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

2024-02-02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从表4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的改善贡献力很大,相对于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对外的直接投资显得微不足道。外商直接投资从1995年到2004年基本保持上升的趋势,仅在1999年和2000年有滑坡,但2001年回升幅度较大;而我国对外投资额度却存在先升后降的趋势,这也说明两者差额短期内会进一步增大。从平均数来看,外商在华投资为450.1亿美元,我国对外投资平均数为28.7亿美元,这说明我国海外投资不足,外汇储备的积聚只能是加大外汇的机会成本,说明我国企业对于国际市场涉足不深,国外资源和市场占有率很少。相反,外商在华投资的加剧,说明我国实际资源在不断地消失。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结合Lall.s和Streeten.P测算国际收支效应度的L.S模型:B =(X+I)-(Cl+Cr+R+D),对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国际收支关系进行分析。这里我们先将模型简化为B=(X+I)-(M+R)。其中B代表外商直接投资引起的收支效应,X为外资企业的出口额,I为外商直接投资额,M为外资企业的进口额,R为外商投资的收益额。代入上面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得到B与I的数据对比关系,具体见表5:

从上面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国际收支呈同方向运行,且随着FDI规模的增大,对国际收支的边际贡献也逐渐增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FDI对我国国际收支的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向我国相关部门暗示,必须把握住资本进出口关,控制、利用好外商直接投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影响的新动向

就引进外资的角度而言,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开放新领域、加深原有领域的开放程度和参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这些承诺将大大改善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经营环境,也逐步向外资企业放开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能源产业的市场,外商直接投资正顺着这些优惠政策,开始以新的投资模式更广泛和深层次地进入中国市场,抢占中国的资源。

(一)外商直接投资削弱了我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程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商投资变得更有组织、规模性。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将加大进入我国市场的力度,且外商独资比重加大,这些著名企业将通过独立子公司的形式牢牢控制住中国市场的优势地位,逐步挤压民族企业。跨国并购也将成为外资企业的常用战略,他们通过并购开始深入我国高科技技术领域和有着高垄断性的新兴行业,同时国际巨头也会涉足影响和决定我国资本借贷运营的金融行业。这些新动向必然会加大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难度系数。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在遵守WTO相关协议的基础上,加强相关产业、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完善工作,引导和控制好跨国企业的资本投向。

(二)外资的来源和资本结构变化将进一步影响我国国际收支

根据Edward M.Graham (2001)的研究,中国的FDI可分两类:一类是欧、美、日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另一类是亚洲新兴市场的中小型资本。前一类投资多属市场拓展型,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运用其技术、管理等垄断优势,实现内部贸易和转移定价策略,进而规避税收,占领中国市场而进行的投资。后一类FDI多为出口导向型,这类投资往往通过大力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利用中国低成本劳动力优势,在出口创汇中实现赢利,进而帮助中国积累了巨额的贸易顺差。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市场的开放,国民待遇的实施,靠利用优惠政策为主进入我国的港澳台韩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型投资会减少,而依靠自身实力进行竞争的欧美日大型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入会增加。这暗示着我国国际收支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值得庆幸的是这些跨国公司目前还没有将利润大量汇回,而是用于再投资,因此对我国国际收支并没有太大影响。但利润的回汇是迟早的事情,即我国国际收支的长期风险性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必须现在就做好防范措施,对这类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以“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资本转移,从而维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凡.全球国际收支失衡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改革,2005,(1).[2]彭有轩.在充分利用外资同时注意国家经济安全[J].财政研究,2002,(10).[3]侯高岚.国际金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段军山,毛中根.FDI 投资收益汇出与潜在国际收支危机的理论及经验分析[Z].2005 年中国金融国际年会论文.[5]Osiatynski. J.The Collective Works of Michal Kalecki Vol-ume V: Developing Economics,Ox-ford, 1993.[6]Wood-ward. D.The Next Crisis? Direct and Equity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Zed Books, New York, 2001.[7]刘振林.FDI与中国国际收支关系的研究:负面影响及前瞻[J].当代财经,2005,(5).

【责任编辑:高 玫】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建设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打造国家软实力、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战略选择。建设和谐世界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包括宇观层面——和谐世界、宏观层面——和谐地区、中观层面——和谐社会、微观层面——和谐组织、渺观层面——和谐个体这五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层面的系统构建。构建和谐世界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过程,重在建设。

关键词:和谐世界;软实力;系统构建

文献标识码:A

和谐世界战略理念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的灵魂和精髓,昭示了21世纪中国新的世界观、国际秩序观、国家安全观,是不断发展完善与系统化的全球大战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政治智慧、胆识和决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之一。本文试图依据唯物辩证法的“整体性”精神和运用系统思维科学方法的分析框架,对和谐世界这一战略理念作系统解析,阐释其内在义理,领悟其精妙韵味,体悟其价值情感和逻辑力量之美。

一、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打造国家软实力、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一项战略选择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和谐世界的理论,不仅系统阐述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基于中国国情、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在全球化时代打造与经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国家文化实力,用文化交流方式去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一项战略选择。

国家的实力,既包括经济总量、科技水平和国防力量等硬实力,也包括核心价值体系、国民素质、政治经济制度和国际形象等软实力,是“硬”、“软”实力的有机统一。而且,当今世界软实力在国家综合力量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地位不断凸显。最早提出“软实力”这个概念的学者是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夫·S·奈教授。“软实力”是国家通过自己的吸引力来实现发展目标,而不是靠武力威胁、武力报复以及经济制裁。国家实力有许多表现,“软实力”并不表示软弱。当今世界的格局是一“超”多极,美国以其综合国力形成的超级大国地位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其他国家无法企及与动摇。美国的“软实力”主要体现在其吸引的移民数、在美国留学的外国学生数、美国的出版物、音乐制品、电子网址数、诺贝尔奖获奖数、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数、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出口数上,均位居世界首位。另外,还体现在对于各种文化的包容、社会的责任感和人们之间的诚实与信任。美国的文化产业就是美国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软实力”是国家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把“软实力”纳入到国家战略中。“软实力”产生于一个国家的文化吸引力、政治行为准则和政策。一个国家的行为要在世界眼光里具有合法性,必须通过自己的文化、价值体制和制度的力量来塑造和规范世界秩序,而不需要诉诸武力和经济制裁,否则就会使其国家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国际形象受损。在全球化时代,在世界秩序正在进行调整和重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国家发展必须重视“软实力”的打造和提升,否则将会在全球化浪潮中坐失良机。约瑟夫·S·奈教授以美国的伊拉克战争为例,“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击毙了多少敌人,而是我们的联盟扩大了多少”[1]。奈教授猛烈抨击美国政府对伊拉克的战争政策,认为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并没有真正消除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威胁,反而使美国的软实力蒙受巨大损失,使美国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一些国家,甚至包括意大利、西班牙都在疏远美国。

改革开放28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和平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提升,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充分展现在国际舞台上。但是,中国的软实力与硬实力相比还有相当距离,中国文化实力与中国经济大国的地位还不匹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世界政治中离开中国不行;在世界经济中离开中国也不行;可在文化方面,情况就不是如此了,不仅中国文化产业对外贸易还保持着巨大的逆差,而且在国际学术舞台上也很难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2]分析中国文化影响力与经济影响力存在差别的原因,“首先在思想上我们还没有把文化影响力放到提升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层面,有的人还是把文化当作经济的附属品,还没有意识到文化影响力也能直接关系到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资本’。文化软实力跟不上,会在国际交往中增加许多误解,不能让世界有效接受中国的价值观和了解中国‘和谐文化’的精神,这种‘声誉资本’的缺失会增大改革的风险,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比如中国的国家形象会直接影响到外国对华投资的质量,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其他国家是否愿意向中国提供高技术方面的支持等。”[2]“其次我们对世界的了解有些还不够,一些观点和政策还没有适应全球化的时代要求与‘和谐世界’的战略理念,以致不能有效地在中外文化差异的客观背景下有针对性地实施对外文化传播。”[2]要正确对待文化的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强调中国特色的同时,也要承认人类的普遍价值,认识到文明的多样性与共同性特征,真正体现“和而不同”的思想。强调世界文明的多样性特征,就是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多样性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但更多的是相互融合、相互共存、相互学习。“要真正实现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就不能绝对地将中华文化与其他文化对立起来,把中华文化复兴简单地理解成为战胜或吞并其他文化;而是要努力壮大中华文化,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文明有机的组成部分,使各种文明之间达到‘和而不同’。”[2]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和谐世界”战略理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系,体现了中国和谐文化、和谐思维、和谐理念、和谐精神的灵魂和精髓,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我们要善于运用新的文化交流方式去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打造与经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国家文化实力。

二、和谐世界理念的系统解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世界看作是一个系统,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是辩证法的两个基本观点,强调从事物的运动、变化和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恩格斯认为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证明了自然界的一切归根结底是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发生的,因而,“事情不在于把辩证法规律从外部注入自然界,而在于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里加以阐发”[3]。整体性精神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它要求我们把握实践对象的

“总画面”“总联系”,并在“总联系”中把握各部分的细节,把握各部分在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和谐世界”战略理念鲜明而集中地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这一“整体性精神”。

现代科学思维方法是同现代实践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相适应的,而系统方法是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之一。系统方法以系统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是运用系统来分析和综合事物,把对象作为多方面、多要素联系的动态整体来研究的思维方法。整体性方法要求人们从对事物属性、要素的认识进入到对“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的认识,从对事物的单向研究进入到多向研究,从线性研究进入到非线性研究,从而开拓对事物整体性研究的新领域。钱学森是我国系统思维科学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他认为物质世界是一个由若干层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组成的有机整体。物质世界划分为宇观世界、宏观世界、中观世界、微观世界和渺观世界五个层次,通过研究揭示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笔者试图借鉴钱学森的分析框架对“构建和谐世界”这一战略理念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视角的系统解析,进而阐释和领悟“和谐世界”理念的内在义理和精妙韵味。笔者认为,构建和谐世界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和不断推进的历史过程,和谐世界的建设应包括宇观层面——和谐世界、宏观层面——和谐地区、中观层面——和谐社会、微观层面——和谐组织、渺观层面——和谐个体这五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层面的系统构建。

1.宇观层面——构建和谐世界

2005年9月15日,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胡锦涛作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演讲,首次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2006年4月23日,胡锦涛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协商会议上作了题为《促进中东和平,建设和谐世界》的演讲,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和谐世界的思想。他指出,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的世界,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谐、强调和谐、促进和谐。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强调,建立和谐世界必须致力于实现各国和平共处,实现全球经济和谐发展,实现不同文明和谐进步。胡锦涛在2007年新年贺词中也指出,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际形势,中国人民真诚希望同世界各国人民互利合作、和谐相处,共同奏响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主旋律,并重申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同世界各国加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性,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实现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贡献力量。据此我们认为,和谐世界本质上是21世纪中国新的国际秩序观、世界观、天下观、国家安全观,是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与系统化的中国的全球大战略。

“和谐世界”的内涵极其丰富和深刻: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和平、稳定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各国之间相互信任、和睦相处,通过公平、有效的安全机制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民主、公正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各国主权平等,国际关系以法制和多边主义为基础,世界上的事务由各国协商解决;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互利合作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的进步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谐世界应该是开放的、包容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不同文明开展对话、取长补短,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和谐世界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要建设和谐世界就必须充分尊重世界各国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包括发展水平、发展模式、社会制度、价值观和国情的多样性。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的精神来处理彼此关系,必须追求最大程度上的世界和平、稳定和共同安全,追求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天人合一”的精神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坚持经济交往的互利互赢和国家主权平等,反对大国中心与大国主义、霸权主义;要超越东西方传统意识形态,同时,各国和非国家行为体都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与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新型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就是和谐世界理念所推崇和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

2.宏观层面的构建——和谐地区

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要和平、促发展、谋合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类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生机勃勃,国际关系民主化不断推进。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进步。但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局部战争和冲突时起时伏,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巴以冲突等热点问题错综复杂,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许多国家人民的基本生存,甚至基本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国际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在一些地区还相当活跃。环境污染、毒品走私、跨国犯罪、严重污染性疾病等跨国性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和谐世界是由各个和谐地区所构成的。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际形势,我国政府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倡导和推进“和谐地区”建设,先后提出建设“和谐中东”、“和谐东亚”、“和谐亚洲”、“和谐非洲”等战略理念,并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进。由于我国政府的积极努力,朝核问题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在北京成功闭幕,在会议结束后发布的共同文件中,六方重申要以和平方式早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重申将认真履行在共同声明中作出的承诺。其中,朝方同意关闭并封存宁边核设施,包括后处理设施;朝方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人员重返朝鲜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验证。在第十六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构建一个政治上互信互存、经济上互利互赢、安全上互助互济、文化上互鉴互进的和谐东亚形成共识,中国政府为共建和平、繁荣、和谐的东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三届部长会议圆满召开并取得丰硕成果,确立了发展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对中非未来三年合作进行全面规划,进一步深化了平等互信、互利互赢的友好合作关系,彰显了国际社会追求和平和谐的主流,无疑有力推进了和谐世界的进程,也是我国政府推行“和谐外交”,携手共建和谐世界的生动实践。只有通过建设“和谐地区”,才能使这些地区和国家处于战火、贫困、疾病等磨难中的民众早日走出困境,使他们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享和平与发展的成果。

3.中观层面的构建——和谐社会

中观层面的构建主体特指当今国际关系最主要的行为体即主权国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措施,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谁建设、靠谁建设、怎样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实质。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要着力发展社会事业,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社会共同建设六个重大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为此,一是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二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三是要建设强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四是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针对当前影响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央决定从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等方面提出多项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力促社会和谐。

4.微观层面的构建——和谐组织

社会是由若干组织所组成的社会有机体,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包括城市、社区、政府机关、企业、文化教育团体和社会的各个单位部门。这些组织是社会有机体的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基层,要健全社会组织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通过推进和谐组织建设(和谐城市、和谐社区、和谐企业、和谐家庭、和谐校园等)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和谐组织建设要求加强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在学习型组织里,学习不仅是学习者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组织工作效率、提升组织文化品质、增强组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谐组织建设在高校就是要建设和谐校园。高校是社会的晴雨表,党和国家非常重视高等教育,高校的发展面临着非常好的内外部形势。当然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一些影响校园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比如办学经费的短缺问题,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协调问题,形成特色及竞争力的问题,校内组织机构的调整及权力配置问题,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问题,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处理问题,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问题,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与教师评聘问题等等,这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处理不好会造成高校“本体性”的失落和“价值危机”的发生,由此对高校发展造成危害和破坏。因此,高校各级党组织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的一切工作,把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用发展,特别是内涵发展的思想来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对于高校而言,在建设和谐校园的各种要素中,由共同的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和谐与思想和谐,是更高层次的和谐,对和谐校园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精神引领作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守以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依据自身条件和优势,转变办学理念,创新办学制度和管理制度,寻求有利于形成自身办学特点,提升自身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机制和路径,才能有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强化微观层面的和谐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基础性工作,不能一劳永逸,必须毫不懈怠,不断推进。如果不扎扎实实地下苦功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和谐组织,而奢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异于痴人说梦,所谓构建和谐世界更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

5.渺观层面的构建——和谐个体

个体是社会的细胞。有生命的个体存在是任何社会历史存在的首要基础和前提。从哲学上说,以人为本是贯穿于人的世界的一个根本原则。以人为本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现实的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满足的人,追求自身主体性发挥的人,追求自身全面发展的人。“人文关怀就是以人的生存、安全、自尊、发展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充分地尊重人、理解人、肯定人、丰富人、发展人、完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在价值尺度。”[4]“人文关怀的宗旨在于‘助人自助’,使人达到‘充分的存在’,能够对生存环境和主体自身进行自觉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够合理利用自主选择的权利,达到自我完善和功能的充分发挥。”[4]“人文关怀就是以人的发展为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需要,培养人的自主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4]渺观层面的和谐个体的构建主要是指生命个体自身的身心平衡与和谐。这是因为人既是一种生理意义上的存在即自然存在物,同时也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是一种具有无限丰富性和多样性的存在即社会存在物。人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被外力塑造的自然过程,也是一个自主、自决的能动性创造过程。从生命本体性看待人的可能发展,人的能动性才是人的存在的更根本性的力量。在全球化、网络化、市场化、利益多元化、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财富拥有量越来越多,但精神生活反而越来越沉重,人与人之间缺少关爱和信任,人们的心灵因寻找不到家园而疲惫不堪,对此我们要不断地提出心灵的拷问和价值思考,去探寻心灵的归依和生命的意义,-去探寻人如何有尊严地活着,去探寻人的幸福、和睦。构建和谐个体必须强化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人的心理和谐,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最终形成人人促和谐的生动局面。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知识、素质、能力、德行”的有机统一,用广博的知识充实自身,用优秀文化提升自身,用理想、情操、精神生活涵养自身,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来缓解来自经济、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压力,提高应对生活的能力,从而理解幸福的含义,体验幸福的境界,具有创造幸福的能力,成为拥有较高生命质量的高素质、高品位的人,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构建和谐世界是一个必须不懈追求、长期奋斗的理想目标,重在建设

构建和谐世界不仅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必须不懈追求、长期奋斗的理想目标,重在建设。构建和谐世界不仅是一种理想、目标、结果,而且是一种方略、做法、

机制。我们不但要研究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建设诸领域的相互适应、协调发展,而且要研究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渗透、交融和互动。不但要把建设和谐世界作为一个系统,在广阔的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加以推进,而且要明确立足点,把握出发点,抓好着力点。

首先,建设和谐社会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立足点。中国要对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必须立足国内,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又好又快地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

其次,建设和谐地区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出发点。要积极奉行和谐的外交政策,建设和谐周边,为我国的科学、和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这其中尤其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围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加强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推进中国和平稳定大业。

再次,建设和谐的大国关系、“南北关系”和“南南关系”,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着力点。要进一步增强大国之间的战略协调与战略对话,增信释疑,避免拉帮结派与零和博弈,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要利用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尤其要发挥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以国际法和国际多边制裁来有效威慑威胁世界和平、破坏和谐世界的国际不法行为。

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世界。和谐文化是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文化精神、文化理念。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引导人们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题;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打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我们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团结向上,共同前进,充分发挥和谐文化在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建设中的巨大作用。

收稿日期:2007—02—08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SjB720009)作者简介:顾瑞漒(1953—),男,江苏泰兴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主要从事哲学原理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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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

[4]王健.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人文关怀[N].光明日报,2007—01—23(9).

(责任编辑 铉 云)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布将9月份大会常会开幕之日“正式定为国际和平日,供所有各国和人民在自己内部以及在彼此之间,纪念和加强和平的理想”(36/67号决议)。

2001年9月7日,大会决定,从2002年起,将每年的9月21日定为国际和平日,所有人都应该在这一天庆祝并纪念和平(55/282号决议)。“宣布此后,国际和平日应成为全球停火和非暴力日,并邀请所有国家和人民在这一天停止敌对行动”。决议还邀请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庆祝国际和平日,并同联合国合作实现全球停火。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和平是的最高使命。

它是我们生存的基石,是我们人性的精髓,是我们做每一件事的动力。9月21日是国际和平日,是我们重申我们追求和平决心的一天。

它让我们有机会来思考如何加强我们的集体安全体系和加强旨在促进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

它应当是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整整一天停止一切敌对行

动,在全球停止战火的一天。

二十四小时的时间并不长。

但是,如果交战者和政治领导人用它来审视他们对自己的人民和土地带来的破坏,则绰绰有余。

用它来让目光越过障碍工事,或透过铁丝网,看是否有其他路径可走,也绰绰有余。

值此和平日,让我们记住那些经受暴力和武装冲突之害的人。

让我们承诺竭尽全力,执行上周举行的2005年首脑会议就和平作出的重大决定。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第1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

1.1 凡当事人约定讲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并由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1.2 本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规则适用于该生效日当日以

及此后开始进行的所有仲裁案件。 1.3 在本规则中:

“裁决”包括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或终局裁决以及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仲裁院委员会”是指院长指定的、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仲裁院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 包括院长在内);

“紧急仲裁院”是指根据本规则《附则1》第3项指定的仲裁员;

“实务说明”是指主簿为补充、调整和执行本规则所不时颁布的指引性说明;

“院长”是指仲裁院的院长,包括任何副院长和主簿;

“主簿”是指仲裁院主簿,包括任何副主簿;

“规则”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6版,2016年8月1日)》 ;

“新仲”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是指由独任仲裁院组成的仲裁庭或由全体仲裁员(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多于 一名的话)组成的仲裁庭;

本规则任何人称代词均指中性称谓;单数名词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被理解为复数。

第2条 通知送达及期间的计算

2.1 本规则所称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通知、通讯或建议,可 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服务寄送,或者通过任何一种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 邮件和传真)进行递送,或者通过其他任何适当的、能提供递送记录的方式进行递送。 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均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a)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或其授权代表;

(b)递送到受送达人的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地址;

(c)递送到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地址;

(d)按照当事人此前业务往来的习惯做法进行了递送;或者

(e)经合理努力后,仍未能找到前述任一地址,则递送到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受送达

人的居所地或者营业地。

2.2 根据2.1条递送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均应被视为在递送当日即为已经送达。 2.3 本规则所称期间,应从通知、通讯或者建议被视为已经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除非主 簿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所称任何期间应依据新加坡标准时间(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8)来计算。

2.4 受送达地的非营业日应当纳入本规则所称期间的计算。如果本规则所称期间的届满日, 在依据第2.1条进行递送的受送达地为非营业日,期间届满日则将顺延至非营业日后的 第一个营业日。

2.5 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的任何通知、通讯或建议,应当想主簿提交一份副本。 2.6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主簿可在任何时间延长或缩短本规则所规定的任何期限。

第3条 仲裁通知 3.1 拟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 书”。“仲裁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要求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当事人及其代表(如有)使用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已知的电 子邮件地址;

c. 提交仲裁所援引的仲裁协议,并附具该仲裁协议的副本;

d. 提交仲裁所援引的引起争议事项或者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其他文契(如投资协 定),并尽可能附具合同或其他文契的副本;

e. 简述争议事项的性质和相关情形,列明仲裁请求的救济事项,并尽可能对索赔金额 进行初步的量化;

f. 陈述当事人双方之间实现达成的有关仲裁程序应如何进行的约定,或者仲裁申请人对仲裁程序应如何提出的建议;

g. 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建议(假如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庭成员的人数);

h.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约定三人仲裁庭的,申请人应当提名一位仲裁员;仲裁协议约定独任仲裁员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建议;

i. 关于适用法律规则的任何意见;

j. 关于仲裁语言的任何意见;及

k. 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3.2 “仲裁通知书”可以包括第20.2条所指“申述书”的内容。

3.3 主簿收到完整的仲裁通知书之日,应被视为是仲裁程序开始之日。为避免歧义,“仲裁

通知书”只有在满足了第3.1条和第6.1条(b)项(如果适用)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或 者主簿认为“仲裁通知书”已经实质性地满足了该些要求后,才会被视为是完整的仲裁 通知书。新仲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通告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始。

3.4 申请人在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副本 一份,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 的日期。

第4条 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4.1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应当向主簿递交“答复书”。“答复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确认或者否认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包括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任何抗辩(如

有);

b. 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简述反请求争议事项的性质和相关情形,列明反请求 的救济事项,并尽可能对反请求事项的反索赔金额进行初步的量化;

c. 对依本规则第3.1条提交的“仲裁通知书”中的任何陈述提出意见,或者对该条所 包含的事项提出意见;

d.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规定三人仲裁庭的,被申请人应当提名一位仲裁员; 仲裁协议规定独任仲裁员的,则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建议发 表意见或者提出新的人选建议;

e. 就反请求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4.2 “答复书”还可以包括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答辩书”和“反请求申述书”的

内容。

4.3 被申请人在向主簿发送“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想申请人发出“答复书”副本一份,并 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申请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第5条 快速程序

5.1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想主簿提出书面申请,请求 依照本规则规定的“快速程序”进行仲裁:

a. 争议金额(即由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任何抵消抗辩所构成的总金额)不超过相当 于六百万元(新加坡币)的金额;

b. 当事人约定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或者

c. 遇异常紧急情况的。

按照本规则第5.1条规定请求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向主簿递交 要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该申请书的副本, 并向主簿说明已经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

期。

5.2 在一方当事人已依据第5.1条向主簿递交了申请,且院长在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观点以及 案件的情况后决定仲裁程序应当适用“快速程序”的,仲裁程序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a. 主簿可以缩短本规则的任何期限;

b. 案件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院长另行决定的除外;

c. 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决定是否对案件的争议事项仅依据书面证据进行 审理,或者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以便询问任何证人和专家证人并进行任何的口 头庭辩;

d. 仲裁庭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作出最终裁决,但主簿在例外的情形下延 长作出最终裁决期限的除外;

e. 仲裁庭可以简述最终裁决的理由,但当事人已约定无需任何裁决理由的除外。 5.3 当事人如果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案件根据本第5条规定的“快速程序”进行仲 裁时,则第5.2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当事人已经同意予以适用,即使其仲裁协议中有相反 的约定。

5.4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之后,仲裁庭在考虑了后来 才知悉的额外信息之后,经征询主簿的意见,可以决定仲裁程序不再按照“快速程序” 进行。如果仲裁庭批准当事人依据本第5.4条提出的申请时,该仲裁案将由根据“快速 程序”组成的同一个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

第6条 多份合同

6.1 如果案件的争议事项由多份合同引起或者与多份合同有关,申请人可以:

a. 就援引的每一份仲裁协议分别提交一份“仲裁通知书”,并同时按照第8.1条的规

定申请合并该些仲裁案件;或者

b. 就援引的所有仲裁协议仅提交一份“仲裁通知书”,但“仲裁通知书”中应包括对

每份合同和其分别援引的仲裁协议的陈述以及对是否已经满足了第8.1条所规定的适用 条件的说明。如果这样做,则申请人应被视为是开始了多个仲裁程序(每个仲裁协议对 应一个仲裁程序),根据本第6.1(b)条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被视为是根据第8.1 条提出的将所有该些仲裁程序进行合并审理的申请。

6.2 当申请人根据第6.1(a)条提交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仲裁通知书”时,对于拟合并 的各仲裁程序而言,主簿应根据本规则仅收取一份案件登记费。如果仲裁院全部或部分 驳回合并仲裁的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没有被合并的个案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

费。

6.3 当申请人根据第6.1(b)条仅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而仲裁院全部或部分驳回了 合并仲裁的申请时,则申请人应当针对未被合并的个案分别提交“仲裁通知书”,并且

为未被合并的个案分别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案件登记费。

第7条 当事人的追加 7.1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或者非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向主 簿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一个或以上新增的当事人作为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之一以加入 根据本规则已在进行的待仲裁程序:

a. 从表面上看,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

b. 包括被追加的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被追加的当事人加入该仲裁程序。 7.2 根据71.条要求追加新增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待决仲裁案件编号;

b. 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若有)、任何在待决仲裁中

被提名的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c. 新增当事人是被追加为申请人之一还是被申请人之一;

d. 第3.1(c)条和第3.1(d)条规定的信息;

e. 如果申请是根据第7.1(b)条提出的,关于当事人同意追加的信息以及该等同意的 文件副本(如可能);以及

f. 支持该项申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简要说明。

满足本第7.2条规定的全部要求,或者主簿认为已实质性地满足了该些要求时,当事人 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讲被视为是完整的申请。追加申请完整后,新仲应通知包括被 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

7.3 根据第7.1条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在向主簿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 的同时,应当向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发送一份该追加申请书的副 本,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各方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7.4 在考虑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案件情况后,仲裁院应当 决定对于根据第7.1条提出的追加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院根据本第7.4 条作出的批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额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所引起的就其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进行决定的权力。仲裁院根据本第7.4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驳回追加申 请的决定,也不影响任何当事人或非案件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7.8条向仲裁庭申请追加 当事人的权利。

7.5 当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4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时,收到完整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的 当日,对于该新增当事人而言,应被视为是其仲裁程序的开始之日。 7.6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本第7.4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在该批准决定作出之前 对仲裁员的指定。除非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第9条至 第12条将酌情适用,其所规定的期限将从收到仲裁院依据第7.4条作出的决定之日起

计算。

7.7 仲裁院根据第7.6条作出的撤销仲裁员指定的决定,不影响该仲裁员在其指定被撤销之 前所做的任何行为、命令或裁决的有效性。 7.8 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或者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 庭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一个或以上新增当事人作为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之一以加入根 据本规则已在进行的待决仲裁:

a. 从表面上看,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

b. 包括被追加的新增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均同意追加新增当事人参与该仲裁程 序。 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本第7.8条向仲裁庭提出的申请,可以向主簿提交。

7.9 除非仲裁庭另有明确指令,第7.2条规定可以酌情适用于第7.8条规定的追加当事人的

申请。

7.10 在给予包括被追加的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考虑案件的情况后,仲 裁庭应当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批准根据第7.8条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根据 本第7.10条作出的批准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引起的

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力。

7.11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仲裁庭或主簿(视具体情况而定)收到

完整的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的当日,应被视为是有关该新增当事人的仲裁程序的开始之 日。

7.12 追加申请根据第7.4条或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未进行仲裁员提名或以其他方式参 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仲裁员的提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 程序的权利,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第14条的规定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7.13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第7.4条或第7.10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新增的仲裁请求或仲裁反 请求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交纳案件登记费。

第8条 合并仲裁

8.1 在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均未组成之前,拟合并的个仲裁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想主簿提出申请,要求将两个或以上根据本规则正在进行的待决仲 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

a. 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

b. 各仲裁案件的所有请求是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提出;或者

c. 各仲裁协议相容,并且:(i)争议由相同法律关系产生;(ii)产生争议的多个合同 系主从合同的关系;或者(iii)争议由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产生; 8.2 根据第8.1条提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拟合并的各仲裁案的案件编号;

b. 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若有)以及任何在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中已经获得提名或被指 定的仲裁员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c. 第3.1(c)条和3.1(d)条要求的信息;

d. 如果申请是根据第8.1(a)条提出,关于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的信息以及该等同意 的文件副本(如肯能);以及

e. 支持该合并仲裁的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简要说明。

8.3 根据第8.1条申请合并仲裁的当事人在向主簿提交合并仲裁申请的同时,应当向所有当 事人发送一份该申请书的副本,并通知主簿其已经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 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8.4 在考虑所有当事人意见以及案件的情况后,仲裁院应当决定对于根据第8.1条的规定提 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院根据本第8.4条作出的批准合并 仲裁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决定引起的就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的权力。仲裁院根据本第8.4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驳回合并仲裁申请的决定,也不影响 任何当事人根据第8.7条规定想仲裁庭申请合并仲裁的权利。任何未必合并的仲裁案件 仍将继续被视为是本规则项下的各自独立的仲裁案件。

8.5 仲裁院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两个或以上仲裁案件时,各仲裁案件应合并于主簿 认定是最先开始的那个仲裁案中,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参酌案件情况后另 有决定。 8.6 合并仲裁申请根据第8.4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任何在合并仲裁决定作出之前 对仲裁员 的指定。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第9条至第12条将酌情适用,其所规定 的期限将从收到仲裁院依据本规则第8.4条所作出的决定之当日起计算。 8.7 在拟合并的仲裁案件中已有案件组成的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果拟合并的各仲裁案件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将依据本规则正在进行的两 个或以上待决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

a. 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

b. 各仲裁案件的所有请求是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提出,并且各个仲裁案已经组成了仲 裁员相同的仲裁庭,或者其他仲裁案件尚未组成仲裁庭;或者

c. 各仲裁协议相容,各仲裁案已经组成了仲裁员相同的仲裁庭,或者其他仲裁案件尚 未组成仲裁庭,并且:(i)争议由相同法律关系产生;(ii)产生争议的多个合同系 主 从合同的关系;或则(iii)争议由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产生。 8.8 除非仲裁庭另有任何明确指令,第8.2条可酌情适用于第8.7条规定的合并仲裁的申请。 8.9 在给予所有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考虑案件情况后,仲裁庭应当决定对于根据第8.7 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并仲裁的申请是否全部或部分予以批准。仲裁庭根据本第8.9条作出 的批准合并仲裁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对由该据顶引起的就其管项圈提出的异 议作出决定的权利。任何未被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将继续被视为是本规则项下各自独立的 仲裁案件。

8.10 合并仲裁的申请根据第8.9条获得批准时,仲裁院可以撤销任何在合并仲裁决定作出之 前对仲裁员的指定。

8.11 仲裁院根据第8.6条或者第8.10条撤销任何仲裁员指定的决定,不影响该仲裁员在其指 定被撤销之前所做的任何行为、命令或裁决的有效性。

8.12 合并仲裁的申请根据第8.4条或第8.9条获得批准时,任何未进行仲裁员提名或以其他

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权利,但是,不影响该当事人根据第14条的规定要求仲裁

员回避的权利。

第9条 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 9.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均应当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 行审理;或者,在主簿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建议后认为,由于争议事项的复杂性、涉案金 额或其他相关情况,使得案件有必要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进行审理。 9.2 当事人约定由一位或多位当事人或者由第三方(包括由已经被指定的仲裁员)来指定仲 裁员的,这样的约定均应当被视为是当事人依据本规则作出的有关指定仲裁员的约定。 9.3 在所有仲裁案中,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包括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对仲裁员的提名,均需 要以院长的指定为前提。

9.4 院长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确认对仲裁员的指定。院长依本规则作出的有关指定 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不可上诉的。

9.5 院长可以指定当事人建议或提名的候选人来担任案件的仲裁员。

9.6 主簿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实务说明》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 定担任该案仲裁员职务的条款。 第10条 独任仲裁员

10.1 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议一名或者数名担任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当事人达成提名独任仲裁员的协议后,应当适用第9.3条。

10.2 如果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21天内,或者在其他由当事人约定或主簿确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任何时候、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院长应当为该案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11条 三位仲裁员

11.1 仲裁庭为三位仲裁员时,每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提名一位仲裁员。

11.2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的十四天内或者在其他由双方约定或主簿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能提名一位仲裁员,则由院长代该当事人指定一位仲裁员。

11.3 除非当事人对第三位仲裁员的提名程序另有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在当事人约定或者主簿确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完成对仲裁员的提名时,则第三名仲裁员应当由院长指定,并且该第三名仲裁员应当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12条 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12.1 如仲裁案有多于两个当事人,且需要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时,各个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八天内,或者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由主簿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共同提名达成一致,则由院长指定该案独任仲裁员。

12.2 如仲裁案有多于两个当事人,且需要指定三位仲裁员时,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位仲裁员,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名一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的第三名仲裁员则应当根据第11.3条进行指定。如果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的第二十八天内,或者在当事人约定或由主簿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就上述共同提名达成一致,则院长应当指定全部三位仲裁员,并指定其中一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13条 仲裁员的资格

13.1 依本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的任何仲裁员(无论其是否由当事人提名),均必须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13.2 院长依本规则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资质要求的约定,尤其考虑与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相关的情形。

13.3 院长也应当考虑仲裁员是否有足够的办案时间,能否以适合该仲裁案的性质的方式,迅速、高效地审理案件。

13.4 被提名的仲裁员在获得指定之前,应当将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向各方当事人和主簿进行披露。

13.5 对于仲裁过程中发现或出现的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均应当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员和主簿进行披露。 13.6 任何当事人或者任何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人,不得单方面与任何仲裁员或者由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就案件相关事项交换意见,但下列行为除外:告知候选仲裁员本案争议的进本性质和即将发起的仲裁程序;与仲裁员候选人讨论起资格、是否有时间办案、与当事人之间的涉及独立性的问题;在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要参与选择第三位仲裁员时,与仲裁员候选人讨论起是否适合作为首席仲裁员的人选。当事人或者任何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人均不得单方面与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就案件相关事项交换意见。 第14条 仲裁员的回避 14.1 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存在对仲裁员中立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或者仲裁员未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质要求。

14.2 对于当事人自己提名的仲裁员,只有回避事由是在该仲裁员被指定之后才得知的情形,该当事人才能申请自己提名的仲裁员回避。 第15条 申请回避通知

15.1 一方当事人如有意要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根据第15.2条的规定,在收到关于该仲裁

员被指定的通知之日起的十四天内,或者在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合理地得知该仲裁员存 在第14.1条或者第14.2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之日起的十四天内,向主簿提交申请回避的

通知书。

15.2 申请回避通知书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主簿收到申请回避通知书的日期应被视为是申请回避通知书提交的日期。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当事人在向主簿提交申请回避通知书的同时,应将申请回避通知书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时,其他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并通知主簿其已发送申请回避通知书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及发送的时间。

15.3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本规则、按照相应的《收费表》的规定 支付要求支付的申请回避费。如果该方当事人未在主簿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申请回避费,则回避申请将视为被撤回。

15.4 根据第15.2条收到申请回避通知书后,主簿可以命令中止仲裁程序,直至回避申请得到解决。除非主簿根据本第15.4条命令中止仲裁程序,否则,在仲裁院根据第16条的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有权继续参与仲裁程序。

15.5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意该回避申请,此时,仲裁院应当免除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回避的仲裁员的职务;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也可以主动退出仲裁庭。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均不意味认可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

15.6 如果根据第15.5条,一名仲裁员被免职或主动退出仲裁庭,替换的仲裁员的提名和制定程序应当按照适用于该被回避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即使在被回避仲裁员的指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行使其提名权利,上述程序仍应予以适用。从收到另一方当事人关于同意仲裁员回避的通知或者收到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的通知之日起,适用于替换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的期限将开始计算。

第16条 回避决定

16.1 在收到第15条规定的申请回避通知之日起的七天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仲裁员回避的,并且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也没有主动退出仲裁庭的,则仲裁院应当决定是否支持回避申请。仲裁院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和仲裁庭其他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的情况下,任何已获任命的仲裁员)对回避申请发表意见,并规定发表意见的时间期限。

16.2 仲裁院支持对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仲裁院应当免除该仲裁员的职务,并按照适用于该回避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一名替换仲裁员。替换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所适用的时间期限,从主簿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院决定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16.3 如果仲裁院驳回了对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则该仲裁员应当继续参与仲裁。 16.4 仲裁院根据第16条对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主簿应当向当事人通知上述决定。仲裁院就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可上诉的。

第17条 仲裁员的更换

17.1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遇有仲裁员死亡、辞职、退出仲裁庭或被免职情形的,应当按照适用于该仲裁员的提名和指定程序,重新指定一名替换仲裁员。 17.2 对于仲裁员拒绝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没有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职责,或者仲裁员发生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适用第14条至第16条以及第17.1条有关仲裁员回避和更换的规定。 17.3 对于仲裁员拒绝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没有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职责,或者仲裁员发生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仲裁员不能恪尽职守的情形,院长可以主动提出并且自主决定免除该仲裁员的职务。院长在根据本款的规定免除该仲裁员职务前,应当征询当事人、包括该拟被免职仲裁员在内的仲裁庭成员(或者在仲裁庭尚未组成时,任何已被指定的仲裁员)的意见。

第18条 仲裁员更换后再次开庭

根据第15条至第17条,如果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被更换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此前进行过的任何开庭均应当重新进行。如果是更换其他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开庭。此前仲裁庭已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对属于前述裁决中的事项不得重新开庭审理,该等裁决应继续有效。 第19条 仲裁程序的进行

19.1 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以确保公平、快捷、经济、终局地解决争议事项。 19.2 仲裁庭应当决定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可采性。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无需适用任何准据法所规定的证据规则。

19.3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与当事人举行审前预备会议,通过面谈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讨论对案件最适合和最有效率的程序。 19.4 仲裁庭有权自主确定审理程序的先后顺序,对案件进行分段审理,剔除重复或无关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指令当事人针对某些争议焦点(对这些争议焦点的裁判可能会解决部分或者全部案件所涉的争议事项)进行陈述。 19.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可以独自作出程序性命令,但仲裁庭可以对此进行修正。

19.6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和/或主簿提供的所有陈述书、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

19.7 院长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当事人和仲裁庭举行会议,讨论对案件最适合的和最有效率的程序。该等会议可以通过面谈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的提交

20.1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提交书面陈述,但仲裁庭另行决定的除外。

20.2 除非已经按照3.2条的规定提交了文件,否则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申述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a. 支持其仲裁主张的事实陈述。

国际展会和国际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10+2 申报,实为ISF申报的一个俗称。即进口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运送人附加要求,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 和船公司(2项申报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二十四小时,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至于ISF 和 AMS申报的不同之处,简单区分为:AMS 申报,主要是提单内的信息,货代在申报时多能管控。而ISF 申报主要是供应链上实体单位,部分信息在买方,部分信息在卖方,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信息,开始时期比较困难。如果由货代帮忙申报ISF,必须在定舱时,已收集到相关资料。而如果由进口商自己申报,在申报时必须与卖方沟通好一些信息。下面重要介绍下ISF申报即 “10+2 新规”的内容,如下:这里提到的“2”,是对船公司的申报要求。1.船运装载位置计划资料(VESSEL STOW PLAN)2.装载货柜的状况讯息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接下来的“10”,就是要求登船前二十四小时再增加申报10个新的信息单元。1.工厂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and address2.卖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eller name and address3.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Buyer name and address4.货物送达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hip to name and address5.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

Importer of record number6.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 Consignee number

7.所有货品的原产地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8.海关关税编号(六码)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No. 6 digit9.货柜的装柜地址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10.拼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Consolidator name and address关于ISF的处罚条例,也已经有了相应的要求。在2008年1月2号建议方案ISF的罚金是全部货款总额,但到了2008年11月25号过渡时期正式条款改到每次违规, 罚金五千美元,具体则是2010 年1月26日之后才开始处罚。而在目前的ISF过渡时期申报,需要有以下几点注意的:ISF由谁发送?(1)进口商或 (2)进口商指定的货代或报关行ISF如何发送?(1) 现有AMS系统 (2) 美国海关ABI 关税系统SF10 和 SF05 发送时间和AMS一样, 必须在登船24小时前发送SF10 和 SF05 修改截止时间必须在船到港24小时前做完最后修改最后,提供一些有关ISF的重要日期,以供用户了解:2008-01-02 美国海关CBP发布了ISF 的建议方案 (NPRM- Notice of Proposed Rule Making)2008-11-25 美国海关CBP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ISF过渡时期正式条款, Interim Final Rule , 发布后六十天生效条款生效日期 : 2009-01-26条款执行日期 : 2010-01-262009-06-01前,CBP仍将接受业界建议,确定最终执行规则。10+2条款的由来从90年代开始,美国海关开始引入了船公司自动化舱单系统(AMS)虽非强制性执行也有众多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参与其中。自“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海关通过了有关装船前24小时与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对于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美国海关单方面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必须向美国海关的“自动化舱单系统”(AMS)预先申报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对于每一票美国航线的货物,承运人都必须以EDI的方式向美国海关的AMS系统提供四大类14项的舱单信息。提前24小时舱单制度实施多年以来,美国对进出口及过境货物的反恐安全管制不断强化,2008年1月2日,美国海关公布了酝酿已久的《进口商安全申报及对承运人额外要求》的管理规定,要求能更有效和更有力地对货物风险进行评估,需要有关方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

在《提前24小时舱单申报》的基础上,提供对高风险货载的识别能力,对纺织走私、防止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偷运到美国和保证货物安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规定中明确要求货物在装船前二十四小时,在现有的AMS电子报关方面,再增加申报10个新的讯息单元,这些讯息单元必须由进口商全数整合,整理,提供给相关的运输代理公司,接下来这个"2",是针对船公司提出,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即被美国业内人士称为“10+2”规定, 又名ISF申报。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ISF申报是一个额外的发送,并不会取代现行的AMS法规。新的申报要求,如果进口商需要修改数据因为信息变动,则必须在货物到美国港口24小时前做完最后修改。美国海关主要目标是让国际贸易"供应链"上所有的公司,包括船东、货运承揽、仓库业、报关行、进口商、买方、卖方、厂方等所有资讯,全部网罗到海关电脑资讯管理中心。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基于防恐与国土保安需要,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ISF过渡时期正式条款,条款于2009-01-26生效,并于2010-01-26年执行。海关边境保护局CBP表示执行新规定时会采取克制的态度,顾及进口商在守规方面的进度及能力。这项执行政策将维持至2010-1-25期间,CBP仍将接受业界建议,前提交意见,公众人士可以于2009-6-1提交关于具有灵活性的6个数据元素书面意见即货物,装货地点,生产商,货物原产地,货物送达公司,海关关税编号,以便确定最终执行规则。“10+2”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申报要求规定,对于从其他国家运往美国的货物,美国进口商或其他代理须至少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提供下列内容,如随后出现变动,则需要在装运船舶抵达美国港口之前向美国海关提出更改申报的要求。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即商品的最终制造者、组装者、生产者、种植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是出口国成品供货商名称和地址。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销售商或同意销售该商品的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购买方或同意购买该商品的购买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接受货物并承担运输方的名称和地址,即货物由美国海关放行后,首个接受货物并承担货物运送的运输方,需提供运输方的名称和地址。集装箱装箱地址。即货物装进集装箱的具体地点名称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货物预备装船的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拼箱公司名称和地址。即拼箱公司将货物装进集装箱的具体地点名称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货物预备装船的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即在美国进口商在海关所备案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即在美国收货人或公司在海关所备案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货品的原产地,即提供进行产品制造、生产或种植商品的国家名称。海关关税编号,即货物对应美国海关的商品关税编号,此编号作为关税/统计汇报号码。须提供6位数字的编号,最多可提供10位数字编号。针对船公司提出2个新的申报要求1. 货柜船上堆栈详图2. 货柜状态资讯若承运货物全属外国在港货物,须额外提供下列5项资料:1.预订货物一方的名称及地址。2.卸货的外国港口编码。3.交货地点的城市编号。4.将于货物清关后收取货物的首名人士的姓名和地址。5.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编号,提供至少6位数字的编号。针对散货拼箱,没有单独的申请要求。罚款:进口商如果在安全申报上申报有误,2008年11月25号过渡时期正式条款为每次违规, 罚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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