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驾驶员岗位职责

2023-03-01

第一篇:客运站驾驶员岗位职责

客运驾驶员岗位职责

1、客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车、简易维护、一般性检验、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队以及车辆的清洁、保养责任。

二、出车前应随身携带符合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驾驶员资格的证件,同时检查车辆行驶运营中的需随车携带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钻研技术,全面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技术管理,行车途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技术状况,随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超员、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正点运行,礼貌待客,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杜绝甩客、倒卖旅客、粗暴待客等损坏企业信誉的行为。

六、负责车辆运行过程中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认真查堵“三品”上车,正确处置遭遇火灾、抢劫、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抢救突患严重急症的旅客或伤员,持续提高企业的营运信誉。

2、客运司机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接送旅游团、长途乘客等;

2、负责公司车辆保养、维修和清洁工作;

3、定期送外消毒,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4、协助处理公司车辆保险、索赔、年检办理;

5、协助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6、做好出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燃油使用记录;服从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客运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

1、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维护核心景区正常的运营秩序,负责驾驶公司分配或临时指定的车辆,完成公司安排的运输任务。

①严格服从公司管理,服从公司轮岗或有关调整安排;

②严格执行《调度管理办法》,服从站场调度管理,严禁违调;

③在核心景区内严禁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破坏、干扰、中断正常运营秩序。

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及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禁止违章驾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①在核心景区不超速、不超车,弯道及会车时减速行驶;

②严禁酒后驾车和擅自出车;

③严禁行车中使用移动电话;

④在景区外严格按规定的速度及路线行驶,严禁在外延时逗留;

⑤严格按公司规定上下客、停放车辆、候班。

4、严格履行主车驾驶员机务日常维护及检查责任,并配合做好机务检查工作。

①每天认真统计行驶里程数,向分队长及时申报800-1000公里安全检查,

一、二级维护保养及小修情况;车辆如有机务隐患,及时报修。运行里程满800-1000公里时及时上安全检查台自行检查安全关键部位(转向器、转向节、转向节臂、横直拉杆球头、刹车管道、安全阀、钢板弹簧、减震器、传动轴万向节、传动轴螺丝等底盘机件的安全部位)并据实做好记录,确保无重大机务安全隐患,杜绝病车上路;

②每天上车前、下车后对车辆的油、水、灯光、仪表、轮胎气压等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③定期检查车内配备的灭火器状态,使用期满及时申报更换;

5、规范服务,善待游客。

①讲究仪容仪表、车容车貌和车辆卫生,按公司要求规范候班待客、适时开启空调、播放VCD;

②做好“3米微笑服务”工作;

③每天积极配合经营助理、分队长的优质服务抽查工作。

6、不酗酒、不沾毒、不赌博、不买地下“六合彩”,按公司规定时间就寝,保证睡眠充足;如有特殊情况晚上未获充足休息,次日必须主动向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分队长、分部经理助理、分部经理)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安全轮休。服从分部中途轮休安排。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令、法规和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参加市、区交通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大组的学习,宣传交通安全,交流安全经验,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出车前必须做到五检查(即转向、制动、灯光、雨刮、喇叭),经检查正常后方可出车,坚决做到车有故障不出车。出车途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集中思想、谨慎驾驶、中速行驶、礼让三先。

(3)车辆行驶中或中途停车以及回库后要随时查看有否漏油、水、电等,冬季要做好防冻措施。经常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要经常利用不出车的空余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机件始终处于良好性能和待用状态。

(4)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或借用外协单位及私人借用等,一律凭出车单方可驶出校门,回校后及时填写好出车单,并做好出车日记。

(5)驾驶员之间要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精神,小修小补,互相配合,无任务时在车队办公室待命。严格做到客运车辆不超客;按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停放车库制度。

(6)出车过程中要按照用车部门要求,完成各项运送任务。

(7)驾驶员必须做到不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例外),出车回校后须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到,以示完成任务和安全返回;若要离开学校,须向车辆管理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并批准后方可离开,但驾驶员中必须有一名在校,以便应付紧急情况。

(8)随时保证联系畅通,呼机手机24小时开机。

(9)车辆进库,要认真检查有无漏电现象和燃烧的烟头等,严防火灾的发生。

(10)公私分明,不擅自开车办私事,严防开车赶点,抢时间。

(11)严禁酒后开车。

(12)服务周到,态度和蔼,讲礼貌,讲职业道德,做文明驾驶员。

(13)完成本中心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篇:客运公司客车驾驶员职责

客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车、简易维护、一般性检验、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队以及车辆的清洁、保养责任。

二、出车前应随身携带符合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驾驶员资格的证件,同时检查车辆行驶运营中的需随车携带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钻研技术,全面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技术管理,行车途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技术状况,随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超员、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五、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正点运行,礼貌待客,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杜绝甩客、倒卖旅客、粗暴待客等损坏企业信誉的行为。

六、负责车辆运行过程中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认真查堵“三品”上车,正确处置遭遇火灾、抢劫、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抢救突患严重急症的旅客或伤员,持续提高企业的营运信誉。

第三篇: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33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本章节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的选拔、考核、聘用管理。

第二条 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男姓,年龄 25~45周岁,身高 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

4、心理素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从业资质条件:

1、 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 A

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司或子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 新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核;公司(子公司)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聘用。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等。

考核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进入试用期实习。 第七条 新录用驾驶员,须在进入试用期实习前交纳安全保证金(公营车驾驶员交纳10000元,解约时结算退还),经3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公营车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签订公司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 第八条 聘用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公营车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签订1次,合同期满,一方提出解约,需提前7天告知对方。

第九条 驾驶员因年龄、身体或其它原因,失去职业资格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加盟车主聘用驾驶员,须通过公司岗前培训考核,或通过公司驾驶员资格、驾驶技能审查合格,与加盟车主签订劳动用工协议(雇佣合同)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取得公司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节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 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纪律,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车上各项设施齐备,确保有效使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

4、节约油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5、保持车容整洁,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乘车秩序,特

3 殊情况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装卸和保管工作。

6、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保证正点发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上岗规定:

1、按要求着装和佩戴证章;

2、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内部准驾证及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车辆安检和报班,在规定时间将车辆开到站台。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妥善保管公司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班和驾驶车辆: ⑴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⑵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⑶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⑷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出车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4、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部件是否良好有效,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和发动机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轮胎是否符合正常运行条件,如发现有异常或异响现象(包括轮胎漏气或慢散气或充气不足)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车辆上站后,应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乘车

4 秩序、检查行包装放;途中应协助乘务员装卸行包。

6、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严禁穿拖鞋、吸烟、打移动电话、超速、疲劳驾驶等。

7、协助乘务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8、途经收费站、检查点应主动停车,办理过境手续。

9、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

10、遇有车辆发生机械故障、路堵或其它非常情况,应协助乘务员向旅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处理故障。如无法继续运行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做好救济、转运和接收工作。

11、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12、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和400公里以上强制轮流休息制度。

13、按规定线路营运,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14、未经批准禁止搭乘无票人员和行李货物,严禁在运行途中上下旅客和行包(非常情况除外)。

15、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回站卫生清洁和例检工作,加足燃料润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臵,做好第二天正常运行准备。

16、下班前,应及时交回行车路单,加油油票(当班驾

5 驶员必须在其上签字确认)等单据,不准错交或遗失。

第三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掌握安全行车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落实“84220”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班次,必须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超长线路应保证驾驶员落地休息,停车换人,接驳运输。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营、加盟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凡是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加盟车由车主自行确定金额,收取管理),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收集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安全驾驶信息包括行车安全和行车事故,重大事故应建立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十九条 加盟经营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

6 理规定的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加盟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按职责对驾驶公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不符合跟车实习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

3、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4、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5、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适速行驶,礼貌行车。出车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乘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 :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做到先让、 先慢和先停。超车做到“二不” :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行车做到“四慢” ,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 险坡、繁华路段慢。

6、行驶途中遇危桥、险路、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谨慎驾驶通过,必要时下客后方能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雨雪天、雾天及

7 超车时严格按有关行车规定谨慎驾驶,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7、车辆加油(汽)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汽)。

8、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9、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与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0、公司每月组织2次安全学习。加盟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原则上由兰州分公司统一组织,有条件的加盟车主可申请自行组织,但分公司须派管理人员参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违法驾驶、交通事故、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安全操作、教育培训及心理生理状况等从业行为进行考核(周期不大于3个月),考核结果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挂钩。每月查询一次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驾驶员交通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制定本章节。 第二十四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公司(子公司)、加盟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听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将圈定现场,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理

9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有损企业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坚持从严管理、治病救人、教育为本的原则,根据违纪事实、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程度,分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检查反省、经济处罚、学习培训、待岗辞退等,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详尽的,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按公司专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3]28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因驾驶员违规操作或疏忽,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车辆明显故障异常,致使车辆带病运行损坏违修的,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当班驾驶员应承担全部损失的50%。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予以辞退。

3、拒不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的,除停班、培训、学习外,每次按公司《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私带无票人员乘车(包括本人亲友),按公司《稽查处罚条例》执行。

5、因人为因素使GPS监控终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公司营运车辆GPS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违法违规,被公安交通部门抄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进行停班整顿。属驾驶员责任的,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因违法停车、停靠造成扣证或罚款的,其费用由当班驾驶员承担。

2、因个人因素,车辆不能按时参加检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在站外或运行途中无特殊原因下客,造成线路牌、营运证被没收或扣罚的,补办牌证费用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原因造成乘客漏乘、错乘(包括中途休息后漏乘、错乘)的,除向乘客当面赔礼道歉、承担乘客全部损失外,每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正当管理、调度或违反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批评教育的驾驶员,累计3次安排下岗学习;无理取闹的,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与乘客发生争吵,或驾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争吵、打架的,无论起因如何,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必要时停班学习补课。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或直接管理者)有下列违章违规,负直接责任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私自带徒开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6、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所造成的机械故障损失由个人承担)。

7、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8、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班学习1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含公司内部《准驾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人工直流供油。

4、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 元至5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

3、严重超速行驶。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

5、查实因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导致不安全驾驶被旅客投诉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警告无效,继续违犯的,处 100

12 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公司证章的。

4、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5、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或辞退:

(1)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2)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严重违法2次的。[注:严重违法是指: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3)因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负全责或主责的; (5)触犯法律并受到刑事法律处理(劳改劳教)的或虽未受到刑事处理,但对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服从管理,无理辱骂管理人员的。 (7)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聚众闹事的。

(8)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

第六章 驾驶员考评与奖励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或阶段性对公营车驾驶员工作进行讲评,依据单车效益、节能降耗、车辆完好率、安全无事故保持率、出勤率和遵纪守规等情况对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并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进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优秀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营车驾驶员月工资与工作情况挂钩,由兰州分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营车驾驶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掌握客运市场和经营生产相关信息,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2、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做出特殊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3、主动协调解决公司经营生产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的;

4、对提高车辆所在线路运营效益有重要贡献的。

第四篇:客运公司驾驶员考核制度

驾驶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努力提高本公司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安全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遵章守纪、安全文明行车、杜绝投诉、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公司驾驶员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取得资质,并办理相应证件,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条建立营运车辆驾驶员档案,认真记录其有关情况。

第四条所有驾驶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按时参加车辆检查。

第五条凡违反公司规定的驾驶员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六条所有驾驶员都必须把安全生产,优质文明服务放在首位,严禁违章,杜绝投诉,一心一意为乘客着想,凡因服务质量而被投诉,一经查实,按公司规定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员,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驾驶员,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八条每月进行评比,当月无任何一项违规的,给予驾驶员100元/人的奖励。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凡在这一个季度内没

有任何一项违规的,再给予驾驶员100元/人的奖励。

第九条公司在年终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评比考核,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公司所聘驾驶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严禁身体不健康的驾驶员驾车上路。

第五篇: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

(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 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2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学习考核金(不计息);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学习考核金不予退还。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 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 驾驶员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以人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公司的车辆从事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四)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为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五)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

(七)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不得甩客、倒客,

(八)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五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5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6:00;晚上18:00至19:00。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经营安全科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六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安全考评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分,处以20元-5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公司上岗证的;

(二)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擅自在客运车辆内摆放凳子,加设座位的;

(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六)人工直接供油、供气或加气时装载旅客的;

(七)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八)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分,处以50元-100元经济处罚,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进行车辆CNG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擅自关闭、拆装或故意破坏车用GPS定位系统装置的;

(八)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九)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十)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七)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3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公司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八)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另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事故责任的划分,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一律停岗整改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

第七节 驾驶员经营服务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5分,处以200元-3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末班时间运营,且擅自变更或停止运营的;

(二)随意上下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未出具有效车票凭证的,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票、优惠乘车的乘客的;

(四)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未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的;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从事运营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3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的;

(二)车容车貌不卫生、整洁的;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与人闲谈,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空调车厢内高于28℃时,未按规定开启车辆空调设备的;

(五)未配备语音报站器或没有使用语音报站器的;

(六)驾驶员衣着不整洁、未文明语言、礼貌待客的。

第四十条 对同时违反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最高的单项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节 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在本公司上岗资格,并予以辞退: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年满60周岁的;

(三)发现有重大疾病,影响安全行车,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四)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且安全意识不牢,屡教不改的;

(五)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连续3次以上的;

(六)连续2年公司安全考评不合格的;

(七)一个月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2次或轻微事故6次,负同等责任 (含同责)以上的;半年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3次或轻微事故10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 果的,一年内严重交通违法达2次以上(含2次)。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②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含20% )的;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二)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九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安全考评达到优良,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量化考核加分标准以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办[2010]17号文件《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加分分值为准,奖励标准按照《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每分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连续五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中第七章和第十七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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