立由总统主持的法国海外属地部际委员会,负责制定AFD在法国海外属地的战略方向。法国海外属地部际委员会与法国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在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一样的。

EGIDE即艾基德中心,也即法国国际交流接待中心;FCI即法国国际合作公司;

ADETEF为法国经济财政合作署。

不同机构在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外交部国际合作与发展司与财政部财政和经济政策司一起,负责指导法国政府的整体对外援助政策,这两部门与法国开发署共同负责执行法国的双边援助。2008年,移民部加入到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法国开发署是法国双边援助的主要执行机构,也是法国双边援助执行领域的专家库与经验中心,法国开发署强调知识产出,尤其重视战略规划和部门建设研究。在多边援助上,外交部负责联合国系统和健康领域的援助,财政部财政和经济政策司负责多边开发银行和特定领域的援助。

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中多方参与、多样化的援助工具和援助程序体现了法国对外援助的多重目标,使得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十分复杂。法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特征之一是,虽有多个参与方,但是没有任何机构是纯粹的援外机构,这些机构在管理对外援助尤其是双边援助的过程中,仍承担其他领域的职责。如外交部国际合作与发展司负责管理全球所有国家的事务,其中很多国家都不具备接受法国对外援助的资格,也即并非法国的受援国,且其很多职责都与官方发展援助无关。财政部财政和经济政策司负责法国的多边和双边经济、金融事务和国际事务,这其中的很多职责也超出了官方发展援助的范围。法国开发署是法国双边援助的主要执行机构,其职能范围覆盖三个政策领域,即通过对法国海外属地的援助增强内部团结,通过对“优先团结地区”的援助增强国际合作,以及通过提供全球公共物品实施全球治理,但法国开发署在法国海外属地的活动和提供非优惠贷款的行为并不属于对外援助的组成部分。移民部主要负责执行移民和庇护政策、执行移民在法国国内的政策以及管理移民取得法国国籍,但这些活动都与对外援助无关,只有与移民来源国的合作才属于法国对外援助的管理职能。除上述主要援外机构外,其他法国部委也提供对外援助,如国民教育部通过培训项目提供发展援助,但只占其职责的很小部分。如此复杂的管理机构设置,不仅不利于法国对外援助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受援国及其他援助机构与法国开展对外援助领域的合作。为此,2008年经合组织对法国的同行评议(Peer Review)就提出法国应制定统一的发展援助管理战略,并建立能够确保各参与方更加紧密的联系机制,使其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更加系统化、合理化。

四、对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的启示

我国的对外援助理念与法国有很多相似之处。自新中国开始实施对外援助以来,对外援助就是我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在传播文化方面,早期中国的对外援助很少关注这一点,不过,随着孔子学院和海外汉语班的开办以及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援助事业的发展,对外援助在推广中国文化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与法国不同的是,当前中国的对外援助重视经济利益,尤其是1995年援外方式改革推出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援外方式以来,中国援外道路的选择是在考虑了中国和受援国国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优惠贷款等援助方式有效促进了受援国和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远好于发达国家的援助效果。但是,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管理體系也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但仍存在较多问题。现阶段,应将对外援助纳入国家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对外应为外交政策服务,坚持和平与发展,促进和谐世界建设;对内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改革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尚在形成过程中,就目前状况看,中国对外援助管理决策机制较为分散,在所有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正部级部委中,没有专门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部委,且缺少对外援助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对外援助的网络化管理。与改革开放初期由专门的对外经济联络部主管援外工作相比,当前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层级不高,不利于对外援助作用的发挥。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应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援外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考察法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可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其一是设立独立的对外援助管理机构,其二是完善对外援助协调机制。

1. 设立独立的对外援助管理机构

在中国,对外援助的统一管理并不是新鲜事,自1961年到1982年,对外援助主管机构虽几经变迁,但这一阶段的对外援助都是由部级单位管理的。 虽然援外管理体系改革自1995年以来就从未停止过,但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对国际事务参与度的不断增强,对外援助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援外管理任务急剧膨胀,因此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可采取较为激进的做法,即在国务院下直接设立主管对外援助的正部级机构,全面负责对外援助事务的管理,而将对外援助管理职能从商务部释放出来。设立专门的正部级援外主管机构的做法与1961年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做法类似,独立的对外援助管理机构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对外战略服务,同时还可以提高对外援助的管理效率,有效促进中国对外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已有学者提出过类似建议,即建立对外援助高层委员会和专门机构可以改善对外援助效果,使有限援助资金发挥更大效用,还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或重复援助,形成中国对外援助领域决策、管理、评估一体化的系统机制。

2. 完善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

对外援助既要考虑政治、外交上的战略利益,又包含商业和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如何将这些目标统一起来是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此外,对外援助是一个统一系统,涉及援外人员、技术、资金、制度和机制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对外援助管理机制改革应注意体制与目标之间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使体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对外援助目标。

在中国当前对外援助管理体系中,为减少对外援助领域的条块分割,商务部专门成立了任务小组,定期召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机构磋商援外领域相关问题,但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仍全部由商务部负责,并提交国家发改委审批,外交部、财政部等在对外援助政策制定中应有的作用和地位并未体现出来。在中国当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对外援助的情况下,部门间的协调更加重要。从国际经验看,主要援助国均设立了对外援助协调机制。法国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法国海外属地部际委员会在法国对外援助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鉴于不同援助方式在中国对外援助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对外援助协调机制应包括所有与援助有关的政府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最早的对外援助协调机制是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三部委的对外援助联动机制,随着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部际协调机制正有序推进。2008年,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等24个中央部委和单位,正式成立对外援助部际联系机制。2011年2月,部际联系机制升级为部际协调机制。 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更加有利于中国对外援助的发展。

五 小 结

西方国家包括法国在内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并非十分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西方援助国在提供对外援助的同时,并未随之为受援国教育等领域提供援助,且倾向于在受援国政府之外设立援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并在项目完成后撤销这些机构,从而导致西方援助项目未能实现增强受援国能力建设的目的,反而成为削弱受援国发展能力的推手。为使对外援助获得更好绩效,中國在提供援助尤其是优惠贷款的同时,还帮助受援国实施职业教育、为受援国公民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等,这些举措加强了受援国的能力建设。同时,在援外项目执行过程中,中国十分重视向受援国人员传授技术,在对外援助早期就制定了清晰的技术转移步骤。 因此,在改革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现有体系的优势,在考虑中国和受援国国情的情况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和平学之父”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认为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第一定义就是多种发展模式。 中国充分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并本着平等、民主的精神推动各种文明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以求共同进步。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效率的提高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援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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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举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模式设计”国际经济合作沙龙,邀请专家为会员企业进行专业培训,讨论跨境电子商务为广大民营企业未来所带来的机遇,让民营企业了解出口跨境电商的运营操作,以及其所能带来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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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现阶段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格局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防产业作为全球产业当中具有极特殊战略意义的关键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对其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因此,研究我国军工企业全球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对其特点进行归纳,同时对军工企业的国际项目管理进行思考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2017年下旬,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了关于军工企业发展的重要讲话,同时审议通过了《“十三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对军工企业在国内现阶段的发展和未来一定时期内军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指导和部署。我们知道,军工企业承担着一个国家的国防科研和生产任务,其主要从事的即为研制、生产和提供各式各样的武器装备以提升国家的武装力量、增强国家的国防实力。国防科技工业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进来、走出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军工企业国际化发展现状

1.1同际合作模式呈现多样化

随着近几年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军工企业的国际合作内容也不断扩大,我国军工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展的同时新型合作方式也在不断涌现,从早期单一的整装采购,逐渐衍生出了联合研制等更加多样的形式。而且继战略联盟、国际联盟之后,跨国合并也逐渐成为近几年军工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合作新潮流,国际化的创新研发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新平台、新模式也逐渐取得了更大的发展。

1.2跨国兼并的多寡头格局正在形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跨国兼并等一系列重组活动的频繁进行也是当前我国军工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一大趋势。这几年随着全球规模的兼并和重组活动,使过去零散的军工企业在数量上有了一定的减少,规模化、集約化发展的大型军工科研生产联合体数量有所上升,且运营质量和效益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这一角度而言,多寡头格局不仅仅出现在世界范围内,在当前我国军工市场的显现也十分明显。

1.3军工企业竞争主战场由同内转向同际

在对现阶段我国的军工企业主要业务进行分析时我们能够发现,大部分军工企业当前的主要产品市场不再局限于国内,而是向国际军贸市场进军。虽然当前世界范围内并未出现大规模战争,但通过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来看,国际军贸市场正呈现出一个快速增长的趋势。我国军工企业将竞争的主要战场从国内转向国际,一方面是顺应了国际潮流,另一方面也是遵从了需求的导向。

1.4大型军工集团借多元化实现范同经济

我们知道,武器装备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化、高科技化和复杂化特点,这就决定了军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纵观全球局势,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较小,但各国都在大力发展武器装备,因而范围经济成为了我国军工企业现阶段取得较大利润的主要手段。武器装备是军工企业的主要产品,其需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容易因科技发展及战略需求出现更新换代的现象。因此,通过跨国兼并和重组活动,能够更好的实现军工领域的多元化发展,范围经济也自此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2国内军工企业发展现阶段特点

在对现阶段我国军工企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和分析时,我们能够发现国内军工企业当前发展主要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特点。积极方面即为更加注重提供系统级产品和军民融合化产品的发展,消极方面为现阶段大部分军工企业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国际项目管理团队,且有部分军工企业盲目进入国际市场,忽视了对国际工业标准的解读,也忽视了低成本新技术在国际市场产品中的更新和应用。

在对国内军工企业所提供的系统级产品进行研究时我们能够发现,当前我国军工市场当中,过去传统的、单纯以承担部组件级军品任务为主营项目的军工企业已经越来越少,大部分企业已经转向通过系统级产品方案和目标客户来对企业主要业务进行划分。另一方面,国内军工企业也更加注重军民融合产品的发展,将产品的战场和商业化应用进行充分优化,使得军工产品和企业产业链不断完善。

同时我们也能发现,现阶段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军工企业在处理国际项目时,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国际项目管理团队,且有部分军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跟风性,对国际工业标准以及一些低成本的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和研发缺乏足够的重视,这就导致企业丧失了对国际市场需求和动向把握的精准度,难以将客户需求进行灵活处理,无法研制出完全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导致其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难以取得优势。

3军工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项目管理方式构建

3.1储备国际项目管理团队

做好军工企业国际项目的管理工作,首先要筹备一个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综合性人才国际项目管理团队。 所谓具有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具体就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的外语和专业技术,了解项目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如果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国外的制度和体系,在开展国际项目管理工作时就会更具优势。同时应该认识到,军工企业的国际项目经理除了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之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敏感度,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并能将自身企业国际化发展和产品特点进行综合判断问题,才能够承担起军工这一特殊行业国际项目管理的特定责任。此外,在对国际项目进行管理时,项目的相关组织和管理人员还应当能够掌握项目客户地区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与客户、专家、监理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良好通过灵活性和政策性的手段处理好国际项目工作。

3.2对同际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風险规避预案

在对国际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某些因素所引发的事故和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同时由于国际惯例和地区差异,一系列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等往往“潜伏”在项目过程中,其所出现的概率和造成损失也较高。从这个角度而言,军工企业加强对国际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提前做好风险规避的相关预案和紧急措施,能在一定限度内有效降低各方面损失的风险。

具体来看,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的工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合同担保的风险进行管理,二是对军工产品生产保险进行管理。在对合同担保进行风险管理时,主要需要对项目投标担保、合约履行担保、预付款担保、项目保证金担保等一系列项目进行管理和调控,尽量从合法、合理、合情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的担保文件进行考量,做好对担保金额的技术处理。在对产品生产保险进行管理时,我们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等多方面风险责任进行明确,同时确定好投保险别和具体的申办方式,确定保险合同能够为自身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

除此之外,在对国际项目进行管理时,还应当注重对社会政治的相关风险进行规避,目前个别国际地区存在着因政党频繁更迭而出现的不稳定社会局面,在与该类国家开展合作时,加强对相关社会政治问题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

3.3按照国际惯例解决项目管理当中的争议问题

由于军工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在对国际项目进行管理时,项目客户和企业的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为了合理解决一系列争议问题,合理参考国际惯例,提前签订好合同,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严格履行,能够有效减少问题的出现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良好解决。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首先要保证对项目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如果企业自身实在缺乏相关知识储备,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签订好合同条款,将注意力放在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条款之上,对违约处罚和风险索赔等事项进行明确,保证争议和问题发生时有可靠的参照依据。

在履行合约时,需要严格执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必须在合作态度的基础上以非对抗式的谈判、调解主动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如争议不能调解,应按照国际惯例,准备好进行仲裁和诉讼,对已发生的纠纷进行及时的解决。

军工企业作为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对国防综合实力的发展与提升有关键作用。在各行各业都进入到发展新时期时,把握好军工企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与脉搏,对其特点进行精准捕捉,解决好相应问题,做好国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推动军工企业国际化进程,最大限度发挥出军工企业国际化积极作用,会对推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深化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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